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
《法学通论》课程实验教学大纲
《法学通论》课程实验教学大纲[编写]陈 军 [审核]张德淼[课程类别]公共必修 [课程学时] 51[开课学期] 第3学期 [实验学时] 6[授课专业] 非法学一、实验教学任务和目的《法学通论》课程作为我校“三通”特色课程之一,具有较强的理论性与实践性。
在教学过程中既要注重基础理论教育,又要注重对学生的法律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因此,实验是《法学通论》课程的重要教学环节。
通过各种类型疑难案例的分析与讨论,对学生进行实践技能和科学研究方法的训练,促使非法学专业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掌握基本的理论法学、部门法学以及国际法的基本知识,并能够运用相关理论与制度处理一些实际问题。
同时,通过实验教学活动,拓宽学生的知识领域,锻炼学生的实践技能,培养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二、实验教学基本要求本课程实验教学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案例分析、讨论,总共安排4个学时,讨论4个典型案例;第二个层次是调查研究,学生主要利用课外时间,收集并分析在自己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并以作业方式完成;第三层次是模拟法庭审判,以指定的典型案例为基础,也可课外查找典型热点案例,由学生通过课外查找资料、写剧本、组织人员排演等,最终以法庭审判的形式在课堂上表演。
各项实验教学应达到以下具体要求:1、理解理论法学、部门法学与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理;2、理解我国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具体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及内涵;3、了解实际生活中各法学领域常见的一些纠纷类型与存在的问题;4、了解法律规范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灵活掌握所学的知识;三、实验教学基本内容(一)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基本原则、立法权限与立法程序)1、预习要求:认真阅读教材,并课后查找相关资料。
2、实验目的:理解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法律规定。
3、实验内容及要求通过介绍典型案例及其所蕴含的法学原理及其所折射出的问题,讨论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以及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与立法程序。
法学通论
法学通论考第一章法学原理1、法律规则:也称为法律规范,是法律系统中最基本、最主要的构成要素。
2、法律渊源:(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有:)(1)宪法:是其他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其他所有法律、法规都是宪法的具体化。
(2)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仅次于宪法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的法(7)我国参加、签订或承认的国际条约(特别注意:政策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第三章民法总论1、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重点理解哪些属于平等主体)2、民法的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民事权利: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分类[125的概念与辨别]:(1)财产权、人生权(2)绝对权、相对权(3)既得权、期待权(4)主权利、从权利(5)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违金。
5、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把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通常以精神健全的成年人为有行为能力的人。
《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学通论课程法学通论教学大纲2.1 教学大纲
《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编号:37012制定单位:法学院制定人(执笔人):刘烁玲审核人:喻晓玲制定(或修订)时间:2010年2月25日江西财经大学教务处《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总述本课程大纲是以2006年全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编制的。
二、教学时数分配第一章法是什么[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对法的定义、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和法与道德、宗教、政治的关系等知识的讲授,使学生初步了解法是什么。
[教学重点和难点]:法的概念和特征;法的形式。
[教学内容]: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的概念1、法的词义(1)中国。
(2)西方。
2、法的定义。
法是一定社会物质条件下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控人的行为、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性、国家意志性的特点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第二节法的形式与效力一、法的形式1、含义。
2、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⑤国际条约。
二、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的概念2、法律体系的构成: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我国最重要的法律部门包括宪法法律部门、行政法律部门、刑事法律部门、民事法律部门、诉讼法律部门等。
三、法的效力1、含义。
2、法律效力层次。
3、法的效力范围。
①法的对象效力。
②法的空间效力。
③法的时间效力。
第三节宗教、道德、政治与法一、法与宗教二、法与道德三、法与政策第二章法有多广[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对法的要素和法的分类等知识的讲授,使学生懂得法有多广以及法学上法的划分标准。
[教学重点和难点]:法的要素;法的分类。
第一节法的要素一、法的要素的含义二、法的要素学说1、命令模式论。
2、规则模式论。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三、法律规则1、定义2、结构假定。
法学通论
第一节 法学与法
•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 中国古代的律(法)学
• • • • 重结果正义轻形式正义 重考据轻理性论证:如《唐律疏议》 重实用技巧轻学理阐释 重视刑事轻视民事
– 乌尔比安的定义:法学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 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 – 法学研究对象 历时性、共时性
• • • • 法律制度 社会现实 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如何对应 当代中国尤为突出 身边的法律现象:如乙肝歧视、人肉搜索、躲猫猫等
– 法律规则、道德规则、社会团体规则等都属于社会规 则。作为社会调整手段之一,法律是人类社会除战争 以外的最强有力的社会调控手段,是和平时期社会控 制的最后保障体系。
