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的实践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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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理性

实践理性

理性,是西方哲学史上一个长久性的重要概念,甚至可以说,理性观念的发展演变,是西方哲学发展演变的缩影。

深入探掘、掌握马克思哲学的理性观,不仅是丰富、完善马克思哲学研究所必需的工作,而且是进一步理解马克思哲学在哲学史上的革新性不能忽略的基础工作。

马克思哲学认为,科学地理解理性,就应把理性视为社会实践主体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实践·理性。

所谓实践理性,简单地说,就是社会实践主体使自己的社会实践有效的能力,或者说实现自己自觉的、可行的目的的知识(诸如逻辑、方法、程序、立场、对社会价值规范的正确理解等等)和能力。

因为主体实践活动类型的不同,实践理性表现出多维性。

如果从总体上说,我们可以把实践理性大体上视为社会实践主体、感性活动的主体在社会实践中所形成的科学地认识自然、社会,把握自然事物、社会事物的本质,并在此基础上合理处理和妥善解决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他人交往关系以及改造和完善自我的知识和能力。

马克思实践理性第一,人的活动是多方面的,人作为理性主体,可以在自己活动的各个方面运用自己的理性,而法律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产物,法律的目的是实践,所以,法律实践中的理性不是纯粹的认识能力,不是为认识而认识的能力,它不是产生于、立足于纯粹的求知的欲望的,而是基于实践—追求正确行为的需要;第二,实践与人的生产技术活动不同,后者侧重于产品的产生,必然为生产的目的所制约,所以,体现在生产技术活动中的理性是受功利的目的限制的;而前者则立足于人作为人而存在的各种需要及其满足,这些需要既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更是人开拓自己生存意义所必需的,是人作为社会生活的实践者的各种实践需要的总和,因此,体现在实践活动中的理性与,在我国,1980年代中期兴起的系统法学,即试图运用系统工程理论分析法律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人的本质存在密切关系,是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追求和开拓自身价值的机能和能力;第三,法律作为实践理性的产物,根本上不同于实践经验。

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

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

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在当今社会,法律逻辑思维已经成为法律从业人员必备的能力之一。

它不仅仅是一种思维方式,更是一种方法论,用于解决法律问题和推理法律规则。

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法律领域中运用逻辑思维的一些基本规则和原则。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

首先,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之一是逻辑的合理性。

逻辑的合理性是指推理过程中的前因后果关系必须符合逻辑规律,不能出现自相矛盾或无中生有的情况。

在法律逻辑思维中,推理的过程必须严谨,不能够随意臆断或以偏概全。

法律逻辑思维要求法律从业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则进行推理,不能凭主观臆断或个人情感做出判断。

其次,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之二是法律的一致性。

法律的一致性是指法律规则在不同的情况下要保持一致性,不能出现矛盾或冲突。

在法律逻辑思维中,法律从业人员需要根据法律的整体框架和原则来解决具体问题,不能因为个别情况而违背法律的一致性原则。

法律的一致性不仅仅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三,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之三是法律的可预测性。

法律的可预测性是指法律规则应该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则来预测法律后果。

在法律逻辑思维中,法律从业人员需要根据法律规则来判断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能凭个人主观意识来决定。

法律的可预测性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稳定性,使人们能够依法行事,避免法律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最后,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之四是法律的效力。

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规则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人们必须遵守法律规则。

在法律逻辑思维中,法律从业人员需要根据法律规则来判断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能凭个人主观意识来决定。

法律的效力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使人们能够依法行事,避免法律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是逻辑的合理性、法律的一致性、法律的可预测性和法律的效力。

这些原则不仅仅适用于法律从业人员,也适用于普通人。

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

c、法律类比推理
法律类比推理也称类推适用和比照适用, 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的情况下, 比照相应的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 的推理形式。它是填补法律漏洞通常采取 的方法之一。这种推理的前提是:该法律 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该法律条文赖 以存在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却可以包含某一 行为或事件。所以,对一个规则进行类推, 是以一定的政策、公理和衡平的需要为基 础的,而不是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的。
【答案】B C。 法院所引用的刑法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属于 强制性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推理属于演绎 推理。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需要 和法律解释联系起来综合考虑,所以在此 过程中需要运用价值导引的思考方式。
• 以法律概念为核心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预设 了作为大前提的某种行为模式及其法律后果; 案件事实经过法庭调查认定符合概念所指称的 行为或事件,就构成了小前提;法官将两者联 系起来所作的判决就是结论。
• 例如: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应判死刑(大 前提) • 张三故意杀人了(小前提) • 所以,张三应该被判处死刑(结论)
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区别
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所要完成的任务和对 象不同。 前者的任务是对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说明, 针对的是法律规定;而后者的任务则是在 法律论辩中通过运用法律理由,以理服人, 针对的不仅包括法律规定,还包括案件事 实和法律结论。
小试司考
某日,陈某因生活琐事将肖某打伤。当地公安局询问了 双方和现场目击者并做了笔录,但未做处理。两年后,该 公安局对陈某做出了拘留10日的处罚。陈某申诉,上一级 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陈某提起诉讼。法官甲认为该 公安局违反了《人民警察法》关于对公民报警案件应当及 时查处的规定,因此应当撤销其处罚决定。法官乙认为, 如果因公安局的迟延处理而撤销其处罚,就丧失了对陈某 的违法行为进行再处理的可能,因此不应当撤销。依据法 理学的有关原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1-53,多) A陈某与该公安局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B法官甲的观点说明法律具有程序性的特征 C法官甲的推理属于形式推理 D法官乙的观点属于司法解释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推理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推理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推理司考法理学考点: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这部分知识的重要性在整个法理学的知识体系中占有首要的地位,是近几年来司F考试的重中之重。

