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渣土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实

合集下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和运输砂石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和运输砂石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和运输砂石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葫政办发〔2018〕51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和运输砂石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8〕51号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和运输砂石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8日葫芦岛市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和运输砂石专项整治方案近年来,我市海上非法开采和运输砂石屡禁不止,不仅造成资源损毁和环境破坏,也严重扰乱了正规的港口经营秩序,存在不可预知的安全隐患。

为加大对非法开采和运输砂石的打击力度,有效保护国有资源,营造正规、有序的港口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和运输砂石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对重点海域盗采海砂和渔港非法运输行为出重拳,遏制非法开采和违法运输砂石行为,保障海上通航安全,规范港航市场秩序,保护国有资源。

二、工作重点对全市261公里海岸线所有业主码头、修造船厂和渔港全面排查治理,重点打击非法盗采海砂和渔港非法运输经营行为。

三、组织机构成立市打击非法开采和运输砂石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王力威市长副组长:朱建中常务副市长黄晓霞副市长马文志副市长孙亭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总协调:张树卿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张万友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徐长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袁伶市政府法制办专职副主任付尧市营商局局长、市政府督考办主任吴建国市港口与口岸局局长王佐葫芦岛海事局局长常春友市工商局局长张庆利葫芦岛边防支队支队长王大宇辽宁海警第三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袁国相兴城市市长马茂胜绥中县县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港口与口岸局,办公室主任由吴建国兼任,联系电话:3228016。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和运输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和运输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和运输砂石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18]51号【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4.18【实施日期】2018.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和运输砂石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8〕51号)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和运输砂石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8日葫芦岛市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和运输砂石专项整治方案近年来,我市海上非法开采和运输砂石屡禁不止,不仅造成资源损毁和环境破坏,也严重扰乱了正规的港口经营秩序,存在不可预知的安全隐患。

为加大对非法开采和运输砂石的打击力度,有效保护国有资源,营造正规、有序的港口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和运输砂石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对重点海域盗采海砂和渔港非法运输行为出重拳,遏制非法开采和违法运输砂石行为,保障海上通航安全,规范港航市场秩序,保护国有资源。

二、工作重点对全市261公里海岸线所有业主码头、修造船厂和渔港全面排查治理,重点打击非法盗采海砂和渔港非法运输经营行为。

三、组织机构成立市打击非法开采和运输砂石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王力威市长副组长:朱建中常务副市长黄晓霞副市长马文志副市长孙亭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总协调:张树卿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张万友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徐长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袁伶市政府法制办专职副主任付尧市营商局局长、市政府督考办主任吴建国市港口与口岸局局长。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17]43号【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3.08【实施日期】2017.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葫政办发〔2017〕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葫芦岛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环境治理基础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请各地区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负总责,明确核发机关、明晰部门责任,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切实抓好贯彻实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8日葫芦岛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精神,有序开展我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推进重点行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规范环境监管执法,初步实现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整合;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实施原则。

排污许可证的许可要求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标准政策体系确定,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河库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河库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河库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1•【字号】葫政办发〔2018〕57号•【施行日期】201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河库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8〕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河库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1日葫芦岛市河库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8〕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河湖垃圾清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8〕1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河库垃圾清理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一、背景及意义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恢复河湖自然生态,推进我市振兴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为确保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地生根、取得实效,有效加强河库水环境治理,进一步推动我市河库早日实现“五清、三达标”的目标,在全市开展河库垃圾清理专项行动。

二、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河库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实行属地负责、政府主导、上下齐抓、部门共管的工作方式。

各县(市)区政府是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长、乡镇长、村长为各级河库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工作责任人,全面负责各自行政责任区内河库垃圾清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地区水利(水务)局长、水利站站长、村水管员为各级河库垃圾清理监督责任人,负责各自行政责任区内河库垃圾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情况上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葫政办发〔2020〕103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1日葫芦岛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本目录结合葫芦岛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情况,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为依据制定。

《目录》中“禁止”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国家规定可豁免使用的,按相应规定执行;“限制和控制”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市内主城区只允许使用、运输和经营,其余区域允许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

未列入《目录》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仅以符合国家标准的形式进行流通。

一、责任体系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责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党政同责,切实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二、信用体系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记录和披露企业的违法行为信息,根据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

