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新城市规划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租金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发[2010]25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发[2010]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增强市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规范经营性用地(商业、商品住宅等房地产开发用地,下同)土地储备交易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不含4县市,下同)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成立市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的市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土地资源管理重大政策措施,全市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范围及规模,土地供应计划,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调整方案,重大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以及需委员会解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市规划国土局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按照“遵循规划,远近兼顾,促进发展,规模适度”的原则,制定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重点编制今后3年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市本级以外各区(开发区)也要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供地计划。
沈阳市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
一、关于商业、住宅、工业三类以外其他用途土地级别及有关地价标准的使用
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的要求,本次土地定级采用分类定级,共分商业、住宅、工业三种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相关用途适用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出让金标准参见附表。
3.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及土地还原利率
商业40年、还原利率8.02%,住宅70年,还原利率7.01%,工业50年,还原利率5.77%。
沈阳市商业用地1~3级容积率修正系数
沈阳市商业用地4~9级容积率修正系数
沈阳市住宅用地1~3级容积率修正系数
沈阳市住宅用地4~9级容积率修正系数。
沈建委发〔1999〕93号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沈阳市财政局文件沈阳市物价局沈建委发〔1999〕9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建设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的乱收费和乱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取消了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实行一站式收费,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一些分散收取的费用调整到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合并收取。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除国家文件规定的特殊建设项目外,凡在我市三环路以内进行新建、改建(包括技改)、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实际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由沈阳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代征收。
及时上缴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制定的年度计划和财政下达的支出,预算指标,专款专用,其组成及标准是:住宅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费、人防费、材基、散基、电信、通邮、有线电视、水池防疫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公共建筑项目包括配套费、教育费附如、人防费、散基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工业厂房项目包括配套费、散基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
三、鉴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开发区、辉山风景区以及沈阳商贸金融开发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开发地区,上述四个地区的主管部门可以对位子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代征基础设施配套费(辉山风景区仍执行原标准)。
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对该地区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监督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及执行情况。
其它位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任何地区、任何部门末经市政府授权,不允许擅自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鉴于南站地区(东起南京街第一栋建筑,西至胜利大街西临街第一栋建筑,南起南五马路南临街第一拣建筑,北至北二路北临街第一栋建筑)、中街地区(东西南北顺城街路外侧第一栋建筑范围内)、商贸金融开发区是全市的黄金地区,也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最薄弱、最复杂的地区,所以上述三个地区内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均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
@沈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部分收费明细表
中房集团辽宁置业有限公司编制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以财务分析法为例。
比如杭州某上市公司的房产开发成本明细是这样的。
1、土地费用,包括征地费、土地出让费等,即通常所说的楼面地价等。
这项成本比较明确,拿地时就可以确定了。
2、前期费用。
包括土地平整、规划设计、水文地质勘察、监理、施工水电、审标费、测绘、可行性研究、前期工程费等。
一般标准为120—400元/平方米左右。
其中,规划设计费占到该项费用的70%-80%左右,而各个楼盘规划设计费,也根据楼盘定位和设计公司好坏,差距甚大。
3、基础设施费。
包括接水、接电、市政道路、弱电、绿化、煤气、照明、环卫、有线电视、排水排污、基础设施费等,一般标准为350—500元/平方米。
该项费用中接电和绿化费用所占比重比较大,各为1/4左右,而绿化费用根据物业类型不同也有所差异,比如高层小高层单体绿化一般在120-150元/平方米左右,好一点在150-200元/平方米,而多层则有可能达到300-400元/平方米,个盘之间差异性比较大。
4、建安工程费。
