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完善
浅议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重构
色彩 , 不能突 出法 学研 究 的特 征 , 无法 有效 描述现 实存 在 的享有
行政 职能 的行政 机关 内部 机构和 社会 组织 , 随着 法 国 、 日本 等 国 单 纯赔 偿责 任不 同 , 个包含 多种 责任类 型 的集合 概念 , 以从 是 可 行政 主体 相关理 论被 介绍 、 引入我 国 , 很快 这一域 外法 学概念 便 是否 需要经 济补 偿 的角度 分为两 大类 , 一类 为行 为性 责任 , 第 不
在我 国,行 政主体 ” “ 是与行 政诉讼 被告确认 有很强 理论相 关 体 理论 即缺 乏理 论价值 ,也无 益于行 政组 织法 律制 度 的建立 健
性 的概念 。在行政 主 体概 念确立 以前 ,我 国行 政法研 究 中采 用 全 。 此 , 岿博 士认 为这 一质 问的解 构力极 强而 建构 力极弱 , 对 沈
学者 指出这 一概念 中最 核心 的要素 为 “ 具有 行政权 岫 , 且现 实 而
当中我 国法 律 、 法规 、 规章 多是通 过授 予一定 行政权 来确 定行 政
( ) 为性责 任 一 行
行 为性 责任 是我 国行 政法 律中具 有一 定特 色 的行政 责任 规
主 体 的。但是 , 正如 上文 引述 的例 子 , 国规 范性文 件授 予行政 定 , 们认 为这 些行政 责任 形 式在我 国有 其存在 的价 值和 意义 。 我 我
标准。
关键 词 行政 主体 行 政责任 中图分类 号 : 6 D3
一
国别理论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09 (000 -3-2 10 -5 22 1)81 1 0 在事 实上 不具有行 政主 体的“ 体性”从 而认为 目前我 国行政 主 战
试论完善我国行政指导制度
论证。而在实践中, 这个环节往往被忽略, 行政主体仅凭单方的意愿
就作出了指导行为, 由于缺乏论证 , 指导行 为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甚
至 还 与相 对 方 产 生 矛 盾 冲 突 。此 外 行 政 指 导 的 许 多 内容 还 不 能 完 全
权, 即可以作出指 导行为, 至于行政指导有无法律依据, 则没有严格 的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O9 (09O .5—2 10.522 )1000
只 是 一种 引导 行 政 指 导 实现 多层 次 目标 的 预 设轨 道 , 若 舍 此 , 政 倘 行 指 导就 不 可 能 正 常运 行 , 公平 、 正 的 价 值 也得 不到 体 现 。因 为 行政 公
对 方义 不 容 辞 的听 从 行政 指 导 。相 对 方迫 于利 益 上 的 原因 , ” 不得 不 接
鉴于实施行政指导是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内在要求和民主
政 治 潮 流 的 客观 需要 , 政 指 导 的 理 论还 很不 成 熟 , 践 中在 许 多方 行 实
面还存在 有不尽人意的地方。 因此, 行政指导制度的研究就 显得尤为 重要。本文就将对行政指导在我国理论与实 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高 行政 机 关 应对 突 发 事 件 的 能力 , 高行 政 效 率 , 是 在实 践 中 , 政 提 但 行
主体为了实现一 定的行政 目标 , 往往会采取一些不合法的手段 , 特别 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行政权扩 张的倾 向及大量事实的客观存
公开, 不认真执行提供有关材料 、 公开说明 、 通知等程序规 定, 通常 以 口头形式作 出, 口头表示究竟是行政机关的正式 意思, 而 还是指导者 个人的意思 , 由谁承担行 政责任 , 都不明确, 也难 以举证 , 存在暗箱操
论中国行政主体的拓展与完善
论中国行政主体的拓展与完善摘要:行政主体的概念虽然是“舶来品”,但一经引入便以其符合法学视角和具有更强的概括性而为我国法学界所青睐。
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和改革实践的发展,行政主体理论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困境与挑战。
本文在回顾和考察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对我国和西方国家的行政主体理论进行比较和分析,指出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进而提出拓展和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
本文分三个部分来论述:第一部分,是对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主要内容进行概括;第二部分,是对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进行论述;第三部分,是对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拓展和完善的构想。
关键词:行政;行政主体;缺陷;拓展和完善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是我国行政法学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基本范畴,它不仅是我国行政组织法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而且还直接影响着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领域问题的研究。
行政主体是行政职权的拥有者、行政职责的践行者和行政责任的承担者,也是行政职能的实施者,行政主体理论主要研究行政法学上行政职能实施者的法定权限、法律责任等法学问题,行政主体概念的确立和存在,对行政职能的行使和完成,实现行政法对行政职权调整与规范的功能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和改革实践的发展,行政主体理论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困境与挑战。
一种理论要想获得生命力,就必须适应现实,做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
因此,对行政主体理论的研究,不仅能在理论上探索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也具有较大的实践意义。
本文在肯定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基础上,结合社会改革发展的实际,鉴析出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瑕疵,进而提出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可行途径。
