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遇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单方交通事故致雇员受害雇主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单方交通事故致雇员受害雇主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案情:2007年8月7日22时许,朱某驾驶赵某所有的货车行至109国道132KM+200M下坡路段因汽车制动失效,乘车人刘某从驾驶室跳车后摔倒在路基边上,被车辆右后轮碾压,刘某当场死亡。
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与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赵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
为赔偿,刘某家属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分岐:审理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系赵某雇佣的司乘人员,刘某在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受害,应由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按道路交通事故立案受理,刘某在行驶中的车上受害,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雇主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跳车,是造成伤亡的主要原因。
如果不跳车,也不会酿此事故,故刘某有过错,赵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二种情形结果,一种是全部赔偿责任,一种是部分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的货车刹车失灵,刘某的违章跳车是造成刘某死亡的两个直接因素。
货车没有刹车,其危险是显而易见的。
刘某跳车是为了规避风险,其直接的故意并不是为了扩大损失,是为减少伤亡而为之。
总而言之,刘某应该说没有过错,也不属重大过失,赵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雇员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雇主赔偿后可向雇员追偿
雇员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雇主赔偿后可向雇员追偿【裁判要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追偿数额的多少,根据雇员的过错或过失程度适当追偿。
【当事人】原告:xxxx(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陆某某【基本案情】被告原系原告分公司的员工,担任销售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012年10月9日8时许,被告在去往经销商途中,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与案外人赵兴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兴龙右胫腓骨骨折。
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陆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陆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陆某某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陆某某驾驶无牌摩托车,故陆某某参照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赵兴龙总计损失为152,126.93元,扣除被告陆某某已支付的5,500元,余款146,626.93元由本案原告赔偿,被告陆某某对上述款项中108,745.1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原告按判决内容履行了赔偿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原告分公司的雇员,在职务行为中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原告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陆某某追偿,遂原告诉诸本院。
另查明,原告分公司与被告于2011年12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为固定期限,自2011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止,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原告每月基本工资为2,573元,平均每月收入在3,000多元左右。
雇员追尾交通事故负全责,重大过失减轻雇主责任50%
雇员追尾交通事故负全责,重大过失减轻雇主责任50%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淄民二终字第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
委托代理人韦福田,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程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程某于2010年7月29日向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王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40228.34元,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淄民一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
宣判后,程某不服,于2010年10月4日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0年10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7月27日4时59分,被告李某的雇佣司机原告程某驾驶被告王某所有的C81238号货车,载着被告王某沿昌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四路口处,与李强驾驶的鲁C9228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同向行驶减速停车时追尾相撞,致原告程某、被告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2010年10月27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处理认定,原告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程某受伤后被送往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花去医疗费3594.39元,后转入淄博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6天,花去医疗费22231.25元、门诊材料费7.1元,2010年11月17日门诊放射费200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原告程某月工资1600元。
山东省2010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人居工资19634/年。
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30元/天。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程某在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花去的医疗费、在淄博市骨科医院花去医疗费、门诊材料费、门诊放射费,均有正规票据为证,该院予以支持;原告程某要求被告给付其在村卫生所医疗费的主张,因其提交的村卫生所的处方不能支持该请求,故该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原告程某住院期间的误工费该院予以支持;原告程某的护理费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护理人员实际减少的收入,护理费应参照山东省2010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人均工资标准,按一人计算;支持住院期间的损失,住院期间营养费每天按10元计算;原告程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不超过按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的数额,该主张该院予以支持;原告程某主张的交通费因未提交证据,原审法院酌定100元。
法律知识:雇佣司机和车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法律知识:雇佣司机和车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如何承当责任雇主责任的性质。
不管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还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雇主对受害人承当责任的归责原那么均为无过错责任原那么。
雇主责任涉及的是对外责任承当问题,而不是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此,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当雇员存在成心或重大过失时,与雇主承当连带赔偿责任,显然违反了雇主责任的性质,不符合根本法理。
