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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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论文关于劳动合同的论文劳动合同论文关于劳动合同的论文浅论劳动合同的解除摘要: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中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学界对劳动合同解除有不同的理解。
以《劳动合同法》为中心,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个方面对中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作了具体的分析;最后从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制度的角度对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经济补偿进行的分析。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一、劳动合同的概念理解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当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意味着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面临着失业。
因此,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重点问题。
二、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主要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情况进行了具体的规定:1.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协议解除即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
任何合同都是双方当事人合意而产生的,劳动合同也不例外。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合法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的保障。
一般在劳动合同成立后,不存在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所以,立法对协议解除一般不规定条件,只要求当事人在解除合同时内容、形式、程序上合法即可解除合同。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款规定了如果是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且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项规定明确排除了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形,即在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中,用人单位只对由自己单方提出并经劳动者同意后的解除支付经济补偿,不对由劳动者提出的协商解除承担补偿责任。
2015年专技人员公需科目培训(初级) 考试答案
1、管理者按层次划分为高层管理者、中层管理者、基层管理者。
()本题得2 分正确错误参考答案:正确2、人格魅力就是通过人格的外显而对周围构成的吸引力和辐射力。
()本题得2 分正确错误参考答案:正确3、法国是欧洲最早建立职称(学衔)制度的国家。
()本题得2 分正确错误参考答案:正确4、情绪因为个性化和随机性太强,使管理者难以监控和调节,所以情感管理将不可避免的成为管理者日常的一项最重要的任务。
()本题得 2 分正确错误参考答案:正确5、《专技人才规划》不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
()本题得2 分正确错误参考答案:错误6、要想从技术骨干到优秀管理者不仅仅是职务转变这么简单,还需要管理胜任力的全面提升。
()本题得2 分正确错误参考答案:正确7、为一名转岗的管理者,除了要努力构建团队、加强部门间合作以外,还要养成在团队内集思广益的习惯。
()本题得2 分正确错误参考答案:正确8、具有领袖特质和具有领导魅力的领导者,一个典型的特征是他们能够唤起、激励、影响他人的情绪。
()本题得 2 分正确错误参考答案:正确9、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一般设在企业工会。
()本题得2 分正确错误参考答案:正确10、成果管理至上观点会促使管理者更关注于业绩。
()本题得2 分正确错误参考答案:正确11、目前,涉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考试有三种:基本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
()本题得2 分正确错误参考答案:正确12、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不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本题得2 分正确错误参考答案:错误13、“螃蟹效应”是一种组织伦理的反映,进而表现为不道德的职场行为。
()本题得2 分正确错误参考答案:正确14、侠义的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或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
()本题得0 分正确错误参考答案:错误15、技术和管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体现出的思维方式是截然不同的。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37章单选题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三十七章课后练习【单选题】商标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依法可给予的宽展期为()。
A. 2个月B. 3个月C. 6个月D. 12个月【答案】C【解析】注册商标的续展申请,应在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如果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如果超过宽展期仍未提出续展申请,注册商标将被注销,商标专用权即告丧失。
【单选题】关于我国商标注册法律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商标注册采取强制注册的原则B. 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可以使用C. 商标设计必须具备显著特征,易于识别D. 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答案】C【解析】我国规定商标注册采用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以资源注册为主的制度,A选项错误;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B选项错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D选项错误。
【单选题】专利权人是专利权的主体,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B.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发明人给予奖金和合理报酬C. 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辅助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D. 单位和个人之间没有协议,构成委托开发的,申请专利权以及取得的专利权归委托人【答案】D【解析】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报酬的权利。
AB正确。
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也没有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对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解析
对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解析◆法制园地{l}IJ占缸金...'....''....''..一20ll?O9(上)对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解析罗御伦摘要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的四种类型.法律规定的非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类型中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不尽相同.本丈分析了用人单位在非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四种类型的特点及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事项,以期用人单位在今后的实务操作中能避免犯类似错误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关键词劳动合同法非过错性合同解除作者简介:罗御伦,广东省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生,研究方向:民商法.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Oo9.0592(2011)09.032.03我国《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劳动合同解除权,这充分保证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体现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在劳动者无过错的前提下,法律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四种情形下可以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且法律对适用法定的四种情形作了严格的程序及条件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对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的规定.该法对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基本上沿袭了《劳动法》的做法,但比《劳动法》的规定更为详细.一,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法理依据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以主体为角度可分为劳动者的即时解除,劳动者的预告解除,用人单位过错性解除及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四类.其中"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也称非过错性解雇,是指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因为劳动者存在过错,而是基于劳动者个人的其他原因,或者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从而解除的情形."0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条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率先明确了劳动合同订立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可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系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法领域内的反映和运用.换言之,情势变更原则是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法理基础.