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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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摘 要:在GATT时代,日本在争端解决机制中比较被动,败诉相对较多。到了WTO时代,日本开始积极参与

WTO争端解决机制,积极运用这一机制维护日本的国际贸易利益,并取得了较大的成功,出现了胜多败少的局面。日本这一变化的内在动力来自日本以入世为契机成功实现了贸易政策从以往的保护主义向自由贸易转换,可以在WTO争端解决机制舞台上以自由贸易的形象示人,并为此进行了WTO争端解决机构上诉机构大法官的人事布局,一直保持了日本人的上诉机构大法官的席位。日本的这一成果可以为我国所借鉴。

关键词:日本;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84(2010)05-0034-05

日本是最大的贸易国之一,但是在我国,关于日本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角色和作用很少提及,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集中在美国和欧盟的案件方面。而事实上,日本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非常密切。虽然日本是一个非讼社会,一般倾向于采用谈判磋商的方式解决争端。但是作为一个长期“贸易立

国”的国家,国际贸易争端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利益,所以日本从GATT时代就开始将争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并且在以后的WTO时代成为争端解决机构的常客。本文回顾了GATT时代日本相关案件,在对WTO 时代日本相关案件情况进行阐述基础上,对这些案件进行总体上的分析,最后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何 力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 上海 200438)

日本自1955年加入GATT以后,1960年开始就意大利进口限制,根据GATT第22条第1款提交争端解决机制。但是由于这时的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还在草创时期,它到底应该如何运行,其性质到底如何,最终要达到什么结果,很多都还没有形成确定的规则。而当时GATT的重心还是在关税减让方面,对于非关税壁垒贸易的限制问题还很少涉及。所以日本鼓起勇气提起的这一案件并没有得到重视,最后没有结果,不了了之。

日本第一次正式提起并建立专家组、一直走完全部程序的案件就是1977年的Zenith案。该案中日本要求就美国对日反补贴措施中关于补贴定义的裁定提请专家组作出判断。世界首屈一指的反补贴大国美国利用补贴定义的含糊性开始对日本滥用反补贴措施。日本为此案下了很大的决心,做了很多法律准备。根据日本的请求,GATT争端解决机构在当年5月成立专家组,仅仅一个月后的6月就提出专家组报告,并被争端解决机构采纳,全面认可了日本的主张。日本获得了GATT时代的第一个胜诉。

在首次尝到胜诉的甜头后,日本从1980年开始进入利用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高潮时期。日本相继就美国关税分类变更引起关税提高、奥地利和欧共体对日本彩电进行限制、美国单方面限制日本半导体进口、韩国对日本的树脂实行反倾销、欧共体滥用反倾销措施、美国的胶卷等市场问题提请争端解决机制。但是由于日本这一时期的国际地位和国际交涉能力的提高,以上案件都在磋商阶段了结。成立专家组的有欧共体1988年就零件采取反倾销措施和1992年就盒式

一、GATT时代的日本相关案件回顾

2010年9月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Sep.2010第17卷第5期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Focus Vol.17 N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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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WTO争端解决中的日本关联案件概述

录音机采取反倾销措施两个案件。其中第一个于1990年5月通过专家组报告,日本全面胜诉。后一个专家组的报告于1995年4月提出,但是没有进入取代GATT 的WTO争端解决机构的采纳程序。这样,日本在GATT时代一共在GATT的争端解决机构提起10个案件,其中只有3件成立了专家组进行实质性审理,而最后采纳专家组报告只有2件,日本都获得胜诉。①

