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14岁、16岁、18岁的法律意义
犯罪心理的年龄差异
在社会 总人口 中的比 重 在犯罪 总人口 中的比 重 10.77% 23.95% 44.38% 20.90%
19.07%
54.98%
24.75%
1.20%
资料来自: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国青少年社会发展的现状与对策》
第一节 少年犯罪 心理
认知不成熟
孤立 片面 局限性
适应性差
情感、情绪不稳定
缺乏批判力、 内省力、自 觉性、预见 性、适应性 等,无法处 理复杂的事 物
违法犯罪少年错误认识的核心
两大精神支柱
封建行帮式的哥们义气 醉生梦死的享乐主义
三大错误观念
亡命徒式的英雄观,为所欲为 的自由观和低级下流的乐趣观
云南14岁少女与25岁男友涉嫌杀人抛尸
47 2 8 3 1
141 598 29 50 159
害怕困难
动机不名 合计
备 注 115
14
3
1
6
18
6 1050
1、7
0、6 100
446
182
238
60
9
1.1050名中有51名女犯。 2.性欲冲动项下均为男犯,无女犯。 3.表中注※2名中,一名为纵火犯,一名为盗开汽车犯。
二、少年犯罪心理结构分析
三名未成年男孩连“砸”6车盗窃 被抓
天圆网讯 8月14日早晨6时许,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家村发生一起六 辆小 轿车的车窗连续被人砸碎案件。接到报警后,双岭派出所决定结合 分局开展的网格 化巡逻,凌晨在范家村联合村里联防队员开展蹲守巡逻 工作。这时,三名可疑的男 子进入蹲守民警的视线。 经查,三名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陈某烈(男,15岁,新建县长堎 镇人) 、陈某宾(男,16岁,新建县石岗人)、雷某(男,15岁,南昌 县岗上人),三人 中学未读完就纷纷辍学,后三人在社会上厮混并相识 成为朋友。8月14日凌晨,三 人身上没有钱可用,遂相邀到 范家村通过砸车窗盗窃车里财务搞点钱财用。当日三 人在车里 盗窃到了一些零钱和香烟等物品。尝到甜头的三人,8月16日凌晨再次 相 邀来到范家村,准备再次作案。正当三人准备作案的时候被蹲守的民 警等人逮个正 着。
有趣的法律小知识
有趣的法律小知识有趣的法律小知识1. 遇事就请个律师吧,不要过分相信自己有什么关系等等。
2. 14岁以下可以不在刑法上负任何责任,14到16岁犯8种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旧要负刑事责任3. 18岁就可以判死刑了。
4. 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和其他恶性事件,法律说了,正当防卫,打死也没事儿5. 走在大街上,你看见有人瞅你的眼神不对,你一拳将其打翻在地,那不算正当防卫。
6. 拉电网防贼不算正当防卫,出了问题算故意杀人。
7. 男人强奸男人算伤害,但别以为不算强奸罪就没事儿了。
女人强奸男人不算犯罪,但女人帮助男人强奸女人算强奸罪的帮助犯。
8. 女人以为男人会给自己好处然后发生了关系,结果男人没有给她好处,女人没法控告男人强奸。
9. 女人被强奸之后喜欢上了男人,男人依旧是强奸罪。
10. 如是不满14岁,即使女方承诺,依旧按强奸算。
过了14,再嫩的女孩都是法律上的妇女了。
11. 安乐死是非法的,如果有人说“你把我杀了吧”然后你就把人家杀了,你是要负责任的,如果有人说“你把我手砍了吧”结果你把人家手砍了,你还是要负责任的,如果有人说“你扇我一巴掌”然后你扇了人家一巴掌,嗯,这个没关系,不过要是打得人家桃花满天开就另当别论12. 如果有人说“这是我的劳斯莱斯,你去把它砸了吧”然后你去砸了人家的车,这个没有关系,当然,前提是劳斯莱斯确实是人家的,这说明,相比于人身健康,法律对于财产的保护就赋予了人们更多的自由。
你对小孩子说“把压岁钱给蜀黍吧,蜀黍给你存在银行攒起来”然后你拿去消费了,这是盗窃罪……13. 老婆在家威胁你要跳楼千万不要当没事,她跳下去你要负责的。
你的自行车被小偷偷了,第二天你发现了这辆自行车被小偷骑着,你可以偷回来,法律支持你。
如果是第三人骑着,问题有点复杂,如果那人花了大价钱,从小偷手里买了过来,而且不知道是偷的,那你只能找小偷去了,如果他明知道这是个赃车,你可以主张他和小偷之间的交易无效。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内在成因 1、生理成因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不平衡、不同步、有缺陷,在缺乏 正确的引导和教育下,极易受到外界不健康因素的影响,进而走上违法 犯罪道路。未成年人十三、四岁以后身体和生理发生了较大变化:身体 外型变了,内脏机能健全了,性发育逐渐成熟了。身体和生理机能虽然 迅速发展,但腺体发育尚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不强,所以经常表现为 有旺盛的精力但用之不当,在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极易发生暴力性的违 法犯罪。如打架斗殴、抢劫、强奸、寻衅滋事等。未成年人性发育的逐 步成熟,引起其心理变化,表现出对异性的兴趣和性机能的好奇心及疑 惑。一些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者,在受到不健康内容刺激时,便控 制不住其性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 2、心理成因 未成年人的心理普遍充满了复杂性与矛盾性。其违法犯 罪心理,是在外界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下,与内部原有的不良心理因素 结合发生相互作用产生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心理成因有青春期心理 特点、主客观心理矛盾、人格社会化缺陷等。首先,青春期心理特点决 定了未成年人难以对客观信息做出正确的选择和评价,容易受社会不良 因素的影响而违法犯罪。其次,满足个人需要的主观意向与客观可能性 之间存在着矛盾。自我意识希望获得更多的自由,在无力满足自己的需 要和欲望时,心理上难免产生许多矛盾和冲突,以致引发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未成年人人格社会化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强烈的以自我为中心, 个人主义严重,反社会的需要和动机,反社会的人格特征等。未成年人 暴力犯罪的多数情形,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发生的。
3、文化市场的失控 文化市场的失控,不良文化的泛滥,致使各种 充斥着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等对未成年人产生着不 可忽视的腐蚀作用。美国学者班杜拉(Bandura)认为:“电影、电视常 常生动地描绘暴力的画面,并且剧中的暴力被说成一种可以接受的行为, 它甚至反映了一种英雄气概,那些娴于暴力的英雄从未因此而受到法律或 社会的制裁。由此,人们将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暴力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用于处理日常事务或人际关系。”未成年人正处于求知和学习的人生阶段, 其主要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的习得方式就
四种刑事责任年龄界限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刑事责任年龄界限从刑事主体资格角度看: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刑事责任年龄界限。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十四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十六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
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不适用死刑。
而且,由于十四岁尚没有成年,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没有达到健全的程度,因此,《刑法》同时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未成年人保护角度看:国家专门立法保护未满十八岁人的权利(即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部门外。
而且,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劳动法)。
