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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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二)种类
(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的某一条款 中,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 (2)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为把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专门 单独订立的协议书。
(三)主要内容
(1)提交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般 应包括仲裁意愿、仲裁机构、所要适用的仲裁规则 和提交仲裁的事项等内容。
(2)提交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应该 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仲裁所适用的法 律、促裁所适用的规则、仲裁地点、仲裁庭的组成 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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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依法成立,对当事人直接产生了法律效
力。
(二)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 据。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一)仲裁的含义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即由双方当 事人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 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二)商事的含义
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于合 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 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 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 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等, 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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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 裁审理 2、书 面审理 1、口 头审理
(四)仲裁裁决
中间裁决 部分仲裁 最后裁决
(1)仲裁机构的名称、裁决书编号、 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当事人双方的名称 和住所地、代理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姓名; (2)仲裁请求; (3)争议事实; (4)裁决理由; (5)裁决结果; (6)仲裁费用的负担; (7)裁决的日期和地点。

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种类和对裁决的异议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三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概念特点类别和常设仲裁机构仲裁的概念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三种办法:协商调解、提交仲裁、司法诉讼。

前面两种办法是非司法解决,后面一种办法是司法解决。

仲裁也叫公断,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即由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它一般可分为国际仲裁、国内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

关于“商事”的含义多数国家尽可能作广义的解释。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商事”的注释是:“‘商事’一词应给予广义的解释,以便包括产生于所有具有商业性质的关系的事项,不论这种关系是否为契约关系。

具有商事关系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租赁;咨询;设计;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权;合营企业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

”我国在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作出的商事保留声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关于“国际”的标准实质性连结因素标准这种标准以双方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法人注册地、公司管理地、仲裁地等实质性连结因素为依据,如果这些因素在不同国家,所进行的仲裁就是国际仲裁。

争议的国际性质标准这种标准主张,由于国际商事交易的多样性、广泛性和流动性,如果仅仅基于仲裁地点、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营业地这类简单的连结因素确定仲裁的国际性,往往有失片面和偏颇,因而应该对争议的性质加以分析,如果争议“涉及到国际商事利益”,为解决该争议所进行的仲裁便是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中文

国际商事仲裁法中文

国际商事仲裁法(中文版)————————————————————————————————作者:————————————————————————————————日期: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 doc. A/40/17, 附件I,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1条适用范围*(1)本法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但须服从在本国与其他任何一国或多国之间有效力的任何协定。

(2)本法之规定,除第八、九、三十五及三十六条外,只适用于仲裁地点在本国领土内的情况。

(3)仲裁如有下列情况即为国际仲裁:(A)仲裁协议的当事各方在缔结协议时,他们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或(B)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当事各方营业地点所在国以外:(a)仲裁协议中确定的或根据仲裁协议而确定的仲裁地点;(b)履行商事关系的大部分义务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标的关系最密切的地点;或(C)当事各方明确地同意,仲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4)就第(3)款而言:(A)如当事一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点,营业地点为与仲裁协议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点;(B)如当事一方没有营业地点,以其惯常住所为准。

(5)本法不得影响规定某些争议不可交付仲裁或仅根据本法之外的规定才可以交付仲裁的本国其他任何法律。

第二条定义及解释规则在本法范围内:(A)“仲裁”是指无论是否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任何仲裁;(B)“仲裁庭”是指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一组仲裁员;(C)“法院”是指一国司法系统的一个机构或机关;(D)本法的规定,除第二十八条外,允许当事各方自由决定某一问题时,这种自由包括当事各方授权第三者包括机构作出此种决定的权利;(E)本法的规定提到当事各方已达成协议或可能达成协议的事实时,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援引当事各方的一项协议时,此种协议包括其所援引之任何仲裁规则;(F)本法的规定,除第二十五条(A)项和第三十二条(2)款(A)项外,提及请求时,也适用于反请求;提及答辩时,也适用于对这种反请求的答辩。

