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用益物权性质的探讨_李霞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排污权交易是指政府在一定的环境容许排放总量控制下,通过市场机制,允许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二氧化碳排放交易。
它是一种以经济手段来引导企业降低排放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的环保政策。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排污权交易已成为国际上广泛采用的环境保护政策。
排污权交易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将对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探讨。
一、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1.权属问题排污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它的产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法律规定。
但是目前国内对于排污权的产生和转让程序并不明确,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
排污权的转让是否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转让的方式和程序是否需要进行公示等问题都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这就容易导致排污权交易中的权属问题。
2.监管问题排污权交易需要政府进行监管,但是目前各地在排污权交易监管上的法律规定不够统一,监管机构也不够健全,导致一些企业在排污权交易中存在违规行为。
一些企业可能通过虚报排放量等手段,从而获得更多的排污权,导致整个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混乱。
3.法律责任问题在排污权交易中,如果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例如通过欺诈手段获取排污权,或是超出排放限额进行排放等行为,涉及法律责任的问题并不明确。
目前我国对于排污权交易中的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不够明确,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
4.公众参与问题环境保护是全民参与的事业,但是在排污权交易中,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方式并不明确,也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
这容易导致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不透明性,公众对于企业的排放情况和政府对于排污权交易的监管情况缺乏监督。
二、措施探讨1.建立清晰的法律规定为了解决排污权交易中的权属问题和监管问题,需要建立清晰的法律规定。
政府要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出明确的排污权产生和转让程序,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统一的监管规定,并明确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2.健全监管机构政府应该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机构。
排污权用益物权性质的探讨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排污权用益物权性质的探讨李霞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 狄琼西安交通大学 , 楼晓西安交通大学副教授关键词: 排污权/用益物权/物权内容提要: 从法学的视角考察,排污权的性质是什么,学界存在着比较大的分歧。
本文认为排污权具有作为权利的一般属性,是一种基于所有权或物权而衍生的权利;排污权虽然是用益物权,但是和其他的用益物权相比,排污权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戴尔斯在1968年《污染、财富和价格》中最早提出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并首先在美国《清洁空气法》及其修正案中得到应用。
随后,西方一些市场经济国家也相继实施了此项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尽管我国从1997年开始在一些地区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试点,但如何确定排污权的性质在法学界仍存在许多争议。
排污权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权利,如何对其进行物权法上的定位,这不仅仅是制度的变迁,更是观念的更新。
一、排污权的权利性质认定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怎样界定和解释“权利”一词,是法理学上的一个难题。
在现代政治法律里,权利是一个受人尊重而又模糊不清的概念。
康德在谈及权利的定义时说,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那样会让他感到为难。
换言之,只要自己认为是合理、正当的需求,就可以称之为“权利”。
权利的界定是如此困难,而现实生活中对权利内涵的扩充及对权利的种种引申使得权利二字所代表的内容就更加复杂化了,也需要更加深入的进行思考。
排污权是否为一种权利,首先看它是不是符合权利的一般特征。
所谓权利(Right)是指法律赋予特定人以享受其利益之权力(梅仲协著、《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页。
)。
也即作为权利应是国家法律赋予其管辖的主体享有某种可以为或不为的某种资格,通过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这种资格,该主体可以得以享受某种利益,该利益可以是经济利益或人身利益。
而一项权利的存在,必须具备必要的要件,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作为权利的客体。
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
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我国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为了有效治理环境污染问题,我国实施了排污权制度,通过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进行排污权的分配和交易来约束和管理污染物的排放。
在这一过程中,排污权法成为了重要的法律工具。
排污权法究竟是属于哪个学科范畴下的法律体系?本文将从法律学、经济学和环境科学等学科角度对我国排污权法的权属性进行解读。
