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多部民法典的大陆,或者走向单一民法典的大陆?([德]克里斯蒂.冯.巴尔著)
民法典的诞生和发展历程
民法典的诞生和发展历程民法典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护私人权益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秩序的建立至关重要。
它涉及到民事关系中的各个方面,如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权等,对于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和作用。
本文将追溯民法典的诞生和发展历程,以期全面了解民法典的重要性和形成过程。
一、古代的民法观念与法律制度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相对简单,许多国家都没有明确的民法典。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古代社会没有对于个人权益的保护,比如《汉律》、《唐律》等法典中有关于财产权、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虽然并非明确的民法典制度,但为后来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反映出古代社会对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注。
古代民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主要受到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
早期的国家在法律制度上并未对个人权益进行明确的规定,因为当时的社会以农业为主导,财产关系相对简单,法律制度并不需要过多干涉。
然而,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入和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对于个人权益保护的需求愈加迫切,这促使了民法观念的形成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现代民法典的起源与发展现代民法典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十八世纪的欧洲。
当时,法国是欧洲最具有影响力的国家之一,也是现代民法典制度的开创者。
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爆发,旧有的法律秩序被推翻,人们迫切需要建立一套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要的法律制度。
于是,法国制定了《拿破仑法典》,成为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民法典。
《拿破仑法典》的颁布对于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它以保护个人权益和财产权为核心,明确规定了财产权、合同权、侵权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同时,法典还注重了法律的普适性和可操作性,对于个人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拿破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现代民法典的诞生,也为其他国家制定类似的法典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随着民法典在法国的成功实施,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并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制定出适应本国国情的民法典。
外国民法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
外国民法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借鉴和学习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重要法律,在不同国家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发展历程。
研究外国民法,对于我国制定民法典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看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
以德国民法为例,其具有严谨的体系结构和精确的法律概念。
德国民法典以其高度的逻辑性和体系化著称,将民法的各项制度按照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的顺序进行编排,形成了一个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的体系。
这种体系化的编排方式有助于法律的适用和理解,使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更加清晰明确。
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可以借鉴这种体系化的思路,构建一个逻辑清晰、结构合理的民法典框架,避免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再看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但在民事领域也有大量的制定法。
例如,英国的货物买卖法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美国的侵权法在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领域不断发展和创新,为受害人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救济途径。
英美法系注重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解释和适用法律,这种判例法的思维方式对于我国民法典的实施和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我国可以加强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设,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增强民法典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此外,外国民法在一些具体制度上也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比如,在物权制度方面,许多国家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完善,建立了统一、高效的登记体系,保障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的实现。