(最新整理)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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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无效 ❖1.欠缺法定要件,如无书面文件 ❖2.仲裁协议所列的仲裁员不存在 ❖3.主合同无效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法院,被请求执 行仲裁裁决的主管机关,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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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1)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 ❖(2)仲裁协议缔结地法 ❖(3)当事人的属人法 ❖(4)与主合同或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 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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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仲裁协议和口头仲裁协议
❖ 仲裁协议的内容以任何形式记录下来的,即为书面形 式,无论该仲裁协议或合同是以口头方式、行为方式 还是其他方式订立的。(联合国仲裁示范法)
❖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 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纽约公约)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 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认表示的, 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贸仲规则)
(6) 本编所指之书面或书写形式包括其得以记录之任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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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 独立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 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 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 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 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 仲裁的协议。(中国仲裁法)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一项确 定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 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或某些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形式或单独 的协议形式。(联合国仲裁示范法)

国际投资仲裁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比较

国际投资仲裁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比较
提高仲裁效率
各国应采取措施提高国际投资仲裁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仲裁效率, 降低仲裁成本,为当事人提供更为高效和便捷的仲裁服务。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深入研究各国实践
未来研究可进一步深入探讨各国在国际投资仲裁法与国际 商事仲裁法领域的实践,提炼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和做 法。
关注新兴领域
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变化和新兴领域的发展,未来研究可 关注国际投资仲裁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在新兴领域的应用 和发展。
裁决执行比较
国际投资仲裁法
裁决执行可能面临国家豁免等障碍,需要借 助国际公约或国内法规定进行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法
裁决执行相对容易,一般可通过国内法院或 国际公约进行执行,如《纽约公约》等。
争议解决效率比较
国际投资仲裁法
由于涉及国家行为等特殊问题,争议解决效 率相对较低,可能需要较长时间。
国际商事仲裁法
扩大国际仲裁市场
两者的互动有助于扩大国际仲裁市场 ,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商事主体选择 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互动关系中的挑战和问题
法律适用冲突
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导致法 律适用上的冲突和不确定性。
管辖权争议
由于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管辖权上可能存在重 叠或不明确的情况,导致管辖权争议。
实践经验共享
两者在实践中相互学习,共享经验 ,如仲裁机构的运作、仲裁员的选 任与培训、争议解决策略等方面。
相互促进和发展
推动国际仲裁制度发展
完善国际法律体系
国际投资仲裁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的 互动促进了国际仲裁制度的发展,提 高了国际仲裁的效率和公正性。
两者的互动推动了国际法律体系的完 善,为跨国投资和商事交易提供了更 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2、具有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的效力。如各国的仲裁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3、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4、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无效的仲裁协议也是构成有关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有关裁决的理由之一。
★简述仲裁条款自治理论。
中国关于仲裁国际性的界定有个变迁的过程,而现今则采取多种连结因素界定仲裁国际性的复合标准。包括当事人的国籍、住所、争议标的物和设立、变更或终止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涉及港、澳、台的商事仲裁,也可归为“国际”仲裁。
关于“商事”的界定存有争议。美国认为包括海事和商事;法国认为只限于商事。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取广义解释,认为包括一切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关系中发生的种种争议。一般而言,多数国家对“商事”是尽可能作广义解释的。
★依中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所作商事保留声明,中国只对根据中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所谓“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关系”,具体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的区别。
★友好仲裁,也称友谊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是否进行友好仲裁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与授权。同时,是否能进行友好仲裁还得受“仲裁地法”或有关国际公约的制约。
依双方是否为私人为标准,分为私人间仲裁和非私人间仲裁。私人间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均是自然人或法人的仲裁。非私人间仲裁是一方当事人为私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国家的仲裁。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哎呀,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话题,听起来可能有点高大上,但其实它跟我们生活息息相关,那就是“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这个名字听上去像是从某个法律教科书里抄来的,但别担心,咱们会把它讲得轻松点儿。