相对而言,《合同法》确立颁布情势变更原则可谓姗姗来迟.1999年《合同法》颁布时,我国立法者没有把情势变更原则列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严重打击了我国进出口贸易,导致我国大批出口型中小企业倒闭,由此而来的违约案件堆积如山.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若不运用情势变更原则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冲突,校正显失公平的现象,将会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在此情形下,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遇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合同法领域正式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结合《劳动法》和该司法解释32的规定,所谓情势变更原则可以表述为合同订立之后,不是基于当事人过错而是基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会导致显失公平情形的发生,依据公平原则,当事人可以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二,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类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针对下述四种类型,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一)医疗期限满解除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为保护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给予其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不等的医疗期(二)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用人单位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且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后被用人单位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对其进行培训.用人单位采取上述措施后,若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三)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协议.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发生的,双方此前都不曾料及或不可能料及的重大变化,该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的后果是直接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四)经济裁员式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诸如企业经营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等导致需要裁减的劳动者人数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时, 即为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将用人单位需要裁减的人员超过二十人以上或虽未达N--十人但被裁减的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裁员行为作为重点规范的对象.在程序上规定除要听取工会意见外,还要履行提前向全体员工说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程序,并规定企业在半年内重新招用人员时,被裁{l}I占金2O11?09(上)\减的劳动者在同等条件有被优先录用的权利等.三,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应注意的事项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四种类型的解除条件和程序不尽相同,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与患精神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须慎重在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中,应该说法律对此规定的比较详细,也有明确的量化指标作为用人单位实务操作的指引.但用人单位对其中一种情况须慎重对待,即用人单位与患精神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旦发现劳动者有患精神病迹象时,应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用人单位接下来可着手调查该劳动者入职时有无隐瞒病史.若劳动者入职时隐瞒实情,用人单位可以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劳动者隐瞒实情构成欺诈为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必要时也可主动提起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之诉.要想在诉讼中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入职表设计上须有填写劳动者是否有精神病史一栏,该表可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存有隐瞒实情的故意.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其曾向劳动者了解过其有无精神病史的证据,则用人单位不能欺诈为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法律规定劳动者仅有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与劳动合同相关情况的义务,劳动者无义务向用人单位说明自己过去的全部情况.若劳动者确实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患上精神病的,用人单位须给予其法定的医疗期.在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指出: "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者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论以欺诈为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还是以医疗期满与未治愈精神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均须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及患精神病的劳动者送交给其法定监护人.对在医疗期内治愈精神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给其安排辅助性,聚众性的工作岗位,并且尽量避免给其安排单独性的工作岗位,以防止其精神病可能复发引发的不确定性风险.(二)不能胜任工作判断标准的把握法律虽然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何谓"不能胜任工作",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判断标准具体由用人单位去制定和规范,但这也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相关的判断标准.1.不能胜任工作判断标准的两种观点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判断标准,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为为客观说,另一种观点为客观兼主观说.客观说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判断标准仅可限制在客观原因造成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上.这种客观原因包含用人单位的客观原因和劳动者自身的客观原因两大因素.用人单位的客观原因包括市场变化,技术更新等内容;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包括用人单位使用新技术后,劳动者自身技能达不到新技术的要求,或者劳动者年龄增大后适应不了快节奏的岗位或者因体力上的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等内容.客观兼主观说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判断标准,不仅指劳动者因客观原因不能胜任工作,而且还应包括◆法制园地劳动者主观上懈怠,敷衍等不积极工作的内容在内.本文认同上述第一种观点,因为劳动者主观上的懈怠,敷衍等消极工作态度完全可以用劳动纪律来约束.考核上用人单位也可把工作态度当成一项独立的考核指标或把它视为评价劳动者情绪控制能力的一项指标来对待,但不宜把它作为"不能胜任工作"的判断标准,毕竟工作态度这东西朝夕可变,它与能否胜任工作本身关联度不大.2.不能胜任工作判断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本文认为用人单位应把"不能胜任工作"的判断标准细化和量化并将其写入劳动合同,避免出现劳动争议纠纷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这不等于说写入劳动合同的相关判断标准均能经得起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考验.比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中约定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完成的销售任务或销售量写入劳动合同,没有完成任务的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又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考核排在最后的两位员工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实行"末位淘汰. 司法实践中上述约定是否合法曾引发了不少争议.对上述第一种约定而言,首先要看该销售任务或销售量的定额标准是否合理,如果该定额标准是合理的,那上述约定在合理性与合法性方面均无问题,是合法有效的约定,否则该约定无效. 上述第二种约定则是无效的,这是因为:不论用人单位通过何种标准对员工考核结果进行排序,考核排在最后的两位员工始终会客观存在,但这并不表示考核排在最后的两位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末位淘汰"制度即是用人单位考核尚未开始,考核排在最后的两位员工的命运已被提前注定."末位淘汰"制度显然已挑战了用人单位设置考核制度的宗旨和目的,"末位淘汰"制度缺乏合理性自不待言.在法律层面上,"末位淘汰"制度即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举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六种情形.我们发现"末位淘汰"并不在此六种情形之列.换言之,"末位淘汰"本质上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用人单位在制定不能胜任工作判断标准时,不但要细化和量化考核指标,还要考察"不能胜任工作"判断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类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不但要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工作定额合理性的证据,还要提交诸如考核标准,考核流程及考核结果告知劳动者等方面的证据,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三)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举证在客观情况变化解除的类型中,司法实践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去判断用人单位客观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1)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是否急剧下滑;(2)市场变化对企业业务的影响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3)企业是否出现严重亏损,企业的净现金流量是否出现严重恶化:(4)企业是否处在被兼并,资产被收购的局面中: (5)劳动者所在部门是否被撤销或撤并;(6)企业是否搬迁等.