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非监禁刑适用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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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38 条第3 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此处的“使用暴力”指的是使用超过得以非法拘禁他人的必要的暴力。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的罪过包含故意和过失。

因为前行为非法拘禁、后行为使用暴力侵犯了不同的法益,所以逻辑上行为人数行为应成立数罪。

而法律将前行为和后行为一并规定为一个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未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以拘禁的方法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的,直接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47 条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

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构成犯罪,后又故意杀人的,数罪并罚。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8 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

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虐待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监管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92 条第2 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过失所为。

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5)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

第333 条第2 款规定: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法学专业论文选题指南(新)

法学专业论文选题指南(新)

法学专业论文选题指南一、选题说明选题范围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应符合专业范畴。

选题要有一定的难度和水平,要具有可行性,具有一定研究价值。

选题具体要求:1.毕业论文的选题要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鼓励学生结合学生的自己工作实际和生活实际进行选题。

2.毕业论文的选题的难度和强度要适合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相应的研究条件,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努力能够完成写作任务。

3. 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在本法学专业范围内。

二、选题清单(一)民商经济法类1.跨国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机制研究2.我国产品安全法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研究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平台法律监管体系研究4.城市房屋拆迁中权益人法律保护策略分析5.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受人权益的法律保障研究6.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法律地位与保护研究7.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的司法实践与法律完善8.事实婚姻的法律认定与权益保护研究9.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法律完善探讨10.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法律制度建设思考11.夫妻债务法律界定及责任分配问题研究12.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平衡机制研究13.生育权的法律界定与保障研究14.离婚自由权的法律边界与限制探讨15.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标准与司法实践研究16.再婚家庭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1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相邻权关系研究18.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研究19.格式合同条款的法律规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20.我国除斥期间制度完善研究21.网络课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探索22.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订立中的适用研究23.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24.离婚后子女探视权保护的法律策略25.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法律适用与问题研究26.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法律规制研究27.《民法典》下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28.所有权行使限制的法律制度研究29.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30.快递丢失与毁损的赔偿责任及法律救济研究31.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3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33.“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性及责任承担研究34.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35.《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中的法律问题与改进建议36.非法人组织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37.民事时效制度的完善与司法实践研究论情势变更原则38.论代理行为的效力39.大数据背景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40.浅议我国债权人代位制度及完善41.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42.论“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责任4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44.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45.第三方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46.个人信息权保护路径探索-以《民法典》为视角47.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及其保护48.在线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49.论网络时代个人位置信息的法律保护50.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51.论小区业主共有权的法律保护52.微博名誉侵权之归责原则研究53.论劳动者单方解除权5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55.浅析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以XX地为例56.试论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违约金制度57.竞业限制若干问题研究58.论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59.劳务派遣若干问题探讨60.对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思考61.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保护62.劳动人事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63.试论劳动人事争议“一调一裁二审”机制的不足与完善64.论《劳动合同法》中的预告解除权65.浅析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完善66.劳动关系中“农民工”的主体特征与权益保护研究67.社会保险争议若干问题辨析—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为视角68.农民工工伤维权难的法律问题研究69.论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70.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71.我国《社会保险法》中的弱势群体保护问题探讨72.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思考73.我国劳务派遣工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74.社会保险争议解决途径研究75.老年化趋势下我国城镇老年人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研究76.社会保险代位追偿制度研究——以工伤保险制度为例77.代驾法律问题研究——以民法为中心78.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作用及完善79.试论行政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解决中的作用80.浅析员工股权激励法律风险81.论“劳动关系”判定标准的反思与重构82.解聘公司高管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83.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制度研究84.人工智能时代劳动法的适用困境与出路85.《民法典》视域下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研究86.疫情防控下电子劳动合同的发展与法律应对87.电子劳动合同若干问题探讨88.论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89.论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之竞合90.民法典时代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规制91.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92.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制度研究93.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比较研究94.实习生劳动者身份研究95.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案外第三人权益救济96.论雇主责任对工伤保险的作用与影响97.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问题研究98.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研究99.简析因工外出情形的工伤认定问题100.中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比较研究101.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102.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03.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规制104.网络购物中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105.电子商务虚假宣传法律规制研究106.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律规制107.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问题与对策研究108.我国老年人法律体系问题浅探109.终身学习立法问题研究——以老年教育为例110.老年人再就业法律问题研究111.老年人监护制度浅探112.论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问题与完善113.养老法律问题研究(探讨居家养老、社会机构养老等方面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等,而非探讨养老保险制度)114.“以房养老”法律问题研究115.房屋抵押实务问题研究11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117.论房屋买卖合同的问题与对策118.试论商品房转让中的法律问题119.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问题与对策120.论城市房屋预售制度的法律问题121.论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法律问题122.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与对策123.小区“业主公约”法律问题探讨124.“房产税”相关法律问题研究125.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126.虚假房屋买卖合同问题研究127.无产权房屋买卖问题与对策128.论居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对策129.三胎政策下的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130.共享经济背景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131.论平台经济中的劳动关系认定132.“直播带货”法律问题浅探13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134.论新智能技术背景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如自动驾驶、无人驾驶)135.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研究(二)刑法类136. 1.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137.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138.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139.醉酒人的刑事责任140.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141.试论刑法解释的限度142.试论偶然防卫143.“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144.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145.试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146.试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147.共同犯罪停止形态探析148.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149.试论间接正犯150.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151.试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152.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思考153.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154.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155.限制死刑的价值考量156.试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157.“扒窃”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析158.试论危险驾驶罪159.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160.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及其保护161.试论转化型抢劫罪162.