日本作为被诉方的案件一共有14件,略多于作为起诉方。案件主要集中在轻纺织品和日用品等的日本进口限制方面。其中美国单独提起的有7件,占总数的一半,反映了日美贸易摩擦的激烈程度。其他的包括加拿大、欧共体各两件,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乌拉圭各一件。除了乌拉圭于1962年针对发达国家就乌拉圭初级产品实行进口限制提起诉讼外,其他都是从1977年到1988年11年间发生的案件。乌拉圭在GATT 争端解决早期阶段提起的这一案件将日本也列为被告。日本作为当时一个农业高度保护的国家,被列入被诉对象也是意料之中的。乌拉圭同时把15个发达国家告上GATT争端解决机构有滥诉之嫌,但是也是当时作为农牧产品屡遭发达国家贸易壁垒阻碍的发展中国家一种无奈的宣泄。不过当时发达国家主导的GATT争端解决机制最终认可了乌拉圭的主张,这也导致了日本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首遭败绩。

其他日本被起诉的案件主要是针对日本的各种进口限制措施,涉及的商品有蚕丝、皮革、烟草制品、皮鞋、酒精饮料、牛肉和柑橘等若干农产品,以及高分子数量材料和半导体。所有这些案件中大部分都是以双方磋商成功而结束,GATT争端解决机构一共作出6个案件的认定,其中日本败诉四件:美国提起的皮革进口数量限制案,1983年4月成立专家组,1984年5月采纳专家组报告,认定日本违反了GATT第11条关于数量限制的规定;美国提起的日本对12种农产品实行进口限制案,1986年10月成立专家组,1988年2月采纳专家组报告,认定日本违反GATT第11条关于数量限制的规定;欧共体提起的酒税案,1987年2月成立专家组,同年11月采纳专家组报告,认定日本违反GATT第3条国民待遇的规定;欧共体提起的半导体案,1987年4月成立专家组,1988年5月采纳专家组报告,认定日本违反了GATT第11条。日本作为被诉方遭遇连续败诉后,终于于1989年7月迎来了一次胜诉。日本对从加拿大进口的防晒加工材料实行的商品归类被加拿大认为违反了GATT规则,提交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根据加拿大的请求,1988年3月成立了专家组,1989年7月采纳专家组报告,认定在通关的关税分类方面进口国海关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认定日本没有违反GATT规则。②

① 2009年版不公正貿易報告書. [日]日本経済産業省通商政策局通商機構部、国際法務室.第16章:WTOの紛争解決手続,我が国の申立てによるGATT 時代の

協議·パネル案件.2009:389.

② 同上:我が国がGATT 時代に提訴されたパネル案件.2009:390.

③ Imposition of Import Duties on Automobiles from Japan under Sections 301 and 304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WT/ DS6/R. ④ Measure Affecting Government Procurement , WT/ DS95/R. ⑤ Anti-Dumping ACT of 1916, WT/ DS162/R.

⑥ Continued Dumping and Subsidy Offset Act of 2000, WT/ DS217/R.

⑦ Sunset Review of anti-Dumping Duties on Corrosion-Resistant Carbon Steel Fat Products from Japan, WT/ DS244/R. ⑧ Measures Relating to Zeroing and Sunset Reviews, WT/ DS322/R.

到2008年为止,日本一共在争端解决机构提起了12个案件,作为被告也是12个案件,因此基本上是平衡的。

日本作为原告案件的最大特点是,把主要矛头对准了美国的贸易法规,实际上是对20世纪80年代美国针对日本大搞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击。1995年5月日本提起的美国《贸易法》第301条单方面贸易措施案。实际上是日美贸易摩擦背景下发生的。美国要求日本开放市场,于是以301条款为武器,威胁要对日本向美国出口的高级汽车征收100%关税。在双方论争白热

化后,于同年7月双方达成协议,最后避免了美国单方面发动301条款措施的事态,没有到成立专家组的程度。但是这也是日本下决心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301条款这一重大问题的尝试,是争端解决机构最早的案件之一。③后来日本针对美国地方政府采购程序④、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⑤、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即伯德修正案,此案是和澳大利亚、巴西、智利、欧共体、印度、印度尼西亚、韩国、泰国共同提起)⑥、美国的“日落条款”⑦、美国的反倾销法中的归零法⑧等美国法律上违反WTO规则的规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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