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方面实体证据通常不难举证.用人单位在出现这类劳动纠纷时, 容易忽视的是程序方面的举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证明其与拟被解雇的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曾经协商过.(下转第36页)33◆法制园地{l;I占缸金/201l?09(上)下,发现除了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以及他们的追随者,关于一个允诺或契约为何必须遵守的问题,没有人提出真正的直指要害的解答,或解答显然不成立.诚然,在当今社会的法律实践中,合同必须履行的根源问题并不重要,甚至没有解决的必要性. 但是,这并不丝毫影响它的未决性以及托马斯的观点的正确性. 诺的成立时直接使用了"对价"的字眼.对价理论的建立,使得契约的定义真正形成.l9世纪以后,英国普通法对于契约的理解同样拥护了"意思理论",合同的建立与否,约束力的产生在原则上应依照当事人双方的意愿确定.0如同后期经院哲学家们所指,意思理论的支持者们同样认为,原则上合同的成立要件为当事人的同意,而不须其他特殊的形式但意思理论剥离了后期经院哲学家们所支持的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的理论,他们不认可,也不在乎契约的遵守包含德性的根源这样的观点.事实上,在实际中的裁判与解决契约纠纷的过程中,德性的确没有被法官们自始至终地考虑过.到那时,他们甚至很少考虑这个问题.七,结论除上文已述及的学派及观点,关于合同为何需要遵守的问题,康德的法哲学与波斯纳的法经济学也试图进行探讨.但前者所提出的定然律令的理由很像通过定义直达结论,而后者尽管没有直接讨论这个问题,但从他的基本观点可以推断,关于此问题他会倾向于认为当事人违反自主订立的契约在经济效果上分析, 对于双方都会产生损害,并大于他们违约的机会成本.但是,在个案中,并不一定违约对于违约方在经济层面就不利,即使在每个案件中事实都是如此,那么他仍然没有回答下面的问题:赠与合同与其他无偿合同必须遵守的原因.因为从一开始,一个赠与合同,按照经济考量,即是不合理的.因此,我们认为,在回顾了所有有关契约理论的历史的前提(上接第33页)注释:①"Thesethreeelemen~一therediscoveryofthelegalwritingscompiledundertheRoman EmperorJustinian,thescholasticmethodofanaly~ngandsynthesizingthem.andtheteachin g0flawintheuniversities0fEurope—areattherootoftheWesternlegaltraditionSeeTheo^ginsofWe~ereLawScience,HarvardLawReview,Marchl977.P899②NicomacheanEthics.1VI,1Ilgb-l120a.现代合同理论的哲学起源【美】詹姆斯?戈德雷着.张家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页.⑤⑤【美】詹姆斯?戈德雷.张家勇译.现代合同理论的哲学起源.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第26页,第54页.④⑥【美】哈罗德?J?伯尔曼着.裒瑜铮,苗文龙译.法律与革命——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法律出版社.北京:2008年版.第167页,第168页.⑦【美】哈罗德?J?伯尔曼籍.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42页.⑧⑨TheHistoryofAssumpsit,JBAmes,HarvardLawReview,April15.1888In JoscelinSheldon(1557),3Leon4,Moore,13,Ben&Dal57,pl53,Sc,epromiseisde? scribedasmade"inconsiderationof,etcAnexaminationoftheodginalrecordsmightdisclose aneadierUSeofthesetechnicalWOrdsinconnectionwithanassumpsitButitisanoteworthy ct.tIIat.nthereponsofthehalf-dozeneasesofthereignofHel'ryVI1IandEdwardVIthe werd"considerationdoesnotappear.'heRieeandFat1ofFreedomofContractByP.SAfiyah,ChadesFed,HarvardLaw Review,June,1980,PP1859"Thesenotions.Atiyahclaims.werereplacedduringtheninete- entheonturybyaparadigmthatfoundedcontractual0bligationon.andlimiteditto,dutiesand relationsfreelyunderakonbyparties参考文献:【1儿美】乔迪?S?克劳斯,f美】史蒂文?D?沃特着.金海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2】郑云瑞.西方契约理论的起源.比较法研究.1997(3).[3】王洪.罗马法契约制度:历史话语的重述.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4).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在法律上仅是个程序上的规定,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时是否提出过降薪要求,新岗位的能力要求与原岗位的能力要求是否相差过大,是否属派驻外地工作等涉及协商合理性的问题均在所不问.《劳动合同法》此种程序规定的价值取向是为劳动者提供一个新的工作机会总比把劳动者直接推向社会从而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做法显得更为恰当和更具社会价值.但这种法律上的强制性要求也暴露出立法上的不周延,即用人单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法律己预设了用人单位尚有富余的工作岗位可供拟被解雇的对象去选择,客观上具备协商的法律基础.法律的预设显然和市场经济中绝大多数企业"因岗设人"的人事管理制度背道而驰.质言之,市场经济中的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不可能有富余的工作岗位等待着拟被解雇的对象,法律的预设和现实情况大相径庭,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烙印,其不合理性由此可见一斑.(四)批量式解除与非批量式解除在实务操作上的区别如果把裁员人数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标准视为批量式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定义为非批量式解除劳动合同.在经济裁员式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中,由于法律对批量式经济裁员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的比较详细,用人单位裁员依葫芦画瓢操作起来得心应手.但须注意的是,若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及"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必经程序,用人单位裁员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裁减36人员时,除法律规定的不得裁减的特殊人员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三类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当用人单位需裁减的人数未达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人数标准时,劳动行政部门是不会收取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方案的.此时用人单位的劳资人员往往无所适从,不知道如何具体操作.法律上非批量式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不要求"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听取意见"和"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三大程序,但需要履行和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的程序.简言之,当用人单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裁减的人数达到法定人数时,按经济裁员式解除类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处理,否则按客观情况变化解除类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处理.四,结语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的范畴,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单方可以行使的一项权利.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操作,并在实务操作中注意本文提到的注意事项,用人单位依法只需向劳动者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但若在实务中若操作不当,用人单位在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中同样有可能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注释:①姜颖.劳动合同法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6页。
劳动合同的解除
1、存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 度
2、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 3、达到严重按规定可以辞 退的程度
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2、造成重大损害
规章制度合法性;
严重程度的证明责 任
随时≠
重大损害的证明责 任
随便
兼职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 证明存在严重影响
成严重影响或用人单位提出, 及用人单位曾提出
拒不改正的
改正
无效劳动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违 证明责任
劳动合同的解除
精选ppt
1
一、合同解除
(一)内容详解 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
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 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精选ppt
2
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 预告解除 即时解除 过错解除 无过错解除
一、合同解除
解除方式的不同 是否以预先告知为必要条件
是否以有过错为必要条件
通知(或 合同法》
支付代通 第42条
知金)
;
规定的6 种情形
2、支付 下不得
经济补偿 解除。
金。
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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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不符合录用条件”?
○举证责任: 如果劳动者和单位就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发生争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 责任在单位。