三、规划要求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设施的布局应符合城乡规划及产业规划的要求。

四、特定区域位于本市的产业园区、高校及科研单位等,如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试剂的,鼓励建设集中的危险化学品仓库,由专业试剂公司运维,统一进行危险化学品的配送和废弃物处置。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7•【字号】葫政办发[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08〕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八年五月七日葫芦岛市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葫芦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葫政办发〔2007〕42号)的要求,结合全市地质灾害现状和《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及2008年气象形势,特编制本方案,以确保有效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促进和谐葫芦岛的建设。

一、我市地质灾害现状与特征(一)地质灾害区划调查情况我市在2005年完成了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2007年编制完成了《葫芦岛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对部分县(市)区的地质灾害进行了补充调查;2007年5月完成了对南票区地面塌陷重点地段进行了详查;2008年4月对建昌县八家子矿区地质灾害进行了补充调查。

随着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的深入,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数量不断增多。

目前全市共有地质灾害点786个,其中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170个。

(二)我市近期地质灾害概况2007年我市共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5起,死亡6人,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万元。

按灾情分级,小型地质灾害4起,占发生总数的80%;中型1起,占发生总数的20%。

2007年发生地质灾害为崩塌3起、地面塌陷1起、地裂缝1起。

其中3月15日在南票区暖池塘镇沙金沟村附近,由于地面塌陷引发意外事故,造成6人死亡。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葫政办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08]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监局制定的《葫芦岛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葫芦岛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辽政办明电〔2008〕13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55号)、省市第三季度安委会扩大会议和省长陈政高近期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坚决关闭安全生产不达标非煤矿山和尾矿库”重要指示的精神,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切实规范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依法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现就开展全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本,抬高门槛,规模经营,整合资源,优化布局的原则,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整顿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努力实现全市非煤矿山规范、有序、健康、安全发展,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目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决取缔非法开采、严厉打击一证多井、一井多家开采和超层越界、乱采滥挖,以及非法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整顿关闭各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及选矿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整合矿产资源开采权,把非煤矿山的数量减少10%以上,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葫政办发〔2018〕104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8〕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25日葫芦岛市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辽交路政发〔2016〕3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以及全省治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道路交通和公路路网安全,促进葫芦岛振兴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力防范和杜绝因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治超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在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建立健全货车非法改装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强化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源头监管,严厉打击货车非法生产、改装、销售、装载、超限超载以及拒绝检测、强行闯卡等突出违法行为,有效预防货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改善我市道路运输安全状况,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2•【字号】葫政发〔2005〕34号•【施行日期】200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发〔2005〕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葫芦岛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葫芦岛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26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经营粗放造成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对连山区杨钢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从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建立和谐葫芦岛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感。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依靠科技进步、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机制,全面实现我市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葫芦岛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葫芦岛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葫芦岛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2•【字号】葫政办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葫芦岛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制定的《葫芦岛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葫芦岛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各级政府农村环境保护责任,解决当前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统筹推进城乡环境保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我市农村工作实际出发,以建设“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为主要目标,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为重点,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和推进农村生态文明为主要任务,全面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深入开展生态村、生态乡(镇)创建活动,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负总责,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上下联动,合力推进。

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量化指标,明确任务,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使用。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针对不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条件的差异,采取不同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对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区环境噪声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区环境噪声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区环境噪声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葫政办发[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区环境噪声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葫政办发〔2008〕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制定的《葫芦岛市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和《葫芦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葫芦岛市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为贯彻国家新颁布《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保护和改善葫芦岛市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更好地保持经济、社会、环保协调统一,将原葫芦岛市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适时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区划适用于葫芦岛市总体规划1996-2020年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区域二、噪声功能区划分的依据1、国家新颁布《声环境质量标准》。

2、国家关于城市区域噪声功能区划分的规范。

3、葫芦岛市近期及远期城市总体规划。

4、葫芦岛市城区自然现状。

5、北港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等项目的环评报告书。

三、分类及执行标准(一)分类葫芦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为4类:Ⅰ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Ⅱ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Ⅲ类标准适用区域: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区域。

