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扯诱发心脏病导致死亡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doc
转载:特异体质”命案的罪与罚
转载:特异体质”命案的罪与罚5⽉15⽇,“⽼⼈与海南⾼铁检票员冲突后死亡”引发热议。
据红星新闻报道,⽼⼈邓某楣因送客进站与检票员产⽣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
争执过程中,邓某楣被检票员打伤在地,后经送医抢救⽆效死亡。
此类案件多被称为“特异体质”命案,司法实践中,类似于邓某楣的案件不在少数。
特点是:①因琐事引发;②⾏为⼈实施的轻微暴⼒诱发被害⼈特殊疾病发作;③⾏为⼈对被害⼈特殊体质不知情。
通常来讲,轻微暴⼒⾏为,即撕扯、推搡、掌掴或者击打⾮致命部位等常见的殴打⾏为,不会损害⼈体机能,更不会导致体质健康的⼈重伤、死亡。
但是,“特异体质”⼈群不同于体质健康的⼈,⽐如患有⼼脏病、⼼肌梗、冠⼼病、脑⾎栓、⾎友症等疾病或者其他⾝体因素存在异常。
若被害⼈系“特异体质”⼈群,轻微暴⼒作⽤于被害⼈的⾝体,直接伤害后果或许只是轻微伤,但却会诱发被害⼈⾃⾝疾病的发作,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发⽣。
这种情形下,轻微暴⼒与特异体质相结合导致死亡的,轻微暴⼒能否被评价为刑法上的伤害⾏为;轻微暴⼒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应该从刑法意义上加以评价;⾏为⼈对死亡结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有罪与⽆罪、此罪与彼罪,常常伴随着争议。
最⾼⼈民法院、《⼈民法院案例选》曾发布过三起“特异体质”命案指导案例,⾮常具有代表性。
三起案件认定结果以及指导意见基本涵盖了⽬前围绕着“特异体质”命案的主要争议,即主张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亡)、过失致⼈死亡罪或者⽆罪(意外事件)。
指导案例第389号洪某故意伤害案【1】洪的⼥友与陈某发⽣争执,洪挥拳连击陈某的胸部和头部,陈被打后追撵洪,追出两三步后倒地⾝亡。
经鉴定,陈系在原有冠⼼病的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影响,诱发冠⼼病发作,冠状动脉痉挛致⼼跳骤停⽽猝死。
⼆审法院认为:洪故意伤害他⼈⾝体,致被害⼈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的死亡系多因⼀果,直接原因是冠⼼病,经最⾼⼈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推搡诱发心脏病致人死亡
推搡诱发心脏病致人死亡□记者薛华通讯员彭国全●推人者是否有罪●若有罪应定何罪核心提示近年来,我国特异体质者占人群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实践中出现一些“轻伤害致死事件”、“骂死人事件”和“气死人事件”等,这些不经意间的致死特异体质者行为,不仅给致害者带来赔偿之患、牢狱之灾和无尽的悔恨,也给被害者或家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和无尽的悲伤。
如何正确地定罪判刑,也成为司法机关、律师、学者们争论不休的话题。
基本案情2012年6月18日晚7时许,张某找来邻居郭某、韩某等人在家门口打麻将。
到深夜,张某和郭某因输赢问题发生争吵,接着就推搡起来。
韩某等人赶紧将两人拉开进行规劝,众人散去。
而张某气不过,又与郭某发生争执、推搡。
在争执过程中,郭某后退时被绊倒在路边的绿化带内,张某继续对郭某进行推搡、厮打,后被他人拉开,郭某站起身走了几步便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
郭某家人急忙拨打110报警,称郭某是被张某打死的,而张某却感觉很蹊跷,自己明明只是轻轻推搡,怎么就把人推死了呢?后经法医鉴定,郭某为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而与张某争吵、厮打时的情绪激动是心脏病的诱发因素。
既然不是打死的,而是厮打诱发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的,那么对张某该怎样处理呢?争议焦点某县检察院认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理由是,刑法对故意伤害行为的暴力程度并没有限制性要求,轻微暴力行为仍然属于伤害行为,郭某尽管属于特异体质者,但张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仍然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考虑到郭某存在特异体质,张某的行为系轻微暴力行为,故可对张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张某及辩护律师认为,应认定为无罪。
理由是:一、郭某死亡是因心脏病急性发作而导致,张某与郭某的争吵、厮打行为仅是郭某死亡的诱因,该行为与郭某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二、张某并不知道郭某具有特异体质,无法预见到死亡结果的发生,对郭某死亡的结果主观上亦不存在过失,因此应认定无罪。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扭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张某有期徒刑十年,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
2002年-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学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6
2002年-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学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6 (2006年)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
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答案:C解析: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应以制定法为依据,排斥习惯法,故A项错误。
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4项,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故B项错误。
刑法只禁止犯罪化,强化惩罚或对行为人不利的法律追溯既往,对非犯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则允许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故C项正确。
刑法分则中部分条文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的特征,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之所以采取这种简单罪状的方式,往往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为众人所知,无须具体描述,所以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D项错误。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