解答这部分考题时,要求考生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的能力,因此,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注意培养这方面的能力。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1、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2、法律推理是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法律的正式渊源或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中的"理由'。

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

(二)法律推理的类型1、演绎推理:当代中国是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主体的国家,制定法中各种具体规定,是人们进行法律推理的大前提。

法律||教育网2、归纳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的任务在于:通过整理,概括经验事实,使分立的,多样的事实系统化、同一化,从而揭示对象的那种必然性和规律性。

归纳推理的具体方法大致是:(1)汇集众多个别案件及经验事实;(2)对所汇集的对象进行比较、分类和概括;(3)发现或者确定归纳得以实现的案件和经验事实中那些共同的特征和属性,并形成具有普遍性的判断。

3、辩证推理:即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

它的特点在于:(1)不能以一个从前提到结论的单一连锁链的思维过程和证明模式得出结论;(2)类比推理、法律解释、论辩、劝说、推定是通常进行辩证推理的具体方法。

类比推理的具体方法可以分为三个步骤:(1)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基点或判例。

(2)在判例和一个问题案件间识别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3)判断是事实上的相同点还是不同点更为重要,如果属于前一种情况,就要依照基点或判例所指示的方法,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就要区别对待。

法理学背诵薄讲义-法律推理

法理学背诵薄讲义-法律推理

法理学背诵薄讲义-法律推理一、简答法律推理的概念和特征概念通常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特征(1)法律推理是法律运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法律推理不仅需要对抽象的法律规范进行理解和选择,而且还需要将这种抽象的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因此,它是一系列复杂的法律推理和论证活动的综合。

(2)法律推理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

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规定和已判明的法律事实之间建立合理的联系,以此为前提,推理论证出适用结果,也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法律推理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除了最基本的逻辑推理方法外,还需要应用一些非逻辑的分析和论证,比如价值分析判断等。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提供正当理由。

法律推理的结果与法律适用的理由相关,法律推理为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故推理过程实际上带有说明理由的成分。

(5)法律推理的结果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法律推理的结论事关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承担义务、是否应负法律责任等,而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

二、法律推理方式(分析题)法律推理的方法有两大类:一是形式逻辑方法,二是辩证逻辑方法。

法律推理按照这两种方法可以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两大类。

(一)形式推理(2002年分析,2022年简答)演绎推理(必然推理)概念又可称为三段论推理,它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形式,即从一般的知识推出特殊知识的推理活动。

法律领域的应用在成文法国家,演绎推理是主要的法律推理方式,其基本结构是:法院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大前提),也有通过审理确定的、可以归入该规则或原则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由此法院可以作出一个确定的判决(结论)。

归纳推理(或然推理)概念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是一种从个别知识推出一般知识的推理活动。

法律领域的应用归纳推理是在没有现成的对号入座的法律规则或原则的情况下,法院从以往判例中总结出法律规则或原则的活动。

专题一中国法理学近30年发展

专题一中国法理学近30年发展

3、法律职业 4、司法法理学
(十)法的全球化问题 主要文章有: 黄文艺,全球化与法理学的变革和更新,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5 胡水君,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和公民,法学研究,2003-3 公丕祥,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法学研究2000-6 高鸿钧,法律移植:隐喻、范式与全球化时代的新趋势, 中国社会科学,2007-4
近10年,权利义务的理论研究逐渐趋于成熟。学者们系统研 究了权利的生成、逻辑结构、社会本原、伦理基础等,还有 权利冲突与义务冲突,特别是开始研究一些具体的权利理论, 如信息权、性权利、死的权利(自杀与安乐死)、动物权利 等。
文章有: 李拥军:论权利的生成,学术研究2005-8 李卓:权利的社会本原,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2 叶立周:试论权利的逻辑构成,河北法学2005-2 刘雪斌:法定权利的伦理学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2 钱大军:法律义务冲突的类型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63 尹奎杰:权力思维方式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1
4、法经济学派的研究也日益深入。
第一,对法律主体的关注范围拓宽,从法官扩展到检察官、 代理人、双方当事人等。
第二,案件类型细化,几乎扩展到所有案件领域。第三, 文本选择的开放,现在的经济学分析扩展到对历史文件了。
第四,分析方法的多元。出现了融合价值判断的博弈分析 等。
5、后现代法学的新发展。 第一,种族批判法学。 第二,女权主义法学。 第三,法律与文学。 其他的,还有法律与数学、法律与网络、法律与殖民主义
(三)法律解释
法典化国家向来重视法律解释问题。
对该问题的研究集中在:
第一,谁能更好地解释法律,换言之,解释权应该 赋予谁,立法者还是适用者?
第二,怎样确定法律解释的目的和原则?比如本着 对谁有利的原则解释?

