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快睦邻中心建设的暂行意见》的通知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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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锡政发[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的通知(锡政发〔2011〕12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已于2011年7月11日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无锡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划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率先在全省基本实现法治政府建设阶段性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与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无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障,也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目标。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顺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以人民满意为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着力推进政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着力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着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幸福无锡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再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在全省率先基本实现法治政府建设阶段性工作目标:(一)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二)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三)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基本实现;(四)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五)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比较完善并规范运行;(六)行政监督机制比较健全、资源有效整合、效能明显提高;(七)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被社会基本认可,人民群众对政府自身建设基本满意;(八)到2012年底,1/3的市(县)、区政府在全省率先基本实现法治政府建设阶段性工作目标;到2014年底,全市率先基本实现法治政府建设阶段性工作目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分中心及现场服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分中心及现场服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分中心及现场服务点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的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08]285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0.09【实施日期】2008.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分中心及现场服务点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的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28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对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分中心及现场服务点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关于对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分中心及现场服务点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的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工作会议精神和《无锡市深化改革创新体制行动纲要(2008─2009年)》的目标任务,不断巩固、深化和提升“两集中三到位”改革成果,进一步明确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职能、服务标准和对分中心、现场服务点的考核要求,全面规范服务行为,提升管理质量,现制定《关于对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分中心及现场服务点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的办法》如下:一、管理考核原则市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及现场服务点实施统一的管理模式和考核标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明晰职责。

市行政服务中心对进驻部门窗口、分中心及现场服务点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部门按照“两集中三到位”要求,确保事项进驻、窗口授权到位,人员配齐配强;对分中心及现场服务点的管理考核,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其主管部门联合实施。

二是规范管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及现场服务点实行统一的服务规范和服务制度,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三是从严考核。

建立完善的考核体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考核,注重实效,奖优罚劣。

四是效能优先。

坚持以效能为主导,不断创新服务机制、创优服务方式、创建服务品牌;不断完善行政效能监督机制,改进行政效能监督手段,提升行政效能监督效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城市配送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城市配送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城市配送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锡政办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城市配送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4〕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快城市配送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19日关于加快城市配送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城市配送发展的一系列工作部署,落实七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13〕138 号)精神,构建“高效、集约、绿色、现代”的城市配送体系,现就加快我市城市配送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城市配送是面向城市,以商业活动、居民生活和城市工业等为主要服务对象,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物流活动。

城市配送关系国计民生,着眼解决物流体系中“最后一公里”服务的问题,是保障城市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支撑,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市加大对城市交通的规划与管理,城市配送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发展中又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数量急剧增长、产业布局不断调整、工商业发展模式日趋多元以及现代消费方式加快升级、电子商务技术广泛应用,衍生出大量的城市配送需求,尤其是小批量、多品种、高频次、时效性强的直接配送、住宅配送以及“门到门”配送需求日益增长,城市配送已成为我市经济发展、居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现实运行中,由于城市配送物流发展滞后,商品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尤为突出,已影响到扩大消费和流通效率,特别是配送车辆“进城难、停靠难、装卸难”还未得到有效解决,使得城市配送成为整个商品供应链条中矛盾比较突出的环节,也是成本陡升、推动物价上涨的重要因素。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39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39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3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18年3月13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7日无锡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市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无锡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5-202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力求适应新时代的需要、符合人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

据此,对市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如下:一、地方性法规项目(9项)(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无锡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无锡市生态补偿条例》3.《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4.《无锡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条例》(废止)(二)参与起草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无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三)参与调研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无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3.《无锡市促进大数据应用条例》4.《无锡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二、市政府规章项目(7项)(一)制定(修改)项目1.《无锡市在建违法建设治理办法》2.《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改)3.《无锡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4.《无锡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修改)(二)调研项目1.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立法调研2.古运河旅游度假区管理立法调研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立法调研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项目(3项)(一)制定项目1.《无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2.《无锡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二)调研项目1.居民养老保险立法调研四、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9项)1.《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3.《无锡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4.《〈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实施办法》5.《无锡市促进信息化发展办法》6.《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7.《〈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8.《无锡市水文管理办法》9.《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五、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无锡市区酒店和旅馆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71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无锡市区酒店和旅馆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71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无锡市区酒店和旅馆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无锡市区酒店和旅馆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7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优化无锡市区酒店和旅馆布局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9日关于优化无锡市区酒店和旅馆布局的指导意见(2013年7月)酒店是反映一个地区商业和旅游业发展水平的重要内容。