○证据: ·录用条件; ·工作内容; ·工作记录; ·评估结果。
助金。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 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期内不得解除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法定年龄男60、女工人50、女干部55;从事井下、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 健康工作的,男55,女45;因病或非因工致残,
2023年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通用6篇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篇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在《劳动法》规定四种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种情形。
根据该条的'规定,劳动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其劳动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劳动者。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工作岗位不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录用条件和标准也不同。
为了考察招用的劳动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一般都规定了长短不等的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双方将继续履行所订立的合同;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或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就可依据规定解除与该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规范生产经营的过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而制定的内部规定。
用人单位要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必须有相应的规则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中的行为进行管理,对用人单位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规章制度就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为这种管理而制定的。
但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是由用人单位随心所欲制定的,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才具有合法的约束力,而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规章制度则不具有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仅仅根据劳动者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作出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决定,而是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情节严重时,用人单位才可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这里的“重大损害”一般由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对此没有统一的标准。
用人单位在依据这一条作出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决定时,必须同时掌握两个标准:一是劳动者的“失职”、“营私舞弊”必须是严重的;二是劳动者的行为必须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单位无故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多少(无故被辞退赔偿金计算方法)
单位无故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多少(无故被辞退赔偿金计算方法)公司辞退员工需要法律是由和法律程序,不同的解除理由将导致不同的解除补偿情况。
首先了解赔偿标准的常见陈述和算法:N:经济补偿金,由员工工作年某员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1:代通知金,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就解除无过错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2N:违法解除赔偿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
员工的月份薪酬高于当地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当地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用人公司在以下5种情形下辞退员工,补偿也大不相同,很多情况下赔偿比劳动者自己想象的多,一定认清自己属于那种情况: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协议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双方的协议执行补偿,可以高于也可以低于法定的补偿金,甚至可以协商达成其他交换条件不给补偿金。
二、非过错解解除动合同,补偿为N或者N+1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公司在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如下情形:1.公司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经济性裁员;2.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雇用条件;3.员工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后,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4.员工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或再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过双方协商,没有能就劳动合同内容的变化达成协议。
由于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必须提前一月向员工书面通知,公司提前一个月以上通知员工解除的只需要补偿N,否则就要补偿一个月工资N+1,不然公司涉嫌违法解除。
三、员工过错解除动合同,公司无需补偿在员工有过错性情形时,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如下情形:1.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3.营私舞弊,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4.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公司工作任务,经公司提出改正,拒不改正的;5.员工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员工以欺诈等方式,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愿错误招录签订劳动合同的。
用工单位的无过错不胜任解除权浅论《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
用工单位的无过错不胜任解除权浅论《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第 2 款近日,小米公司一则新闻闹得沸沸扬扬,起因是小米与其员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案。
该员工张某入职小米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小米公司主张因张某绩效考核分数较低,属于不能胜任工作,与张某签订了《绩效改进计划》,约定张某的具体改进目标和衡量标准,后张某改进计划反馈分数低于最低要求,小米公司认为其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微信形式告知张三属于经培训后其仍不能胜任工作,向其邮寄了解除协议,与张某解除合同,张某不服,发生了上述情形。
这样案例很多,很多公司存在随意适用劳动合同法40条第二款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结果却遭到败诉的案件。
如著名的麦肯锡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案:麦肯锡公司解除了与员工张某的劳动关系。
后仲裁委撤销麦肯锡公司作出决定,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
麦肯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请。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款作为用人单位无过失性单方解雇的唯一主动情况,关涉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就业权之间的平衡,但却存在一系列司法适用困境,部分用人单位没有正确运用该条款实施解雇行为。
对于该条款的司法适用,用人单位应勿假借、误用该条款肆意实施解雇行为,注重不能胜任工作解雇制度基础的构建,注重该条款的内在隐性要求,注重证据的取得和保存。
虽然法律规定了单位有权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行使这一权利的条件复杂且严格,导致实践中用人单位于相关劳动合同纠纷诉讼中胜诉率极低。
董保华老师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叫做北京已死,上海苟活。
董老师做的调研显示,北京判不胜任解除,企业胜诉率只有个位数,百分之九十多是企业败诉。
上述问题让很多用人单位都比较头疼,毕竟很多用人单位都有一些的确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
浅析我国劳动法中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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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9 9 5年实施《 劳动法》 推行 劳动合 同制 以来 , 、 劳动合 同 合 录用 条件 的 ,严重 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的 , 为劳动制度改 革 、 定劳动关 系 、 劳动关系走 向法制化起 到 严重失 职、 稳 使 营私舞弊 、 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 害的 , 被依法追究 了重要作用。但是实践中 , 劳动合 同双方 当事人在解 除劳 动合 刑事责任 的。上述 四种情况 , 除试用期不符合 录用 条件者外 , 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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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壹州省荽觉拉学报 2 O . ( 1 2期 l O 62 总 0
思想理论双月刊
浅新我国劳动法中劳动台同
解除的经济 偿问题
● 周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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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普遍还存 在着这样或 那样的 问题 , 有些 问题 。 非常值得 我 属 于 劳 动 者 实 施 了 严 重 的 违 纪 、 法 行 为 。在 具 体 认 定 时应 当 违 们去认真思考 、 研究 。在现实 中, 劳动合 同纠纷不断增多 , 特别 结 合国家有关 劳动 纪律的法律 、 法规 , 同时也要 依据劳 动合 同
