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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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解读

法规·解读RegulationsII关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解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深入推进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管理工作,规范管理流程,约束行政权力,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更好发挥税务诚信机制在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职能作用,税务总局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施行。

2014年,税务总局制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2016年和2018年,税务总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两次修订。

实施以来,原办法在震慑税收违法行为和引导依法诚信纳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近年来,国务院对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原办法在失信主体确定、修复程序规范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原则(一)切实强化权利保障。

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贯穿于失信信息公布工作全过程。

事前保障知情权,规定在作出确定失信主体的决定前,告知当事人相关事由、依据、拟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事中保障异议权,及时复核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事后保障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申请权,及时受理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

(二)严格约束执法行为。

全面规范失信主体确定、失信惩戒和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工作的相关执法程序,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职权,细化失信主体确定、信息公布、信用修复等环节工作流程,确保相关工作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标 签】【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发文日期】2014-04-18【实施时间】2014-04-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现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地方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保障检举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检举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地税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检举材料的行为。

第三条 检举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州以上地税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

没有设立举报中心的县(区)地税局稽查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并可挂举报中心牌子。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二)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三)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查办情况;(四)上报、通报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五)审核、发放检举奖金;(六)开展对检举人的税收政策法律咨询、检举案件查办结果的回复、解释工作;(七)指导、监督、检查下级举报中心工作;(八)协调处理重大税收违法检举案件。

第五条 省、市地税局应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对当事人实施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布的案件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案件标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前款第八项所称“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11.01•【文号】国税发[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税务文书式样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一月一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级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涉案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督办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对跨越多个地区且案情特别复杂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本级税务局查处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局督办,并提出具体查处方案及相关建议。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具体督办事项由稽查局实施。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一)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三)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税收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督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范围和标准,由本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标准、时限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税收违法案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查处工作需要确定督办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7.11•【字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司法厅公告2022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司法厅公告2022年第4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将《湖南省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司法厅2022年7月11日湖南省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党建引领第三章实名登记第四章信用评价第五章协同合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有关规定,按照湖南省税收精诚共治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各级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湖南省范围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

第三条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第四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2月17日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税务稽查执法服务,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效能,规范税务稽查部门对税收自查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自查是指税务稽查局根据检查计划,在进户检查前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自行查找以前纳税年度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其他涉税事项等方面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的特定活动。

第三条组织税收自查应从对象确定、组织实施、评审约谈、审理执行等程序依次展开。

第四条组织税收自查应遵循自主自愿、有序指导、宽严相济、科学简化、注重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对象确定第五条经稽查局选案部门(以下简称选案部门)选定,报上级批准后纳入稽查局年度税收检查计划的纳税人,均可由稽查局检查部门(以下简称检查部门)组织实施税收自查,自查对象具体包括:(一)各级地税局部署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检查确定的纳税户;(二)各级地税局部署的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确定的纳税户;(三)各级地税局下达的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的纳税户。

第六条下列案件,原则上不开展税收自查工作:(一)举报案件;(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案件;(三)各级稽查局认为不宜组织自查的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19•【文号】国税发[2008]125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税务稽查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有关部门。

附件:《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条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二)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

第四条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监察部门:(一)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二)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三)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四)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五)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六)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的其他行为。

2023初级经济法基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公布

2023初级经济法基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公布

考验三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机构1.管理机构——税务局稽查局2.举报热线——12366(二)实名检举的条件1.个人实名检举应当由其本人提出。

2.单位实名检举应当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

3.以来访形式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4.以来信、网络、传真形式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老侯提示】检举人未采取上述形式进行检举的,视同匿名检举。

(三)检举应当提供的资料1.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

2.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四)检举不予受理的情形1.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

2.检举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定途径解决。

3.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

(五)处理检举事项1.分类分级处理(1)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2)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

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

(3)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4)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

(5)非由税务机关管辖的检举事项,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2.处理时效(1)分类分级时间举报中心应当在检举事项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2)查处时间查处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中心转来的检举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可以延期。

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6.19•【文号】税总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关于××案件的协查函2.关于××案件的协查回复函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月19日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逐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信息化,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第六条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发票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

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

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参与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12.22•【字号】湘国税发[1998]002号•【施行日期】199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1998]002号1998年12月22日)根据湘国税发(1997)03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民举报偷、骗税案件的奖励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将《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州、市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实施办法案件举报是税务机关直接依靠人民群众同税务违法行为作斗争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拓宽案件来源渠道,调动公民举报积极性,根据湘国税发(1997)03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检举偷逃骗税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对于公民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经查情况属实者,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举报案情大小和贡献程度酌情奖励。

二、奖励幅度:查补入库税款50万元以下的,奖金额在500元至5000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在50万至100万元的,奖金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金额在8000元至2万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奖金额在1.5万元至3万元以内;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三、奖励金来源。

