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巨灾保险体制构建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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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巨灾保险体制的思考

关于建立巨灾保险体制的思考

关于建立我国巨灾保险体制的思考摘要:我国巨灾风险发生频繁,损失逐年加重,而现有的保障体系对灾区的经济补偿和人民生活的恢复只能是低层次和小范围的。

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显得非常必要。

关键字:自然灾害;巨灾保险;建立体制一、建立巨灾保险体制的急迫性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且特点是发生频率高,坏强度大,类多,害面积广等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近年来我国频频发生洪水、干旱、台风等极端恶劣的气候现象,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工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

然而,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却没能够发挥它应有的能力。

由于缺乏巨灾保险制度,我国保险业在灾害预防、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未能够起到很到位的作用,险业现在的发展已经不能够满足我国国民经济和保险的需求,巨灾保险亟待建立。

二、在中国,巨灾保险将大有可为2008年我国遭受了两次巨灾,冰冻雨雪灾害和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500亿元,107人死亡。

于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灾害造成工业企业经济损失估计超过2000亿元,死亡人数达69333。

面对这样的灾害,政府及时拨款700多亿元,社会踊跃捐了300多亿元,而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在这两次灾害中仍然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能,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国保险业共接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保险报案95.3万件,各商业保险公司赔款已经超过16亿元。

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1,516.5亿元的经济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所占比例约为1%。

而对于发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4.9万件,已付赔款2.8亿元,与所估计的地震灾害造成的2,000亿元的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0.14%。

一旦巨灾风险发生,保险公司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对于频繁发生的巨灾,政府承担了较重的灾害补偿责任。

尚缺乏市场化的应对机制。

对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

3. 51 元 人 民币 , 付 比例 仅 为 2 , 0 8年 汶 川 大 地 震 造 成 的 9亿 赔 _ 3 20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8 5 亿 元 人 民 币 , 止 2 0 年 5 1 保 险业 合 41 截 09 月 01 3,
由 国 家 财 政 支持 的 中 央 政 府 主 导 型 巨 灾 风 险 管 理 模 式 , 未 建 立 完 备 尚 的 巨 灾保 险 体 系 。 所 以 我 国 应 尽 快 通 过 立 法 , 立 强 制 性 的 巨 灾保 险 建 制度 ; 立 巨灾保险基 金 ; 行 巨灾债 券 , 保 险在 巨灾风 险 中的作 用 建 发 使
素 之 一 是 人 们 的 风 险 意 识 淡 薄 和 依 赖 思 想 严 重 。在 2 0 0 8年 年 初 的低 温 冰 冻 灾 害 中 , 本 上 没 有 受 灾 企 业 投 保 “ 业 中 断 损 失 保 基 营 险 ” 保 险 覆 盖 的 损 失 不 足 1 。据 估 计 , 5・1 ” 地 震 私 人 财 产 , “ 2大
险 险 种 不 多 , 国际 上 广 泛 流 行 的地 震 保 险 、 洪 区 的 洪 水 保 险 、 如 泛
技术 不强 。 ( 四)巨 灾保 险 险种 尚 不 完善 虽 然 我 国 是 各 种 自然 灾 害 发 生 比较 频 繁 的 国家 , 灾 造 成 的 因
大干旱 , 已造 成 仅 云 南 全 省 农 业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0亿 元 。 面 对 一 0
次 次 的 巨 灾 损 失 , 为 危 险分 散 机 制 的保 险 业 , 然 保 险赔 付 非 常 作 虽
损失远远 大于企业损失 , 但震 灾 财 产 仅 5 投 了保 , 灾 区 的 人 身 % 重
保 险 的覆 盖 率 不 超 过 l , 低 于 全 国 1 %的 水 平 。 O 远 5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近年来,我国频发的自然灾害给国家经济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为了提高国家应对灾害的能力,我国巨灾保险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保险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本文将从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历程、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相应的策略分析,并探讨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历程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

当时,我国对自然灾害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政府在灾害发生后通常采取救灾援助的方式,而未进行有效的防范和应对措施。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开始尝试引入巨灾保险制度,以降低国家和个人在自然灾害面前的经济风险。

1992年,我国正式成立了国家自然灾害损失补偿基金,标志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

基金主要用于向受灾地区提供损失补偿,并通过政府购买巨灾风险保险来分散和转移风险。

此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灾后重建的财政压力,提高了国家对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

目前,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

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特别是地震、洪涝等巨灾的风险较高,但保险覆盖率较低,大多数受灾地区和个人无法获得有效的保障。

现行的巨灾保险产品种类单一,覆盖范围有限,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不够充分,行业参与者有限,缺乏竞争力。

政府对巨灾保险的支持力度不够,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

针对我国巨灾保险存在的问题,有必要提出相应的策略分析,以推动该领域的健康发展。

政府应当加强对巨灾保险的支持和引导,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扩大巨灾保险市场规模。

鼓励保险公司推出多样化的巨灾保险产品,不断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险覆盖率。

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提高巨灾风险的预测和预警能力,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和赔付压力。