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排污权法属于环境法这一具体的法律领域。
环境法是以环境保护为对象和法律目的的一门法律学科。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法的基本法律,具有基本法律地位,其下还有一系列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
而排污权法作为环境保护法中的一部分,是针对污染物排放管理的特别法律规定。
它规定了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排污权法属于环境法范畴。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排污权法属于环境经济学范畴。
环境经济学是研究资源配置、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等问题的经济学分支学科,它重点关注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成本的最小化。
排污权法的实施实质上是在借助市场机制来进行环境治理,通过排污权的分配和交易来调节污染物的排放。
这种通过市场化手段来进行环境管理的方式,正是环境经济学所倡导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排污权法可以被看作是环境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实践范畴。
排污权法在法律学、经济学和环境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下具有不同的权属性。
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它是环境法的一部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它是环境经济学的一个实践范畴;从环境科学的角度来看,它是环境管理的一种法律工具。
这些不同的学科视角为我们深入理解排污权法提供了多重途径,也为我们更好地运用排污权法来进行环境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不仅需要充分理解排污权法在不同学科领域下的权属性,更需要在实践中主动整合多学科的优势,充分发挥排污权法在环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
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持续增长,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有效治理和管理环境污染,我国不断加强对排污权的管理和监管,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排污权的权属属性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学科的角度对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进行解读。
从法学角度看,排污权是指国家授权企业或组织在一定的达标排放条件下,排放一定量的污染物的权利。
从法学视角来看,排污权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市场交易的属性。
排污权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和组织必须依法申请获得排污权并遵守排放标准,否则将面临处罚和法律责任。
排污权可以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来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权可以进行交易转让,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排污权来实现自身的排放需求,这使得排污权成为一种有形的资产,并在市场上进行买卖,具有明显的市场属性。
从经济学角度看,排污权具有明显的经济属性。
排污权的产生和交易会对企业的经济行为产生影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排污权的交易可以帮助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和排放结构,鼓励企业采取更加环保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式,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排污权的交易会对资源配置和环境保护产生影响。
通过排污权交易,可以引导资源向环境友好型产业配置,实现“绿色发展”,提高环境效益。
从环境学角度看,排污权具有明显的环境属性。
排污权的行使会对环境产生直接的影响。
如果排污权得到合理的行使,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为生态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应对做出贡献。
但如果排污权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我国排污权的权利属性既具有法律规定和市场交易的属性,又具有经济和环境属性。
对于排污权的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需要从法学、经济学、环境学等多个学科角度进行综合分析。
只有充分理解排污权的权利属性,才能更好地推动排污权管理与监管工作,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持续发展。
排污权的法律性质定位及其对交易主体的利益保护
排污权的法律性质定位及其对交易主体的利益保护内容摘要:我国的排污权交易自1988年初始探讨已走过了30多年,但学界对排污权的法律性质定位不当,导致各地实践体系混乱,无法形成统一的交易制度。
因此,本文以对排污权法律性质的解释入手,力求梳理出整个交易体系的利益格局框架,以避免权力寻租,保护交易主体利益,为交易实践作铺垫。
关键词:排污权物权交易主体关于排污权法律性质的观点评析国内关于排污权的法律性质有多种观点,有用益物权说、准物权说和环境容量使用权说等。
这些观点一般认为排污权是一种新型物权,应该引用物权的一般原理和规则,本文认为此类观点欠妥。
分析如下:排污权交易政策源于美国,但美国并没有将排污权界定为一项产权。
美国属于英美法系,没有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更没有物权概念,只有财产权,对一切的财产性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对于新兴的排污权能够涵盖。
而德国、日本的排污权交易也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生态效益,但并未在立法上确立排污权概念,这与其本国属于大陆法系的物权体系不无关系。
我国正是借用了德国的物权体系来编纂物权法的,应该从自身的权利体系出发寻求排污权的归宿。
(一)用益物权体系排除了排污权首先,用益物权的标的是有体物,常常是不动产。
排污权标的是环境容量,不属于不动产,也不属于有体物,不具有物的特定性、独立性和可支配性。
环境容量很抽象,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同区域的环境自净能力有区别,也是会变化的,有赖于技术性的鉴定。
