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号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1. 什么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设立的,具有中小企业股票转让功能的证券交易场所。
全国股转系统是为了满足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和股权转让需求,促进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多元化发展而设立的。
2. 为何需要制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全国股转系统中股票的转让行为,促进中小企业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3. 股份转让的对象有哪些?股份转让的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4. 转让股份的方式有哪些?转让股份的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和集中竞价交易两种。
5. 协议转让和集中竞价交易有什么区别?协议转让是由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自行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完成股份转让。
而集中竞价交易是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进行集中撮合成交,交易价格由市场供求双方协商确定。
6. 股份转让的流程是怎样的?股份转让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环节:委托交易:卖方向证券公司委托交易;撮合交易:全国股转系统对买卖双方的委托进行撮合交易;成交确认:交易成功后,全国股转系统会向双方发送成交确认函;资金到账:买方支付货款,卖方将股权过户至买方名下;交割完成:过户完成后,全国股转系统会发送交割完成通知。
7. 股份转让的费用有哪些?股份转让的费用包括挂牌费、过户费、交易手续费等,具体费用标准由全国股转系统根据规定确定。
8. 股份转让的风险如何防范?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全国股转系统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股份转让的风险,例如实行交易监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等制度。
9. 如何查询股份转让的信息?投资者可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的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渠道查询股份转让的相关信息,包括股票的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状态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定义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负责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管理工作。
2. 中小企业:依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和年度平均雇工规模适应国家规定的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
3. 股份转让: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有偿方式转让给他人。
4. 股东:指持有中小企业股份的股东。
5. 发行人: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中小企业。
6. 投资者:指购买、持有、转让股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7. 做市商: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注册的、获得做市商资格的证券公司。
第二章股份转让市场的组织和管理第三条股份转让市场的组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建立健全股份转让市场的组织结构,包括管理机构、投资者维护机构、做市商等。
第四条公司治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积极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建立健全投融资决策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透明度。
第五条股份转让机制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建立股份转让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股东权益的保护作用,推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2. 股份转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建立健全股份登记、清算、交割等制度,确保股份转让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第三章公司监管和投资者保护第六条公司监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加强对发行人、做市商等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推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2021年各大银行国债发行情况
2021年各大银行国债发行情况篇一:《金融市场基础知识》-2021年最新真题精选《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2021年最新真题精选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0小题,每小题1分,共50分。
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第1题港股通交易以港币报价,投资者以()交收。
A.港币B.美元C.欧元D.人民币【正确答案】 D【你的答案】【答案解析】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
内地投资者买卖以港币报价的港股通股票,中国香港投资者买卖以人民币报价的沪股通股票,均以人民币交收。
本题 1 分第2题典型的间接融资形式便是与()发生信用关系。
A.银行B.金融机构C.信托中心D.信贷机构【正确答案】 A【你的答案】【答案解析】典型的间接融资是银行的存贷款业务。
因此,典型的间接融资形式便是与银行发生信用关系。
本题 1 分第3题一般来说,中央银行在证券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属于其()业务。
A.投资性B.融资性C.公开市场操作D.收益性【正确答案】 C【你的答案】【答案解析】公开市场操作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国债或中央银行票据等有价证券,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的行为。
本题 1 分第4题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属于对货币()的调节。
A.总量B.规模C.流通时间D.流通速度【正确答案】 A【你的答案】【答案解析】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属于对货币总量的调节,经常使用且其运用能对整个经济活动产生普遍性的影响。
本题 1 分A.代理制B.委托制C.代销制D.经纪制【正确答案】 D【你的答案】【答案解析】场内交易采用经纪制进行,投资者必须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经纪商在交易所内代理买卖证券。
本题 1 分第6题资信评级机构申请证券评级业务,其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应当不少于()人。
A.5B.10C.20D.30【正确答案】 B【你的答案】【答案解析】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 000万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STAQ、NET 系统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退市公司(包括本暂行办法发布后新挂牌的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及相关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本暂行办法发布后依法完成退市手续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公司股东办理股票确权登记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
第三条公司股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后方可进行转让。
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负责到中国结算办理有关退出证券交易所市场股份登记及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事宜。
主办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确权的相关事项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为公司股票转让提供登记、存管、结算等服务。
第五条公司及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应当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或)上发布股份确权公告,股份确权公告中应说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况,通知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登记手续、时间安排以及股票开始转让的时间。
第六条持有公司流通股的股东可到任一主办券商办理股份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持有公司非流通股或限售股的股东须到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公司股东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应向相关主办券商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投资者1、本人身份证;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3、证券账户卡;4、《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二)机构投资者1、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3、证券账户卡;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6、《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废止《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等30项自律规则及文件的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废止《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等30项自律规则及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3.05.16
•【文号】