推动巨灾保险制度与国家灾害风险管理体系相结合,实现保险机制和公共安全体系的有效衔接。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自然灾害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风险不断增加,巨灾保险的发展将面临更大的机遇和挑战。

对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

对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
【 摘 要 】本文首先分析 了我国面临的严峻的巨灾风险, 此基础上指出我 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的问题,最后给 出 相应的建议。 【 关键词 】臣灾风险;制度建设;建议
A b s t r a c t :T h i s p a p e r a n a l y z e s t h e s e v e r e c a t a s t r o p h e r i s k f a c i n g o u r c o u n t r y , o n he t b a s i s o f O U r c a t a s t r o p h e i n s u r a n c e s y s t e m p o i n t s o u t he t p r o b l e m, a n d 6 n a p p r o p r i a t e a d v i c e . g i v e he t
在 构 建和 谐 社 会 的 大 环 境 下 ,保 险 公 司在 巨灾 保 险 制 度建 设过 程
中应 当承 担 的 责任 。 ( 三 )加 快金 融 体制 改革 ,为 巨灾保 险制 度 建设 创造 条件 笔者 认 的 巨灾 保 险制 度 建 设 过 程 中 ,存 在 的一 个 突 出 问题 是 巨 大 的 需求 与 有 限 的 供 给之 间 的矛 盾 。从 国外 的经 验 看 , 巨灾 风 险 证 券化 是解 决 这 一 矛 盾 的有 效 手 段 。上个 世 纪 九 十 年代 , 国外 保 险 机 构 就开 始 利 用 巨灾 风 险证 券 化 技 术 ,通 过 资 本 市场 化 解 巨 灾 风 险 , 并取 得 了 良好 的 效 果 。我 国也 应 当学 习和 借 鉴 这 些先 进 的 技 术和 经 验 。 目前 , 国家 有 关 部 门应 当研 究和 解 决 金 融监 管 体 制 的 改 革 与创 新 问题 , 只有 解 决 了制 度和 环 境 方 面 的 制 约 因素 , 巨灾 保 险 的创 新 与 发 展 才有 基 础 和 保 证 。例 如 ,可 以以政 府 的 巨 灾 保 险 基 金为 载 体 ,发 行 国 家地 震 债 券 ,将 巨灾 风 险 转 移 到 资本 市 场 ,实 现 更 大范 围的 风 险 分散 ,解 决 巨 灾风 险化 解 过程 中 的 资

建立巨灾保险体系若干问题浅议

建立巨灾保险体系若干问题浅议

亿元
预计赔 付金 额仅 占全 省 据调
会稳定功 能未能 充分显 现
脸 产晶开 炭能 力有一
,

直接 经 济 损 失 的 很 小 一 部分
巨 灾裸陇橄济 级道 单一
像脸公周对巨 灾脸认识不足
巨灾裸
汉 川 地 震 报 案量 最 大 的农 房 保
我 国巨 灾保 险所造成 的损失多依 靠政 府 的财 政补贴 和社会救 济 重很低
, ,
指 由自 属于 发 巨 不确 观
,
然 灾害或 人为祸 因 引起 的大 面积的财
,
生频率较 低但破坏性 极强的风 险 客观 性

除 了具 有 一 发 生频 率
班状
中国 的 巨灾风 险 总体状 况 不 容乐 特 别 是 在 自然 灾害 方 面

,

,
被保 险人死亡
,
万人
,
伤残
,
还 具有 以下 — 特性
保险 制度在我 国几 近空 白 到 灾难 性 事故 时 不从 心
,
。 ,
,
由于 巨灾
承担 既 以上 的损 失补偿 至可 达 既

,
发达国家 甚
,
截 至 目前
,
,
,
特 别是遇


这 意味 着我 国保 险
,
报损金 额为 额 查 险
, ,
亿元
,
预计赔 付金

整 个保 险业 显 得力
的覆盖 面还很 窄狭
,
其承载 的 保障社
土 因 有

一 的农业 保险 起
,
,

不能完 全 承 保 大的局 限性

建立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建立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之,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经济损失大,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

据统计,20世纪世界范围内的54次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8次发生在我国。

近十年每年受灾人日超过2亿人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亿元。

汉川“5.12”特大地震更是损失巨大,部分地方数十年奋斗取得的发展成果毁于一旦。

巨灾风险己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

目前,中国的保险赔付占巨灾损失的比例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

数据显示,2007年全球因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706亿美元,最后保险业赔付了276亿美元,占经济损失的39%。

相比之下,四川汶川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是8451亿元,而仅获得来自保险业的赔付18.06亿元,占比不到0.3%。

据数据分析,中国大陆平均每年发生5级以上地震20次,6级以上地震4次,7级以上平均3年两次。

同时,在世界范围内,今年前4个月发生的一次是海地地震,一次是智利地震,到如今的青海玉树地震以及冰岛的火山爆发,人类还能够承受多少?换一句话说,多一份保障就会多一份希望。

目前,我国习惯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灾害管理和救助,政府承担了较重的灾害补偿责任,尚缺乏市场化的应对机制,构建一种有效的重大灾害保险制度已成为现实需要。