无锡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酒店和旅馆业既是完善城市功能、打造一流功能性服务业的必然要求,也是改善旅游环境、提升旅游产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一、无锡市酒店及旅馆发展现状截至目前,全市拥有各类酒店和旅馆2632家,拥有客房94402间,拥有床位156409张;拥有酒店式公寓12家,拥有房间7714间,拥有床位29711张;有约60家酒店在建,床位数约20000张。

已营业酒店中,5星级酒店27家,其中挂5星级酒店7家,同5星酒店20家;4星级酒店48家,其中挂4星级酒店18家,同4星酒店30家;3星级酒店家89家,其中挂3星级酒店35家,同3星级酒店54家。

在建酒店中,5星级34家,4星级15家。

从酒店、旅馆的布局、结构组成看,有如下特点:(一)从空间布局看,酒店和旅馆空间分布相对集中于市中心区和旅游资源较为丰富地区。

滨湖区和新区集中了全市80%以上的自然旅游资源,高星级酒店占到市区近3/5,旅馆数占到市区近1/4。

崇安区是城中心区商贸、商务最为集中的地区,星级酒店和旅馆数占到中心城区的近1/2。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011号提案的答复函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011号提案的答复函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011号提案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7•【字号】锡发改函〔2020〕75号•【施行日期】202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011号提案的答复函民革无锡市委:你们提出的《关于大力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一、近年来主要工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城乡公共事业统筹发展,加快实现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均等化是我市“三农”工作的一项硬任务。

去年以来,我市针对农村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薄弱环节和短板问题,结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9〕32号),抓住农村最迫切解决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关心老百姓最需要提升的日常生活资源配置问题,开展了一系列相关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政府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全市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工作机制,组织推进全市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建设。

按照市委分管领导的要求,牵头成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板块对口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常态化的推进服务机制。

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列入全市农村工作要点和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

2、地区承担主体责任。

2017年我市出台《关于印发无锡市“十三五”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锡委发〔2017〕59号)以后,市(县)、区也陆续制定出台了本级政府推进基层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文件,各级政府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优质、均衡、公平,加快提升基层基本公共服务配置标准化工作,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12•【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施行日期】2019.10.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9年8月28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

市长2019年9月12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结合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无锡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6件现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6件现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一)《无锡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1. 将第七条“评选条件”修改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实现‘两个率先’的实践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2.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条第二项:“(二)每年春节对劳动模范发放慰问金,市劳动模范慰问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

”将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劳动模范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按有关规定享受荣誉津贴;农民劳动模范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参照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标准享受荣誉津贴,荣誉津贴所需资金由劳动模范所在市(县)、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劳动模范,按有关规定执行。

”3.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的;”(二)《无锡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确保粮油安全,充分发挥地方储备粮油调控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1•【字号】锡政发[2003]90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锡政发[2003]9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3月22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四月一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总则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在工作中,要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执政为民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以及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客观规律办事;坚持依法行政、服从命令,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开拓进取、讲求效率;坚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清正廉洁;注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倾听人民群众意见,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

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减少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于2016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汪泉2016年6月3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章应当以条为基本单位,并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规章的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二)不得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三)从本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四)立足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可操作性和相对稳定性;(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循的其他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规章制定以及规章送审稿审查等工作。

负责规章起草工作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相关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规章送审稿起草等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在每年十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下一年度规章制定建议项目,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以及相关材料。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261号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261号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261号2009年9月2日)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推动无锡转型发展的战略举措。

为鼓励和促进无锡总部经济的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大力营造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围绕总部经济若干重点领域,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推进制造业向高端延伸,带动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我市的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市转型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的综合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坚持引进外来企业总部和培育本地企业总部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建设城市功能性载体相结合。

(三)总体目标。

加快建立比较完善的总部企业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明显提高,总部经济集聚区初具规模。

