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修正)(精)
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2022年)
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2022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8•【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2.10.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2012年3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公布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验动物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加强监督、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鼓励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新品系,加强实验动物知识产权保护。
财政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应当有一定数额用于支持实验动物科学研究、新品种品系开发和质量监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实验动物工作。
卫生健康、教育、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使用实验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第六条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重新审查发证。
需要换领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摘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摘登)佚名
【期刊名称】《林业与生态》
【年(卷),期】1996(000)001
【总页数】2页(P10-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2
【相关文献】
1.成都市林木种苗站开展《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修订调研工作 [J], 余小晏;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某些条款的商榷 [J], 任月娥;曲一函;曲金
3.云南修订全国首个地方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J], ;
4.山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J],
5.全省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暨《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培训班在海口举办 [J], 《热带林业》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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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1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公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等有关部署,省人民政府组织对129件现行有效省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一、《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3月28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1985年4月1日湖南省财政厅文件第96号公布)二、《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1990年11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三、《湖南省计划免疫管理办法》(1994年8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一次修改,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二次修改)四、《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7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2011年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修改)五、《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02年10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六、《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08年11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七、《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2008年7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公布)八、《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1997年2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2004年6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一次修正,2017年12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第二次修正)九、《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2012年11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十、《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十一、《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2001年8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十二、《湖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种子行政许可与管理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马志强
2012年11月8日 长春
报告内容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我国种子管理主要法律法规 种业政策支持体系初步建立 农作物种子行政审批许可 种子管理
第一部分
我国种子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种业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
四、各省(区、市)《条例》、《办法》
第二部分
种业政策支持体系初步建立
种业政策支持体系初步建立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种子工作和种业发展
1962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 强调“种子第一,不可侵犯”,要求整顿充实各级种子 机构(为了解决种子工作的混乱状况) 国务院批转农林部《关于当前种子工作的报告》,重申 贯彻种子工作“四自一辅”(自繁、自选、自留、自用 Add Your Text 种子,国家辅助进行必要调剂)方针,要求恢复建立种 子工作机构 国务院批转农林部《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报告》,提出 种子工作“四化一供”(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 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和以县为单位统一供种) Add Your Text 方针 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同志进一步强调“农业靠科学种 田,要抓种子、优良品种”,农业问题“最终要由生 物工程来解决” 。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种子管理 条例》。
三、部门规章(20多个)
◆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 第50号公布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 业部令第28号公布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 部令第50号公布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1日农 业部令第12号公布 ◆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 (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 ◆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 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 ◆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 1643号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 布
农业部发文通报湖南两起重大种子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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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清单
查询结果出处:/pls/ceilaw/cei.cdrom_page共查到1428篇法规序号. 法规名称(颁布日期)1.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三次修正)(19880508)2.湖南省渔业条例(19880508)3.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19880605)4.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19880628)5.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19880628)6.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次修正)(19880628)7.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修正)(19880628)8.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880628)9.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0725)10.湖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9880829)11.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880825)12.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修正)(19880825)1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预防犯罪器材的生产、销售和管理请示的通知(19880811)14.关于进一步放活科技单位的决定(19880831)15.湖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19881016)16.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19881007)17.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19881029)18.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纠正我省一些地方出卖城镇户口违法行为的决定(19881029)19.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19881029)20.通道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19881226)21.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81226)22.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19881226)2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19881226)2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881226)25.湖南省星火奖励暂行办法(19881222)26.湖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9881217)27.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0219)28.湖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的意见》(19890215)29.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890225)30.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0430)31.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19890430)32.湖南省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派款的规定(19890515)33.湖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办法(第二次修正)(19890626)34.湖南省省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19890816)35.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19890816)36.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19890815)37.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的决定(19890815)38.湖南省港口管理办法(修正)(19891112)39.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19891203)40.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1203)41.湖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办法(19891203)42.长沙市惩治扒窃的规定(19891206)43.湖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00111)4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900412)45.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19900331)46.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19900627)47.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止干部违纪营建私房的若干规定(19900626)4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0623)49.湖南省国防教育条例(19900819)50.湖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19900819)51.湖南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19900819)5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的通知(19900830)53.湖南省中医管理条例(19901028)5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修正)(19901027)5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19901027)56.