• 第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 首先,法律是以国家的名义创制或认可的;其次,法 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这是法律区别 于以血缘关系为范围的原始习惯的重要特征;最后,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护实施。
第三阶段是强烈地主张人民的主权和民主。自然法取决于人民的公意和 大多数人的决定。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卢梭。自然法学发展中 的第三阶段对法国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第三阶段的自 然法理论在美国则占优势。
• (五)不同学派的形成
– 哲理法学派 康德、黑格尔 – 历史法学派 萨维尼、梅因 – 分析实证主义学派 凯尔森、奥斯丁 – 社会法学派 庞德、韦伯
第一阶段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后发生的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解
放出来的过程。代表人物是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等人。这些人
的理论的特点就是他们认为,实施自然法的保证应当主要从统治者的智 慧和自制中去寻找。 第二阶段约始于英国的清教改革。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 代表性观点。他们试图用分权的方法来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反对政府 对个人权利的非法侵犯。
法学通论讲义
《法学通论》教学讲义一、课程名称法学通论二、课程管理学院及教研室:法学院民商法系三、讲义使用说明适用于通识学院各个本科专业学时与学分数30学时,2个学分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法学通论》不同于一般的法学概论,不是将所有的法律汇聚于一身,也不是仅仅对每一种法律规范进行简单介绍和评述,而是贯穿法学原理,将法学基本理论与法律的应用有效地结合起来。
同时,在内容的安排上不是面面俱到,注重了知识性、理论性和实践性。
从基本理论、基本法律制度、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视角,来设计“法学通论”的内容,具体可以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法律入门,第二部分为法治理念探微,第三部分为诸法概览。
通过《法学通论》课程教学,使非法学专业学生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和基本理论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遵纪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
培养学生以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社会生活中遇到不法侵害时,能用所学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捍卫自己合法的权益不受侵害。
先行、后续课程:后续课程为部分专业的经济法、合同法、国际商法。
四、考试方式与成绩评定以开卷考试的方式考核学生对整个课程的掌握情况。
本课程采百分制,其中80%由考试分数组成,20%由平时成绩组织,平时成绩主要考量学生的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发言情况、小论文的成绩等。
第一章法之概述——法理精要引子:两个问题+三个案例问题1:法与班规、校规、寝室公约、宗教教义有什么相同点?问题2:法与班规、校规、寝室公约、宗教教义有什么不同点?案例1:佘祥林案(刑事)案例2:某邮电学院学生怀孕被开除案(行政)案例3:借用他人姓名结婚案(民事)一、法作为社会规范与其它社会规范具有共同点(一)均具有三性:1.规范性。
约束、指引人们的行为。
2.社会性。
动物、植物、自然界是否是社会规范的对象?为什么?3.概括性。
法律等社会规范的条文是否是有限的?社会生活是否是无限的?有限的条文是否能够覆盖无限广阔的社会生活?(二)规范(动词)的方式相同:1.可以。
法学通论之法理学篇教材
《尔雅·释诂》
《说文解字》 东汉·许慎
《说文解字注》 清·段玉裁
法,常也; 律,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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灋,刑也。平之如水, 从水;廌,所以触不 直者去之,从去。
律者,所以范天 下之不一而归于 一,故曰均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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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语中“法”的词源: 存在两种语义脉络,有着 法与法律的区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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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表现形式:法典化
法官在法的发展中作用有限
演绎推理是主要的法律推理
法律分类有公、私法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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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法法系的形成过程
概念
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形成
诺曼征服以来的英国法发展 英国向全世界的殖民扩张 英国殖民地独立后的继续沿用英国法
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
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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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价值
法律价值的释义 法律与自由 法律与正义 法律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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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的释义
客体与主体的之间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即法律能够满足人类社 会国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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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自由
法律→自由
➢体现 ➢实现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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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正义
• 正义→法律进化 • 法律→实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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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与政策的相互作用
法律与政策的 相互作用
政策→法律:指导 政策是制定法律 的依据 政策对法律的贯 彻制定有指导作用
法律→政策:制约 政策的出台需符合 宪法、法律的规定 政策的贯彻需符合 宪法、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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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与道德
都 是 建 立 在 相 同 经 济 基 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现象, 其总体精神和主要内容大 体相同
《法学通论》教学大纲