包括基坑围护、工程桩、土建、安装、装饰工程、样板房、精装修费用,以及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成本,毛坯房一般标准为2000—2500元/平方米左右。
其中土建成本最高,一般都在1500元/平方米左右,接下来是安装和装饰工程费用。
5、公共建筑建安工程费。
包括会所建安工程和公建建安工程成本。
这块费用也可以归并到建安工程费用上面。
一般为120—160元/平方米6、公建配套费。
包括水电煤、市政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高教费、物业基金、消防、人防工程费等。
7、开发间接费。
这块费用有员工工资、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办公费、展览费及其他费用,即通常意义上的管理费和营销费,这块费用一般占到销售收入的3.5%—4.5%来核算,一般为300—400元/平方米。
8、税费。
如营业税附加和土地增值税,一般为销售收入的6%左右。
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02]285号各区、开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城区及三环以外部分地区进行了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测算,指定了新的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及出让金、租金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图及范围说明》、《沈阳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沈阳市城区出让金、租金标准》、《容积率修正系数》、《沈阳市三环以外乡镇分等及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一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的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应根据新的基准地价标准,综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测算后,按规定程序确定,不再单独套用出让金标准。
对其它建设项目等用地办理协议出让时,执行新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容积率、用途等修正。
二、对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因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补办出让、租赁手续的,收取出让金、租金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是制定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和地价评估及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局将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测算地价指数,调整和更新基准地价标准和出让金、年租金标准。
四、本通知发布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和出让金、年租金标准、修正系数自2003年1(沈土发[1994]67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沈阳市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和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号)同时废止。
2002年11月20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及出让金租金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关于商业、住宅、工业三类以外其它通途土地级别图及有关地价标准的适用。
基沈阳市准地价修正体系(沈规国土发[2008]64号配套资料)
沈阳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沈规国土发[2008]64号配套资料二零零八年二月沈阳市基准地价表2沈阳市出让金表2沈阳市商业用地年租金及出让金标准沈阳市住宅用地年租金及出让金标准注:05、06、07类用地中未列出的二级地类分加别按照商业、住宅、工业基准地价不进行修正;表中列出的各地类均按照相应用途相应级别的修正体系:各类用地修正后的地价均不得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关于容积率修正一般而言,容积率的提高,表明土地利用强度增加,土地价格也会相应的增长。
但地价随容积率升高,增长速度会逐渐放慢。
在基准地价基础上进行宗地评估时,容积率修正对地价的影响程度是非常重要的。
基准地价评估过程中,已经分析得出容积率修正系数关系式,从而得出不同容积率下的修正系数(见下表)容积率修正系数回归方程一级商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一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二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三级商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三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四级商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四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五级商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五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六级一类商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六级一类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六级二类商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六级二类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七、八、九级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七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八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九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25%……-25%)二级住宅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二级住宅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25%……-25%)三级住宅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三级住宅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35%……-35%)四级住宅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四级住宅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35%……-35%)(+35%……-35%)六级一类住宅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六级一类住宅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六级二类住宅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六级二类住宅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七、八、九级住宅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七级住宅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