什么是商事仲裁呢?简单来说,就是当两个人在生意上闹矛盾,没法好好说话的时候,找一个第三方来帮忙解决问题。

就像两个人吵架了,找个朋友来当和事佬。

这朋友可是有点本事的,懂法律,还能公正地听取双方的意见。

你想啊,生意上难免会有摩擦。

比如说,A和B签了合同,结果A没按时交货,B 气得直咬牙。

B心里想:“这可怎么办啊,非得教训教训这个不靠谱的家伙!”但是,动手打人可不行,对吧?所以,B就可以选择去找仲裁。

这个时候,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就派上用场了。

它就像一本指导手册,告诉大家怎么公正、公平地解决争端。

这种法案的好处就是,双方都能接受结果,毕竟是请了个专业人士来做裁判嘛。

这种仲裁有个特别之处,就是它不需要像法庭那样复杂、耗时。

你想想,法庭要排队、要准备材料,简直就像去医院挂号,等得人都急了。

而仲裁呢?更灵活,双方可以选择合适的地点,甚至可以在线上开会,省时又省力。

真是让人感叹,科技真好!不过,仲裁也不是随便的,双方得提前约定好,一旦决定仲裁,就得遵守。

这就像打牌,大家都得同意规则,不然谁都没法玩下去。

说到这里,我想起了一个朋友。

他开了一家小餐馆,生意还不错。

结果,厨房的供应商因为一些小事跟他闹上了。

开始是吵架,后来对方直接停货。

朋友愁得直挠头,不知道该怎么办。

后来,他想到了仲裁。

找到一个合适的仲裁员,结果一场风波就平息了。

仲裁员把双方的观点听完,给出了公正的意见,最后大家握手言和。

哎,这种情况真的很常见,尤其是商界,难免会有些小摩擦。

你知道吗,国际商事仲裁的另一个好处就是它的国际性。

如今的生意,不光是本地的事情,很多时候都是跨国界的合作。

你在中国,合作伙伴在美国。

假如真出了问题,想打官司,光是跑一趟国际法庭就得耗费不少时间和金钱。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简称《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1985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批准该示范法的决议,其宗旨是协调和统一世界各国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

建议各国从统一仲裁程序法的愿望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特点出发,对该示范法予以适当的考虑。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共8章36条。

第一章,总则(第1-6条);第二章,仲裁协议(第7-9条);第三章,仲裁庭的组成(第10-15条);第四章,仲裁庭的管辖权(第16-17条);第五章,仲裁程序的进行(第18-27条);第六章,裁决的作出和程序的终止(第28-33条);第七章,对裁决的追诉(第34条);第八章,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第35-36条)。

该示范法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中,对“国际性”进行了宽泛的解释,同时对什么是该法所称的仲裁也做出了解释,既承认机构仲裁,又承认临时仲裁。

关于“商事”一词,该示范法没有在条文中作出规定,而是在注释里做了广义的解释,指明包括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关系,以使其涵盖所有具有商业性质的关系所产生的争议。

商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提供或交换货物与服务的商业交易;销售协议;商业代理;财务代理;租赁;工程建设;咨询;工程技术应用;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使用;合资或其他形式的工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的空中、海上、铁路、公路运输等。

该示范法公布后,对各国的仲裁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对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关于仲裁的国内立法以及由此所确立的仲裁制度日益趋同,许多国家或地区按照示范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了仲裁法律制度,代替了原有的仲裁立法。

如美国的许多州、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意大利、新西兰、英国以及中国的香港等,都以示范法为蓝本稍加修改或直接移植使用。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