诉讼诈骗行为的性质辨析163.试论寻衅滋事罪164.恶意透支行为的司法认定165.试论受贿罪的主体166.考试作弊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167.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168.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169.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170.刑法规制家庭暴力犯罪困局探析171.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研究172.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73.论无限防卫权174.高空抛物罪的法律适用研究175.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限制适用176.论非法经营罪的扩张适用及其解决路径177.刑法中的职业禁止研究178.试论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179.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研究180.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181.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认定及司法完善182.论网络空间中的侮辱罪183.论终身监禁制度适用的完善184.轻微暴力致死案件的刑法研究185.刑法中先行行为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186.窃取网游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认定187.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188.袭警罪的法律适用研究189.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190.刑事强制医疗的适用和反思191.论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犯罪性192.共犯脱离问题研究19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194.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及其刑法规制195.论“网络暴力”致人自杀死亡的刑事责任成立的正当性196.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边界探究197.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研究19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以被害人参与为视角199.社会医疗保险诈骗行为的刑法规制200.老年人刑事司法保护机制研究201.挪用资金罪司法认定中若干问题研究202.正当防卫时间要件研究203.单位犯罪的刑事归责研究204.自媒体虚假信息的法律规制205.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问题研究206.网络著作权犯罪的刑法规制207.论药品犯罪的刑法规制208.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研究209.生物安全风险的刑法规制210.论法人信息的刑法保护211.货币数字化场景下洗钱犯罪形态和刑法重构212.安全生产的刑法保障——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规定的解读213.基因编辑之刑法规制及其限度21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客观要件的分析215.民间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界限216.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实证研究217.一般累犯的司法疑难问题研究218.论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219.论逃税罪免责条款的完善220.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221.论刑法中的法令行为222.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过错量刑影响研究223.假想防卫的错误类型与罪过认定224.论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分225.网络洗钱犯罪的惩治研究226.虚假广告代言行为入刑问题研究227.反抗家庭暴力行为的刑法评价228.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229.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益侵害与量刑匹配性研究230.减刑制度研究231.拐卖儿童罪的司法适用研究232.故意犯罪中明知的证明困境与出路233.论牵连犯的处罚原则234.论胎儿权益的刑法保护235.论我国刑法中的特别没收制度236.论医疗事故罪中的“过失”237.论财产犯罪的事后处置赃物行为238.多次盗窃的司法认定239.冒名顶替罪的司法适用问题浅探240.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司法认定241.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242.共同犯罪的追诉时效探析243.高空抛物罪的立法评析与适用难题研究244.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的刑法适用研究245.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反思与完善246.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措施分析247.《刑法修正案(十一)》洗钱罪扩张适用的司法认定248.商业代孕犯罪化理论探究249.交通肇事逃逸的理解与适用250.商业贿赂中的单位行贿罪251.论警察防卫的刑法定性252.精神控制致人自杀死亡的刑事规制——以PUA“教唆自杀”为例253.人工智能技术的刑法规制254.防卫过当罪过判断的理念与方法255.再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调整问题——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背景256.洗钱罪适用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为背景257.从“反杀型”案件看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判断标准258.关于正当防卫的性质、条件和实践——解读《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259.自动驾驶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及其责任分配260.暴力伤医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26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疑难问题解析262.公序良俗原则在刑法出入罪中的作用分析263.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264.论我国网络犯罪有关立法的变迁265.我国缓刑犯社区矫正性质探讨26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规则研究267.过失领域被害人风险同意的刑法意义268.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理解与适用269.《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猥亵儿童罪加重情节的理解与适用270.重婚的认定与处理(三)行政法类271.生态法治视野下的林业行政补偿272.试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273.可撤销行政行为与无效行政行为分析274.行政给付与行政救助的比较研究275.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反思与重构276.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分析277.行政补偿制度研究278.行政主体基本问题研究279.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研究280.行政法原则对诚信政府建设意义281.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分析282.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283.论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关系284.试论行政行为分类与意义285.论行政行为的效力286.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287.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288.论行政强制措施289.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290.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291.论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292.论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标准293.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294.论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的关系295.论行政诉讼的功能296.论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297.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98.论行政诉讼地域管辖299.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300.论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301.论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302.论行政诉讼证据的采信原则303.论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304.论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改变权305.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的应用意义306.公务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法律地位307.浅论越权无效原则308.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正义309.行政诉讼中的受案范围研究310.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研究311.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制度研究312.听证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前景和瞻望313.行政立法权的分配及其存在的问题314.行政指导行为的司法救济315.论辅警的法律地位316.行政执法权利保障探析317.试论行政处罚制度的问题与对策318.论行政法治原则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319.行政合理性原则研究——以行政处罚为视角320.我国行政复议的现实问题与对策321.行政执法程序的困境与对策322.论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行政立法问题323.论行政调解的问题与对策324.论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问题与完善325.《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326.治安管理处罚中认错认罚制度的构建327.社区治理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328.论社区治理中的“公序良俗”原则329.社会治理中的法治困境与对策330.论社区治理中“德法共治”的实践路径331.论我国基层民主自治法律问题与对策332.社会治理与地方立法研究333.社区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问题探析334.社区(乡村)治理的法治化研究335.网络时代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336.论改善营商环境的法律策略与途径337.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问题与对策(四)诉讼法类338.关于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探讨339.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研究340.关于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思考341.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342.论我国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343.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探究344.论二审全面审理原则345.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346.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347.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348.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探究349.举证妨碍问题探讨350.民事诉讼自认制度探究351.论法官释明权352.既判力的作用及其正当化根据353.试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倒置354.论当事人处分权的程序保障355.连带债务诉讼研究356.民事诉讼中预决事实研究357.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之探析358.论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359.审判中心视角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研究360.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361.浅析当前我国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362.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363.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问题研究364.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有效辩护365.我国电子数据证据制度的若干反思366.刑事缺席审判与境外追逃措施的协调适用367.论刑事电子取证中的载体扣押368.追诉时效争议问题研究——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协调为视角369.刑事缺席审判被告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370.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37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宽”的依据及其适用372.监察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以《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为视角373.论检察机关集中管辖制度374.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衔接及其完善375.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机制研究376.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377.论重罪检察中的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程序的完善378.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程序困境及优化路径379.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的异议权380.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381.非法证据排除的裁判方法382.交通肇事刑民责任竞合下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383.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研究。

