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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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卫生部制定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品检验工作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证消费者食用安全的关键环节。

食品检验既是对市场销售食品实施安全监控的重要手段,也对食品原料及加工过程进行安全控制、确保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赖于公正、客观的食品检验结果,科学、严谨的食品检验工作是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基础。

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7条明确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法律在第五章对食品检验工作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提出对食品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制度。

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方案》和《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以及同年7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均对食品检验工作提出了要求。

根据以上规定,我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11个部门,推荐专家组成专家组,通过调查分析现行食品卫生标准及检验方法(包括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标准)对食品安全检验的要求,研究比对国外对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模式和方法,历时1年的时间,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按照国际贸易原则向WTO各成员进行通报,现予以公布。

《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建立在现有检验机构管理体系基础上,体现了食品检验的特殊性,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规范性和通用性,充分考虑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各分段政府主管部门的实际监管工作的需求,力图做到既适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又能与国际接轨,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检验存在的主要问题。

《认定条件》共八章、二十八条,是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入门”条件,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2016年8月8日实施)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2016年8月8日实施)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了检验机构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开展食品检验活动,并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检验机构开展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特定资质的检验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三章管理体系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的规定及本认定条件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的管理体系。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计划、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应急检验预案、档案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制度、检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采用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质量监督、内部质控、能力验证等有效内外部措施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在首次资质认定前,管理体系应当已经连续运行至少6个月,并实施了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对抽(采)样、检验、结果报告等关键环节质量控制,有效监控检验结果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加强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管理,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完整、可溯源。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了检验机构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开展食品检验活动,并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检验机构开展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特定资质的检验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三章管理体系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的规定及本认定条件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的管理体系。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计划、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应急检验预案、档案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制度、检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采用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质量监督、内部质控、能力验证等有效内外部措施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在首次资质认定前,管理体系应当已经连续运行至少6个月,并实施了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对抽(采)样、检验、结果报告等关键环节质量控制,有效监控检验结果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加强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管理,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完整、可溯源。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准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及附录食品检验计算机与信息系统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doc
2.《食品检验工作规范》.doc
附件1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

【免费下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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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检验能力第十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一)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三)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四)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五)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六)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七)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八)食品检验机构没有技术能力而分包的检验项目,不予认定。

食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食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了检验机构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开展食品检验活动,并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检验机构开展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特定资质的检验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三章管理体系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的规定及本认定条件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的管理体系。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计划、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应急检验预案、档案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制度、检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采用部审核、管理评审、质量监督、部质控、能力验证等有效外部措施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在首次资质认定前,管理体系应当已经连续运行至少6个月,并实施了完整的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规工作流程,强化对抽(采)样、检验、结果报告等关键环节质量控制,有效监控检验结果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加强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管理,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完整、可溯源。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准则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准则

● 授权:主要授独立经营权、个人委托管理权;不能授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授权书应明确人、事项及权限(四独立)、时效、授权人对被授权人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不担任最高管理者才需授权〕 4.1.2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明确最高管理者:独立法人机构,法人;非独立法人机构,法人或授权人。
4.1.1 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第三方公正:与存在利益关系部门〔如生产经营〕应有明确界限。 ●四个 独立 ●独立帐目:独立财务帐号或帐目。
评审方法 A+B A: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那么〔通用要求〕 19个要素、17条、178款 B: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那么〔特殊要求〕 9个要素、28条、43款 二者同时使用 相辅相成
一、管理要求
4.1组织 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依法设立:①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经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核准成立的法人实验室 ( 实验室设立批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②有权设置实验室的机构依法设置的非独立法人实验室〔所属单位法人证明、实验室设立批文〕。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或者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器具、餐具等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实验室名称:评审机构名称:(盖章)评审日期: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填表须知1.本《评审报告》报批件的封面、封底必须为统一印刷品,有盖章和签字页的需为原件。

2.本《评审报告》可用墨笔或计算机填写,字迹要清楚。

3.本《评审报告》的表格填报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为第页,共页。

4.本《评审报告》所选“□”内划“√”。

5.本《评审报告》须经评审组签字有效。

6.本《评审报告》适用实验室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首次评审、复查评审、扩项评审和监督评审。

1.概况1.1 实验室名称:地址:邮编:传真:E-mail:负责人:职务:电话:手机:联络人:职务:电话:手机:1.2 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实验室是法人单位的此项不填):地址:邮编:传真:E-mail负责人:职务:电话:1.3 实验室设施特点:固定□临时□可移动□多场所□1.4 法人类别1.4.1独立法人实验室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1.4.2实验室所属法人(非独立法人实验室填此项)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1.5 评审类型1.5.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首次□扩项□复查□其他□1.5.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授权首次□扩项□复查□其他□1.5.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验收首次□扩项□复查□其他□1.6 现有证书情况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授权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验收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2.评审地点(多场所的另附页):3.评审组意见:评审结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不符合□评审组长签名:日期:注:评审组意见包括:①依据的现场评审通知文号;②评审组人数;③现场评审时间;④对实验室法律地位的描述以及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的评价;⑤评审过程,对机构体系运行有效性、资源、和检验报告等方面的评价;⑥建议批准的认证/授权(验收)项目的数量;○7能力变化情况(有扩项、变更时);⑧不符合项及整改建议。