《法学通论》教学大纲一、基本信息二、教学目标及任务(一)课程性质《法学通论》是一门集传授法学知识与法制教育于一体的具有我校特色的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
1.《法学通论》课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门法律知识课程,也是一门法制教育课程。
《法学通论》是一门公共必修课,在向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传授法学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体系、宪法和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以及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等必要的法律知识,完善大学生的知识结构的同时,也以传授法律知识为手段来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是一门指导学生学法、用法、守法,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实践课和教育课。
2.《法学通论》课程以我校的优势学科法学为依托,突出体现了我校的办学特色。
我校在半个多世纪的历史积淀与改革发展中,“经、法、管”学科优势显著,“应用型、融通性、开放式”的人才培养特色也逐步形成。
《法学通论》课程充分依托我校的优势学科法学,整合了本学科领域内的优秀专家学者编写了一流的教材,整合了本学科的优秀主讲教师走上本科教学第一线进行教学,努力为培养“通才”服务,充分彰显了我校的办学特色。
(二)教学目标1.讲授基本法学知识(1)使学生概要地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2)使学生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主要规定;(3)使学生了解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4)使学生树立国家主权、主权在民等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
2.培养基本法律理念(1)使学生确立权利意识;(2)使学生确立公民意识;(3)使学生确立法治观念;(4)使学生确立法律信仰。
3.训练基本法律思维使学生从法律中学习清晰地思维、透彻地表达以及练习修辞技巧的方法,掌握基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技能。
三、学时分配四、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本章教学目的: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初步掌握法律的基本特征、本质和作用,认清法的历史发展特点与运行规律,熟悉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的现实运行过程及其相关问题,掌握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知识与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树立健全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与权利意识。
法学通论教学大纲(DOC)
《法学通论》2013年制本科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编号:0806120课程名称:法学通论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总学时:72学时学分:4学分适用专业:社会工作等专业预修课程:社会工作概论、思想品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建议教材:法学通论课程简介本课程是社会工作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法学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知识进行了概括和阐述,旨在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制观念,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培养有用人才。
教学方法:启发式、讲述式、案例式教学。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第一篇法理学第一章法的一般理论(一)目的要求: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法的概念和特征,深刻理解法的本质,了解法的起源,理解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教学重点:法的概念、特征;教学难点:法的本质(二)学时安排:6学时(三)教学内容:第一节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法的概念和本质(一)法的法律词义,(二)法的本质二、法的特征(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二)法是由国家指定和认可的,(三)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第二节法的渊源和分类一、法的渊源二、法的分类(一)国内法和国际法,(二)根本法和普通法,(三)一般法和特别法,(四)实体法和程序法,(五)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第三节法的起源和历史类型一、法的起源(一)习惯是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二)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阶级矛盾的出现而产生的二、法的历史类型(一)奴隶制法(二)封建制(三)资本主义法第四节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一、法与经济基础(一)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二)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二、法与统治阶级的政治三、法与道德思考题:1、简述法的概念和特征。
2、试析法的本质。
3、简析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第二章宪法学(一)目的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宪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熟练掌握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重点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法学通论课程第四章 法的运行
2 对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 定是否逮捕、是否起诉,并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4 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 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2 司法制度(7)
五、监狱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 (一)监狱的设置和管理 (二)监狱工作的基本原则 1.惩罚和改造相结合 2.教育和劳动相结合。 (三)刑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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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司法制度(8)
六、公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一)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范围 (二)公证员: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证程序 (四)公证效力 (五)公证的救济