并且环境要素之间相互依赖,大气、水等处于流动状态,环境要素之间进行物质能量的交换,是不稳定的,在人力控制范围之外。
其次,用益物权是以对有体物的直接占有为要件的。
排污权权利人显然无法直接占有环境容量,即使其取得了排污许可证,经过了行政公示程序,也无法实现自然人对于物体的可以控制的接触式支配。
再次,排污权的排他性很弱,而用益物权就是对物的排他性收益。
物权源自罗马法,是市民阶层为了对抗公权力和第三人,对自己的财产的保护诉求的体现,是市民阶层与统治阶级博弈的结果,因此,物权的排他性和对抗性很强,是其他债权和商事权利无法同日而语的。
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
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我国排污权法的权属性是环境法中的一类特殊的法律权利,它是在国家对环境保护进行统一规划、管理与监督的基础上,对能源、化工、建筑等行业排放的污染物总量进行控制与配额分配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
这种管理方式采用了市场化手段,使排污单位通过购买和出售排污权来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
总体来说,我国排污权法的权属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解读:一、法律属性我国排污权法是由国家制定、颁布并实施的法律规定,它具有普遍适用、法定性、绑定约束等特点,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和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管理以及责任追究。
这种法律属性既为排污单位提供了规范,保障其合法权益,也为执法机关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经济属性我国排污权法的实施,通过排污权的买卖使排污单位承担环境保护的成本,促进了环境治理行业的发展,推动了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环保成本转嫁到了产品价格中,促进了产品价格的合理化和消费结构的调整;从生产者角度来看,排污权是一种可转让的财产权,可以用于融资、担保等多种融资方式,提高了排污单位的融资能力,增强了行业的竞争力。
三、社会属性我国排污权法的实施,可以促进环境意识的普及,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环境监察意识。
排污权市场的落地,可以使环境保护成为一种共同的责任和愿景,倡导“绿色生产、低碳生活、环保先行”的理念,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
同时,排污权法的实施也能带动环保和相关行业的就业机会,拉动当地经济的发展,提高民生福祉。
综上所述,我国排污权法的权属性既具有法律属性、经济属性,也具有社会属性。
通过法律的规范与约束,对环境保护进行有效管理,促进了环保产业的发展;通过经济手段的治理,实现了排放总量控制;通过社会引导机制,传播环保意识,推进绿色发展。
这些正面影响不仅提升了我国环保产业的水平和竞争力,也带动了环保意识的普及和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行动。
对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思考
对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法对用益物权条款的规定非常详细,而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也相对成熟。
用益物权作为一种向权利人提供使用、收益权,并能够进行处分的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在这篇论文中,我们将研究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基础、演变和现状,并对其发展提出一些思考。
一、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基础我国用益物权的法律基础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规定。
该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权利人可以在物权范围内占有、使用或者收益财产,并且依法可以对该财产进行处分。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多种用益物权的类型,如地役权、抵押权等,并对其内容和规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这为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演变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是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的。
在历史上,我国用益物权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一直比较薄弱。
直到新中国成立后,依照苏联的经验,我国开始建立自己的用益物权制度体系。
从1962年开始,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承认了抵押权和地役权等用益物权的存在,为用益物权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到了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初步确立。
在此基础上,我国开始不断完善用益物权制度的法律框架和规则。
2007年修订的《物权法》在用益物权方面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同时完善了用益物权的保护措施,提高了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
三、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现状目前,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备。
在法律层面,我国已经有了一个清晰的用益物权制度框架,规定了用益物权的种类、内容、范围、制约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则,并且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协调、相统一。
同时,在司法实践方面,我国法院也积极维护用益物权权益,对侵犯用益物权的行为给予打击和制裁,并为权利人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然而,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法律框架和经济制度仍在不断调整和变革中,用益物权的适用和保护仍有待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一、排污权分配的公平性问题排污权分配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