到2012年,总部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5%以上。

二、重点领域(一)综合型总部。

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总部,承担企业行政管理、战略决策、资本经营、研究开发、市场营销等企业运营所需的全部职能或某几个职能。

重点引进与我市优势产业相关联的、在本行业较为领先的跨国公司来锡设立区域性综合型总部。

重点鼓励我市优势企业以资产并购、成立控股公司等方式设立综合型总部。

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文

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文

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文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文为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市,制定了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文第一条为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得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二)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三)以民为本,体现人民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四)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五)在法定权限内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四条本市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所列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第五条涉及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法律规定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的决定

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的决定

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锡委发[2009]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的决定(锡委发[2009]12号)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当好、三争创”目标,特作如下决定。

一、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内容。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

社会和谐首先是社会关系的和谐,劳资关系是最基本最核心的社会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劳资双方的地位、作用,决定了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要把发展和谐劳资关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是我市加快国际化城市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本质要求,是全面实现我市“一当好、三争创”目标的重要内容。

2、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证。

企业是社会中数量众多、最具活力的社会组织,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

没有企业的发展就没有社会的繁荣,没有企业的稳定就没有社会的稳定,没有企业的和谐就没有全社会的和谐。

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实现劳资双方的平等合作、和谐相处,劳动者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创造活力才能最大限度得到激发,企业发展才能增强持久的核心竞争力。

3、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是实现劳资双方共同应对复杂多变经济形势的客观需要。

我市经济发展已进入新的转型期,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劳资关系呈复杂化、多样化。

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贯彻实施,现行的劳资关系工作体系和管理体系,必须加快适应发展和变化了的劳动用工法制环境和国际国内经济形势。

无锡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

无锡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

无锡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无锡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7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无锡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2022年10月27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和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促进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保障、社会治安防控、矛盾纠纷化解、基层社会治理,以及相关保障促进等活动。

第三条社会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动社会治理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定期研究社会治理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社会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治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社会治理相关工作。

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街道职能和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街道职能和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街道职能和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5•【字号】•【施行日期】2004.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街道职能和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明确街道职能和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2004年5月25日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街道职能和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5月25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文件以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社区建设的领导,社区建设呈现出整体推进、开拓创新的发展态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根据《无锡市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和示范区行动纲要》[锡委发(2003)34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明确街道职能和加强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无锡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示范区的奋斗目标,进一步贯彻中办发[2000]23号文件精神,推动街道职能转变,理顺条块关系,整合社区资源,完善社区设施,推进居民自治,着力打造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为我市率先实现现代化构筑基础条件。

二、加强街道建设加强街道的组织建设,明确街道的机构和主要职责,增强街道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街道的作用,对提升社区建设水平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要按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管理为重点,以服务为宗旨”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搞好街道的各项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锡政发[2014]14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锡政发[2014]14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锡政发〔2014〕1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4日无锡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一、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计划(一)正式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起草部门报送时间1无锡市城市照明条例市市政园林局1月份无锡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修改)市发改委2月份3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市民政局5月份4无锡市旅游业促进条例市旅游局7月份5无锡市物业条例市住保房管局9月份(二)调研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责任部门1无锡市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市粮食局2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建设局3无锡市民营医疗机构促进条例市卫生局无锡市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市经信委5无锡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市公安局二、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一)正式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起草部门报送时间1无锡市公安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市公安局1月份2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交通运输局3月份3无锡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市邮政管理局4月份4无锡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5月份无锡市车站地区管理规定市公安局7月份6无锡市公园景区管理办法市市政园林局7月份7《无锡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修改)市烟草局9月份8无锡市实施《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办法市地震局10月份9无锡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市环保局12月份(二)调研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责任部门1无锡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市信电局2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市人社局3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群租行为综合治理的意见市住保房管局三、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序号项目名称责任部门完成时间1无锡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市市政园林局1月份2无锡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市市政园林局1月份3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市住保房管局5月份4无锡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市环保局10月份四、工作要求1、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部门要尽早落实起草责任处室、责任人,搭建起草班子,制定起草推进计划,落实工作经费,并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合法性、针对性、可行性”原则组织起草工作,确保起草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政府。

