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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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招收定向培养军士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招收定向培养军士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招收定向培养军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0•【字号】闽征〔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教育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招收定向培养军士工作的通知闽征〔2024〕3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征兵办公室,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福州一中、福建师大附中: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关于做好2024年招收定向培养军士工作的通知》(军政〔2024〕36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24年定向培养军士招收工作明确如下:一、报考条件报考定向培养军士的考生须为2024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4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婚,志愿至少服现役满5年,政治条件和体格条件分别按照《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政治考核规定》、《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慎报。

二、招生计划2024年,国家核定的33所地方院校在高职(专科)层次招生计划内,面向我省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招收定向培养军士474人,其中女军士4人,具体招生计划详见附件1。

三、招生宣传招生院校通过印发简章、发布信息、开展咨询等形式,向考生及教师、家长宣传报考的条件、程序、专业、数量、培养目标、待遇、未来工作方向等相关信息;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兵办)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宣传;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学引导考生树立献身国防的远大志向,积极鼓励考生报考定向培养军士。

四、招生组织定向培养军士招生,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执行普通类高职(专科)提前批录取政策。

(一)录取批次及志愿设置。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一、总则。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征兵对象。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男性公民,年满18周岁至25周岁的青年是征兵对象。

2.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女性公民,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的青年是征兵对象。

三、征兵程序。

1. 征兵工作实行全国统一组织、分区分步实施的原则。

2. 征兵工作分为预征、征集、登记、体检、政审、选兵、入伍等环节。

四、征兵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身体条件。

2.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政治条件。

3.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文化条件。

五、征兵政策。

1. 对于高学历、高技能、高素质人才,给予优先征召。

2. 对于家庭困难、生活特殊情况的青年,给予合理安排。

六、征兵宣传。

1. 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征兵政策,普及国防知识,提高青年的国防意识和军事素质。

2. 组织各类征兵宣传活动,鼓励青年积极参军报国。

七、征兵奖励。

1. 对符合条件的征兵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2. 对家庭支持征兵工作的亲属给予相应的慰问和补助。

八、征兵管理。

1.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确保征兵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

2. 加强征兵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打击各种征兵违法行为。

九、征兵服务。

1. 建立健全征兵服务体系,为征兵对象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2. 加强征兵对象的心理疏导和后勤保障,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征兵工作是国家的重要事业,是国家安全和发展的基础。

各级政府和军队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兵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广大青年积极响应国家征兵号召,勇敢投身军营,为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民的幸福安康贡献自己的力量。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5.10.24•【文号】•【施行日期】1985.10.24•【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01年9月5日)修改征兵工作条例(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征集。

第四条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也可实行按地区或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县,可酌情减少或免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所在军区提出的要求,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

第七条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

各军区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闽征〔2024〕35 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动员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闽征〔2024〕35 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征兵办公室,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福州一中,福建师大附中:根据国家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关于印发〈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我省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军队院校招生对象基本条件1.参加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中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2.高考成绩不低于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外语语种为英语。

3.未婚,年龄不低于16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至2024年8月31日)。

4.高中阶段体质测试成绩达到及格(合格)以上。

5.符合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标准条件。

各地要积极应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媒介,面向社会发布院校招生资讯,帮助广大考生和家长及时全面掌握招生院校情况及招生政策规定,吸引立志献身国防、学习成绩优异、身体心理健康的青年学生踊跃报名。

二、军队院校招生政治考核工作政治考核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工作的通知》(闽征〔2024〕30号)有关要求执行(信息工程大学在我省招生的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信息工程、水声工程、人工智能、信息安全、网络空间安全、信息对抗技术、侦察情报、无人系统工程、大数据工程、密码工程、侦测工程和管理科学与工程类15个专业对考生的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各县级兵役机关须提醒有意向报考的考生做好报备并按要求开展走访调查)。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 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 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 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九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八条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 接兵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军(武警部队以总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县、市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应当相对集中,1 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 3 个 师或者旅; (三)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选派得力人员,负责将新兵送到 部队的师或者旅;送兵人员与新兵的比例为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征兵办公室在新兵集中后,应当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对新兵进 行必要的军事常识、安全知识和思想教育; (五)送兵人员将新兵送到部队后,应当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 办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在新兵到达时,应当热情欢迎,并妥善安排新兵和送兵人员的食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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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汇总(2022年)