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当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当相应的责任。
〞个人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从事劳务职能范围内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效劳,为接受劳务一方创造经济利益或其它物化利益,并由此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为书面形式,也可以为口头或其他形式。
虽然,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当赔偿责任;雇员因成心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当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但是,受雇司机为雇主从事劳动,由此获得的利益由雇主享有,雇员所获得的工资与其劳动创造的价值不具有对等性。
享有的利益应与承当的风险相称,是根本法理和社会常识。
从事道路运输本身就是高度风险活动,雇主也是明知的,在工作中受雇司机的生命健康承受着巨大风险,而其所获得的工资待遇显然与其承受的风险不相符,如果还要求雇员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对雇员更加不利,最终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开展。
同时,如要求雇员承当连带责任,可能反过来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如果确定雇员与雇主承当连带责任,那么对于那些没有法律观念、缺乏责任感的雇主来说,他们可能会想当然地以受害人可以依据连带责任的判决结果要求雇员承当责任,更加可能会肆无忌惮地逃避执行。
雇主与雇员责任划分案例
雇主与雇员责任划分案例
以雇主与雇员责任划分为题,列举如下案例:
1. 雇主责任案例:某公司雇佣了一名司机,该司机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公司车辆损坏,雇主需承担修复费用和可能的赔偿责任。
2. 雇员责任案例:一家餐馆雇佣了一名厨师,该厨师在制作食品时疏忽大意,导致多名顾客食物中毒,雇员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用。
3. 雇主责任案例:一家建筑公司雇佣了一名工人,该工人在工作时没有佩戴安全帽,导致头部受伤,雇主需承担医疗费用和可能的赔偿责任。
4. 雇员责任案例:一名销售人员在与客户洽谈合作时,泄露了公司的商业机密,导致公司利益受损,雇员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
5. 雇主责任案例:一家医院雇佣了一名护士,该护士在执行护理工作时出现疏忽,导致病人受伤,雇主需承担医疗费用和可能的赔偿责任。
6. 雇员责任案例:一名保安人员在负责保护商场安全时,未发现并阻止一名盗窃者,导致商场发生盗窃案件,雇员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商场损失。
7. 雇主责任案例:一家银行雇佣了一名柜员,该柜员在处理客户存款时出现失误,导致客户资金损失,雇主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客户损失。
8. 雇员责任案例:一名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体罚,导致学生身体受伤,雇员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学生及其家长的损失。
9. 雇主责任案例:一家工厂雇佣了一名操作员,该操作员在操作机械时未按照安全规定操作,导致工厂发生事故,雇主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受伤员工的医疗费用和工资损失。
10. 雇员责任案例:一名客服人员在处理客户投诉时态度恶劣,导致客户不满并撤销合作,雇员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公司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道路交通发生交通事故是一件常见的事情,发生事故后都会进行责任划分,这个是不会有什么变动的。
对于责任主体的划分一般都会有不同的方案,有的时候我们还会有很多主体一起负责的情况。
接下来就有我为您解答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的主体只包括驾驶员、乘客、行人此类直接参与人,而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即包括直接参与人,间接参与人。
间接参与人有机动车方、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中机动车方,包括车辆所有者、实际使用者、控制者。
1、机动车方因为,机动车作为动车,其使用者与所有者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的。
(1)当被盗抢的机动车肇事时,由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须承担责任。
(2)雇员执行公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意洽承担连带责任;(3)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借时,出借的车辆有瑕疵不告知,或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驾驶资格仍出借的,出借人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我国实行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有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呢保险,即俗称的“交强险”。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此以机动车按规定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为前提。
3、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当遭受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事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劳务关系雇员车祸死亡赔偿标准认定标准及赔偿
劳务关系雇员车祸死亡赔偿标准认定标准及赔偿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已成为影响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车祸事故中,劳务关系雇员因意外致死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于因车祸造成死亡的劳务关系雇员家属及其合法继承人,国家对于赔偿标准及认定标准都有明确规定。
接下来将详细介绍劳务关系雇员车祸死亡赔偿的相关标准和赔偿情况。
二、赔偿标准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劳务关系雇员车祸死亡的赔偿标准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赔偿:劳务关系雇员一般都会在雇佣单位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当车祸事故发生时,家属可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相应的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保险公司规定进行赔付。
2.劳动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关系雇员因工伤事故死亡,其家属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死亡赔偿金。
劳动补偿金包括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抚恤金。
3.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包括停工伤亡津贴、抚恤金等。
相关赔偿标准及认定标准可根据劳务关系雇员的工资收入、工龄、家庭情况等具体情况进行计算确定。
4.法律赔偿:在车祸事故发生后,家属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向肇事驾驶员或者其所在单位提起侵权责任诉讼,要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赔偿情况在劳务关系雇员车祸死亡赔偿方面,通常会涉及保险公司、用人单位,以及肇事驾驶员或者其所在单位等多方责任主体。
在赔偿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保险单、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身份证明等。
保险公司、用人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保障劳务关系雇员家属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车祸死亡赔偿标准的认定,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肇事责任认定:需要通过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调查报告等证据材料,明确肇事驾驶员的责任程度。
