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
论事实婚姻的法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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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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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我 国现 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过去, 由于受旧婚姻 习俗的影响、 婚姻 当事人法制观念淡
薄等等原因, 事实婚姻在我国普遍存在。 对事实婚姻如何认定其法律性质,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如何予以保护一直是困 扰司
或双方不符合 结婚 的法定条件 , 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
第 四阶段 为 19 年 2月 1 婚姻登记管理条件》 94 日《 施行之后 , 此
时期可视 为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不承认主义 。
《 婚姻 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 中请离婚登记 的当事人未 “
办理过 结婚 登记 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 四还规定 : , “ 到法 定结婚年龄 的公 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未 或者符合结婚条件 的
生活 , 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 得到了群众的认可: . 4 事实婚姻违反了婚
对事实婚姻采取 的仍是相对承认主义, 只不过认定的条件比前一 时期
严格。
姻法 和有关的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末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事实婚 姻具备 以下六个特征 : 1 主观 目的性 。 . 即当事人 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 永
保护” 最高人 民法院在《 。 关于适用 新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的通知》
进 一步 明确 指 出:自 1 9 “ 9 4年 2月 1日起 , 有 配 偶 的 男 女 , 办 结 婚 没 未
婚姻关 系 直 到 19 9 4年才 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根据最 高人 民法 院的历次 司法解释 , 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 对 在我国大致经
论我国当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
论我国当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摘要】我国当前农村存在着许多事实婚姻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安定。
农村事实婚姻的定义及特点是指未经正式登记的同居关系,普遍存在于农村地区。
导致农村事实婚姻问题的原因包括传统观念、经济压力和教育水平等因素。
这些问题给农村社会和家庭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如家庭纠纷、子女抚养权纠纷等。
为缓解这一问题,可采取加强宣传教育、建立社会支持系统等措施。
未来农村事实婚姻问题可能会进一步恶化,需要采取综合措施来解决。
我国当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严峻,需要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建议加强法律监管和教育引导,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定义、特点、原因、影响、措施、发展趋势、评价、建议1. 引言1.1 概述我国当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当前,我国农村事实婚姻问题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现象。
事实婚姻是指一种没有正式结婚证书但在实际生活中却以夫妻身份生活在一起的现象。
在农村地区,由于各种原因,事实婚姻现象较为普遍。
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反映了我国农村社会结构的复杂性和变化,也暴露出一系列社会问题和风险。
农村事实婚姻问题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农村人口结构的变化和农村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地区的人口流动增加,原本固定的社会关系开始变得模糊和不稳定。
农村事实婚姻还受到传统文化观念和价值观念的影响。
在一些地方,由于传统观念认为只有正式结婚才能称之为合法夫妻,造成了事实婚姻现象的出现。
农村事实婚姻问题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事实婚姻的权益保障不足,一旦出现纠纷,法律无法提供有效保护。
事实婚姻的稳定性较低,容易造成家庭矛盾和破裂,对子女的成长教育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事实婚姻还可能导致财产纠纷和社会问题的产生,加剧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解决农村事实婚姻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教育、改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
只有全面深入地解决这一问题,才能为我国农村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稳定提供坚实的基础。
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是怎样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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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
在我国结婚要到民政局进行合法的登记以后,婚姻才是有效的。
事实婚姻就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
一、事实婚姻的认定方法根据我国的法律和政策,怎样去认定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婚姻呢?1、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或违背结婚禁止条件的结婚,不承认其效力,按无效婚姻处理。
2、一切事实婚姻,不论是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欠缺,都按婚姻处理。
3、登记结婚,领取结婚,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标志,是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
二、事实婚姻的处理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既然,我国在一定时期内还存在事实婚姻,应认真贯彻执行我国婚姻法的相关立法精神,要离婚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和女子利益原则;(3)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生产和生活原则;(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对于事实婚姻的“离婚”,以上原则均适用,有的学者还提出一个调解原则,也不无道理。
我国事实婚姻问题研究
我国事实婚姻问题研究摘要:事实婚姻一般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两性结合。
作为现阶段我国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由于各种原因事实婚姻在我国大量存在,而我国的婚姻法对此却未规定,因而,事实婚姻一直是我国司法界长期面临的难题,本文从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出发,分析了我国事实婚姻的立法概况,探索事实婚姻存在的原因及事实婚姻所带来的现实弊端,并提出解决我国事实婚姻问题的一些建议。
关键字:婚姻,事实婚姻,婚姻法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分析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
