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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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综合考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综合考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综合考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甬交运〔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综合考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甬交运〔2014〕76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城市客运管理局:为推动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现将《宁波市区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综合考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2014年3月10日宁波市区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综合考评奖励暂行办法为鼓励引导宁波市区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不断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宁波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办法》(甬交运〔2013〕147号)等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和范围宁波市区范围在册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包括区域出租汽车)。

二、考评内容和方法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综合考评由单车服务质量考评和企业单车日常表现考评两部分组成,单车服务质量考评得分和企业单车日常表现考评得分按照60%和40%的权重构成综合考评总分,综合考评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在一个考评周期内,综合考评总分在900分(含900分)以上为AAA级;700—899分(含899分)为AA级;600分—699分(含699分)为A级;599分以下或单车服务质量考评等级为B级的,综合考评等级为B级。

单车服务质量考评由市城市客运管理局依据《宁波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办法》组织实施。

单车服务质量考评实行计分制,基准分值为1000分,考评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考核周期为一年,从车辆取得出租汽车营运权之日起开始计算。

关于修订《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修订《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修订《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说明作者:苏利冕来源:《浙江人大·公报版》2013年第01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修订通过了《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修订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现行的《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自1998年2月1日施行以来,经过了2003年6月和2004年5月两次修改。

该条例对加强我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由于实际情况变化较快以及一些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条例迫切需要修订。

一是一些重大问题急需明确。

条例对营运权15年到期处置没有明确规定,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准入条件、退出营运机制规定不够具体,需要通过修订条例加以完善和规范。

二是需要与新出台的法规进行衔接。

条例规定的营运权取得方式是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与新出台的《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关于出租汽车营运权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的规定不一致。

同时条例对出租汽车营运权的质押、继承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一致,需要通过修订条例予以修改。

三是不能满足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发展需要。

近年来我市采取了新增运力服务质量招投标、服务质量考评等创新管理方式,对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是积极有效的,而条例中没有相应规定,同时也需要对驾驶员社会保险、劳动环境等权益保障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有必要修订现行条例。

二、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一)关于总则。

条例第二条对适用范围和出租汽车客运的定义作了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利用九座以下小型客车,按照乘客需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时间等计费的一种客运方式。

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理操作规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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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理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一)名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八条《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4号)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一、二款: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网约车客运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网约车日常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约车日常行业管理工作。

四、申请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拟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具体条件除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二)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或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非新能源汽车,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且排气量大于1.6升(含1.6升);(三)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四)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应在内部明显位置张贴或放置网约车专用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五)按规定进行车辆年审、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符合一级技术等级要求;(六)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先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宁波市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宁波市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宁波网约 乍 行 市场化 运作 ,虽然政府 对网约牛
◆网约 车作为一 个新生事物 ,为市 民出行提 供 了多样化服务 , 但其存在的有 “ 安全 隐患 ”“ 司
机素质参差不齐 ” 等问题 , 一直是乘 客所担心 的 。 新政 出台后 ,如何对其进行有效治理和监管 ,让 乘客 的合 法权益 不受伤 害 ,放心打 网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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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已有一 些汽车租赁 公司购买 了大量的
网约 车 ,还有不少民营资本和司机想要从事网约 车经 营 。作为行业管理部门 ,如何看待?
◆《 实施细则 》中对 网约 车平 台公司 、车辆 、
司机 具体的条件进行了明确 ,其中涉及平台 、车 辆 、从 业 人员 的 3个许 可 。那 么 ,大量 的车 辆
和 司机将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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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办法的通知-甬交运[2013]147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办法的通知-甬交运[2013]147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办法的通知(甬交运〔2013〕147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管委属企事业单位: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经第1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3年5月3日宁波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建立行业诚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包括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考评、单车服务质量考评、驾驶员服务质量考评。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 级和B级表示。

第四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结果是衡量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是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奖优罚劣的主要依据。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

第五条市级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宁波市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各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参与实施。

各县(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

第六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公共信息平台,方便经营者、驾驶员查询。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公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公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
审查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7.24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
公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市直及部省属驻甬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75号令)和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及部省属驻甬有关单位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报送备案的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予以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详细内容可进入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点击《宁波市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经依法审查,予以备案。

附件:予以备案的2014年1月至3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7月24日
附件:。

《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二)