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其问题与对策【范本模板】

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其问题与对策【范本模板】

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其问题与对策一、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在法的构成要素中法律规则的数量远远超过了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等其他构成要素,它不仅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也是司法主体的审判准则,在司法活动中法律规则扮演着绝对主要的角色。

但法律原则是各种法律规则的起源,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准则,也会发挥审判准则的作用。

(一)指导法官审理案件在法官适用法律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必经程序.法律推理是以法律规则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根据逻辑三段论得出结论的过程。

在适用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的过程中,法官必须对法律规定的含义做出选择和判断,然后以此为前提推出结论。

而法律原则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就是指导法官面对法律规定做出选择和判断。

这个指导是指法律原则对法官思想观念的影响。

对法官而言这种影响可能是主观追求的结果,即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原则去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可能是由于法官接受了系统的法学教育而形成了一种潜在的思想意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这种意识会自然而然地影响法官的判断和选择。

这种指导性作用在法律规则明确具体时并不明显,但当法律规则的含义并不十分明确甚至可能有不同理解时,法律原则便成为法官做出选择和判断的依据。

尤其是在立法有缺陷,无法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则,甚至连含义不明确的法律规则也没有的案件中,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官常常直接将法律原则作为大前提推出结论,这时法律原则的指导性作用就会非常明显。

(二)运用法律原则解决法律适用的冲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常常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各执己见,在法院内部有时也会产生不同见解,有些情况下甚至法官本人也难以定夺.法律的适用争执可以分为三种:对适用的法律文本发生争议,即究竟是适用此部法律还是彼部法律;对适用的法律条款发生争议,即究竟是适用此条款还是彼条款;对同一法律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究竟是作此种理解还是彼种理解。

对案件当事人来说法律的适用至关重要,因为即使在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场景中,由于法官选择适用的法律不同也会使案件产生不同的结果,所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选择适用的法律成为关键的一环.在正常的案件审理活动中左右法官抉择的重要指导思想就是法律原则,因为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灵魂。

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

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

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法律推理是法学家和普通公民在分析、解释和使用法律规则时所需遵循的一系列原则。

它是在判断特定情况下,通过系统性地推理来推断出法律适用的一种方法。

法律推理的过程一般包括:根据实际情况设定规则,把中立的客观事实与法律分析建立联系,进行证据争辩,把客观事实和规则扩展到未知的案件中,从而得出最后的结论。

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是事实和规则的联系原则,即要把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则联系起来,形成合理的推理结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客观事实是法律推理的基础,而规则则是用以检验和调整事实的判断标准,它们都是推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要素。

第二,事实和规则要形成有效的联系,需要运用功能原则。

这包括将实际情况与可能影响判决结果的社会因素联系在一起;建立客观事实和实体概念间的联系;关注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及其影响;坚持问题的要素关系;发掘法律法规背后的政策、价值观和含义等。

第三,基于事实和规则对法律争议进行证据争辩,并从中得出最后的结论,需要确保法律推理过程的可验证性。

在用具体事实检验特定案件中适用的规则的正确性的同时,也需要从多个实证角度考量,如社会实证、科学实证,乃至法律规则的实证等,并建立有效的可验证性框架,以确保法律推理结果可以得到有效验证。

最后,在进行法律推理时,要注意法律推理的全局性原则,即根据事实,可以从不同层面和角度考虑法律推理,将从宏观视角把握法律规则和实际情况之间的精确关系,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规则,以使案件加以整体审慎地审理,使法律推理结论能够保持客观公正。

总之,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事实和规则的联系原则、功能原则、可验证性原则和全局性原则。

只有在遵循这些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才能确保能够在分析、解释和使用法律规则时,得出准确可靠的推理结论。

法学的基本原理与理论

法学的基本原理与理论

法学的基本原理与理论法学是研究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学科,它包括了广泛的内容,从法律哲学和法律原理到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

本文将探讨法学的基本原理与理论,以及它们在法律领域的应用。

一、法学的基本原理法学的基本原理是指法律制度建立和运行的基本依据,它们指导着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法学基本原理: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指法律应该是公正、公平和合法的。

法治原则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性,法律适用于所有人,并且法律可以对国家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监督。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法律应该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身份、地位或财富。

平等原则保证了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3.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法律应该根据公平和正义的原则进行制定和执行。

