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税系统基建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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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税系统基建廉政谈话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税务系统廉政谈话制度(试行)》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执法权与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试行)》,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作用,促进国税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建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进一步推动我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廉政谈话是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基本建设管理,通过采取沟通思想、交流情况、强调纪律、告诫提醒、作出承诺等方式,加强对国税系统各级领导和基建工作人员教育、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廉政谈话在各级国税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纪检组长对谈话工作负总责,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谈话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四条谈话分工和对象
谈话分工。省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州、市局和有较大基建项目的县(区、市)国税局的廉政谈话;州、市国税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除省局负责以外的县(市、区)国税局廉政谈话。
较大基建项目是指经总局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包括预算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新建、改建、扩建、购建综合业务用房、培训中心等项目及旧楼维修和装修项目。
谈话对象。基建廉政谈话对象为基建项目所在国税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及基建工作人员。基建工作人员是指分管基建工作的局领导、基建办工作人员和负责基建招标人员及具体从事基建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谈话内容
(一)强调基建招标、合同签订、设计变更和签证、基建财务、施工管理、设备和建筑材料采购等工作纪律,要求谈话对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对基建项目,一律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确保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基建经费使用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禁超面积、超投资建设。
(二)重申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要求谈话对象廉洁自律,严格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执法权与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廉政规定,
不得收受招标代理、设计、监理、施工等部门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违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上级领导为亲属打招呼参与本单位承接基建项目的,应予以抵制,并及时向省局纪检组监察室报告。本单位局领导和基建工作人员的亲属、好友不得承接本单位基建、设备、装修工程和建筑材料采购。
(三)利用基建领域中的违法违纪案例进行警示教育。
(四)按照“一岗两责”要求,明确基建工作分管局领导和基建办负责人对廉政工作应承担的领导责任。明确上级财务、监察部门应负的监管责任。
(五)要求谈话对象分别对廉政要求作出承诺。
第六条谈话方式
谈话一般采取上级批准立项后以集体谈话方式进行,个别情况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单独谈话方式,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谈话。
第七条谈话程序
(一)拟定谈话方案。主要包括谈话内容、谈话对象、谈话人、基本方法和要求等,报纪检组长或分管局领导批准。
(二)确定谈话人员。主谈人员为纪检组长、监察室负责人。与下级谈话时,上级财务部门可根据情况派人参加谈话,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列席谈话活动。谈话人一般安排2名工作人员。谈话人应在谈话前同有关部门和人员取得联系,掌握有关情况,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下达谈话通知。实施谈话一般应将谈话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3
天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由谈话对象所在单位通知谈话对象。
(四)实施谈话。谈话人就廉政谈话内容与谈话对象进行互动式谈话。谈话时要使用统一的《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登记表》,并作好记录。记录内容要求具体、完整、真实,谈话人和谈话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要在谈话记录上分别签字。
(五)汇报谈话情况。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六)谈话记录的管理。谈话记录由纪检监察部门统一管理、归档、备查。
第八条谈话要求
(一)廉政谈话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谈话人要严格掌握政策,本着对组织、对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以人为善的态度,进行同志式、平等地交谈。做到既态度鲜明、谈话内容到位,又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
(二)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谈话人不得随意表态,要及时向党组请示、汇报。
(三)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谈话人要如实予以转达和反映。
(四)谈话对象不接受廉政谈话教育、规劝,组织观念淡薄、我行我素、不及时改正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不纠正不廉洁行为等,根据有关事实,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建议
人事部门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