我国巨灾保险缺失的原因首先,我国缺少关于重大自然灾害的相关立法。

大多发达国家为了确保重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常常在立法上会采取一定程度的强制保险以抵御重大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而此类立法内容在我国还属空白。

其次,中国百姓的保险观念缺失。

一方面,大多数老百姓对保险的认识不足,并且重大自然灾害保险产品价格往往高于众多普通保险产品,其发生概率也低,百姓的投保意识不强。

另一方面,由于险种设置机制、市场覆盖面的保障范围等的限制,难以真正调动起大多数企业和居民的投保意识。

再次,由于我国保险行业尚且年轻,资本金有限,无力独立承担灾害巨额赔付,真正设立重大自然灾害险种的保险公司仍很少。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巨灾保险是一种以国家为责任主体,以保险机构为运行主体,同时吸纳社会资本参与的自然灾害保险制度。

当前,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正迅速发展,并显示出良好的前景。

本文将分析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情况,并提出相应的策略建议。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自2005年国家推出巨灾保险试点以来,该制度已经在一些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

截至2019年底,全国范围内已有16个省市开展了巨灾保险试点,保险覆盖面超过2亿人口。

我国巨灾保险的保费规模也在不断扩大,2019年全国巨灾保险保费达到了487亿元人民币。

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可总结为以下几点。

政府引导和支持是推动巨灾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

政府在制定政策、提供财政支持和宣传推广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

技术手段的应用提升了巨灾保险的风险评估能力。

通过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可以更准确地评估灾害风险,为保险公司提供更精准的风险定价。

建立起了灾后快速理赔机制,能够在灾害发生后快速支付理赔金,减轻了灾民的负担。

我国巨灾保险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保险覆盖面仍然有待提高。

尽管巨灾保险试点已开展多年,但保险覆盖的地区和人口仍然较少。

保费收入主要依赖于政府财政补贴,商业化运营能力仍相对较弱。

巨灾保险在灾后重建方面的应用还有待加强,需要与灾后重建政策相衔接,实现保险与政策的有机结合。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提出以下策略建议。

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增强公众对巨灾保险的认识和参与意识。

政府可以通过媒体、教育等途径,向公众普及巨灾保险的重要性和好处。

加强保险公司商业化运营能力的培养,引导其在巨灾保险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政府可以加大财政支持,同时鼓励保险公司提高自身风控和风险管理能力。

政府还可以建立起专门的灾后重建基金,用于支持巨灾保险在灾后重建中的作用。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通过加强宣传推广、提高保险公司商业化运营能力和加强与灾后重建政策的衔接等策略,可以进一步推动巨灾保险的发展,增强社会防灾能力,为灾害发生后的灾民提供更有效的保障。

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探析

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探析

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探析许 准(辽宁大学经济学院,辽宁沈阳110116)收稿日期:5作者简介:许准,男,汉族,福建福州人,本科,辽宁大学。

一、我国巨灾风险概况巨灾风险具有与一般风险相同的客观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但巨灾风险发生几率低,一旦发生,造成的损失巨大,这是巨灾风险最显著的特征。

一次巨灾的发生,往往造成成百上千亿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

这样的特点,使得巨灾风险保险与一般风险保险相比,更加困难和复杂。

一般来说,只有经济发达和保险市场发育充分的国家,才能形成比较健全的巨灾保险制度,目前世界上只有美国、日本、英国、法国、新西兰等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

我国是世界上巨灾风险最密集的国家之一,我国巨灾风险的性质和特点有:灾害种类多,如气象灾害、海洋灾害、地质灾害等;发生频率高;损失严重,从横向比较来看,我国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高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地区差异大,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大,防灾抗灾能力也相差甚远;自然灾害损失有上升趋势。

基于上述情况,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显得日益迫切,而巨灾风险的界定也显得异常复杂。

对于“巨灾风险”的界定,国际上并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各国基本上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定义和划分。

我国社会总体安定,巨灾风险与西方发达国家有所不同,比如受外来大规模恐怖袭击的威胁相对较弱,因此,巨灾风险也可以主要从应对自然灾害的取向来界定。

二、当前我国巨灾风险补偿的制度性缺陷一般来说,对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的补偿方式主要有社会救济(包括国际援助)、财政补偿和保险补偿三种。

在我国,财政补偿和来自民间的资金占到了绝大部分,而保险补偿的贡献微乎其微。

以2008年汶川大地震为例,地震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但获得来自保险业的赔付仅有18.06亿元,连损失的1%都达不到,远低于36%的全球商业保险业的平均水平。