它要求法律能够保障每个人的权益,并处理纠纷时能够进行公正的裁决。

二、法学的基本理论法学的基本理论是指对法律的本质和内涵进行研究和解释的理论框架。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法学基本理论:1. 法律哲学:法律哲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和价值的学科。

它探讨了法律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律与道德、伦理等价值观之间的关系。

2. 法律逻辑学: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推理和论证的学科。

它研究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和规范的推理过程,以及如何运用逻辑原则解决法律争议。

3. 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之间关系的学科。

它研究法律在社会实践中的作用和影响,揭示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

三、法学的应用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理论在法律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

它们指导着法律的制定、解释和执行,并为法律实践提供了理论依据。

1. 法律制定: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理论指导着立法机关制定法律。

例如,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应适用于所有人,这就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考虑到不同人群的利益和权益。

2. 法律解释: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理论对于法律解释至关重要。

法律解释需要基于法律的目的和原则,以及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和背景。

试论在实践理性下的罪刑法定

试论在实践理性下的罪刑法定

试论在实践理性下的罪刑法定作者:孟祥渝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法治的合理性问题,不是纯理论问题,而首先是一个实践问题。

刑事司法是刑法实践理性的运行过程,具有其内在规律性。

它既可能使罪刑法定的价值理性与制度理性转化为刑事司法理性,从而使罪刑法定化的“死法”转化为“活法”,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的双重机能,但也可能破坏罪刑法定。

研究罪刑法定理性,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在确立罪刑法定的价值理性与制度理性后,应当如何构建罪刑法定的刑事司法实践理性。

【关键词】实践理性;罪刑法定;自由裁量一、理性地对待自由裁量在绝对的罪刑法主义视野下,刑事司法所秉持的是一种反对偶然、崇拜必然的绝对理性。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可能穷尽现实情况,案件性质的复杂多变难以预料,法官适用法律时,不可能要求他们像留声机一样,与立法者的意图完全一致。

司法过程,是一个实践理性展现的过程,是法官的认知、心理、逻辑等各种因素综合的法律操作过程,显然带有一定的主权性,必然伴随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

司法活动的这个特殊性,决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

绝对罪刑法定主义的必然理性否定这种裁量权,违背了司法活动的内在理性。

相对罪刑法定主义的理性,能够为法官提供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黑格尔在揭示“法的偶然性”时告诉我们:法官的自由裁量是必然的。

自由裁量权的基础是法律、法规的授权,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必须的。

从法律本身而言,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包罗万有、穷尽一切情况,做出巨细无遗的规定。

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做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和法律精神及自己的理性判断加以灵活处理,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有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很容易被滥用。

法律的原则 名词解释

法律的原则 名词解释

法律的原则名词解释法律的原则:法律是社会秩序的规范,用于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的实施和适用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基础。

法律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不能违背国家的基本法律准则和价值观。

合法性原则要求法律的内容和目的不能违反公众利益,必须具有正当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法律适用的核心原则。

法律的目标是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倡导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分种族、性别、宗教等身份差异。

公正原则要求法律对违法行为予以适当的惩罚,对合法行为给予应有的保护。

三、法律的确定性原则:法律的确定性原则是指法律应当具有明确的规定,人们能够预见和理解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后果。

这样才能对法律的遵守和违反做出准确的判断。

确定性原则也要求法律不得含糊其辞,不能给人们留下模糊的解释空间和裁量权。

四、效力原则:效力原则是指法律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法律是权威的,人们应当遵守和服从法律。

效力原则要求法律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受到惩罚,同时也要保障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和补偿。

五、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法律所追求的最高目标。

法律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应当遵循公共利益的原则,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为特定个体或群体谋取私利。

六、适用原则:适用原则是指法律应当能够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案件,具有灵活性和变通性。

适用原则要求法律能够根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的特点而做出适当的裁决和决策,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和公平。

七、人权原则:人权原则是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核心。

法律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人们的尊严、自由、平等和安全。

人权原则要求法律对侵犯人权的行为予以制裁,同时也要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实现。

八、可行性原则:可行性原则是法律制定和执行的实践依据。

法律应当具有可行性和可执行性,不能过于理想化而无法实施。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推理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推理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推理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推理下面yjbys考试网店铺为大家提供了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推理,仅供大家参考。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是指在缺乏适合于案件的唯一法律规则时,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又称实质推理。

法律推理的意义及前提:法律推理建立在法律条文(概念)与具体事实既相关又不完全对应的基础上;推理的过程要求根据逻辑而又必须结合理性和人文,用来恰当地进行自由裁量。

二、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

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1、演绎推理: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

三段式,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

2、归纳推理: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

前提是没有合适的法律规则3、类比推理: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形式。

1)类比推理其实质是扩大某一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使之适用于从字面并不包含,但从原理上可以包含的行为。

