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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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稽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稽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稽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标 签】稽查工作制度的通知【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地税发﹝1998﹞160号【发文日期】1998-04-29【实施时间】1998-04-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计划管理及选案制度》、《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实施制度》、《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审理制度》、《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执行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1: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计划管理及选案制度 为了保证税务稽查的质量和效益,科学、合理地制定稽查工作计划,减少当前税务稽查中存在的随意进户、盲目选案、无效稽查等问题,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计划的编制和选案工作由本级税务稽查局(所)的综合部门负责。

二、税务稽查计划应根据稽查工作的需要和现有稽查人员数量和素质能力等因素合理编制。

三、税务稽查计划由稽查局负责人审核,报本级地方税务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同时报上级地方税务稽查局备案。

四、税务稽查计划包括年度计划和分户计划。

五、税务稽查年度计划是各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对本年度需要进行稽查的纳税人做出的总体安排。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按照税务稽查管辖权的规定编制下达年度计划:(1)省地方税务局负责编制下达对省属企业、金融保险企业的年度稽查计划;(2)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省地方税务局下达的年度稽查计划,结合对地(州、市)属企业稽查工作的需要,编制下达本地(州、市)年度稽查计划;(3)各县(市、区)税务局和各地(州、市)税务局直属税务征收分局根据上级地方税务局下达的年度稽查计划,结合本地征管工作的要求,编制安排本县(市、区、分局)的年度稽查工作计划;(4)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当严格执行上级地方税务局下达的稽查计划,不得自行变更;如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上级地方税务局的同意。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纳税申报管理【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国税发﹝2002﹞217号【发文日期】2002-11-04【实施时间】2002-1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申报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纳税申报制度,创造良好的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适应税收征管现代化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申报的对象 (一)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及税务机关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主管国税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

(二)纳税申报的对象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含享有减免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该缴纳、解缴的税款,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报。

(三)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四)本《办法》所称“纳税申报”是广义的纳税申报。

申报人除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外,还包括纳税资料、纳税信息、数据的传递、纳税人的财务情况等内容的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24•【文号】国税发[2009]15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5.25•【字号】云财票[2001]7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5月25日云财票[2001]7号)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经营性收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非政府性基金收费等财务活动中票据管理使用的需要,经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依照中央和省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现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从二00一年七月一日正式启用,省级各单位和各地财政部门请于6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领购计划。

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业务工作中发生往来款项所需的票据,一律使用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以下称“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

第二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种代收、代垫款项。

第三条以下事项不得使用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1、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附加等;3、预算外资金在部门或系统内上缴分成收入。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关于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关于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关于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9.22【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关于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国税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9月22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第一条云南省各级国家税务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州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县区级国家税务局达到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报送标准的,报州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公布,经上级批准后,同时在所在局办税服务厅公布。

第四条按。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5.19•【文号】国税发[1998]75号•【施行日期】1998.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8〕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告总局。

1998年5月1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近几年来,我国在全面落实、规范新税制的同时,加快了税收征管改革步伐,加强了税务稽查工作。

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领导税务稽查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工作实现“两个转移”的重点内容之一。

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对于建立税收征管新模式、确保税制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依法治税、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和保证税收收入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税收工作全局出发,提高对税务稽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充分重视税务稽查工作。

要按照集中、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强化税务稽查工作。

要将税务稽查工作纳入主要议事日程,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领导。

要紧紧依靠各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努力开创税务稽查工作的新局面。

二、建立健全税务稽查机构,合理确定各地税务稽查机构的职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14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已经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统一设置稽查局,为直属机构,负责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协调和指导案件查处工作,办理重大案件稽查的具体事项。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标 签】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国税发﹝2001﹞228号【发文日期】2001-09-17【实施时间】2001-09-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下发以来,大部分地区能认真贯彻执行,但仍有少部分地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不查不报或查而不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给组织、督促查处工作造成被动。

为及时掌握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实执法责任制,根据《》(国税发﹝2001﹞87号)精神,省局决定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局督办案件范围: (一)总局、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和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 (二)省局领导批办的案件; (三)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移送公安机关并经公安机关作为重大案件立案的案件; (五)省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六)各地、州、市国税局认为需要省局督办的案件。

二、督办程序: 对决定督办的案件,省局(稽查局)向案发地地、州、市国税局发出《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相关地区接函后应当迅速确定主管领导和承办单位、承办人员,制定查处方案,按照督办函确定的时限填报《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报告案件情况及查处进展情况。

结案后再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案例分析上报省局(稽查局)。

三、督办案件的指导、协调。

省局稽查局负责案件的具体督办工作。

省局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派员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或选派人员参与办案,必要时要求主管领导及办案人员到省局汇报。

四、督办案件的查处必须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涉案地国税局一把手负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员根据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工作管理办法通知,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地税发﹝1998﹞19号【发文日期】1998-01-20【实施时间】1998-01-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行为,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在查处偷税、抗税、骗税等税务违法行为中的积极作用,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以便进行修改完善。