婚姻成立须要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事实婚姻因欠缺的结婚要件的不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事实婚姻是指既不具备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也不完全具备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即不论是否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只要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就构成事实婚姻。
狭义的事实婚姻指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仅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
多数学者认为,广义的事实婚姻涵盖的范围过于宽泛,并且通常世界各国都将既无实质要件又缺乏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定性为无效婚姻,而将仅缺乏形式要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
从中国的相关立法和历次的司法解释来看也采取狭义说。
事实婚姻的特征通常包括以下几点:(1)异性结合并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
男女双方以前是否有配偶或未婚,并不能影响事实婚姻的成立。
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是事实婚姻与同居、通奸、姘居及包二奶等非婚姻两性关系的根本区别。
(2)双方共同生活。
只有双方同居生活,才能构成事实婚姻。
而法律婚只有当事人进行了登记,不管当事人是否自愿,有没有同居生活不影响其婚姻关系的成立。
(3)未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婚注重婚姻的社会属性,当事人只要进行了登记,即使不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法律上也承认其夫妻关系。
事实婚则注重婚姻的自然属性,要求当事人应以夫妻之名行夫妻之实,重实质轻形式。
二、我国事实婚姻的立法概况事实婚姻一直是我国司法界长期面临的难题之一,在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中,除新颁布的《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
同居多长时间算是事实婚姻
同居多长时间算是事实婚姻简介:事实婚姻是指未经法律程序登记或举办婚礼,但通过一段时间的同居生活并在社会上以夫妻的身份被公认的一种婚姻形式。
尽管事实婚姻不被法律承认,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事实婚姻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
那么,同居多长时间才可以被视为事实婚姻呢?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
正文:1.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可程度存在差异。
在一些国家,例如法国、西班牙和巴西等,同居一段时间后,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以事实婚姻的名义保护其权益。
而在其他一些国家,例如英国和美国,事实婚姻在法律上并不被认可,无论同居多长时间都不能获得婚姻的法律保护。
2. 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不仅仅是同居的时间长短,还包括其他一系列的因素。
例如,是否有共同生活、共同育儿、共同财产等。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同居时间一般需要达到一定年限,且必须有上述条件的同时满足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3. 在中国,尽管事实婚姻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事实婚姻逐渐被公众所接受。
一般认为,同居一年以上、且双方有共同生活、共同经济负担的情况下,可以被视为事实婚姻。
但这一认定并非法律界定,因此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
4. 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存在争议,一方面,事实婚姻可以为同居双方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
例如,对于共同财产的分配、对子女的抚养权、遗产继承等方面,事实婚姻可以给予同居双方一定的权益。
另一方面,事实婚姻也存在法律上的漏洞和不确定性。
例如,同居双方在分开后如何处理共同财产、是否存在财产纠纷等问题。
5. 保护事实婚姻双方权益的最好办法是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结婚登记。
这样,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社会上,都能够明确双方的婚姻地位,享受到婚姻所带来的权益和义务。
因此,在考虑同居多长时间算是事实婚姻之前,双方应当认真考虑是否进行婚姻登记,以便在未来的生活中能够依法享受到相应的保护。
结论:同居多长时间才能算是事实婚姻并没有统一的答案,这一问题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甚至个人之间都存在差异。
论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
论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作者:王阳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4期摘要婚姻是为了满足繁衍后代,推动社会发展的需要,贯穿于人类发展始终的。
我国现行法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的规定婚姻的定义,但从婚姻家庭法中不难看出,对于婚姻的定义一般有两种说法,一是“男女双方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全部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二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制度即婚姻登记制度,也就是说要形成受保护的婚姻关系就要在法律上进行登记公示,所以未经登记的婚姻不是婚姻,但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域广泛、民族众多、人员复杂的国家里,不可避免会出现事实婚姻的状况,也即在并未进行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其他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状况。
事实婚姻在现实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并且事实婚姻制度的存在具有内部矛盾性。
关键词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特点内在矛盾性保护政策作者简介:王阳阳,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269-02一、事实婚姻存在的原因第一,中国传统婚俗习惯产生的影响。
自古代西周以来我国就有“六礼”婚俗之说,所谓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这六项古代西周结婚的程序,只要当时的男女双方符合了这六项程序之要求,就可以成立合法婚姻成为夫妻,否则就是非法的。
婚姻六礼的制度对各朝各代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至于对近代乃至现代的一些乡村和颇为偏远的地区都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一直以来流行着各种形式的婚礼,很多人都认为只要办理的婚礼,向亲朋好友公示了结为夫妻的意愿,那里的人们就会认为婚礼是结婚的必要条件而忽视的登记,或者说还有些人根本就不知道需要去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婚姻登记制度的有瑕疵。
自《婚姻法》颁布生效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婚姻登记制度以便于政府对人口的管理,但是婚姻登记制度也存在其自身的瑕疵,我国幅员辽阔,人们生活的足迹遍布大大小小地区,有些山村甚至更偏远的地方,如果男女双方想要皆为合法夫妻可能会花费很多的精力、金钱和时间去对于他们来说比较远的乡里、镇里或者市里的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因为他们自己的居住地是没有专门负责办理结婚登记的机构的,这样一来,很多人就会因为比较麻烦的原因而怠于办理登记仅仅办理婚礼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浅析事实婚姻
浅析事实婚姻【摘要】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然而在社会实践中,仍然充斥着大量的事实婚姻,即未经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在我国,事实婚姻的比例高达百分之三十,国外甚至更高。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正如94年修改婚姻法时,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指出的那样,一些事实婚姻的形成是由于乱收费或者登记部门的失误。