一、我国目前行政主体理论的主要内容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行政主体的涵义、行政主体的范围、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以及行政主体的资格等。
(一)行政主体的涵义关于行政主体的涵义,国内学者的表述均大同小异。
例如,王连昌教授将行政主体界定为“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与重构作者:王博来源:《各界·下半月》2020年第07期摘要:我国现行行政主体理论构建与80年代末行政诉讼法制定之时,但其缺陷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渐趋成熟已经突显,引起了许多学者对该理论的反思和重构,并在一定程度上已达成共识。
本文尝试探讨怎样提供一个缓冲地带以实现我国现行行政主体理论实现平和过渡,并试着从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关联的角度尝试切入和更深层次的探析。
关键词:行政主体重构行政诉讼被告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体系当中,行政主体理论占有重要的地位,甚至可以说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体系的中心,是整个行政法理论的基础。
除了对现代行政法学理论的学科建设作用之外,行政主体理论在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行政组织法的深入研究甚至在促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我国行政主体理论最大的局限性是其构建之初便与行政诉讼主体进行人为的捆绑,这也是造成后来该理论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受到各种挑战和质疑的根源之所在。
一、我国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的创立及现状行政主体理论并非我国的原创。
我国早期的行政法学研究,实际上是从行政机关和行政组织的角度出发的,在这个角度上对行政管理主体的探究本身存在着重大的缺陷。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对国外行政法理论的引入日渐增多,特别是法国、日本的行政主体概念的引入,适逢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定之际,行政诉讼被告这一概念的确定,使行政主体概念的外延进一步扩大。
正如学界所公认的,行政主体概念是舶来品,但从当时我国行政主体制度的建构来看,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问题则可以说是一阵东风,直接促成了行政主体概念的舶来。
因此在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的创立之初,便于行政诉讼被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有学者干脆将这一模式下的我国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称之为“诉讼主体模式”。
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所面临的质疑和挑战行政主体概念的引入,无疑曾对我国行政法学科建设和行政诉讼事务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时至今日,缺陷也不断昭显,在很多方面尽显捉襟见肘之处,也已经引起学界的广泛重视。
浅谈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完善
浅谈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完善摘要: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行政体制不断完善,但是从长期来看,目前我国的行政体制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其改革和完善还需要不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断推进。
而未来改革的任何突破和创新,都需要正确的改革路向以及先进的改革理念及其措施。
这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
本文主要先剖析了我国行政体制存在的问题,然后围绕问题从政府职能的转变———变管制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管理方式的改革———实行科学管理以及行政立法及其监督机制的加强和完善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行政体制;改革;问题;完善行政体制改革,既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结合点,也是我国各项改革的关键。
我国的行政体制经过20多年的改革,已经不断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但同时还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与社会和经济发展不适应,还需要不断的改革和完善。
一、我国行政体制存在的问题(一)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意识不强尤其是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同中央的要求和群众的需要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主要表现为对公共服务职能重视不够,公共服务投入不足,公共产品分配不公,,公共服务体制僵化,质量不高,乱收费现象严重。
(二)强调经济政绩,忽视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以些地方政府的足够重视经济增长论英雄的观念的长期主导下,公共服务理念并未引起一些地方领导的足够重视,招商引资、上项目、征地、筹措资金、经济规划等问题成为政府决议的主要议题,一些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被忽视。
(三)尚未建立公共服务财政体制目前中国的财政体制还基本上是“建设财政”和“吃饭财政”,其中用于经济建设的费用明显偏高,而用于社会服务的费用偏低。
公共支出被大量用于政府没有比较优势的用途上,过多的进入了竞争性和盈利性领域,而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教育事业、社会保障和基础设施方面的财政投入不足。
浅析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及对策