八级住宅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九级住宅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一级工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一级工业地价修正系数表二级工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二级工业地价修正系数表(+35%……-35%)三级工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三级工业地价修正系数表四级工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四级工业地价修正系数表五级工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五级工业地价修正系数表沈北、苏家屯一级工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沈北一级工业地价修正系数表苏家屯一级工业地价修正系数表沈北、苏家屯二级工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沈北、苏家屯二级工业地价修正系数表沈北三级一类工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沈北三级一类工业地价修正系数表。
关于沈阳市新城市规划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租金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
用途
商服用地(05)大型超市、汽销售4s其店等中
加油站
写字楼
工矿仓储用地(06)
其中:采矿用地(062)
住宅用地(07)
其中:别墅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用地(08)
081-085 086-087 088
军事设施用地
(091)
使领馆用地
特殊 (092)
用地
监教场所用地
(09) (093)
宗教用地
(094)
适用工业地价的其他用途基准地价标准和出让金标准向下修正 的,修正后标准如果低于国家规定最低限价的,其基准地价标准为国 家规定的最低限价,出让金标准为最低限价对应标准。
评估方法中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测算地价时,应根据基准地 价或出让金标准结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测算。
二、关于土地级别范围说明和宗地土地级别的确认
六、关于期日修正
在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时,须期日修正,期日修正 应以月为单位,月地价指数为上一年度年地价指数的1/12。
4.基准地价的估价时点:2008年1月1日。
四、关于土地出让金标准
本次公布的出让金标准是政府土地所有权收益的价格标准,不包 括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及新征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等。
五、关于容积率修正
1.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宗地地价评估、出让金评估、规划指标调 整补交差价评估时,需进行容积率修正;当容积率超出容积率修正系 数表范围时,对应修正系数采用已验收成果中相对应的公式计算;容 积率在修正系数表范围内且表中没有修正系数的,修正系数采用相邻 两个修正系数线性插值确定。
关于沈阳市新城市规划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租金标准使用 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商业、住宅、工业三类以外其他用途土地级别及有关地 价标准的适用
沈阳土地级别范围说明
沈阳市商服用地级别范围说明
级别
级别范围
一级
1.起胜利大街与中山路交汇处-中山路-同泽街-民主路-胜利大街-胜利大街与中山路交汇处止
2.中华路:西起胜利大街-东止和平大街3.中街路:西起西顺城街-东止东顺城街
4.小东路:西起东顺城街-东止大什字街5.正阳街:北起北顺城路-南止沈阳路
6.朝阳街:北起北顺城路-南止沈阳路
18.小南街:北起南顺城路-南止文艺路19.大南街:北起南顺城路-南止文化路
20.市府大路:西起胜利大街-东止西顺城街21.津桥路:西起东顺城街-东止珠林路
22.中山路:西起和平大街-东止小西路23.小西路:西起中山路-东止西顺城街
24.大西路:西起青年大街-东止西顺城街25.十一纬路:西起和平大街-东止青年大街
(不含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地区,上述界线描述中用村名表示相应级别范围界线的包括该村)
(不包含一级、二级、三级、界线与铁路线交汇处-铁路线-四环路-平望线-省道107-省道103-沈阳行政界线-浑河北岸-四环路-浑河南岸-沈阳行政界线-四环路-上泉水峪村-闫家村-南石庙子村-黄山村-姚沟村-聂三家村-沙河屯村-新立村-胡老屯村-前三道岗子村-后三道岗子村-前桑栏子村-河北村-英窝村-四方台村-小古家子村-大古家子村-四环路-浑河北岸-大挨金村-大祝三堡村-大祝河北村-马贝村-后马村-前马村-沈阳行政界线-沈阳行政界线与铁路线交汇处止
二级
1.起北陵大街与铁路线交汇口-铁路线-敬宾街-惠工街-中山路斗姆宫东巷-中山路-青年大街-北京街-北陵大街-北陵大街与铁路线交汇口止
2.起哈尔滨路与南京北街交汇处-南京北街-市府大路-和平大街-南五马路-铁路-长江街-哈尔滨路-哈尔滨路与南京北街交汇处止
辽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
附件2辽宁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技术要点一、更新范围本次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范围是:全省范围内的城镇(市、建制镇、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的建成区及近期规划建设用地区,且不小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扩大基准地价覆盖范围。
二、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四)《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五)《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1009-2007);(六)《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七)《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
三、更新原则基准地价更新过程中,除《城镇土地估价规程》4.1规定的估价原则外,还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性原则。
应采用多种方法对地价进行测算,分析比较确定地价,以确保更新后的基准地价能够客观地反映土地资源在估价期日的价格水平。
(二)重点性原则。
应根据城区规划范围以及城区土地利用1的空间变化情况,对变动较大区域的地价给予特别重视,使其能够反映土地价值演变的真实情况。
(三)协调性原则。
进行地价的差异分析,同时与同类型或相邻城镇的地价水平进行比较,以保证地价水平的合理性。
(四)指导性原则。
确定城镇基准地价时须充分考虑城市总体发展战略的变化对地价的影响和基准地价对稳定地价、房价方面的指导作用。
四、基准地价的内涵基准地价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一)基准地价更新基准日本次基准地价更新的基准日统一设定为2014年1月1日。
(二)基准地价的土地开发程度基准地价的土地开发程度应当根据城镇开发水平和土地用途来分别确定,土地开发程度设定应为当地能够满足现状需要的各级别平均开发程度。