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
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
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
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
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答案:D解析:刑法上司法考试:/kcnet770/ 司法考试培训:/xsf/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准确认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准确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有一定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和要求旨在保障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确保对涉案人员的定罪和量刑能够尽可能准确和合理。
本文将就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准确认定进行深入探讨。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刑法中,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人的疏忽、过失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死亡,但并非有意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这种情形下,犯罪行为人可能由于一时的疏忽大意或者违法行为,导致了他人的不幸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罪有所不同,其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明确的故意和目的性。
我国刑法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致人死亡的人员有过失的,根据疏忽、玩忽职守,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行为,都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些法律规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提供了统一的标准。
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符合以上规定,并且导致他人死亡,就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刑法中,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准确认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对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取证。
这包括需要证明行为人是否存在疏忽、玩忽职守,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等行为。
只有在明确了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后,才能进一步进行刑事追责和定罪定罚的程序。
在取证过程中,需要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和客观后果。
主观上,行为人需明知或者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但仍然以自己的利益为重,对他人生命和安全进行了忽视或者违法行为。
客观上,则需要证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确实导致了他人的死亡,并且具有因果关系。
这些条件都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的关键点,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认真对待和处理。
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需要进行合理的量刑。
刑事律师案例分析-过失致死情节的认定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中情节的认定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33条,其基本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具体哪些情形属于“情节较轻”,却一直没有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轻微暴力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不持有任何器械、刀具的情况下,采用的力度和幅度均较小的一般击打或殴打行为,也包括推搡、拉扯、压倒、甩掉、摆脱等。
暴力行为的轻微性,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意图,因此,在这种主观心态下,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他人死亡的,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显而易见,与造成死亡结果的故意伤害罪相比,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对此,可以通过审查具体事情起因、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行为人的击打部位和力度、因果关系、行为人案发后采取的措施等一系列事实予以认定。
上述问题并非本文主要探讨内容,故仅做简要说明,具体可以参阅《刑事审判参考》第103集相关内容。
1.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情节较轻”都包括哪些情形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明确了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的两种情形,即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
纵观整个刑法分则,共有十七个条款设置了“情节较轻”的规定,其中仅有故意杀人罪一处存在相关解释,虽然解释仅明确了“情节较轻”的部分情形,但作为相近罪名,解释的精神完全可以适用于轻微暴力型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情节较轻”的认定,如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自身过错较大等,后文会具体分析。