从法律行为的有效性角度看:《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一切民事活动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负责。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取得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如果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少年犯罪心理分析(1)
社会控制理论之观点
依恋 奉献 参与 信仰
一 、社会学之研究
35
潜伏性少年犯罪论
艾希哈尔认为,除非个人已有犯罪倾 向或禀赋,否则就不会产犯罪行为。
(瑞士精神病学家艾希哈尔)
二 、精神病理学及精神分析学之研究
36
潜伏性少年犯罪的
以冲动的方式寻求欲望的即时满足 认为满足自我的需要比满足他人的需要更为重要 满足本能的需要而不考虑对与错,缺乏罪恶感
二、精神病理学及精神分析学之研究
42
同一性危机论
青少年在成长中不能获得心理上的同一 性,就会产生角色混乱。消极的同一性 使青少年产生不良行为。
新精神分析学派心理学家埃里克森)
二 、精神病理学及精神分析学之研究
43
抑制理论
抑制理论认为,犯罪是个人内在控制能力和社会中存在的 外在控制因素缺乏的结果。包括内部抑制和外部抑制因素。
12
少 犯罪呈低龄化倾向
年 犯 罪 新 趋 势
13岁的邵某连砍数刀杀死邻家女孩方某
13
少
年
犯罪手段成人化
犯
罪
新
趋
势
图为 “8·29”特大抢劫杀人案犯 罪嫌疑人 16岁的白狼及其作案凶器
14
我
国 青少年罪犯人数增长情况
少 年 犯 罪 概 况
2003 年比1999年增长4.7%
15
我
国 青少年刑事案件作案率增幅
一 、犯罪少年之心理特点
59
某省少年犯管教所1050名犯罪少年的犯罪动机
一 、犯罪少年之心理特点 60
个性特点
智力中等及中等偏下的占多数 气质类型中,暴力犯罪强型居多,非暴力 犯罪弱型居多 性格倾向中外向型居多
各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
各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一、要符合法定的最低婚龄。
各国的规定差距较大,如英国规定男女均16岁;法国规定男女18岁,女15岁;日本规定男18岁,女16岁;意大利规定男16岁,女14岁;西班牙规定男14岁,女12岁;美国各洲规定不相同,男为15到21岁,女为14到18岁;俄罗斯规定男女均为18岁。
二、大多数国家规定,结婚必须双方自愿同意。
有些国家规定,未成年人结婚时还须得到父母的同意;三、多数国家均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但对于旁系血亲通婚的限制,各国规定宽严不一。
日本规定,三代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美国规定,兄弟姐妹间,伯父、叔父、舅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或姑母、姨母与侄子、外甥之间禁止结婚;四、多数国家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少数国家允许有的宗教教徒之间实行一夫多妻制;五、禁止患某种疾病的人结婚,法国规定,未婚夫妻有精神病时,其父母等亲属有权对婚姻提出异议;瑞士禁止癫痫病人结婚。
国外对结婚形式的规定:各国法律均规定了成立合法婚姻的形式要求,如果不符合结婚形式要求,该婚姻不能有效成立。
多数国家规定,只有经过民事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婚姻。
但各国民事登记的要求不同。
在一些实行宗教婚姻的国家,只承认按宗教教规所举行的结婚仪式是合法婚姻。
有些国家允许当事人在宗教和非宗教仪式中任选一种,任何选择均为有效。
还有的国家和地区只要求男女双方以夫妻的身份事实上同居,不通过任何仪式,即可成立有效婚姻,如冰岛、苏格兰。
也有的国家规定,如果一方不能出席结婚仪式,可以书面形式委托第三者代理。
在资本主义各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的。
在立法形式上,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
英美法系各国的亲属法,一般是由多数的单行法规构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离婚法等,名称不一,但它们都是各该国家民法的组成部分。
因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婚姻家庭关系实际上是从属于财产关系的。
我国法律上的年龄 [NEW]
不同语境中“年龄”的含义不同,比如心理年龄、生理年龄、相对年龄、历法年龄等等。
相应地,年龄在不同的领域也有不同的意义,比如医学、心理学等等,甚至像下面所引的不同年龄段名称也显示了某种文学的、社会学、哲学的意义。
不满周岁的儿童――襁褓2-3岁――孩提童年——总角,垂髫8岁(男)——龄年10岁以下――黄口10岁(女)——髻年12岁(女)――金钗之年13—14岁(女)――豆蔻年华13—15岁——舞勺之年15岁(女)——及笄之年15岁(男) ——- 志学之年15—20岁——舞家之年16岁(女)――碧玉年华20岁(女)――桃李年华24岁(女)――花蓓(信)年华出嫁——标梅之年30岁(女)――半老徐娘20岁(男)――弱冠30岁(男)――而立之年40岁(男)――不惑之年50岁――知命之年、半百60岁――花甲,平头之年、耳顺之年,杖乡之年70岁――古稀、杖国之年77岁——喜寿80岁――杖朝之年88岁——米寿80-90岁――耄耋之年90岁――鲐(台,骀)背之年99岁——白寿100岁――期頣,人瑞108岁——茶寿我们通常说的当指历法年龄,即一个人出生后按日历计算的年龄。
自然人和法人都有年龄,但是,年龄对法人几乎没什么法律上的意义;而就自然人而言,因为其生理、心理、智力往往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有所变化,故对其法律上的人格、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等等有重要意义。
显而易见的是,年龄对个体带来的变化不会是整齐划一的,因为还有其他因素在起作用,比如气候环境、个人际遇甚至不同的生理条件等等。
可是,法律为了追求平等或者效率往往并不关心这些差异,而是在许多方面“一刀切”。
当需要按年龄标准区分自然人时,法律一般采取两种办法,一种是明确规定“周岁”;另一种是使用如婴儿、幼儿、儿童、未成年人、成年人、青年、老年人这样的概念,进而再用“周岁”解释这些概念。
关于第一种办法需要研究的是,为什么这一刀就切在此处而非他处,比如成年的年龄为什么是18岁而非其他;为什么男人22岁以后才能结婚。
青少年应该知道的法律常识
青春之火,为祖国而燃烧;青年之路,因奋斗而精彩。
作为新一代青年的你,了解与自身相关的法律知识吗?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与青少年相关的法律常识吧!一、青少年的年龄如何界定?首先,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条上,还没有“少年”和“青年”的称谓,而只有未成年人之说。
少年是未成年人,这是很明显的。
共青团章程第一条对团员的年龄作出了明确规定:年龄在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团员年满28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的,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这意味着共青团规定青年的年龄为14—28岁。
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但这一规定没有明确放假适用人群的年龄上限。
2008年4月,经国务院法制办统一,“青年节”放假适用人群为14至28周岁。
而在2017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中将青年的年龄范围定义为14至35周岁,但如涉及婚姻、就业、未成人保护等领域时,年龄界限仍具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对“青年”的年龄界限作具体的规定,建议企业仍可沿用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按照14至28周岁的年龄限制来安排青年节的放假。
当然,企业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将适用人群的年龄放宽到35周岁。