福建省关于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汇总(2022年)

福建省关于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汇总(2022年)一、优先征集入伍1.国家明确,入伍大学生应享受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四个优先”政策,为大学生参军入伍开通“绿色通道”。

2.从2018年开始,福建省实行大学毕业生优先自主挑选军种去向的政策,有效激发大学生特别是大学毕业生参军热情。

二、在职参军受保护应征入伍的公民,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

应征入伍的公民,入伍前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本人要求顺延的,原单位应当按其服役年限顺延。

三、一次性奖励金1.对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其中,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本科、专科在校生分别不低于3000元、2000元。

——[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87号)]2.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征兵工作的意见》文件明确,鼓励我省各级可结合实际提高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标准。

四、优秀士兵提干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士兵,文化基础好、适应能力强,入伍后满足相应基本条件后可以择优提干。

五、套改士官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统一录取且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确定军衔等级和工资起点标准时,其在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学制就读的年数视同服役时间。

上述人员在实习期间入伍且入伍后取得就读院校颁发的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在校就读的年数视同为服役时间。

六、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一)报考公务员专门职位大学毕业生报名参军,退役后在报名省公务员考试时,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可以报考“专门职位”。

(二)企事业单位招录(聘)1.省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在招考资格条件上,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口径,对退役军人的专业、年龄和学历等条件适当放宽,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

国家、福建省及厦门市大学生征兵入伍优抚政策

国家、福建省及厦门市大学生征兵入伍优抚政策

国家、福建省及厦门市大学生征兵入伍优抚政策一、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规定:1. 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

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2. 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 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

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5. 退役就业服务。

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二、2013年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联合制定下发了《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规定从2013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将学费补偿或代偿标准从每年6000元提高至每年8000元,研究生每年12000元。

福建义务兵优待金拟实行城乡一体化

福建义务兵优待金拟实行城乡一体化

军转干考试 福建义务兵优待金拟实行城乡一体化
11月28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

此次修正,义务兵优待金或将实现城乡一体化,修正草案指出,义务兵年度优待金标准统一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发放。

此前《条例》则规定,“家居农村的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家居城镇的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修正草案还规定四类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具体包括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

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期限从一年修改为六个月,但考虑到我省各地情况不同,安排工作任务越来越重的实际情况,对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安置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自助就业的退役士兵,在补助方面,修正草案拟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以及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除依法领取的国家一次性退役金外,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基本标准为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和地方经济补助金之和,应当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并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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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征兵工作奖罚制度

福建省征兵工作奖罚制度

福建省征兵工作奖罚制度
一、总则
1. 为确保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征兵质量,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福建省内所有参与征兵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机制
1. 对于完成征兵任务的单位,根据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和荣誉表彰。

2. 对于在征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荣誉称号和奖金。

3. 对于创新征兵方式方法,提高征兵效率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特别奖励。

三、惩罚措施
1. 对于未完成征兵任务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2. 对于在征兵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 对于违反征兵政策,损害应征青年利益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监督机制
1. 建立征兵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征兵工作全过程,确保公平、公正。

2.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经查实后给予奖励。

五、实施细则
1. 本制度由福建省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执行。

2. 各市、县(区)征兵办公室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
为准。

六、附则
1.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福建省征兵办公室所有。

2. 本制度如有修改或更新,将及时公布。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健全我国的国防力量和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兵工作是国家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征兵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依法实施。

第四条征兵对象包括年满18周岁至35周岁的男性公民。

具体征兵条件和程序,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开发布。

第二章征兵人员选拔第五条征兵人员的选拔应当以综合能力为标准,考察体格、智力、心理、道德等多方面因素。

第六条征兵人员选拔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不得搞任人唯亲、信赖主义等不正之风。

第七条征兵人员选拔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确保选拔工作的公开公正。

第八条征兵人员的选拔工作应当公开透明,选拔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征兵宣传第九条征兵宣传是征兵工作的重要环节,应当充分发挥宣传的正面作用,广泛提高公民的国防意识和参军热情。

第十条征兵宣传工作应当以科学知识和先进理念为基础,避免虚假宣传和夸大其词。

第十一条征兵宣传要充分考虑目标群体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确保宣传效果。

第四章征兵服务第十二条征兵服务是为参军入伍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保证其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十三条征兵服务包括入伍志愿咨询、体检、入伍登记、服役安排等方面。