2.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众所周知,无论从罪行的角度还是从刑期的幅度来看,过失致人重伤罪都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最接近的,因此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准确认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准确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刑法中对于因疏忽、过失而导致他人丧生的行为所进行的定性和定罪。
在司法实践中,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准确认定一直备受争议,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我们需要了解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是主观方面,即行为人必须存在过失故意,即疏忽、疏忽大意或轻率大意等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二是客观方面,即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导致了他人的死亡。
只有当上述两个要件齐备时,才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准确认定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
最为重要的是界定过失的标准,包括过失的程度、判断标准等。
首先是过失的程度,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区分轻微过失和重大过失。
轻微过失通常指的是一般人在正常情况下也难以避免的疏忽行为,而重大过失则是指在一般人的预见范围内,行为人应该预见到会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次是判断标准,过失行为是基于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的,即要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行为水平和判断水平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行为。
这些都是在准确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时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准确认定还需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人的责任能力。
在分析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意图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比如行为人是否有过失致人死亡的故意或轻率大意,以及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却依然犯下此行为等。
行为人的责任能力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如果行为人在犯罪时存在精神障碍、精神疾病等情况,可能会影响其对行为后果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从而影响了其应负的刑事责任。
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准确认定,司法实践中应该遵循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和适用法律。
在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时,应该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在司法裁决中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
在实践中,我们还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2568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
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刑法》规定?(2012年卷二12题,单选)A、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35年,没收财产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B、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C、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5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6年D、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0章>第1节>有期徒刑【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分别处理如下:(1)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题目中的有期徒刑为15年、14年和10年,应该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量刑。
故A项错误,不当选。
(2)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之间的并罚:主刑与附加刑之间、同种类的附加刑之间,2.已实际执行了原判刑期一半以上,且表现良好,可以适用假释的是下列哪一选项?( )A、甲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刑满释放,2012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B、乙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C、丙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D、丁因犯侮辱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2章>第2节>假释的条件【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假释的适用条件。
刘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亡)⼀案⼀、案情简介被告⼈刘某,男,外省来延安本地务⼯⼈员,某县钻井队职⼯。
2013年6⽉某⽇,在其⼯作期间与⼯友王某因⼯作问题发⽣冲突,双⽅互有厮打。
厮打中刘某在王某⾯部打了⼀拳、扇了⼀⽿光,随后⼆⼈被⼯友拉开。
但随后王某⾝体出现异常,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不料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后经鉴定,王某系因被他⼈殴打后诱发⼼脏病突发死亡。