这样畸形的比例出现在每一次的巨灾补偿和灾后重建工作中。

关于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思考

关于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思考
Au g u s t 2 0 1 3
2 0 1 3 年 8月
关 于 我 国 巨 灾 保 险 发 展 的 思 考
口 王 靓
( 吉林省 经济 管理 干部 学院 ,吉林 长春 1 3 0 0 1 2 )
【 摘 要】 随着 经济 的发展 、财 富 的积 累和 资 源的不 断 开采利 用 , 巨灾所 带 来的损 失后 果也 愈发 严
第2 7卷
第4 期
吉林 省经 济管理 干部 学院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J i l i n P r o v i n c e E c o n o m i c Ma n a g e me n t Ca d r e Co l l e g e
Vo l ・ 2 7 No ・ 4
我 国幅 员 辽 阔 ,气 候 条 件 和地 理 环 境 复 杂 多 样 ,是 一 个 自然 灾 害频 发 的 国家 ,面 临着 地 震 、
重 。根 据 瑞 士 再 保 险 自1 9 7 0 年 建 立 的 巨灾 数 据 记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6 - 2 0
【 作者简介】 王 靓 ( 1 9 8 5 一),女,吉林省白城市人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助教。
( 一 )抵御 巨灾风 险是全球 性课 题
然 成 为 和 平 年 代 下 全 人类 的最 大 公敌 。 因此 ,我 们 必 须 正 视 巨灾 的发 生及 发 展 规 律 ,对 巨灾 损 失
寻 求合 理 的防御和 补偿机 制 。 ( 二 )我 国是 自然灾害较为严 重的 国家之 一
巨灾 风 险 一 直 伴 随 着 人类 社 会 的 发展 ,是 人 类 生 存 和 社 会 进 步 的 重 要 威胁 。 随着 人 类 无 节 制 的 活 动 , 资源 的过 度 使用 与 环 境 破 坏 日益 严 重 , 巨灾 事 故 愈 发 频 繁 , 所 带来 的损 失后 果也 愈发 严

关于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

关于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

关于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保监会政策研究室 周道许(2008年6月12日)一、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成熟的巨灾保险保障体系。

由于受到经营管理、产品技术设计开发以及偿付能力限制等因素制约,我国巨灾保险产品较少、保障面窄、保障程度地,发展不充分。

保险公司提供的专门针对自然灾害损失设立的险种较少。

可以说,巨灾保险在我国的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

今年年初的南方极端雨雪冰冻灾害和这次的汶川地震中,保险赔偿占直接经济损失的比重预计都不足3%,远低于世界上发达国家40%的补偿水平。

我们以巨灾保险之一的地震保险为例,来说明巨灾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建国以来,我国的财产地震保险呈间断性发展的特点。

1951年-1957年,地震保险责任作为普通火险的扩展责任自动承保。

1958年-1979年,由于国内停止办理保险业务,财产地震保险也随即中断了21年。

1980年随着国内恢复保险业务,地震风险作为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也重新恢复。

地震保险的高额赔付及其发展趋势,给保险业带来了巨大的、潜在的经营风险,这使各保险公司不得不认真研究地震风险的承保与分散机制。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其颁布的新的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和综合险条款中将地震风险列为除外责任。

但由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和传统保险经营方式的制约,涉外保险业务使用的财产一切险条款多年来一直采用附加承保的方式扩展承保地震责任,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地震险也一直未中断经营。

为了规避地震风险,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中国保监会于2000年规定:“在开展企业财产保险业务时,任何保险公司不得随意扩大保险责任承保地震风险。

未经批准,不得接受地震保险的法定分保业务或采取向国际市场全额分保的方式承保地震风险”。

虽然保监会于2001年9月有条件放开商业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但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市场费率指导以及各保险公司对地震风险的认识程度提高,地震保险的覆盖范围并未有大幅度的扩大,各公司均采取较为谨慎的地震保险方针。

对巨灾风险保障实际操作的几点思考(2010.10)

对巨灾风险保障实际操作的几点思考(2010.10)

对巨灾风险保障实际操作的几点思考[ 2010年10月13日10:48 ]来源:[ 中国保险报]据民政部统计,近十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为2000亿-3000亿元,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

然而,具有“减震器”作用的保险业承担的平均赔付不到每年总损失的2%,巨灾的频发呼唤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

本文尝试从巨灾风险保障实际操作的角度进行思考,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出一些建议。

我国在巨灾风险保障方面进行的探索近年来,我国在巨灾风险保障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积极探索,主要包括:一是出台相关法律和文件,支持巨灾保险发展。

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

保监会2006年出台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国家政策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巨灾风险再保险体系”。

2007年出台的《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提出,要“加快建立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和农业再保险体系”。

2007年发布的《关于做好保险业应对全球变暖引发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要“建立健全巨灾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

2009年发布的《巨灾保险数据采集规范》,规范了巨灾保险数据的采集标准。

二是对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实施税收优惠。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8月下发了《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保险公司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是积极探索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积极探索了多种形式的巨灾保险分散机制。

例如:北京市政府于2009年7月与瑞士再保险签订了相关农产品再保险协议,明确赔付率在160%-300%的超额风险由再保险解决,超过300%以上的风险由政府按照每年农业增加值1%提取的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解决。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巨灾保险,即指为应对自然灾害和其他重大灾难而设立的保险制度。

我国作为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对巨灾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加。

本文将对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进行分析。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情况。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引入巨灾保险,并于2007年成立了巨灾保险机构。

近年来,我国的巨灾保险市场发展迅速。

根据中国保险协会的数据,2018年我国巨灾保险市场保费收入达到4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0%以上。

这表明我国的巨灾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已经成为保险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巨灾保险的策略分析。