第十四条征兵服务工作要保证权威、高效、便捷,确保参军入伍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征兵管理第十五条征兵管理应当遵循法治原则,依法行使权力,确保征兵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征兵管理工作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征兵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所有。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2001)(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兵役登记第三章体格检查第四章政治审查第五章审定新兵第六章交接新兵第七章运输新兵第八章检疫、复查和退兵第九章经费开支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第四条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当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素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优先保证特种条件兵的征集。

可以实行按地区或者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者县,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在全国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队,应当按照划定的区域进行技术兵的征集和补充。

第七条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

各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具体工作由军区征兵办公室承办。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7•【字号】榕政综[2006]185号•【施行日期】2006.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综〔2006〕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福州市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义务兵征集、优抚、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含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第三条福州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为同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市、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为同级人民政府兵役执行机关;征兵办人员由兵役机关和公安、财政、交通、卫生、民政、宣传、监察、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征集时集中办公。

第四条征兵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

各级政府要把义务兵征集、优抚、安置工作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实行严格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章兵员征集第五条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适龄公民必须依法进行兵役登记。

凡远离户口所在地并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返回的,必须委托他人代理登记,必要时兵役机关要主动巡回登记;履行兵役登记手续的青年,由兵役机关发给《兵役登记证》;《兵役登记证》为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证明。

第六条适龄公民参加招工、招干、升学考试,办理出境、劳务输出,申请土地、滩涂使用权、贷款,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机动车(船)驾驶证时,应出示《兵役登记证》。

为有源头活水来——《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解读

为有源头活水来——《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解读

生认 为 ,在部 队 固然 能学得一 手好 工作 , 事关 国防建设 和国家稳定 , 有 普遍 比原 来规定 的 “ 不低 于 当地 上 武艺 , 但 回到地方用不 上 , 还得 重新 利于充分调 动广 大青年服 现役 的积 年度农 民人均纯 收入 的 1 0 0 %”低 。 找工作 ,在就 业市场 也没有什 么竞 极性 ,激 励他们安 心服役 ,献身 国 省人大 常委会组 成人员提 出 ,义 务
0 0 %, 家居城镇 的不低 于 当 育取得 了 巨大 成就 ,成 为人才 资源 面规定 ,对入伍 前是普 通高等 学校 收入 的 1
的“ 富矿 区” 。 征 集高学历青年入伍 , 学 生 或 被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录 取 的 新 地上 年度城镇居 民人均 可支配 收入
充分 利用普通 高等教育 的人才 资源 生 , 延 长其退伍后 复 ( 入) 学期 限 , 由 的3 0 %。 2 0 1 3 年9 月, 为 了使义务兵
( 福建省 征兵工作条 例 ) 的决 定》 , 对
《 福 建 省征 兵工 作条 例 》 ( 以下 简称 要搞好 大学生 的征兵工 作 ,增强参 均可支 配收入 的 4 0 %发 放 ,同时明 《 条例 》 ) 的部 分条款 进行修改 , 为我 军 入伍 对优 秀 大学 生 的吸 引力 , 完 确家居 农村 的义 务兵优待 金不得 低
法 治 视 角
为有源头活水来
— —
《 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 解读

★林
如果把 征兵 比作 池塘 的 “ 进水
口” , 那优 待 和安 置就 是 池塘 的“ 出 水 口” 。“ 出水 口” 疏通 了 , “ 进水 口” 才会流人连绵不 断的泉水。2 0 1 4年 5 月2 2日,福建省 十二届人大常委 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 通过 了 《 福建省 人 民代 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 于修改

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

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

福建省征兵⼯作条例颁布单位:福建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期:2014-05-22执⾏⽇期:2014-05-2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地⽅性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兵役登记第三章体格检查与政治审查第四章审定兵员、交接输送与退兵第五章优待和安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010年3⽉26⽇福建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22⽇福建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福建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征兵⼯作条例>的决定》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保障征兵⼯作顺利实施,确保兵员质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省⾏政区域内的征兵⼯作。

第三条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民武装部兼同级⼈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政区域内的征兵⼯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卫⽣、民政、交通、财政、⼈⼒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政区域的征兵具体⼯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民政府及其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地区、本单位的征兵⼯作。