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物权编时,可以借鉴这些经验,优化不动产登记制度,提高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
在合同制度方面,国际上通行的合同解释规则、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等都可以为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完善提供借鉴。
在侵权责任方面,国外对于环境侵权、网络侵权等新型侵权行为的规定和处理方式,也有助于我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更好地应对现实生活中的复杂侵权问题。
浅议新一轮欧洲民法典之争
目录浅议新一轮欧洲民法典之争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独立性之否认论在先权利与商标专用权冲突浅议新一轮欧洲民法典之争过去十几年里,欧洲法律学术界围绕着欧洲民法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争论从未停止过。
支持派依旧在不厌其烦地历数着在欧盟成员国间一系列条约框架下数十年里所取得的法律进展,而反对派在质疑欧盟法缺乏外部全面性和内部连贯性的同时,亦毫无留情地着墨于欧盟各成员国内不同的法律和社会文化对欧盟法律一体化过程的反向牵拉效用。
连年的质疑之声和欧洲宪法与里斯本条约在欧盟内连续遭遇的困境并没有泯灭相当数量的法学家的欧洲民法典之梦,自2003年以来在欧洲私法尤其是合同法领域内,一些学术团体跳出目前欧盟法框架前瞻性地独创出一系列的法律标准参数(CFR),如2008年初发布《法律标准参数草案——欧洲私法基本原则、定义和现代法》,这些学术成果已在欧洲法学界掀起了新一轮的欧洲民法典之争。
本文从历史上几次有名的欧洲民法典之争谈起,着重对自2003年以来的欧洲私法学术界在法律标准参数上取得的成果进行初步的价值衡量,以求为欧洲私法乃至欧洲民法典或部门法典的未来进行建设性的思考。
一、理智还是敌意?欧盟以及前身欧洲共同体的超国家性无疑是欧洲民法典之争的根源所在,当大批欧洲法学家对一部可能的欧洲民法典欢呼雀跃并急不可待地开始对民法典的性质、结构乃至内容进行论证的时候,来自欧洲内部与外部的质疑和批评之声也从未休止过,而其中最有名的当属加拿大法学家皮埃尔 罗格郎。
在皮埃尔于1997年发表在《现代法评论》的一篇文章里[1],他指出欧洲各国法律并未真正走上相互融合之路,而所谓的欧洲民法典之说纯粹是无稽之谈,他的理论依据之一在于对法律移植说本身的全盘否定。
这不仅使人联想起二三十年前恰恰就是以皮埃尔为主角的围绕着法律移植轰动一时的那场辩论,以法律史学家艾伦 沃森为首的支持派认为历史上多如繁星般的实例已经证明了法律移植的无处不在,而皮埃尔则依托并发展了法国孟德斯鸠的相关学说并指出法律移植的不可能性,一部法律或一项法律制度在转移至另一法律文化后必然丧失本意。
从德国民法百周年说到中国的民法典问题
国际私法期中考试
国际私法期中考试1、《民法通则》中关于“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是一条( )A、选择性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正确答案)C、单边冲突规范D、重叠性冲突规范2、认为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决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时,最早提出必须首先对争讼问题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和概念作出定性或分类的是( )A、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B、德国法学家卡恩和法国法学家巴丁(正确答案)C、法国法学家德波涅和德国的沃尔夫D、德国法学家拉沛尔和英国法学家贝克特3、对于识别的正确理解为( )A、识别是解决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前提(正确答案)B、识别主要是一种限制外国法适用的手段C、识别只能在首先确定法院管辖后进行D、如果两国规定了相同的冲突规则,便不存在识别冲突4、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地国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法院地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结果法院地国家根据本国的法律审判该涉外民事案件,这种情况称为( )A、反致(正确答案)B、转致C、间接反致D、二重反致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和男满22岁,女满20岁才得结婚的制度均属国际公共秩序的法律B、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和男满22岁,女满20岁才得结婚的制度均属国内公共秩序的法律C、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属国际公共秩序的法律,它规定的男满22岁,女满20岁才得结婚的制度属国内公共秩序的法律(正确答案)D、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属国内公共秩序的法律,它规定的男满22岁,女满20岁才得结婚的制度属国际公共秩序的法律6. ( )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A. 统一实体规范(正确答案)B. 冲突规范C.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7、在下列各项中,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的住所的根据是( )A、管理中心所在地说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说(正确答案)B、营业中心所在地说C、开发利用中心所在地说D、依法人章程上的规定说8、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在发生国籍的消极冲突时,用来定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连结点是( )A、住所B、一般是其住所地,也可用其成住地C、最后拥有的国籍D、一般是其居住地,如未定居,则用其住所地(正确答案)9、目前已知在冲突法方面最早的成文法规定是( )A、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B、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C、公元653年完成的唐代《永徽律》(正确答案)D、公元565年完成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10、萨维尼的学说的基本理论是认为( )A、物法只能而且必须适用于其制定者的管辖领土以内,人法则一般可随其居民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B、凡依外国法已取得的权利,一般在其他任何国家也应得到保护C、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领域内实施,只要不与自己国家的主权权利和臣民的利益相抵触,也应让它在自己的境内保持其效力D、应该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的性质有“本座”所在的地方的法律(正确答案)11.( )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外国民法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