长沙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10103)5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单位关于审定第二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报告的通知(19910316)58.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建设施工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19910417)59.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有关农民负担文件目录的通知(19910416)60.湖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修正)(19910615)61.长沙市蔬菜基地保护办法(19910624)6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19910828)6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开发保护条例(19910815)64.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19910815)65.湖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10815)66.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19910815)67.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19911117)68.湖南省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若干规定(19911117)69.长沙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19911201)70.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20115)71.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修正)(19920115)72.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20115)73.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20313)7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条例(19920626)75.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20626)76.湖南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19920823)77.湖南省消防管理条例(19920823)78.湖南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修正)(19920921)79.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21027)80.湖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19921027)81.湖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修正)(19921027)82.湖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第二次修正)(19921208)83.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930106)84.湖南省个体生产经营者税收征收管理条例(19930106)85.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30106)86.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930228)87.长沙市人民警察巡逻执法暂行规定(19930710)8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次修正)(19930710)89.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19930710)90.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19930906)91.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正)(19930906)92.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30906)93.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0906)94.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正)(19931026)9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31115)96.湖南省林业条例(修正)(19931115)97.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修正)(19940112)98.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0117)99.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19940117) 100.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40315)10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40304)102.湖南省企业专利工作条例(19940224)10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建设旅游大省的决定》(19940328)104.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正)(19940428)10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40428)106.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条例(19940428)107.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修正)(19940428)108.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19940428)109.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940621)110.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修正)(19940621)111.长沙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19940707)112.湖南省渔业条例(修正)(19940707)113.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19940707)114.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修正)(19940707)115.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940726)116.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正)(19940726)117.湖南省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940802)118.湖南省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19940830)119.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19940830)120.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40830)121.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19940830)122.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次修正)(19940830)123.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19940830)124.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19940830)125.长沙市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941110)126.长沙市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19941110)12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1110)128.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9941110)129.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办法〉的决定(19941110)130.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1110)131.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条例(第二次修正)(19941110)132.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条例(19941110)133.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次修正)(19941119) 134.长沙市劳动监察条例(19941229)135.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19941229)136.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41229)137.湖南省华侨捐赠若干规定(修正)(19941229)138.湖南省华侨捐赠若干规定(19941229)139.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修正)(19941229)140.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19941229)14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1229)14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50112)143.湖南省实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办法(第二次修正)(19950109)14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50104)14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接待省政协委员持证视察工作的通知(19950206)14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农村办关于进一步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报告的通知(19950206)14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50123)14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管理的通知(19950123)149.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50123)15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运动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50117)15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50117)15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50117)15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50303)15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通知(19950228)15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1995年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19950216)156.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当前工交生产的紧急通知(19950216)157.浏阳河管理条例(19950215)15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50213)159.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19950211) 16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几个问题请示的通知(19950209)16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1995年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制计划》的通知(19950209)16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19950316)16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19950313)16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速西线开发1995至2010年总体规划>>的通知(19950310)165.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农村撤区并乡建镇、简政放权工作的的意见(19950310)166.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19950427)167.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次修正)(19950427)168.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正)(19950427)169.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50427)170.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50427)171.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19950427)172.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修正)(19950427)173.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正)(19950427)174.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19950628)175.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50628)17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19950829)17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50829)178.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50829)179.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50829)180.湖南省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若干规定(19950829)181.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修正)(19951009)182.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第二次修正)(19951009)183.长沙市公路管理规定(第二次修正)(19951031)184.长沙市公路管理规定(19951031)185.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51031)186.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修正)(19951031)187.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修正)(19951214)188.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19951214)189.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19951220)190.