要提高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水平,需要采取以下策略。

建立健全巨灾统计数据库。

巨灾保险的核心是准确评估灾害风险,因此需要有可靠的数据支持。

建立健全巨灾统计数据库,可以收集整理各类自然灾害的相关信息,提高对巨灾发生概率和损失程度的评估准确性。

加强巨灾保险产品的创新。

巨灾保险产品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灾害特点、社会经济水平和个人需求进行创新。

对于农村地区,可以推出农业巨灾保险产品,对农民的农作物、牲畜等进行保险;对于城市地区,可以推出家庭财产巨灾保险产品,对房屋、车辆等进行保险。

加强巨灾风险管理与防灾减灾工作。

巨灾保险只是应对灾害的一种手段,更根本的是要加强巨灾风险的管理和防灾减灾工作。

政府应加大投入,加强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降低巨灾风险。

应加强行业合作和国际交流。

巨灾保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和合作。

要加强保险公司、保险协会、政府部门等之间的合作,形成协同推进的力量。

还要加强与国际保险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巨灾保险经验,提高我国巨灾保险的水平。

我国巨灾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发展前景广阔。

为了推动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需要建立健全巨灾统计数据库,加强巨灾保险产品的创新,加强巨灾风险管理与防灾减灾工作,以及加强行业合作和国际交流。

通过这些策略的实施,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有关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

有关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

有关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摘要: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所造成的损失逐年攀升。

对于巨灾损失我国政府已习惯于采取财政的手段来应对一个个非预期的巨额窟窿,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鉴于世界其他国家应对巨灾采取的再保险措施,我国政府可根据我国政治体制和法律完善程度来建立再保险市场,利用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而非利用财政与自然“豪赌”。

关键词:巨灾保险;再保险;风险分散一、我国巨灾保险补偿与国际比较根据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分析指出,我国2010年上半年自然灾害形式呈现出“重大灾害频繁发生,灾害损失巨大”等特点。

从年初新疆连续遭受军事论文发表/jslwfabiao/9次寒潮冰雪袭击、西南5省区遭受秋冬春连旱,到4月中旬青海玉树发生7.1级强烈地震、6月中下旬南方11省遭受洪涝,再到滑坡泥石流灾害。

据统计2010年上半年全国自然灾害受灾人口2.5亿人,因灾死亡3514人,失踪486人;农作物受灾面积2029.4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2113.9亿元。

根据民政部公布的1990—2009年的民政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近20年由灾害遭受的经济损失,年平均达到2369.3亿元;其中2008年造成的损失为11752亿元人民币,是平均值的4.96倍。

但应注意到近年来巨灾事件的发生频率逐年增加,且灾害的种类也在增加,具体具体情况如图1所示。

现阶段,我国政府采取被动的措施来应对巨灾损失,即通过财政预算重新分配、税收调整、民间募捐以及国际援助等方式。

2008年初的雪灾直接经济损失为1516.5亿元,保险补偿只有16亿元,占直接损失的1%;2008年汶川地震的保险补偿为18亿元,占8450亿元经济损失的0.2%。

而根据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统计数据表明:从全球来看,巨灾造成的损失中,保险合约承担30%,发达国家高达60%~70%。

从表1中的数据可知,北美和欧洲的保险损失占全球保险损失的比例分别为76%和11.1%,合计为87.1%。

我国巨灾保险体制构建的几点思考

我国巨灾保险体制构建的几点思考

我国巨灾保险体制构建的几点思考我国巨灾保险体制构建的几点思考[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的巨灾风险的保障现状以及制约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因素,提出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巨灾保险;风险分散;补偿机制。

1 我国巨灾风险保障的现状分析。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气候和地理地质条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

我国的自然灾害种类多,包括干旱、洪涝、台风、地震、冰雹、冷冻、暴风雪、林火、病虫害、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沙暴、风暴潮、海浪、海冰、赤潮等。

其中,又以地震和洪涝灾害最为严重。

联合国统计资料显示,自 20 世纪以来,中国是继美国、日本之后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全世界 54 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 8 次发生在我国。

据统计,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都在1000 亿元以上。

例如2010 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 4. 3 亿人次受灾,因灾死亡失踪 7844 人,紧急转移安置 1858. 4 万人次;农作物受灾面积3742. 6 万公顷,其中绝收面积486. 3 万公顷;倒塌房屋273. 3 万间,损坏房屋 670. 1 万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 5339. 9 亿元。

综合判断,2010 年是近 20 年来仅次于 2008 年的第二个重灾年份。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财政支持的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这种单一的政府财政补偿和救助巨灾风险损失的制度,很难应对自然灾害频发的形势和日益严峻的巨灾风险。

事实上,由政府支出的救灾资金只是财政支出计划的一小部分,巨灾发生时,相对于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来讲,政府救济资金只是非常少的一部分。

在一些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在巨灾赔付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保险赔偿通常能占到巨灾损失的 30% 到 40%。

如美国 2010 年 5 月发生的严重风暴造成 25 亿美元损失,保险赔付 17. 5 亿美元,承担了 70% 的损失; 2010 年 9 月 4日发生的新西兰地震经济损失 37 亿美元,其中保险赔付就完成33 亿美元,承担了89. 19%的损失。