附件: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行为,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在查处偷税、抗税、骗税等违法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经批准设立的税务稽查机构,是各级地方税务局的直属工作机构,对内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本辖区地方税务系统的税务稽查工作;对外是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税务机关,查处税务违法犯罪行为,独立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机构应本着依法治税的宗旨,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维护税法的尊严。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机构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建成一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明纪律,勤奋工作,廉洁奉公,依法治税的地方税务稽查队伍。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稽查工作的领导,促进稽查工作的全面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税总发[2014]127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4.10.23【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0月23日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加强执法控制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稽查案卷是指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在依法履行税务稽查职责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以及电子数据等形式的过程记录。

案卷类别划分为:(一)税务稽查立案查处类(以下简称立案查处类);(二)承办税收违法案件异地协助类(以下简称承办异地协助类);(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类(以下简称重案督办类);(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类别。

第三条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下,做好税务稽查案卷立卷、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完整、准确、客观、规范,方便利用,防止损毁、丢失和泄密。

第二章立卷及文件材料收集第五条对确定税务稽查的对象和事项,稽查局应当建立税务稽查案卷,将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相关工作情况记录纳入案卷管理。

税务稽查事项办理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证据材料、相关文书、文件以及其他记录等材料(以下简称文件材料),应当装入临时税务稽查案卷,填写文件材料交接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227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4.10.22
【实施日期】1994.10.22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
《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税发[1994]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务必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工作报告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上报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工作报告制度的执行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评比。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工作报告制度的要求,每半年至少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二个案例;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每半年至少报送一个案例。

三、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表一、表二、表三不统计在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汇总表内,但统计表和案例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时应当同时报送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备案。

四、今年1—9月稽查机构和工作情况,各地请按附表要求,于11月30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请各地严格按照本通知及工作报告制度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附件:税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云政办发[2009]226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2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省外来粮风险基金征收管理的职责。

(三)取消监督管理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制度的执行和集体企业财务普查工作的职责。

(四)划入原由云南省总工会承担的工会经费和筹备金征收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地方税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地方税收收入,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二)参与研究综合经济政策,提出完善地方税收管理的建议。

(三)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贯彻执行,制定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业务、征收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业务建设,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改革。

(四)组织开展地方税税源管理、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纳税评估、反避税、国际税收管理、税务稽查;负责地方税发票、票证的管理。

(五)负责地方税收减免及其他地方税涉税审批事项。

(六)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组织税收宣传,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云南省地方税务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规定

云南省地方税务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规定

云南省地方税务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规定【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3.03.05【实施日期】2013.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云南省地方税务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规定》已经2013年2月25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3月5日云南省地方税务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地方税务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结合云南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云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登记、公布、解释、备案和清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上级地方税务机关针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有关特定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需要抄送本辖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

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费)开征、停征、减税(费)、免税(费)、退税(费)、补税(费)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费)、免税(费)等事项除外。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标 签】税务稽查规程通知【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地税发﹝1996﹞198号【发文日期】1996-06-20【实施时间】1996-06-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印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立于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应挂牌并公告举报电话号码。

二、各级税务稽查分局在实施税务稽查前,应使用税务稽查分局纳税档案调阅通知,向被查对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阅被查对象的纳税档案。

三、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 (二)款的规定,我省凡个人查补税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单位查补税额在20000元以上(含200 00元)的,均应当立案查处。

四、税务稽查审理工作由各级税务稽查分局内部指定专人负责,必要时可组成有关人员在内的会审小组进行审理。

对大案、要案或者疑难涉税案件在定案有困难时,应当报经上级税务稽查分局审理后定案。

五、《税务处理决定书》由稽查案件查处的税务稽查分局负责执行。

其申:省、地、州、市两级税务稽查分局直接查处的案件,可委托被查对象主管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负责按上级局所发《税务处理决定书》执行,并将《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及缴款书,罚款收据的复印件报送查处部门。

六、除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09号文件规定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统一规定的法律文书式样外,其他法律文书式样另行规定。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5.04.09【实施日期】2015.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已经2015年4月7日第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4月9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为深入推进全省地税机关依法行政,强化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从源头上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对截至2014年9月30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将我局制定的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或者部分条款修改;对符合现行税法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有利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云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对云南邮政企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云南省地方税务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规定云南省地方税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办法发票管理办法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2022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2022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7•【字号】云政办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08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7日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税收收入,规范税收秩序,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2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21〕27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政府、税务机关以及其他部门、单位开展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采取的税收协助、信息交换、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税务主责、部门协调、行政监督、信息共享为原则的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第四条各级税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其所属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承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依法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2014年第2号)根据国务院、税务总局及省政府行政审批清理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

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8〕267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具体条款内容如下:“第二十七条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国税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国税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三十一条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有关证件。