浅析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及对策作者:沈亚庆来源:《青年与社会》2015年第06期【摘要】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产生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后期,至今已近三十年,它曾在理清相关概念,以及确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问题上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行政主体内含不能自洽,外延失之过窄,以及在确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问题上的缺陷等等。
对此,应通过引入法德行政主体理论,并在行政诉讼被告资格问题上采用“行为说”来解决这些问题。
【关键词】行政主体;缺陷;完善一、行政主体理论概述在我国,行政主体这一概念的出现及使用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后期王名扬所著的《法国行政法》。
时值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行政诉讼被告资格面临确认难题,以及理论研究面临着是使用“行政机关”还是使用“行政组织”概念的困惑。
有鉴于此,人们想到利用法国行政主体理论来解决我们当时所面临着的问题,后在借鉴并改造的基础之上,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主体理论。
一般认为,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即行政主体的界定、行政主体的范围、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行政主体的资格及确认。
具体而言,所谓行政主体,根据通说,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这种行政职权,并由其自身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组织。
从范围来看,行政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类,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通常具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前者如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后者如制定并发布规范性文件等。
当然,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不仅是一种权力,同时也是职责所在。
关于行政主体的资格及确认,通常认为,一个组织构成行政主体应具备三大要素,即“权、名、责”,具体而言,第一,该组织拥有行政职能;第二,该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职权;第三,该组织能够独立承担由实施行政管理职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组织才是行政主体,如果是有权无名,或是有名无权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如受委托组织虽然享有实施行政管理的权力,却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这种权力,因而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张路: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张路: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与重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与重构摘要:行政主体理论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地位非常重要的理论,对理清行政法律关系,明确行政法律责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是将若干个分散的内容整合为一个完整的行政法学体系的主线。
西方国家在行政主体理论的研究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其间共性、规律性的东西尤其指的我国研究和借鉴。
我国现行的行政主体理论由于建立时思想观念上的落后导致了诸多弊端,因而无论在理论框架,还是在指导实践的能力方面与行政主体理论的基本内涵相比都存在着极大的差距。
因此,我国应当按照行政主体理论的基本内涵来重新定位和架构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
这样既符合国家与市民社会、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关系发展的客观规律,又适应了迅速发展的行政主体多元化的国际趋势,是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主体分权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理论一、行政主体理论行政主体理论的理论基础及基本精神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分权,集中表现为国家与社会行政权力的分配。
社会行政主体独立于国家之外成为具有行政权力能力、权责一体的行政权利义务的最终归属主体,这一点在两大法系国家行政主体理论比较分析时已经充分体现出来。
其主要原因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前提之一是实施国家行政管理主体必须具备行政法拟制的法律人格。
即行政主体必须具备主体性。
否则便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的分立,也无法真正实现以社会力量制约国家行政权力的目的。
(一)行政主体的基本内涵主体性的关键是其独立性,这是行政主体所必须具备的。
行政主体的主体性表现为行政主体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集权责利于一身,成为独立的法律人格。
一般来说,行政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而受托完成行政任务的组织和主体。
其本质特征在于具有行政权利能力。
即行政主体能够独立地组织公务,我国行政主体有两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而行政主体理论基本内涵中行政主体为法律创造,包括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三类。
这种类型上的差异反映了二者形成基础的不同。