二、与青少年有关的法律有哪些?(一)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二)内容中有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三、青少年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青少年犯罪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这种定义;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并将这个年龄段的下限予以降低..对这个下限存有不同意见..有学者提出;应当定在10岁比较合适..其理由在于;从实证的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研究..故而指出;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笔者对此予以赞同..这一概念包括了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准确的;而“少年犯罪”则是一个宽泛的社会学、犯罪学概念;后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轻的成年犯..特点犯罪是一个社会不可避免的..有人类学家曾尖锐地指出:“从某种程度上说;当一个文明趋向于更高;或许还是更有价值的目标时;社会性越轨犯罪的可能就越大..”“任何一个国家既然以现代化为自己的社会目标;不管其社会个性如何;恐怕均不能幸免现代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转向的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犯罪的严峻态势并不奇怪..我们对待青少年犯罪亦是如此..除了前述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外;与青少年自身存在的普遍生理、心理特点如机体需要增多、性成熟;和心理不成熟、容易感情冲动、模仿、猎奇等;以及我国总体上偏年轻的客观情况;使得我国青少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率较高..我们应针对这一犯罪现象;探讨、总结青少年犯罪的特点: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这是由青少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形成“作案氛围”;一轰而上;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据报道;今年9月在易山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一抢劫案件;18个被告中;只有一个19岁;其他均为未成年;最小的才15岁..这是一群在城市游荡的孩子;一没钱就几个人凑在一起;窜到街上;见人峰拥而上;先打后抢..11更有甚者;近几年来不断有青少年组成的带有封建帮会色彩和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团伙;净干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抢劫、敲诈钱财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甚至称霸一方..2001年;在北方某发生了一桩血案;一年仅14岁的少年被捆绑双手;身上被打得血肉模糊;惨不忍睹..此案告破后;挖出了一个犯罪团伙..这个团伙共有32人;最大的16岁;最小的才12岁;他们成立了“好汉帮”、“神龙教”;还有敢死队;其中有“老大”、“军师”、“打手”等..少年“黑社会”已露端倪2、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但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这些人或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或暴力抢劫;或实施强奸;犯罪手段恶劣;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性..比如;据报道;去年一名17岁的少女因母亲对其管教太严;竟用刀将其母亲砍杀致死..在;2001年初;一所中学的两名学生因不满老师的耐心规劝;居然动手“修理”了8名老师长达1小时;造成2名老师下鄂骨折;一名怀孕女教师险些流产..时隔不久;日本西北部一中学生因不满老师的训斥;放学后用一把小刀连刺老师十刀;致老师惨死刀下..3、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笔者曾办理的一起郑××被害人代理案案发于1999年8月15日;仅仅是两人因打台球发生口角;郑××就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连捅四刀而致人死亡..笔者还承办过一起李××抢劫案;李××是一个高中学生;平时在班上表现、学习都不错;在一天打台球时;仅仅是因跟随一个同学找另外一学校的学生出气;主犯在打人过程掏走了30多元钱;结果李××因构成抢劫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在青少年犯罪中;不少犯罪手段成人化;且有不少是智能犯罪..我们所曾办过一起强奸案;三个被告均为未成年人;一个才15岁;但在对付舞厅小姐实施强奸时;显得非常“老练”..另据报道;2001年2月8日;海淀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本市某有限公司报案;该公司在交纳上网费时;发现在北京电报局的163上网帐号被人盗用;累计损失达40余万元..经公安部门认真排查;终于将本市第一个——年轻的在校大学生卢某抓获..14实际上;现在很多制造病毒的“高手”都是青少年..再者;犯罪的低龄化也比较突出..13、14岁的小孩动辄拿刀伤人、杀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小..5、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的犯罪率上升..青少年模仿性强;犯罪学得很快..正是:“”..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既有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反复性..在看守所、监狱的“交叉感染”;使其学会了更多的犯罪“技术”;由以前的“一面手”变成“多面手”;并且胆子更大;反侦查性更强..这恐怕是重大、恶性案件在青少年中不断发生;并且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原因浅析犯罪原因;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是指各种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层次、力度及其作用机制所构成的能引起犯罪行为发生和犯罪现象存在与变化的罪因系统..狭义的概念;是指处于中;具有较大致罪力量;能够相对独立地引起犯罪结果发生和犯罪现象变化的现象及过程..但“犯罪行为是一系列因素的表现;这些因素既是个别的;又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并且交织在一起;如果孤立地看待这些因素;就一定会歪曲其性质..”“任何孤立的引起犯罪的决定性因素;都不能发生犯罪;犯罪的产生不仅要具备许多决定性的引起犯罪的因素;而且要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个人的人格特征;尤其是不同类型犯罪的巨大差异..”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就是不良的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我们要对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便探寻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科学、有效对策..自身原因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这里谈的“自身原因”是内因;后面要谈的家庭、学校、社会原因;是外因..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其自身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家庭原因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正如古人所言:“..”这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会管;出了问题;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二是子女长期养成的不良习性;父母管不了;因为没有从早期教育入手、管得晚了;三是父母对子女丧失信心;不愿管;顺其自然;放任自流;四是父母离异后;孩子无人管;为了自己而不顾及或无暇顾及孩子;使之浪迹社会;五是父母自身行为不端直接影响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殴..人们总结的一句话:“问题家庭出问题少年”;确实不无道理前文谈到的我所曾承办的三名未成年人强奸案;三个被告人的家庭都是离异家庭;其共性是对孩子缺乏关爱..法庭教育时;这三个父母都痛哭流涕;说对不住孩子;表示以后要加强对孩子的关爱和教育..