《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二)

《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二)
佚名
【期刊名称】《杭州政报》
【年(卷),期】2018(000)006
【摘要】一、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承担哪些主体责任?答: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具有合法资格,为乘客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总页数】3页(P78-8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6
【相关文献】
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2.《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一) [J], ;;
3.《宁波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J], ;
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5.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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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波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word范文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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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细则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网约车数量规模和运价实行市场调节。

根据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机制。

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网约车数量和价格实行临时管控。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解读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解读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营改增”推进过程回顾
“营改增”推进过程回顾
• 整合后的一个办法三个规定: •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 《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 税政策的规定》。
“营改增”推进过程回顾
• 第四阶段:2014年1月1日起, 《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1)试点行业:增加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即1+8 (铁路运输归入交通运输业、快速业按不同业 务——同城和异地,分别 归入物流辅助业新增加 的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业) (2)试点地区:涉及行业实行全国性试点 (3)试点政策:财税[2013]106号——对财税 (2013)37号再进行完善(一个办法三个规定)
财税〔2013〕37号文与财税〔2011〕 111号文的主要变化
财税〔2013〕37号文与财税〔2011〕111号文的主 要变化 • 五、允许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 项抵扣 前期试点政策中沿用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 施细则政策规定,无论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 试点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 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了使 税制更加合理,并减轻纳税人负担,新的试点政策 (财税〔2013〕37号)取消了不允许试点纳税人和原 增值税纳税人抵扣其自用应征消费税摩托车、汽车、 游艇进项税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从2013年8月1日起, 全国范围内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 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但 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除外。

各地网约车新规实施细则

各地网约车新规实施细则

各地网约车新规实施细则离国家网约车、出租车新政正式实施还有不到70天了。

7月29日,网约车新规出台,专车合法化,新规设有3个月的缓冲期,因此正式实施时间为11月1日。

兰州:网约车总数不超3000,价格需高于出租车几天前,兰州城运处已制定出《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意见》和《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兰州版细则堪称速度,但“总量控制+价格管制”的总体思路却引发了不少争议。

关于兰州网约车的总量控制,据兰州当地媒体《西部商报》报道,兰州市网约车管理方案明确指出,以千分之三的国际标准(每千人三辆车)来计算,兰州市运营车辆饱和状态应该在1.5万辆左右。

目前兰州市出租车保有量为1万辆,加上政府未来两年在出租车方面的投入,应该达到1.2万辆。

按照这个计算,兰州市网约车市场不可能不限量的发展,留给网约车的数量应该在3000辆左右。

兰州首个本土网络约车服务企业益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首发仪式在价格方面,兰州市网约车管理方案则作出了网约车的车型和价格必须高于出租车的规定。

关于网约车的定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的提法是,“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滴滴方面向媒体表示,兰州细则中要求网约车数量限制、车型和价格必须高于出租车、政府定价等,沿袭了出租车行业数量、价格管制的计划经济思路,也与中央和交通部以市场为主导、以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的政策精神相背离。

此外,滴滴方面还表示,要求网约车进行统一标识、与出租车一样6年退出等,在《暂行办法》中也找不到相关依据。

济南:或需使用B级以上车型,喷涂明显标志据报道,8月4日至5日,济南客管中心负责人给全市出租车公司负责人做了政策解读,并向驾驶员发放了《深化出租汽车改革热点问题11问答》(以下简称“《问答》”)。

记者从此文件获悉,济南将建立份子钱动态调整机制,降低高额押金。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号)《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2月11日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1997年8月1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2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和营运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出租汽车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利用九座以下小型客车,按照乘客需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时间等计费的一种客运方式。

网约车、顺风车拼车的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界定

网约车、顺风车拼车的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界定

⽹约车、顺风车拼车的中各⽅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界定关于⽹约车的相关问题说明:2016年7⽉14⽇交通运输部《⽹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办法》公布,2016年11⽉1⽇施⾏,这是⽬前⽹约车领域最权威的部门规章。

之后各地也根据此暂⾏办法纷纷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如《北京市⽹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办法》等等。

基于此,需要对⽹约车中⼀些问题作出法律的界定与探讨:1,⽹约车经营服务是指是指以互联⽹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2,从事⽹约车服务的:注册登记为个⼈所有的车辆需申请《⽹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所有⼈应当事先取得《⽹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取得《⽹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驾驶该申请车辆提供⽹约车服务。