湖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19951220)19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19951219)192.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19951226)19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长沙水渡河等收费站收费标准的通知(19951226)194.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正)(19951226)195.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51226)196.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51226)197.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修正)(19951226)198.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修正)(19951226)199.湖南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19951226)200.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19951222)201.湖南省通信市场管理办法(19951221)202.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951221)203.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19951221)204.湖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951221)205.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19951221)206.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零陵地区设立地级永州市的通知(19951221)20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关于加强星火计划工作报告的通知(19951227)20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19960104)209.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51230)210.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棉花亩产百公斤先进单位的通报(19960119)21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1995年度全省棉花高产竞赛先进单位的决定(19960118)21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侨办、省财政厅关于对归国华侨退休后给予生活补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19960116)21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的通知(19960111) 21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木材检查站的通知(19960111)21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社会集资和企业债券兑付及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0123)216.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修正)(19960126) 217.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19960126)21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林农负担加强林业一金两费管理的通知(19960201)219.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19960201)220.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宣传实施国家赔偿法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19960130)221.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19960212)22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正)(19960212)22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政务公开的决定(19960304)224.湖南省关于试点企业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19960304) 225.湖南省试点企业劳动工资劳动用工暂行办法(19960304)226.湖南省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的管理意见(19960304)227.湖南省关于试点企业分离服务单位的意见(19960304)228.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19960304)229.湖南省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确认及管理办法(19960304)230.湖南省关于试点企业财务审计监督的意见(19960304)231.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屠宰税征收标准请示的通知(19960313)23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60311)23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的通知(19960319)234.湖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19960328)23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发展银行等单位关于切实抓好1996年上半年政策性资金回笼工作请示的通知(19960322)23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水利建设责任制》的通知(19960405)23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实施1996年物价控制目标双向责任制报告的通知(19960404)238.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修正)(19960404)239.芷江侗族自治县普及义务教育若干规定(19960404)24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今年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19960408) 241.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19960415)24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修正)(19960425)24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利用婚姻登记乱收费的通知(19960506)244.湖南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19960606)245.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修正)(19960606)246.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19960606)247.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信管理条例(19960606)248.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若干规定(19960606)249.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权益保护条例(19960606)25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师范类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19960621)251.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湖南省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的通知(19960702)252.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19960715)253.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水利水电厅关于开展水利经济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19960714)25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19960711)255.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部门关于“九五”期间继续开展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工作请示的通知(19960710)25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19960710)257.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19960708)258.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工作的通知(19960708) 259.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水库移民口粮供应办法的通知(19960708)26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0719)26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通知(19960718)262.长沙市电信条例(19960805)263.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19960805)26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19960815) 265.湖南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食品卫生若干规定(19960805) 266.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60805)267.湖南省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19960805)26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19960805)269.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修正)(19960805)270.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19960802)271.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试行)(19960830)27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九五”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纲要》的通知(19960829)27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劳务输出帮助灾区群众生产自救的通知(19960828)27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规费和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征收营业税等税费问题的通知(19960827)275.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19960821)276.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修正)(19960907)277.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强化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意见的通知(19961007)27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省供销社关于供销社参与“菜篮子”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19961005)279.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19961003)28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单位关于加速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19960928)281.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19960928)282.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60928)28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19960928)28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南省优先发展区域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的批复(19960927)28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19960927) 286.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19961029)287.湖南省会计条例(19961128)288.湖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19961128)289.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61128)290.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19961128)291.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61128)29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一批工商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的通知(19961206)29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1997年烟叶生产、收购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61205)29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光召科技奖评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1217)29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1997年全省第三产业发展目标和工作意见的通知(19961215)29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五”期间继续对部分高耗电产品减免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19961224)297.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19961219)29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961228)299.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的通知(19961225) 30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我省成人中等专业教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961231)301.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19970108)30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19970107) 303.