但是,目前我国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尚未全面实施,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总量缺少可靠的技术数据和监测手段,存在不少不确定性。
同时,由于多年发展过程中污染排放总量已经固化,一些排放总量超标的企业,因为存在一定的既得利益,不愿自觉退出市场,这就给排污权交易带来许多公平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完善监测手段,建立可靠的污染品种数据库,制定具体的排污权分配方案,保证排污权分配的公正公平。
二、市场运作的规范性问题排污权交易属于市场行为,但是市场运作过程中,可能存在诸如价格虚高、虚假交易、谣言炒作等不正当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为了规范市场运作,政府应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制,完善价格监测和公示制度,严厉打击不正当的市场行为,保证市场的公开透明和公正竞争。
三、政府职责的法律问题排污权交易的实施是政府履行环保和经济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
但是在实践中,政府职责有时候会出现滞后、疏漏等问题。
比如对一些企业行政执法不力,导致企业恶意排放污染物,不仅影响环境,也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
为了保证政府履行职责的有力性,政府应加强排污权交易的组织和管理,完善环保和经济管理体制,规范各级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责,加强执法力度。
针对以上几个问题,我们提出以下的措施:一、建立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市场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交易公正公平;二、采用多种手段,加大排污权法律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保障排污权交易的有效实施;三、加强对排污品种的监测,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建立相应的数据管理体系,为排污权分配提供可靠数据支持;四、建立排污品种交易价格公开透明的制度,制定具体标准,加强价格监测力度,发布合理的价格指导。
最后,只有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让排污权交易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构建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美好环境。
排污权交易论文: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排污权交易论文: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摘要:随着我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加强和经济高速发展的延续,作为排污权国际交易的重要参与方,排污权交易对我国及其国内企业影响不容忽视。
本文对国际上排污权交易的实践研究为基础,深入探讨其对中国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影响与启示。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国际经验;中国的影响与启示随着环境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通过市场机制来优化环境资源的配置,在对环境资源最低消耗的同时获得最大的经济收益,排污权交易就是这种思想催生出的一种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起源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
面对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巨大压力,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epa)为了解决通过新建企业发展经济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在实现《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所规定的空气质量目标时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引入了“排放减少信用”这一概念,并围绕“排放减少信用”从1977年开始先后制定了包括补偿政策 (offsets)、泡泡政策(bubbles)、节余政策(netting)、银行政策(banking)在内的排污权交易计划。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引进给环境管理程序注入了更大的灵活性。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含义及其特点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由政府环保部门评估某地区的环境容量所容许的最大排污量,然后根据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将其分解为若干规定的排放份额,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其他商品一样被自由买卖,以此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实现环境容量的优化配置。
它作为一项环境经济政策,是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以不恶化环境为前提,将排污权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纳入市场体系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一是有利于合理利用环境容量资源;二是有利于加强企业自觉保护环境;三是有利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四是有利于改变现行的环保收费体制的弊病。
其主要特点是:1.成本较小。
关于排污权的探讨
关于排污权交易的资产属性探讨20080410010320 胥婷婷摘要: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排污权资产属性问题是目前比较争议的话题,它归属于无形资产、存货还是有价证券还值得探讨。
关键字:排污权交易资产属性无形资产一、引言作为环境管理的有效手段,排污权(排污许可证)自上世纪70年代提出后得到了迅速发展,其机制主要分为排污信用交易和总量一交易机制两种。
前者旨在提供排放者一个自动减量的诱因,允许参与者将所达成的减量卖给其他需要减量的排放者,其排放削减信用可用于交易或储备;后者通过政府在一定区域、一定期间内(一般为一年)的污染源设定排放上限及削减计划时间表,由此通过设定排放总量和分配额度让参与其中的企业或机构自由交易。
从发展趋势看,前者应用较窄,各国皆趋向于后者。