2)类比推理其适用范围:主要是民法领域,刑法领域基本不再适用。

3)类比推理特点①寻找相似性,在两个行为或现象之间寻找相似性②需要一定的想象和猜测③其结论具有或然性,接近性,但未必具有唯一正确性。

三、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辩证推理适用条件:(1)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对如何处理存在两种对立理由(2)法律规定模糊,据同一规定可提出两种对立处理意见(3)法律规定本身矛盾,存在两种对立规定(4)法律有规定,但不适应新情况,即合法与合理的冲突四、法律推理特点:(1)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2)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3)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

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

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

《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阅读笔记近来拜读当代世界法哲学领域中的代表性人物之一的尼尔·麦考密克教授的著作《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深有感触。

可惜才疏学浅,只能从自己单薄的法律基础下获取丝毫自己的想法,深感愧疚。

一、麦考密克的法律推理理论概述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一书,在序文中,作者试图描述和阐释在司法判决及提交到法庭的请求和抗辩中涉及的法律争论,并将这些描述和阐释同法律的一般理论联系起来,旨在对法律推理做出阐释。

在《美国宪政历程》一书中提及到的“经验无疑是我们的唯一指南,而推理只会把我们引向歧途”一说,似乎是在陈述在英美判例法渊源的国家,更加注重的是经验而非推理,遵循先例是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似乎法律并未为演绎推理留有余地。

作者将法律推理视为实践理性得以应用的一个分支,起所谓的实践理性,亦即人们运用理性决定在特定情势下该如何行动才算恰当,所体现出来的“适用规则的过程对法律活动来说是中心环节”,这一思想便是认为某种形式的杨毅推理是法律推理的核心所在。

何为法律推理呢?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

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

法律推理就是讲道理,以理服人。

此处的“理”,是法律理由,包括法律的正式渊源或非正式渊源。

本书致力于完成的重构与非演绎性法律推理相关的各种因素,实际上便是借助于演绎推理的关系,赋予法律推理以特有的性格。

因为欧陆司法制度的不同,英美法系法官可以在判决书中公布各自不同的意见,既要陈述自己裁判意见的理由,又要反驳支持不同裁判的理由,这就使得法官实际进入了公开的论辩之中,表示附随意见的法官,可能恰恰提出了为证成多数意见而需要反驳的理由,甚至法官在选择对抗的双方当事人所给出的不同理由时,也不得不为这个选择给出理由。

也就是说在司法的审判过程当中极易受到法官个人的价值因素或者是特殊势力的介入,英美法系的抗辩式法庭审判模式对此的表现更为明显。

但是毋庸置疑的是,诸如“R+F=C”这一简单明了的演绎逻辑的精炼表达,对于司法审判的形成却极为适用。

法与实践理性整理

法与实践理性整理

法与实践理性理论整理葛洪义著《法与实践理性》2002年2月实践理性是指人的从事和选择正当行为的机能和能力。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人具有从事正当行为的欲望、愿望和能力;其次,存在一个评价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公共的普遍的标准。

在不同的学者那里,实践理性的含义也有所不同。

一般认为,实践理性是人们在共同的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以共同经验、理论为基础的指导行动的相同的或类似的理解与共识。

狭义的实践理性比较侧重于群体的实践经验。

认为具有共同经验背景的群体,同时具有共同的或基本相同的价值观和理解结构。

在法学领域内,波斯纳等英美国家的经验主义、实用主义法律学说多是以狭义的实践理性为依据的;而广义的实践理性则用于指称一切对选择正确的实践行动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理解结构,康德、伽达默尔、哈贝马斯、考夫曼等人的法律思想多是以此为基点的。

狭义的实践理性缺乏普遍性意义,同时具有一定的保守性。

广义的实践理性则在吸收狭义的实践理性的积极因素的同时,努力开拓和挖掘实践理性内在的普遍性和创造性因素。

“法是实践理性的体现”的话语演变讨论实践理性的全部意义,都在于阐述人的正当行为及其标准,在于建立各种关于行为的正当性的话语系统。

因此,关于实践理性、实践哲学的讨论,与伦理问题是联系在一起的,进而一直与多种法律学说存在密切关系。

波斯纳曾明确提示:“就法律而言,实践理性的特殊意义在于,它可以高度肯定地回答一些伦理的问题”。

’关于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可以沿用柏拉图的“理念的假设”加以解释,即如果我们不愿意处在一个不幸与道德败坏的社会,就必须积极建设一个以正当原则为基础的社会;要么我们愿意容忍邪恶的法律,要么我们就必须探讨建立一个良善(’’好”)的法律制度。

既然法律的目的是维系和建构一种社会秩序,那么,社会秩序本身的正义与否,是所有有生命、有自己的情感和意愿、有理智的人根本无法回避的问题,就如我们在生活中不可避免地要做出行为选择,要评价他人行为。

除非我们认为良知之于人是个多余的奢侈品,是人们闲暇时玩弄的辞藻。

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律推理

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律推理

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律推理下法律推理是从一定的前提中,以法律和法学中的理或理由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推论规则或规律,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性证明的逻辑思维活动。

面由店铺为你介绍法律推理的相关司考考点。

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律推理(一)法律推理的涵义: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