5 对监狱、看守所等监所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1裁0 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4.2 司法制度(6)
2.法官的任免权限和程序。
6
4.2 司法制度(2)
(三)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法 院的审判组织目前有以下三种形式:
1独任庭 2合议庭 3审判委员会。
(四)审判工作的基本制度
1.公开审判制度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合议庭评 议外,应依法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下列情形依法 不公开审理: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 的案件;③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 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
《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名称:法学通论二、课程编号:04204030三、学时与学分:51学时,3学分四、考核方式:考试五、先修课程:无六、适用专业:非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七、课程教学目标:(一)使学生概要地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二)使学生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主要规定;(三)使学生了解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四)使学生树立国家主权、主权在民等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
八、说明:《法学通论》是一门集传授法学知识与思想政治教育于一体的具有我校特色的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
(一)《法学通论》课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门法律知识课程,也是一门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课程。
《法学通论》课程的前身是《法学概论》。
《法学概论》是普通高等学校一门公共必修课,在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知识,完善大学生的知识结构的同时,也以传授法律知识为手段来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是一门指导学生学法、用法、守法,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实践课和思想教育课。
而《法学通论》在教学内容上,进一步充实深化,注重向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讲授法学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体系、宪法和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以及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等内容,成为一门系统传授法学知识的公共必修课。
(二)《法学通论》课程以我校的优势学科法学为依托,突出体现了我校的办学特色。
作为全国重要的财经政法人才培养基地,我校在半个多世纪的历史积淀与改革发展中,“经、法、管”学科优势显著,“应用型、融通性、开放式”的人才培养特色也逐步形成。
为了在与时俱进中进一步凝练和深化这一人才培养的特色,关键就是要充分发挥财经政法强强联合的优势,真正把学科融通的优势转化为人才培养的优势。
它要求我们在整合全校学科与师资力量的前提下,全面启动新一轮教学改革,为新时期特色化人才培养模式的深化提供更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和“硬件”支撑。
因此,《法学通论》课程应运而生,它充分依托我校的优势学科法学,整合了本学科领域内的优秀专家学者编写了一流的教材,整合了本学科的优秀主讲教师走上本科教学第一线进行教学,努力为培养“通才”服务,充分彰显了我校的办学特色。
法学通论课程法学通论教学大纲(马德才)3.1 法学通论教学大纲
《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编号:37012制定单位:法学院制定人(执笔人):马德才审核人:杨德敏制定(或修订)时间:2014年9月1日江西财经大学教务处《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总述本课程大纲是以2010年全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编制的。
二、教学时数分配三、单元教学目的、教学重点难点和内容设置第一章法是什么【教学目的】本章主要阐述法是什么,包括法的定义和特征、法的本质、法的形式与效力等。
通过学习,目的是使学生对法整体有个宏观的认识,了解法的定义和特征,掌握法的本质,正确理解法的形式与效力等基本理论问题。
【重点难点】法的特征;法的本质;法的效力。
【教学内容】第一节法的定义和特征一、法的定义;二、法的基本特征;三、法与政策的关系第二节法的本质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第三节法的形式与效力一、法的形式;二、法律体系;三、法的效力第二章法有多广【教学目的】本章主要阐述法有多广,包括法的分类和法的要素等。
通过学习,目的是使学生了解法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分类及不同种类法的含义等内容,理解法的要素的含义和各种要素的有关内容。
【重点难点】法的分类;法的要素。
【教学内容】第一节法的分类一、成文法与和不成文法;二、公法和私法;三、根本法和普通法;四、实体法和程序法;五、一般法和特别法;六、国内法和国际法第二节法的要素一、法的要素的含义;二、法律规则;三、法律原则;四、法律概念第三章法从何来【教学目的】本章主要阐述法从何来,包括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创制等。
通过学习,目的是使学生从历史层面和现实层面了解法的来龙去脉等基本理论问题。
【重点难点】法的起源;法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法系;立法流程。
【教学内容】第一节法的起源和发展一、法的起源;二、法的发展;三、法的历史类型;四、法系第二节法的创制一、立法的概念;二、立法体制;三、立法流程第四章法为何立【教学目的】本章主要阐述法为何立,包括法的功能、作用和边界等。
法学通论·法理学
【材料5】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希特勒的部下被送上了 审判台。在审判中,作为被告人希特勒的部下的律 师,在辩护中只问了三个确定无疑的问题便使法官 尴尬不已:1、在二战中,希特勒的部下执行的是 不是希特勒的法令?2、希特勒的法令是不是法律? 3、法律的本质是不是公平正义?显然,希特勒的 部下的辩护律师运用了严密的逻辑推理,前提是建 立在已早为西方社会普遍接受并作为公理的观念: 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象征。而此刻,恰恰是这个本来 无可非议的具体案例,使得这早为西方社会普遍接 受的“公理”,陷入了自相矛盾和难以自圆其说的 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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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
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 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法理学居于非常独特的地位: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 概念、制度,这种研究对象与人类的生活式样、理 念、价值和人文的总体精神息息相关。另一方面, 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 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
1、从唯物史观出发,揭示法的本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体系。这种
