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理念与法治政府
宪政与法治的关系研究
宪政与法治的关系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宪政和法治的话题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而宪政和法治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原则和理念,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互动,成为了学者们探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宪政与法治的定义、宪政对于法治的意义以及法治对于宪政的约束等方面,深入探讨宪政与法治的关系。
首先,宪政与法治的定义是研究的起点。
宪政是指国家政治权力的运行和管理以宪法为依据的一种政治体制,其中包括各种政府机构之间的权力分立、权力制衡等。
而法治则是指依法行政,法律是治理的基础和纽带,通过依法治国来实现社会秩序和公正。
宪政与法治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共同点在于二者的核心概念都基于法律的尊重和遵循,不同点在于宪政更注重体制和制度的建立,而法治更注重法律的制约和运行。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宪政对于法治的意义。
宪政旨在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此需要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法治机制。
宪政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建设,为法治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保障。
比如,宪政通过设立独立的司法机构来保证法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了法治的有效实施。
同时,宪政还通过权力分立和制衡机制来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进一步巩固了法治的基础。
因此,宪政对于法治的意义在于为法治提供了保障和运行的制度保障,使其成为现代社会的基石。
然而,宪政与法治的关系并不是单向的,法治也对于宪政的约束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法治的框架下,即使是宪政权力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
法治通过对宪政行为的监督和制衡,保证了宪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治可以通过司法审查、合宪性审查等手段,对宪政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进一步提升了宪政的质量和效果。
同时,法治还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约束,限制了宪政权力的滥用和过度扩张,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因此,法治对于宪政的约束在于为宪政提供了方向和边界,使其行使权力更加有序和合理。
综上所述,宪政与法治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
宪政通过建立体制和制度,为法治提供保障和环境;法治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对宪政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
对法治政府的理解
对法治政府的理解法治国家是税收法治的政治基础,市场经济是税收法治的经济基础。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对法治政府的理解,希望大家喜欢。
对法治政府的理解篇一西方法律文化对法治政府的认识在西方思想理论中,对法治政府的解释,主要有三种:一、法治政府是依法组成并且依法治理,依法行使政府权力的政府。
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政府的含义与法治的含义具有相同之处。
正如英国学者威廉·韦德所指出的:“法治有许多不同的含义和推论。
”第一层含义是,“政府行使权力的行为,即所有影响他人法律权利、义务和自由的行为都必须说明它严格的法律依据”。
第二层含义是,“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
二、把“法治政府”理解为三权分立的政府。
三、认为“法治政府”与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相关联。
英国思想家哈林顿说:“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
” 这正是“法治政府”的根据。
另外,关于西方对法治政府基本内涵的阐述中,值得说明的一点是,一般将依法行政确定为政府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
特别强调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要求政府权力有限并受议会立法制约。
如在英国,即将政府依法行政看作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强调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强调政府越权无效,认为法治政府应当是依法办事,限制自由裁量权,公民和政府之间的争议由法院解决。
中国现代法律文化对法治政府的阐释在中国,由于受封建传统思想的禁锢,对法治政府一直缺乏系统的思考。
到了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理论界才开始关注和研究法治政府。
关于对法治政府的内涵,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第一,法治政府不仅仅是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受法律约束或依法运作的政府”,而是由熟悉或精通法律的人组成的政府。
第二,法治政府是指整个政府的设立、变更、运作都是合法化、规范化的,包括政府整体行为和个体行为都是合法、规范的。
在政府整体行为中强调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和政府决策的合法性、规范性,在政府个体行为中主要指政府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
宪政与法治的关系
宪政与法治的关系摘要: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是宪政的必要基础。
宪政反过来又保证了法律内容和形式的公正,维持法治人治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法治宪政关系一、相关概念首先,就“宪政”的概念来看,目前,对于宪政的解释尚无一致的明确说法。
有的学者认为,宪政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和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宪政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定和钳制政治权利的公共规则和制度;有的学者认为,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和较好的政治条件等等。
而在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从本质上将宪政定义为民主的政治。
而实际上,宪政就是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
(1)其次,就“法治”的概念来看,法治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
简而言之,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
法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而对于法治终究是好是坏自古便有争论。
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同时并存。
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
他的基本立场是人治优于法治。
他认为,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好。
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
他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发端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不过,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隶社会里的法治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是一回事,奴隶连人身自由都没有,又如何建立法治社会呢?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
”最后,就“关系”的概念来看,第一指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第二指人与人或人与物之间的某种性质的联系;第三指对有关事物的影响或重要性;第四泛指原因、条件等。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2、诚信政府—法治政府的内在升华
孔子:“足食,足兵,民信之矣。” “信,国之宝也。”
当前我国政府失信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是政府公共政策的随意性、任意性。 二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决定随意更改,或轻
诺寡信不承担责任。
3、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灵魂
从法治角度来看,权力与责任是相联系和 相统一的,有权必有责,行使多少权力 承担多少责任,并且政府权利(职权)本身 就是一种职责、一种义务,政府的权力 (职权)必须依法积极行使而不能放弃,否 则就是失职,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法治政府的科学内涵:
首先,关注以下两组相关概念
✓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 ✓法制政府与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指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要依据“法律”规定,在宪法和法律
等法律规范的范围内活动。
• 从价值取向来看, “依法行政” 更多强调的是一种行政机关的行为 原则,即对行政机关从事的社会公 共管理活动所提出的一种原则要求。
个人认为,有三大挑战:
➢制度方面(如执法随意性) ➢观念准备 ➢外部环境建设 何以见得?