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即以故意伤害罪⽴案侦查,后该地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致⼈死亡)批准逮捕。
后⼜以该罪名提起公诉,经过梁律师和同事的不懈努⼒,该案终获判三缓五的良好结果,被告⼈⽇前被解除羁押,回到了家乡。
⼆、接受委托嫌疑⼈是外地⼈,案发后,为了办案⽅便,家属欲在延安本地找⼀名律师为其辩护,但在延安本地⼜不认识⼈。
所以通过⽹上查询与梁律师取得联系。
双⽅沟通后,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嫌疑⼈家属感到梁律师为⼈诚恳,案情分析到位,当即决定委托。
三、艰⾟辩护历程1、侦查阶段:因为嫌疑⼈是外省⼈,家属委托后即返回家乡,事情全委托律师代为办理。
受⼈之托,忠⼈之事,尽管委托⼈远在他乡,我们的⼯作完全靠⾃觉开展。
但⼀想到嫌疑⼈家属⽆助的眼神和深切的信任,梁律师便觉得责任重⼤,不敢有半分懈怠。
当时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我们随即赴案发县公安局刑警⼤队,向办案民警了解案情,并于当⽇会见了在押的犯罪嫌疑⼈。
得知嫌疑⼈的确仅打了对⽅⼀拳和⼀⽿光,并且该殴打⾏为本⾝也未造成受害⼈⾝体上的伤害后果,加之嫌疑⼈对被害⼈患有⼼脏病⼀事并不知情等情况后。
我们随即得出嫌疑⼈刘某不构成犯罪,其⾏为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的判断。
辩护⼈随后多次赶赴侦查机关与办案⼈员沟通,并提交了书⾯辩护意见,还劝说事⼈家属积极赔偿,与被害⼈家属达成谅解,希望将该案终⽌于侦查阶段。
尽管辩护⼈的意见也受到了侦查机关的重视,但辩护意见终未被采纳,该案进⼊了审查起诉阶段。
2、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到检察院后,辩护⼈⼜多次赴当地检察院与办案⼈员沟通,并提交了书⾯辩护意见,办案检察官颇为认可辩护⼈的观点,但在内部讨论时该观点未获多数⼈⽀持。
互相拉扯致死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6月,张某某(男,28岁)与李某某(女,26岁)因感情纠纷,在一家餐厅内发生激烈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互相拉扯,导致张某某倒地。
李某某见状,情绪失控,继续对张某某进行拉扯,致使张某某因心脏骤停死亡。
李某某随后被警方控制,并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
二、案件经过1. 争吵起因张某某与李某某原本是一对恋人,但由于性格不合、价值观差异等问题,两人感情逐渐恶化。
2019年6月某日,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矛盾升级。
2. 争吵过程争吵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互相指责。
张某某指责李某某不关心自己,而李某某则认为张某某自私自利。
在争吵过程中,双方情绪愈发激动,张某某突然情绪失控,用力推了李某某一把。
3. 互相拉扯李某某被推后,情绪更加激动,她抓住张某某的衣服,两人开始互相拉扯。
张某某试图挣脱,但李某某力气较大,两人纠缠在一起。
在拉扯过程中,张某某突然倒地,李某某见状,情绪失控,继续对倒地的张某某进行拉扯。
4. 张某某死亡张某某倒地后,李某某继续对其进行拉扯,导致张某某心脏骤停。
周围群众发现后,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
但在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前,张某某已无生命体征。
5. 李某某被控制事发后,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将李某某控制。
经初步调查,李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三、案件审理1. 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某在与张某某争吵过程中,情绪失控,故意对张某某进行拉扯,致使张某某心脏骤停死亡。
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被告人辩解李某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并非故意要杀害张某某,只是在与张某某争吵过程中情绪失控,拉扯张某某是出于自卫。
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李某某在拉扯张某某的过程中,并未采取任何停止拉扯的行为,而是继续对其进行攻击。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与张某某争吵过程中,情绪失控,故意对张某某进行拉扯,导致张某某心脏骤停死亡。
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
打架诱发他人心脏病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打架诱发他人心脏病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打架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不仅可以造成人身伤害,更会因为激烈的身体碰撞和过度的心理压力,诱发他人心脏病死亡。
因此,在法律上,打架诱发他人心脏病死亡的行为,应该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首先,打架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
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殴打他人、斗殴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暴力,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可见,打架行为已经被明确规定为违法行为。
而如果打架行为造成他人死亡,更应该被严惩。
其次,打架诱发他人心脏病死亡,属于因果关系和过失的双重因素。
因为我们都知道,打架行为是一种非常激烈的身体运动,是对人体健康的极大威胁。
在打架的过程中,双方身体相互碰撞、抓挠等,这些动作不仅会导致身体外伤,而且会对内脏和心脏造成难以预测的伤害。
同时,打架也会对人的心理造成严重的压力,会使人处于紧张和恐惧的状态,从而对心脏产生不利影响。
特别是如果一个人体弱多病,已经患有心脏病等恶性疾病,打架更可能会对他们造成致命的伤害。
最后,打架诱发他人心脏病死亡,应该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因为打架行为本身就是有风险的,如果打架行为造成别人死亡,这就算是故意的危害他人的行为。
特别是如果打架双方是故意要打殴对方,这种行为就更加不能原谅。
如果对方因为打架而死亡,罪犯应该为他们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打架诱发他人心脏病死亡的行为,应该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这种行为已经违反法律,并对他人的生命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
我们必须坚决打击这种行为,以保护我们的社会安定和人民的安全。
打架是一种危险且破坏性极大的行为。
不仅会给斗殴者带来身体和心理伤害,还可能导致其他人的伤害和死亡。