履行 , 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 同达成协议 的。上述三 经 种 情 况 并 非 劳 动 者 的过 错 原 因 所致 , 由 于用 人 单 位是 独 立 面 但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 指 劳 动 合 同签 订 以 后 , 是 尚未 履 行 完 毕 向 市 场 的 竞 争 主 体 , 从 有 利 于 增 强 企 业 竞 争 力 的 角 度 , 除 应 解 以前 , 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 提前终止劳动合 同的法律行为。劳 其 过 重 负担 。对 于 劳 动 者 的 生存 必 要 条 件 可 由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予 动合 同的解 除 , 是劳动合 同法律制度 的重 要组成部 分 , 现代 以解决 , 对 如失业保险和疾病保险等 。用人单位必须按 照法律法 劳动制度的健 全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合同的解 除直接关系到劳 规规定 , 提前 3 0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劳动者 , 以便 于劳动者为重 动者 的前途和生活来源 , 也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秩序和工作 新找工作做准备 , 同时应给劳动者 以各项 经济 补偿。经济性裁 秩 序 , 一 件 极 为 重要 的 事 情 。 是 员 。用 人 单 位 濒 I 产进 行 法 定 整 顿 期 间 , 人 单 位 生 产 经 营 临破 用 ( 劳动合 同解 除的种类 二) 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 确需裁减人员 的应 当提前 3 0日向工会或者 劳动合 同的解 除 , 根据提 出解除合 同的主体不 同 , 可分为 全体职工说 明情况并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 的意见 , 同时 向劳动行 两大类 : 政 部 门 报 告 。由于 用 人 单 位 出现 上 述 情 况 裁 减 人 员 时 往 往 涉 及 1双方解除 。双方解除 , . 即协商解除或协议解除 , 是指劳动 很 多 劳 动 者 , 关 重 大 , 以 必 须 严 明 法 定 条 件 和 依 据 严格 的 事 所 合 同双方 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 除劳动合 同 , 法律上不加 法 定 程 序 。 为 了 防 止 企 业 滥 用 “ 济 裁 员 ” 名 义 裁 减 人 员 , 经 的 企 以限制。一般来讲 , 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 合同的, 双方当事 人之 业 在 经 济 裁 员 时 应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方 法 :提 前 3 O天 向 工 会 或 者 间便不会发生 劳动争议 。但用人单位应按法律 、 法规规定 , 给劳 全 体 职 工 说 明 情 况 , 提供 有 关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的 资 料 ; 出 裁 并 提 动者办理劳动合 同的解 除手续 和社会 保险的转移手续 , 以及给 减人 员 的方案 , 内容包括 被裁减人 员的名单 、 减时问 及实施 裁 予经济上的补偿。 步 骤 , 符合 法律 、 对 法规规定 和集体 合同规定 的被裁减 人员 的 2单方 解 除 。 方 解 除 , 劳动 合 同 当事 人 一 方 通 过行 使解 经济补偿办法 ; . 单 即 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 , 除权 而解 除劳动合 同 , 以对方 当事人是 否同意为转移 。单 方 并 对 方 案 进 行 修 改 和 完 善 ; 当 地 劳 动 行 政 部 门报 告 裁 减 人 员 不 向 解 除不当有可 能破 坏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尊严 , 害对方 的合法 方 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 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 门的意 损 权益。根据我 国劳 动法 规定 , 劳动合 同的单方解除又 可分 为用 见 ; 用 人 单 位 正 式 公 布 裁 减 人 员 方 案 , 由 与被 裁 减 人 员 办 理 解 人单 位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和 劳动 者 解 除劳 动 合 同两 类 。 除 劳 动 合 同 手 续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被 裁 减 人 员 支 付 经 济补 偿 用人单位单方解 除劳动合 同 , 叉称为辞退 或解雇 , 必须 符 金 , 裁 减 人 员 证 明 书 。 用 人 单 位 有 条 件 的 应 为 被 裁 减 人 员 出具
浅谈劳动合同解除制度
浅谈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作者:张彤陈晓雪赵昕昊那力荣冯雪峰来源:《世界家苑》2017年第09期摘要:社会经济蓬勃发展,就业机会多样,工作环境和劳动者自身需求也不断变化,必然带来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关系的解除情况日益频繁,劳动合同作为整个劳动关系进程的重要一环,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各项利益,本文针对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结合当前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分析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适用性。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权利一、劳动合同解除概述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自此我国劳动合同制度进入一个相对规范的阶段,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约定,对我国劳动关系稳定性的维护起到了重大作用,推动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相应法律后果也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在社会关系变化多样的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选择机会增加,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属于遵循合同原则,属于双方合意的解除,这种解除可以说是企业终结劳动关系最为常见,亦是风险最低、最为有效的一种常见解除方式,但在协商一致解除过程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格外注意。
首先,应当注意劳动合同的解除是由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提出,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在协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于特殊职工应当履行特别告知义务,对于三期女职工应当特别告知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以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法律后果,让该类劳动者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主做出选择,保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形态分析
劳动合同的解除形态分析一、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双方权益的法律保障。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现象时有发生。
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形态,有利于正确处理劳动关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形态进行分析,以期为劳动合同的管理提供参考。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形态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形态主要包括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经济性裁员。
以下对各种解除形态进行详细分析:1. 双方协商解除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通过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程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
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若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是由劳动者提出,则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而定。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灵活处理劳动关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2.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况下,无需征求用人单位同意,即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1)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预告解除的情况下,劳动者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
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即时解除的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优点在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的秩序。
3.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况下,无需征求劳动者的同意,即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1)过错性辞退: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什么是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或称无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本身不存在主观过错,但是基于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风险点解析】而部分企业会对此条文存在误解,错误适用最终导致争议发生,主要是忽略了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医疗期届满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仅凭一次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不能完成工作为结论,是无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先安排调岗或者对其培训,对于同一员工做出两次不能胜任工作的结论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于医疗期届满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企业可以单方调岗,而无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但调岗的理由必须合理,调整后的岗位不应比原来的劳动强度或者绩效标准更高。