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水平依法集约保障用地措施的通知-锡政发[2007]136号

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水平依法集约保障用地措施的通知-锡政发[2007]136号

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水平依法集约保障用地措施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水平依法集约保障用地措施的通知(锡政发〔2007〕13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推进高水平节约集约用地争创全国节约集约用地先导区示范区的意见》(锡委办发〔2006〕74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依法集约保障用地的水平,全力服务于“一当好、三争创”发展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落实高水平依法集约保障用地措施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落实高水平依法集约保障用地措施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土地调控工作。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对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务院在2004年、2006年相继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依法集约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一系列的决策部署。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

无锡人多地少,人均耕地全省最少,有限的土地资源不仅要保证当代人的生存发展,还要确保子孙后代可持续发展。

因此,一定要正确处理好严格依法保护国土资源和依法集约保障用地的关系。

在中央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控紧“地根”的新形势下,只有依法集约才能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

如果违法批地用地,群众必然投诉举报,上级纪检监察、土地督察等部门必然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将严重影响我市来之不易的良好用地环境。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锡政规[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锡政规〔2011〕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我市围绕科学发展、率先发展的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积极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全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各级政府依法用地的意识明显增强,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最近,市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全市用地执法检查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专项检查,发现个别地区存在用地不够规范,引发涉土信访增多等问题。

为推动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现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零约谈、零问责”目标,切实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用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坚决依法依规用地。

各级政府必须带头依法行政,各地各类建设用地项目,必须申请办理项目报建立项、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手续。

凡是土地未经批准、用地手续不完备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凡是征地安置补偿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要落实行政主要领导负总责要求,认真组织违法用地梳理排查,该停工的项目要限期停工,该拆除的项目要坚决拆除到位,该完善用地手续的项目要抓紧完善到位,该严肃查处的项目要坚决查处到位。

二、严格规范土地征收。

各地要认真履行征地前的告知、确认和听证等工作程序,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要严格落实征收土地“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征地批准事项。

要严格落实“先安置后拆迁”的要求。

涉及到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在拆迁前落实好安置方案,做好安置房建设等工作,尽量缩短安置过渡期;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实施拆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若干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若干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锡政发[2004]85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3.10【实施日期】2004.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04]8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努力建设一个执政为民、依法行政、求真务实、高效廉洁的政府,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与时俱进,执政为民1.市政府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决贯彻中央、省和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法治意识和创新意识。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把无锡建设成为江苏“两个率先”的先导区和示范区,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国内外旅游胜地和生态型湖滨城市。

2.市政府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着力提升城市的国际化、信息化、市场化、法治化水平,着力破解改革发展稳定中的深层次问题,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和社会诚信体系,不断优化城市发展的综合环境。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适应现代城市的管理要求,优化管理体制,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3.市政府必须始终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努力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强化以民为本的观念,把政府工作的重点更多地放在扩大就业、增加群众收入、改善人居环境等民生问题上。

坚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凡需列入市政府实事的项目,要按照“群众提议、部门申报、政府审核、部门落实”和“年初公开、年中检查、年底兑现、接受监督”的程序和原则进行,使实事项目更贴近群众生活,符合群众心愿,发展群众利益。