规范体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以 权力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 系为调整对象反映了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 决定的统治阶层或人民的意志。其目的在于 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层或人民所期望的 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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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词源学的考察
(二)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 (1)从法的本体下定义,着重以简化或抽象
的形式揭示法是什么。 (2)从法的本源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基础 或法自何出。 (3)从法的作用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工具 性。
法学通论第五章教学课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分院 (省辖市、自治州检察院)
县、县级市和市辖区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 其他专门检察院
公安机关(安全机关)
——国家的刑事侦查机关
公 安 机 关 的 组 成 体 系
公安部 公安厅(局) 公安处(局) 公安分局
于国务院设立
于省、自治区、 直辖市设立
于省辖市、 自治州设立
法的遵守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
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劫匪威胁 人质
国家机 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者公民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 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 秩序遭 受破坏,依法应 承担法律责任的 行为。
劫匪被捕
违法
违法的类型:
法律制裁:
律师
1、资格 (1)《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 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 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 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 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 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 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 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设区的)市政府
(县级)市政府 乡政府 县政府 镇政府
自治县政府 民族乡政府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国家行政机关结 构图
执法主体之被授权
的组织 被授权的组织是 指依据法律法规的 特别授权而取得了 行政主体资格,并 能行使行政职权的 非国家行政机关组 织。
法学通论课程法学通论教学进度表3.1 教学进度表
江西财经大学本科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表2012—2013学年度第一学期学院法学院教学系经济法系(课程组)主讲教师秦守勤填表日期:2012年9月1日教务处制表填写说明1.本表是教师授课的依据和学生课程学习的概要,也是学校和院(系)进行教学检查、评价课堂教学质量和考试命题质量的重要依据。
有关非理论课教学的课程,可依此样式由院系自行设计。
2.表中“教学形式及其手段”栏主要填写讲授、多媒体教学、课件演示、练习、实验、讨论等内容;“执行情况”栏,主要填写计划落实或变更情况。
3.本表经教研室主任、院(系)教学院长(主任)审签后,不得随意变动。
如需调整,应经教研室和院系教学院长(主任)同意,并在执行栏内注明。
4.本表一式三份(可复印)。
经审签后,任课教师、院(系)和教务处教学质量科各留一份,其电子版本可访问/web/teacherzl/index.asp并登录后提交。
江西财经大学本科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表2012 —2013学年度第一学期主讲教师秦守勤职称副教授学历博士研究生学位_博士___ 主授专业法学课程名称法学通论课程编号37012 班级A08、A09 学生人数各101总学时32 学时,其中课堂讲授30 学时;实验(上机)教学学时;其它教学(讨论、见习等)学时;机动 2 学时实习实训(包括课程实习、课程实训、课程设计等)周教材(名称、主编、出版社、出版时间等)邓辉等主编《法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主要参考书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司法部法制宣传司组编,全国高等学校通用教材《法律基础教程》(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8月第3版教育部推荐教材《法律基础》,谷春德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出版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成绩考核说明及要求:闭卷考试其成绩评定方法:平时成绩30%,考试成绩70%考试题型:制作案例分析报告考试时间:期末系主任(签字):杨德敏教学院长(签字):熊进光2012年9 月2日2012年9 月2日。
法学通论2017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表
江西财经大学本科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表2017—2018学年度第一学期学院法学院教学系民商法教研室(课程组)主讲教师孙挥填表日期:2017年6月16日教务处制表填写说明1.本表是教师授课的依据和学生课程学习的概要,也是学校和院(系)进行教学检查、评价课堂教学质量和考试命题质量的重要依据。
有关非理论课教学的课程,可依此样式由院系自行设计。
2.表中“教学形式及其手段”栏主要填写讲授、多媒体教学、课件演示、练习、实验、讨论等内容;“执行情况”栏,主要填写计划落实或变更情况。
3.本表经教研室主任、院(系)教学院长(主任)审签后,不得随意变动。
如需调整,应经教研室和院系教学院长(主任)同意,并在执行栏内注明。
4.本表一式三份(可复印)。
经审签后,任课教师、院(系)和教务处教学质量科各留一份,其电子版本可访问/web/teacherzl/index.asp并登录后提交。
江西财经大学本科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表2017—2018学年度第二学期主讲教师孙挥职称讲师学历研究生学位_硕士___ 主授专业民商法课程名称法学通论课程编号37012 班级A01、A02 学生人数105总学时32 学时,其中课堂讲授30 学时;实验(上机)教学学时;其它教学(讨论、见习等)学时;机动 2 学时实习实训(包括课程实习、课程实训、课程设计等)周教材(名称、主编、出版社、出版时间等)熊进光等主编《法学通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主要参考书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司法部法制宣传司组编,全国高等学校通用教材《法律基础教程》(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8月第3版教育部推荐教材《法律基础》,谷春德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出版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成绩考核说明及要求:开卷考试其成绩评定方法:平时成绩30%,考试成绩70%考试题型:论述题,案例分析考试时间:期末备注:教学进度表中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安排教学内容,因节假日课程所减少的课时及教学内容在第十七周内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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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法学基本理论[提要]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初步掌握国法的基本特征、本质和作用,认清法的历史发展特点与运行规律,熟悉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的现实运行过程及其相关问题,掌握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知识与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树立健全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与权利意识。