但是造成事实婚姻比例如此之高的根本原因还是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对保护自身权益的漠然。
本文将立足于司法实践角度,对事实婚姻进行浅显的分析。
【关键词】事实婚姻;登记婚姻一、事实婚姻的含义(一)什么叫事实婚姻我国学界对事实婚姻的看法不一,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所谓狭义的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①即只有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仅未具备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才能构成事实婚。
而广义事实婚姻是指:“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或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夫妻关系的客观事实。
”②即不问实质要件是否具备,只要未进行结婚登记就已经构成事实婚。
目前,普遍采用第一种观点,即狭义事实婚的观点,本人也赞同该观点。
(二)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在我国,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应当满足两个要件,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者第三人干涉;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双方均无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
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未婚;第二种是丧偶(原配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第三种是离婚。
形式要件是指男女双方本人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事实婚与登记婚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是否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从双方当事人均为善意的角度出发,双方在主观上都是想要与对方组成家庭,共同生活,而客观上,双方实际以夫妻的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并为群众所公认。
事实婚姻如何认定,事实婚姻怎么解除_【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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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
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否则只是同居关系。
(2)如果是事实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如果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
如果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
我国相关法律中对事实婚姻作出了明确的划分,而现实中该如何对事实婚姻进行认定,却成了比较难的事情。
为了帮助大家准确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律师365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事实婚姻如何认定?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手续的,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行使离婚请求权。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嗣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以条例实施之日为分界点,区别情况分别处理:1、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登记,可以请求解除婚姻关系;2、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之后,方可行使离婚请求权;对拒不补办结婚登记而坚持“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继承权。
二、事实婚姻该如何解除?1、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
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否则只是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的认定及处理
事实婚姻的认定及处理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概念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特征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
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
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
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
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
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注意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区分)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第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第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第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
试论当前我国民法刑法对“事实婚”不同规制论文
试论当前我国民法刑法对“事实婚”的不同规制摘要:事实婚在我国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事实婚”逐渐由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沦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
几经辗转,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修订,新婚姻法对事实婚的效力又采取有条件的承认。
因此当前我国法律体系对事实婚的态度究竟是怎样,民法和刑法对事实婚的规制又有何不同,我们该如何正确认识事实婚现象,就是需要我们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事实婚,民法刑法的交叉,法律规制一、事实婚概述事实婚,即事实婚姻。
从广义上看,是形式婚的对称,即在实行宗教婚的国家里而没有举行正式宗教仪式的婚姻。
从狭义上看,是法定婚的对称,即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婚姻登记部门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1]事实婚的构成要件主要有: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认可其夫妻关系。
[2]二、事实婚现象存在的原因事实婚的现象在我国非常普遍,在农村及边远地区,事实婚占婚姻总数的大部分。
造成事实婚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很多:一是传统习俗的影响,人们婚姻登记意识淡薄。
受”聘娶婚”传统的影响,很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仪式,亲朋好友都认可,婚姻关系便成立。
二是婚姻登记不方便。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3]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规定,但是我国的一些偏远落后地区,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当地居民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相当不便。
三是有的婚姻登记机关有乱收费、办公效率低的现象。
[4]因此,许多人放弃婚姻登记,事实婚现象便产生。
三、我国民法对”事实婚”的法律规制民法体系中,对事实婚的规制主要属于婚姻法的范畴。
总体来说,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的规制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可谓曲折。