推进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研究

推进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研究

推进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自然灾害频发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

我国作为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面临着地震、洪涝、台风等各类巨灾的威胁。

这些灾害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

建立一个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当前,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

尽管相关政策文件陆续发布,但由于保险行业的发展不够成熟、保险产品种类有限以及公众保险意识薄弱等原因,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仍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难。

有必要对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如何借鉴国际经验、解决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推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应对自然灾害提供更有效的保障和支持。

【完成2000字内容输出,待续】。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探讨推进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相关问题,分析当前巨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和政策建议,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健全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旨在促进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高我国对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比较国际经验,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路径,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

通过本研究,将全面掌握巨灾保险制度的相关知识和经验,为我国的灾害风险管理和保障体系做出贡献。

1.3 研究意义巨灾保险制度建立意义重大,可以有效降低灾害风险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我国地处多灾多险区域,自然灾害频发,因此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研究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意义,可以深入了解其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也能够提高国家的应对灾害的能力,保障灾害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对于推进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可以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做出积极贡献。

当前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困境分析

当前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困境分析

当前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困境分析当前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困境分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国务院《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则进一步提出了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可以这么说,《决定》明确了要不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而《意见》则进一步提出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

即便是从世界范围来看,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是一个难题,当前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也面临着多重困境。

一、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分散能力明显不足巨灾保险制度建设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巨灾保险补偿基金的来源问题,这个问题取决于基金归集的渠道、规模和效率。

巨灾保险从本质上来讲是财产保险,尽管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发展较为迅速,但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财产保险的保险密度与保险深度依然有巨大差距。

与此同时,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数量相对较少,市场结构也极为不合理,排名前三名人保股份、太平洋财产保险、平安财险的市场份额接近70%,不利于巨灾风险的分散。

二、法律规范不断颁布与巨灾保险法制缺失并存我国幅员辽阔,是灾害多发易发国家,近年来多次遭遇巨灾侵袭并造成重大财产和人员损失,国家对于巨灾风险的管理也极为重视,已多次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要求推进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但是这些相关规范性文件多见于笼统的政策性的号召与指导纲领,并没有就巨灾保险制度在法律层面上进行设计与布局。

至今为止,我国仍没有形成一套完备的巨灾保险法制体系。

所出台的一些相关立法及应急方案,如《防洪法》、《气象法》、《防震减灾法》、《地震灾害防治管理条例》、《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更多的体现为政府的灾后救济制度。

【推荐下载】关于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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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本文讲述了关于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摘要: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所造成的损失逐年攀升。

对于巨灾损失我国政府已习惯于采取财政的手段来应对一个个非预期的巨额窟窿,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鉴于世界其他国家应对巨灾采取的再保险措施,我国政府可根据我国政治体制和法律完善程度来建立再保险市场,利用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而非利用财政与自然豪赌。

关键词:巨灾保险;再保险;风险分散一、我国巨灾保险补偿与国际比较根据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分析指出,我国2010 年上半年自然灾害形式呈现出重大灾害频繁发生,灾害损失巨大等特点。

从年初新疆连续遭受9 次寒潮冰雪袭击、西南5 省区遭受秋冬春连旱,到4 月中旬青海玉树发生7.1 级强烈地震、6 月中下旬南方11 省遭受洪涝,再到滑坡泥石流灾害。

据统计2010 年上半年全国自然灾害受灾人口2.5 亿人,因灾死亡3514 人,失踪486 人;农作物受灾面积2029.4 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2113.9 亿元。

根据民政部公布的1990 2009 年的民政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近20 年由灾害遭受的经济损失,年平均达到2369.3 亿元;其中2008 年造成的损失为11752 亿元人民币,是平均值的4.96 倍。

但应注意到近年来巨灾事件的发生频率逐年增加,且灾害的种类也在增加,具体具体情况如图1 所示。

现阶段,我国政府采取被动的措施来应对巨灾损失,即通过财政预算重新分配、税收调整、民间募捐以及国际援助等方式。

2008 年初的雪灾直接经济损失为1516.5 亿元,保险补偿只有16 亿元,占直接损失的1%;2008 年汶川地震的保险补偿为18 亿元,占8450 亿元经济损失的0.2%。

而根据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统计数据表明:从全球来看,巨灾造成的损失中,保险合约承担30%,发达国家高达60%~70%。