不仅认清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性与现实性,而且懂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艰巨性与渐进性。
第一节法学的性质、体系与历史一、法学的性质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人文社会科学。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法、法律现象。
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权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学学科可以划分为三部分: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边缘(交叉)法学)。
三、法学发展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发展简史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罗马法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中世纪法学处于衰落时期;公元11世纪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后西方法学蓬勃发展,古典自然法学派迅速发展;19世纪是西方法学发展的非常重要的时期,出现了以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学、以英国边沁和奥斯丁为代表的实证分析法学、以德国的萨维尼和英国的梅因为代表的历史学派;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出现了社会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法律经济学等;现当代西方法学呈现了派别林立、错综复杂的格局。
(二)传统中国法学发展状况中国法学可分为先秦时期、秦汉至清末时期、民国时期、共和国时期。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在中国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科学地揭示了法的产生、本质、特点、功能、作用及其发展规律,从而真正使法学成为一门科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时期,以列宁为代表的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时期,以邓小平为代表的时期。
第二节法的概念与体系一、法的词义1、我国古代法的词义古汉语中,法的词源意义有三:⑴在古代,法刑通用。
⑵法,“平之如水”,含有公平的意思。
⑶法,从“”去,所以触不直者去之,含有正直的意思。
2、法与法律比较在现代汉语中,“法”、“法律”没有严格的区分,其含义主要依具体的语言环境和上下文而定。
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上和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其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
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解释的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
三、法的本质问题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21、法是被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体现为阶级意志性和国家意志性;2、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社会和产方式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法的要素与法的体系四、法的要素与法的体系(一)法的要素1、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2、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3、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术语)。
(二)法的体系1、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即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我国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法律部门或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节法的起源与发展一、法的起源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对人们的行为的调整方式逐渐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从规范性调整再到法律调整;法律的形式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漫长发展过程;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从法与宗教、道德不分,到法与宗教、道德分开的过程。
二、法发展的历史类型(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与种类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法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人类历史上,有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前三种统称为私有制社会的法。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三、两大法系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历史传统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1、概念: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尔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
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称帝期间制定)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依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2、特点: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不承认法官的创制法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一般采用民刑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在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方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二)普通法系1、概念: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英吉利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传统、基础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的总称。