正是由于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其中,使得排污权的会计处理成了近年来环境会计的热点与难点之一。
但是,目前无论是我国还是FASB、IASB等均没有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系统的会计规范。
企业如何对排污权及其交易进行会计处理成为棘手和紧急的问题,因此对排污权交易会计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正文(一)排污权的含义: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二)排污权的发展: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
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
面对二氧化硫污染日益严重的现实,美国联邦环保局(EPA)为解决通过新建企业发展经济与环保之间的矛盾,在实现《清洁空气法》所规定的空气质量目标时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引入了“排放减少信用”这一概念,并围绕排放减少信用从1977年开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允许不同工厂之间转让和交换排污削减量,这也为企业针对如何进行费用最小的污染削减提供了新的选择。
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
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迅速增长,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大家普遍关注的焦点。
在这样的背景下,排污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就变得尤为重要。
而关于这一法律的权属性质,不同的学科领域有着不同的解读和理解。
本文将从法学、经济学、环境科学和社会学等多个学科角度,对我国排污权法的权属性做一个深入的解读。
我们来看一下经济学的角度。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排污权法的权属性质主要体现在资源配置、市场机制和激励约束。
排污权法的出台,实际上是在资源配置中增加了环境资源的纳入和配置,使得环境资源的使用和保护更加合理和有效。
排污权法也是在引入了市场机制,通过排污权交易等方式,促使排污单位在环保措施中寻求最优化的经济利益。
排污权法也是在对排污单位进行了激励约束,通过对排污权进行量化和分配,使排污单位在使用和减少排污权益中能够受到市场的激励和约束。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排污权法的权属性质主要是以其资源配置、市场机制和激励约束为主要特征。
我们来看一下环境科学的角度。
从环境科学的角度来看,排污权法的权属性质主要体现在环保效益、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排污权法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环保效益最大化。
排污权法的权属性质也是在追求生态平衡,在排污和保护之间取得平衡,使得生态环境得到更好的保护。
排污权法也是在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对排污单位的管控和限制,使得资源的使用和环境的保护能够与经济的发展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从环境科学的角度来看,排污权法的权属性质主要是以其环保效益、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特征。
对于我国排污权法的权属性质,不同的学科领域有着不同的解读和理解。
从法学角度来看,排污权法的权属性质主要是以其规范性、公共性和约束性为主要特征;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排污权法的权属性质主要是以其资源配置、市场机制和激励约束为主要特征;从环境科学角度来看,排污权法的权属性质主要是以其环保效益、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特征;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排污权法的权属性质主要是以其社会管理、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为主要特征。
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
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排污问题成为了制约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因素。
为了有效管理排污问题,我国出台了《排污权法》,这一法律的实施对于调整我国的环境治理体系以及解决排污问题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于《排污权法》的权属性质一直存在争议。
有关学科领域对于《排污权法》的权属性质进行了不同的解读,其中包括经济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环境科学等多个学科领域。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多个学科领域的角度来解读我国排污权法的权属性质,以期更全面地了解这一法律对于环境治理的意义。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排污权属于一种资源的配置问题。
经济学家认为,排污权是一种具有稀缺性的资源,而且具有交易属性。
也就是说,排污权可以被买卖和转让,因此具有市场价格。
通过市场交易,可以使排污权流向高效的使用者,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排污权是一种具有交易属性的资源,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配置。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排污权属于一种公共财产。
法学家认为,排污权是一种属于公共利益的资源,应当由政府进行管理和分配。
排污权的使用应当受到法律的监管和限制,不能由个体私自决定。
排污权属于一种受到法律保护和监管的公共资源,政府有义务对其进行管理和保护。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排污权属于一种社会资源。
社会学家认为,排污权的使用和管理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和利益关系。
排污问题不仅仅是企业和政府的问题,还涉及到广大民众的生活和健康。
在排污权的管理和分配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不能让一些企业和地区因为拥有更多的排污权而对环境造成更大的污染。
排污权属于一种具有社会属性的资源,必须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管理和分配。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排污权属于一种政府控制的资源。
