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讲
第二讲 劳动合同法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
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 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履行的一般原则 1.亲自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合法原则。 4、协作履行
(二)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 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 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天利公司将李某再派遣到自己的子公司,被李某拒绝。天利 公司遂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退回松园公司。随后,松 园公司以李某已无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天利公司可以对李某进行再派遣,但不能因李某拒绝而将其 退回
B.松园公司不得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C.李某可以将天利公司或者松园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 争议仲裁
D.双方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包括李某 在内的任何人披露
2.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对李某的下列做法中,不合法的有:
合同法课件 第二章
❖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 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 的事实行为,其内容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 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2)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承受要约拘 束的意旨,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对方承诺, 合同即告成立的无可选择的地位;要约邀请 是要约邀请人对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仍有 决定承诺与否的自由。
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 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 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24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 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 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 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 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 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的行为。一般目的在于宣传商品的优越性, 并以此引诱顾客选购自己的商品。如果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可以 视为是要约。
❖ 法释2003年7号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 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 品房开发规划范围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 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视为是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 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 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二条
合同法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互相表示意愿达成的一致意见,合同通过协议的形式体现。
合同是法律保护下的协议,它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文件,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规定和保障。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明确了合同的性质和作用,为后续合同相关条款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合同的设立是指当事人在有法定意义的条件下达成共识,确定合同的内容和要素。合同的设立要满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自愿原则,并符合法律上的要求和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进行合同的设立,但需要确保合同内容的清晰、完整、准确,并通过一致意见达成共识。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设立之后,当事人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对合同的内容、权利和义务进行修改或调整。合同变更需要经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致意见,并遵守法律规定的变更程序和要求。合同的变更可以是对合同条款的增加、修改、删除,也可以是对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关系的重新调整。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权益义务关系消失的状态。合同的终止可以是根据合同约定达到终止条件,也可以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协商达成的终止协议。合同一旦终止,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随之终止,不再对彼此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明确了合同的性质和作用,为合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提供了指导和依据。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约束法律文件,是法律保护下的协议,通过互相表示意愿达成的一致意见来确定合同的内容和要素。合同的设立需要满足真实意思表示和自愿原则,合同的变更和终止需要经过一致意见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为合同的正常运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 ☆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 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
• ☆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 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有的劳 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 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 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
• 在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学校和用 人单位应当对实习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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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在校生的实习是经过学校安排、推荐的
• 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生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实习生可以选择要求其中一 方或者两方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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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 由于实习是一个教学环节,而不是法律意义上 的劳动,所以实习生和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 系,实习生也不是一个受《劳动法》保护的劳 动者,所以在劳动当中受到了伤害,很难按照 《劳动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工伤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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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 虽然学生实习受伤不能按照劳动案件来处理, 但并不意味着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的伤害应当 由其自己负责。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实习生与 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同时发生了法律关系。
合同法(二)
(3)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数个代理 人共同形式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委 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侵犯代理人权益的, 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甲与乙同 为A市粮油进出口公司的采购员,共同拥有并行使了签 订购买10万吨小麦的代理权,对该代理权行使的合法性 由二人共同负责;但是5万吨玉米的购销合同则是乙在 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签订的,所以甲不对其负责,即 甲不承担该无权代理的责任。另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第66条的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 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 某粮油公司明知乙没有购买玉米的代理权还与其签订5 万吨玉米的购销合同的行为正是属于上述情形。因此, 某粮油公司应当与乙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乙与吉林某粮油公司签订的玉米购销合同 对A市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乙 与某粮油公司签订玉米购销合同的行为是超越代理 权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所谓无权代理是指在没 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 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 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 任。”由此可知,无权代理主要包括未经授权的代 理、超越代理权范围的无权代理和代理权消灭之后 的无权代理。
《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
合同及合同法
❖ 什么是合同 ❖ 合同的效力 ❖ 什么是合同法 ❖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什么是合同