四、树立依法行政理念, 建设法治政府
(一)、树立宪政意识
✓ 宪法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 ✓宪法的人权的根本保障书。 ✓宪法是根本治权之法。 ✓宪法是公民的生活方式。
(二)、进一步提高执法者法律 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一、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 的关系
1、“法治政府”理念形成过程: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
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表明了法治的
意向)
1984年 (提出“从依政策办事,
逐步转变为既要依政策办事,又要依法律办事”
的方针,这是法治的准备阶段)
西方政治制度思维导图
西方政治制度思维导图西方政治制度思维导图旨在通过简要介绍西方政治制度的核心概念和结构,为读者提供对该主题的背景信息和基本理解。
西方政治制度思维导图是对西方国家政治体系的整体结构和主要内容的图形化展示。
它涵盖了西方政治制度中的各个要素和它们之间的关系。
政治权力分立:西方政治制度基于权力分立原则,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独立的权力机构。
这些机构相互制约和平衡,以确保权力不集中于某一方。
宪政原则:宪政是西方政治制度的核心原则。
它涉及宪法的制定和运作,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定政府的职责和权力限制。
民主选举:西方政治制度强调民主原则,通过定期选举来选择政府领导和代表。
选举是公开、自由和平等的,确保公众参与和政府合法性。
政党制度:政党在西方政治制度中起着重要作用。
政党通过组织选举、制定政策和代表公民意愿来参与政府决策。
法治原则:西方政治制度基于法治原则,法律是统治的基础和准则。
法律适用于所有人,包括政府和公民,确保公正和权力的合法性。
公民社会:西方政治制度鼓励公民参与政治事务和社会组织。
公民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媒体和利益团体,它们在政策决策和社会问题上发挥作用。
人权保障:西方政治制度高度重视人权保障。
尊重和保护人权是政府的责任,包括、宗教自由、平等权利和法治保障。
以上要素在西方政治制度中相互交织和关联,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稳定和公正的政治体系。
政治权力分立、宪政原则和法治是支撑政治制度稳定的基石。
民主选举、政党制度和公民社会是政治参与和决策的重要机制。
人权保障则是政府和制度与公民之间的重要纽带。
这些要素和关系共同构成了西方政治制度思维导图的核心内容,进一步展示了西方政治制度的特点和运作方式。
民主制度是西方政治制度思维导图中的核心要素之一,它基于一系列基本原则、运行机制和特点,实现了人民的直接或间接参与政治决策的权利。
民主制度梳理了政治体系中的权力分配、责任和限制,保障了人权和公民自由。
下面将详细介绍西方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和特点,并分析其在西方政治制度思维导图中的地位。
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摘要: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是建设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而建设法治政府则是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前提和进一步实现全面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基础,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诉求。
各级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始终处于支配地位,一个依法行政的政府是社会改革发展的稳压器和助推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工程中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筹规划、积极推进的主导性作用。
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障是实行民主宪政。
民主宪政追求的目标正是社会的和谐。
实行民主宪政的基本要求是确立民主宪政观念,弘扬民主宪政精神,建立民主宪政制度。
关键词:和谐社会;民主法治;法治政府;民主宪政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决定了未来的中国政府必须是法治政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是建设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
而建设法治政府则是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前提和进一步实现全面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基础。
一、民主法治: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的首倡者胡锦涛同志把“民主法治”位列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之首是非常富有科学头脑和战略眼光的。
民主法治是制度特征和价值特征,其余都是结果特征。
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无法保障诚信友爱的人际社会关系,就不可能出现充满活力的社会发展状态,就难以形成安定有序的社会局面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生态环境;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现代化气息,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社会。
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缺乏民主和法治,是最大的不和谐。
因为社会主义的实质就是以社会为主义,即以社会的全面进步为旗帜,以社会的高度自治为理想境界。
社会主义的神髓就是反专制、倡民主;弃人治、崇法治。
因此,发展民主、实行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题中之义。
传统社会主义的最大弊端就是在过度强调计划功能否定市场功能的同时,虚拟民主、淡化法治。
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就是把建设市场经济国家和民主法治国家作为根本性的目标。
宪政的基本精神——自由、限政、法治
¹2001年5月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May,2001第22卷第3期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Vol.22l.3宪政的基本精神:自由、限政、法治田忠(广东行政学院政法系广东广州510631)[提要]理解和把握宪政的真正涵义,建立真正的宪政国家,必须深刻领会宪政的基本精神:自由、限政与法治。
文章深入探讨了宪政的三大基本精神,并从中概括出宪政的内在逻辑:保自由而立限政,立限政而行法治。
宪政精神的三个环节是生死相关的,缺失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宪政都不是、也不可能是真正的宪政。
[关键词]宪政国家;基本精神;自由;限政;法治[分类号]D0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281(2001)03-0005-03宪政国家是指为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使其免受政府及他人的侵蚀,通过并依据宪法对政治权力进行有效限制与规范的国家。