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

(二)法律推理的特点:1.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

法律教育网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问题主要是:规则的正确涵义及其有效性的问题,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正当的问题,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有义务、是否应负法律责任等问题。

2.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3.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

(三)法律推理的意义:一般认为与实现司法公正有密切关联:(1)法律推理的规则与司法公正的要求是一致的;(2)法律推理的目标与司法公正也是一致的;(3)法律推理是法治国家的要求;(4)法律推理是通过职业自律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5)通过法律推理来保证裁判公正。

(四)法律推理的类型有两大类:一是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

从哲学上来说,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归纳推理的典型是判例法制度。

二是辩证推理。

演绎推理是大前提的推理,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

辩证推理是实质上的推理,实际价值取向上的推理。

1)辨证推理的涵义以及需要辨证推理的场合辨证推理,即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

在出现疑难案件的场合就需要辨证推理。

疑难案件是指有关审理案件的法律规定难以确定或有关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都难以确定的的案件。

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

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

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并针对苏力教授的相关观点进行商榷。

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简而言之,即指在法律人的思维过程中,存在着理性与非理性、客观与主观、逻辑与经验等多重二元对立的因素。

这些二元对立的因素在法律人的思维过程中相互作用,共同影响着法律判断的形成。

本文首先将对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进行概述,分析理性与非理性、客观与主观、逻辑与经验等二元对立因素在法律人思维中的具体表现。

随后,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深入探讨这些二元对立因素如何影响法律判断的形成。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对苏力教授的相关观点进行梳理和评价,指出其合理之处与不足之处,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思考。

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期望能够更深入地理解法律人思维的复杂性和多元性,为法律实践和法律研究提供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视角。

我们也希望通过与苏力教授的商榷,推动法律人思维研究的深入发展,为法治建设的完善贡献一份力量。

二、法律人思维的二元性解析法律人的思维并非单一的、线性的,而是呈现出一种二元性的特征。

这种二元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对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的方式上。

从法律条文的理解来看,法律人需要在字面意义与目的解释之间进行平衡。

字面意义是法律条文的直接、表面含义,而目的解释则关注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意图和社会效果。

这种平衡并非简单的取舍,而是需要法律人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结合法律精神和社会正义观念,做出合理的判断。

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法律人需要在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进行区分。

客观事实是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而法律事实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认定的、能够影响法律判决的事实。

法律人需要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运用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为法律判决提供依据。

在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方面,法律人需要在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之间进行协调。

规则导向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主张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判决;而原则导向则强调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主张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正义观念进行判决。

第七讲 法律推理

第七讲   法律推理

第二节 演绎法律推理
宋福祥案的基本事实是,1994 年6月 30 日晚, 被告人宋福祥酒后回到自己家中,因琐事与其妻 李霞发生争吵厮打。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 着还不如死了。”被告人宋福祥说:“那你就死 去。”后李霞在寻找准备自缢用的凳子时,宋福 祥喊来邻居叶宛生对李霞进行规劝。叶宛生走后, 二人又发生吵骂厮打。在李霞寻找自缢用的绳索 时,宋福祥采取放任态度不管不问不加劝阻,致 使李霞于当晚在其家门框上上吊自缢身亡。经技 术鉴定:李霞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自缢)。
第七讲
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的概念 法律推理
学习目标
1. 2. 3. 4. 掌握法律推理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熟练运用司法三段论; 掌握类比推理在判例法中的应用; 了解法律推理的价值和局限性。
第一节 法律推理的概念
一、推理 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看,司法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法律推理。 故此,研究和掌握法律推理的知识和技术无论在法学理论 还是司法实践上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推理 推理是人类必须依赖的工具。推理(reasoning)是由一 个或几个命题作为出发点得到另一个命题的程序、过程或 方法。在推理中,用作推理根据的命题或命题集叫做前提 (premise),经过推理得到的那个命题叫做结论 (conclusion)。 我们可以把推理分为必然性推理和或然性推理。如果前提 真,结论不可能假,该推理就是必然性推理。如果前提真, 结论可能真,也可能假,该推理就是或然性推理。 演绎推理就是必然性推理,类比推理、归纳推理等是或然 性推理。
第一节 法律推理的概念
三、法律推理的特征 法律推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法律推理以法律规范或先例与事实为前提。而要获得这 两个前提,一般情况下还必须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才 能达到。 2.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活动。 3.法律推理是广义的推理,不仅仅包括形式(演绎)推理, 还包括实质(辨证)推理。但总体模式应该是一种形式 (演绎)论证模式,或者说,形式(演绎)推理是首先应 该考虑的,实质(辨证)推理是在不能用形式(演绎)推 理时才可加以考虑的。 4.法律推理必须遵循推理规则。 5.狭义的法律推理是论辩的论证、说理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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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的实践理性原则李桂林【内容提要】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推理活动,受实践理性的约束与指导。