由于联合国没有成立常设的仲裁机构, 因此,这项仲裁规则是供临时仲裁使用 的,即适用于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 仲裁(non-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的规定,仲裁员的人数必须由双方 当事人事先约定。
(二)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32年,是一个处理 国际性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该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处理争议案件,它的 主要任务是: (1)保证该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 (Rules of Conciliation)的适用; (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 员; (3)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作出决定; (4)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
二、国际性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 1976年,在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上正 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 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这套规则是供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使用 的,它在任何国家都不具有普遍的法律 约束力。
第一节 仲裁法概论
一、仲裁(arbitration)的概念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三种办法: 协商调解、 提交仲裁、 司法诉讼。 前面两种办法是非司法解决,后面一种办法 是司法解决。
二、仲裁的种类 仲裁,根据其适用的领域,可以 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国际仲裁 2.国内仲裁 3.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类是设立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 性的仲裁机构,例如,伦敦油籽协 会、伦敦谷物贸易协会、伦敦羊毛 终点市场协会与伦敦黄麻协会等行 业协会所设立的仲裁机构。这类仲 裁机构的仲裁员在处理争议案件时, 可以直接适用该行业的有关惯例。
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是英国最重要的仲裁机 构,仲裁院成员由伦敦商会与伦敦市指定的委员组 成,其行政管理权由伦敦商会负责。 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它是由1922年成立的 美国仲裁协会与1925年成立的美国仲裁基金会合并 组成的。该协会总部设在纽约,在美国其他城市设 有分会。 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全国性的 仲裁机构。由于瑞典在政治上是中立国,该仲裁院 已逐渐发展成为东、西方国际贸易仲裁的中心。中 国从西欧、北美进口的成套设备合同,有相当一部 分是规定在瑞典进行仲裁的。

国际商法(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法(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法(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概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仲裁员和仲裁庭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一节概述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自愿地将他们之间商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并由该第三人作出对争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裁决的活动。

特征如下:特征如下:1、强制性2、自愿性3、快速、简单、灵活性快速、简单、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型(一)一般仲裁和友谊仲裁一般仲裁又称依法仲裁,即依照法律进行仲裁。

一般仲裁又称依法仲裁,即依照法律进行仲裁。

友谊仲裁又称事实仲裁,友谊仲裁又称事实仲裁,是指仲裁员有权根据自认为公平合理的原则(而非法律),),作出对各当事人皆有公平合理的原则(而非法律),作出对各当事人皆有约束力裁决的仲裁(二)临时机构仲裁和常设机构仲裁由临时设立机构受理的仲裁称临时机构仲裁。

由临时设立机构受理的仲裁称临时机构仲裁。

临时机构是指由商事争议各方临时指定的人员组成的仲裁机构。

常设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性的机构受理的仲裁。

常设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性的机构受理的仲裁。

常设仲裁机构长期存在,仲裁机构长期存在,它们拥有固定的地址和一定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了仲裁程序规则。

织机构,并制定了仲裁程序规则。

三、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仲裁法(一)国际公约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年6月10日,共有一百1958年10日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此公约,我国也加入了。

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此公约,我国也加入了。

主要规定了对仲裁裁决的承认或执行所应具备的条件及所应提交的证明文件、仲裁裁决的承认或执行所应具备的条件及所应提交的证明文件、拒绝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等等。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Inte rnational mercial Arbitration),简称《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1985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批准该示范法得决议,其宗旨就是协调与统一世界各国调整国际商事仲裁得法律。

建议各国从统一仲裁程序法得愿望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得特点出发,对该示范法予以适当得考虑。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共8章36条.第一章,总则(第1-6条);第二章,仲裁协议(第7-9条);第三章,仲裁庭得组成(第10—15条);第四章,仲裁庭得管辖权(第16-17条);第五章,仲裁程序得进行(第18—27条);第六章,裁决得作出与程序得终止(第28-33条);第七章,对裁决得追诉(第34条);第八章,裁决得承认与执行(第35—36条)。

该示范法在国际商事仲裁得含义中,对“国际性”进行了宽泛得解释,同时对什么就是该法所称得仲裁也做出了解释,既承认机构仲裁,又承认临时仲裁。

关于“商事”一词,该示范法没有在条文中作出规定,而就是在注释里做了广义得解释,指明包括契约性与非契约性得一切商事关系,以使其涵盖所有具有商业性质得关系所产生得争议.商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提供或交换货物与服务得商业交易;销售协议;商业代理;财务代理;租赁;工程建设;咨询;工程技术应用;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使用;合资或其她形式得工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得空中、海上、铁路、公路运输等。