❖ 《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 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以看出, 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 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
什么是合同
❖ 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
为。由于合同的目的是一方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利 益,而这种利益又在对方或者他方当事人那里,因此 合同的成立必须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相互进行对应的 意思表示,并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
为。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的。 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
什么是合同
❖ 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和法律事件相对的 一个概念,它们都属于法律事实,都能引起民事权利和民 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但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 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而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 主体实施的合法行为。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 必须是合法行为,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民法上关于民 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无效等, 均可适用于合同。
第二讲 合同法背景知识及基本原理介绍
2.1 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结构
2.1.3 合同法的基本结构
合同法
总则 (1条 130条 (1条-130条)
分则 (130条 427条 (130条-427条)
附则 428条 第428条
共同性, 共同性,一般性
个性特征
旧的合同法和 新的合同法的 时间效力
2.2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2.2.1 要约 定义: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 定义: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要约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谓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谓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生。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生。 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4)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要约必须明确标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即受其约束的意旨。 (5)要约必须明确标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即受其约束的意旨。
2.1 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结构
2.1.2 什么是合同法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 义务关系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合同法。 义务关系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合同法。 我国的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 我国的合同法于1999年10月 起正式颁布施行。 1999 1999年新 合同法》 年新《 1999年新《合同法》的出台标志着涉外经济合 同法、经济合同法与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局面 同法、经济合同法与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局面 的结束,也标志着中国与外国的法人、 的结束,也标志着中国与外国的法人、自然人 与其他组织之间在合同领域已确立了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 与其他组织之间在合同领域已确立了平等原则。
合同法解释二全文
合同法解释二全文
合同法解释二全文
合同法解释二(下称“解释二”)于2015年12月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自同日起施行,共有7条,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解释和规范。下面是解释二的全文:
第一条: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双方对相关交易事项有全部权利”的具体内容包括支付价格、交付方式、履行时间、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买方享有省略订立合同条款的权利,其行为不得侵犯卖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借款合同中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示的贷款利率”应为合法约定,若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公示的贷款利率,应当按照贷款利率进行计息。公示的贷款利率调整时,自公示日起生效。
第三条: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担保。若为连带责任担保合同,主债权与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的债权之间不存在限制法人行为能力的情形,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不动产租赁合同中,当出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义务,致使承租人利益受到侵害,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退还已支付的租金和追偿损害赔偿。
第五条: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不得与担保人协商排除金融机构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约定由他人提供担保,则该约定无效,金融机构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合同中的“按事前约定或者约定利益”的具体
意义是,通过与约定事项有关的委托、让与方式或者事后支付、赔偿等方式实现债权。
第七条:法律未对特定合同形成强制规定的,可以根据
合同的特点和交易常态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总结:
合同法解释二是为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具体解释和规范。通过解释二,对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不动产租赁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等不同类型的合同,在具体事项和权益保护上进行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同时,解释二还强调合同中的履行方式,如支付价格、交付方式、履行时间、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这些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交易的公平与诚信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章 合同法第二课时
当合同在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时,按照《合同法》 规定,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当地市场价格履 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 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当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时,《合同法》规定: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 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 一方所在地履行。
延伸——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 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担保法)
民法上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等。
抗辩权的特征: 1. 抗辩权的客体是具有财产内容的请求权。 2. 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 3. 抗辩权的有效行使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 4. 抗辩权是永久性的权利。 5. 抗辩权没有被侵害的可能。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旅游合同的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批准登记、附条 件/期限)
成立 ≠ 生效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有效合同
主体合格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无效合同(违法性、不得履行性、自始无效和当然无效)
点和南京一处景点,其中一顿晚餐也由游客自理。为此,该旅游团十分不
合同法 第二章PPT课件
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 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合同法》第17条 撤回只能使用于其他非直接对话的订约方式。
要约的撤回适不适合电子合同?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 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销?
通过数据报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能不能撤
第二节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二、要约的有效条件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失效
一、要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
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
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合同法》第14 条 要约的性质是意思表示。 区别于要约邀请、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
二、要约的有效条件
要约的有效条件包括:
(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
发出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一)要约邀请与要约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 是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二,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 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第三,约邀请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 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合同法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ppt课件
1、甲向乙发出一份信函:我处现有存粮若干, 欲卖与你方,速派人前来。——是不是要约?