把这个定义分解开来,其中包含三层内涵:其一,践行宪政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免受政府及他人的侵害与腐蚀。
这是自由精神的体现。
其二,为了实现自由的目的,需要对政治权力进行有效的限制与规范。
这是限政精神的体现。
其三,限政的目标需要通过和依据宪法来完成。
这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一、关于自由宪政论者无不是自由主义者,无论他是保守派,抑或激进派。
因为宪政的根本宗旨是保障人的自由权利。
宪政论者总是从论证人的自由出发阐释其思想主张的。
那么自由的观念从何而来呢?人所共知,现代的自由价值观是14、15世纪欧洲文艺复兴的产物。
或者更深入一点说,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因为它发端于当时世界上最繁荣的商业共和国: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等。
这大概不是历史的巧合,因为从此以后市场经济发展到哪里,这种自由观念便植根于哪里,文艺复兴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深刻改变了人类社会的命运与文明进程。
正是这次文艺复兴使人有了真正的自我意识,使人用全新的眼光审视、评价和批判他周围的世界。
法治政府:法治与政府的宪政整合
二 、 代 宪政 的 要义 分 析 现
从 西 方 宪政 发 展史 而言 , 代 意义 上 的宪政 脱 现
束之下 , 必须有一实体性制度 和程序性制度来保 护 胎 于人 们与 绝对 的 国家权力 之 间 的斗 争过 程 , 以 , 所
公 民 自由权 和经 济 自 由权 , 其 免 受 机 构 的 任 意 干 无论是宪政的思想基础还是具体 的政治原则和操作 使 预 。L其 次 , ”1 ] 现代 法 治 是从 法 治 状 态 对 个人 活 动影 过 程都 显露 出明显 的 自由主义 色彩 。一般 而言 ,古 “ 对 响和功 能 而言 的 , 治 之 所 以优 于人 治 就 在 于 法 治 典 宪政 传统 思想 包 括 : 那些 由人 民选 举 为统 治者 法 对 能够为社会成员的行为和生活营造一个 比较确定的 的人 和人 民本身 的权 力加 以 限制 的 重要 性 ; 分权
量 , 文试 图揭 示法 治政 府 的 内涵 , 索宪政 整合 的 从 的法律 又应 该 本 身 是 制 定 良好 的 法 律 。 本 探 ”法 治 的 机制 。
一
道德性 体 现 了法 治 的人 文关 怀 和 进 步 精 神 , 今 而 当
、
现 代 法 治 的 一 般 内涵
言 , 谓 良法就 是反 映和保 障 人权之 法 。再其 次 , 所 就
法 治 政 府 : 治 与 政 府 的 宪 政 整 合 法
汤 梅
( 武汉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 , 湖北 武 汉 4 0 7 ) 3 00 摘 与法治 社会 的核心 内容 , 也
是事关 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的系统工程 。法治政 府的生成遵循 着 自身特 有 的规 律 , 法治政府 决不是 “ 法 治” 政府” 与“ 的简单叠 加 , 就实质而言 , 法治政府是“ 法治 ” “ 与 政府” 的宪政整 合 , 这一结论 是从现 代法治 的一般 面貌 、 宪政对 法治的基 本要 求以及法治政府的构成要件 的关联分析 中得 出来 的。 关键词 法治政府 ; 法行政 ; 依 宪政整合 ;宪政机制 ; 利益平衡
许崇德:宪政是法治国家应有之义
①宪政是法治国家应有之义许崇德【内容摘要】宪政即民主的政治。
危害我国宪法的尊严及其实施的思潮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自由化思潮一是以极其革命的面目出现、打着反“西化”的旗帜的极“左思潮。
前一种思潮的推动者们赤裸裸否定我国宪法,人们较容易识破其真实面目,后一种思潮的推动者们并不单刀直入地否定我国宪法,而是采用釜底抽薪的办法,先悄然歼灭“宪政”这个提法,以便架空我国宪法,否定宪法的运用和实施,使宪法边缘化。
较之第一种思潮,这第二种思潮对我国宪法危害更烈。
极“左”思潮的推动者否定宪政的提法没有任何一点站得住脚的根据。
这种故意撇开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片面地把“宪政”定义为资本主义,然后编造出“宪政”提法会招致西化的神话,误导舆论,欺蒙领导,其意欲挥舞大棒重启反右派运动的作法很不合时宜。
【关键词】宪政宪法法治误导舆论欺蒙领导【正文】毛泽东在1940 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对宪政提出了一个经典性的定义 “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毛泽东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法,把宪政区分为资本主义宪政、社会主义宪政和新民主主义宪政等不同性质的类型,并预言“全世界将来都要实行社会主义的主。
”毛泽东的国家学说及其发展观是不朽的。
宪政即民主的政治。
这个“民主的政治”当然不是无序的、随心所欲的政治。
①本文摘自《法学》2008年第2期特稿,作者许崇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它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了的政治。
宪政,政治而带有“宪”字,表明了它是依照宪法的规定而运行的政治。
所以,宪政和宪法在实质上乃是一个事物的两面: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依据,宪政是宪法的运行和实施。
如果没有宪法,也就谈不上宪政。
同样,如果没有宪政,宪法也不过是写了文字的纸张而已。
宪政的民主性质与程度如何,在于它所据的宪法及其内容如何。
英、法、美等西方国家的宪法是资本主义宪法,所以这些国家的宪政是资本主义宪政。
他们搞的是资产阶级专政、“三权分立”、议会制、多党轮流执政等那一套。
论法治政府与“宪政中国”之构建
下 的政府 。“ 民的恶是 由统 治者 造 成 的; 治者 的恶 人 统
则是 由法律或法 令造成 的 ” , 哈林 顿 的这一 名 言道 出 了 良法统 治对 于法治政 府 的重 要性 。 良法统 治是 法治
之安排 、 社会 之结 构 、 民之 质素 与 民众之 信仰 。故 修 公 宪法虽易 , 行宪政 实难 。 …“ ” 宪政 中国” 构建是一项 复杂
[ 收稿 日期 】0 6 0 O 2 0 — 9一 1 [ 作者简介 】 何士青( 一 1 9
7 ・ 4
)女 , , 湖南省长沙市人,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 法学博士, 武汉大学政治学博士后 ,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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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 政权 不是无 限 的, 它受 到法律 的规制 , 体表 现在 具 政 府职权 法定 、 政权 依法行 使 、 违法失 职或 不 当行 行 在 政 时承担 责任 等方 面。这种 规制 主要 通过两 种 方式来 实现 : 是立 法机关 行使立 法权 , 一 制定 良法规 范行政 权
而艰巨的系统工 程 , 中法 治政 府建设 是关 键 和核 心。 其 要解决修 宪 法易 , 宪政难 的 问题 , 行 就要 全面 推行 依 法 行政 , 努力建设 法治政 府。
政 府 的要 义 , 法治政 府不 可或缺 的要 件 , 法治政府 是 是 的基本要求 , 法治政 府的基本标 志。 是
第一 , 良法统治是法治政府 的要义 。 自古希腊 思想 家亚里士多德提 出“ 治应该 包含 两重 意义 : 法 已成立 的 法律获得普遍 的服从 , 而大家所 服从 的法 律又应该 本身 是制定得 良好 的法律 ” 之 后 , 良法统 治是 法治要 义 的 思想 流传 至今 。尽管后来有 的法学家分析认 为“ 恶法亦
从宪政意识视角辨析“法治国家”与“宪政国家”
从宪政意识视角辨析“法治国家”与“宪政国家”作者:王功建来源:《东方教育》2016年第03期【摘要】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已经写入宪法,标志着我们走在了法治或宪政的道路上。