行政主体理论完善之我见
到 了很大 的困难 。
( ) 践 中 难 以 充 分保 护 公 民 、 人 、 他 组 织 的 权 益 二 实 法 其
1 0 0年 5月 , 徽 省 怀 远 县 常 坟 镇 永 平 村 村 长 常 乃 月 , .2 0 安
的行 政 机 关 无 法 得 以 区分 。 后 , 政 诉 讼 中 被 告 资 格 的确 定 遇 因 村 财 政 问 题 与 村 内 干 部 不 和 , 坟 镇 党 委 因 此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最 行 常
行政主体理论的现状、缺陷及重构
行政主体理论的现状、缺陷及重构内容提要:自从行政主体理论在上世纪80年代末提出以来,经过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形成了现在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对促进和推动行政法治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变迁,社会主体多元化,行政主体理论中主体范围过窄、不利于相对人诉讼等弊端不断显现,已经落后于甚至阻碍了司法实践的发展。
因此,我们要对现在的行政主体理论的价值、功能进行重新定位,通过对行政主体概念的新的理解来重新构建行政主体理论。
关键词:行政主体,行政诉讼被告,被授权组织,公务法人上世纪80年代末,尤其是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为了解决行政诉讼被告确认的问题,以及弥补“行政组织”或“行政机关”等用语在实际应用和学术研究中的混乱和不严谨等缺陷,学者们引入了“行政主体”的概念,并结合当时我国特殊国情构建了行政主体理论。
15年之后的今天,社会客观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的行政主体理论已不能适应结构变迁后的当今社会以及主体多元化的趋势,因而有必要对该基于解决实际问题而构建的行政主体理论的现状和缺陷作一番细致的考察和分析,进而重构现有的行政主体理论。
一、导论行政主体理论是主体学说的一种。
在历史上,主体学说的发展经历了人格理论、法人理论和主体理论三个发展阶段。
(一)人格理论法学上的主体学说最早起源于古代罗马法中的人格学说。
古罗马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市民法和万民法二元体系上的,在古罗马帝国中生活于不同状态的人具有不同的人格。
根据古罗马的人格学说,完整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项权利组成,其中任何一种权利的缺失都会导致人格的不完整。
在所有的自然人中,奴隶不具有自由权-而这使人成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因而他们不是罗马市民法的权利主体。
非罗马人虽然享有自由权,但因为不具有市民权,只是不完全的市民法主体。
只有罗马(自由)人享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具备完整的市民法主体资格。
这种人格学说对于古罗马社会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当时罗马帝国疆域广阔,生活着各种民族以及不同状态的人,史家称之为万民社会。
了外行政主体理论的比较及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思考
一
理论抽 象 , 没有相应的行政主体制度 。 二、 西方的行政主体理论 强调行政组织 的统一和协调 。 作 为行政组织基础 单位的行政 机关 以行政 主体的名义 活动 , 统 在行政 主体之下 。我国的行 政主体理论则 强调单个 行政 机
督。
二、 行政主体 的责任定位错误 。首先 , 有行政管理权 的行 人资格 。作为独立的行政主体 , 理 自己的事务 , 管 就其行 为的
我 国的行政 主体理论 和西方 的相 比较 ,不难得 出以下区
别:
一
第 三类这其他公法人 。 为实现分权而设置。 与地方行政主 体不 同 , 其他公法人不 以地域为基础 。 以上仅仅是参照西方行政分权 为核心 的行 政主体制 度的
中图分类 号 . 6 文 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0 5 5 1 (0 0 1 — 1 1 0 D2 A 1 0 — 8 22 1 )9 0 8 — 1 3
行政主体理论在行政 法学 中具 有重要地位 ,发挥着基础 性 的整合功能。这一理论研究 的广 度和深度还影响到行政法 学其他问题 的研究 。 在西方社会 , 行政 主体是作为一项行政法 律制度普遍存在 的。西方 国家 的行政 主体制 度以行政 分权 为 核心。 行政主体是行政权 的担 当者 , 并且是独立 的权利义务主 体。 行政主体具有独立 的法人地位 。 这种法律地位源于法律的 授予或依法取得 。 而在我 国的行政主体理论 中 , 行政主体还不 是一个法律概念 ,它是对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的行政机关 和法 律、 法规授权组织 的归纳与概括 。 我 国行政主体现状是 : 首先 , 行政主体设置混乱 。有常设
试论我国行政指导程序的设计和完善
Ab ta t s r c :Aln i u o nr h n i g f m ” ma a e n — o e td g v r me t t ” s r ie—o e td g v r me t og w t o r u t c a gn o h c y r n g me t i r ne o en n ” o e vc i r ne o e n n ”.t el w h a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 fr e n d a o e g v r me ta s h g n o c mma d—a d—c n u rt e vc n oc me t e f h o e n n lo c a i g f m o i t n r n n o q e s ri e—o e td ga u l . A mi i r t e g i — o i r n e r d al y d n s ai u d t v
w i as yt d i s av ujc’ Sbhvo o m n t tegiac a ow yfr e e rm team nsai e hc cue b ea mn t tesbet e ai f d iir i dnehsn a lf o d i t t na— h d h i ri r a s av u o r i .F h i r o crigt l dsf adte e t a g ta dit eto e d ns a v l v esete hn ut nc a dpr c odn w a a g r gi t r hs n e s t mi t t er a epr cv ,C iam s eat n e et oa n e u h li m ei n r s h a i ri e t f i p i f
从法国行政主体理论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