定期定额户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二条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和其他相关证件。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后方可延期。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1996年税收大检查政策要点”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1996年税收大检查政策要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1996年税收大检查政策要点”的通知【标 签】税收大检查政策通知【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地税发﹝1996﹞317号【发文日期】1996-10-28【实施时间】1996-10-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1996年税收大检查工作,省局结合地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实际,拟定了《1996年税收大检查政策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加以贯彻执行。

附件:1996年税收大检查政策要点 一、营业税及资源税 1.金融、保险业纳税人的纳税情况,税款入库级次是否按规定缴入省级金库;应收未收利息和保费收入是否按财务制度规定以收入实现的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完税。

2.“服务业”税目中饮食业、旅游业、旅店业,“娱乐业”税目中的各类舞厅、歌厅是否如实申报营业税并完税;尤其是个体工商业户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3.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费是否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4.对本地区资源税的重点税源、重点纳税户以及对个人、农民开采资源的纳税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特别要加强对欠税的清理入库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 1.对省局云地税发[1996]252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是否有越权减免情况和政策落实到位的情况。

2.对省级企、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重点为是否严格按照省局云地税发[1996]49、69号文件规定执行,严禁错库、混库。

3.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杜绝漏管户。

三、个人所得税 1.对企、事业单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无不代扣代缴税款的现象。

2.对烟草、邮电、电力、金融、保险、建筑、安装、外贸、宾馆、饭店、歌舞厅、卡拉OK厅、酒吧、发廊等高收入层企业的个人收入额进行检查,查其是否及时足额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编表说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编表说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编表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7.26•【文号】国税征函[1995]011号•【施行日期】1995.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编表说明>》的通知(国税征函[1995]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中规定的表一、表二、表三的编表说明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表一、表二、表三做了部分修改。

其中:(一)表一增加了“税务机构人员总数”,删除了纵栏内的“其他”,行次由原来的28行增加到29行,备注内增加了补充资料。

(二)表二增加了“避税”违法行为,内容有:户数、原报金额、调整后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应补税额、实际入库额;同时还增加了“没收非法所得”,行次由原来的89行增加到111行,表二(5)附列资料中增加了对“大要案件统计分析资料”。

(三)表三在“阻止出境”栏内增加了“欠缴税款”,行次由原来的34行增加到36行。

(四)表二和表三的经济性质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口径进行了新的调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涉外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调整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华侨、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无证户”。

(五)表二由原来的表二(1)、(2)、(3)、(4)调整到表二(1)、(2)、(3)、(4)、(5)。

具体式样参见附件表一、表二(1)、(2)、(3)、(4)、(5)、表三(1)、(2)。

二、此通知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含一九九五年年报)附件:《编表说明》表一、表二(1)、(2)、(3)、(4)、(5)、表三(1)、(2)(略)编表说明一、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表一)。

云南省地方税务系统廉政风险点排查公示

云南省地方税务系统廉政风险点排查公示
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廉政风险点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拟采取的措施
拟创新或修订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计划
负责文山市(开化镇、东山、追栗街、喜古)范围内的地方税、基金、费的征管工作;负责重点税源户管理,日常税收工作清理,企事业单位、房地产业税收管理;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税控装置管理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州级税务机关的规定要求,做好辖区内的税控装置推广和使用管理及检查落实。
购票审核管理岗
负责发票领购资格、票种的变更、《发票领购簿》的丢失、被盗、发票担保的管理;
违规发售税务相关票据。
各室主任加强发票发放工作的监督。
纳税评估岗
负责确定评估对象,根据涉税信息资料进行调查分析;对调查立纳税评估小组,坚持纳税评估集体讨论制。
部门职能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廉政风险点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拟采取的措施拟创新或修订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计划税控装置管理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州级税务机关的规定要求做好辖区内的税控装置推广和使用管理及检查落实
云南省地方税务系统廉政风险点排查公示
填报单位(部门):文山市地方税务局二分局(盖章)部门(单位)领导签字:廖玉鸿分管领导签字:丁一岗填报时间:2011年8月18日
部门职能
日常适用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其他工作依据
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廉政风险点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拟采取的措施
拟创新或修订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计划
负责文山市(开化镇、东山、追栗街、喜古)范围内的地方税、基金、费的征管工作;负责重点税源户管理,日常税收工作清理,企事业单位、房地产业税收管理;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委托代征管理岗
负责对委托代征单位的管理;对委托代征协议的变更;对委托代征协议的终止;印花税代售许可申请的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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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
度》的通知
【标 签】税务稽查报告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发﹝1998﹞513号
【发文日期】1998-11-10
【实施时间】1998-11-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应确定所属稽查局部门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照报告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上报有关资料。

省局将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评比、通报。

二、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1998年度的税务报表应使用《税务稽查信息系统》软件产生,在上报报表的同时报送由该软件产生的软盘。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新版软件省局将于近期复制下发。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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