然而,宪政建设之难,不仅受制于制度之设计,更决于公民宪政意识的确立。
所以在当代,中国要真正成为一个现代化国家,加紧中国公民宪政意识的确立显得尤为迫切。
【关键词】宪政意识;法治国家;宪政国家;紧迫性一、问题的提“中国自有宪法已近百年,然中国之宪政建设尚待完成。
盖宪法之于宪政,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
故修宪法虽易,行宪政实难”1 在宪政的道路上可谓荆棘遍布,举步维艰。
然而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中将“依法治国”确立为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于1999 年3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载入宪法,用法律的形式把“依法治国”方略确定下来,标志着中国彻底摒弃人治影响,坚定不移地走上了法治之路2 一时,“在共和国所及之处,诸凡政治生活、会议文件、集会讲演、新闻报道、大众传媒、学术著作、课堂教学乃至街谈巷议,`法治' 二字在见著纸面、显示银屏等等方面的频率都居高不下。
”3但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一方面,我们必须保持足够的清醒,切忌用趋势代替现实;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对“法治理想”国抱有坚定的信念,更加执着地追求。
实现法治理想国,这是当代中国人的历史责任。
4那么,该如何承担这份责任呢?那就是要建设一个“宪政国家”,但其建设过程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这首先要求的是我国公民的宪政意识的确立,而我国著名宪法学家周叶中教授提出的“宪政中国”这一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为其提供了理论依据。
加强我国公民宪政意识的培养,在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三大文明建设的推进过程中已成为政治生活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政、自由与正义
宪政、自由与正义【摘要】本文探讨了宪政、自由与正义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在首先介绍了宪政的基本原则,包括规范权力、保障人权、确立法治等内容。
接着分析了自由与宪政的密切关系,强调宪政为个体赋予自由权利。
正义在宪政中的地位也受到了关注,认为宪政应当维护公平正义。
文章还探讨了宪政对自由与正义的保障以及权力制衡的重要性。
结论部分总结了宪政、自由与正义的共同目标,强调了宪政对自由与正义的重要意义。
整体而言,宪政在确保自由与正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基础。
【关键词】宪政、自由、正义、概念、重要性、基本原则、关系、地位、保障、权力制衡、共同目标、重要意义1. 引言1.1 宪政、自由与正义的概念在现代社会中,宪政、自由与正义是三个密不可分的概念,它们构成了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
宪政是一种以宪法为基础的政治制度,其核心理念是政府依法行政,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
自由是个体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行使自己的权利,享有言论、信仰、集会等自由。
正义是对权利的公平、平等的保障,是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得到合理调整的结果。
宪政、自由与正义的概念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们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建设和发展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只有在宪政、自由与正义的指导下,我们才能走向一个更加公正、平等、自由和和谐的社会。
1.2 宪政、自由与正义的重要性宪政、自由与正义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宪政作为规范政府行为的法治基础,为自由与正义提供了保障。
只有在宪政的框架下,个人的自由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社会正义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宪政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为人们创造了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让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自由和正义的权利。
宪政、自由与正义的重要性在于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了基础。
2. 正文2.1 宪政的基本原则宪政的基本原则是指国家政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监督,政府应当遵守宪法,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政条件下政府如何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基 础 上 的大 国 的稳 定。当 前我 国法 治 政府 定 性从 而 导 致君 主专 制 式 法 制 的稳 定 正义 和 程 序 正义 都 得 到全 面 的 实现 。法治
一
完政条件下政府从 本 身的 角度 如何贯彻 外的强 制性 整合与 内化 了共 同价 值准则 行使只要实质 内容 正确 ,程序 缺失也无
社 会 主 义 法 治理 念 。
整合紧 密的结合在一 起 ,它一方 面通过 关紧要 。这种 重实体轻程序 的传统法律 庞 大的 官僚 体系从上到 下 ,另~ 方面又 观 念表现为我 国几千年的流行诉 讼法和
辽 宁 营 口人 ,辽 宁 公 安 司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的 国家。但是我 国大~统的观念 深入人 方 ,大多 数情况下都是行 政官员亲 自审 院 法 学 院 法律 基 础 教 研 室 工 作 ,主 要 从 心 而且 文化 的差异 性 也并没 有 超越 , 因 理案件 , 并掌握决定权 。因此司法机关实 事 宪法 和行 政 法 方 面 的研 究 。
毫 无疑问 ,我 国传 统习惯的 非理 性 至地 方 , 可以监理司法 。在 中央 、 都 三省
化, 在根本上构成了法治的破坏力量。尽 六部 的官员可 以直接参 与重大案件 的审 【 作者 简介 : 于厚 亮(9 2 ) 男( 18 一 , 汉族 ) , 管我国是一个 具有文化多样 性和丰 富性 理 , 而皇 帝拥 有最高的 司法 审判权 , 地 在
此 在这 种 在 这种 利 益 对 立 和 本 土文 化 际上只是行政 机关的附庸 ,历史没有独 中, 从根本上 就无法建构 法的大厦 , 它也 立性可言 ,从 而也就谈不上 对行政应有 的监督与制约。l a l
宪政与法治
宪政与法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宪政实施的前提,没有宪法就不会有宪政。
宪政是实施宪法的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实质意义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着宪政的性质与表现形式。
对法治的理解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将法治理解为工具,另一种将法治理解为价值目标。
这两种理解并不矛盾。
首先,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
其次,法治也包含自由、民主、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