特别是在打架的过程中,可能会激发斗殴者的愤怒和激情,进一步加重对方身体的伤害。
而如果打架行为导致他人发生心脏病死亡,那么罪犯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首先,打架诱发他人心脏病死亡是一种过失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准确认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准确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所构成的刑事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中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和惩罚。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往往存在一些争议和困惑。
本文旨在就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准确认定进行探讨和分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因过失致人死亡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判断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点: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失成分,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二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准确认定应当从何方面进行考量?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进行全面考量。
主观上,行为人是否存在疏忽、粗心、漠视生命等过失行为;客观上,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后果,这一系列因素都是需要综合考虑的。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通常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主要参考以下几个标准:1. 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预见性。
即行为人在行为之前是否有可能预见到会导致他人死亡的风险,如果行为人在行为中没有尽到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加以预见和预防的义务,那么其过失就更容易被认定为构成犯罪。
2. 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严重性。
即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是否属于明显疏忽、漠视生命的情况,是否存在严重的疏忽不堪或者严重的违反职责等情况。
3. 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
根据《刑法》中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的检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标准。
1. 法定原则。
即司法实践中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标准和程序要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
2. 独立原则。
即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程序和标准应当独立于其他刑事犯罪,不得随意调换或者混淆。
3. 公正原则。
即在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过程中应当保证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
互相拉扯致死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故意伤害罪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与王某(女,28岁)系同村村民,平日里关系尚可。
2018年6月,两人因一亩地纠纷发生争执。
李某认为王某侵占了自己的土地,而王某则坚称该土地原本就是她的。
双方争执不下,情绪逐渐升级。
2018年7月15日,李某与王某再次因土地纠纷发生激烈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李某突然情绪失控,上前抓住王某的衣领,试图将她从争执地点拉开。
王某也情绪激动,用力挣扎,试图摆脱李某的控制。
在拉扯过程中,李某用力过猛,导致王某失去平衡,从争执地点的斜坡上滚落,头部重重地撞在石头上,当场昏迷。
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因其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李某则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公安机关逮捕。
案件审理:一、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对李某进行了讯问。
李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并未预见到王某会从斜坡上滚落,也不是故意要伤害王某。
二、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李某提起公诉,认为李某在争执过程中,故意拉扯王某,导致王某滚落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审判阶段(一)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在拉扯过程中,李某用力过猛,导致王某滚落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李某在犯罪过程中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王某家属,故对李某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上诉阶段王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李某的行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加重处罚。
(三)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王某家属,对李某从轻处罚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本案中,李某与王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在拉扯过程中,李某用力过猛,导致王某滚落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
殴打他人致心脏病发作死亡如何定性
殴打他⼈致⼼脏病发作死亡如何定性⼼脏病是可能会突然的发⽣,⽐如在遇到外⼒强烈刺激的情况下,有些⼈就会突发⼼脏病⽽死亡。