非法拘禁罪刑法释义

非法拘禁罪刑法释义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法拘禁罪刑法释义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拘禁罪的构成。

1、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

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禁止令制度适用中的问题和完善方法

禁止令制度适用中的问题和完善方法

浅析禁止令制度适用中的问题和完善方法摘要禁止令制度的设立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大创新。

它对于加强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监管,有效保护被害人、证人等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该制度规定比较原则以及实务操作中缺乏经验等原因使得该制度在实践适用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对禁止令制度在实践中适用出现的问题,以及它的完善方法进行探究。

关键词禁止令制度问题完善方法作者简介:梁静,华北电力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59-02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具体规定禁止令制度的是第2条、第11条。

第2条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第11条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豍。

一、禁止令制度概述(一)禁止令制度的概念根据刑(八)对禁止令制度的规定,可以概括出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具体犯罪情况,在判决中作出的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接触特定人的监管措施。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虽然禁止令被纳入管制、缓刑等刑罚制度之中予以规定,但是其并不是一种新的刑罚。

作为一种对正在执行非监禁刑的犯罪人施加的监管措施,禁止令从性质上看属于一种保安处分。

(二)禁止令的特征1.法定性禁止令是对犯罪分子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一种监管和防御措施,它的实施将会影响到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使。

因此,这就要求法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禁止令和如何适用禁止令,不能对不符合条件的犯罪人适用禁止令或对犯罪人适用具有法律规定以外内容的禁止令。

2.预防性禁止令是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为预防其再次犯罪采取的监管措施,是对犯罪分子未然之罪的防御。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4.14•【文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2010年4月14日)2010年2月8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有效打击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南。

现结合审判实践,就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判中如何贯彻《意见》的精神作简要阐释。

一、在三类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在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落实《意见》第1条规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落实这个总体要求,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对象。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犯罪的发案率高,社会危害大,是各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出现以来,长时间保持快速发展势头,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法院刑事审判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重要任务。

因此,对这三类犯罪总体上应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

但是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也要分别案件的性质、情节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况,把握宽严的范围。

在确定从宽与从严的对象时,还应当注意审时度势,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作出准确判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服务。

2.坚持严格依法办案。

三类案件的审判中,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不能为追求打击效果,突破法律界限。

刑事案件中的非法拘禁罪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的区别

刑事案件中的非法拘禁罪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的区别

刑事案件中的非法拘禁罪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的区别在刑事法律领域中,非法拘禁罪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是两个相似但有一定区别的罪名。

它们都涉及到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但具体的构成要件和刑罚的适用上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以对这两个罪名的定义、构成要件、刑罚等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非法拘禁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非法拘禁罪,也称为非法禁锢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或其他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属于国家法定的拘禁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1.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限制被害人的行动能力,使被害人无法自由离开某个场所或无法自由进行某项活动。

2. 以非法手段进行:行为人使用的手段或方式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拘禁条件,即未经合法的法庭决定或法定程序,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3. 情节严重:行为人的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身体或精神伤害。

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则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或其他手段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不属于国家法定的拘禁范围。

依据我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件:1.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使其无法自由行动。

2. 以非法手段进行: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或方式未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条件,即未经合法的法庭决定或法定程序,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3. 未造成严重后果:相较于非法拘禁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的情节相对较轻,一般不会造成被害人身体或精神上的重大伤害。