中国巨灾保险制度构想

中国巨灾保险制度构想
3. 商业化运作类型,也称纯商业
. 保A险l模l 式R。i英gh国t的s巨R灾e保s险er可v为ed例.证, 其特点是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商业化经 营,因采取自愿保险模式而由投保人自 愿选择投保。政府不参与巨灾保险的 运作,也不提供财政补贴。不过,因 英国的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较为发 达,尤其是其成熟的再保险市场能够 进一步分散巨灾风险,而政府又集中 社会资源进行洪水等防御设施的兴建 来降低巨灾风险,使得巨灾具有了相 应的可保性,因此,英国巨灾保险的 参保率仍然很高。 巨灾保险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模式 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险理念、保险 传统相适应。同时,各国运用巨灾保险 制度的经验也表明,巨灾保险制度大多 出现在经济发达或者较为发达而其保险 市场又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使其成 为分散巨灾风险、处置巨灾损害的重要 手段。此外,各国政府普遍参与巨灾保 险活动,通过提供财政支持,或者承担 再保险责任。上述有益经验都应当是中 国建立和运用巨灾保险制度过程中予以 借鉴的。 就 中 国 现 状 而 言, 基 本 表 现 为 社 会经济稳定发展对巨灾保险保障存在的
巨灾保险在各国的运行模式各不 相同,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 :
1. 政府主导型,也称强制保险模式。 采取该运行类型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其 特色在于政府起主导作用的非盈利性的 巨灾运行模式。美国是当前设立巨灾保 险项目最多的国家,涉及地震、洪水、 飓风等各类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恐怖
中国经济报告 2015年第2期
巨灾保险制度 建设已经成为 中国保险服务 业深化发展的 一大战略任务
巨灾保险制度短板。CFP 供图
金融与资本
FINANCE AND CAPITAL
085
公司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从事巨灾保险 运营,其中,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巨灾保 险的销售,所得全部保险费用于集聚保 险基金,向众多投保人提供保险服务, 社会公众因洪水灾害遭受的损失可从保 险公司那里获取保险赔付,而政府则是 最终的巨灾风险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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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巨灾保险体制构建的几点思考兰东娟(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山西太原030006)[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的巨灾风险的保障现状以及制约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因素,提出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巨灾保险;风险分散;补偿机制[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52-0133-021我国巨灾风险保障的现状分析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气候和地理地质条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

我国的自然灾害种类多,包括干旱、洪涝、台风、地震、冰雹、冷冻、暴风雪、林火、病虫害、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沙暴、风暴潮、海浪、海冰、赤潮等。

其中,又以地震和洪涝灾害最为严重。

联合国统计资料显示,自20世纪以来,中国是继美国、日本之后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全世界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8次发生在我国。

据统计,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都在1000亿元以上。

例如2010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4.3亿人次受灾,因灾死亡失踪7844人,紧急转移安置1858.4万人次;农作物受灾面积3742.6万公顷,其中绝收面积486.3万公顷;倒塌房屋273.3万间,损坏房屋670.1万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5339.9亿元。

综合判断,2010年是近20年来仅次于2008年的第二个重灾年份。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财政支持的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这种单一的政府财政补偿和救助巨灾风险损失的制度,很难应对自然灾害频发的形势和日益严峻的巨灾风险。

事实上,由政府支出的救灾资金只是财政支出计划的一小部分,巨灾发生时,相对于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来讲,政府救济资金只是非常少的一部分。

在一些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在巨灾赔付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保险赔偿通常能占到巨灾损失的30%到40%。

如美国2010年5月发生的严重风暴造成25亿美元损失,保险赔付17.5亿美元,承担了70%的损失;2010年9月4日发生的新西兰地震经济损失37亿美元,其中保险赔付就完成33亿美元,承担了89.19%的损失。

我国保险业在灾害损失补偿中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如我国2008年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获得来自保险业的赔付仅有18.06亿元。

这表明,我国保险业在巨灾损失补偿中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与灾害造成的巨大损失相比,保险补偿只是杯水车薪。

因此,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制度的先进经验,建立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巨灾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2影响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因素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自然灾害风险的管理工作,国家斥巨资进行减灾工程建设。

但是,与工程性措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的非工程性减灾措施方面,尤其是在针对灾害发生后的应对和恢复方面的措施如巨灾保险的发展则显得滞后和不足。

影响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有:(1)保险公司实力较弱。

由于巨灾保险的高风险、高损失、高赔付不能给保险公司带来利润,巨灾保险一直被保险公司视为畏途。

现阶段,我国保险公司的总体实力较弱,缺乏巨灾保险的数据库和费率厘定等技术,不利于在全国全面开展巨灾保险。

(2)社会公众和企业巨灾风险意识薄弱。

由于我国的保险宣传力度和风险教育的缺乏,我国社会公众和企业对巨灾没有足够的认识,对巨灾的是否发生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意投保巨灾保险。

(3)公众对举国救助方式的依赖。

我国虽然没有地震等巨灾险的保障体系,但在面对巨灾风险时,相应的安抚、救助也不少。

在汶川大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这些灾害面前,我国采取的是举国救助的方式,从某种程度上看,也很成功。

这种救助方式传递了个人无须为风险操心的信息,这可能会让公众忽略对巨灾风险的预防。

3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注意的问题3.1建立和健全巨灾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完善的巨灾法律法规是巨灾保险制度正常运作的基石,也是巨灾保险制度获得成功的保证。

美国国会曾先后颁布一系列法令,以此来促进本国巨灾保险业的发展,比如《联邦洪水保险法》(1956)、《全国洪水保险法》(1968)、《洪水灾害防御法》(1973)、《洪水保险改革法》(1994)等。

另外,在巨灾保险的实施上,各国大都通过立法将之纳入强制保险范畴,以解决巨灾保险需求的不足。

比如美国建立了洪水保险社区强制参加制度,即在美国的洪水保险体系中,国家认定的洪水风险区域的社区必须要参加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否则将受到联邦政府的惩兰东娟:我国巨灾保险体制构建的几点思考制度建设2011.12133罚。