有些⼈就因为被别⼈殴打的关系⽽突发⼼脏病了,殴打他的也也没有想到对⽅会死亡,那么殴打他⼈致⼼脏病发作死亡如何定性?店铺⼩编带你去了解具体知识。
殴打他⼈致⼼脏病发作死亡如何定性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认定本罪与⾮罪的界限1、故意伤害与⼀般殴打⾏为的界限故意伤害罪与⾮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般殴打⾏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体健康的⾏为,表现为两种情况,⼀种是对⼈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种是对⼈体器官机能的损害。
⽽⼀般的殴打⾏为,通常只造成⼈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体的健康。
当然,殴打⾏为不伤及⼈体的健康并⾮绝对,⽽只能是相对⽽⾔的。
例如,朝⼈⿐⼦打⼀拳,有可能造成⿐青脸肿的后果;⽤⼿撕⼀下,也可能造成表⽪损伤。
但这种⾏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为与伤害⾏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没有什么区别。
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点表⽪损伤、⽪下出⾎,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死亡。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为⼈的⾏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体甚⾄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般殴打⾏为。
⽽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的因素,看⾏为⼈是否具有伤害他⼈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还是只出于⼀般殴打的意图⽽意外致⼈伤害或死亡。
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拳、踢⼀脚造成后果的⾏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区分标准区分故意伤害罪中罪与⾮罪的界限、还应注意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除未遂形态外,都必须以造成被害⼈伤害为前提。
本条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只在第2款明确规定了“重伤”的⼀种情形,第1款实际上指的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情形,有些⼈认为,损伤程度凡是未达到本法第95条规定的重伤标准的就是轻伤;有伤害没有造成重伤的,就是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罪,这是不正确的。
殴打他人致心脏病发作死亡怎么定性
殴打他⼈致⼼脏病发作死亡怎么定性
案情:
⽼王和⽼李是⼀对邻居,因琐事吵架,⽼王的⼉⼦⼩王看到,便对⽼李挥拳连续击打胸部和头部,⽼李倒地抢救⽆效死亡,鉴定为⽼李因吵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诱发⼼脏病发作,致⼼跳骤停⽽猝死。
如何定性:三种观点1、民事⾏为,刑事⽆责;2、过失致⼈死亡罪;3、故意伤害罪。
分析:
我们说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针对本起案件,笔者倾向第三种。
⾸先、⼩王在⽗亲⽼王和⽼李发⽣⼝⾓时候,不是劝阻,确是⽤拳头击打⽼李的头部和胸部,并且是连续⾏为,其主观是是明知⾃⼰的⾏为会对⽼李的⾝体健康造成伤害,依然击打⽼李的要害部位,可见其有明显的伤害⽼李的故意,⽽不是⼀般的殴打⾏为。
可见,⼩王主观上具有希望⽼李伤害结果发⽣的故意。
其次、⼩王对⽼李的殴打⾏为,⼀般情况下不会发⽣死亡事件,⼩王的⾏为对致⼈死亡这个结果来说,是⼀个偶然现象。
⽼李本⾝有⼼脏病,⼩王并不知晓,是⼀个偶然因素,但由于⼩王的殴打、情绪激动等多种因素的介⼊诱发了⼼脏病的发作,因此,⼩王的殴打⾏为与⽼李的死亡有因果。
第三、⽼李的死亡与⼩王对其殴打有因果关系,尽管不是⼀因⼀果,虽然⽼李的死亡超出了⼩王的本意,但这恰好符合故意伤害致⼈死亡的构成要件。
但由于是⼀果多因,根据刑罚原理,⼩王只对⾃⼰的⾏为负责,如果要⼩王对⽼李的死亡负全部责任,显然与罪责不相适应。
所以量刑的时候是可以考虑进去的。
打架诱发他人心脏病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打架诱发他⼈⼼脏病死亡的⾏为如何定性2012年2⽉3⽇,徐某看赌牌时,与杨某发⽣争执,进⽽双⽅动起拳脚,之后徐某跑离现场,杨某接着追赶。
当杨某追上徐某后,双⽅再次发⽣打架,徐某⽤⽯头在杨某前额处砸了两下,杨某倒地死亡。
经法医鉴定,杨某死亡原因系打架过程中致轻微外伤和情绪激动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脏病急性发作所导致。
下⾯就是店铺⼩编就此案例分析的有关内容的整理,欢迎阅读。
打架诱发他⼈⼼脏病死亡的⾏为如何定性杨某的死亡是徐某过失犯罪所致还是意外事件第⼀种意见认为,属过失犯罪。
徐某属完全民事⾏为能⼒之⼈,应当预见⽽没有预见⽤⽯头砸杨某头部可能引发受害⼈直接死亡之后果,或者诱发受害⼈潜在致命疾病从⽽导致死亡结果发⽣,其⾏为构成过失犯罪。
第⼆种意见认为,属意外事件。
杨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潜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脏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脏病急性发作。
徐某将其砸成轻微外伤不属致命伤,故对其死亡后果不负刑事责任。
[评述]笔者同意第⼆种观点,主要理由: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这种结果的。
⽽意外事件是指⾏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两者的共同点是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两者的主要区别是过失犯罪可以预见⽽意外事件不能预见,过失犯罪是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意外事件不是犯罪。
该罪的构成要件有三:⼀是⾏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理;⼆是⾏为必须发⽣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三是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
结合本案分析,要判断徐某的⾏为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犯罪,关键要看其是否存在疏忽⼤意⽽没有预见到⾃⼰的⾏为可能导致杨某的死亡。
司法鉴定表明,杨某的死因是“打架过程中致轻微外伤和情绪激动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脏病急性发作”,其中“轻微外伤”显然不是死因,“情绪激动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脏病急性发作”才是真正死因。