沈阳市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标准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各区、开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城区及三环以外部分地区进行了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测算,指定了新的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及出让金、租金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图及范围说明》、《沈阳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沈阳市城区出让金、租金标准》、《容积率修正系数》、《沈阳市三环以外乡镇分等及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一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的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应根据新的基准地价标准,综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测算后,按规定程序确定,不再单独套用出让金标准。
对其它建设项目等用地办理协议出让时,执行新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容积率、用途等修正。
二、对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因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补办出让、租赁手续的,收取出让金、租金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是制定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和地价评估及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局将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测算地价指数,调整和更新基准地价标准和出让金、年租金标准。
四、本通知发布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和出让金、年租金标准、修正系数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沈阳市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和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沈土发[1994]67号)同时废止。
2002年11月20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及出让金租金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关于商业、住宅、工业三类以外其它通途土地级别图及有关地价标准的适用。
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的要求,本次按商业、住宅、工业三类用途分别定级。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6]130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0.12【实施日期】2016.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30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国土局《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2日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市规划国土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市供给侧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和《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3〕30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规划国土局完成了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标准更新工作,制定了不同土地用途(业态、主要功能)基准地价和出让金标准。
一、凡以有偿方式供应的土地,出让底价在评估测算基础上,按照市地价评审委员会定价等程序确定,不得直接套用本基准地价标准(附件1中表1、2、3)。
二、土地级别范围分商服、住宅和工业3种,其他用途(业态、主要功能)土地级别范围参照上述3种用途确定。
三、基准地价标准为平均容积率对应的价格标准,其他容积率基准地价标准为平均容积率价格标准乘以容积率的修正系数。
四、出让金标准为地面价格,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价格标准,不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及新征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
五、商服用地基准地价标准按照一级类和二级类分别确定。
沈阳市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的通知2008
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的通知各区、开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为加强地价管理,准确反映城市地价分布规律和地价水平,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我市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进行了评估更新,制定了新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租金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沈阳市土地级别图及级别范围说明》、《沈阳市基准地价标准》、《沈阳市土地出让金、年租金标准》、《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等一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的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应在评估测算后,按规定程序确定,不能单独套用基准地价和出让金标准。
二、对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因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的,及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办理协议出让时,收取出让金的标准在评估测算后,按规定程序确定。
对于租赁用地的租金收取,暂按本通知公布的土地级别对应的租金标准查表收取。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局将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测算土地价格指数,调整或更新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年租金标准。