本文出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的目的,认为法律推理应当遵循三条实践理性原则,即合法性原则、论证原则、可普遍化原则。

文章还认为,要通过可普遍化的论证来实现法律推理的合法化,必须正确对待逻辑与经验、主观与客观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推理/实践理性/自由裁量法律推理是法理学的重要理论领域。

任何法律推理活动,不论多么具体,都会以某种法理学理论为其根据。

反过来,任何法理学观念,无论是多么抽象,都应该能够从理论上解释、说明并指导法律推理实践。

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律推理引起了西方法学界的普遍关注。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它也引起了中国法理学研究者的注目。

本文试图从实践理性的角度分析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为法律推理活动提供理论基础。

一、法律推理的实践性与实践理性限制法官在司法活动之中的自由裁量、约束司法权力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理学的基本关怀。

传统法理学认为法律是一个逻辑封闭的系统,司法判决可以从可普遍适用的、定义完整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之中通过演绎推理获得,依此观点,演绎推理完全可以保证司法判决的确定性与客观性。

然而,这一形式主义的法治图景在经历了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欧洲大陆自由法学的冲击之后已经幻灭。

(注:“判决能够从事先确定了的规则之中逻辑地推演出来”被哈特总结为传统分析法学的一个基本观点,而这一命题也往往被认为是形式主义法学基本观点的典型表述。

在19世纪的欧洲大陆,这一观念在大立法化时代得到了强化,成为当时的主导观念。

为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必要要求法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断案。

同时,人们也相信,法律体系已没有漏洞,可以完全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

而在19世纪的英国和美国,法学家们也相信普通法为法官提供了充分的法源来解决一切法律争端。

参见Douglas Lind,Free Legal Decision and the Interpretive Return in Modern Legal Theory,American Journal of Jurisprudence 1993,p.161.)防止司法专横的目的不能以形式主义法律观为依托。

要寻求防止司法专横的机制,应首先明确作为法律适用之核心的法律推理的性质。

法律推理是实践推理,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推理涉及人的行为,事关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法律推理涉及行为目标,需要推理主体在多种行为决定方案之中择定达致目标的最佳方案。

法律推理的直接目标是依据现有实践信息明确争端双方的权利义务,间接目标则可能是解决纠纷,也可以是维护个人权利、实现社会发展目标等。

第三,法律推理本质上是一种行为选择,而行为选择的灵魂则是价值与目标判断。

(注:张继成:《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核心》,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1期。

)无论是法律漏洞的填补、规则歧义的消除、抽象规则的具体化还是推理的后果评价,都需要推理主体借助于价值论和目的论评价在多种可替代的规则解释方案中作出选择。

在同一案件中,由于推理主体的价值与目的偏好的不同,同一规则的适用也完全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因此,法律推理不同于逻辑推理,也不同于和价值无涉的科学推理,推理结论与既有规则之间并不存在形式逻辑的必然性,法律推理实质上是一定原则提导下的价值判断与行为选择。

由于法律推理具有与科学推理不同的属性,这两个领域受不同原则的调整。

科学推理是以自然规律和客观事实为依据进行的推理,其推理前提是经过科学检验的理论命题,其目的在于寻求具有普遍性、必然性和精确性的知识。

法律推理属于实践范畴,“不能采取一种严密科学的形式,一种认识的形式,而只能满足于确立一些或多或少在大多数场合下通行的规则。

人们据此而被培植出来的能力以及美德特征的根本要旨,就是phronesis,即一种从自己应该做什么的角度来谨慎理解变化不定的情境”。

(注:[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英译本序,第2页。

Phronesis,哲学术语,一般指决定目标以及达到目标之手段的智慧。

)实践推理所使用的前提是基于意见的规范命题,是在现有规范和价值的前提下寻求一种令人满意并可以接受的结论,缺乏科学命题那样的普遍性和必然性。

因此,法律推理的前提和结论是否合理、是否可以为人们所接受,这些都是需要并且也可以进行讨论、论证的。

实践推理所使用的判断标准并不是科学上所使用的“证实”或“证伪”标准,而是在现有法律体系的条件下的规范和价值。

(注:不同的法哲学理论对作为评价尺度的价值是外在于法律制度的还是内在于法律制度的,具有不同的看法,最具代表性的如德沃金的推理理论和麦考密克的推理理论。

分别见德沃金所著《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8页以下)和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所著《制度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8页以下)。

)正是因为法律推理属于实践推理领域,所以,它受到实践理性的支配和指导。

实践理性是指人类对感性的物质世界“应如何”和“怎么做”问题的观念掌握与解答,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人类在行为上的自我约束能力;认识上的有条理的逻辑思考能力以及非情绪化的因素;价值上客观公正的评价尺度等等。

(注:王炳书:《实践理性问题研究》,载《哲学动态》1999年第1期。

)与动物相比,人的根本特征在于人的生活方式不是由自然决定的,理性、激情、欲望和态度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我们在承认行为领域不能适用自然科学认知方法的同时,也应该看到,人类作为有理性的生命体,不会放任自己所在的社会成为一种无序的、充满不稳定和不安全的、不利于自身生存与发展的所在。