3、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该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目的无法继续履行;(3)经用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实践中,不少企业将“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任意扩大,最终导致得不到仲裁机构的支持。
什么叫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它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重大情况,例如:自然灾害、企业迁移、企业产业或资产转移、企业改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等。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没有员工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因为某些特定原因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这种解除方式通常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并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以下是对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详细解释:非过错性解除的法律依据在中国,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律,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2. 用人单位经营困难,需要裁员;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4.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5.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非过错性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在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遵循以下条件和程序:1. 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2. 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 工会参与:如果用人单位有工会组织,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意见。
4. 合法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避免违法解除。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通常为: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工作年限。
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则以三倍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非过错性解除的注意事项1. 合法性: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确保解除行为的合法性,避免因违法解除而承担法律责任。
2. 合理性:在裁员等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尽量采取合理的方式,如优先保留关键岗位员工,避免对劳动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3. 沟通与协商: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尽可能达成共识,减少纠纷。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
一、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有以下标准: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从主体的角度区分,劳动合同解除包括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以及双方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又可细分为过错解除、非过错解除和经济性裁员。
过错性解除,是指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非过错性解除,是指在劳动者无主观过错但基于某些客观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四十条。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下,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裁减成批人员的制度,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浅论劳动合同法解雇保护制度的合理性
浅论劳动合同法解雇保护制度的合理性摘要解雇保护制度产生于19世纪末,源于社会法中生存权保障原则,是对契约自由的一种修正。
解雇保护制度既关系到劳动者就业权又涉及到企业自主用工权;既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又与一国人力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因此,各国几乎都设立了解雇保护制度,对雇主的解雇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我国在制定劳动法时也设立了相应的解雇保护制度,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保障劳动者职业稳定的作用。
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劳动关系的变革,我国劳动法中的解雇保护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2008年我国开始实施《劳动合同法》,虽然该法对解雇保护制度有了较大程度的完善,但是由于我国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立法的仓促性,致使该法中的解雇保护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无法很好地实现倾斜保护底层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双赢。
因此,以解雇保护制度为研究对象具有现实意义和研究价值。
本文深入分析我国解雇保护制度的立法现状,揭示现行解雇保护制度的不足,归纳及评价国内解雇保护理论,并通过对域外解雇保护制度的考察和总结,提出我国解雇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以期引玉之效。
关键词:解雇保护制度;解雇原因;解雇通知期;解雇待遇The rationality of law of labor contract dismissalprotection systemAbstractFire protection system at the end of the nineteenth Century, originated from thesocial law in ensuring the right to survival principle, is a correction to the freedom of contract. Fire protection system which is related to the employment rights but also relates to the enterprise independent labor rights; not only relates to the harmonious and stable labor relations, has a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a country's human resource alloca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t will affect the situation as a whole. Therefore, almost all countries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dismissal protection system, the employer fired right is limited to some extent. In establishing our labor law also established the dismissal protection system corresponding to a certain extent, these systems to prevent the employer abuses the dismissal power, safeguard the worker occupation stabilizing effect. But along with our country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ystem and the deepening of the reform of labor relations change, fire protection system of labor law in China has been unable to meet the need of reality. In 2008, China began to implement the "labor contract law", although the law has been improved greatly on the dismissal protection system, but due to the haste of labor relations in China and the complexity of the legislation, the dismissal protection system in the law has some shortage, unable to achieve good protection of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loping bottom with both the autonomy of employers and employment of win-win. Therefore, has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the fire protection system as the research object and research value. This in-depth analysis of legislation of dismissal protect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dismissal protection system, induction and evaluation of domestic fire protection theory, and through the study of foreign dismissal protection system and the summary, proposed dismissal protect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perfect suggestions, in order to attract jade. Key words:Fire protection system;The reasons for dismissal;Notice period;dismissal treatment一、解雇保护概述(一)、解雇概念在西方国家解雇是指雇主主动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情形,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类似于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范本。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