三、非法拘禁罪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的区别虽然非法拘禁罪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在表面上看起来非常相似,但在实际适用和构成要件上存在一定的区别:1. 情节严重程度:非法拘禁罪的情节严重程度相对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而言更为严重,主要表现在对被害人的身体或精神上造成的伤害较为严重。

用司法三段论对故意伤害罪的分析

用司法三段论对故意伤害罪的分析

用司法三段论对故意伤害罪的分析【摘要】: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对案件的审查,还是对案件的裁判,司法三段论推理模式无疑是法官、检察官最为信赖的论证工具。

在对故意伤害罪的推理中,司法三段论也凸显了重要作用。

所以,用司法三段论对故意伤害罪进行分析,也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司法三段论故意伤害罪大前提小前提结论我所选的故意伤害罪的判决书均是来自北大法易网,在所提供的故意伤害罪的判决书中,我又仔细挑选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作品。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的大前提是在主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即:一、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二、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四、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中,损害他人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

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

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故意伤害罪若干问题研究论文

故意伤害罪若干问题研究论文

protect emphatically.It fits the necessity of protecting human tights,it is the more
necessity to strike crimals who hurt others as their will.In this article,the author
111
论文精选
最聪,笔者针对现行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法定刑的设爨,提出了两点建议: 一是对多次或对多入蜜藏伤害行为,著致谴人多次轻佞或多入轻锈,应当在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而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应规定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 上十234条敌意傍密毽人身俸翡,处三年戳下有麓徒穗,掏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有下列情形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hurting or death;(3)It has l'eason and effect relations betwean hurting action and the
effect of death.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relations of reason and effect between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项内容。一般故意伤害罪 中认识因素包括:(1)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身体健康;(2)认识到自己 是以一定的方式在实施伤害行为:(3)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致人轻伤或重伤 的结果:(4)认识到自己的伤害行为与他人轻伤或重伤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发展。 而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致人轻伤或重伤的认识因素,要将行为人的年龄、 知识、智力发展、工作经验以及所担负的职务、技术、熟练程度,同行为人当时 所处的具体环境和条件结合起来综合判断,这是基本的判断标准,参考标准是一

职务犯罪缓免刑比例过高问题不容忽视

职务犯罪缓免刑比例过高问题不容忽视

职务犯罪缓免刑比例过高问题不容忽视作者:孙黎丽房崇梁国武来源:《管理观察》2013年第20期【摘要】在被判处缓刑、免刑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贿赂案件19件22人,其中被判处缓刑的8人,占36.36%,免刑的5人,占22.73%;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0件12人,被判处免刑的11人,占91.67%。

【关键词】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比例近期,我们对12年度收到的所有判决进行了分类清理登记,在登记的398份494人判决书中,发现被判处缓刑的242人,免刑的18人,单处附加刑的2人,非监禁刑比例为53.04%。

其中交通肇事(含危险驾驶)180人,被判缓刑的142人,占78.89%;故意伤害102人,被判缓刑的62人,占60.78%;职务犯罪34人,被判缓刑的8人,免刑的16人,占70.59%;未成年16人,缓刑5人,占31.25%;其他被判处缓刑的25人,免刑2人,单处附加刑2人。

1.缓、免刑比例的特点1.1过失犯罪非监禁刑比例最大过失犯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占缓刑案件人数的58.68%。

1.2故意伤害尤其是轻伤害案件非监禁刑比例较高故意伤害犯罪,大部分发生在邻里、亲属、朋友之间,大多是因平常琐事、经济纠纷所引起。

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不大,且犯罪后又能及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适用缓刑有利于和谐、稳定,因而这类案件也成为适用缓刑的主要案由,占缓刑案件人数的25.62%。

1.3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非监禁刑比较较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着重于教育、改造、挽救,但实践中对该类犯罪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却比较低,仅占缓刑案件总数的4%。

1.4贪污、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非监禁刑比例偏高,尤其是免刑比较高职务犯罪非监禁刑比例虽然仅占到非监禁刑人数的9.16%,但却占职务犯罪人数的70.59%。

2.职务犯罪缓、免刑比例过高的成因2.1法律规定不缜密,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是导致职务犯罪缓免刑适用过多的直接原因。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

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本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

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

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非监禁刑适用情况及制度完善的调研

非监禁刑适用情况及制度完善的调研

非监禁刑适用情况及制度完善的调研-------以广州市两级法院2013-2015年的统计数据为蓝本万云峰,伦铭健,吴秋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引言: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节约司法成本、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对实现社会主义司法目的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2011年5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正确适用和执行非监禁刑的指导意见(试行)》,对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范,极大推动了非监禁刑在广东省刑事审判工作的适用。

该意见实施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在非监禁刑的适用上有大幅度的提高,2006年至2008年,我市两级法院非监禁刑适用率仅为4.43%[1],而在2013年至2015年,我市两级法院非监禁刑适用率大幅提升至28.9%。

通过对近三年来非监禁刑适用情况进行调研发现,我市两级法院在非监禁刑的适用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为此,课题组通过对2013年至2015年我市两级法院适用非监禁刑的基本情况、明显特点和主要问题等进行研究和比较分析,就如何完善非监禁刑的适用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希望对扩大非监禁刑适用有所帮助。