2、特点:普通法系是法官的创造物;普通法系的渊源是以不成文法为主,判例是最为主要的;在法律分类上,普通法系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在法院的建制方面,普通法系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民刑案件与行政案件均由同一法院即普通法院系统受理;普通法有一套独特的概念术语。
(三)两大法系比较:1、相同点:同是西方法律制度,在本质、功能、历史类型方面都是相同的,在根本基础、基本原则、法律理念、主要内容、历史根源方面是一致的,都崇尚法治、法律至上。
2、不同点: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或制定法为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分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普通法和衡平法。
法律权限不同;诉讼程序不同。
第四节法的作用与法治一、法的作用的概念、分类与局限性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的影响、指导、功效。
1、规范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
一般包括:(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
2、社会作用:是法律规范运用到社会生活中,具体调整社会关系所发挥的作用。
(1)政治作用;(2)社会公共事务功能:第一,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第二,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第三,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第四,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等;第五,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科技教育的发展决定一个民族的命运,特别近代以来,各国都通过立法来保障和推进教育科技文化事业,诸如义务教育法、科技振兴法、知识产权法等。
3、法的局限性(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不是全部方法。
(2)法调整的范围也是有限的。
只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
(3)法的自身特点有限性。
如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矛盾;另外法自身文字表述有缺陷,不可能通过文字把所有的社会现象都规定进去。
(4)受到执法人员和物质条件限制。
执法人员水平不高,或贪赃枉法,有了法也不能得到贯彻落实。
二、法治与中国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一)依法治国的含义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界定了“依法治国”的定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依法治国的意义依法治国是治国理念上的重大突破;依法治国是执政方式上的历史性转变;依法治国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
(三)依法治国的主体、客体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
42、依法治国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
(四)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1、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与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体形式;2、社会主义法治的经济条件应该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机制;3、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科学理性文化基础。
(五)依法治国的目标1、形式目标:包括(1)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2)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3)严格公正的执法司法制度;(4)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2、实质目标:包括(1)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2)权力与责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3)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化制度;(4)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第五节法的制定与实施一、立法的概念与原则(一)立法的概念立法,即法的创制、法的制定、法的创立,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
一般也简称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1、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至上与民主立法原则;2、权利与人权保障原则;3、权力制约原则;4、合宪性原则;5、实事求是原则。
二、法的适用的原理与原则(一)法的实施与法的适用的概念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落实,包括法的执行、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三个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方面。
广义的法的适用包括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运用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又称司法。
(二)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三)当代中国法的适用原则:1、司法公正原则;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
第六节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和权力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1、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或权力与义务关系。
2、分类:(1)抽象的法律关系与具体的法律关系:以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不同为标准。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以具体法律关系依据其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个体化为标准;(3)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以法律关系产生依据是否使用法律制裁来划分;(4)平权型法律关系和录属型法律关系:以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不同为标准。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权利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公民(自然人);(2)法人;(3)非法人组织;(4)国家。
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