该示范法公布后,对各国得仲裁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对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起到了积极得推动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得发展,各国关于仲裁得国内立法以及由此所确立得仲裁制度日益趋同,许多国家或地区按照示范法得规定建立健全了仲裁法律制度,代替了原有得仲裁立法。

如美国得许多州、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意大利、新西兰、英国以及中国得香港等,都以示范法为蓝本稍加修改或直接移植使用。

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PPT课件

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PPT课件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2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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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第五节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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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自愿 地将他们之间商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交给他 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并由该第三人作出对争议各 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特征如下:
1、强制性
2、自愿性
3、快速、简单、私密、灵活
2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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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调解的区别
相同之处
➢ 都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同意为基础而进行的
不同之处
➢ 调解过程必须自始至终都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而仲裁则只要双方合意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庭就 可以受理案件,进行仲裁;
➢ 调解人无权做出栽决; 而仲裁人可以独立自主地对 有关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决。
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2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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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庭的组成
常见的是独任仲裁庭和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1.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委托 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之后,双方可以再行协商 一名首席仲裁员或由仲裁委员会主席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第 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 2.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指定或者共同委托 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由其单独审理案件,称其 为独任仲裁庭。 3.双方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指定仲裁员的, 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
2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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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2.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在国际商事仲裁 2.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中,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自行选 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 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以及仲裁适用 的程序法和实体法; 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而诉讼是法院依照本国法 律的规定所进行的审判活动, 律的规定所进行的审判活动,法官由国家任命 或指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当事人无权指定法官, 或指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当事人无权指定法官, 更不能选择诉讼的程序法或实体法。 更不能选择诉讼的程序法或实体法。
【法律、法理分析】 1.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和内容 1.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和内容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表示愿 意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 付仲裁的协议。 付仲裁的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主要内 容: 仲裁地点 仲裁机构 仲裁程序规则 提交争议的事项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类型: 2.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类型: (1)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 (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 国际商事合同时, 国际商事合同时,在该合同中订立的表示愿意把 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项专门 条款。 条款。 (2)提交仲裁的协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也叫仲 提交仲裁的协议。 裁协议书, 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于争议发生之后订立 的,表示愿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一项 专门协议
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入可以在有关国 家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 家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地决定通过协 议将他们之间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有关争议提 交仲裁解决。 交仲裁解决。 双方当事入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机构。 双方当事入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机构。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地点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程序在国际 商事仲裁中。 商事仲裁中。 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庭进行裁决 所适用的法律。 所适用的法律。

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事仲裁法中国际商事仲裁法一、定义1、中国际商事仲裁法(以下简称“本法”),是国家、地区、机构或者多方当事人(被称为“当事人”)就一定商事事宜共同签署的协议,确定关于上述事宜发生纠纷时根据本法离婚的提交仲裁的义务。

2、本法确认当事人可以经仲裁方式解决意识形态上的和法律上的争议,但是对非商事性的争议(如政治、宗教、意识形态等)不具有管辖权。

二、受仲裁首期1、受仲裁方首先负责承认仲裁时期的开始。

2、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法的规定自我申明,也可以接受法院或仲裁庭的裁定,甚至当事人之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时,可以择期受仲裁,但不能对受仲裁时期负有强制性义务。

三、仲裁程序1、仲裁程序有以下几项内容:(1)当事人之间的签署协议;(2)法庭或仲裁庭的负责审理;(3)双方答辩;(4)调解协商;(5)编撰仲裁裁决书;(6)执行仲裁裁决书。

2、仲裁各阶段可以按照当事人的意向对仲裁时间做出预定安排,仲裁得到有效进行,当事人应该遵守仲裁有关程序,及时作出有效回应和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证据,在仲裁程序中自觉维护当事人自身仲裁权益。

四、仲裁结果1、仲裁裁决是仲裁机构及仲裁员作出的,即当事人就事宜发生纠纷的解决方案,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裁决的强制性一般大于双方的协议约定。