因此,作为工具的法治和作为价值目标的法治相互统一,相辅相成。
法治的前提是良法。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著名的法治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法治是宪政的基础,宪政是法治实践与经验的理性总结,但宪政保护的范围比法治更广泛。
它赋予了少数人抗衡“多数人暴政”的权利。
法治和宪政的实现离不开市民社会的培育和成熟。
市民社会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市民社会是相对政治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其次,市民社会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第三,市民社会实行法治,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四,市民社会以各种自愿自治组织为中间纽带;最后,市民社会以个人自由、平等、权利、契约为根本原则和价值。
市民社会这一概念产生于西方,但却有着超地域、跨文化的普遍意义及价值。
其中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中介,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等是一切市民社会的共同特性。
中国市民社会的构建在客观上无法照搬西方国家经验,在方法论上也不应该照搬西方经验。
首先,中国现在依然是一个超大型农业国家,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因此,在推动城市化发展,构建市民社会时,都必须考虑到亿万农民的现况,而这一点在西方市民社会形成时是不存在的。
再者,中国历史上就没有市民社会的传统,而是高度的国家社会一体化。
构建市民社会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与西方有根本性差别:西方是自发进化型的,中国则是政府主导型的;西方有着社会自治的历史背景,中国则背负着国家文化传统。
关于宪政的几点分析正
关于宪政的几点分析(草稿)王如娃党的十八大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自1982年至今,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至今已经30多年了。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讲话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
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
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
一、宪政不等同于民主1940年代初,在宪政促进会的成立大会上,毛泽东同志于当时的那种政治环境中,为了得到广大民众的拥护,“敏锐地洞见了当时中国所存在的民主主义潮流是一种可以汲取的政治资源,”因此他响亮提出“宪政是民主的政治”,而且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
这在当时是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的,因为在没有一部真正的宪法的情形,提倡运用民主这一工具性价值,对抗专制,是当时唯一能够和平的交换意见和交换政治权威的方法,极易的得到当时受国民党专制统治和外国势力压迫的中国广大民众的支持和拥护的。
那什么是民主呢?在近代中国,陈独秀曾经认为德先生与赛先生“将救治中国政治上道德上学术上思想上一切的黑暗。
”一般的通说认为,民主与专制相对,是建立在“一人一票”原则基础之上的简单的多数决定规则。
民主即是多数统治和多数票决制。
著名法学家哈耶克认为“民主是一种程序规则,是确定政府决策的一种方法或一种程序。
民主问题只是一种程序问题,形式问题。
”在本人看来,民主在宪政中更多的体现的是一种工具性价值,,即在制定宪法的时候更多体现多数人的意志。
但民主和宪政并不一致,宪政还包含着法治、自由、平等、正义等诸多价值理念,有时甚至对立。
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宪法具有反民主的特性。
宪法主要致力于确保个人争端解决程序的公平,而民主则更强调多数的共性。
宪法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保障的是少数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如在宪法修改程序上要绝对多数通过才可以修改宪法,也就是说少数人的反对就可以让多数人的意志搁浅。
宪法的存在如同紧箍咒一样,制约着多数人的恣意。
宪政主义名词解释
宪政主义名词解释
宪政主义是一种政治理念,强调政治权力应受法律限制和制约。
它包含以下几个核心概念:
1. 宪法:宪政主义的核心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政治秩序。
宪法是一份法律文件,确立了国家的基本法律框架、政府组织形式、公民权利等,并规定了政府和公民的权力与义务。
2. 三权分立:宪政主义倡导三权分离,即将国家政权分散到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机构中。
这样可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增加权力制衡和相互制约,减少滥用政治权力的风险。
3. 法治:宪政主义强调法律至上,要求政府及其代表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权力,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宪政社会将法律视为规范社会行为的标准,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确保政府行为的透明和责任。
4. 权利保障:宪政主义注重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人身自由等。
宪法规定了这些权利,并规定了政府的职责是保护公民的权利。
一旦政府侵犯这些权利,公民有权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5. 民主制度:宪政主义通常与民主相结合,认为民主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
宪法确立了选举制度和民主程序,使公民能够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来参与决策和政府管理。
总之,宪政主义追求建立一个受宪法约束、拥有三权分立、尊
重法治和保护公民权利的政治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政府的合法性、责任性和公正性,保障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政是法治的高级形式
宪政是法治的高级形式。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宪政的载体,人权是宪政的目的。
宪政包含民主、法治和人权三个基本要素,宪政民主就是以宪政主义为根本的民主制度,宪政决定法治,宪政和法治必须是以良法为前提,良法之关键在于宪法的至上性。
现代政治中的民主、法治与宪政2008年民主、法治和宪政作为现代政治中的三大核心要素在当今被普遍承认。
然而,三者之间尤其是民主与宪政的关系如何,人们的认识则存在较大分歧。
当下中国的政治发展以民主和法治为基本取向,在这一背景下,厘清民主、法治与宪政的关系,明确宪政对民主和法治有何意义,无疑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关照性的理论课题。
本文主要就“三要素”在现代政治中的内在关联性作一初步分析。
一、走向制度化:民主和宪政造就现代民主政治民主与宪政的关系历来存在争议。
分歧的焦点在于:宪政是促进民主还是限制民主?肯定者认为,民主与宪政相互依赖、密不可分,宪政并非排斥民主,相反却能巩固和加强民主体制。