政治学家认为,环境治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排污问题是政府的重要管理范畴。
政府有权利和责任对排污权进行监管和管理,不能将其完全交给市场自行调节,更不能由企业和个人私自决定。
浅议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浅议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作者:多蕊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9期【摘要】随着国际社会对气候问题的重视,以及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碳排放问题越来越因此我们的重视。
然而我国学者尚未从法律角度对碳排放权进行理性规制,因此首先对碳排放权的应有属性的确定变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碳排放权;用益物权;温室气体一、碳排放权之概念提到碳排放权,我们首先想到的两个文件就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然而不同的是这两个文件中规定的其实是碳排放量。
在《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意在促进各国实现减排目标的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其中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创造的减排量单位称为“分配数量单位”(AAUs)、联合履行机制下的减排量单位称为“减排单位”(ERUs)、清洁发展机制下的减排量单位称为“核证减排量”(CERs)。
AAUs是一种新型商品,其主要是指规定的排放减少或者消除量,ERUs和CERs 则是东道主国家将其所拥有的ERUs或者CERs出售给碳基金或者负有减排义务的企业。
由此,可以看出国际上的碳排放的交易对象都是一些新型商品,并未包含权利的属性。
但是,我国通常将上述三种商品看成是一种权利,类似于股票和股权的关系,碳排放权既具备经济学上的含义,也具备法学上的属性。
在经济学上,主要观点大多是依据经济产权理论而展开的讨论,而在法学至今对其概念仍无定论。
其实,从环境法的角度来看,碳排放权应属排污权的一种,其含义应该是人类对于环境容量下中大气容量的一种依法使用、收益的权利。
如果从物权的角度对碳排放权进行分析,那么对于其权利的客体的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的客体是大气的环境容量,也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的客体是特定数量的温室气体。
不管如何去界定碳排放权客体其目的都是在与将其纳入物权中“物”的范围,虽然不能纳入有体物的范围,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类似于碳排放权客体的无体物也应纳入到“物”的范围中。
浅谈排污权的法律性质
浅谈排污权的法律性质摘要:排污权是一种特殊的新型物权。
本论文从四个维度简要分析了排污权的法律属性。
关键词:排污权;法律性质;分析排污权交易已经成为国内外一种新兴的环境保护措施。
随着我国排污权交易的试行和推广,对排污权的法律属性进行确定已经成为法治研究与实践的一项重要任务。
明确排污权的法律性质才能为排污权交易提供法理基础。
准确界定排污权的法律属性,有利于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与市场交易行为,有利于运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排污总量,从而在有效发展经济的同时减少环境污染,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一、排污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排污权交易从理论到实践均起源于美国。
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提出排污权交易理论。
从1977年开始,美国联邦环保局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开启了排污权交易的法治实践。
国内的排污权交易实践起步相对较晚。
2007年,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天津等11个省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目前国内尚无排污权交易的立法。
排污权是一种关于污染物排放的权利。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将排污权定义为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在具体实践中,排污权可以理解为污染物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分配的污染物排放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相应污染物的一种权利。
排污权不是一种自然获得的权利,而是民事主体基于国家环保部门批准而获得的一种法定权利。
企业等民事主体,应当通过办理排污许可证,才能依法享有这种对可利用环境容量进行适用、收益的权利。
但是,我国目前尚无针对排污权的完整法律。
环保立法尚未跟上环保治理实践的步伐。
加快排污权交易立法应当尽快提上立法工作的议事日程。
二、排污权的物权属性:可支配性与排他性物权法要求物必须为人力所能支配,须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否则就不能成为物权法中的物。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
“排污权”性质之辨
“排污权”性质之辨【摘要】“排污权”的提法是通过排污权交易而广为人知的,作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对“排污权”概念和定性出现了众多“幻影”,若不纠正,将不利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建。
要揭示“排污权”的“真像”,必须借助于民法以及行政法理论作为认定“排污权”性质的逻辑起点。
【关键词】排污权;性质;配额利益近年来,我国各地政府均在积极探索排污权市场化改革,这些改革集中在完善环境保护治理政策机制,全面开展各主要工业领域的排污权有偿使用,鼓励企业积极减排。
这些都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对于排污权理论基础的建设,依然不能放松,笔者本文即是对排污权的性质这一理论问题集中进行探讨。
一、有关“排污权”性质的主要学说及其评述(一)关于“排污权”性质的主要学说1.用益物权说众所周知,所谓用益物权,是指于他人不动产上设定以利用该不动产为内容的物权。
有学者认为“排污权”属于用益物权,[1]具体而言,具有用益性、非占有性和相对独立性。
环境法学者吕忠梅教授也认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标的物是由环境法所确立的环境容量使用权,简称环境使用权,其乃环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一种用益物权。