•【施行日期】2013.05.1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废止《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等30项自律规则及文件的公告为规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营,2001年以来中国证券业协会先后发布30项自律规则和规范性文件。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的规定,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及其股份转让相关活动,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监督管理。
目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已正式成立,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职责已经移交。
鉴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陆续发布相关业务规则,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等30项自律规则及文件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3年5月16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全国性股份转让系统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下属的各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公司负责具体运营管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发展,提供便利的股权流转机制,推动中小企业融资和投资者保护。
一、组织形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由主管部门指定并持有,主管部门可以将部分股权进行转让,但转让后不能影响其股东控制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法依规经营,严格遵守股份转让市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市场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股份转让市场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包括但不限于挂牌备案、信息披露、交易撮合、定期报告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市场自律机制,加强对挂牌企业的审核和监管工作,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挂牌条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挂牌条件,明确资格要求和审核标准。
挂牌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并获得主管部门的审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挂牌,并定期对挂牌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四、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要求挂牌企业按照规定公开披露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原则。
挂牌企业应当按照制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根据信息进行分析和决策。
五、交易撮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建立高效的交易撮合机制,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供股权交易撮合服务,为挂牌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便利。
交易撮合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透明。
六、投资者保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投资风险提示,帮助投资者正确理解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特点和风险,并提供相关服务和咨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促进中小企业股权流通,加强市场监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的股票转让,适用于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的参与者和监管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股票转让,是指股份持有人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其持有的股票向其他股份持有人或投资者转让的行为。
第四条股票转让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机构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规则和监督股票转让的进行。
第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权交易服务机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服务机构,负责股票转让的撮合交易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七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会员机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参与机构,负责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
第三章转让条件第八条参与股票转让的股份持有人应具备合法的股权归属和完整的股东权益,未受到法律、行政法规及判决、裁定的限制。
第九条股票转让应当依法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股权转让登记。
第十条股票转让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一条股票转让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合同及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股份持有人在进行股票转让前,应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按规定要求将信息披露进行公示并向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章监管措施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有权对股票转让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转让的合法性和交易的公平性。
第十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可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系统规定的股票转让行为采取相应的纪律处理措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流程、有序推进挂牌审查工作公开透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指引》发布前已取得同意挂牌函但未完成股票挂牌的申请挂牌公司,其同意挂牌函有效期暂不适用本《指引》关于同意挂牌函有效期6个月的规定。
二、《指引》发布前全国股转公司已发布的涉及挂牌审查工作的相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引》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3月8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审查流程、有序推进挂牌审查工作公开透明,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挂牌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进行审查,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规定,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满足股票挂牌条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查工作,并不表明对申请挂牌公司的股票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公司股票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让 系统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 以 下 简 称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 八) 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职 能 。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 第十 七 条 全 国股份 转 让 系统 公 第 九 条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统 公
统) 是 经 国务 院批 准 设 立 的全 国性 证 司 应 当 就 股 票 挂 牌 、 股 票转 让、 主 办 司董 事会 、监 事会 的 组成 及 议 事规 则 券 交 易场 所 。 券 商管理、 挂牌 公 司管理、 投 资 者 适 应 当符合 有 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中 国 股 票 在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当性 管 理 等依 法 制 定基 本 业 务规 则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证 监 会 的规 定 , 系统挂牌 的公 司 ( 以 下 简称 挂 牌 公 第 十 八 条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统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制 定 与 司) 为 非 上 市公 众 公 司 , 股 东人 数 可 修 改 基 本 业 务 规 则 , 副董事 长、 监 事 会 主 席 应 当经 中 国证 监 公 司 董 事 长 、 以超 过 2 0 0人 , 接 受 中 国证 券 监 督 管 会批 准 。 制 定 与修 改 其 他 业 务 规 则 , 及 高级 管理 人 员 由 中 国证 监 会 提 名 ,
牌 转 让 及 相 关 活动 的 正 常秩 序 , 根据 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 关规 定 。 全 国股 份 转 让 系统 公 司新 增 股 《 公 司法》 、 《 证券 法》 等 法律 、 行 政 法 ( 七 ) 管理 和公 布 全 国股 份 转 让 规 。 制定本办法。 东或 原 股 东转 让所 持 股 份 的 , 应 当报 系统 相 关 信 息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1.11.12•【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8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8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为做好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工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本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股转公司2021年11月1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2021年7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21年11月12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升挂牌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与运作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和选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不同市场层级的挂牌公司制定差异化的自律管理制度。