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19970113)304.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19970125)305.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19970124)306.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修正)(19970124)307.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19970124)308.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19970124)309.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湖南省铁路建设费的通知(19970213) 310.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19970203)311.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平衡工作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970131)312.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修正)(19970217)313.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19970217)314.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修正)(19970217)315.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19970217)316.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19970215)31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驻湘部队随军家属和子女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19970227)31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保障困难企业职工生活和扶持生产自救资金的通知(19970226)319.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19970313)320.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做好1997年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通知(19970313)32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百户国有工业企业管理现状调查报告的通知(19970313)32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切实减轻学校不合理负担意见的通知(19970310)32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等单位关于全省煤炭行业实施“安居工程”意见的通知(19970305)32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清理整治爆炸品行动情况的通报(19970319) 32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普通住宅建设的通知(19970319)326.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调整组建跨地区调动的民兵预备役抗洪抢险机动突击团的通知(19970317)32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19970326) 32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和金制度意见的通知(19970325)329.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单位关于审定第五批省级风景名胜区请示的通知(19970322)33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实施1997年物价控制目标双向责任制报告的通知(19970321)331.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正)(19970402)332.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修正)(19970402)333.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19970402)334.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修正)(19970402)335.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修正)(19970402)33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次修正)(19970402) 33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修正)(19970402)338.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次修正)(19970402)339.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正)(19970402)340.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条例(修正)(19970402)341.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修正)(19970402)。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第一次修订)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第一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执法依据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湖南省农业厅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9、《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1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1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12、《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13、《湖南省农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第六条14、《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条15、《湖南省耕地保养办法》第五条—1—二、行政执法依据—2——3——4——5——6—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34项)1、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水生植物天然种质资源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3、主要农作物(含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7—(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4、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考核(与林业厅共同实施)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5、农药广告审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6、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作物、水生植物)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7、农药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8、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审核(与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实施)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8—9、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与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实施)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10、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证的核发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2)《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三条1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12、拖拉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2)《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13、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条14、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5、鱼类杂交制种和鱼用疫苗生产许可证核发—9—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2)《湖南省渔业条例》第十六条16、水产苗种生产及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17、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18、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19、兽药广告审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2)《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20、地方畜禽品种认可与新品种鉴定命名审批法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二条2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10—(2)《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22、畜禽人工授精员证核发法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23、设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条件审核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2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25、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审核(与土地管理部门、矿藏管理部门共同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26、临时占用草原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27、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28、在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批准—11—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29、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批准法律依据:(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九条30、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五条31、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四条32、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的审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2)《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33、草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法律依据:—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2)《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34、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2)《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行政处罚(共167页)1、在限制生产区内生产供人畜食用的农产品2、经营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未建立、保存经营档案3、在休药期内使用农药,或者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收获、捕捞、采集农产品4、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档案,或者生产档案记录弄虚作假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5、在蔬菜上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农药致使蔬菜不符合食用安全标准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13—《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6、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农业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7、假冒授权农业植物品种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8、销售授权的农业植物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9、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或者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10、未经批准生产、加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14—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11、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12、在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未标明标识13、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未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或者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未重新标识1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未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或者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未载明和在指定范围内销售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销售的产品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15、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件处罚种类:罚款、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16、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15—登记