2、仲裁裁决也可以包括一些补偿性的救济,如受损当事人能够从当事人获得赔偿和其他补偿款的要求等,但是这些没有包含在仲裁协议中的要求没有法律效力。

五、执行仲裁结果1、双方可以根据仲裁裁决书对解决和执行结果采取措施,如果一方拒绝执行仲裁裁决书内容,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另一方可以申请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向当地行政机关申请确认仲裁裁决执行有效。

2、任何当事人都不能拒绝执行仲裁结果,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刑事或民事处罚。

六、特别约定1、在受仲裁条款的范围内,当事人应该服从仲裁的安排和既定事宜,不能擅自违反仲裁条款或不服从仲裁裁决。

2、仲裁裁决仅对主张仲裁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被主张仲裁,则不能抗辩仲裁裁决,仲裁方不得对此方予以制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课件

国际商事仲裁法课件

定 »仅约定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明 »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不视为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来自当事人可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协议
• 案例2:中国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订立一项钢材买卖 合同,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在中国 通过仲裁解决。后因美方供货迟延,甲乙产生纠纷, 通过协商未达成任何协议,问:中国甲公司能否向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 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怀疑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 立性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
–回避请求应在第一次开庭之前以书面形式提 出;如回避事由发生和得知在第一次开庭审 理之后,则可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 可选择一家申请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庭的组成
–由3人组成 –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
册中选定1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 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 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主要内容
• 仲裁地点 • 仲裁机构 • 仲裁程序规则
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和做法 • 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规则
种类
• 临时仲裁机构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 当事人依法选定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审理当 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并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决后即 行解散的仲裁机构。

国际商事仲裁法详解

国际商事仲裁法详解

国际商事仲裁法详解国际商事仲裁法是一套用于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法律规则和程序。

它为跨境商业交易提供了一种高效、灵活、具有合法效力的争议解决机制。

本文将详细解析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内容和运作机制。

一、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国际商事仲裁法是指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法律法规。

其主要特点包括:1. 国际适用性:国际商事仲裁法适用于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商事争议。

它与国际私法的规则紧密相关,旨在解决国际商事交易中可能出现的争议。

2. 自由选择:相对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更具有灵活性和自主性。

当事人有权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并可以协商确定仲裁程序和程序规则。

3. 最终和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最终性和强制执行力。

各国都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并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予以承认和执行。

二、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公平、公正、有效和高效的争议解决。

以下是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几个重要原则:1. 程序公平:仲裁程序应该公开、公正,并且确保各方有平等的发言权和申辩权。

仲裁庭应当由公正独立的仲裁员组成,其任命应遵循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2. 仲裁裁决的约束力: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各方都有义务遵守并执行。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且不予上诉,以确保有效的争议解决和商事交易的稳定性。

3. 程序高效:相对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更加高效。

国际商事仲裁通常会制定明确的时间限制,以确保争议解决的迅速进行。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步骤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步骤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几点:1. 协议达成:当事人在商事合同中明确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事项。