一、2013-2015年全市法院适用非监禁刑的基本情况从2013年至2015年的司法统计数据来看,全市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分别是18385件、15623件、15582件,其中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件分别为5038件、4832件、4452件,分别占当年结案数的27.4%、30.9%,28.5%。

三年间,判处缓刑的13687件,占同期给予刑事处罚总件数的28%;判处管制的259件,占0.5%;单处罚金的371件,占0.7%;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5件,占0.03%[2]。

具体情况详见表一和图一。

表1 适用非监禁刑情况统计表(单位:件)图1 判处非监禁刑的犯罪种类(单位:件)2、在刑罚措施上。

4份刑事调查报告

4份刑事调查报告

4份刑事调查报告一、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现状XX年1月至XX年8月,我院共受理逮捕案件308起,公安机关移送443人。

经审查,有385人的262起案件被逮捕,有58人的46起案件没有被逮捕。

其中,我院侦查监督科根据《规定》对5起故意伤害案件适用刑事和解,作出不逮捕决定。

公诉机关办理案件318件,公安机关移送案件456件。

公诉案件262起,368人,不起诉案件23起,40人。

其中,刑事和解已适用于18人的18起案件。

其中交通事故6起,盗窃3起,故意伤害7起,非法拘禁2起。

二、刑事和解的实践省医院《规定》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的含义和原则,以及运用刑事和解处理刑事案件的条件、审查内容、处理方式和审批程序。

我院在认真学习《规定》的基础上,重点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刑事和解顺利开展。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院要求警务人员认真学习和理解省立医院《规定》,准确把握刑事和解的丰富内涵,更新执法理念,更重要的是,从轻、人道地适用法律,在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上处理刑事和解案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望。

(二)掌握刑事和解的原则并正确运用我院严格按照《规定》,掌握了运用刑事和解处理刑事案件的原则,真正做到了“宽严相济、宽严相济”。

第一,能抓不抓就不抓。

公安机关请求批准逮捕的主要是轻微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不需要批准逮捕。

逮捕已经批准的,在不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比如赵故意伤害案,XX年3月5日零时许,赵在听到弟弟被殴打后,将责任推给事发现场小吃摊老板张一泉,并拳打脚踢张一泉,将张一泉打成轻伤。

案件发生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我们依法拒绝批准逮捕赵。

第二,能不起诉就不起诉。

对于初犯、偶犯、轻微犯罪、轻伤、双方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执行,受害人要求或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案件。

刑事和解机制应当按照严格依法、区别对待、注重结果的原则积极适用,并依法决定不起诉。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调研报告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调研报告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故意伤害罪引言故意伤害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重要罪名之一,涉及犯罪动机、犯罪手段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多个方面。

本报告旨在对故意伤害罪进行调查研究,包括定义、立法背景、现行法律适用及相关案例分析等内容。

一、故意伤害罪的定义和立法背景故意伤害罪是指个人故意对他人身体或者健康进行侵害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

故意伤害罪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并明确规定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具有明确的立法背景,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重要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立法背景主要包括法治建设需要、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司法实践需要等。

二、现行法律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实施的行为、具有故意以及造成较严重的身体伤害等条件。

法律对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幅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

然而,在实践中,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仍然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同时,故意伤害罪中的故意和重大伤害结果等概念的界定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

三、相关案例分析为了更加深入地了解故意伤害罪的具体表现和社会危害,我们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案例1:甲因与邻居纠纷,在激烈争吵后,将乙推倒楼梯致其骨折。

根据法律的规定,甲对乙的行为属于明显超出正当防卫的范围,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案例2:丁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故意设置陷阱导致乙受伤。

丁对乙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故意成分,并且乙的伤势较为严重,故丁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案例3:戊与己在酒后发生争执,且双方存在敌意,最终导致己被戊持刀刺伤。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由于戊的行为属于有明确敌意的攻击,导致己受较严重伤势,戊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结论故意伤害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重要罪名之一,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益,对故意伤害罪应加强相关立法,明确构成要件,并统一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标准。

张明楷观点总结刑法常考点及热点

张明楷观点总结刑法常考点及热点

张明楷观点总结一、故意伤害罪(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生理机能之健全。

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1)行为对象是他人的身体。

伤害自己身体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自伤行为侵犯了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刑法规范时,可能构成犯罪(如战时自伤罪)。

(2)实施了伤害行为。

伤害,一般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只有侵害了他人生理机能的行为,才属于伤害。

伤害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伤害行为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伤害行为的结果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伤害结果的程度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死。

(3)伤害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伤害他人,因治疗上的需要为病人截肢,体育运动项目中规则所允许的伤害等,都不构成犯罪。

基于他人承诺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对造成重伤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主体是己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主体则必须已满16周岁,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3.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的故意。

只具有单纯殴打的意思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所谓同时伤害,是指二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而同时伤害他人的情形。

对同时伤害不能认定为共同伤害,而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同时伤害行为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都不构成犯罪。

(2)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轻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轻伤为何人造成时,都不构成犯罪。