3,⽹约车经营者设定了准⼊门槛,必须是企业,同时需取得⽹络约车经营许可证。

4,⽹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时⽹约车平台承担承运⼈的义务,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乘客向⽹约车平台⽀付费⽤,⽹约车平台公司则负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的地。

双⽅法律关系适⽤客运合同法律关系。

5,⽹约车司机和⽹约车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

⽬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第⼀按照《⽹约车暂⾏办法》第⼗⼋条规定劳动关系。

即⽹约车平台是⽤⼈单位,⽹约车司机是劳动者,双⽅签订劳动合同,建⽴劳动关系,确定劳动报酬,购买社会保险等;第⼆种形式实践中更多的是⼀种挂靠经营关系。

⽹约车司机利⽤⽹约车平台公司的资质从事营运服务,在接单后按照⼀定⽐例向⽹约车平台缴纳管理费⽤,⽹约车平台也可按照双⽅的合约收取⼀定的信息服务费、保险费⽤、佣⾦等,具体参照双⽅的合同约定确定;6,⽹约车发⽣交通事故时,谁来承担责任?(1),如刚才所述,⽹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形成客运服务合同关系,⼀旦发⽣交通事故,导致乘客⼈⾝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约车平台基于客运服务合同关系承担法律责任;(2),⽹约车司机是否需要对乘客承担责任取决于如果⽹约车平台与⽹约车司机之间是劳动关系,那么⽹约车司机原则上不需要对乘客承担责任,但若其履⾏⼯作中存在重⼤失职的,⽹约车平台可以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令)、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第63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结合黑河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城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与个体经营者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网信、公安、市场监督、商务、发改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审核批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在黑河城区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已取得企业注册地线上服务能力的认证结果和线下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黑河城区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正文:----------------------------------------------------------------------------------------------------------------------------------------------------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客运秩序,保障乘客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从事客运出租服务的9座以下小客车。

客运出租服务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营运权的客运汽车,根据乘客意愿,按里程或时间计费,实行不定点、不定线运输的营运方式。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含兼营,下同)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乘客,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出租汽车行业。

各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出租汽车行业。

市和县(市)、区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上简称运管部门)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

公安、工商行政、市政公用、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实行统一管理。

出租汽车营运权实行有偿使用。

第六条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新增运力投放计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公用、公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运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运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可依法组建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正文:----------------------------------------------------------------------------------------------------------------------------------------------------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1994年4月12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客运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里程和时间计费的9座以下小型客车及轿车。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经营者)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乘客,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宁波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出租汽车行业。

市、县(市、区)公路运输管理处、所(以下简称运管部门)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公安、城建、工商行政、税务、物价、标准计量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经济发展,人民生活需要及道路交通发展等情况,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

第六条运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尽职尽责,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对经营者及其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运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运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章开业和歇业管理第八条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或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或停车场地;(三)有相应配比的经岗位培训合格的驾驶员,单位有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四)有与经营方案配套的营运管理制度。