当然这种演变是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法治水平逐渐提高为基础,可以说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也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基本规律。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是如何认定的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是如何认定的
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活的男⼥关系结合形成的关系可分为两种:⼀是事实婚姻,⼆是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是如何认定的?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是如何认定的
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活的男⼥关系结合形成的关系可分为两种:⼀是事实婚姻,⼆是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活,所形成男⼥两性结合。
其具有以下特征:
(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续⽽⽋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
(2)具有⽬的性和公开性。
即双⽅当事⼈具有终⽣共同⽣活的⽬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条件。
同居关系,是指均⽆配偶的男⼥双⽅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是,以夫妻名义共同⽣活,或有配偶与他⼈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
同居关系包括两种情形,⼀是双⽅均⽆配偶,不办理结婚登记,也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是有配偶者与他⼈同居,即有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必须具备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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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
浅析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事实婚姻一般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作为一个与法律婚姻相对应的概念,事实婚姻是世界各国婚姻立法所面临的一个共同的问题。
如何根据我国的国情将事实婚姻纳入到法律的范畴进行调整,这是长期困扰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难题。
一、新中国成立后对事实婚姻法律态度的变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态度变化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建国初期到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以前。
在此阶段,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态度是有条件的承认。
这期间的法律文件有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颁布的《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11月14日颁布的《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1957年3月6日颁布的《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79年2月2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二阶段:从1994年2月1日始到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颁布施行前。
此阶段对事实婚姻效力予以完全否认。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阶段:从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颁布施行后至今。
此阶段的特色是对事实婚姻的效力又采有条件的承认。
不过这种承认是间接的、通过赋予补办登记溯及力的方式来完成。
2001年12月2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事实婚姻与重婚怎么认定?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事实婚姻与重婚怎么认定?【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事实婚姻与重婚怎么认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男女双方是否有登记行为: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与重婚都是婚姻关系的两种表现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事实婚姻与重婚在认定的时候都有自己的标准,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很难分清他们之间的界限。
对于事实婚姻与重婚,法律都有各自的规定。
下面,小编为你介绍有关内容。
事实婚姻与重婚的认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关于“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的问题是比较复杂而容易引起混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司法解释中第五条的适用对象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处理办法。
也就是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使没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也按离婚处理。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对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法律中事实婚姻是什么意思?【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法律中事实婚姻是什么意思?【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法律中事实婚姻是什么意思?”,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
说到事实婚姻,可能大家都不会觉得太陌生,毕竟现在我们的身边还是存在一些事实婚姻的。
但事实婚姻又与同居关系不太一样。
那究竟事实婚姻是什么呢?而一般又是怎么处理事实婚姻的?接下来,就让律师365小编来为你解答这两个问题吧。
一、事实婚姻是什么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未做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限,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难,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区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
具体如下: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证;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3、1994年2月l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一方或双方仍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二、事实婚姻如何处理、怎么办(一)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
即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如互负抚养义务;双方所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继承权等。
(二)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在处理上应与合法婚姻有所区别首先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只能判决予以离婚,而不能像合法婚姻。
那样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还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民事案例分析:本案的婚姻关系如何确认?