可见,巨灾保险制度能够发挥巨大作用,其关键就是有比较完善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和保障。

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专门的巨灾保险法律,虽然在《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国家颁布的《防洪法》及《防震减灾法》等法律也明确表示国家鼓励并扶持开展相关保险业务,但对如何建立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并没有做任何具体的规定。

我国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制定巨灾保险法,用法律形式明确政府、保险人等主体在巨灾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对巨灾保险组织机构、运行方式、保障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政府作用、资金筹集方式、财税支持政策、赔款处理方式、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规范,建设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巨灾保险体系,分散巨灾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保障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3.2充分发挥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的作用从国际经验来看,很多国家政府都直接或间接介入巨灾保险市场。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政府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

一是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损减损措施来降低巨灾造成的损失,如改善环境,保持水土,提高建筑抗震等级来应对地震灾害等。

二是出台相关政策进行适度引导和宣传,把巨灾保险与防灾、减灾的相关激励政策结合起来,形成巨灾保险与防灾、减灾良好互动的格局,以保证巨灾保险较高的参保率。

三是政府应发挥强大的宏观操控能力,推动保险、气象、灾害、民政等单位的数据整合,建立科学化的巨灾风险分析评估平台,形成查询方便快捷、资料完备的数据库,为保险公司设计巨灾保险产品、制定合理的市场价格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巨灾保险实施给予财政补贴的政策,切实提高巨灾保险的覆盖面。

比如直接补贴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的经营费用,减小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减免保险公司与经营巨灾保险相关的税收;对于积极开展巨灾保险业务的公司,在其开展其他保险业务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以险养险。

3.3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险制度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灾害种类多,各地经济发展参差不齐,难以形成统一的巨灾保险制度标准。

因此,我国可避开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统一的巨灾保险制度,对不同的地区进行有针对性的发展。

政府可组织气象、地质等有关专家对全国各地区进行风险评估,将受到巨灾严重威胁的地区分别划入相应的巨灾区。

例如,可以将河北、云南、四川、辽宁等省份划为地震区,将湖南、湖北、安徽、浙江等省划入洪涝区,将广东、福建、海南等省份划入台风区,依此开发相应的巨灾保险险种。

以广东省为例,广东是我国经济第一大省和重要的制造业及出口中心,2010年国民生产总值6800多亿美元,但广东省又深受热带气旋侵袭,台风登陆频率高居全国之首。

从国家气象局发布的数据来看,1949—2008年,在我国登陆的热带气旋中有将近40%在广东省首次登陆。

这一数字几乎等于另外两个台风重灾区海南省和福建省的总和,每年当地政府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防灾减灾及灾后救赈。

基于此,我国可考虑首先在广东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险制度,同时由于广东省巨灾种类相对单一,可以有针对性地发展区域性台风保险险种。

这样不仅可以造福广东本地,还可以在全国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有利于在其他地区因地制宜地逐步开展。

3.4巨灾保险作为主险项下的附加险美国加州、我国台湾地区、法国、日本和新西兰,都把地震险设计为财产险的附加险。

这是因为:地震风险的巨灾性和偶发性不符合大数法则,若作为独立设计的主险会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不确定性;若地震保险设计为财产险的附加险,大量的财产险业务可以平衡地震险业务给保险公司带来的财务上的不稳定性,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财产险业务的获利来弥补地震险业务的部分亏损。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借鉴国际上地震保险的经验,采取强制附加险的方法。

政策性巨灾保险可通过立法采用在主险项下自动附加的方式投保和承保。

同时保险公司承保的巨灾保险也必须采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统一条款和费率。

3.5建立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金融改革的深化,我国也应建立起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积极运用再保险分散风险。

目前,世界最大的巨灾再保险市场是美国、英国和日本,它们占到全球巨灾再保险市场份额的约60%。

我国应实行国家再保险和商业再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方式,商业再保险公司对超过保险公司赔付额度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超过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部分由财政承担,政府在巨灾保险的承保体系中承担的是最后再保险的职责。

二是发行巨灾债券进一步分散风险。

巨灾保险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责任能力和赔付能力有限。

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可以分散化解巨灾损失,扩大资金来源,最大程度上分散巨灾风险,增强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资本市场尚不完善,市场透明度不高,因此商业保险公司直接发行巨灾债券的可行性不大。

政府具有最高的信用等级和透明度,能大大降低巨灾债券的发行成本,可以考虑由政府发行巨灾债券。

随着资本市场的日趋完善,再实现由政府到商业保险公司直接发行巨灾债券的转换。

三是买入股票对冲巨灾风险。

保险公司可根据巨灾风险的种类买入相反方向头寸的股票。

例如,当转移地震风险时,应购入在巨灾发生时会相应上涨的股票,如方便面、矿泉水企业的股票。

当巨灾来临时,一方面保险公司面临大量的巨灾索赔,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其在股市的投资收益来对冲赔付造成的损失风险。

中国市场2011年第52期(总第663期)制度建设134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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