从法国行政主体理论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现代法治国家的行政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其中行政主体作为行使行政权力的核心机构,在政府运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国作为欧洲行政管理的典范,其行政主体理论为我们研究行政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启示。
本文将从法国行政主体理论的核心概念、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意义以及改进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途径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法国行政主体理论的核心概念在法国行政主体理论中,最核心的概念是“分权制衡”和“中央化”之间的平衡。
法国的行政管理体系以“分权制衡”为基础,即将行政权力分散到各级行政主体中,实现行政权力的制衡和监督。
与此同时,法国又注重“中央化”的原则,使中央政府在决策和指导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这种平衡点的掌握,使得法国行政主体能够既保持地方特色,又保证了中央政府对整个行政管理的有效控制。
二、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意义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在西方学术的影响下,已经不断发展和完善。
然而,与法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行政主体理论还有待强化和拓展。
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 提升行政主体的决策能力:法国行政主体理论注重行政主体的权责清晰、职能鲜明,能够有效地推动行政事务的推进和发展。
我们可以借鉴法国的行政主体理论,提升我国行政主体的决策能力,使其在公共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2. 促进行政管理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法国行政主体理论强调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为行政主体的运作提供了清晰的指导。
我们可以借鉴法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加强对行政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动行政管理的规范化进程。
3. 加强行政主体的监督和问责:法国行政主体理论重视行政主体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使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更加谨慎和透明。
我们可以借鉴法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加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和问责,提高行政主体的公信力和效能。
三、改进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途径要改进我国行政主体理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入手:1. 加强理论研究与实践结合:加强对行政主体理论的深入研究,与我国的行政实践相结合,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主体模式和理论体系。
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与完善
《 理论探索) mo ) 2 年第 5期( 总第 15期 ) 8
行政 主体 理论 的缺 陷与完善
李 娟 罗 自刚 2汤 雯 。 , ,
(. 1 苏州大学, 江苏 苏州 209;. 10 72中共山西省委党校 , 太原 000 ;苏州市职业大学, 3063 . 江苏 苏州 20 9) 10 7
一
步完 善我 国行 政 主体 理论 ,必 须结 合 我 国政治 社 立参 加行 政诉讼 的组 织 。 在这些 表 述 中 , 在几 个虽 存 只有这 样 ,才 能为行 政 法律 制度 建设 起 到前 瞻性 的 名 义 实施 行政 权 ” “ 法享 有 国家 行政 权 力 ” 描 和 依 所
阐释 和导引 功能 。 行 政 主体理 论存 在的缺 陷
( 稿 日期 ] 0 0 0 — 4 收 2 1 - 8 1
[ 作者简介 ] 李
娟(9 5一)女 , 18 , 山西长治人 , 苏州大学政 治与公共 管理 学院行政 管理 专业硕 士生 , 主要研 究方 向为公共
行政学理论与方法。
罗 自刚(9 6 , 湖南邵 东人 , 1 6 一) 男, 中共 山西省委 党校公 共管理教研部 副教授 、 管理学硕士 , 主要研 究方向为
这 一 概念 , 其 内容却 做 了实 质性 的改造 , 这导 致 政法 实践 起 到 阐释和 引导功 能 。 对 …
行政主体概念的届定上存在混乱。 目前 , 国内学者在
( ) 政 主体 范围界 定 不够 清晰 。依据 我 国学 二 行
对行 政主 体含 义表 述上 各 有差 异 ,这 客观 上带 来 了 者 关 于行政 主 体 的定义 ,行 政 主体 被 限定为 行政 机 准确 释义 的 困难 。如 罗豪 才教 授将 行 政 主体 界定 为 关 和法 律法 规 授权 的组 织 。行 政机 关 以宪法 和有 关 享 法 能 以 自己的名 义 实施 国家 行政 权 ,表 现 为行政 管 理 组 织法 为其设 定 的职权 , 有行 政权 力 。 律法 规授 活动 , 并对行为效果承担责任的组织 ; 王连 昌教授将 权组织 ,是指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将部分行政职权授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完善——兼论行业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完善——兼论行业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甄永丽
【期刊名称】《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年(卷),期】2007(019)010
【摘要】随着现代公共行政的改革,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公共权力不再由政府垄断,而是不断地被转移给非政府的社会公共组织.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并不能反应行政主体多元化的趋势,这必然要求对行政主体理论进行改造和完善.而重新界定我国行政主体的内涵,扩大我国行政主体的外延,将是较好的选择.