反对者则声称,民主与宪政互不相容,宪政是死者统治活人的工具,在本质上是非民主的。
孰是孰非?关键在于民主与宪政之间是否存在契合点。
以笔者的分析,回答应该是肯定的,这就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制度化趋势。
民主是什么?最简单也最没有争议的回答是:民主是指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
正如萨托利所说:“民主的词源学定义很简单,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或权力。
”然而,人民何指?人民的权力表现为什么?多数人的统治又是何种状态?对这些问题的解答衍生出不同的有关民主的思想和理论。
在各种民主理论和主张中,从民主的本义出发追求理想化的纯粹民主思想,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都一直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纯粹民主理论强调人民享有主权的完整性、行使权力的直接性、人民对政治的广泛参与和自治,以及多数统治和权力的绝对性。
不同的纯粹民主论者或各有侧重,但对民主的追求始终不会放弃这些基本主张。
然而,在当代,对民主的探索更多的是把民主定义为制度的类型,专注于基于一定价值理念——例如人权、自由、平等之上的制度安排和设计,着力解决民主制度如何才能既是合理的又是有效的问题。
法治政府知识点总结
法治政府知识点总结一、法治政府概念法治政府是指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受法律约束、依法负责的政府。
法治政府是现代政府的核心理念之一,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政府行为的规范的基础。
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人权、公共参与和监督。
法治政府的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二、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则1. 依法执政:政府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保证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依法行政:政府在具体行政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范进行行使行政权力,保障行政活动的合法合理性。
3. 公正司法:政府必须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和公正,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和申诉权。
4. 保障人权:政府必须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权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5. 公共参与和监督:政府必须保障公众参与政府决策和行政活动,保障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和批评权利。
三、法治政府的组成1. 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部分,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法律,监督政府的行政活动。
2.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部分,主要职责是执行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3. 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部分,主要职责是审理案件,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和申诉权。
4. 政治参与机构:政治参与机构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部分,主要职责是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参与政治权。
四、法治政府的机制1. 法律制定和修改机制:国家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程序和规范,保障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行政行为机制:国家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障行政活动的合法和合理。
3. 司法审理机制:国家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必须依法保障公民的诉讼和申诉权利,保障公正司法。
4. 政治参与机制:国家机关必须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利,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
五、法治政府的建设1. 法治宪政建设:国家机关必须依法依宪行使职权,依法依宪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精神的法治观念与法治理念
宪法精神的法治观念与法治理念一、引言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国家和社会在治理过程中依法行使权力,并以法律为基础确保公民权益的一种理念和体系。
法治观念与法治理念是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探讨宪法精神对法治观念与法治理念的影响。
二、宪法精神与法治观念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权力运行规则。
宪法精神是宪政理念和价值观念在法律层面上的体现,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指导原则。
宪法精神对法治观念的塑造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宪法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和制约性,要求国家行使权力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这引导了人们形成依法行事、尊重法律的法治观念。
其次,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要求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使得公民对法治产生了信任和期待,形成了倡导法治社会的法治观念。
三、宪法精神与法治理念宪法精神对法治理念的塑造也具有重要影响。
法治理念是指国家和社会在治理过程中遵循法治原则,倡导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裁判,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首先,宪法强调法律的约束力和权威性,要求国家行为具有法定性。
这促使国家和社会各方面重视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形成了法治理念的基础。
其次,宪法强调司法独立和公正,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这引导了人们追求公正正义、维护法治精神的法治理念。
四、宪法精神对法治观念与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宪法精神对法治观念与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具有以下重要意义:首先,宪法精神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推动了法律的普及和贯彻。