四、本通知发布的各项标准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05〕46号)、《关于调整沈阳市工业用地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07〕17号)、苏家屯区政府《关于调整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和租金标准的通知》(沈苏政发〔2005〕43号)、原新城子区政府《关于印发新城子区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沈新政发〔2005〕34号)、原农业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沈阳农业高新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沈农开发〔2003〕4号)同时废止。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沈政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沈政发[2006]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要求,促进我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平衡地区间税负,增强地方财力,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杠杆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的通知》(辽政发[2006]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自2006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分为4类8个等级,即城市、县级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4类,其中城市分为5个等级,其他各类分别为1个等级,最高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0元,最低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元。
二、对纳税人在本通知下发前应补缴的调增税款,凡在今年年底前补缴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市文件精神,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宣传和征收工作,确保税款均衡入库。
附件: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附件: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 类别│ 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地区范围││││(元)│││││││├───┼───┼───────┼─────────────────────────┤│城│ 1等│10│铁西区:南九中路、贵和街、南七中路和齐贤南街以内区││市│││域。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辽国土资规【2017】6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辽国土资规【2017】6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权益,加强全省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运行实际情况,省厅更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实施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协议出让最低价适用于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供地外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不包括存量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项目),主要指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
二、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应用(一)在城镇基准地价评价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宗地所在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二)对于基准地价未覆盖地区或未公布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时最低价不得低于本次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三)工业用地出让时,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公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三、加强对协议出让行为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文件的要求。
加强本标准在实施中的监督管理,以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土地出让收益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沈阳市土地级别范围说明
6.三好街:北起文化路-南止文体路 7.文萃路:西起三好街-东止青年大街
8.东顺城街:北起北顺城路-南止中街路 9.天坛一街:北起文化东路-南止文萃路
(不含一级地区)
二类
1.起北京街与沈阳北站铁路线交汇处-铁路线-敬宾街-惠工街-市府广场-斗姆宫东巷-中山路-青年大街-北京街-北京街与沈阳北站铁路线交汇处止
21.十一纬路-大西路:西起和平大街-东止西顺城街 22.十三纬路-热闹路:西起和平大街-东止大南街
23.中山路-小西路:西起和平北大街-东止西顺城街 24.南五马路-文化路:西起和平大街-东止万柳塘路
25.和平南大街:北起南五马路-南止南运河 26.南京街:北起南五马路-南止南八马路
27.天坛一街:北起文萃路-南止二环路 28.兴顺街:北起建设中路-南止南十中路29.兴华街:北起建设东路-南止南十东路
(不包含一级和二级一类地区)
三级
一类
1.起南京南街与浑河北岸交汇处-南京街-二环路-和平南大街-中华路-光荣街-十三纬路-青年大街-滨河路-五爱街-二环路-长青南街-浑河北岸-南京南街与浑河北岸交汇处止
2.三经街西、市府大路北、南京街东、哈尔滨路南的区域
3.太原南街:北起南五马路-南止南十马路 4.黄河大街:北起泰山路-南止哈尔滨路
5.黄河南大街:北起崇山中路-南止昆山中路 6.北陵大街:北起崇山中路-南止北站铁路线
7.长江街:北起崇山中路-南止昆山中路 8.昆山中路:西起长江街-东止北陵大街
二级
二类
9.友好街-奉天街:北起惠工广场-南止热闹路 10.广宜街:北起天后宫路-南止北顺城路
11.北三经街-南三经街-三好街:北起北京街-南止文化路 12.德增街:北起草仓路-南止津桥路
沈阳市调整公共建筑用地动迁费标准的暂行规定-沈政发[1986]32号
沈阳市调整公共建筑用地动迁费标准的暂行规定正文:---------------------------------------------------------------------------------------------------------------------------------------------------- 沈阳市调整公共建筑用地动迁费标准的暂行规定(沈政发[1986]32号1986年6月8日)为加强公共建筑用地的管理,合理使用城乡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现对公共建筑用地动迁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规定如下: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农业用地或利用空地建设公共建筑,其用地动迁费征收标准,由原来征收住宅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调整到百分之四十,按照住宅每平方米价格四百元计算。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城市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建筑的,折半收取动迁费。
三、在城市规划区以外,长白、五三、于洪、北陵、东陵、汪家、造化、前进、杨士、英达、浑河、马三家、大兴、陵东十四个乡和文官地区、辉山风景区范围内,营建公共建筑占用土地的(不包括乡办企业和当地农民自用土地),按调整后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征收动迁费。
所收取的动迁费,由所在区政府负责,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四、征用农业用地营建道路、桥梁、气象站、中小学校、敬老院和排水、消防、环保监测等设施及其他特殊用地的,不收动迁费。
五、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市政设施的地方,农民自办企业占用的土地,按标准收取动迁费。
农民自建住宅用地,不收动迁费。
六、征用公共建筑用地的单位,经批准、缴纳动迁费后,方可到市规划管理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