学校原因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现在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尽管我国早已确立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也有“教书育人”的优良传统;但现在很多学校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一个地方教育工作的好坏;一个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一个学校领导的政绩如何;一个教师的水平怎么样;都要由“升学率”来衡量;来体现..学校有快、慢班之分;学习好的学生往往受到青睐;可以吃小灶;学习差的学生则受到歧视和排挤;结果是差距越拉越大..好学生一旦考试落榜;则感前途无望;万念惧毁;差学生则破灌破摔;厌学、辍学;这两种情况都容易出现问题..他们一旦流向社会;受到不良因素的诱发和影响;就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2、对学生处分缺乏慎重考虑和处分后对处分生放弃教育..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处分;是教育、挽救学生的一种手段;若运用得好;可以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起到警告、震慑作用;使之不敢、不会再犯;若运用不好;则会使受处分的学生产生悲观、消极情绪;从此自暴自弃;在邪道上越走越远;从而滑向犯罪的泥潭..一个18岁的黑帮“老大”——;在其自述中谈到:“有一次上课迟到;老师罚我在教室的角落里举砖头;我心里发狠就用砖头一下砸在一张课桌上.. 老师上来就踢了我一脚;我和他打了起来..就这样;我被学校记大过处分..我认真学习的日子也随之结束了..我和那些调皮捣蛋的学生混在一起;整天寻衅滋事..”3、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学校缺乏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青少年学生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纪守法..前一段时间;笔者办理的刘×抢劫案;被告人刘×在学校、网吧门口强行向其他学生索要钱财;以满足其上网消费..他感觉这些都是小事;压根没有和犯罪联系起来..社会原因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现在人们所说的“黄色”、“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对青少年的危害尤其为甚 1、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低级、庸俗的文化会侵害、腐蚀人们的灵魂..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及其它不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污染..其中;“黄色污染”对青少年的腐蚀则最为严重..我国第23条明确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可一些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老板;利欲熏心;贪图眼前利益;致使一些青少年沉湎于此;心灵遭受毒害;理想被严重扭曲;他们为满足自己的超前消费和感官刺激;而逐步走向犯罪..笔者曾办过一起赵××奸淫幼女案;赵××只有15岁;就“糟蹋”、奸淫了8名女孩;这些女孩小的仅有4岁;大的才11岁;赵××年纪不大;但却花样翻新;手段残忍;这些都是他看黄色录像学来的..他经常光顾的录相厅老板也因此案被判刑..正像一位中学校长所发的感叹:“课堂教育一个钟头;不顶录相厅一个镜头”;“老师苦口婆心讲一天;抵不上学生书摊转一圈”..2、以腐败现象为代表的“灰色污染”..腐败现象对下一代的影响亦不可等闲视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和走后门拉关系;使一些青少年也耳濡目染..他们受家庭环境影响;相信“权大于法”;依靠自己的家庭势力而违法犯罪;有些是为所欲为;肆无忌惮3、带有黑社会性质暴力犯罪的“黑色污染”..这几年来;我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称之为“涉黑案件”也越来越多..一些比较具体的宣传报道;虽然有正面的法制教育的作用;但过于细致的宣扬和描写;使一些青少年纷纷模仿;讲“哥们义气”;跪拜结盟;打打杀杀;危害社会..对此;前文已作了例举..有专家讲;“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类少年犯团伙极易发展成为黑社会势力”..司法原因这里主要谈的是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及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犯罪人的改造措施所致犯罪的因素.. 1、刑事诉讼制度及其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应该说;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朝着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迈出了一大步;但仍存在一些缺漏和尚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比如;“沉默权”的问题;羁押措施的限制和完善;等等..还有;在执行刑诉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如“刑讯逼供”、“律师会见难”和“超期羁押”等“老大难”问题..这些都可能使受到不公正对待和遭受枉法追究的人;产生逆反、继而对社会进行抵抗甚至敌视的犯罪心理..对于青少年来说;更容易产生这种心理..由此;加强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尽量减少对其羁押;显得更为重要..2、监狱的“交叉感染”..关于“监狱”的致罪性问题;经过犯罪学家的长期研究和讨论;其结论应该是肯定的..正如当代犯罪学家所指出的:“可以肯定的是;在包括法国和在内的一些国家执行监禁刑的可悲现状;验证了监狱具有致罪性的论断..”日本犯罪学家研究后指出:“我国现在的监狱劳动;是用极少量的奖金来约束服刑人的身体……其实际用意不过是避免和防止犯人逃跑而已..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使犯罪人得以改善和更生;那是根本不可能的..现在;已坐过监狱的人中;仍有三分之二的人又成为再犯者;重新回到监狱..”监狱对青少年犯罪的“交叉感染”作用更是突出;因为他们的抵抗力更弱;模仿力则更强..对此;应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一般认为;预防犯罪是一个综合多种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多种措施;以防止和减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举措体系..这是一种广义的犯罪预防的概念..当代犯罪学的概念更侧重于“预防”;即把先于犯罪的实施而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措施视为预防活动;即更注重“防患于未然”..这也是基于“预防”的本意;“预防”在汉语中的基本词义就是“事先防备”;在英语中“prevent”也是指“防止”、“妨碍”24..这就是从狭义的角度所理解的“预防”的概念:“是指以消除或限制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为唯一的或主要目的的各种措施和行为的总称..”其实笔者以为;我国一向贯彻执行的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正确的;我们既要重视罪前预防;但也不能忽视罪后治理;以防再犯..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我们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正像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第2条所提出的:要成功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我国第3条也明确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前文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试总结以下预防对策:自身预防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尽管他们还处于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较差的阶段;但对于真善美与假恶丑还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我们应当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当然;这需要和后面要谈的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相结合;才能产生好的效果..