甲方,(雇主单位名称)。
乙方,(雇员姓名)。
鉴于甲方与乙方就劳动合同的解除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制定本《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范本》,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同解除原因。
1. 甲方和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因(解除原因,如企业重组、业务调整等)的原因,解除本劳动合同。
2. 本合同解除属于非过错性解除,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解除程序。
1. 甲方和乙方双方应当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意向,并在解除生效前进行协商。
2. 解除生效后,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解除补偿金(如适用)。
三、解除补偿。
1.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解除补偿金,具体数额为(补偿金数额),在解除合同后(补偿金支付时间)内支付。
2. 乙方在收到解除补偿金后,不得再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
四、其他约定。
1. 本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互相清偿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再就解除合同的事宜互相追索。
2. 本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自行处理好解除后的相关事宜,不得再就解除合同的事宜互相干扰。
五、其他。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解除合同事宜处理完毕止。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以上为《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范本》,甲乙双方应当在充分
理解并同意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签署本合同。
如有任何争议,应当依
法解决。
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有哪些
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有哪些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有双方协商解除,非过错性辞退,裁员和辞职,以及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不同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给双方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也是完全不一样的,比如非过错性的辞退,那解除劳动关系是意味着公司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作为辞退的代价。
▲一、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有哪些?▲1、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
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2、过失性、非过失辞退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
即《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非过失性辞退是指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非过失性辞退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裁员和辞职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被裁员人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27条对此类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
企业富余人员辞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是允许的,同样也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4、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32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况:(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务合同劝退赔偿标准
在我国,劳务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一种合同关系,用以规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用人单位可能会选择劝退员工。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赔偿标准给予被劝退员工相应的补偿。
以下是关于劳务合同劝退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一、赔偿标准1. 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如下:(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赔偿金额的计算1. 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 = 经济补偿月数× 月工资。
其中,经济补偿月数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
2.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经济补偿金× 2。
三、特殊情况1.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 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劝退员工,赔偿标准有所区别:(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协议补偿,可以高于也可以低于法定的补偿金。
(2)非过错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为N或者N1。
(3)经济性裁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赔偿1. 代通知金: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就解除无过错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2. 拖欠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解除原因1. 由于以下原因之一,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a.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b. 企业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需要裁员的;c.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过错性解除情形。
第二条合同解除时间本协议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即告终止。
第三条经济补偿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为:乙方在甲方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
2. 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工资及福利结算1. 甲方应支付乙方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工资。
2.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至合同解除之日。
3. 乙方应享有的其他福利待遇,甲方应按照公司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予以结算。
第五条工作交接乙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____日内完成工作交接,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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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解析作者:罗御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5期摘要: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的四种类型。
法律规定的非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类型中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不尽相同。
本文分析了用人单位在非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四种类型的特点及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事项,以期用人单位在今后的实务操作中能避免犯类似错误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非过错性合同解除作者简介:罗御伦,广东省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32-03我国《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劳动合同解除权,这充分保证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体现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
在劳动者无过错的前提下,法律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四种情形下可以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且法律对适用法定的四种情形作了严格的程序及条件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对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的规定。
该法对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基本上沿袭了《劳动法》的做法,但比《劳动法》的规定更为详细。
一、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法理依据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以主体为角度可分为劳动者的即时解除、劳动者的预告解除、用人单位过错性解除及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四类。
其中“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也称非过错性解雇,是指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因为劳动者存在过错,而是基于劳动者个人的其他原因,或者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从而解除的情形。
”①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条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款率先明确了劳动合同订立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可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系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法领域内的反映和运用。