外国民法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法律的交流与借鉴日益频繁。
各国的民法体系虽然各具特色,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共通之处。
研究外国民法的发展历程、制度设计以及实践经验,对于我国制定民法典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外国民法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丰富多样的体系和特点。
以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和法国民法为例,德国民法以其严谨的逻辑结构和高度的体系化著称。
其通过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篇章的精心构建,形成了一个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的法律体系。
这种体系化的构建方式,有助于法律的适用和理解,减少法律漏洞和冲突。
法国民法则更注重个人自由和平等的价值理念,强调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宣示。
英美法系的民法虽然没有像大陆法系那样明确的法典形式,但通过长期的判例积累,也形成了一套相对稳定和灵活的法律规则。
例如,英国的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和传承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为财产的灵活安排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美国的侵权法在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方面有着详细的规定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外国民法在制度设计上也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在物权制度方面,一些国家对于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规定得较为详细和具体,对于不同类型的物权有着明确的界定和保护规则。
这对于我国完善物权制度,保障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参考价值。
在债权制度中,关于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外国民法往往有着更为细致和全面的规范,能够为我国合同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路。
在人格权保护方面,外国民法的发展趋势是不断强化对个人人格尊严和隐私的保护。
一些国家通过专门的法律或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方式,为公民的人格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对于我国在民法典中进一步充实人格权的相关规定,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格权保护的新需求具有重要的启示。
然而,在借鉴外国民法的过程中,我们不能盲目照搬,而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和社会实际。
我国有着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状况,民法典的制定必须立足于这些实际情况。
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_民法论文_1.doc
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_民法论文开始否定其作为等级法律的思想,这与启蒙思想运动和法国大革命中产生的一些基本原则的影响有直接关系。
在此情况下,人们便不是从主体上,即不是把商人的经营职业活动看作商法的基础,而是从客体上去认定商法,即将商法定义为一种实际的、客观的特别法,它主要用来规范特定范围的活动,即“商行为”(actesdecommerce),于是便产生了商法的客体和主体标准之争〔8〕(P.532)。
与此相应,立法中也就发生了法典编纂的不同模式。
《法国商法典》追随了客体标准;而1897年《德国商法典》则追随了主体标准。
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商法和民法关系的热烈讨论。
在这场讨论中,主要涉及的是,商法是否一定有依据与民法并列,是否应该融于民法之中。
持否定主张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荷兰民商法学家莫伦格拉夫(MolengrAAff)(注:莫兰格拉夫(Willem,LeonardPieterArnoldMolengrAAff,1958~1931)为19和20世纪荷兰著名民商法学家,他在商法的发展与改革中发挥了极有影响的作用。
)和意大利商法学家维万德(Vivante)。
维万德认为,民商分立违背了社会生活的统一本质(Unitàessenzialedellavita),从而也自然违背了正义。
因此,商法必须纳入民法之中。
不仅如此,他还认为民商分立会带来司法管辖权归属方面的许多不必要问题。
在德国,著名学者恩德曼(Endemann)和戴恩堡(Dernburg)认为,一个现代化的法律构造一种作为特别法的商法更加必要。
越少特别规范,越多商事案件根据民法来判决,这个法律就越健全。
然而与此相反,戈尔德施密特(Goldschmidt)及其追随者们却维护商法“自治”的原则,认为一个特别的商法是必要的。
从法律史上看,“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均有其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和条件,即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19、20世纪法典编纂的运动中,《瑞士债法典》、《荷兰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采取了民商合一的方式,而德国则同法国一样,采取了民商分立的方式。