仲裁协议通常包括双方的同意、仲裁庭的选择和仲裁规则。

2. 仲裁请求:一方提出仲裁请求,并将其提交给指定的仲裁机构。

仲裁请求一般包括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请求解决的争议范围。

3. 仲裁庭组成:仲裁机构根据约定的程序和规则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他们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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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三节 仲裁程序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仲裁法律制度作为一种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机制,在世界许多国 家和地区早已成为众多企业和商人所推崇的首选排解纷争的方式。全球 500强企业每年的经济纠纷约80%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我国仲裁案件 受理的数量每年正在以30%的比例增长。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当事人依据事先或者争 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有关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争议提交 给某临时仲裁机构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由后者依据法律或公平原 则作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办法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实践中, 当事人各方一旦出现争议时,总是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再提交 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如果各方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出现争议后又 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国际商会仲裁院本身不直接代理仲裁案件。具体的仲裁案件由商会 在各国聘任的仲裁员受理。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主要任务是:(1)保证 仲裁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的适用;(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 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员;(3)绝对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成立;(4)仲 裁裁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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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1689年,英国制订了它的第一部仲裁法案,但条文内容非常简单。 1807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对仲裁做了专门规定。早期的仲裁主要 用以解决国内的债权债务方面的争议,不少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制订了有 关仲裁的法律制度,仲裁作为解决国际贸易的一种方式,逐步得到世界 各国的普遍接受。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仲裁也称公断,是根据争议当事人事前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其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 制度。仲裁包括国际仲裁、国内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时 最具有普遍意义的仲裁,也是本节研究的重点。 【小知识9-1】 仲裁作为解决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在国际上有着悠久的历史。早 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以仲裁方式解决商事纠纷的做法。1347年,英国 就有关于仲裁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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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这些解决争议的方式各有其特点,而就仲裁来说,如与诉讼相比, 它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与协调相比,它又有必要的强制执行力 作保证。因而仲裁在国际商事纠纷中多被人们采用。
仲裁的特点有: ⑴ 仲裁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各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订立 仲裁条款或协议,一旦出现争议自愿将协议交由商事仲裁机构裁决;而 诉讼并非基于自愿,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就得去应诉。 ⑵ 仲裁具有保密性,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也 不公开。这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有助于提高过错方遵守裁决 的自愿性;而诉讼一般按法律程序公开进行。 ⑶ 仲裁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和所适用的法律均 有自由选择权;而诉讼中,诉讼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法官、诉讼 程序基本上无选择权,得依照法律进行。
常设仲裁机构有仲裁规则,设有秘书处,以进行日常工作。仲裁机 构的日常组织和行政管理工作书临时仲裁所不具有的。具有专门人员负 责受理仲裁案件申请、组织仲裁庭、传递文件证据、确立开庭日期、提 供翻译、收取有关仲裁费用等。
(二)常设仲裁机构介绍
常设性的仲裁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全国性或国际性的仲裁机构, 如:英国伦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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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2.常设仲裁机构
常设的仲裁机构是专门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而设立的专门性、永久 性组织,一般具有自己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普遍采取 聘任制。
常设仲裁机构不是政府或国家的司法机关,一般设在工商贸易界中 影响较大的商会组织内,或者附设在一些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或专业团 体之下,多属于民间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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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意大利仲裁协会等。另一类是设立在特定行业 内部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如伦敦油籽协会、伦敦谷物贸易协会常设商事仲裁机构有:
1.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32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是国际商会下 设立的具有国际性的仲裁机构。中国现已经成为国际商会仲裁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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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⑷ 仲裁在程序上相对简便、迅速;而诉讼一般较复杂且较花费时 间。
二、仲裁机构 国际贸易仲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另一 种是临时仲裁,即不要常设仲裁机构主持,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 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是由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当事人自主选择,用以解 决国际商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可能发生或业已发生的商事争议的民 间机构,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专门组织。 在国际贸易商事仲裁实践中,基于组织形式不同,国际商事仲裁机 构可以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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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1.临时仲裁机构 临时仲裁机构是一种随意的、偶然的仲裁组织形式。它是根据双方 当事人仲裁协议所选定的仲裁员负责审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并在仲裁 作出后即解散的一种仲裁组织形式。 临时仲裁庭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没有日常的 管理机构;仲裁员的指定许多是在仲裁协议中明确,采取独任仲裁的情 况较多;仲裁中的仲裁程序、仲裁地点、仲裁裁决方式、效力均由双方 当事人协议。临时仲裁的费用一般比常设仲裁的费用低廉,仲裁员解决 案件的速度较快。 临时仲裁是仲裁历史上仲裁组织的最初表现形式。虽然现在常设仲 裁机构在各国普遍存在,但通过临时仲裁庭解决争议的情况也依然存在。 在伦敦,美国、日本、中国香港等地,这种随意的仲裁还有相当地位。 我国仲裁法对对临时仲裁没有规定,事实上是不允许临时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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