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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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2010修订)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布部门】广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0.04.23
【实施日期】2010.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级市司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司法部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司发通〔2006〕6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97号)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和谐建设广州进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农民工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
本意见所指农民工是指户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与用人单位或个人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依靠务工的收入生活的农业人口或农村居民。
全市法律援助审查标准遵循属地管辖原则。凡农民工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发生在广州行政区域范围内且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的,即可享受与广州市民同等待遇,获得法律援助。
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家庭成员证明和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家庭成员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该人员是与农民工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的书面形式证明。户口簿能如实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可提交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如实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由农民工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派出所、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