【总页数】4页(P28-31)
【作者】甄永丽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安徽,合肥,2300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
【相关文献】
1.行政主体类型多样化的理论背景分析--兼论公共行政的两次扩张与行政法发展的三个阶段 [J], 谢红星
2.论行政分权与行政主体多元化问题 --兼论公用事业企业之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J], 郭朋
3.论我国行政许可撤销程序的构建——兼论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许可撤销中的完善 [J], 满先进;吴俊明
4.行业组织行政主体地位研究 [J], 王晓君
5.从法国行政主体理论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 [J], 张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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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设计-试论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完善
AbstractBegan in the late 20th century 80 of china’s admimistrative law’s administrative subject theory, it has come by more 20years’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to form a relatively completed theory system for china’s overall administrative law system plays a fundamental role in the integration. However, with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modern admimisrative law theory and practice of rule of law and administration needs,the shortcoming is appearing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 is too narrow and not convenient for the private part’s litigation .Meanwhile,the theory has already lagged behind and even hindered the improvement of judicial practice.Therefore, the need for the theory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subject to do some detailed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reconstruct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 theory, make up for its shortcomings, and thus obtain the theory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subject comprehensive proposal,in order to respond the current need of rule of law in admimistration.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subject; Administrative subject theory; Defect;perfect试论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完善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到90年代中期成为行政法学研究行政组织的主流。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问题评价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问题评价内容摘要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基本范畴,发挥着基础性的功能,对行政主体研究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影响着行政法学其他问题的研究。
行政主体理论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在我国建立之初,的确符合当时我国的行政管理需要,特别解决了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问题。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变迁,行政主体理论中主体范围过窄、不利于相对人诉讼等弊端不断显现,已经落后于甚至阻碍了司法实践的发展。
因此,对我国行政主体理论进行研究探讨、评价意义重大。
本文试从概述我国行政主体基本理论入手,并与国外的行政主体理论比较得出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进而提出重新构建行政主体理论。
关键词:行政主体理论问题评价架构重建目录一、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的概述 (1)(一)行政主体的涵义 (1)(二)行政主体的范围 (1)(三)行政主体的资格 (2)(四)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2)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和理论发展困境(与国外行政主体理论之比较) (2)(一)国外行政主体理论主要内容以及与我国的差异 (2)(二)现行行政主体理论面临的发展困境 (5)三、重新构建行政主体理论 (6)(一)对现存的重构方案的评价 (6)(二)对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重构 (7)四、结语 (9)参考文献 (10)我国行政主体理论问题评价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基本范畴,发挥着基础性的功能,对行政主体研究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影响着行政法学其他问题的研究。
行政主体理论作为一个舶来品,在其理论建立之初,的确符合当时我国的行政管理需要,特别解决了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问题,但是该理论的问题却是不容忽视的,主要有:从理论上说,这一理论在匆忙引入后就存有“先天不足”,本身的理论缺陷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限制了行政主体理论自身的进一步发展,以致创建至今十余年没有什么发展;从实践上说,行政主体迄今只是一个法学概念,尚不是法律概念。
但与此同时行政主体这一概念却成为判断行政诉讼被告的标准。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研究论文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研究论文摘要行政主体是一个舶来品,它的引入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和工具性。
这也为以后行政主体理论发展的限制埋下了伏笔。
随着公共行政的和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行政主体理论暴露出着诸多的缺陷。
本文试图从重构行政主体内涵外延和重塑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两个角度来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
关键词行政主体缺陷对策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行政法学领域,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它必须符合三个构成要件:1、行政主体必须享有行政职权;2、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3、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通常是由两类组织构成的,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在外延上,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另外,有的学者提出,除以上两类外,其他公权力组织也可能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理论对我国行政诉讼领域的影响较大。