从⾮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官的⼯作,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宣传教育⼯作纳⼊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征兵宣传教育的具体⼯作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县(市、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指导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单位开展征兵宣传教育活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向公民进⾏依法服兵役教育,⿎励公民依法履⾏兵役义务。

⼴播、电视、报刊、⽹络等媒体应当加强以依法服兵役和参军光荣为主要内容的公益性宣传教育。

2023年福建大专学生入伍要求

2023年福建大专学生入伍要求

2023年福建大专学生入伍要求(最新版)目录1.入伍对象2.入伍条件3.入伍政策4.入伍流程5.注意事项正文2023 年福建大专学生入伍要求如下:一、入伍对象2023 年福建大专学生入伍主要面向福建省内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院校学生。

二、入伍条件1.年龄:男性大专生 18-24 周岁,女性大专生 18-23 周岁。

2.政治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志愿为国防事业献身。

3.身体条件: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要求。

4.文化程度: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入伍政策1.保留学籍:入伍前已取得学籍的大专生,入伍期间保留学籍,退役后可继续完成学业。

2.优先选拔:同等条件下,大专生士兵在选拔士官、考学、提干等方面优先。

3.优待政策: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待金、安置费等优待政策。

4.退役安置:退役后,由地方政府安排工作或自主就业。

四、入伍流程1.报名: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报名。

2.初审:根据报名信息进行初步审查。

3.体检:通过初审后,参加体格检查。

4.政治考核:体检合格后,进行政治考核。

5.批准入伍:通过政治考核后,批准入伍,办理相关手续。

6.入伍训练:完成入伍训练,成为正式军人。

五、注意事项1.报名时,务必填写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2.入伍期间,要严格遵守军队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退役后,按时报到复学,继续完成学业。

总之,2023 年福建大专学生入伍要求包括入伍对象、条件、政策、流程和注意事项等方面。

关于《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戴滨辉
【期刊名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2
【摘要】&lt;正&gt;(2009年11月23日在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的必要性
【总页数】3页(P19-21)
【作者】戴滨辉
【作者单位】福建省征兵办公室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E265
【相关文献】
1.关于《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J], 张用惠;
2.关于《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 [J], 詹毅;
3.关于《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9年7月24日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J], 蔡闽民
4.关于《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9年5月28日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J], 孔繁圣
5.关于《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9年5月28日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J], 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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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2014)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2014)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5.22•【字号】•【施行日期】2014.05.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2014年5月2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兵到达部队后,经复检和复查不符合体格检查、政治审查条件被部队作退兵处理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办理退兵手续,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鼓励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

应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应征入伍的公民,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还当年已缴纳的学杂费的剩余部分;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办理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录取学校应当保留其录取资格;退出现役后二年内准予其复(入)学,并在学费、升学、调整专业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省的优惠待遇。

”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优待金待遇。

义务兵年度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发放,且家居农村的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

义务兵优待金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四、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限为六个月,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2022年夏季晋江市征兵政策文件

2022年夏季晋江市征兵政策文件

2022年夏季晋江市征兵政策文件今年是“一年两征”政策实行的第二年,也是新兵役法施行后的第一次兵员征集工作(2021年8月20日修订通过,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征求意见,即将出台实施,此外,前期从征兵政策和工作实践来看,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主要有以下十大变化:变化一:男兵报名年龄、时间均有所调整一是应征年龄有所收紧。

根据全国征兵网最新消息,自2021年下半年起,大学生应征报名年龄由往年18-24周岁,调整为全日制大学毕业生18-24周岁,非全日制大学生和高校在校生为18-22周岁。

这意味着,只有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应征报名年龄可放宽至24周岁,而全非日制大学生只能是最大到22周岁。

这从一个侧面反应了部队征集重点突出高素质兵员征集,征集方向则由普通大学生向全日制大学生、由高校在校生向高校毕业生的转变。

二是应征报名时间有所变化。

2021年报名时间:上半年为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2月20日,下半年则为2021年4月1日至8月15日。

而2022年报名时间则为:上半年为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10日18时;下半年为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8月10日18时。

从这里可以看出,自前一年12月1日起,上半年和下半年报名均可,也就意味着只要符合条件即可参加应征体检。

变化二:女兵报名条件、时间有所变化实行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改革后,女兵征集标准条件略有调整。