欧洲民法典草案及其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 王金根
作者机构: 泉州师范学院陈守仁工商信息学院,福建泉州362000
出版物刊名: 西部法学评论
页码: 35-48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6期
主题词: 欧洲民法典草案 我国民法典制定 借鉴意义
摘要:欧盟经济一体化导致在私法领域需要实现交易规则的一体化。
为此,欧洲民法典研究所与欧盟现行私法研究所共同起草了一部“欧洲民法典草案(共同框架建议草案)”。
该草案无论是在结构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都颇有特色。
我国应从该法典民商合一的方法、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融合的方法等多个方面借鉴其有益经验。
论财团法人目的的公益性质
综 合213论财团法人目的的公益性质文/章小兵摘 要:目的要素是财团法人最重要的构成要素之一。
欧洲国家之财团法人既包括公益财团法人,也包括私益财团法人或中间财团法人,在西法东渐的过程中,财团法人制度逐渐演变为纯粹的公益法人性质。
作为实现慈善等公益事业的最主要法律形式,我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应当采纳财团法人制度,在具体规定财团法人制度时,应当明确其目的仅限公益性质。
关键词:财团法人;目的;公益作 者:洛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教师,民商法学硕士目的要素是财团法人最重要的构成要素之一,德国学理上将目的要素作为财团法人三大主要法律特征之一。
法律世界通常遵循笛卡尔之主观 客观两方法,把人作为主体,而与人相对应的一切都是客体,财产是典型的客体。
但在特殊情况下,这种主体、客体二分的方法也并非贯彻的非常彻底。
如果财产所有人希望捐出财产从事公益事业,则为尊重当事人之意思,同时也是为了吸引更多的人与财产投入到公益事业当中,法律赋予这些被捐出之财产具有主体资格,享有权利能力。
此种财产没有任何主人,它自身便是自己的主人,而之所以法律承认财团法人制度的存在是合理的,就在于财产的捐助人在捐助行为作出时,就已经赋予了这些财产以公益的目的。
法律认为这些目的是有长久存继的价值和意义的,遂赋予追随这些目的的财产以主体性。
也就是说,正是目的的存在,维持了财产的独立性与主体地位。
目的制约着财产。
超出目的范围的财产行为是无效的。
目的的实现与不能实现也构成财产终止其独立地位的事由。
从另一个角度看,对特定目的的尊重,也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和对捐助人意志的尊重。
出捐财产之目的,是由捐助人决定的,捐助人在为财产确定特定的目的后,法律为尊重私法意思自治,就赋予相应的财产以独立性,这些财产只服从于特定目的,而不服从于其他任何非捐助人之第三人之意思。
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该特定财产的用途与目的而改变捐助人的意思。
捐助人的意思具有法源性与长久的效力。
一旦确立,非经特定程序不得更改,财团法人之机关不得擅自更改财团目的或转移财产用途。
德法民法典异同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开创了一个时代,是公认的典型的资本主义初期的法典,是资产阶级战胜封建阶级的胜利成果。
而德国民法典则是一部保守的、甚至守旧的法典。
德国民法典的产生正在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可是它并没有表现出这个时代的特色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有一点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不同。
法国是一个单一国家,在民法典公布之前,全国各地所施行的法律不同,不存在部分地区的法典。
所以制定法国民法典,可以说是白手起家。
而在德国,由于德意志帝国是由各个“邦”(州)组成的,这些邦早已有自己的法律或法典,甚至帝国的前身,如关税同盟和北德意志联盟,也已有某些统一的法律或法典,因此,德国民法典所要统一的,并不是无数的“地方法”或“都市法”或习惯法,而是这些“邦”(王国、公国等)的法律。
这样,德国民法典是在这些邦法的基础之上制定的。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不是在一无所有的平地上进行建筑,而是以这些邦法为基础,构筑一座更大的建筑。
因此,德国民法典起草人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搜集所有这些已有的好法律,对它们比较研究,找出最合适的资料,以构筑这座大厦。
其次,制定德国民法典,在学术基础方面与制定法国民法典的情形不同。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比法国民法典迟一百年,在这一百年里,德国在民法学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
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制度也在出现。
这样,在制定法国民法典时还没有出现或成熟的一些概念、学说和制度,都成为制定德国民法典的基础。
德国民法典的内容前面说过,德国民法典比法国民法典迟了将近百年,在法典编纂与民法学方面都有相当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基础足资利用,它在内容上有很大的进步与发展,是当然的,也是应该的。
从前面关于分编的叙述可知,德国民法典分为五编,确实比法国民法典合理得多。
这种编制也就使德国民法典的整个内容要更具条理。
对于法国民法典第三编的那些批评(说该编是大杂烩,见本文第二节),绝不会施之于德国民法典。
其次,德国民法典的内容比法国民法典充实得多,这是时代进步的当然结果。
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
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内容提要】当代中国,包括大陆、台湾和澳门的法制实际都是在借鉴和继受大陆法系法制,特别是德国法制的基础上建立的。
无论从法律传统还是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民事立法及将来的法典编纂没有特别的理由偏离这一既定取向。
当然,这并不排除在具体规则和制度上借鉴吸收英美法系法制内容,以补充和完善整体法制。
在此过程中,有两个基本而重要的制度及其理论直接涉及德国法制,即:民商分立和物权抽象原则。
根据历史和现实的考察以及对民商法特征的分析,我国未来……一、现代中国民法与德国民法的历史关联(一)当代中国法律对德国法律的继受当代中国法制对德国法律的继受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翻译德国法律2.民法典编纂采取德国模式法律改制后的中国民法编纂最终采取了德国百科全书派模式,即采用了《德国民法典》的总则(含人法)、债法、物法、家庭、继承五编制,而没有采用《法国民法典》的人法、物法及债法三编制,这就决定了当代中国民法以德国法律制度为模式发展的基本方向。