由省局在稽查办案经费中统一解决。

四、奖励金支付办理程序:1.各地、州、市、县、城市分局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必须填制《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表》(格式附后),奖励表一式四份,一份由税务稽查部门存档,一份交付款单位会计记帐,其余两份上报省局作为奖励金结算拨付依据。

表列栏目必须填写齐全,签名盖章。

并将处理决定书、税款入库凭单作为附件一并存查和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4-12-02字体:【大】【中】【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4年12月2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二章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其他领导担任。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

各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三)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七条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二)提出初审意见;(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2016年第24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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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2016年0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修订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的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快税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税务总局于2014年7月4日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并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一年多以来,对税收违法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促进了纳税诚信建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但运行中我们也发现一些问题,如案件公布标准不统一、案件公布审批程序繁琐、案件信息推送滞后、案件公布和联合惩戒责任主体不明确及缺乏救济手段等。

针对以上问题,依照一个标准、一个平台、一个系统的原则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意义本办法是税务总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既有利于更好地向全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依靠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及联合惩戒失信措施,有效打击各种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又有利于增进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制公平,真正做到诚实守信者一路绿灯,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

对促进税收法治建设,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规范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形成良好、诚信的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7.0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4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第一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县级税务机关是否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由省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四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000万元以上的;(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一、公告的背景按照税务机构改革要求,湖南省撤销了县(市、区)级稽查局,增设了市州级跨区域稽查局,并指定县(市、区)对接稽查工作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令),为了进一步加强各级税务机关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湖南省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的具体内容(一)明确了检举事项类别和处理原则。

《实施办法》将检举人检举的事项归纳为三类,分别对各类检举事项的处理方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

(二)明确了负责检举工作的机构和部门。

《实施办法》明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稽查局设立本级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所辖跨区域稽查局和县(市、区)税务局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设置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受理点。

(三)符合稽查案源管理统筹的规定。

检举工作涉及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实施办法》明确了省、市两级举报中心负责检举事项的分级处理,各举报中心受理点接收和受理的检举事项原则上要交由同级举报中心统一处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稽查案源管理统筹的规定。

(四)规范了检举事项办理流程。

《实施办法》规定了省与市两级举报中心之间和市级举报中心与举报中心受理点之间的工作衔接,明确了工作职责,规范了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之间检举事项办理流程。

(五)加强了检举工作管理。

《实施办法》不仅明确了检举事项的接收、受理、处理和管理,也加强了检举案件督查督导、工作报表报告的编制报送等检举工作管理。

三、公告施行时间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办公室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6号邮编:410114 电话(略)网站标识码:bm29180017 ;(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备忘录》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铁路总公司发改财金〔2014〕3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互联网信息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互联网信息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联合惩戒的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2019)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2019)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2019)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对当事人实施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布的案件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案件标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前款第八项所称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月27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结合税务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推进公开平台建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税务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税务部门治理能力。

(二)基本原则。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依法依规明确税务部门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

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扩大公众参与,促进税务系统政务公开。

八种解除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方法

八种解除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方法

纳税辅导2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俗称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

一个税务案件要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也即被税务机关列入“黑名单”。

税收违法黑名单,是纳税人实施部分税收违法行为后,税务机关将以黑名单的形式予以公布并与发改委、工商、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实施28项惩戒措施。

未来纳税人“黑名单”的违法成本将会越来越高,不但包括经济上的损失,还会影响到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影响其经济活动的开展。

纳税人应当在精准理解税法的基础上,保证其涉税行为的合法性,避免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对于税收违法黑名单,税收法律法规制度将会限制,甚至禁止纳税人的各项经营权能。

纳税人应积极应对涉税风险,制定完备的税收“黑名单”风险应对策略。

税务总局在失信惩戒机制中建立了纳税信用修复机制,“黑名单”主体可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

案件当事人若能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经实施检查的税务部门决定,可以从“黑名单”中撤出。

一旦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纳税人如何应对、补救、乃至解除税收违法风险呢?笔者通过对税收黑名单制度作深入剖析,为纳税人谋划风险应对策略,并归纳总结出纳税人税收违法"黑名单"解除之道。

一、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可申请纳税信用补评《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补评申请,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202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修正)》全文学习材料PPT课件(带内容)

202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修正)》全文学习材料PPT课件(带内容)
法律•法规•条例•制度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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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发布日期】2021-06-07 【实施日期】2021-08-0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修改变更】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稽查局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三)税务稽查报告; (四)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五)听证材料; (六)相关证据材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拟处理意见,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
(三)提请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第五章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 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 超过15日。
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 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根据2021年6月7日《国家
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并重新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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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
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8.25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的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25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征管的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省、市级地税机关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四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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