为了维持最低程度的社会合作以促进人类个体与共同体的存续,遵循最低限度的共同规则就成为一种合乎理性的选择,社会的大多数成员可以接受这些规则,也不得不接受这些规则。

在坚持维护个人基本利益的同时也维持某种基本水平的共存,是人的实践理性的体现。

人们基于实践理性而确立一套彼此可以接受的行为准则,将这些行为准则应用到行为之中,作为指引和评价自己及他人行为的标准;在行为目的的指引下,按照达成行为目的所必须遵从的行为准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具有选择正当行为的能力。

实践理性并不排除个人价值判断、个人的利益主张与要求,但它要求法律推理主体应该使个人的主张和意见具有可普遍化的性质,因为只有可普遍化的理由才能为各方所接受,使个人的利益主张具有正当性。

法律推理作为一种有目的的实践活动,正是由于实践理性的作用,才有可能成为防止司法专横的手段。

价值判断与利益权衡使得法律推理不再是一种机械性操作,法律推理主体不是机械地受到法律规范的决定与支配,这就使法律推理的客观性增加了一些新的变数。

然而,在法律推理中,以价值判断与利益权衡为核心的行为选择之所以不会成为法官的个人专断,法院之所以不被认为是纯粹的强力机构,人们之所以对它还能保持一定程度的合理期待,是因为法官群体大体上受到实践理性的约束,以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来作为法律推理的依据,克服情绪化的因素对法律推理的影响,使法律推理过程与结论大体上具备一定程度的客观性。

法律推理作为法律职业者实际地处理自身与世界之间关系的活动,它是以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观念为范导的,是人类有目的地、能动地处理人与世界之间关系的活动。

法律推理作为一种实践推理活动,“既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又是一个非常个性化的过程。

说它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是指任何行为的选择都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任何行为最终都必须与他人发生关联,都必须接受一定的社会评价;说它是一个个性化的过程,是因为行为的选择最终是由行为者自己做出的,根本上取决于对自身行为目的的认识和把握”。

(注:葛洪义:《法与实践理性》,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9—90页。

)个人行为目的的达成,离不开主体间最低程度的合作,社会评价也对法律推理构成了重要限制与约束,即使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托的法院这种机构也不能置当事各方的评价于不顾而一意孤行。

二、法律推理中的实践理性原则法律推理的实践性为我们揭示其指导原则提供了依据,也为法律推理的评价提供了思路。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法律推理的首要原则,是指作为一种实践活动的法律推理应该具有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一种政治系统能够在被统治者看来是正当的、合道义的,从而使他们自愿地服从或认可的能力与属性。

合法性在政治法律系统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如果没有某种认同的基础,任何政权都无法持久,这仅仅是因为,它必须减少赢得依从的代价。

为寻求支持,统治者诉诸那些能够证明他们对服从的要求为正当的正统性原则”。

(注:[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1页。

此处引文中的“正统性”一词,即本文的“合法性”(legitimacy)。

)合法性之所以重要,是由于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统治者建立的政治制度需要合法性支持,这几乎是一切社会的通则。

合法性使被治者相信现有制度是最适宜的制度、产生服从该制度的道德义务感,从而有利于统治者以更少的成本和代价维持现行的统治秩序。

另一方面,就被治者而言,意志自主性是其内在的要求。

在实践理性批判里,康德指出:“意志自主性,是所有道德法则以及(由此产生之)义务的唯一原理。

反之,意欲的他律性不仅不能产生任何拘束力,它更与拘束力原理及意志之伦理性背道而驰”。

(注:转引自江国华:《宪法的道德之维》,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合法性原则体现了对人的尊严与自主的尊重,也有利于更大程度地促进对人的尊严与自主的尊重。

在现代社会,合法性是被治者的自主与自尊的内在要求,人们之所以期待并愿意接受合法的统治,是因为对纯粹的政治强制抱有本能的厌恶与反感。

单纯依靠强制来迫使被治者服从的制度,可能会收一时之效,但人类的经验表明,它永远不可能取得长治久安的功效,只能成为动乱之源。

拉兹总结说,每个享有事实权威的法律体系,要么会声称它具备合法性,要么被人们认为具备合法性,否则,它就难以取得事实上的权威地位。

(注:Joseph Raz,Ethics in the Public Domain-Essays in the Morality of Law and Politics,Oxford:Clarendon Press,p215.)主张合法性权威地位是一切法律体系的特征,法律体系不仅要求人们在实际行为上服从法律,而且它还声称服从法律是公民的义务。

当法律制度具有合法性或者被认为具有合法性时,社会之中对它持内在观点的人就会占据主导地位,他们积极自愿地接受法律、自觉自愿地以法律作为评价自己和他人行为的尺度。

法律推理是司法活动合法化的重要手段,反过来它本身也应该具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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