是否是行政主体决定着法院对案件的受理与否。
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只受理针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提起的诉讼,而对其他被诉组织则以不是行政主体而拒之门外。
我们可以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这一基层自治组织行为的可诉性分析中可知法律规定和理论研究的不足。
我国宪法规定,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许多权力基层自治组织。
当村民针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村委会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将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1、村委会此时的行为是法律法规授权而作出的,那么法院依《行政诉讼法》,应受理案件。
2、村委会此时的行为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为,而是为了执行政府机关(特别是乡镇一级)的文件而作出的,是否可以认为村委会是受委托组织,如是,村民可起诉委托机关;如不是,则不属于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将不予受理。
3、村委会的是学理上的公权力组织,此时的行为可能被认为有行政主体资格,但通常是不被认可的。
分析以上三种情况,在第一种情况时,最有可能被法院受理,村民的权益也最有可能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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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Began in the late 20th century 80 of china’s admimistrative law’s administrative subject theory, it has come by more 20years’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to form a relatively completed theory system for china’s overall administrative law system plays a fundamental role in the integration. However, with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modern admimisrative law theory and practice of rule of law and administration needs,the shortcoming is appearing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 is too narrow and not convenient for the private part’s litigation .Meanwhile,the theory has already lagged behind and even hindered the improvement of judicial practice.Therefore, the need for the theory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subject to do some detailed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reconstruct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 theory, make up for its shortcomings, and thus obtain the theory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subject comprehensive proposal,in order to respond the current need of rule of law in admimistration.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subject; Administrative subject theory; Defect;perfect试论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完善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到90年代中期成为行政法学研究行政组织的主流。
但是,行政主体理论并非我国首创,而是随着我国学者对国外行政法制度的了解,从法国、日本等国移植而来,是西方的舶来品。
发展至今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对行政诉讼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行政法理论的发展。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变迁和行政主体的多元化,我国现有的行政主体理论逐渐显现出诸多不足与缺陷。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现状和缺陷作一番细致的考察和分析,并在借鉴国外行政主体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构想。
一、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现状与缺陷经过将近20年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
但是,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在实际的行政行为中显现出了诸多缺陷,导致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现状与我国社会结构的变迁和行政主体的多元化发展不相适应局面的形成。
因此,笔者企图通过对我国现有行政主体理论存在的现状进行分析与探究,从而挖掘出我国现有行政主体理论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现状行政主体作为现代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的支撑性概念,并不是中国行政法学者的原创性成果,而是借助于王名扬先生的《法国行政法》之中介入中国法的一个继受性概念。
①在早期的行政法学研究中,我国并未使用行政主体这一概念,而是沿用了行政组织学上所使用的“行政机关”“行政组织”等概念。
但是,随着不断深入研究人们发现,行政法学上仅使用“行政机关”概念逐渐显现出诸多不足。
因此,我国学者引入了“行政主体”这一概念将“行政机关”取而代之,并逐渐认识到行政主体理论在行政法学中所具有的重要的基础性整合功能,进而对这一理论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探讨和研究,使之成为具有特定内涵的一套理论。
②目前,关于行政主体理论的研究,学界已有以下定论:1.行政主体概念在行政主体概念上,学者们的观点措辞有所不同,但实质一致。
因此,通说认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活动,并因此承担实施行政活动所产生的责任的组织。
③这一主流观点反映了行政主体具有四个基本特征:①张树义.行政主体研究 [J].中国法学,2000(2):78.②薛刚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之检讨[J].政法论坛,1998(6):63.③张尚鹜.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80.第一,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第二,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权的组织;第三,行政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第四,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效果或责任。
2.行政主体类型在行政主体类型上,根据行政职权来源的不同,可以将行政主体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也就是我国现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两类。
①其中,职权行政主体是指其权力来自于行政组织的成立而无需采用其他方式授权的行政主体,如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授权行政主体则指其权力来自于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主体,如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