家庭预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1980年联合国第三届预防犯罪及罪犯处理大会的有关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国家中都是影响青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媒介..”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恶..一个家庭的环境;父母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个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当;能够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搞好家庭预防;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父母自身素质;优化家庭环境..为人父母者;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做好表率..同时;这也是社会有关部门需要做的一项工作;要提高婚姻质量;加强对父母家长的培养;不仅要提高这些家长的科学文化知识;并且要教会他们培养、教育孩子的方法..2、注意家教方法;因人而教..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和纵容;不仅教不好;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这方面的例子是很多的;教训也是深刻的..一酷爱玩网络游戏的16岁少年徐某;拿起菜刀向熟睡的母亲砍去;其目的是索要8000元钱..母亲的脸、腰上被砍了6刀后经抢救脱离危险..当他逃离现场时;母亲还追着喊:“伢;你把毛线衣穿上;莫冻着了”这都是娇惯、纵容种下的苦果..作为父母;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注意教他们如何做人;经常观察、了解他们在想什么;做什么;关心什么事;结交什么人;要平等地与他们沟通;多一分体贴;少一些训斥;多一分爱护;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专横..对于失足、犯错误的孩子;更应给以家庭的温暖;绝不可弃而不管;放任自流..3、教子不力;应承担相应责任..我国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都规定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所承担的教育义务和预防未成年犯罪的职责;但并未规定父母教育不力所应承担的严厉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我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49条只是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责令其严加管教”;但不管教怎么办尤其是对父母已经离异且已另外组合新的家庭的孩子..法律应增加规定教子不力的“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就有“孩子逃学、父母坐牢”的做法..一位母亲因为女儿经常逃学;而被判监禁60天;她上诉后;尽管刑期减半;但仍要执行30天的监禁..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有委员就曾提出建议:针对青少年犯罪;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加入对父母的处罚条文;以督促父母教育好自己的子女..看来;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很有必要..学校预防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在综合性预防犯罪措施汇编第10条中写到:“学校对青少年的影响很大;儿童的发育成型有许多年是在为了满足他们的教育和社会化需要而设立的各种机构中度过的..……学校能提供种种机会来倡导社会平等、文化多元性和个人的亲密关系;并帮助青少年获得道德标准、社会技能和公民的责任感..更具体地说;学校能指导学生了解他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性质、遵守纪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种种后果、刑事的工作情况以及预防犯罪的方式..”一个人如果在青少年时期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情操高尚;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人;否则;如果学校教育不力或不利;他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笔者以为;学校的教育工作应该主要做到:1、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抓好素质教育和品德教育..“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1款要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做法;真正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学校的职责就是“传道授业解惑”..“传道”是第一位的..学校应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人生观、世界观教育;培养学生有一个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做一个高尚的人;然后才是“授业解惑”;传授各种知识;增强将来为社会服务的本领..那种只“授业”不“传道”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我们尤其应注意抓好“后进生”、“双差生”的教育..对此;我国未。
民法典法律责任年龄对照表-法律知识培训讲座ppt模板
8岁
@志玉WORK
6
12岁
@志玉WORK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满12岁的人可以合法地骑自行 车、三轮车上路了。也就是说,年龄未满12岁的小孩 在道路上骑车是违法的,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就要承 担相应的责任,在此希望家长要负起监护责任,不要 让未满12岁的孩子骑车出行。 因此,未满12周岁,共享单车可不要随便骑哦!
另外,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的规定:“学龄 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 领。”据此,
@志玉WORK
5
8岁
@志玉WORK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下的为未成 年人,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 《民法典》规定,8岁是一个很重要的 年龄分界线, 8岁前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 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岁以下的小 孩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 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 童。为了婴儿的利益,哺乳自己不 满一岁的婴儿的妇女,违反治安管 理处罚法,不适用治安拘留。
民法典
@志玉WORK
4
6-7岁
@志玉WORK
6-7岁
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 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由此看来,
民法典 法律责任年龄对照表
民法典知识培训讲座
主讲人:XXXXX
@志玉WORK
《民法典》实施后,法律年龄随之改变,当我们 从一个受精卵那天起,按下年龄的计时器,我们的 故事就计时开始了。其实,法律也和年龄一样,伴 随着我们的一生。
@志玉WORK
1
0岁以下
@志玉WORK
0岁以下
胎儿还不能称做法律上的“人”,法律只认可其为“胎 儿”。尽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仍然具有法律意义。
以法之名,守护未来