不仅如此,在具体内容的安排结构方面,也主要以《德国民法典》为模式。
如:改制后的民法典在“总则”编中即以《德国民法典》为样式,主要对“人”、“物”及“法律行为”作了一般规定,同时又对差不多所有法律关系都包括的三个要素,即:期日及期间、消灭时效、权利的行使作了规定。
体例差不多完全与《德国民法典》一样。
此编中唯一不同的是,改制后的民法典按照当时《瑞士民法典》、《苏联民法典》的作法,在总则编首规定了“法例”一章。
3.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基本来自于《德国民法典》事实上,还在民法典编纂的准备时期,清政府中就有了“以德为镜”的主张。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为筹备立宪而出国考察的清政府官员戴鸿慈就从德国向清政府奏呈说:“其(德国)人民习俗,亦觉有勤俭质朴之风,与中国最为相近,盖其长处,在朝无妨民之政,而国体自尊,人有独立之心,而进步甚猛。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外国民法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
典 型 国家 的 民法 ,即 外 国 民 法 才 是 民 法 的 应 然 状 态 。
论 以便 在 思 想 上 明 晰 制 定 法 典 的 必 要 性 、条 件 和 如 何 制 定 等 问题 。德
民法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中形成了博大精深的 民法文化 ,形 国民法典是在各州 己经存在 的法律的基础 上制 定的,经过了各种充分
(一 )民 法是 “市 民 法”
些资料完整 的记录了当时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理 由,对法律的适用有很
市 民法 是 调 楚 市 民 社会 生产 和 生 活 关 系 的法 ,是 人 作 为“市 民”所 大 帮 助 。
享有 的法 即私法,包括 民法和商法两大部 门。市 民社会这个词来 自西
4.有很 多配套 的法律伴随着法典 同时 出台了。这一点使得法 典
国民法典将法典编纂技术推 向高峰 ,现在 又过去 了 100年 ,为适应社 法 典 为 大 陆法 系 最 具 代 表 性 的法 典 ,但 两 者 却在 很 多 方 面 表 现 出 不 同
会 生 活 的 变迁 与 发 展 ,中 国 的 法 典 的 制 定 已成 为 法 律 界 的 关 注 焦 点 。 的特 点 。0
方 。黑格 尔是 第一个真正从现代意义上界定市民社会内涵的思想家。 (二 )民 法是 “私 法” 从 民法 的 内容 来 源 看 其 始祖 应 追 溯 到 罗 马法 ,从 民法 的性 质 看 民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1009.0592(2009)02.027.02
马 克 思 曾经 说 过 “人 们 创 造 自己 的历 史 ,并 不 是 随心 所 欲 的 创 造 , 权 为己任 ,任 何私权均 受法律之平等保护 ,即私权神 圣。0
民法典在线练习题及答案100分
民法典学习练习题一及答案一单选题。
1、民法典共()个分编。
A5 B6 C7 D8【正确答案】: B2、世界民法的有益成果是中国民法典的有益借鉴。
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是()A罗马法B德国民法典C法国民法典D瑞士民法典【正确答案】: C3、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依法立法的原则,以法立法的最高原则是以()为依据,维护( )的权威和尊严,维护法制的统一。
A民法B宪法C刑法D行政法【正确答案】: B4、民法典的用益物权规定在下列哪一权利编之下?()A合同B物权C人格权D婚姻家庭权【正确答案】: B5、民法典从第一条开始,按照哪四个层次的顺序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
()A一般权利、类型权利、项别权利、具体权利B类型权利、项别权利、具体权利、一般权利C一般权利、具体权利、类型权利、项别权利D具体权利、一般权利、类型权利、项别权利【正确答案】: A二、多选题6、我国民法典是党()的范例。
A领导立法B科学立法C民主立法D依法立法【正确答案】: A ,B ,C ,D7、下列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新兴权利或新的权利的是()A居住权B网络虚拟财产权C隐私权D数据权【正确答案】: A ,B ,D8、民法典实施的时代意义有()A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B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C民法典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D民法典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了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正确答案】: A ,B ,C ,D9、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传统是中国民法典的历史根基,下列哪些优秀法律文化传统构成了中国民法典的历史根基()A德法共治B法者,治之端也C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D以法为教【正确答案】: A ,B ,C ,D10、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是如何体现立法自身的规律性的?A秉持“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的程序法理。
法德两国民法典异同原因探析
法德两国民法典异同原因探析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之一,民法典是这个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国和德国都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两国的民法典都存在一些异同。
本文将从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等多个方面探讨法德两国民法典异同的原因。
一、历史背景从历史背景来看,法国和德国的民法典在内容和结构上存在很大的差异。
法国是整个欧洲大陆法系的鼻祖,其民法典的制定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演变。
法国早在1804年就颁布了《民法典》,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其内容进行了多次修订。
而德国的民法典在法国《民法典》颁布后不久,即1896年颁布实施的《民法典》。
因此,德国的民法典在结构和内容上受到了法国《民法典》的影响,但仍有很多不同之处。
二、文化差异文化差异也是导致法德两国民法典异同的一个重要原因。
法国不仅在欧洲,而且在全球都是一个文化大国。
法国文化强调个人和集体的平衡,因此法国的民法典注重个人权利的保护,强调对自由市场的支持。