细则之宁波网约车实施细则出台

细则之宁波网约车实施细则出台

细则之宁波网约车实施细则出台近日, 宁波网约车实施细则出台并公开征求意见, 那么, 下面是相关内容,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昨天下午, 宁波发布了《宁波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即日起至10月19日, 社会各界可通过热线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反馈意见.相比于此前北京、上海等地公布的政策, 宁波的政策更为人性化, 对网约车司机没有户籍限制, 只要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以上, 经考试合格就可成为网约车的司机. 至于车辆可以是私家车, 但必须是“浙B”号牌.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顺风车”不属于营运性质, 但每日合乘不得超过4次;符合要求的巡游出租车可申请转换为网约车等.司机取得居住证6个月以上驾龄3年以上, 通过相应考试在社会比较关注的网约车驾驶员要求方面, 宁波的政策应该说更为人性化, 除了宁波市户籍, 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以上, 经考试合格就可成为网约车的司机.但同时, 网约车司机还必须满足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身体健康,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 无吸毒记录, 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被吊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等要求.据介绍, 宁波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将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统一申请, 经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 对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 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可以是私家车须“浙B”号牌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12万元以上4年以内7座及以下乘用车在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方面, 宁波的网约车应该满足:本市号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燃油、清洁能源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2600毫米以上, 综合工况续航里程200千米以上;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12万元以上等要求. 车辆行驶证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4年, 也就是说只有行驶4年以下的车辆才能申请成为网约车. 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的车辆, 接入网约车平台不得超过2个.同时, 车辆符合节能环保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 满足本市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 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 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或网约车.在车辆退出方面,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 退出网约车经营, 但仍旧可以当做私家车使用.此外, 细则还规定网约车还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而符合上述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可以申请转换为网约车.平台计价调整应提前15天公布经营许可证有效期4年在网约车平台公司资质方面, 意见稿明确, 平台公司应在宁波市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 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的, 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 保证运营安全, 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购买履行承运人责任的相关保险, 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在运价方面, 明确“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 明码标价, 接受社会监督, 并向乘客提供发票. 计价规则调整时, 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此外, 网约车平台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 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 以及车辆牌照、车型、颜色、使用年限等信息.同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 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顺风车合乘每天不得超过4次分摊车费每公里不得高于巡游车基础运价50%意见稿同时明确, 类似目前有些平台推出的以私人合乘为目的的“顺风车”等服务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所以, 作为“顺风车”也不一定要做到上面提到焦点二中对“网约车”的车况及具体要求, 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 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但私人小客车合乘也应当遵守以下规则:首先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驾车出行信息;合乘提供者需要合乘人分摊出行成本的, 按照只计里程不计时间的原则, 分摊每公里合乘费用不得高于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基础运价的50%(含多人拼车). 同时, 不得向合乘者收取其他费用.在合乘坐次数上, 每辆私人小客车、每个司机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 而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前款规定, 根据乘客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 或者收费标准、服务频次超过上限的, 均属违规行为, 由相关部门依规查处.今起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已在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及宁波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局网站发布,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0月13日至19日. 社会各界可通过热线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反馈意见, 并请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附:宁波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宗旨】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xx年第60号), 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 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私人小客车合乘, 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 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 整合供需信息, 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 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 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本细则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 也称为拼车、顺风车, 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 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第三条【发展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 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第四条【调节机制】网约车数量规模和运价实行市场调节. 根据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 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机制. 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 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网约车数量和价格实行临时管控.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发展改革(物价)、通信、公安、人力社保、税务、市场监督、质监、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条【许可条件】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 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取得营业执照, 在本市依法纳税;(二)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三)在本市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服务能力;(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申请资料】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 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非本市企业法人的, 同时提交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四)在本市的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负责人员及管理人员信息;(五)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六)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 包括:1.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的承诺书;2.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3.驾驶员管理制度;4.网约车调度规则;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6.安全维稳、运输保障、服务质量及投诉处理制度;7.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8.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9.运价制定规则、动态调整最高系数及价格公示制度;10.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 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许可发证】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第九条【变更登记】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 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等情形的, 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十条【终止经营】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在本市经营的, 应当提前30日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书面报告, 说明有关情况, 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 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 应当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一条【车辆许可条件】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市号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燃油、清洁能源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2600毫米以上, 综合工况续航里程200千米以上.(三)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12万元以上;(四)车辆行驶证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4年;(五)车辆符合节能环保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的要求,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 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六)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符合上述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可以申请转换为网约车.第十二条【车辆性质变更、登记】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持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 向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以下证明或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三)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的, 还须提交相应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新购置车辆,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持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 向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第十三条【车辆申请材料】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 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二)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三)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相关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报告;(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及接入情况证明;(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车辆许可发证】对符合条件的车辆, 经车籍所在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后, 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 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出租汽车或网约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与使用年限挂钩, 最长不超过8年.第十五条【车辆退出】网约车终止经营、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者车辆使用性质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终止与车辆所有人的相关协议, 并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凭注销证明到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条【驾驶员准入条件】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以上;(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身体健康,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 无吸毒记录, 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四)无暴力犯罪记录.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 还应当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被吊销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第十七条【考核发证】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 按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 对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 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四章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 保证运营安全, 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购买履行承运人责任的相关保险, 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 设施设备完好, 技术状况良好, 安全性能可靠, 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承运人责任, 服务质量考评不合格, 或发生严重违反营运管理规定等行为的,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并可以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业务.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 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承诺, 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及乘客投诉处理制度, 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 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提供网约车服务时, 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 以及车辆牌照、车型、颜色、使用年限等信息.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 明码标价, 接受社会监督, 并向乘客提供发票. 计价规则调整时, 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网约车不得喷涂、张贴各类标志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不得利用车身做商业性广告.网约车应当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不得巡游揽客, 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轮排候客, 执行政府部门指令性运输任务的除外.第二十五条网约车运营服务应当实行单班制, 按照注册车辆规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配备相应比例的机动驾驶员.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的车辆, 接入网约车平台不得超过2个. 车辆管理和司机岗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安全维稳等由注册平台负责.第二十七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二)遵守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三)保持车容车貌和车内整洁卫生;(四)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 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五)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收费, 并按规定提供发票;(六)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第二十八条乘客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无正当理由不得爽约;(二)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三)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枪械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四)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应有健康成年人陪伴.乘客发现车辆牌照号码或驾驶员信息与预约时不符的, 可以拒绝乘坐、付费或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举报.第五章私人小客车合乘第二十九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 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第三十条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驾车出行信息;(二)合乘提供者需要合乘人分摊出行成本的, 按照只计里程不计时间的原则, 分摊每公里合乘费用不得高于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基础运价的50%(含多人拼车),不得向合乘者收取其他费用.(三)每辆私人小客车、每个司机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前款规定, 根据乘客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 或者收费标准、服务频次超过上限的, 均属于违规行为, 由相关部门依规查处.第三十一条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在合乘服务合同中, 应当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纠纷解决方式, 以及合乘费用分摊规则;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收取服务费用的, 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 实行明码标价.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信息化监管】市和县(市)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和完善监管平台, 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和县(市)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 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交通、公安、税务、发展改革(物价)、市场监督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第三十三条【行业协会职责】市出租汽车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 加强行业自律.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 退出网约车经营.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宁波网约车实施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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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杨芝
来源:《宁波通讯·图话版》2016年第11期
【新闻回顾】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意见》和我市实际,制订了《宁波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闻解读】
◆《实施细则》对于网约车的车龄有什么要求?
《实施细则》要求网约车行驶证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2年。