2、甲向乙发出一份信函:我处有上等棉花 1000公斤,单价每公斤50元,欲售与你方, 限10日内答复,若不答复则视为同意。结果, 乙方没有在10 日内答复。——乙方是否违约?
3、甲方口头向乙方订购一批货物,乙方没有 立即回复,而甲方随后与丙方签定了合同,乙 方组织好货源后答复甲方要求拉货。——甲方 是否违约?
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细节性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细节性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细节性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细节性条款的一方事先决定性条款的一方事先决定性条款的一方事先决定性条款的一方事先决定性条款的非协商性条款的非协商性条款的非协商性条款的非协商性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签订的快捷性经济性签订的快捷性经济性签订的快捷性经济性签订的快捷性经济性1立法控制立法控制第第3939条条提示说明义务提示说明义务第第4040条条某些条款无效某些条款无效法律调整22司法措施司法措施第第4141条条解释规则解释规则3行政措施行政措施行政机关审核或提供合同范本行政机关审核或提供合同范本一合同权利与义务11给付义务给付义务22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一概念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二条
合同法第二条
合同法第二条:自愿原则
合同是自愿行为所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自己确定合同的内容。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自愿原则要求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不能受到外来的强制或干预,当事人自己决定合同的内容。
自愿原则体现了合同法规定的一切合同都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成立的原则。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自愿行为所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里所说的自愿行为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合同意愿,没有受到外来的强制或干预。
自愿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同。平等自愿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不存在任何一方主动或被动地处于弱势地位,双方地位平等,没有被任何一方占有经济优势所导致的强制或压迫。
自愿原则确立了当事人的自主权和自由权。合同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签订形式、合同的解释方式等。当事人对于合同的内容享有自由的选择权,没有受到任何外部的强制或干预。
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依据自己的协议来确定合同的
内容。法律的规定是指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基本条件和约束性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这些规定。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协议来确定合同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自愿原则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效力具有重要意义。当合同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双方都愿意履行合同,那么合同具有有效性。当合同的内容是双方自主选择的,可以有效约束双方行为,那么合同具有效力。
总之,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合同的自愿原则,要求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或者协议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效力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合同法课件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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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要约的失效(20条——4种情况)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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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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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特征
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合同条款单方事先拟订性
3、合同条款具有不变 性 同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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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格式合同的无效(40条)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 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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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诺的内容。 (1)对承诺内容的要求。 第31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 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 容为准。” (2)实质性变更。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 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 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 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 实质性变更。” (3)非实质性变更。 1)在承诺中提出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 2)在承诺中增加了说明性条款。 3)承诺在授权范围内对要约作了修改。
第七章合同法(总则)第二次课课件
试分析: •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
须具备什么条件?应承担什么义务? • (4)假如乙公司提供了担保呢?
解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 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可以中止 履行。
•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 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
• 试分析:
•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 (2)乙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呢?