在法律理念上,法国的民法典延续了人文主义传统,注重人类普遍的精神要求和人类尊严。
相比之下,德国文化中强调个人和社会有机整合,更注重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维护,因此德国的民法典更注重社会权利的保护,强调对经济制度的管制。
三、法律传统差异法律传统是导致法德两国民法典异同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在法律传统上,法国是一直以来都注重制定法规的国家,法律传统为法国制定民法典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法国的法律传统以罗马法为基础,因此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法国法学家大量采用了罗马法的思想和原则。
相比之下,德国的法律传统更注重实践和经验的积累。
德国曾经是由一系列小邦组成的联邦国家,其法律传统较为独特,特别是在维持地方自治和团结联邦的方面。
总之,法德两国民法典异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等多个方面。
这种异同反映了两国在法律和文化方面的不同地位和传统,同时也为两国的法律体系提供了良好的机会和前景。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和国家间合作的密切程度增加,法德两国在民法典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也将更加密切,相信两国将会在各自的民法典制定和修订中获得更多的借鉴和启示。
法德两国民法典异同原因探析
法德两国民法典异同原因探析法德两国民法典是世界上备受瞩目的两部民法典。
虽然它们在一些方面存在异同,但其背后的原因非常复杂。
本文将探讨法德两国民法典的异同,并探析其原因。
我们来看一下法德两国民法典的异同。
在总体结构上,法德两国民法典的布局非常相似,都包括人格权、家庭法、法人法等几大部分。
在具体内容上,两国民法典存在一些细节上的差异。
在人格权这一部分中,德国民法典中对人格权的保护较为具体和详尽,而法国民法典则注重于对人格权的普遍保护。
在家庭法方面,法国民法典更加重视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德国民法典则更加注重个人的权利保护。
在合同法、侵权法等方面,法德两国民法典也存在一些差异。
那么,造成法德两国民法典异同的原因是什么呢?我们可以从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等方面进行分析。
历史因素是造成法德两国民法典异同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国民法典是在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对于恢复秩序、确立法治起到了关键作用。
它借鉴了罗马法和法国传统法律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更新和改革。
而德国民法典则是在19世纪末由德国统一后制定的,主要基于普鲁士地方法和民法学家的研究成果。
它在某些方面受到了普鲁士法律传统的影响。
文化因素也对法德两国民法典的异同产生了影响。
法国是一个法制和人文主义的国家,法国人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因此法国民法典更加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而德国则被认为是一个法律规范和秩序的国家,德国人重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因此德国民法典更加注重法律的规范和权利的平衡。
法律传统也是造成法德两国民法典异同的原因之一。
法国拥有悠久的罗马法传统,并且在历史上曾是欧洲法律的重要中心,因此法国民法典在内容和构造上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
而德国则是一个较为年轻的国家,在法律传统方面较为复杂,既有罗马法、传统地方法的影响,又有民法学家的学说影响,这使得德国民法典具有一定的独特性。
法德两国民法典之间存在一些异同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等方面的因素对法德两国民法典的制定和内容产生了重要影响。
CISG与后续公约:一些合同法国际原则的建议
CISG与后续公约:⼀些合同法国际原则的建议CISG与后续公约:⼀些合同法国际原则的建议Ole Lando刘学东译1.全球化和合同法,CISG与后续公约-“三驾马车”本⽂的宗旨⾸先要倡导为世界贸易建⽴合同法⼀般性原则的理念;其次,为开展这样的探讨,本⽂提出⼀些我认为应当采纳的原则。
这样提议的背景是:世界贸易正在扩展,计算机和其他电⼦通信⽅式已经并将继续导致世界贸易的⼤幅度增长。
那些利⽤这些⼿段买卖商品和服务的⼈们在世界各地寻找合作伙伴,⽽他们往往不太注意对⽅的居住地。
然⽽,与其他国家的⼈进⾏贸易可能会产⽣问题。
哪些法律管辖这些合同?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则,即法律规则的选择,因国⽽异。
此外,它们在实践中很难处理。
为了消除调整规则的不确定性,国际上在统⼀和协调法律适⽤⽅⾯已经做出了许多努⼒。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CISG)在这⽅⾯取得很⼤成绩,该公约于1980年4⽉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组织的⼀次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在2005年,CISG迎来了第25周年纪念。
CISG的完成经历了较长时间。
1929年,Ernst Rabel先⽣提议制定⼀部统⼀的买卖法,作为在罗马新成⽴的国际统⼀私法协会(Unidroit))⼯作计划的⼀部分。
在1930年代,统⼀法最初的准备⼯作和草案在那⾥进⾏,这项⼯作因第⼆次世界⼤战⽽中断,但相关⼯作在战后得以继续。
在1964年的海⽛会议上,《国际货物买卖统⼀法公约》(ULIS)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统⼀法公约》(ULFIS)获得通过。
如果以批准的国家数⽬来衡量,这两部统⼀法律并不成功。
它们的规则因建⽴在罗马法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受到批评,因此不适应现代贸易的需要。
只有9个成员国批准这些公约,主要是欧洲国家,其中⼤多数国家在CISG出现后放弃了ULIS和ULFIS。
ULIS和ULFIS仅在1972年⾄1990年有效,[1]但是它们相对较短的存在并⾮完全没有意义。
⼀些国家⽴法者将其作为新的买卖法与合同法的范本,⽐荷卢三国(Benelux)、德国和意⼤利的法院⼴泛适⽤两部公约,⽽且也对其他国家如何处理统⼀的买卖法积累了经验。
民法典与全球化
民法典与全球化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各个国家之间的联系和互动越来越频繁。