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第三章检验能力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一)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三)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四)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五)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六)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七)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第三章检验能力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第九条能力:(一)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三)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四)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五)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六)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七)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相关条件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相关条件

人员条件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须 有与其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 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人员岗 位和任职条件如下。 (1)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资源 配置、技术评审和检测工作中技术指 导,技术能力应覆盖检验检测机构所 从事的检测活动的全部技术领域。可 以是一名技术人员,也可以由多名不 同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组成,任职要 求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 5 年以上本专业技术工作。
Nov. 2016
CHINA FOOD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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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特别报道热 点 Fra bibliotekpot需满足以下条件:①大专毕业后,从 事专业技术工作 7 年以上;②大学本 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 5 年以上;③ 硕士学位以上(含),从事相关专业 2 年以上。 此外, 授权签字人还应:①熟悉 《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标准, 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②具有从事相关专业检 验检测的工作经历,掌握所承担签字 领域的检验检测技术,熟悉所承担签 字领域的相应标准或技术规范;③熟 悉检验检测报告审核和签发的要求, 并能正确评价和判断检验检测结果; ④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的职责和范围 应有资质认定部门的正式授权。 (6)抽样员。须为相关专业大专 及以上学历且有 3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 验,或 10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熟悉 本专业样品抽取规则和标志状况,了解 所抽产品市场质量需求和质量水平,具 有一定的与企业沟通能力和交流技巧。 (7)检测员。食品检验检测机构 的检测员首要条件是不得同时在其他 同类型的检测机构从业或兼职相关类 型的检测工作;其次应具备相关专业 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 10 年以上相关检 测经历,具有丰富的实践操作技术经 验;还应熟练掌握检测业务理论知识 和相关的检测标准、法律法规,具备 正确处理检测数据、科学判断检测结 果的能力;此外,符合上述条件的检 测员还须进行上岗考核,经考核合格 后方可上岗操作,一般检测项目持证 的检测人员不应少于 2 人。 (8)意见和解释人员。须具备本 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 还需有 5 年以上实践检测工作经验, 具备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进 行评价的能力,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 和标准中阐明的通用要求,还应具备 对检测样品和用于生产被检测样品的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施行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施行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施行国家食药监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8月17日国家食药监总局与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条件》)。

《资质认定条件》由国家食药监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共同组织制定完成。

《资质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资质认定条件》及其实施条例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资质认定条件》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开展食品检验活动,并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

国家食药监总局与国家认监委要求,各食品检验机构应认真学习和实施《资质认定条件》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资质认定部门在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当将《资质认定条件》作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结合使用。

各省级食药监局、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质认定条件》的宣传贯彻,督促相关食品检验机构尽快达到《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

同时要了解和掌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情况以及在资质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国家食药监总局科技标准司、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反映。

此前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文件与本《资质认定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资质认定条件》为准。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资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资料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第三章检验能力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一)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三)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四)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五)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六)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七)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与有关标准或者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与认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食品检验机构与从事食品添加剂检验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资质认定体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列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列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列简称省级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资质认定原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认定与评审。

第六条【食品检验机构行为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与结果客观、公正与准确。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七条【资质认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与结果。

第八条【资质认定条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第九条【资质认定主体】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与经其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除上述机构外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2016核查表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2016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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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食品检验由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标准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报告。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检验机构管理知识,并熟悉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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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有关实验室安全和保障人身安全的制度。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便于使用的安全防护装备及设施,并定期检查其功能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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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开展动物实验活动的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温度、湿度、通风、空气净化、照明等环境控制和监控设施;
(二)具有独立的实验动物检疫室,布局合理,并且避免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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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开展感官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设置必要的感官分析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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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开展人体功能性评价的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对独立的评测空间以及能够满足人体试食试验功能评价需要的设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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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开展检验活动所必需的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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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采用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质量监督、内部质控、能力验证等有效内外部措施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在首次资质认定前,管理体系应当已经连续运行至少6个月,并实施了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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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对抽(采)样、检验、结果报告等关键环节质量控制,有效监控检验结果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加强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管理,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完整、可溯源。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和认定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检验机构以及从事食品添加剂检验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资质认定体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资质认定原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认定和评审.第六条【食品检验机构行为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七条【资质认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第八条【资质认定条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第九条【资质认定主体】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和经其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除上述机构外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第十条【资质认定程序】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资质授予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二)资质授予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资质授予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并完成技术评审工作,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技术评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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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
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第三章检验能力
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一)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
(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三)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四)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五)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六)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七)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第十二条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五章人员
第十三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第十五条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

第十八条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第六章设施和环境
第十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
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
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

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

第二十一条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第二十二条开展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
条件:
(一)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二)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三)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四)有收集和卫生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五)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六)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第二十三条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
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
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
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如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符合《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七章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第二十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
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第二十六条食品检验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有专人管理,满足溯源要求。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认定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认定条件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认定条件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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