[案情介绍]某甲男(1931年生)与某乙女(1933年生)系表兄妹关系。
1954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进行结婚登记。
2005年10月,甲男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女离婚。
[案情分析]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甲、乙之间属于无效的婚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
甲、乙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位于禁止结婚的情形之列,其婚姻关系应当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关系无效的前提是确认甲乙之间存在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有两种,即经过登记的婚姻关系和没有经过登记的事实婚姻关系。
本案甲乙没有经过结婚登记,如果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确认无效的只能是事实婚姻。
而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理》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因此,要认定属于事实婚姻,首先要确认的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而甲乙属于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范畴。
因此,甲乙双方的关系不属于无效的婚姻关系,而应当属于同居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乙双方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关系来处理,但不属于无效婚姻,应当先进行调解。
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居关系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又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甲乙双方自1954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情形,因此不适用。
其次,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主要是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认定。
新民法典对事实婚姻的认定
新民法典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民法总称,标志着我国民法立法的重大突破。
新民法典在规定特殊事项上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就包括“事实婚姻”的认定。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夫妻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仍能够证明两人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新民法典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明确规定:经有关当事人申请,或者有关当事人书面同意,经人民法院判定,婚姻关系可以证明,则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
那么,要想获得“事实婚姻”的认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新民法典具体规定:一是当事人有一致的表示;二是有效的证据,证据可以是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协议、有关证明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的出具的证明书;三是当事人能够向法院提供证明婚姻存在的有效证据;四是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供有关婚姻生活的证据,如家庭照片、生活费用等;五是当事人有同居行为,并且可以证明当事人有共同生活的行为;六是当事人可以提供有关子女的证明,并证明子女的血缘关系;七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夫妻双方有共同的财产和债务关系。
以上是新民法典规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如果当事人能够满足上述条件,则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为“事实婚姻”。
此外,新民法典还设置了特殊的情形,即“特殊原因”条款,如果双方无法提供上述证据,但可以提供特殊原因证明,这种情况也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特殊原因是指因受到公安部门限制或者受到不可抗力影响而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
在认定“事实婚姻”时,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证明,对事实婚姻的存在和特殊原因的判断,综合评估后作出判断。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或满足特殊原因条款,则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新民法典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及其规定,有效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得“事实婚姻”的认定更加公正、更加合理。
经过新民法典的认定,夫妻双方就可以享受到民法典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
事实婚姻案例分析
案情:自诉人,袁红,女43岁,北京市某研究所的工作人员被告人,张志国,男,42岁,现为旅日华侨,在日本横滨某电器工程公司工作一、在本案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被当地群众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
由此,我们认为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四)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有的学者还将事实婚姻归纳为如下六个特征:1、主观目的性。
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2、客观现实性。
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
3、关系公示性。
即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不特定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
4、实质符合性。
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
5、形式欠缺性。
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6、时间限定性。
即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
虽然这种观点还有值得商榷地方,但还是比较全面、形象的概括出了事实婚姻的特征。
在这里我们还需要将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和非法同居进行区别比较,以期对其进行更好的理解。
合法婚姻的成立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且没有法律规定的结婚禁止性条件;同时完成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法定手续,才为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取得法律效力、得到的社会承认。
而对于事实婚姻,一般认为只具有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缺少合法的程序和法定手续,即形式要件。
非法同居是指当事人双方秘密地或公开地以通奸、姘居或同居为形式而结合的违法两性关系。
民法典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事实婚姻没有具体的规定,也就是不认可其法律效⼒,只是规定了⽆效和可以撤销的婚姻。
第⼀千零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婚姻⽆效:
(⼀)重婚;
(⼆)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千零五⼗⼆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可以向⼈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胁迫⾏为终⽌之⽇起⼀年内提出。