以法之名,守护未来作者:陈通来源:《妇女》2024年第01期未检,全称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根据《刑法》《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规定,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同时开展帮教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不同,在很多程序上有特殊的要求,比如说对未成年人案件要引入社会调查、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疏导等要求,要做家庭监护的支持,要与政府相关部门、群团组织、专业社会服务机构衔接等。
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发育、社会认知水平、自知自控能力等方面不如成年人,需要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采取特别诉讼程序,而“捕诉监防教”一体化机制有利于全方位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更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1986年,全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成立;1992年,全国第一个独立建制未检科成立;2009年,全国第一个省院未检处成立;2015年底,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成立。
在负有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院里,有这样一群人,他们教育、挽救、守护罪错少年回归光明正途,他们关爱救助成为未成年人的温暖港湾,他们寓情于法,护航未成年人的星辰大海,他们就是未检检察官。
王莹哲,1981年生人,现任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一级检察官,主要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从检16年间,她先后奋战于刑事检察和未成年人检察等办案一线,始终以高度负责态度严守办案质量。
她带领的未检团队“润心工作室”荣获2020-2021年度辽宁省及丹东市“青少年维权岗”称号,连续三年荣获丹东市检察机关先进科室。
她本人多次荣获丹东市法治宣传教育先进个人、丹东市检察机关先进个人,荣立个人二等功1次、个人三等功2次、嘉奖8次,曾连续五年被评为元宝区优秀公务员、元宝区三八红旗手。
面对堆积如山的卷宗,王莹哲总能以坚韧的毅力和抽丝剥茧的耐心化繁为简,用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守护心中的净土,传递司法的温度,担当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使命。
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处理
一、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处理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一)从宽处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
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
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
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
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
不满18周岁的人由于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发育过程中,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因此,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适用死刑。
(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第44条) 第四十四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遵循的方针、原则和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诉讼保障,以及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未成年学生学籍的规定。
本条第1款是关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所遵循的方针和原则的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重要的社会问题。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处罚适当与否,不仅关系到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前途,而且还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其意义超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罚的本身。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刑罚,一方面是对其所犯罪行的惩罚;但是更主要的是通过对其犯罪的追究,起到对其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目的。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刑事审判活动中一惯坚持的方针和原则,是新中国几十年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上述方针和原则是对我国数十年的惩治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司法实践的总结和宝贵的经验,实践证明,这是适合我国国情,适宜于惩罚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的。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主要是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生理、心理特点考虑。
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还不成熟,还处在健康成长的阶段,对于外界事物的影响反应较为激烈,容易冲动,不能够正确控制自己的情绪,容易产生过激行为,但由于其还处于没有发育成熟期,其所造成的危害与成年人犯罪存在着程度的不同。
法律上未成年犯罪怎么处理 未成年人犯罪
法律上未成年犯罪怎么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一、什么是未成年犯罪一、什么是未成年犯罪1、未成年犯罪,是指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2、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如下:(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较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二、女性未成年人犯罪有没有特殊规定事实上,当前我国对女性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要求讯问时由女检察官担任。
并且,需要搜查身体的,要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除此之外,对女性未成年人犯罪会按以下处罚:1、适用刑罚时应正确适用法定情节:(1)无可选择地按照法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量刑时要留有一定幅度,不能在法定刑内裁量较高刑,同时存在从宽和从严情节的,会优先考虑适用从宽处罚的情节。
2、酌定情节:(1)法律上未做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考虑适用的情节。
(2)具体可以考虑的情节如: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时的环境条件、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少年一贯表现,犯罪后态度、人身危险性、犯罪的起因、促成犯罪的客观因素等。
二、《民法典》中有关未成年犯罪的规定一、《民法典》中有关未成年犯罪的规定我国民法典没有关于未成年犯罪的规定,主要规定在《刑法》之中,具体如下:1、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0岁、14岁、16岁、18岁的法律意义