在这种背景下,民法典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全球化的发展对民法典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民法典与国际法的关系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间交流和合作日益密切,国际法在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民法典与国际法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
一方面,民法典应该遵循国际法的规范,根据国际惯例和法律规则来制定和修改国内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民法典也应该参考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吸收国际法的优秀经验,逐步推进国内法律的国际化。
二、民法典与经济全球化的关系经济全球化对各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制度改革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
在这个过程中,民法典也需要不断适应和完善。
一方面,民法典可以通过完善宪法保护,加强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式,来确保经济全球化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也为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视野和机遇。
三、民法典与文化全球化的关系文化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全球化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也应该考虑文化差异和多样性,尊重和保护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价值观念,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合理、适应性强的法律制度。
四、民法典与科技全球化的关系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科技全球化的趋势也日益明显。
在这个过程中,民法典同样需要跟上科技发展的脚步,不断完善和调整法律制度,适应新的科技环境和新的社会需求。
例如,应该加强网络空间的监管和保护,加强对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的监管和管理,避免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现象出现。
总之,民法典与全球化的关系是双向互动的。
民法典需要适应全球化进程的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自身的法律制度;同时,全球化进程也需要民法典来规范和引导全球化的发展,保证全球化进程的良性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民法典在全球化进程中的作用至关重要,需要社会各界一起来共同关注、维护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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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多部民法典的大陆,或者走向单一民法典的大陆?[德]克里斯蒂•冯•巴尔著上传时间:2004-4-28一、一个大陆多部法典欧洲是个有着多部法典的大陆。
除了不列颠群岛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诸司法区域外(后者自从17世纪以来就从未修订过其成文法典,因此其残余的内容虽然今天仍然有效,但实际上已经完全不相关了),每个欧洲国家都有一部民法典,而且其中很多都对其它大陆立法的结构和具体内容产生了影响。
《拿破仑法典》是欧洲仍然完全有效的成文法典中最老的一部。
今年法国正自豪地庆祝着它的第二百周年(在比利时和卢森堡,虽然法典仍然有效,但看起来他们对这个日子并没有闹出那么大动静来)。
《奥地利民法典》,即Allgemeines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也属于欧洲真正古老的成文法典,它读起来就象罗马法史的指南。
此外,还有今天仍被使用的《西班牙民法典》(Código civil)和《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在二十世纪的进程中,只要看看那些属于欧盟的国家,就可以注意到希腊、意大利、葡萄牙和荷兰都制定了民法典。
意大利和葡萄牙已经在朝着它们历史的第二次大的法典编纂方向前进。
荷兰的情形同样如此,和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Codice civile)一样,那里制定的旧民法典(Burgerlijk Wetboek)不过只是对拿破仑法典的翻译。
直到1992年荷兰新法典的出现,新的标准才得以再次确立。
它是欧洲最现代的民法典,已经部分地成为了近来法典编纂的范式,这其中就有新的俄罗斯民法典。
法典编纂的传统,也就是说把私法[1]的基本原则归纳于单一立法文件的努力,看起来仍牢不可破。
这一点在同意加入欧盟的国家的立法政策中比较明显。
其中最大的国家波兰以及匈牙利已经设立了高规格的改革委员会,以使它们的旧民法典现代化,并使其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规则;波罗的海国家已经为自己的新法典做好了部分准备;尤其是爱沙尼亚法典已经纳入了一系列有意思的革新措施。
而且,在整个大陆,各国都有义务将所谓的共同私法规则(acquis communautaire,即涉及私法部分、对各成员国有约束力的那些欧共体法律规则)付诸实施并将其纳入现行的国内法体系。
在某些国家,也在就法典编纂进行严肃的讨论,以便就其一个部分或地区设计法律制度,从而保持该区域的专有特性。
苏格兰就是这样的相关例子。
西班牙司法管辖区的加泰罗尼亚也是如此,那里法典编纂的支持者把他们的触角伸向了苏格兰,以寻求其合作。
[2]构成法典的要素如何、其应包括的内容如何、它是如何得以形成的,关于这些问题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
[3]然而,可以肯定的是:法典编纂不仅仅是“重述”。
不管其关于民法特定问题的规则如何,私法的大型编纂活动至少是高度政治化的工具,其意义在于它们总是追求着推动国内统一的目标。
欧洲法制和政治史都一再地反映了这点。
《拿破仑法典》是法国革命的皇冠,第一部《意大利民法典》则保佑了意大利的统一运动;《奥地利民法典》则至少在短时间内将奥地利和匈牙利连在了一起;希腊在庆祝其从奥斯曼帝国获得独立的同时,从其制定自己的民法典活中确立了民族同一性。
就《德国民法典》而言,它是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后的直接后果。
而在那里,直到1899年以前,只要旅行100公里,就很难不进入到另一个不同的私法体系。
在传统概念里(这几乎已经被人遗忘),所有民法典都构成或者包含“一般”法,而不是“普通”法。
一般法是立法者为获得法律统一而进行有意识、有计划之设计的后果。