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的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17、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18、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2)《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19、未经检验登记生产、销售复混肥、配方肥、微量元素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土壤调理剂进入农业推广领域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20、向耕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等—16—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21、生产、经营假、劣农作物种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22、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农作物种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2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水生植物种质资源24、为境外制种的农作物种子在国内销售25、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26、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17—27、经营的农作物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28、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29、未按规定制作、保存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30、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31、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水生植物种质资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32、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种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33、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34、捕捉或出售青蛙等有益生物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18—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35、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用作农用肥料36、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添加剂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37、伪造、假冒、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证书、标志法律依据:(1)《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2)《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38、破坏或者侵占农业环境保护设施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39、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行为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19—40、伪造、倒卖、转让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41、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42、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吊销采集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43、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44、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20—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5、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6、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7、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8、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21—49、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50、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51、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52、侵权人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2)《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53、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逃逸、破坏和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实真相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或吊销证照法律依据:—22—《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54、将农业机械交给非驾驶员驾驶、操作55、转借、涂改和伪造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号牌、操作证56、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农业机械57、饮酒后驾驶拖拉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证照法律依据:(1)《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2)《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58、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改型农业机械自用或者给他人使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59、无证驾驶农业机械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60、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61、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62、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处罚种类:罚款—23—法律依据:《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63、销售实行推广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未取得推广许可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64、无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或者未按照核定的维修等级、范围承揽维修项目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65、未取得牌证使用联合收割机以及不按规定接受审验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证照法律依据:(1)《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66、未按规定位置安装农业机械号牌67、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68、使用农业机械作业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安全罩、防火罩69、未停机或未切断动力清除杂物、排除故障70、实行牌、证管理的大型农业机械通过人多或者危险地段无专人—24—护行71、驾驶员驾驶时吸烟、饮食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72、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驾驶拖拉机牵引挂车超过一辆73、未办理农业机械申请登记、转籍、过户、注销或者驾驶证变更、异动手续74、转让或者使用已经报废的农业机械75、驾驶员使用未经鉴定检验或鉴定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76、使用安全设施不全或者失效的农业机械77、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78、饮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证照法律依据:(1)《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同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79、没有取得跨区作业终结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25—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80、持假冒联合收割机《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81、联合收割机动转时,驾驶员离开工作岗位82、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携带儿童进行作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83、持学习证单独驾驶联合收割机84、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85、联合收割机驾驶室超员乘坐或在联合收割机其他位置乘坐停留与使用操作无关人员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86、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26—《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87、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88、销售、推广未依法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2)《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89、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90、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禽系谱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91、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渔获物和渔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92、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面滩涂荒芜一年的逾期未开发利用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27—(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93、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苗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94、擅自向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其他自然水域投放水产苗种95、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个体及其后代未采取隔离措施,或者将可育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个体及其后代投放到自然水域或者与自然水域相通的其他水域96、引进水产苗种不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产地检疫证明97、销售非法生产的、假冒,或者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给使用者造成损失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98、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件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99、生产、经营假、劣兽药—28—100、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101、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财物、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102、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及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103、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104、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105、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29—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财物、吊销证件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106、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107、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108、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109、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30—。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湘林种〔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8〕6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厅2018年7月27日附件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规范林木种苗检验证、标签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93号)、《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1号)、《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附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苗检验证、标签、使用说明及植物检疫证书。
林木种苗检验证是林木种子检验证、苗木检验证的统称。
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林木种子、包装物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使用说明是指对生产经营者信息以及主要栽培措施、适宜种植的区域、栽培季节等使用条件的说明和风险提示等。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同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林木种苗经营者销售林木种苗应向购买者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林木种苗检验证、标签和使用说明,并保存相关存根和复印件。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品种审定工作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六条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5名。