第四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持续督导协议的约定,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配合核查工作,为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国内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及政策研究
国内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及政策研究摘要作为中国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中小企业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做用不容忽视。
然而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的不断上涨,使谋求发展的中小企业面对着越来越严峻的融资问题。
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不仅需要资本市场参与各方的共同应对,更需要政府及监管部门建立相关制度,发挥创造力,营造健康有序的融资渠道。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信贷债券资本市场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一、国内中小企业融资情况及国际比较(一)国内中小企业融资情况。
根据chinahrkey研究中心的调查,目前我国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占全部注册企业数的9成,行业涉及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几乎经济生活的所有领域;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分别占全国企业总数的60%和40%左右。
中小企业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
近几年来,在全国每年1500亿美元左右的出口总额中,中小企业占60%左右。
中小企业如今已成为我国经济的主要层面。
然而对国民经济又如此巨大贡献的企业群体却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生存问题,融资难已成为众多谋求长远发展的中小企业难以跨越的障碍。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情况早已不是新问题。
中小企业在传统融资渠道—银行贷款中的劣势地位某种程度上是由中小企业的先天条件决定的。
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欠规范、经营稳定性较差、资产可靠性较低等特点使得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自然地选择提高中小企业的贷款审核门槛,以减少银行成本,降低信用风险。
而自2010年来,央行接连12次提高存款准备金使存款准备金率达到了21.5%的历史高位。
这无疑使本就处于融资劣势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难上加难。
以至于在2011年出现了多起小企业停产、甚至工厂老板携款“跑路”的情况。
2011年底到2012年以来,虽然存款准备金率有所下调,但中小企业的融资劣势地位并未得到改变。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近年来,中小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逐渐凸显,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创造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中小企业在股权融资方面仍然存在着困难和不足之处。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股权融资难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于XX年发布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1. 引言中小企业作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就业增加和创新驱动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中小企业规模相对较小、信息披露不完善等原因,其股权融资难度较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成立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分层管理办法则是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规范和管理。
2. 基本原则《分层管理办法》在引导市场定价、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
首先,坚持市场化定价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定价中的决定性作用。
其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能力。
同时,实行差异化监管,根据企业情况和业务特点,不同层次的企业适用不同的制度要求。
3. 分层标准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济需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为创新层、基础层和风险层。
创新层适用于拥有创新能力和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基础层适用于稳定发展的中小企业,而风险层适用于经营状况较为脆弱的中小企业。
通过分层标准的设立,可以更好地分类管理和服务中小企业。
4. 制度安排为了落实分层管理的目标,管理办法明确了创新层、基础层和风险层企业的准入标准、持续监管要求和退出机制。
对于创新层企业,要求其具备创新能力和成长潜力,并设置了准入审核、信息披露和定期报告等要求。
基础层企业则要求稳定经营并有较好的盈利能力,风险层企业则需要满足风险警示等特殊要求。
5. 监管机制为了加强监管,管理办法设立了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机构、咨询机构等不同层次和职能的监管主体。
新三板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管理,明确其职权与责任,维护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第三条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就股票挂牌、股票转让、主办券商管理、挂牌公司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依法制定基本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的公告正文:----------------------------------------------------------------------------------------------------------------------------------------------------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的公告为了完善市场自律监管救济安排,保障参与主体合法权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2019年6月14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现予发布,修改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的有关决定,其复核申请期限按照原细则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8月14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工作,保护市场参与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
复核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工作程序等,适用本细则。
申请人对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的如下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复核:(一)强制终止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审查或定向发行审查的决定;(二)强制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决定;(三)不予受理挂牌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申请的决定,或者维持终止精选层挂牌审查决定的复审决定;(四)终止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审查的决定;(五)挂牌公司的市场层级进入和调整的决定;(六)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决定;(七)认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八)限制、暂停、终止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相关业务的决定;(九)暂不受理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的决定;(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限售的决定;(十一)限制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的决定;(十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复核的决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实施,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违反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监管对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称监管对象包括:(一)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三)主办券商、保荐机构、承销商(以下统称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五)做市商及其他交易参与人;(六)投资者;(七)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遵循依规、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或合并实施。
第六条纪律处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实施。
自律监管措施由全国股转公司或其指定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作出决定并实施。