[2]2.准物权说所谓准物权,不是属性相同的单一权利的称谓,而是一组性质有别的权利的总称。
按照通说,它由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等组成。
[3]崔建远教授认为,“判断一项权利是否属于准物权的标准应当放宽,即以客体是否具有特定性、权利构成是否具有复合性、权利是否具有排他性、权利的追及力如何、权利的优先性是否具有特色”等因素为据。
[4]3.环境容量使用权说有学者认为环境容量使用权是“一般意义上的排污权(或者称为应然意义上的排污权)是指一切生物维持生命正常所需而利用环境容量资源的‘应然’权利,是一种应当得到承认和保障的利益”,不但如此,由于“环境纳污自净能力作为一种十分稀缺的特殊自然资源和商品”,排污权还是“对环境容量的限量使用权”。
排污权性质的理论选择
排污权性质的理论选择袁巍【摘要】理论上对排污权性质的分析有多种,认为排污权属于环境役权、人役权、特殊用益物权、准物权、债权的都有,且各有其解释,无法断然否认其合理性.然而,当考虑到一项权利归入我国现有权利体系中的融合成本以及确认一项权利的性质对实践操作层面的影响时,把排污权确认为债权显然更具可行性,这就是对排污权性质的理论选择.在分析过程中,还对环境容量这一概念在法学分析中的误解进行了澄清.【期刊名称】《滨州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26)004【总页数】5页(P58-62)【关键词】排污权;性质;理论选择;物权;债权;环境容量【作者】袁巍【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2.6对于大陆法系理论研究而言,每当出现一种带有全新名称的权利,就会产生将其分门别类的冲动。
财产权与人身权的两分,实在难以满足大陆法系理论追求细微精致的欲望;于是,将财产权分为债权、物权两大基本类型,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别,进而再细分诸多种类,以涵括所有现存及未来将有的权利类型,确实是理论研究令人激动之处。
这种寻求法律内部体系、外部体系完美化的努力已经存在相当长的时期,而且往往与具有非凡理性思维的伟大民族并存发展。
然而,完美的体系似乎总是可望而不可即的追求。
财产权与人身权两分体系的例外(知识产权、股权等)已经逐渐被认可,而体系内部错综复杂的关系使得对权利的认识的多视角性有了理论依据。
正如看一个多面体,透过不同侧面可以观察到不同的现象,甚至从同一侧面基于不同的理解可以观察到不同的现象;排除盲人摸象情形中产生的片面之见,对大象的认识完全可以从不同角度理解。
正因为如此,对某个现象或事物的解释可以存在多种理论支撑,它们互相批评,却无法完全否定其他的存在。
但是当一个问题(比如排污权的性质)需要真正加以解决的时候,总是需要进行选择:是认可若干理论中的一种,或者综合所有合理的理论,抑或抛弃现有理论而另创一种理论?立法选择往往成为解决理论之争的最直接表现形式。
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
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摘要】本文旨在对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进行全面解读。
在文章将介绍背景信息并阐述研究意义与方法。
接着,正文将从法律、经济、环境学、社会学和政治学五个学科角度解读我国排污权法的权属性。
在将进行综合分析,展望未来发展,并总结研究的意义。
通过多学科的解读,有助于深入理解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复杂性以及对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文章的研究内容将为相关领域的学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同时也有助于推动我国排污权法的实施与完善,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排污权法、权属性、法律解读、经济解读、环境学解读、社会学解读、政治学解读、综合分析、展望未来、研究意义总结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排污权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和管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环境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环境意识的提高,排污权法的实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环境保护产生了深远影响。
对我国排污权法的权属性质进行深入研究,不仅有助于法律体系的完善,还能指导企业合理利用排污权,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1.2 研究意义排污权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排污权法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企业和单位的排放行为,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破坏,保护环境资源,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排污权法可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排污权法的实施可以促进企业自律和社会责任意识的提升,增强企业的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排污权法的建立还可以促进政府的环境管理能力提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对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进行学科解读,不仅有助于深入了解该法律制度的内涵和实践意义,还有助于提升环境法治水平,促进环境保护工作向法治化、制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排污权初始分配方式法律问题探析
排污权初始分配方式法律问题探析
李霞;狄琼
【期刊名称】《理论导刊》
【年(卷),期】2006(000)006
【摘要】生态环境的负载定额律说明生态环境具有一定纳污能力,但这种纳污能力是有限的,这就是环境容量.环境问题的产生,正是由于人类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超过了自然环境的容许量.初始排污权分配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是排污权交易制度顺利实施的基础.
【总页数】2页(P67-68)
【作者】李霞;狄琼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西安,710049;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西安,71004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2.604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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