七、上述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结束——。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0•【字号】沈政发[2000]8号•【施行日期】2000.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沈政发[2000]8号)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根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自2000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0]4号)精神,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的征收范围调整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农业生产用地。
城市规划区为东起沈阳与抚顺市界,西至新潘公路,北起蒲河,南至苏抚灌渠的中心城区,以及桃仙国际航空港副城及新城子地区。
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根据省政府《关于统一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0]17号)精神,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为5类10个等级,即城市、县级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应税宿舍5类,其中城市分为6个等级,其他各类分别为1个等级,最高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0元,最低等级每平方米处税额为0.80元。
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后,对个别税负增长较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报经省地税批准,可适当给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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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新城市规划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租金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商业、住宅、工业三类以外其他用途土地级别及有关地价标准的适用
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的要求,本次土地定级采用分类定级,共分商业、住宅、工业三种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相关用途适用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出让金标准参见附表。
以上编号未列明用途的如下:081代表机关团体用地;082代表新闻出版用地;083代表科教用地;084代表医卫慈善用地;085代表文体娱乐用地;086代表公共设施用地;087代表公园与绿地;088代表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适用工业地价的其他用途基准地价标准和出让金标准向下修正的,修正后标准如果低于国家规定最低限价的,其基准地价标准为国家规定的最低限价,出让金标准为最低限价对应标准。
评估方法中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测算地价时,应根据基准地价或出让金标准结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测算。
二、关于土地级别范围说明和宗地土地级别的确认
1.土地级别范围说明是对土地级别图划定的土地级别界限的简要说明,确定宗地的土地级别以土地级别图为准。
三环内级别内分类以类别的简要说明为准,三环外级别内分类以土地级别图中界限为准。
2.商业用地以道路为级别界限的(不含高架路、封闭路等道路两侧不可通达或通达困难的),低级别一侧临路第一宗地归入高级别。
3.各用途在定级的基础上进行了级别分类,各用途各级别一类土地详见级别说明;
住宅用地一类用地除级别说明中所列之外,临现有和在建的公园、水系、大型公共绿地周围第一宗地也为各级别一类土地。
三、关于基准地价内涵及设定条件
基准地价是指在某一时点上,城镇各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域内,在设定容积率水平下和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下的各种用途(商业、住宅、工业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完整的平均土地使用权价格。
1.开发程度的设定:
商业用地三环内设定为“六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供水、排水、通电、通讯、供热及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三环外设定为“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供水、排水、通电、通讯及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住宅用地三环内设定为“七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供水、排水、通电、通讯、供气、供热及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三环外设定为“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供水、排水、通电、通讯及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工业用地设定为“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供水、排水、通电、通讯及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2.平均容积率的设定:
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1-3级平均容积率为2.0,4-9级平均容积率为1.7。
工业用地容积率为1。
3.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及土地还原利率:
商业40年、还原利率8.02%,住宅70年,还原利率7.01%,工业50年,还原利率5.77%。
4.基准地价的估价时点:2008年1月1日。
四、关于土地出让金标准
本次公布的出让金标准是政府土地所有权收益的价格标准,不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及新征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
五、关于容积率修正
1.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宗地地价评估、出让金评估、规划指标调整补交差价评估时,需进行容积率修正;当容积率超出容积率修正系数表范围时,对应修正系数采用已验收成果中相对应的公式计算;容积率在修正系数表范围内且表中没有修正系数的,修正系数采用相邻两个修正系数线性插值确定。
2.上款中评估目的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净地出让、毛地协议出让等,当容积率修正系数小于1时,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时不做向下减价修正。
3.工业用地不进行容积率修正。
4.对于一些特殊的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如住宅中高档住宅用地、别墅用地等,商业用地中加油站用地、汽车销售用地、超级市场用地等容积率低于基准地价规定标准时不向下修正。
六、关于期日修正
在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时,须期日修正,期日修正应以月为单位,月地价指数为上一年度年地价指数的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