第七条监管对象被全国股转公司或业务部门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应当根据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监管对象未按要求履行义务的,全国股转公司或业务部门可以对其进一步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或者生效司法裁判文书中对相关事实情况作出认定的,全国股转公司或业务部门可以据此认定监管对象的违规事实,并实施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异议处理业务指南》的公告【法规类别】股份制企业与试点【发布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日期】2017.09.18【实施日期】2017.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异议处理业务指南》的公告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行业分类管理和维护工作,明确挂牌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异议处理流程和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异议处理业务指南》,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异议处理业务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9月18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异议处理业务指南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行业分类管理和维护工作,明确挂牌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异议处理流程和要求,根据《挂牌公司管理型/投资型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行业分类指引》),制定本指南。
一、行业分类结果异议处理流程按照《行业分类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于每月初第二个周五后的下一交易日向市场发布截至上月底最新行业分类结果。
结果发布后,挂牌公司若对分类结果有异议,可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挂牌公司行业分类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具体内容见附件)。
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表》后,进行审核处理,如处理后分类结果发生变更,将在挂牌公司提交《申请表》后的下一月行业分类结果中即时更新。
结果公布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股票交易采用无纸化的公开交易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形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设施与交易参与人第七条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票交易,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交易参与人。
第九条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第十条交易单元是交易参与人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并接受全国股转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第十二条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节交易方式第十三条股票交易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连续竞价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单笔申报数量或交易金额标准的,全国股转系统同时提供大宗交易安排。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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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1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9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管理,明确其职权与责任,维护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第三条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
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
(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
(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
(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
(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
(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就股票挂牌、股票转让、主办券商管理、挂牌公司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依法制定基本业务规则。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与修改基本业务规则,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制定与修改其他业务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或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一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为组织公平的股票转让提供保障,公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
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或传播股票转让即时行情。
第十二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取的资金和费用应当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优先用于维护和完善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制定专项财务管理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三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从其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其签订业务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证监会提名,任免程序和任期遵守《公司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前款所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九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监管
第二十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主办券商业务的证券公司称为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业务包括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为股票转让提供做市服务及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法对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定向发行等申请及主办券商推荐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签署挂牌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二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督促申请股票挂牌的股份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挂牌公司应当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挂牌条件,不符合持续挂牌条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及时作出股票暂停或终止挂牌的决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
第二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参与股票转让的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了解熟悉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十六条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股票转让的正常进行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股票转让的正常秩序,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建立市场监控制度及相应技术系统,配备专门市场监察人员,依法对股票转让实行监控,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异常转让行为。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视情节轻重或根据监管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督促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为挂牌转让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现相关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可以依法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依法应当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查处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查处建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律监管职责履行情况、日常工作动态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报告义务,比照执行证券交易所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其章程和业务规则进行修改。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监管,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并对其履职和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义务,中国证监会比照证券交易所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其他证券品种提供挂牌转让服务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及其股份转让相关活动,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