10岁、14岁、16岁、18岁的法律意义(1)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除非患有精神病(或者痴呆症),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以独立从事民事活动,无需其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代理其进行活动。
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均为合法有效,由于民事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其自行承担,由于其从事的犯罪活动,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接受国家的刑事制裁。
(2)公民年满16周岁即产生两方面的法律后果:第一,民事活动方面,年满16周岁就可以参加社会工作(16周岁以下国家禁止招聘),如果年满16周岁的公民已经参加工作,并且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则在民法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成年人同等的民事权利,并独立承担其民事活动的法律责任.第二,在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年满16周岁的公民应当对其所从事的任何刑事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3)公民年满14周岁,在民事法律方面没有特别的法律意义,但在刑事法律方面具有标志性意义,即如果其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资八种严重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与此对应的是,年满14周岁以下的公民,即使实施了犯罪行为,也无须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4)公民年满10周岁,在民事活动方面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通常来说,在法律上通过其从事民事活动金额的大小,与其生活的关联程度等方面,来判断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有效。
(5)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因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岁、14岁、16岁、18岁的法律意义
文档模板范本1、10岁的法律意义10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年龄,因为它标志着孩子们进入了双位数的数字。
在法律上,虽然10岁的孩子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但是他们仍然被视为儿童,需要得到成年人的保护和监护。
10岁以下的儿童在法律上被视为无责任能力人,他们还没有彻底成熟,缺乏独立思量能力和正确判断事情的能力。
在这个年龄段,法律主要是保护儿童的权益和利益,禁止任何对儿童身心健康有害的行为。
2、14岁的法律意义一旦到了14岁,孩子们进入了少年时期。
法律上的定义是14岁以上、18岁以下的人为未成年人,但相对于10岁以下儿童而言,他们已经具备了相当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在14岁以上,儿童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权利,比如享有教育、保健、安全、健康和福利等方面的权利。
同样,他们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益、维护公序良俗等。
在14岁以上,还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避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犯罪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16岁的法律意义16岁标志着少年彻底进入了中学或者高中阶段,成为一个青少年。
在法律上,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需要监护人的,而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可以自主行使一些法律权利。
比如,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选择是否要参军、选择是否要工作、选择是否要结婚等等。
同样,也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避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犯罪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4、18岁的法律意义18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岁数,因为这是成年人的标志。
在法律上,18岁以上的人被认为已经彻底成熟,具备了彻底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成年人在法律上享有一系列权利,可以自主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成年人在法律上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尊重他人的权益,维护公共利益等。
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的简要注释如下:10岁以下为无责任能力人,需得到成年人的保护和监护。
14岁以上为未成年人,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16岁以上未成年人可以自主行使一些法律权利。
少年年龄段划分标准(一)
少年年龄段划分标准(一)少年年龄段划分标准少年年龄段是指人们在儿童时期与成年时期之间的过渡阶段,这一阶段的划分标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少年年龄段划分标准。
中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小学阶段:6岁至12岁•初中阶段:12岁至15岁•高中阶段:15岁至18岁在中国,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年龄为16岁。
美国根据《儿童联邦法案》:•小学阶段:6岁至11岁•中学阶段:11岁至14岁•高中阶段:14岁至18岁在美国,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年龄为18岁。
德国根据《德意志民法典》:•小学阶段:6岁至10岁•初中阶段:10岁至14岁•高中阶段:14岁至18岁在德国,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年龄为14岁,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降至12岁。
日本根据《儿童福祉法》:•小学阶段:6岁至12岁•中学阶段:12岁至15岁•高中阶段:15岁至18岁在日本,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年龄为14岁。
加拿大根据《幼儿教育及托幼法案》:•小学阶段:5岁至11岁•中学阶段:11岁至14岁•高中阶段:14岁至18岁在加拿大,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年龄为12岁,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降至10岁。
以上是少年年龄段划分的常见标准,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结合当地的社会文化背景、法律法规等因素进行具体的划分。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每个社会都应该重视的问题,我们应该为他们创造一个更加健康和安全的成长环境。
少年的心理与行为特点少年期是人的生命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这个时期人的心理和行为都处于快速变化的状态。
以下是少年期常见的心理和行为特点。
心理特点•自我意识增强:开始认识自己、思考自己,注意形象和外表。
•情感丰富:情绪波动大,容易体验强烈的情感和情绪,如愤怒、恐惧、喜悦、怀疑。
•好奇心强:对周围的新事物和新知识充满好奇,渴望探究背后的原因和机理。
•自主意识增强:意识到自己有独立思考、自主决策的权利和能力。