被⾮法限制⼈⾝⾃由的当事⼈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恢复⼈⾝⾃由之⽇起⼀年内提出。
第⼀千零五⼗三条,⼀⽅患有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不如实告知的,另⼀⽅可以向⼈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提出。
第⼀千零五⼗四条,⽆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始没有法律约束⼒,当事⼈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照顾⽆过错⽅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的财产权益。
当事⼈所⽣的⼦⼥,适⽤本法关于⽗母⼦⼥的规定。
婚姻⽆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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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试论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事实婚姻是指符合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依法履行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公开持续地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两性结合。
本文从事实婚姻的定义谈起,分析了事实婚姻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危害,论述了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一、事实婚姻的定义、特征“婚姻是人为的仪式,用以结合男女为夫妇,在社会公认之下,约定以永久共处的方式来共同担负抚育子女的责任。
”“我们似乎不应把限制两性关系视作婚姻的基本意义,婚姻之处的两性关系之所以受限制,还是因为要维护和保证对儿女的长期抚育的作用,有必要防止发生破坏婚姻关于稳定的因素。
”[①]从古到今,由男女相结合而形成的婚姻关系以及由婚姻所衍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构成了社会的基本结构,事实婚姻也是婚姻关系中的一种,它在我国由来已久,在谈论这个问题的时侯,我们可以从婚姻关系来谈起。
(一)婚姻关系1、婚姻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婚姻关系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婚姻关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从远古时代的群婚制[②]到对偶婚制[③],以及后来封建社会所谓的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多妾制),它都在随着当时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情况而不断地变化着。
直至今日,真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已经被世界上大绝多数国家所认可,我国在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2、我国婚姻家庭法所规定的婚姻关系成立的要件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关系,因而法律对婚姻关系必须加以规范,在我国婚姻关系成立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实质要件又称结婚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
结婚实质要件又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又称为积极条件,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的不可缺少的条件;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称婚姻障碍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不准结婚的情况。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必备实质要件如下:第一,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之间的结合不能称为婚姻。
从古至今婚姻都是建立在两性基础之上的,只有两性的结合才能延续人类种族的繁衍和生存,同性之间的结合只能是同性恋关系而不是婚姻关系。
第二,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或第三者对另一方加以欺骗或强迫(《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它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和幸福,必须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违背结婚当事人意愿的婚姻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也是可撤销或者无效的婚姻。
第三,男女当事人的结合是为了建立夫妻关系。
男女双方结合的目的必须是建立夫妻关系,不以建立夫妻关系为目的的结合大多构成非法同居关系,而非法同居关系是不仅不为法律所保护而且为法律所解除。
第四,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它包括以下两点:①结婚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法律对结婚年龄进行了规定是基于我国的气候和国情等综合情况得出的,这有利于优生优育。
鼓励晚婚晚育是基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口基数过大,计划生育工作任重而道远的实际情况提出的,男女双方或者任何一方未到法定最低年龄而结婚都是违反法律的,直接后果是不能获得登记许可,即便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证,一经被查出则导致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
②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原则。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有配偶而与他人又结婚者构成重婚罪,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条件如下:①直系血亲间禁止结婚,古代婚姻中就有同姓不婚的要求,直系血亲间有过近的血缘关系,从医学和优生优育的角度上看不利于后代的繁衍和成长,这一点很多动物都知道,从遗传学和传统道德的角度上看也不该许可。
②具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禁止结婚,医学上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其后代出现畸形、弱智等疾病的机率比没有血亲关系的人结婚生育后代出现畸形、弱智等疾病的机率大很多很多。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关系使得双方婚后必然会持续而长久的共同生活,具有较强传染性的疾病势必会传染给对方,例如肺结核、艾滋病等,患有这些被医学认定为未治愈前不能结婚的疾病的人,如果结婚则害人害己。
因而法律规定把其列入禁止结婚的条件。
(2)形式要件形式要件又称为结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和方式。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形式要件是结婚双方必须亲自持有关证件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双方确立夫妻关系,均需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双方必须亲自带齐相关证件到民政部门进行查验审核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
即使事实上形成婚姻关系,举行了婚礼但未经登记的婚姻关系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欠缺婚姻形式要件的婚姻关系。
(二)事实婚姻的概念、特征(1)事实婚姻的概念关于事实婚姻的定义,目前法学界大致有以下几种表述。
第一种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
第二种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第三种表述为: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婚姻。
第四种表述为: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法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履行法定形式要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行夫妻之实,无夫妻之名。