(3)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重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重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重伤为何人造成时,可以对各行为人追究故意伤害未遂的刑事责任。

(4)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或者重伤,并能认定各自的行为造成了何种伤害的,应当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1.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监外服刑罪犯减刑制度的建立

监外服刑罪犯减刑制度的建立

监外服刑罪犯减刑制度的建立作者:邹书剑来源:《今日财富》2017年第25期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受理一起监外服刑罪犯减刑案件。

现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监外服刑罪犯是否可以减刑,笔者通过此案件就监外服刑罪犯减刑制度的建立提出几点个人见解。

一、白某减刑案监外执行罪犯白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白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遵守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确有悔改表现,且反映的举报信息在侦破特大雇凶杀人案件中起到了重大作用,构成重大立功,其所在地区司法局对其提起减刑。

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经核查认为,罪犯白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认定其属于涉黑犯罪,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对其应当提请减刑一年,最终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该检察意见。

本案是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办理的首例监外执行罪犯减刑案件。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在关于监外服刑罪犯是否可以减刑的问题上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监外服刑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时可以减刑,故不应当对白某提起减刑;第二种观点从刑法理论出发认为减刑制度是鼓励罪犯认罪伏法、改过自新的重要措施,更是对悔罪表现明显的罪犯的奖励,因此对白某提起减刑并无不妥。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二、对监外服刑罪犯建立减刑制度的可行性我国现行减刑制度仅适用于监内服刑犯,而对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都较小的监外服刑罪犯的减刑制度,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可能导致监外服刑罪犯(判处管制的罪犯除外)不论悔罪态度多好,都不会获得减刑奖励,这严重违背了我国以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刑罚原则,这也容易导致监外服刑罪犯缺乏改造积极性,因此在监外服刑罪犯中建立减刑制度势在必行。

(一)监外执行减刑制度具有科学性。

首先,近代以来,受行刑个别化、行刑教育性、行刑经济性尤其是行刑社会化等思潮的影响,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监外服刑形式逐步被纳入到刑罚体系中,同时减刑制度充分体现了行刑个别化、行刑教育性、行刑经济性,因此监外服刑于减刑制度不仅毫无矛盾冲突而且具有某种内在的和谐性、统一性。

后果考察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之道

后果考察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之道

后果考察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之道一、后果考察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范围。

(一)定罪环节。

1. 在疑难案件中的运用。

- 当案件事实处于法律规范的边缘地带时,例如新型网络犯罪案件。

以网络虚拟财产的盗窃为例,对于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单纯从传统的盗窃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可能存在争议。

此时进行后果考察,考虑如果将其认定为盗窃罪或不认定为盗窃罪会带来怎样的社会影响。

如果认定为盗窃罪,可能会加强对网络财产的保护,促使网络用户更加重视自身虚拟财产的安全防范,也有利于规范网络空间的秩序;若不认定,可能会导致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缺失,网络环境中的不法行为可能会增多。

2. 区分此罪与彼罪时。

- 以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致人轻伤为例。

在一些多人参与的街头斗殴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较难准确判断。

后果考察可以帮助判断,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可能强调的是对被害人身体伤害结果的惩处,侧重于保护个体的人身健康权;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除了考虑伤害结果外,更注重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

如果将此类案件一概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可能会忽视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导致一些以寻衅滋事为目的的伤害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威慑,社会公众对公共秩序的安全感可能会下降。

(二)量刑环节。

1. 确定刑罚幅度时。

- 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情节的犯罪。

如犯罪人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其实施了盗窃犯罪。

在量刑时,若判处较重的刑罚,可能会导致其家庭陷入经济困境,家庭成员可能面临生活无以为继、子女失学等后果。

考虑到这些社会后果,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可以适当从轻判处,同时结合其他刑罚替代措施如缓刑、社区服务等,既实现对犯罪的惩处,又避免对无辜的家庭成员造成过度的负面影响。

2. 决定是否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时。

- 对于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较轻的青少年犯罪者。

如果判处监禁刑,可能会使其在监狱环境中受到不良影响,增加其再犯的可能性,并且可能影响其正常的学业和未来的职业发展。

通过后果考察,若适用缓刑,让其在社区中接受矫正,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等,可能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风险,同时也有助于减轻监狱的负担,节约司法资源。

我国刑罚处罚的趋势

我国刑罚处罚的趋势

我国刑罚处罚的趋势
近年来,中国在刑罚处罚方面呈现出几个明显的趋势:
1. 从重制度:中国在刑罚压力方面逐渐加大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犯罪。

例如,修订了刑法,对严重犯罪如贩毒、贪污受贿等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加了死刑适用情形。

此外,近年来还加强了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刑罚得以有效执行。

2. 引入了非监禁刑罚:为了更加人性化地处罚犯罪分子,我国逐渐扩大了非监禁刑罚的适用范围。

例如,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如非法占有、故意伤害等,可以适用缓刑、拘役等刑罚,以减轻对犯罪者的刑罚压力。

3. 侧重于社会教育与改造: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越来越注重对犯罪者的社会教育与改造,鼓励犯罪者进行改造,重返社会。