宪法是最高法源,宪法精神的倡导使得人们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尊重,进而形成了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法治观念。
其次,宪法精神促进了法治理念的强化与落实。
宪法明确了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依法行政、依法执政。
这使得法治理念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推动,推动了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构建了公平正义的社会和谐秩序。
再次,宪法精神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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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2期No 12 2008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 on )总第155期Su m No 1155收稿日期:2007206222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重点课题(S A04-103)作者简介:青维富(1966-),男,四川南充人。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学、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研究。
§宪法哲学研究§宪政理念与法治政府青维富(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0031)摘 要:在宪政民主的社会里,政府治理模式对于构建社会制度具有实质的意义。
事实上,一个民主国家的建构过程就是立宪政府的演进过程,人民自由的保障过程就是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的过程。
通过梳理西方立宪政府演进的事实,集中阐释法治政府所具有的多维性特征,并揭示法治政府的实质意蕴。
关键词:宪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20766(2008)022******* 宪政主义包括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要求我们领导人在制定法律之前,倾听、考虑公众意见,与公众协商,向公众做出解释。
这样,才能使领导者对行使手中的权力承担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九届人大通过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提出了行政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在于实行依法行政,这标志着我国政府治理理念和模式的一个巨大变革,即实现从人治政府模式向法治政府模式的转变。
因此,正确理解宪政体系下的法治政府之意涵及特征对当下之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理论意义。
一、西方宪政理念与法治政府事实“法治政府”是西方宪政哲学和法治理论对政府(广义的政府是指由立法、行政和司法构成的政权结构体)原则、组织和运行规则的一种总体构想,是西方宪政和法治得以实现和维持的一种立宪政府治理模式。
西方法治理论的发展过程就是西方在宪政体之下构建法治政府的实践历程。
而“法治政府”作为一种立宪政府的治理模式和宪政民主政府的建构理念,其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
古希腊详述“法治政府”意涵的是亚里士多德。
在《政治学》里,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一个法治政府治理模式的重要思想,即一个秩序良好的共和国,应该是法律而不是人的统治,法治优于人治。
随后,古罗马的西塞罗在《论共和国论法律》中又进一步把共和国视为一种法人团体,要求共和国依法而治。
英国作为宪政事业的起源地,在宪政理论的主导下,把“法治政府”精神世界的建构作为一项历史性的事业。
17世纪英国普通法法治的第一践行者———爱德华・科克表达了普通法至高无上的传统法治精神,提出了司法公正,坚决反对国王对司法权的干预,并要求捍卫法的理性精神,主张英国普通法的至上性特征以及主张有限的自由裁量权。
他认为“自由裁量权意味着,根据合理和公正原则行事,根据法律行事”[1]。
英国启蒙思想家詹姆斯・哈林顿在《大洋国》里提出了“共和国是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提出了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原则要素即共和政体的组织即宪政,共和政体的统治结构和效力源于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力量,共和政体的显著特征是“法律的绝对统治而不是人的统治”,共和政体的核心价值是自由;阐述了“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基本理念,使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理念清晰起来。
同时洛克在其著述《政府论两篇》中进一步提出了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理论。
他认为法治国家及其政府应该是有限政府、权力分立和制衡,法律具有公开性、完备性、确定性和权威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保护公民的“天赋人权”的国家和政府[2]。
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在《英国宪法学导论》中提出了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三原则[3]10,即一是法律至上原则,即法治意味着普通法的至上性或居于社会之主导地位,反对专制权力的影响且排除专制、特权甚至政府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二是法律平等原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总第155期则,即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的平等,或社会所有的阶层都平等地服从由普通法院管辖的国家境内的普通法律;三是判例法原则,即法治意味着英国的宪法不是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其结果,是由普通法院予以确认和实施的。
戴雪法治三原则理论至今仍然影响着世界上许多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构建。
英国继戴雪之后,新自由主义进化论法治观的代表人物哈耶克不仅证成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和规则的文化进化的宏大社会哲学理论,而且阐释了法治的重要性。
哈耶克认为法治政府的原则要素应该包括:法治政府之法的品性即法的一般性与抽象性、法的公知性与确定性和法的平等性;构建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基本条件在于民主宪政、公民自治、权力分立和司法独立;构建法治政府之法治的程序保障在于公众的意见构成对国家权力的有限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有一定的限度及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4]。
而美国先祖们在拓殖之时则制定了体现规则治理的事业的“公平之法”即《五月花号公约》,从三个方面阐述了美国早期政府建立的基础,即宗教正当性基础、契约自治共同体基础和法治政府的合法性基础[5]。
《五月花号公约》是准确地界定和限制政府职能和权力的规则。