笔者倾向于第四种表述,认为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法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履行法定形式要件,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以夫妻身份长期共同生活,并为周围群众所公认的婚姻形式。
(2)事实婚姻的特征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表现形式,自有其自身的特点,归纳起来事实婚姻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五点:第一,事实婚姻的主体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男女。
事实婚姻的主体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异性,双方都没有配偶平等自愿的结合在一起,而且双方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
第二,主观上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在主观上都具有永久持续地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意愿,事实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同居的目的十分明确,即建立夫妻关系,以夫妻的名义永久共同生活,正是这一特征将事实婚姻与通奸、姘居等区分开来。
第三,客观上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和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并为群众所公认。
当事人虽然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的手续和程序,但是双方举行了这样那样的婚礼和结婚仪式,从而使双方具有了公开的夫妻身份,并且以公开的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有共同的财产,甚至有的还有共同的子女。
第四,在法律上事实婚姻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事实婚姻具有形式上的违法性,事实婚姻虽然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实质要件包括积极要件(如双方达到了法定最低结婚年龄,双方完全自愿)和消极要件(如双方均没有配偶,均为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等),但未履行法定的结婚形式要件(如结婚登记),因此,事实婚姻具有形式的违法性,这也是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最鲜明最重要的区别。
第五,时间限定性。
即前述四个特征必须在 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
这也是区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法定界线。
(三)事实婚姻的与法律婚姻、非法同居的区别(1)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表面上看是一种十分相似的婚姻关系,事实婚姻所表现的外在形式也是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长期的共同生活在一起,周围的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但两者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第一、从法律上说,事实婚姻是一种不合法的婚姻关系,它不受法律的保护;而合法婚姻是经《婚姻法》确认的婚姻关系,它不论何时何地都受法律的保护。
第二、从人身关系上说,合法的婚姻关系一旦确立,夫妻双方即享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任何情况下一方都不能随便遗弃另一方,否则将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而事实婚姻的双方却不享有这种确切的人身关系,一旦发生意外事件,无论是哪一方要求合法权利时,都可能无法得到法律上的充分保护。
第三、从财产关系上说,法律婚姻所确立的财产关系是夫妻平等,双方自结婚登记后即享有家庭财产的共同所有权,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收入低于自己而否认对方的这种平等的权利(另有约定的除外),即使日后夫妻关系发生变化,财产关系的平等性也不改变;而事实婚姻却无法保障这种财产关系平等性与合法性,一旦发生纠纷,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
第四、从财产的继承上来说,法律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夫妻双方分别为对方的第一继承人,一方发生意外或者死亡,对方是法律上的第一财产继承人,任何人都无权剥夺,而事实婚姻却无法保障这种财产继承权。
第五、从双方要求离婚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来看,法律婚姻经调解不成的,司法机关可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以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事实婚姻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却只能判决解除双方的这种婚姻关系。
(二)、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我国法律有条件的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对于非法同居关系则不予保护,现实中的非法同居关系主要有姘居、重婚等表现形式。
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主要区别如下: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两者的含义不同。
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法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履行法定形式要件,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以夫妻身份长期共同生活,并为周围群众所公认的婚姻形式。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仍与他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双方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或者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但是又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2、事实婚姻只是在程序上具有违法性,而在实质上是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的,而非法同居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是违法的,有的甚至还违反了刑法的规定构成了重婚罪。
3、事实婚姻在公示性方面是有意识的主动的完全公开的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的共同生活,而非法同居则是隐蔽的,并且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以夫妻的名义公开的持续的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有共同的财产,有的甚至还有共同的子女,而非法同居双方则大多没有共同的财产和子女。
4、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是不同的,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法律婚姻是相同的,非法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构成的是非法同居的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一律判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如触犯刑法则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5、适用的程序及相关的规定不同。
对属于事实婚姻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要先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确认该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根据各案情况的不同,可以调解离婚或者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