诱因行为致人死亡的认定
诱因⾏为致⼈死亡的认定诱因⾏为致⼈死亡的认定——刘x过失致⼈死亡案关键词:过失致⼈死亡构成要件主观过失死亡结果【案由】过失致⼈死亡罪【审判法院】宣武区⼈民法院【案号】(2005)刑字第244号【判决⽇期】2005年11⽉18⽇【审级程序】第⼀审程序【⾃诉⼈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吿⼈】张微【被告⼈】刘x【权威收录】最⾼⼈民法院中国应⽤法学研究所《⼈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1辑(总第59辑)裁判规则:⾏为⼈对被害⼈的死亡既⽆故意也没有过失,被害⼈的死亡更多是由于意外因素所致,⾏为⼈不应承担过失致⼈死亡的刑事责任;但⾏为⼈的殴打⾏为是诱因,应酌情承担⼀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被告⼈因交通问题与被害⼈发⽣⼝⾓,并动⼿推了被害⼈的肩部,⽤腿踢了被害⼈腿部,在派出所解决纠纷时,被害⼈因胸闷不适到g院就诊,后经抢救⽆效死亡。
经鉴定死因为患冠状粥样硬化性⼼脏病,致急性⼼⼒衰竭死亡。
争议要点:被告⼈是否应承担过失致⼈死亡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裁判理由:被告⼈与被害⼈因交通问题发⽣⼝⾓及肢体接触,现有证据证实被告⼈推了被害⼈肩部以及踢了被害⼈腿部,但在打击的⼒度及部位⽅⾯,被告⼈的⾏为尚未达到可能造成被害⼈死亡的强度。
被告⼈在事发当时⽆法预料到被害⼈患有⼼脏病并会因⼼脏病发作导致死亡结果的发⽣,对于被害⼈的死亡,被告⼈在主观上既⽆故意也没有过失,被害⼈的死亡更多是由于意外因素所致,被告⼈的殴打⾏为只是⼀个诱因,故被告⼈不应承担过失致⼈死亡的刑事责任。
但考虑到被告⼈在本案起因⽅⾯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被告⼈对因被害⼈死亡给其家属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应酌情承担⼀定⽐例的民事赔偿责任。
适⽤法律:《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九条侵害公民⾝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减少的收⼊、残废者⽣活补助费等费⽤;造成死亡的,并应当⽀付丧葬费、死者⽣前扶养的⼈必要的⽣活费等费⽤。
吵打后引发急性冠心病发作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犯罪嫌疑人甲因打牌与被害人乙发生争吵并殴打,犯罪嫌疑人甲踢了乙右脚内侧位置两脚,两人被隔开后乙突然昏厥,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乙系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争吵、轻微外伤诱发其冠心病发作,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的伤势不够轻伤,冠心病发作是乙死亡的直接原因,争吵、轻微外伤可诱发冠心病。
犯罪嫌疑人甲承认知道被害人乙有高血压。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嫌疑人甲明知乙身体有问题,仍然与甲争吵并实施殴打行为,虽然殴打行为不是致命伤,但其导致乙冠心病发作死亡,如果没有甲的争吵、殴打,乙不会引发冠心病死亡,甲的先前行为与乙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犯罪嫌疑人甲知道乙有高血压,身体有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其应当预料到与甲争吵并实施殴打行为,会导致乙疾病复发,仍然实施,最终导致乙冠心病发作死亡,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本案当中乙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冠心病急性发作,而不是争吵所引发的情绪激动、外力击打等行为,这些行为只是诱因,不能引起乙死亡的后果,犯罪嫌疑人甲应负的是民事责任。
分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刑法因果关系的相关理论,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而且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便可认定条件关系。
本案当中,乙死亡的原因系争吵引发的情绪激动、外力击打行为诱发冠心病,如果没有甲对乙所实施的争吵、殴打行为,乙未必突然昏厥,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因此诱因作为条件之一是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也就是甲所实施的先前行为与乙冠心病突发有因果关系。
作为正常人都知道,高血压和冠心病不是同一概念,虽然本案当中,甲知道乙有高血压,但是并不能推断甲知道乙有冠心病,充其量只是知道乙身体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实施了争吵、殴打行为,应认定为甲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乙受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发生,轻信能够避免,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推拉过程中出现死亡后果如何处理
推拉过程中出现死亡后果如何处理案情:2004年3月12日下午5时许,一6旬妇女从邻居处得知本村村民喻某的女儿(5岁)当日摘了其责任田的几朵菜花,便找到喻某及其妻子说理,双方因话不相投发生争吵。
经村民劝解,气愤不平的该老妇回到家,将事情告诉了老伴杨某(65岁)。
次日早6时许,杨某独自一人来到喻某家中评理,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继而杨某抓住喻某的衣领不放,喻某推杨某的胸部令其放手,杨不肯放手。
此时,杨突然双眼紧闭,倒在地上,后被村民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杨某因心腔主动脉夹层动脉瘤(伴有陈旧性破裂,且无治疗史)破裂死亡,杨某与他人推搡系导致心腔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发生的诱因。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于喻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喻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理由是,喻某有因过失而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喻某推杨胸部与杨倒地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喻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对一位年岁已高的老人施用外力可能造成其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的死亡属意外事件,喻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喻某的行为与杨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但其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和主观认识能力不可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因此,喻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第一,喻某的行为与杨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从本案事实和鉴定结论看,喻某与杨某的推拉是造成杨某死亡的诱因,而不是必然原因。