一是女青年须年满18周岁。

今年规定,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年满18至22周岁。

二是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2022年上半年女兵征集,年龄放宽至23周岁。

以往只招收应届毕业生,这个条件的调整,可以说给了往届毕业生很大的空间,比如今年上半年女兵征集中出现很多有意思的现象:我们此前的报道女教师、女护士甚至女公务员参军入伍,这在此前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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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卫生、民政、交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具体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地区、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参加征兵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及家属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政治审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具体实施。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配合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负责应征公民政治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政治审查工作纪律,保守政治审查秘密。
第十六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外出应征公民外出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审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1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应征公民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征集地公安机关的要求,对应征公民暂住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审查,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第四章 审定兵员、交接输送与退兵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征兵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兵干部和基层专职武装干部组成联合走访组,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走访,应征公民及其家属和所在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接收单位应当为退役士兵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八条 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经济补助金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并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就学、税收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武装部免费为其保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向公民进行依法服兵役教育,鼓励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以依法服兵役和参军光荣为主要内容的公益性宣传教育。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兵役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优待和安置
第二十一条 应征入伍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依法享受军人、军属待遇。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应征入伍的公民在服役期间立功的,除部队给予奖励外,地方人民政府可按立功等级给予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还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应征入伍的公民,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士官的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征兵宣传教育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单位开展征兵宣传教育活动。
2010年3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兵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第三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审定新兵时,应当听取征兵体格检查组、政治审查组和接兵部队负责人的意见,对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批准入伍。
应征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在单位,应当张榜公布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名单,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 交接新兵工作,采取由县(市、区)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进行。
新兵交接、输送的具体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经复检和复查不符合体格检查、政治审查条件被部队作退兵处理的,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办理退兵手续,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新兵,注销入伍手续后,当地公安部门应当予以恢复户口;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给予办理复工、复职手续;原是学校学生的,原学校应当准予复学。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00329(颁布时间)
20100601(实施时间)
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
(2010年3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三章 体格检查与政治审查
第四章 审定兵员、交接输送与退兵
第五章 优待和安置
兵役登记证由适龄公民自行保管,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变更户籍时,应当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兵役登记变更手续。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录(聘)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招生、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时,应当查验适龄公民的兵役登记证;对未办理兵役登记的,应当督促其履行登记手续,并通知兵役机关。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安置就业。
退役士兵报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各类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聘)用、录取。
未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纳入就业培训计划,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教育等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应征公民应当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兵役登记证、体格检查初检表和预定征集公民通知书参加体格检查,并如实反映病史和健康状况。
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应当视为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不得以此为由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合同;无工作单位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一)拒不接受征兵工作任务的;
(二)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的;
(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逃避服兵役的;
(五)拒绝或者不按规定落实有关义务兵优待安置政策的;
(六)为拒绝、逃避征集的应征公民违法办理录(聘)用、出国出境、升学、晋级、晋职、复工、复职、复学手续的。
(四)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其服现役期限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六)入伍前办理的各类执照,服兵役期间免予年检,执照有效期按义务兵服役期顺延;
(七)在赈灾、扶贫救济时,同等条件下对其家属优先照顾;
(八)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规定筹资筹劳的,应当照顾其家庭;
(九)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优待金待遇。义务兵年度优待金标准,家居农村的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家居城镇的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义务兵优待金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政策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公民服役期间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原租赁的公房,在履行租赁合同、按时交纳租金的情况下,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
(二)拆迁补偿安置时,应当计入家庭人数;
(三)入伍前是农村居民的,原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原所在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或者房屋被拆迁的,应当按照同等待遇予以补偿安置;
第三章 体格检查与政治审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安排,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格检查组,设立体检站,组织实施征兵体格检查工作。
体检站实行封闭式体检和管理。除体检站工作人员和参加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体检站。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确定的送检的应征公民人数,从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中择优确定送检人员,并组织送检人员到体检站参加体格检查。
适龄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反映本人情况。
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的时间应当视为出勤。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适龄公民兵役登记情况,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后,发给适龄公民兵役登记证;对选定的当年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寄发预定征集公民通知书。
伤病残的退役士兵,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源自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
第三十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及其家庭的优待,以及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给予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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