市政府及各部门在一切工作中都要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依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正,坚决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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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址要求。根据城市规划,睦邻中心宜在老城改造和新城集中开发地区规划布局,在居住人口集中和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邻近公共交通站点和公共配套设施布置,并尽量结合拆迁安置房、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中设置,服务半径内居民一般步行15分钟以内可到达。
5.建设要求。睦邻中心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编制,睦邻中心设计要求和建设标准由市建设部门负责制订,并由市城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各部门审批睦邻中心建设项目时严格遵照执行。根据各区域空间容量的特点,按照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的要求,中心城区老城改造范围内睦邻中心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公顷以内,其他地区睦邻中心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公顷以内,睦邻中心的建设规模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由市建设部门核定。
关于规范和加快睦邻中心建设的暂行意见
睦邻中心是方便居民生活、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载体。为规范和加快我市睦邻中心建设,特制定本暂行意见。
பைடு நூலகம்一、总体要求
1.总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要求,以全面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环境质量为目标,把睦邻中心建设作为建设和谐社区和老城改造、新城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市场化运作”的宗旨,遵循“有序、规范、配套”的原则,编制睦邻中心建设规划,规范睦邻中心设计,保障睦邻中心公益性功能,探索良性运营机制,实现消费者、经营者、政府“三满意”。
4.选址要求。根据城市规划,睦邻中心宜在老城改造和新城集中开发地区规划布局,在居住人口集中和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邻近公共交通站点和公共配套设施布置,并尽量结合拆迁安置房、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中设置,服务半径内居民一般步行15分钟以内可到达。
四、管理模式
8.名称使用。我市新型社区中心统一使用睦邻中心,打造统一的形象。
9.管理模式。睦邻中心采取“功能定位在先、开发建设跟进、长效后续管理”的运营模式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规范和加快睦邻中心建设的暂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三、功能配置内容
6.功能配置。睦邻中心以服务范围内已有服务设施为基础,根据居住人群特点和生活需要进行功能配置,避免功能重叠和重复建设。
7.项目内容。睦邻中心必备的公益性功能包括社区事务服务中心、社区文化中心、社区卫生中心、托老所等,用于公益服务的面积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满足服务区居民的需求。其他公益性服务项目如托儿所可根据周边居民需要和已有设施情况进行配置。睦邻中心必备的非公益性服务功能包括菜场、邮政所、药店、银行、美容美发店、维修店、洗衣房等。其他非公益性服务功能可由经营者自行确定项目类型,但必须首先满足居民基本需求。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规范和加快睦邻中心建设的暂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关于规范和加快睦邻中心建设的暂行意见
睦邻中心是方便居民生活、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载体。为规范和加快我市睦邻中心建设,特制定本暂行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总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要求,以全面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环境质量为目标,把睦邻中心建设作为建设和谐社区和老城改造、新城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市场化运作”的宗旨,遵循“有序、规范、配套”的原则,编制睦邻中心建设规划,规范睦邻中心设计,保障睦邻中心公益性功能,探索良性运营机制,实现消费者、经营者、政府“三满意”。
三、功能配置内容
6.功能配置。睦邻中心以服务范围内已有服务设施为基础,根据居住人群特点和生活需要进行功能配置,避免功能重叠和重复建设。
7.项目内容。睦邻中心必备的公益性功能包括社区事务服务中心、社区文化中心、社区卫生中心、托老所等,用于公益服务的面积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满足服务区居民的需求。其他公益性服务项目如托儿所可根据周边居民需要和已有设施情况进行配置。睦邻中心必备的非公益性服务功能包括菜场、邮政所、药店、银行、美容美发店、维修店、洗衣房等。其他非公益性服务功能可由经营者自行确定项目类型,但必须首先满足居民基本需求。
关于规范和加快睦邻中心建设的暂行意见
睦邻中心是方便居民生活、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载体。为规范和加快我市睦邻中心建设,特制定本暂行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总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要求,以全面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环境质量为目标,把睦邻中心建设作为建设和谐社区和老城改造、新城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市场化运作”的宗旨,遵循“有序、规范、配套”的原则,编制睦邻中心建设规划,规范睦邻中心设计,保障睦邻中心公益性功能,探索良性运营机制,实现消费者、经营者、政府“三满意”。