例如,我国推行了一系列积极的改造措施,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康复教育等,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

4. 重视司法公正性和人权保障:中国也注重提高司法公正性和保障被告人的人权。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加强对刑罚适用程序的规范,强调审判公正、证据合法性和依法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总体而言,中国在刑罚处罚方面的趋势是从重制度、适当运用非监禁刑罚,注重社会教育与改造,提高司法公正性和保障被告人的人权。

这些趋势旨在保持社会
稳定,减少犯罪行为,并为犯罪分子提供改造和重返社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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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刑事审判中较常见的犯罪种类之一。

轻伤害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属轻微犯罪。

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对故意伤害罪如何准确适用刑罚特别是非监禁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们在充分掌握近年来浙江省有关故意伤害罪适用非监禁刑的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对故意伤害罪适用非监禁刑的基本特点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故意伤害罪非监禁刑适用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一)我省故意伤害罪非监禁刑适用的基本情况非监禁刑,是指不收监执行的刑罚,主要包括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

为了方便统计,笔者将免予刑事处罚也计入非监禁刑之中。

据统计,浙江省2003至2006年故意伤害案件总被告人数分别为6726人、6648人、5621人、6864人,适用非监禁刑的人数分别为2727人、2391人、1986人、2143人,分别占当年伤害案件被告人总数的40.41%、35.66%、35.33%、31.21%。

从故意伤害案件犯罪主体的性别上看,男性占97.7%,女性占2.3%;从职业上看,农民所占比例从2003年至2005年分别为71.9%、74.3%、74.2%。

因此,故意伤害罪适用非监禁刑的对象以男性农民为主。

(二)我省故意伤害罪非监禁刑适用的主要特点1.轻伤案件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较高。

从案件类型上看,轻伤案件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较高,仅次于交通肇事案件。

衢州市两级法院2005年办理181件轻伤案件,其中131件适用非监禁刑,所占比例达到72.4%;2006年办理223件轻伤案件,其中169件适用非监禁刑,所占比例达71.7%。

舟山市2004年至2005年两年共计办理58件轻伤案件,其中判处非监禁刑的有43件,占全部轻伤案件的77.9%。

2.非监禁刑适用以缓刑为主。

从近4年的情况看,非监禁刑适用以缓刑为主,以管制、免刑为辅。

2003年浙江省故意伤害案件适用非监禁刑2727人,其中适用缓刑的被告人有2442人,占适用非监禁刑总数的88.7%,适用管制的有211人,免予刑事处罚的只有74人。

2004年故意伤害案件适用非监禁刑2391人,其中适用缓刑的被告人有2142人,占全部适用非监禁刑的89.17%,适用管制的有163人,免予刑事处罚的只有86人。

2005年故意伤害案件适用非监禁刑的1986人中,其中适用缓刑的被告人有1777人,占全部适用非监禁刑的89.53%,适用管制的有128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有78人,被单处罚金的只有3人。

2006年故意伤害罪适用非监禁刑的2143人中,1966人被适用缓刑,占适用非监禁刑总数的91.4%,94人被判处管制,78人被免予刑事处罚,5人被单处罚金。

3.轻伤案件起诉方式的不同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轻伤案件提起诉讼的方式从自诉为主转变为以公诉为主,使轻伤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无罪的比例下降。

2004年5月以前,轻伤害案件系自诉案件,其数量占全部刑事自诉案件的90%以上。

2004年5月,浙江省公检法三家制定了《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后,轻伤自诉案件大幅下降,绝大多数轻伤案件均转化为公诉案件。

台州市两级法院2005年办理轻伤案件486件,提起公诉467故意伤害罪非监禁刑适用之探究童志兴梁健*摘要:在对浙江省近年来故意伤害罪非监禁刑适用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加以介绍的基础上,指出故意伤害罪非监禁刑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惑,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故意伤害罪非监禁刑探究*作者简介:童志兴,男,1951年出生,浙江宁海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硕士研究生;梁健,男,1967年出生,浙江新昌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法学博士。

2008年第2期法治研究31件,提起自诉19件。

湖州市两级法院2005年至2006年共办结轻伤案件133件,其中公诉案件121件,自诉案件只有12件。

2005年至2006年舟山市两级法院办理轻伤案件58件,自诉案件只有8件(2006年仅2件),占全部轻伤案件的13.8%,其余50件均为公诉案件,其他地方的情况大致相似。

如果轻伤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那么法院在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就可以准许被害人撤回刑事部分的自诉,对被告人不予以定罪量刑。

但是,检察机关将轻伤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如果检察机关不撤回起诉,法院很难宣告无罪。

4.适用非监禁刑的社会效果普遍较好。

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故意伤害罪适用非监禁刑后,无论是被害人还是被告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比较满意。

被告人为了争取适用非监禁刑,对于民事赔偿积极主动,千方百计筹集赔偿款,争取被害人的谅解。

绝大多数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得以调解结案,使被害人及时获得民事赔偿,弥补了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于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一定程度的谅解,双方的矛盾得以化解,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得以恢复。