Ⅳ类标准适用区域: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二)执行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四、葫芦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1、Ⅰ类标准适用区域执行标准: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⑴海飞区:包括海军飞行学院、二高中、世纪高中、木材居民区等。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打击取缔“地条钢”严防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打击取缔“地条钢”严防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打击取缔“地条钢”严防死灰复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18]35号【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3.02【实施日期】2018.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打击取缔“地条钢”严防死灰复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8〕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打击取缔“地条钢”严防死灰复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日葫芦岛市打击取缔“地条钢”严防死灰复燃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部署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委联发的《关于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7〕2306号)要求及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取缔“地条钢”工作部署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打击取缔“地条钢”是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重要任务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始终保持零容忍,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地条钢”企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办法,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

二、落实任务要求坚持法治化原则,坚定推进取缔“地条钢”,持续严查严防严打,该拆除的“地条钢”设备要彻底拆除,不留后患,该问责的要坚决问责。

进一步明确地方、部门各项任务要求,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更加注重联合执法,更加注重举报响应,建立健全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的有效机制,严惩违法建设生产销售“地条钢”的企业,坚决把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取缔“地条钢”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农村环境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6〕130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农村环境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6〕130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农村环境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农村环境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6〕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农村环境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7日葫芦岛市农村环境集中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城乡环境集中整治工作部署,着力改善全市农村人居环境,结合我市农村环境现状,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按照“全面推进、集中整治、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工作思路,以营造“环境整洁、文明有序”的农村环境为目标,从7月1日至9月30日,利用3个月时间打一场农村环境集中整治攻坚战,清除整治范围内的积存垃圾、白色污染物、卫生死角,彻底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

重点区域实行常态化管理,一般区域实行定期清运处理,建立农村保洁长效机制,确保集中整治效果不反弹,逐步形成农村垃圾城乡一体化处理体系,使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提升。

二、整治范围整治范围是全市各地区涉农区域,包括涉农开发区和农场。

重点区域是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主要道路沿线,行政村(村部所在地),农村河流水系和旅游景点景区。

一般区域是乡村次要道路和自然屯。

基本实现环境整治全覆盖。

三、整治标准(一)乡(镇)政府所在地。

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整治达到“五无”标准,即无卫生死角、无成堆建筑和生活垃圾、无零星散落垃圾、无违章建筑、无“三堆”(柴草堆、粪便堆、杂物堆),整治重点是乡(镇)主要街路、集贸市场、文化广场等。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葫政办发〔2021〕5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葫政办发〔2021〕5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葫芦岛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8日葫芦岛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辽宁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实施。

第四条举报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一)电话:12369;(二)微信公众号:“12369环保举报”;(三)电子邮件:*****************;(四)来信来访:龙港区龙湾大街24号。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并明确表示参与有奖举报:(一)举报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和违法情形。

举报人举报时还可以同时提供以下信息:(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或者污染源信息;(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或者线索材料。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2016年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2016年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2016年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5•【字号】葫政办发〔2016〕189号•【施行日期】2016.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2016年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6〕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2016年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5日葫芦岛市2016年土地例行督察专项整改方案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落实2016年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90号)、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国家土地督察例行督察意见书》(沈〔2016〕1号)有关要求,对照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反馈的《葫芦岛市2016年三季度土地督察发现问题清单》(详见附件2),市国土资源局对涉及我市五类共95宗问题逐一依法依规进行整改。

截至11月14日,全市三季度问题清单中95宗问题已完成整改42宗,尚未完成整改53宗。

为促进督察发现的问题有效、按时、高标准完成整改,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土地例行督察认定存在的问题为主要内容,以规范土地管理,预防土地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发生为重点,以国土资源管理法规和国家相关土地管理政策为依据,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部门按责任分工配合落实,同步推进全面整改,促进全市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升全市土地利用和管理水平。

二、工作任务(一)关于耕地保护问题主要问题:关于破坏基本农田、耕地的问题,我市共涉及19宗。

其中,绥中县9宗,建昌县4宗,龙港区5宗,南票区1宗(详见附件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环境保护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环境保护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环境保护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0•【字号】葫政办发〔2018〕136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环境保护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环境保护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8〕136号连山区、龙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葫芦岛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环境保护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20日葫芦岛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环境保护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城〔2015〕130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工作要求,就我市建成区纳入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的河流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着力开展“清除污染源、恢复水生态、建起防护网”三项行动,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对建成区范围内的连山河(魏塔铁路桥—沈山铁路桥)、五里河(化肥铁路桥—茨山北桥)、茨山河(龙绣桥—茨山南桥)实施综合整治。