解析: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 甲与乙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
案例19991999年年1010月月15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2000年年11月月15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价款为5050万元电脑配件万元电脑配件19991999年年1212月月11日甲公司因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乙公司的电脑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乙公司的电脑配件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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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责任专题
⏹张某在中山公园附近有一栋高级别墅,徐汇区的李某有意购买,两人缔约磋商。
1、李某去张某家查看房屋时,因楼梯有瑕疵,张某疏于告知,致使李某跌落地上受伤。问:李某有权请求张某赔偿损失么?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
2、甲与乙多次谈判商议,定于某日下午在某律师事务所订立契约,并即付款办理登记。甲于该日上午电告乙,不拟出售该房。乙为购买该房,多次支出费用,往返路费,为支付价金,并向银行贷款支出利息。乙能否请求甲损害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
☐含义: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背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担的注意义务,并给善意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因信赖所受到的损害。
☐理论基础:基于诚信原则,缔约当事人之间应对彼此负担一定限度的注意义务。否则交易关系将暴露在外,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因一方过失导致契约不成立、无效的,仅指契约不发生履行效力,并非无任何效力。此时,应发生善意信赖的保护效力。
故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缔约过失本基于诚信原则而生,属于广义的附随义务。但是,近世立法多对缔约过失责任加以规定,此义务已转化为一项法定义务。
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
◆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之中
◆当事人违反基于诚信原则的注意义务:
如保护、照顾、通知、协助等注意义务。
◆造成他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订约费用,准备履行所需费用或者丧失订约机会的
损失。)
◆义务违反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情况。如违反保护义务,致侵害相对人的人身或所有权。还有任意中断缔约。
⏹损害赔偿请求权:
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需费用、丧失缔约机会的损失等。因契约履行可得利益不在赔偿范围(即所谓履行利益,系违约责任之范
违约责任
⏹概念: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征:
1、以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
2、具有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性)
3、主要具有补偿性(即填补受害人实际损失为己任。)
4、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违约责任形态
⏹预期违约
1、明示违约(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的向另一方表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合同。)
2、默示违约(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履行合同。)
⏹实际违约
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和部分履行等。
⏹特殊情形
双方违约、第三方行为造成违约(当事人承担责任,第三方不承担责任。)等。
参看图示1
思考题: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是否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前者是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
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违约责任是因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引起的,必然有合同的存在。
⏹从责任的性质上和责任形式上来说,缔约过失是一种法定责任,不可以由当事人约
定,其责任形式是赔偿损失;而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其责任形式除了赔偿损失外,还有违约金和实际履行等。
⏹赔偿范围上,缔约过失责任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违约责任为期待利益的损失包括
履行利益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从损害赔偿的性质上来看,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法律上一般没有特别的限制,而
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则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即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下案例。
⏹某年,司法局通知张律师必须于当年9月30日之前向司法局申请换领新的律师执
业证,逾期将不予受理。由于张律师业务繁忙,一直未能去司法局办理申请手续。
直到9月29日,张律师准备去办理申请手续的时候,才发现自己没有近期证件照片。于是张律师到李某开设的照相馆拍摄照片,并要求李某30日上午必须交付照片。张某为此支付了20元。30日上午张律师来取照片,李某告知照片照坏了。如果原意可以重照,如果不愿意可根据行规按照照相费用10倍的价金予以赔偿。张律师不同意,因为没有照片将导致其明年无法正常执业,照相馆应赔偿其明年一年的业务收入。经查,张律师近三年的业务收入都在100万以上。
⏹问题:照相馆应承担何种额度内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案例
⏹2000年,甲公司与乙公司订了一份买卖20吨某型号钢锭的合同。每吨1万元,合
同总价款20万元,乙公司应当在2000年9月1日前向甲公司提供钢锭。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向乙预付10万元,其余价款见货付清。甲向乙交付5万元定金。如有违约,则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钢材市场价格不断攀升,乙与甲协商加价,但甲不同意。履行期届满后,乙未向甲交付钢锭。
急于使用钢锭的甲公司不断派人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因此支付2000元。经过协商,双方同意于2000年11月1日将合同履行完毕。2000年10月6日,乙公司交付了10吨钢锭。2000年11月1日,钢锭价格上涨到了1.2万元/吨,甲公司几次催促,乙仍不履行合同,甲公司只好从丙公司以1.2万元/吨的价格购进10吨钢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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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返还多少定金?
⏹2、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3、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赔偿多少损失
⏹4、甲公司在请求乙公司返还双倍定金后,能否要求乙再支付违金?
⏹5、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是多少?
合同的解除的种类
⏹A.约定解除权:
a.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b.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B.法定解除权: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可径直解除合同;迟延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不经催告径直解除合同。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f.其他:
解除权的行使
⏹解除权的行使限制:
⏹a.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
消灭。
⏹b.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c.当事人一方依照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
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损害赔偿。
⏹(一)持续性合同:效力指向将来,不溯及以往。
⏹(二)一次性合同:效力溯及以往,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见图示2)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
⏹含义: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
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无效之后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