行为特点•社交圈扩大:喜欢和同龄人在一起,渴望融入集体。
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制比较研究
第2期鲁嗲研究N0.2 202丨年 4 月P o l i c e S c i e n c e R e s e a r c h A p r. ,2021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制比较研究于阳,周丽宁(天津大学,天津 300072)摘要:当下,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严重违法行为干预的缺失,引发学界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关注。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调整直接关系到罪错少年的处遇范围,进而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防控效果。
通过对域外刑事责任年龄的刑法规制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我国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设置相对合理,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司法实践操作中的灵活性明显不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存在缺陷。
针 对上述问题,应当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坚持以14周岁为基础、以12周岁为例外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为处在14周岁至16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人提供更多的出罪机会,同时从刑罚方式与非刑罚处罚方式两方面入手对当前刑事责任承担方式进行调整。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刑罚替代措施;刑法规制;比较研究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541 (2021) 02-0079-16近年来,媒体曝光的多起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严重违法行为的事件引起社 会公众热议。
2020年5月27日,陕西西安某小学教学点,4名男生(丨1岁~12岁)在下午课间 休息期间将13岁的“小花”连拉带拽拖到男厕后实施性侵;2020年4月14日中午,安徽宣城 12岁的杨某某将其10岁堂妹杨某婷杀害后抛尸;2020年2月24日晚,四川眉山13岁的刘某 某因家庭琐事与母亲卓某发生争吵后将其杀害;2019年10月20日,辽宁大连13岁男孩蔡 某某将11岁女童杀害并抛尸。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已满 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当对八种严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0至14岁法律表述
0至14岁法律表述0岁以下胎儿还不能称做法律上的“人”,法律只认可其为“胎儿”。
尽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仍然具有法律意义。
《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另外,为体现对“胎儿”特别保护,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孕妇不适用死刑和治安拘留。
0-1岁父亲不能随便提出离婚。
《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1周岁以内,婴儿的父亲不得向母亲提出离婚,但母亲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父亲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6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岁以下的小孩为婴儿,1岁以上不满6岁的为幼儿,6岁以上不满14岁的为儿童。
为了婴儿的利益,哺乳自己不满一岁的婴儿的妇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适用治安拘留。
6-7岁《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因此,6岁是一个人开始行使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定起点时间。
另外,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的规定:“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据此,未满6岁的幼儿,尚不能单独在街道上或者公路上行走。
8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下的为未成年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8岁是一个很重要的年龄分界线,把未成年人分成两个阶段:8岁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2岁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法条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满12岁的人可以合法地骑自行车、三轮车上路了。
也就是说,年龄未满12岁的小孩在道路上骑车是违法的,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希望家长要负起监护责任,不要让未满12岁的孩子骑车出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0岁、14岁、16岁、18岁的法律意义(1)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除非患有精神病(或者痴呆症),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以独立从事民事活动,无需其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代理其进行活动。
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均为合法有效,由于民事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其自行承担,由于其从事的犯罪活动,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接受国家的刑事制裁。
(2)公民年满16周岁即产生两方面的法律后果:第一,民事活动方面,年满16周岁就可以参加社会工作(16周岁以下国家禁止招聘),如果年满16周岁的公民已经参加工作,并且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则在民法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成年人同等的民事权利,并独立承担其民事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二,在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年满16周岁的公民应当对其所从事的任何刑事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3)公民年满14周岁,在民事法律方面没有特别的法律意义,但在刑事法律方面具有标志性意义,即如果其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资八种严重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与此对应的是,年满14周岁以下的公民,即使实施了犯罪行为,也无须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4)公民年满10周岁,在民事活动方面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通常来说,在法律上通过其从事民事活动金额的大小,与其生活的关联程度等方面,来判断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有效。
(5)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因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