2017年—2020年,按照40%、30%、20%、10%的黑臭水体控制比例逐步有计划开展整治工作。

(一)2017年年底前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体系,形成“市政府负总责、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工作格局,公布城市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

(二)2018年—2020年全力推进三河及入海口综合治理实施工作,工作落实,措施得力,成效明显。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水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3]4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水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3]4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水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正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水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3〕4号)连山、龙港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水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22日葫芦岛市水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为提高我市城区环境容量,改善我市地表水污染状况,确保市区地表面水质稳定达标,根据生态市建设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为打造葫芦岛市生态园林城,对市域内河流进行综合整治。

2014年底前,五里河、连山河及茨山河水质达到Ⅳ类水质标准。

二、治污工程建设项目及时限我市确定实施治理项目6个,分别为景观湖项目、老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新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茨山河治理项目、高新区污水处理厂项目、方大化工污水处理厂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70172.71万元。

按照市政府要求,上述6个建设项目于2014年完工。

(一)景观湖工程。

景观湖利用自然条件建设,位于葫芦岛北港工业区西南三河入海口,总投资11000万元,占地面积为69公顷,平均水深为3米。

项目挖、运淤泥土方量各138.05万立方米;浆砌块石量28763立方米;建设4道翻板闸,50米×2.5米钢板闸门及6台液压启闭机。

建成后将使该处水体得到净化,用湖内蓄水作为浇洒绿地、道路及工业用水水源等。

(二)老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

老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总投资16104.96万元,建成后处理规模达到12万m³/d。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清理整顿擅自开垦林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清理整顿擅自开垦林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清理整顿擅自开垦林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3•【字号】葫政办发[2009]88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清理整顿擅自开垦林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09〕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市林业局制定的《葫芦岛市清理整顿擅自开垦林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葫芦岛市清理整顿擅自开垦林地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落实我省辽西北秋季造林整地现场会议精神,保障全市生态建设和林业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清理整顿擅自开垦林地工作。

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到位,使其尽快停耕还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此次清理整顿擅自开垦林地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

集中时间和力量,对本辖区林地内“小开荒”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实现退耕还林。

通过清理整顿擅自开垦林地工作,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有效遏制乱垦滥开现象上升势头,为我市生态建设和林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组织领导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夏雨恩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少文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财政局、农委、水利局、公安局、广电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为成员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林业局局长张振勤担任。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三、工作重点此次清理整顿工作重点是:林间空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宜林荒山荒地等林业用地内“小开荒”。

特别是对以租赁、拍卖、承包等名义实施的毁林开垦行为,以及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开垦行为,要坚决予以重点打击。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落实辽宁省尾矿库安全监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落实辽宁省尾矿库安全监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落实辽宁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16]78号【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17【实施日期】2016.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落实辽宁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6〕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落实辽宁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7日葫芦岛市落实辽宁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3号)及全省尾矿库防汛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尾矿库监管力度和隐患治理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治理隐患、优化布局、科技引领、节约资源、土地复垦为工作重点,以防范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按照《辽宁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标准和要求,加大尾矿库监管力度,扎实推进我市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降低尾矿库安全事故和环保风险,遏制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一)关闭治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注销的尾矿库,履行闭库程序,消除安全隐患。

(二)重点治理无主废弃尾矿库,全面消除危库、险库,杜绝出现新的无主废弃尾矿库。

(三)鼓励引导各地区建立统一排放的大型尾矿库,减少分散小型尾矿库;不再审批库容小于5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小型尾矿库和无主体矿山的尾矿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渣土扬尘污染专
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18]83号
【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05
【实施日期】2018.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渣土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8〕83号)
连山区、龙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渣土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葫芦岛市渣土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按照《2018年辽宁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要点》(辽住建〔2018〕56号),我市决定开展渣土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集中解决渣土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提升城市市容品质,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整治、联防联控、重在落实”的原则,全面加强我市渣土工作的管理和执法,有效控制渣土和扬尘污染,提升我市市容环境卫生整体水平,确保空气质量大幅改善。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
葫芦岛市直城市管理区域,连山区、龙港区城市管理区域。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成立葫芦岛市渣土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朱建中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郑守义任副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营商局(督考办)、连山区人民政府、龙港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郑宝林担任。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渣土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负责辖区渣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对各类建设工地未按规定设置围挡,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扬尘处理及造成道路渣土污染的执法工作;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点)的建设和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