第七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条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9-23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自2022年1月21日起修改。
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14日第1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农业农村部决定对28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应当填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并报申请者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签发的进出口许可审批表抄送农业农村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海关等部门。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六项。
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作出修改将第四十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
向国外提供种质资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种子生产和经营
第九条 生产农作物商品种子须具备必要的技术力量,适宜的自然条件,当地无同科作物的检疫对象。
农作物常规品种的原种繁殖须经该品种审定单位的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的提纯须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的繁殖须经地、州、市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作物杂交制种须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选育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
第七条 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实行审定制度。审定通过的可以实行技术转让,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广;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不得宣传和推广。审定办法和技术转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种质资源管理,授权有关的科研单位建立种质资源库,进行种质资源的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
第十六条 调运种子须经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禁止从疫区调种。禁止从省外引进未经检疫的种子。
第十七条 运输、邮寄种子须向运输、邮政部门出示种子检疫证。运输、邮政部门对种子的调运、邮寄应优先安排。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在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章 种子生产和经营
第四章 种子检验与检疫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管理,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林业生产,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2.1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案)》的说明——1999年12月17日在第九届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高德占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代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种子是农业、林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具有生命力的特殊商品,也是科技进步的重要体现。
种子的优劣、余缺不仅直接影响农产品的品质和产量,也关系到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对维护农民利益,提高农业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种子事业的发展和种子立法工作,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经过10年来的实践证明,《条例》对促进我国种子事业和农业、林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种子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条例》的有些内容与实际要求,特别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已不相适应,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迫切需要制定法律加以规范和调整。
这些问题主要是:种质资源还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种子进出口等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还需要进一步得到法律的保护;种子行政管理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种子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现象比较普遍;种子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比较突出,假冒伪劣种子坑农案件时有发生,法律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处罚规定不够有力,等等。
因此,为了适应当前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健全农业法律体系,解决种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保障我国种子事业健康发展,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制定《种子法》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1998年7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织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部分专家组成起草组,在农业部和原林业部工作的基础上正式开展起草工作。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1修正)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1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1修正)(2007年3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研与推广第三章生产、销售与使用第四章社会化服务第五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推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和农业机械科研、鉴定、推广、技术培训、安全监理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扶持措施,逐步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鼓励进行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农业机械技术改造,发展农业机械教育、培训事业,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和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湘林种[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09]10号)各市州林业局、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强化种苗行业管理,形成依法治种、依法兴种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厅制定了《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1、本《办法》所指“四证”分别是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一签”指的是林木种子标签。
2、实施林木种苗“四证一签”管理,是依法规范种苗市场行为,确保林业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广大林农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顺应现代林业发展要求,推行依法行政、阳光行政的重要体现。
各地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林木种苗“四证一签”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把种苗身份认证、牢把种苗质量关。
3、根据本《办法》,为便于林业生产需要,省厅对新调整式样的《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林木种子标签》进行了批量印制,请各地及时作好有关证、签领用的衔接工作。
4、本办法自颁发之日施行。
附件:1、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2、《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式样(略)3、《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略)4、《林木种子标签》式样(略)二○○九年四月十七日附件1: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林木种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7.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20年6月29日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农业农村部对深化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等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农业农村部决定,对2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4部规章和6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修改的规章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删去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二款:“专业远洋渔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手续的,可在前款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相应远洋渔业项目届满之日起36个月。
”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审批机关应当同时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上记载办理情况。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 007年11月8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令1989年第7号1989年9月5日)第一条为了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实现种子质量标准化,促进农业增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用于农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均为检验对象。
第三条种子检验的范围包括:(一)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生产繁殖、经营及使用的种子;(二)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育成申报审定新品种的种子;(三)国家、生产单位和农户贮备的救灾备荒种子。
第四条种子检验是指田间检验和室内检验。
田间检验主要检查隔离条件,检验品种真实性、纯度,同时检查异作物、杂草、病虫危害等情况;室内检验以品种纯度、发芽串、净度、水分为主(棉花还应检验健籽率),并检查病、虫、杂草种子、千粒重等。
第五条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设立种子检验机构,建立检验室;各级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种子检验室。
第六条国家种子检验机构,根据《种子管理条例》负责贯彻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组织起草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和种子分级标准等,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级种子检验业务工作;并组织种子质量抽检、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组织有关种子检验科研项目(包括检验仪器)的协作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承担(或委托有关种子检验中心)省际间种子质量仲裁检验。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种子检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管理法规及种子检验管理办法、规程、分级标准等,指导、监督辖区内的种子检验工作,并培训、考核种子检验人员;抽检辖区内国营、集体、个人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种子;接受省内种子质量仲裁检验;组织有关种子检验科研项目的协作研究;承担有关单位的委托检验。
2023年种子法实施细则
2023年种子法实施细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种子的管理,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出口、销售和使用的种子。
第三条:种子是指用于繁殖和生产农作物、园艺作物和林木的植物种子,包括原种和种子植物。
第四条: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种子生产管理第五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的技术条件和设施,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生产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生产。
第六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对选育新品种和培育优良品种的亲本植株进行科学管理,确保种质资源的保存和利用。
第七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做好对种子质量的检验和监控工作,确保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种子质量档案,记录种子的来源、生产过程和检验结果等信息,并保留相应样品。
第九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保持种子生产过程的透明度,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配合相关单位进行抽样检验。
第三章:种子销售管理第十条:种子销售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证,经营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种子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种子销售档案,记录种子的来源、购进情况和销售情况等信息,并保留相应样品。
第十二条:种子销售单位应当标明种子的品种、批号、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对外提供相关的产品说明书。