喻与杨推拉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杨某死亡的结果,而是杨心腔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突然破裂死亡的诱因。
由此可见,杨死亡的结果与喻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第二,喻某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不具有故意。
本案中,喻杨之间并不存在喻有故意伤害或致死杨的事实基础,喻因被杨抓住衣领而推杨的胸部,只为挣脱杨的揪扯。
刑法学(一)03-实例参考——因果关系法考真题_17
因果关系法考真题(选)2012 年试卷二第 6 题: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
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
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C2013 年试卷二第 52 题: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无意思联络,同时分别向丙开枪,均未击中要害,因两个伤口同时出血,丙因失血过多死亡。
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B.甲等多人深夜追杀乙, 乙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时被汽车撞死。
甲等多人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甲将妇女乙强拉上车,在高速公路上欲猥亵乙,乙在挣扎中被甩出车外,后车躲闪不及将乙轧死。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D.甲对乙的住宅放火,乙为救出婴儿冲入住宅被烧死。
乙的死亡由其冒险行为造成,与甲的放火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答案:ABC在被害人行为作为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如果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不或者几乎必然实施介入行为的;或者被害人实施的介入因素具有通常性的,即使该介入行为具有高度危险,也不隔断犯罪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被害人介入了对结果起决定作用的异常行为,则不能将该结果归责于犯罪人的行为。
因此,BC 正确。
2014 年试卷二第 6 题: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
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B.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窜。
1 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因轧死。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C.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丙中弹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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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拉扯诱发心脏病导致死亡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作者:范庆山杜宪苗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5期
[案情] 2011年10月7日20时许,齐某与朋友马某到苗某(七旬老人)开的家庭旅社找租住苗某房屋的同学,没有找到同学,因待人态度的问题,齐某与苗某一家发生了争执,马某和苗某的儿子厮打在一起,齐某与苗某发生了推拉行为,没想到在推拉混乱中苗某晕倒在地,后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是心脏病病发死亡。
本案争议焦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速解] 本文认为,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造成苗某的死亡应属于意外事件。
首先,对造成苗某死亡的后果,齐某主观方面不存在故意。
齐某在与苗某拉扯过程中,在主观上未预料到其行为会引发苗某心脏病突发造成死亡的后果,也并不明知其拉扯行为会造成苗某死亡,既然齐某在主观方面并不明知会发生苗某死亡的后果,更不存在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心态,因此,齐某主观上不存在故意。
其次,齐某对苗某患有心脏病没有应当预见的能力,也无已经预见的事实。
1、齐某与苗某之前并不认识,对苗某的身体健康状况不了解,其只是到苗某开的旅社找其同学才与苗某发生的拉扯行为,而在齐某与苗某见面时,仅从苗某的外观上来看,是无法得知其是患有心脏病的,齐某是没有这种应当预见的能力,作为其他的成年人来讲,也是没有这种预见能力。
2、在齐某与苗某拉扯过程中,苗某及其他人也未将苗某患有心脏病的情况告知齐某,齐某也不存在已经预见到苗某患有心脏病的事实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苗某死亡结果的情况。
3、若是存在苗某等人在齐某拉扯苗某时,将苗某患有心脏病的情况告诉齐某,齐某对他人的明确告知不在意,仍继续拉扯导致苗某死亡的结果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齐某已经预见苗某患心脏病,在与苗某拉扯过程中可能会引发苗某心脏病复发造成其死亡的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苗某死亡的结果,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追究齐某的刑事责任。
最后,在客观上虽然造成苗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但是这种损害后果是齐某在主观上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根据罪刑相适应、罪刑法定的原则,对苗某的死亡应当属于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