相形之下,普通法是漫长发展过程的产物,由法院和评论者塑造,其中也出现了习惯法。
现代时期早些时候的共同法(ius commune)就是这种类型,而英格兰和苏格兰的普通法至今依然如此。
它们彼此区别的核心之处仅在于共同法是在“传授”中培育、后来在大学里得到发展的法律,而普通法的本质是它以前直至现在都由法院来适用。
[4]值得注意的是,在很长时间以前,语言的使用就完全发生了变化,法国尤其是这样。
当法国法学家们谈论“普通法”(droit commun)时,它们实际上是指被他们的拿破仑法典所涵盖的法律材料!看起来该法典已经深深地渗入法国民众的意识,以至于它不再被仅仅视作政治创设行为,而是被完整书写出来的一种习惯法。
法国学者们宠爱着拿破仑法典,甚至实际上也宣示了对它的爱。
[5]他们甚至有着这样的假定:即坚持认为真正的法典(对他们而言真正的法典当然只是拿破仑法典)不是被写出来的,而是其自身表达出来的。
[6]二、拿破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欧洲法典编纂活动曾经创造了国内的法律统一。
在整个法国、意大利和德国等国家,第一次有单一的私法体系适用于整个国家。
在民族政府的鼎盛时期,这对于其人民而言已经足够,其自身就是一个巨大的成功。
看起来它最初并没有引起人们去关注到如下现象:民族政府制定的成文法典已经破坏了此前的共同欧洲法基础、此前一直在泛欧洲背景下自然演进的法学研究也已经被分割成各领土上的断片。
显然,人们起初并没有意识到为了这国内的法律统一已经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即造成了跨国间的法律差异。
例如,从《拿破仑法典》的第三条就可以看出,它简单而又粗暴地规定所有法国国民都服从于法国法,即便他们住在国外也是如此。
超出它的其它关于跨国事项的规定都显然被视作没有必要。
成文法典在欧洲各国间的法律制度间形成的隔阂很快就可以通过对奥地利法典和法国法典的比较看出来。
它们之间相隔仅仅11年,但从那开始它们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世界。
其结构、风格和术语曾经是、现在还是完全不同,以至于一方很难对另一方可以说些什么。
如果没有比较法的辨析(而这在当时还没有发展起来,只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真正成熟),它们的内容和共同享有的传统中的很多共同点都不能得以显现。
它们都在各国学者论述的注解里湮灭了。
1900年1月1日《德国民法典》的生效标志着这一发展的顶峰。
在某种程度上它号称自己是“反《拿破仑法典》的”;它抱着战胜伟大的法国法典的决心踏上了欧洲舞台,后者被称作“弧形敌人的法典”(那时候的政治语言就是这么说的)。
很多《德国民法典》的规则之所以会起草成它们曾有的样子,只是因为《法国民法典》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说明两部法典间不同点的例证清单可以长得没边。
甚至两部成文法典的结构也有根本的不同:一方是制度式(三编),另一边是潘德克吞式(五编)。
德国创设了真正的“财产法”,其枢纽是“绝对权利”的概念;法国则把其(在第二编中)限制于“物法”。
德国法把财产的转移问题与买卖合同分离开来,虽然它完全清楚自己的西方邻居把所有权的移转视作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
法国曾经设计了一套至今仍然运作的精心平衡的规则体系,其适用的结果是可以向法院申请以宣告合同的无效或撤回,而且只有法院有权宣告维持原状。
相形之下,德国则将合同的无效、撤回和撤销置于当事人的手里,后者有自己创设法律交易的自由。
在欧洲法制史上德国第一个发展了不当得利的自治法律,而法国民法典则坚持了罗马法的准合同概念(甚至近来还扩大适用了这一概念)。
法国禁止对私生子的父母测试,而德国法则允许这么做。
法国禁止将在遗嘱中将财产赠与第三人(fideicommissum),而德国法(还)不禁止。
法国在其民法典中选择了平易的语言,同时也夹杂了革命式的夸耀[7],而对专业学科术语的价值却几乎不加注意。
德国一直沿着分析路线前进,不仅设计了抽象的“总则”,也集中考虑了极其概念化的清晰层次(关于这点,无数的法律定义就是证明),甚至在其内容里加入了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特殊抗辩事由的程序处理规则。
《德国民法典》分割了法国民法典中搁置一起的事项,将它们放在不同的地方。
《拿破仑法典》重点关注实际的、日常的相互关系,而《德国民法典》则转向了法律原理间的理论联系。
对一位德国法学家而言,在“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这是《拿破仑法典》第三编的标题)中,把继承法、婚姻财产法、合同法甚至侵权法集中在一起的做法过去和现在都是非常业余的!《德国民法典》自身则将整编内容划于继承法和家庭法。
然而这么做,它就把一些人格法的一般规则剥离了出来,以至于与这些法律人格、姓名和住所的取得规则相并列的是所有法人原型(即组织)的确立和构造规则。
虽然现在看来这有些荒唐和不合时宜,但甚至连“消费者”和企业家(Unternehmer)的定义也是在关于人的一般原则里才可以找到。
最重要的是,对准确概念和精确分析的追求成为了《德国民法典》的主要特征,这既是其力量、也是其弱点所在。
相关的例子如:在代理法中对内外部关系的区分,而这在法国则被融于委任合同法里;合同订立与无效的区分致使德国的合同概念比法国更为狭窄;侵权行为法概念的急遽变革。
一方面,法国法(在其民法典第1382条和1383条中)通过三个因素的运作就确立了侵权责任的要件(即过错[faute]、因果关系和损害),德国则设计了六个因素:不法性(Rechstwidrigkeit) 和过错(V erschulden)、侵权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与侵害或侵扰及被主张的损失间的因果关系(haftungsbegründende Kausalität)、侵害行为或侵扰行为与被主张的损失间的关系(haftungsausfüllende Kausalität)、侵害行为和损失。
而且(虽然应该承认这是二十世纪的发展),法国在严格责任法里采用了宽泛的一般条款,德国则通过一系列特别制定法来处理这一领域的问题。
最后,再举一个例子,法国对人格无形权利保护的立法风格是把它压缩成显然简洁的表述:“任何人都享有其私生活应受尊重的权利”。
(民法典第9条[8],Chacun a droit au respect de sa vie privée )。
这种处理方式在德国法中永远不会被接受。
从德国角度而言,这是在宪法中设定基本权利的风格,而不应是“普通”法官们被预期面临的立法风格。
在今天的欧洲,德国和法国法律制度中的这些重大不同点已经成了值得关注的问题。
更仔细的比较法研究表明,沿着普通法法系(在不列颠群岛)和民法法系(在欧洲大陆)方向进行分类的流行观点站不住脚。
最尖锐的前沿处于德国和法国之间,并延伸到它们各自的姊妹法律制度里。
然而,比法律制度和实体法中的不同点更重要的是自从《德国民法典》制定以来在法国和德国法学家间潜在的深刻情感鸿沟。
至少在年长些的法学家们那里是这样。
他们所学与所教的都是说:其它地方的法律和他们自己的完全不同;他们所学与所教的还说:在其它地方已做的事情不能简单地照搬。
讽刺挖苦在过去和现在都一直充斥于这个场景里,很少有人花点时间和勇气去努力看看边界那边的法律实践中被记载于成千上万个法院判决中的运作情况,去评价或者记录在这两个法律制度中可以观察到的迈向融合的巨大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