第十三条:种子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的种子进行质量跟踪和监控,确保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种子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种子召回制度,及时召回存在质量问题的种子,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种子使用管理第十五条:种子使用者应当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符合标准的种子,并按照使用说明进行种植或育苗。
第十六条:种子使用者应当做好种植和育苗过程的管理,遵守良好的农业生产规范,确保种子的正常生长和发育。
第十七条:种子使用者应当对种子的生长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五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植物新品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四章新品种保护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第六章种子监督管理第七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第八章扶持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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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修正)2006-01-1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种质资源管理第三章种子生产与经营第四章种子检验与检疫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管理,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林业生产,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商品种子生产、经营,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作物,包括粮食作物、油料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瓜果、绿肥等作物。
本条例所称种子,包括用于种植的果实、籽粒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四条种子管理的内容:(一)品种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二)种子生产计划的拟定和组织实施;(三)种子检验、检疫和质量仲裁;(四)种子生产和经营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种子科学研究,鼓励使用良种,支持种子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种子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在种子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种质资源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研、教学、生产单位选育、引进、开发、推广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建立良种生产基地。
鼓励选育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并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
第八条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实行审定制度。
省设立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委员会和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的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地区设立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小组,负责审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推广的农作物新品种。
未经审定或者审定不合格以及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公告停止推广的品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经营和进行广告宣传。
第九条报审的农作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主要遗传性状稳定一致,与亲本、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二)经过连续二年或者三年的区域试验和一年以上的生产试验(两项试验可以交叉进行);(三)产量高于当地同熟期推广品种原种的产量,并经统计分析增产显著;或者产量虽相近,但其品质、成熟期、抗病(虫)性、抗逆性等有一项或者多项性状表现突出;或者具有某种特殊商品价值。
第十条报审的林木良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主要遗传性状稳定一致,与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二)用材林树种已满0.5-1个轮伐期,经济林树种进入盛产期;(三)产量明显高于对照品种,或者产量虽相近,但其品质、抗病(虫)性、抗逆性等有一项或者多项性状表现突出,或者具有特殊商品价值。
第十一条选育的农作物新品系、引进的农作物新品种需要组织农民进行试验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因试验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试验者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在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中表现优良的农作物新品系,选育者可以在省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范围内进行生产示范。
第十三条经审定合格的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实行有偿转让。
转让办法和转让费标准,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由双方约定。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农业发展基金、支农资金和育林基金,应当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农作物新品种、林木良种育种资金,用于扶持育种工作。
第十五条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种质资源管理,授权有关的科研单位建立种质资源库,进行种质资源的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
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从国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引进后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将作物种类、品种原文名称、来源地、原产地、引入时间以及有关资料,送交种质资源库登记和保存。
利用引进的种质资源要征得引进者的同意。
向国外提供种质资源,应当按照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分类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章种子生产与经营第十六条生产农作物商品种子须具备必要的技术力量,适宜的自然条件,当地无同科作物的检疫对象。
生产商品种子必须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
生产出口种子、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或者主要造林树种种子的,分别到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或者其他造林树种种子的,分别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地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生产其他种子的,分别到所在地的县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
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种子生产的一个周期。
第十七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生产实行计划管理,生产计划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下达。
组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任务与生产基地签订书面合同。
种子生产基地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减。
禁止计划外制种。
第十八条棉花良种生产基地生产的种棉,由预约方收购,按照品种、世代送交指定的种棉加工单位加工。
第十九条主要造林树种种子由林木良种生产基地生产,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剂。
其他林木种子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生产。
禁止抢采掠青、破坏母树;禁止在疫区采种、调苗或者在劣质林内采种。
第二十条经营商品种子必须具备鉴定种子质量和贮存种子的技术以及相应的设施,并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
经营出口种子、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和主要造林树种种子的,分别到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其他种子的,分别到所在地的县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
经营者持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种子公司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禁止将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提供给非指定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禁止到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地收购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
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可以经营经审定通过的自育自产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杂交种子,并纳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生产计划。
其他种子实行多渠道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经营种子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种子价格管理的规定。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物价主管部门加强对种子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建立农业、林业种子风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销售的种子必须具有种子质量合格证,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品种名称、重量、质量等级以及标准号等内容。
销售者应当向使用者提供种子的品种名称、质量等级和栽培技术要点。
第二十五条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和转借。
第二十六条建立救灾备荒种子贮备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规律和需要每年编制贮备计划,由省人民政府综合下达。
贮备种子所需要的资金由各级财政提供,发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各级财政核实补贴。
第四章种子检验与检疫第二十七条商品种子生产者须向当地种子检验单位申请种子质量检验,种子经营者和种子使用者也可以申请检验。
检验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的规程和方法,出具检验证明。
第二十八条商品种子的生产者、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种子质量分级标准。
严禁以次充好,掺杂使假。
第二十九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改变种植计划,需要供应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供应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质量标准的林木种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调运种子须经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检疫。
禁止从疫区调种。
禁止引进未经检疫的种子。
调出或者调入本省的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主要造林树种种子,须到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运手续。
第三十一条运输、邮寄种子须向运输、邮政部门出示种子检疫证和质量合格证。
运输、邮政部门对种子的调运、邮寄应优先安排。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经营、推广未经审定或者审定不合格的农作物新品种、林木良种的,或者经营正式公告停止推广的品种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对未经审定、审定不合格或者正式公告停止推广的品种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外提供或者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子,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扣押种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质量合格证经营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扣押种子;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采集林木种子的规定,抢采掠青、破坏母树的,或者在疫区采种、调苗,或者在劣质林内采种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赔偿损失,没收种子,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向非指定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追回,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到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地收购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经营种子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和省规定的种子购销价格的,由县级以上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子,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扣押种子,没收违法所得,并会同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三十九条经营种子的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销售者不按照规定向使用者提供种子的品种名称、质量等级或者栽培技术要点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伪造、涂改、买卖和转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种子管理、检验、检疫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