被告人在适用非监禁刑后,一般均能珍惜机会,悔过自新,重新犯罪的现象很少。

二、故意伤害罪非监禁刑适用中面临的主要困惑近年来,浙江省各级法院都十分注重故意伤害罪非监禁刑适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困惑。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适用非监禁刑是否需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前提自2004年浙江省公检法三家联合下发《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后,一些法院对故意伤害罪加大了缓刑适用的力度,对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均适用缓刑、管制或免予刑事处罚。

从调查情况看,绝大多数伤害案件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适用非监禁刑的,附带民事部分基本上以调解方式结案。

如龙游县法院2005年、2006年适用非监禁刑的轻伤害案件中,附带民事部分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遇到被告人与被害人经过反复协商仍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

当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时,法官对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存在不同看法。

有的认为,被告人对民事部分依法进行了赔偿,而又符合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不管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都可适用非监禁刑。

有的则认为,适用非监禁刑的前提是被告人与被害人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否则就不能适用非监禁刑。

实践中,有些故意伤害案件中的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良好,但因附带民事部分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而没能适用非监禁刑。

这导致个别案件被害人以“如果不满足其提出的要求,被告人就不能适用非监禁刑”相要挟,不从法律规定和事实出发,漫天要价。

如果一味无条件满足被害人的无理要求,对于附带民事部分问题的公正解决,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是不利的。

笔者认为,如果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是由于被害人的漫天要价造成的,被告人已就民事部分进行了必要的赔偿,被害人又有过错的,或者被告人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

在调研中,笔者也欣喜地发现,有些法院已经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

如永康法院办理的一个轻伤害案件,被害人过高要求赔偿10多万元,被告人只愿意赔偿7万元,经过反复调解,被害人仍坚持要求赔偿10万元,双方无法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

该院承办法官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赔偿7万元已经履行了附带民事赔偿义务。

因此,在被告人将7万元交到法院后,尽管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还是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

又如浦江县被告人楼某故意伤害一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人均系年过七旬的盲人,在审理中双方的对立情绪很大,被害人不愿出庭,被告人不愿赔偿。

经法院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后,被告人的儿子表示愿意承担合理的赔偿费用。

虽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根据案情被告人一方已经作了合理的民事赔偿,犯罪情节又相对较轻,受害人也有明显过错等实际情况,法院从轻判处被告人管制3个月。

从社会效果看,上述两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使原告获得了合理赔偿,也让被告人获得了非监禁刑的从轻处罚,双方都对判决结果较为满意,社会反应良好。

(二)对异地籍被告人如何适用非监禁刑在司法实践中,对异地籍被告人能否适用非监禁刑的问题存在不同看法。

有些法院对异地籍被告人一律不判处非监禁刑,绝大多数法院严格控制对异地籍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

在流动人口超过本地人口的温州市,对异地籍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非常低。

以温州市鹿城区为32例,2005年鹿城区法院共办结故意伤害案件132件,共有168个被告人,其中异地籍被告人109人,占64.9%;在132件案件中,有18件判处缓刑,其中本地籍被告人作案15件15人,异地籍被告人作案3件3人,异地籍被告人适用缓刑的人数只占全部适用缓刑被告人总数的六分之一,这与异地籍被告人数占全部被告人总数64.9%的比例严重失衡。

2006年鹿城区法院共办结故意伤害案件139件,共有178个被告人,其中异地籍被告人140人,占78.6%。

其中判处缓刑的有13件,均系本地籍被告人犯罪的案件,异地籍被告人犯罪的无一获缓刑。

2005年至2006年两年间,舟山市异地籍被告人轻伤害犯罪案件共计25件,共28个被告人,其中适用非监禁刑的被告人仅9人,异地籍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比例仅为32%,明显低于轻伤犯罪案件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轻伤案件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为70%),像定海、岱山两地无一异地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非监禁刑的情况来看,户籍成了能否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决定性因素,而非犯罪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

对同样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本地户籍的适用率为100%,而异地籍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的比例要低很多。

如杭州市西湖区法院2005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异地籍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为45%,而本地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高达100%。

造成异地籍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比例较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根据法律规定,适用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接受监督改造,监管条件能否落实被看成是适用非监禁刑的决定性条件。

第二,监管条件通常包括家庭、单位、基层组织等各方面因素。

如需要考察家庭环境是否对罪犯有管教的能力,或所在单位是否为其保留或者重新安排工作,或基层组织是否建立了帮教基地和社区矫治等。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判处缓刑,罪犯一般都交由犯罪地(审判机关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执行,但对于异地籍被告人而言,在犯罪地通常没有固定居所,没有稳定的工作单位,家人也不在犯罪地居住。

因此,异地籍被告人不具备家庭环境、工作单位等监管条件,如果又缺乏帮教基地,则交犯罪地公安机关执行非监禁刑确实存在难度。

第三,对在犯罪地没有固定居所与工作单位的异地籍被告人判处缓刑后,如果移交给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执行,也存在诸多困难。

法院不仅要与犯罪地公安机关联系,还要与犯罪分子户籍地公安机关进行联系,而实践中犯罪分子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往往不愿意承担监管责任,即使同意监管,事实上也难以有效担负起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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