二、规划建设要求
2.项目定位。睦邻中心是集社区事务服务、社区文化、社区卫生以及商业和健身、休闲、娱乐等功能于一体,公益性服务与商业经营活动相结合,以满足居民基本服务需求为主的商业项目。一个睦邻中心一般服务人口为3~5万人左右。
3.规划布点。睦邻中心建设要纳入城市建设、地块开发和商业网点发展等规划之中,由规划部门根据居住人口规模、服务范围、已有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布点。规模达到10000户以上的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可规划建设睦邻中心。睦邻中心不得迟于服务区域内的首个地块启动建设,在首期业主入住前睦邻中心要率先建成使用。配置睦邻中心后,服务区域内其他各类公共服务建设配套要充分考虑与睦邻中心协调,不得重复建设。在中心城区已经成熟的住宅小区周边,要根据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商业网点以及居民需求确定睦邻中心的位置和规模,并合理控制其他同质化社区服务和商业设施的建设。
关于规范和加快睦邻中心建设的暂行意见
睦邻中心是方便居民生活、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载体。为规范和加快我市睦邻中心建设,特制定本暂行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总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要求,以全面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环境质量为目标,把睦邻中心建设作为建设和谐社区和老城改造、新城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市场化运作”的宗旨,遵循“有序、规范、配套”的原则,编制睦邻中心建设规划,规范睦邻中心设计,保障睦邻中心公益性功能,探索良性运营机制,实现消费者、经营者、政府“三满意”。
四、管理模式
8.名称使用。我市新型社区中心统一使用睦邻中心,打造统一的形象。
9.管理模式。睦邻中心采取“功能定位在先、开发建设跟进、长效后续管理”的运营模式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规范和加快睦邻中心建设的暂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三、功能配置内容
6.功能配置。睦邻中心以服务范围内已有服务设施为基础,根据居住人群特点和生活需要进行功能配置,避免功能重叠和重复建设。
7.项目内容。睦邻中心必备的公益性功能包括社区事务服务中心、社区文化中心、社区卫生中心、托老所等,用于公益服务的面积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满足服务区居民的需求。其他公益性服务项目如托儿所可根据周边居民需要和已有设施情况进行配置。睦邻中心必备的非公益性服务功能包括菜场、邮政所、药店、银行、美容美发店、维修店、洗衣房等。其他非公益性服务功能可由经营者自行确定项目类型,但必须首先满足居民基本需求。
二、规划建设要求
2.项目定位。睦邻中心是集社区事务服务、社区文化、社区卫生以及商业和健身、休闲、娱乐等功能于一体,公益性服务与商业经营活动相结合,以满足居民基本服务需求为主的商业项目。一个睦邻中心一般服务人口为3~5万人左右。
3.规划布点。睦邻中心建设要纳入城市建设、地块开发和商业网点发展等规划之中,由规划部门根据居住人口规模、服务范围、已有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布点。规模达到10000户以上的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可规划建设睦邻中心。睦邻中心不得迟于服务区域内的首个地块启动建设,在首期业主入住前睦邻中心要率先建成使用。配置睦邻中心后,服务区域内其他各类公共服务建设配套要充分考虑与睦邻中心协调,不得重复建设。在中心城区已经成熟的住宅小区周边,要根据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商业网点以及居民需求确定睦邻中心的位置和规模,并合理控制其他同质化社区服务和商业设施的建设。
二、规划建设要求
2.项目定位。睦邻中心是集社区事务服务、社区文化、社区卫生以及商业和健身、休闲、娱乐等功能于一体,公益性服务与商业经营活动相结合,以满足居民基本服务需求为主的商业项目。一个睦邻中心一般服务人口为3~5万人左右。
3.规划布点。睦邻中心建设要纳入城市建设、地块开发和商业网点发展等规划之中,由规划部门根据居住人口规模、服务范围、已有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布点。规模达到10000户以上的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可规划建设睦邻中心。睦邻中心不得迟于服务区域内的首个地块启动建设,在首期业主入住前睦邻中心要率先建成使用。配置睦邻中心后,服务区域内其他各类公共服务建设配套要充分考虑与睦邻中心协调,不得重复建设。在中心城区已经成熟的住宅小区周边,要根据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商业网点以及居民需求确定睦邻中心的位置和规模,并合理控制其他同质化社区服务和商业设施的建设。
4.选址要求。根据城市规划,睦邻中心宜在老城改造和新城集中开发地区规划布局,在居住人口集中和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邻近公共交通站点和公共配套设施布置,并尽量结合拆迁安置房、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中设置,服务半径内居民一般步行15分钟以内可到达。
5.建设要求。睦邻中心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编制,睦邻中心设计要求和建设标准由市建设部门负责制订,并由市城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各部门审批睦邻中心建设项目时严格遵照执行。根据各区域空间容量的特点,按照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的要求,中心城区老城改造范围内睦邻中心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公顷以内,其他地区睦邻中心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公顷以内,睦邻中心的建设规模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由市建设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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