一是回应社会公众对于网约车服务要求的举措,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对于高品质、安全出行的需求;二是有利于提升我市网约车的车容车貌,网约车市场应当以自身形象的提升来优化城市品质。

◆目前已有一些汽车租赁公司购买了大量的网约车,还有不少民营资本和司机想要从事网约车经营。

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如何看待?
宁波网约车实行市场化运作,虽然政府对网约车的数量规模和价格不进行管控,但是网约车的市场需求是有限的,这也是市场调节的过程。

行业管理部门将开展出租汽车行业动态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行业发展的景气指数、白皮书,以供投资经营主体参考。

如果投资主体盲目乐观,产生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与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无关。

◆《實施细则》中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司机具体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其中涉及平台、车辆、从业人员的3个许可。

那么,大量的车辆和司机将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网约车的车辆要转变使用性质、安装GPS等设施设备,从业人员要报名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都需要一定操作流程。

根据网约车运营服务特征,车辆和人员必须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运营服务。

因此,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为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提供服务,统一办理车辆、人员的许可,受理地点为客管局邱隘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办证窗口。

《实施细则》规定驾驶员要通过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是否需要培训由驾驶员结合自身情况自主决定,如有需要,市出租汽车协会将提供培训服务。

另外,由于“浙江省居住证”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间对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1年或在宁波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视同符合“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以上要求。

网约车相关许可工作流程将在市交通委、市客管局网站公布。

◆网约车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为市民出行提供了多样化服务,但其存在的有“安全隐
患”“司机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一直是乘客所担心的。

新政出台后,如何对其进行有效治理和监管,让乘客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放心打网约车?
之前,关于网约车车辆、司机准入、投诉处理等均由平台公司自行确定,可以说网约车平台公司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新政实施以后,政府作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依法对网约车实施许可监管,最终目的是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一方面严把事前准入审核,对平台公司服务能力、车辆标准和驾驶安全等方面设置了准入条件,把好入口关。

另一方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主要有以下方式:一是建立网约车信息化监管平台,对网约车运营服务实行全过程监管;二是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加强执法监督,提升监管效能;三是定期公布服务质量测评、乘客投诉处理情况,增强行业监管透明度;四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将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作为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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