换言之,情势变更原则是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法理基础。
相对而言,《合同法》确立颁布情势变更原则可谓姗姗来迟。
1999年《合同法》颁布时,我国立法者没有把情势变更原则列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严重打击了我国进出口贸易,导致我国大批出口型中小企业倒闭,由此而来的违约案件堆积如山。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若不运用情势变更原则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冲突,校正显失公平的现象,将会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
在此情形下,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遇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合同法领域正式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
结合《劳动法》和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情势变更原则可以表述为合同订立之后,不是基于当事人过错而是基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会导致显失公平情形的发生,依据公平原则,当事人可以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类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针对下述四种类型,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一)医疗期限满解除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
为保护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其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不等的医疗期。
(二)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用人单位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且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后被用人单位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对其进行培训。
用人单位采取上述措施后,若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协议。
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发生的,双方此前都不曾料及或不可能料及的重大变化,该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的后果是直接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
(四)经济裁员式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诸如企业经营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等导致需要裁减的劳动者人数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时,即为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将用人单位需要裁减的人员超过二十人以上或虽未达到二十人但被裁减的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裁员行为作为重点规范的对象。
在程序上规定除要听取工会意见外,还要履行提前向全体员工说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程序,并规定企业在半年内重新招用人员时,被裁减的劳动者在同等条件有被优先录用的权利等。
三、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应注意的事项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四种类型的解除条件和程序不尽相同,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与患精神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须慎重在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中,应该说法律对此规定的比较详细,也有明确的量化指标作为用人单位实务操作的指引。
但用人单位对其中一种情况须慎重对待,即用人单位与患精神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一旦发现劳动者有患精神病迹象时,应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用人单位接下来可着手调查该劳动者入职时有无隐瞒病史。
若劳动者入职时隐瞒实情,用人单位可以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劳动者隐瞒实情构成欺诈为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必要时也可主动提起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之诉。
要想在诉讼中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入职表设计上须有填写劳动者是否有精神病史一栏,该表可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存有隐瞒实情的故意。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其曾向劳动者了解过其有无精神病史的证据,则用人单位不能欺诈为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因法律规定劳动者仅有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与劳动合同相关情况的义务,劳动者无义务向用人单位说明自己过去的全部情况。
若劳动者确实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患上精神病的,用人单位须给予其法定的医疗期。
在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指出:“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者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论以欺诈为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还是以医疗期满与未治愈精神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均须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及患精神病的劳动者送交给其法定监护人。
对在医疗期内治愈精神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给其安排辅助性、聚众性的工作岗位,并且尽量避免给其安排单独性的工作岗位,以防止其精神病可能复发引发的不确定性风险。
(二)不能胜任工作判断标准的把握法律虽然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何谓“不能胜任工作”,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判断标准具体由用人单位去制定和规范,但这也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相关的判断标准。
1.不能胜任工作判断标准的两种观点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判断标准,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为为客观说,另一种观点为客观兼主观说。
客观说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判断标准仅可限制在客观原因造成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上。
这种客观原因包含用人单位的客观原因和劳动者自身的客观原因两大因素。
用人单位的客观原因包括市场变化、技术更新等内容;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包括用人单位使用新技术后,劳动者自身技能达不到新技术的要求,或者劳动者年龄增大后适应不了快节奏的岗位或者因体力上的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等内容。
客观兼主观说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判断标准,不仅指劳动者因客观原因不能胜任工作,而且还应包括劳动者主观上懈怠、敷衍等不积极工作的内容在内。
本文认同上述第一种观点,因为劳动者主观上的懈怠、敷衍等消极工作态度完全可以用劳动纪律来约束。
考核上用人单位也可把工作态度当成一项独立的考核指标或把它视为评价劳动者情绪控制能力的一项指标来对待,但不宜把它作为“不能胜任工作”的判断标准,毕竟工作态度这东西朝夕可变,它与能否胜任工作本身关联度不大。
2.不能胜任工作判断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本文认为用人单位应把“不能胜任工作”的判断标准细化和量化并将其写入劳动合同,避免出现劳动争议纠纷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但这不等于说写入劳动合同的相关判断标准均能经得起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考验。
比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中约定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完成的销售任务或销售量写入劳动合同,没有完成任务的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又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考核排在最后的两位员工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实行“末位淘汰”。
司法实践中上述约定是否合法曾引发了不少争议。
对上述第一种约定而言,首先要看该销售任务或销售量的定额标准是否合理,如果该定额标准是合理的,那上述约定在合理性与合法性方面均无问题,是合法有效的约定,否则该约定无效。
上述第二种约定则是无效的,这是因为:不论用人单位通过何种标准对员工考核结果进行排序,考核排在最后的两位员工始终会客观存在,但这并不表示考核排在最后的两位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末位淘汰”制度即是用人单位考核尚未开始,考核排在最后的两位员工的命运已被提前注定。
“末位淘汰”制度显然已挑战了用人单位设置考核制度的宗旨和目的,“末位淘汰”制度缺乏合理性自不待言。
在法律层面上,“末位淘汰”制度即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举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六种情形。
我们发现“末位淘汰”并不在此六种情形之列。
换言之,“末位淘汰”本质上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用人单位在制定不能胜任工作判断标准时,不但要细化和量化考核指标,还要考察“不能胜任工作“判断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类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不但要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工作定额合理性的证据,还要提交诸如考核标准、考核流程及考核结果告知劳动者等方面的证据,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