3.行政主体资格在行政主体资格上,一个组织是否具有某种资格,直接决定着它是否具有为某种行为的权力。
如果某一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那么它也就具有了相应的行政职权。
即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对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例如,其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或者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等。
由此可知,行政主体资格有着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
因此,无论职权行政主体资格还是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都必须具备比较严格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
行政主体概念的引入和行政主体理论的逐步完善,有助于解决使用“行政机关”概念在表述行政管理主体上所造成的外延狭窄以及行政机关法律身份不确定等问题,并整合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避免了表述上的累赘,给学术研究带来了方便。
有助于改善以往政府管理中普遍存在的有权无责的状态,使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相统一。
(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一个概念的引入或一种理论的形成,在肯定其可能具有这样或那样价值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可能具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尤其是在社会大变革以及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理论的落伍和捉襟见肘是很常见的。
当然,行政主体理论也不例外。
总体来说,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行政主体的概念定位不准确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来看,主体与客体是一种相互对应的关系,将实施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抽象为行政主体,则意味着将行政相对人视为行政客体。
然而,行政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公民权益的实现,应当确立公民在行政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而不是将公民置于被动的行政客体的地位。
②否则,容易使人们误认为,在行政管理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与现代行政法学的原则与精神是相背离的。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日本的许多学者已放弃使用“行政主体”的概念,①郎佩娟,陈明.行政主体理论的现状、缺陷及其重构[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6(2):67.②薛刚凌.论行政法的目的、手段和体系[J].政法论坛,1997(3):108.而是以“行政体”来取而代之。
①笔者认为日本这种做法是比较合理的。
2.行政主体的范围过窄根据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除了大家普遍认可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外,还有为数不少的社会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也在行使一定范围、一定事项的行政职权。
如各种行业协会、村民自治组织、公立的高等院校等。
根据现有行政主体概念,这些实际上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机构和组织并不在行政主体的范围之内,亦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因此,我国现有行政主体范围的过窄,不利于依法行政,并且这些机构或者组织长期游离于法律之外,不受行政法的规制,极易导致滥用权力和任意行政,这明显与政府必须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更重要的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例如,学校开除某学生的学籍,律师协会吊销某律师的执业资格,足协禁止某足球俱乐部参加足球联赛等。
一旦这些享有一定行政权力的机构或者组织的管理活动对公民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而这些机构或者组织又因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那么,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3.行政主体资格与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联系过于紧密我国学者张树义教授认为“行政诉讼在严格的意义上是以行政主体而不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
面对庞大的行政组织系统以及复杂的行政活动,行政诉讼被告确认的规则是:谁主体,谁被告”。
②也就是说,按照现行行政主体理论,人们要判断某一组织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首先要确定该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若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则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然而,当初我国学者引入行政主体理论的实际用途之一就是确认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可在具体实践中,行政诉讼有关被告资格的各种问题又反过来对行政主体理论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
例如,公立大学依照校纪校规对在校大学生进行处分,如果学生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村民委员会依据村规民约限制、剥夺村民某种权利或者对村民进行处罚,如果村民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显然这些纠纷都是由这些非行政主体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所引起的,不宜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
但是,由于这些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难以确定,当事人也很难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之间这种过于紧密的联系,给行政诉讼带来了两大困难。
首先,不利于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诉权。
我国的行政组织系统庞大而复杂,哪些是行政机关,哪些是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哪些是行政机关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临时机构,哪些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这些五花八门的机关、机构和组织甚至连专业人士也理不清头绪,更不用说政治和法律常识掌握得不够多的普通人了。
因此,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他很难甚至不太可能辨别出谁是行政主体,谁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这就使得行政相对人的诉权运用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其次,为行①薛刚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之检讨[J].政法论坛,1998(6):66.②张树义.论行政主体[J].政法论坛,2000(4):93.政首长干预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预留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