它虽不是一部基本法(或宪法),但却是美国法治政府和民治政府的基石。
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马萨诸塞州在1780年宪法的《权利宣言》第30条中以“三权分立和制衡”为中心而提出了法治政府的基本理念。
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所提出的弗吉尼亚方案表述了美国立宪选择的法治政府的基本理念,即一是民主政治社会的基本特征是自由;二是政府应当是一个既保护私人财产,又保护公共财产的共同体,既保护个人利益,又维护公共的善;三是政府应当是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四是政府应当是民众的政府,或至少应当代表人民;五是政府体制的安排应当体现出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原则,使之既能反映社会中不同阶级的利益,又能实现政治权力和职能的划分。
美国宪法的这种设计主要体现了两种制度安排,即法治政府的治理模式和限权宪法的一般原则。
1791年宣称为美国“权利法案”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了法治政府应保护美国公民的十项基本权利。
而美国内战之后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就有关正当法律程序作了规定,它体现了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是实现规则治理的有限政府;并奠定了美国从立宪选择的实验中成为“民有、民享、民治”政府即“三民”政府。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成为近代以来法国法治政府构建的基础性文本。
它规定了法国法治政府的基本内容,即一是法律的平等;二是未经审判不为罪,法律不得溯及既往;三是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所未列举的权利应为人民所保有;四是国家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所未授予的职权;五是司法独立;六是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法令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七是国家机关之间应严格实行分权等等限权宪法的一般原则和法治政府的基本理论。
因此,就西方法学者的观点和西方宪政运动的历史而言,这些理论和事实构成了西方政府治理模式———“法治政府”。
二、解读宪政下的法治政府之意涵在西方宪政主义和法治政府的理论中,对“法治政府”的解释主要有三种意涵:1.“法治政府”是依照宪法组成、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且依法行使权力的政府。
在这种意义上,“法治政府”的含义与“法治”的含义具有同功之妙。
突出的论述是英国著名的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在《行政法》中所指出“法治有许多不同的含义和推论”,即:一是“政府行使权力的所有行为,即所有影响他人法律权利、义务和自由的行为都必须说明它的严格的法律依据”。
二是“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
因此,威廉・韦德教授把法治政府原则概括为,一是政府行为合法性的法治原则。
政府的一切权力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行政。
其要义在于:首先,政府的行为都必须通过议会的授权法予以明确规定;其次,政府的一切行为及活动必须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运行,即政府的立法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都要符合法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越权无效;最后,对任何行政侵权行为的诉求,都必须由议会明确规定的法律予以判定或证明,即行为人须举出能证明其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若普通法院认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有瑕疵,有权宣布本法无效,而判定行政行为侵权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平等的法治原则。
强调政府与普通公民应一视同仁,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其要义在于:首先,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均须由普通法院审理,也即实行“同一法院”审理原则;其次“同一程序,同一法”,即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与审理其他诉讼案件适用同一法律原则和同一程序。
最后,禁止特权。
法律确保公民与政府在法律上的平等性,确保两者的司法权利和诉讼地位平等,在这两者之间法律不偏袒任何一方,政府违法,应当与公民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
取消一切特权。
三是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即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
它强调,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否则国家对于人民的行为不能加以处罚[6]。
2.把“法治政府”理解为宪政制度下三权分立的政府,强调宪法所规定政府权力的分立和制约机制。
典型的是北美殖民地马萨诸塞州在1780年宪法的《权利宣言》著名的第30条规定:“在这一共同体的政府中,为了实现一个法治的政府而不是人治的政府,立法部门将永不行使执行权和司法权或其中之一;执行部门将永不行使立法权和司法权或其中之一;司法部门将永不行使青维富:宪政理念与法治政府2008年第2期立法权和执行权或其中之一。
”3.“法治政府”是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自由的保障和权利的有效保护密切相关的,即法治政府就是保护人民权利和自由的政府。
哈林顿在《大洋国》中提出:“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
”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其经典判决中指出:“公民自由权利的真正本质在于:每个人在其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给予保护。
政府的首要职责就是提供这种保护。
我们一直强调,美国政府是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
但是,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能给受到侵害的法定权利提供救济,那么,我们当然不能认为它无愧于‘法治政府’这一崇高的称号。
”[7]在1959年新德里世界法学家年会上,法学家们进一步提出了现代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基本理念:法治是一个能动的、富有创造性的概念,政府应当被用以维护和促进一个自由社会的个人政治和民事权利。
为此,政府必须确立法治所必需的社会、政治、经济、教育和文化条件,只有在这一适当的条件下,个人才有可能实现其合法诉求的愿望和对其人格的尊重。
因此,《新德里宣言》认为,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必须充分地实现和保障人权,采取与法治相适应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等方面的措施,确保人民的权利予以实现。
4.采取对法治政府的上述三种意涵的综合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