如果肇事驾驶员存在违规、酒驾、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损害程度认定:需要考虑劳务关系雇员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成员遭受的损失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通事故案件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案件,其特殊在于是车辆与行人或车辆与车辆发生撞击而引发的侵权赔偿案件。
由于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越来复杂,具体有一下几种情况:一、运营车辆的赔偿主体,其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运输公司自己所有的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汽车运输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挂靠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实际车辆所有人、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实际车辆所有人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承包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发包人、承包人、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租赁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出租人、承租人、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出租人、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请求被挂靠单位、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他们之间的约定处理。
6、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雇佣他人驾驶机动车,该雇员因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由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驾驶员承担什么责任
交通事故驾驶员承担什么责任交通部门认定责任后,司机和车主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肯定要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而往往实践中,经常出现驾驶员与车主不是同一人的情况,此时不仅是驾驶员需要承担责任,车主也有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交通事故中车主和驾驶员责任的内容,希望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一、交通事故中车主和司机应该承担的责任根据司机与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所划分的、在排除了受害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之后,依法应由车主和(或)司机所应承担的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司机有重大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中车主和司机责任如何划分▲1.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对外责任)此种情况下,车主无疑为用人单位,司机只要是因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就应由用人单位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司机存在过错与否在所不问。
▲2.车主对司机的追偿权(内部责任)车主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后,对司机是否享有追偿权,侵权责任法未作规定,但立法者的本意则是倾向于享有追偿权(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2月22日)。
雇佣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样进行划分
雇佣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样进行划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一、雇佣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交通事故的发生,最难的就是索赔问题。
如果双方都有保险还比较好协商,反之则就比较麻烦。
而更让人麻烦的是雇主与雇佣之间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所存在的问题更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处理,先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各方的责任,之后再由各方在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责任,若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复核。
▲二、如何确定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案例:王某开办了一家预制板厂,该厂一直未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也没有营业执照。
易某间断性地在此做工,工资报酬计件支付,月底一次性付清。
后来易某离职时未获报酬,遂咨询,他与该厂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他该通过什么途径索要报酬?说法:法律人士认为,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接受雇主的委托或者指示从事某项劳务活动,雇主按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法律关系,其表现形式一般为约定完成某项劳务活动,用工期限较短,并及时结清劳务费用。
而劳动关系,则指用人单位招用职工,使职工成为该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
雇员司机单方交通事故引发的雇主责任及其追偿权
雇员司机单⽅交通事故引发的雇主责任及其追偿权雇员司机单⽅交通事故引发的雇主责任及其追偿权[案情简介]2007年6⽉底开始,张某某受雇于李某某作为其新购买的陕c-xxxxx号⼤货车的驾驶员,从事货物运输⼯作。
2008年7⽉25⽇13时15分许,张某某驾驶该车由眉县沿姜眉公路⾏⾄太⽩县嘴头镇塘⼝村附近路段时,因注意⼒不集中,⾼速驾驶粗⼼⼤意⽽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翻倒在路⾯上,造成了张某某和同车乘车⼈王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损坏。
当地交警部门经现场勘察,翻车路段道路平坦,⽆拐弯和上下坡,路⾯上也⽆障碍物,事发时该车也未与任何车辆或⾏⼈发⽣碰撞,对此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司机张某某负全部责任。
该起因雇员司机单⽅交通事故致⾃⾝及同车⼈受伤和车辆受损,引发的雇主李某某的损失共有三部分:第⼀部分第三⼈王某的损失。
即需赔偿第三⽅王某的各项费⽤3万元。
第⼆部分雇员张某某的损失。
即需赔偿雇员张某某的各项费⽤8.75万元。
第三部分雇主李某某⾃⼰的车辆损失9万元。
后第三⽅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李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雇员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员张某某将雇主李某某诉⾄法院,请求赔偿其各项费⽤。
雇主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雇员张某某追偿第三⽅王某的损失及⾃⼰的车辆损失。
[裁判]对于第三⽅王某起诉的案件,法院认为雇主李某某应当承担雇员张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损害的赔偿责任,判决雇主李某某赔偿各项费⽤3万元,雇员张某某因存在重⼤过失,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雇员张某某起诉的案件,法院认为李某某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张某某在雇佣期间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某未尽到⾼度谨慎驾驶的义务,主观上具有重⼤过失,应当减轻李某某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李某某赔偿张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费⽤的80%即7万元。
关于雇主李某某诉请追偿⼀案,经法院主持调解,雇员张某某最终赔偿了雇主李某某的财产损失总值的30%即2.7万元。
交通事故中雇主向雇员追偿的比例如何确定
交通事故中雇主向雇员追偿的比例如何确定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中,车辆或行人发生碰撞、撞击、倒车、翻车、失控等意外而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中,往往存在被车辆撞击的受害者和负有过错的肇事者。
在这种情况下,被撞者或其所在单位或机构可以向肇事者追偿。
雇主向雇员追偿是指雇主为了维护公司或企业的利益,通过法律渠道向雇员追偿。
在交通事故中,雇主向雇员追偿的情况较为常见,通常企业或公司的车辆或员工会因为工作需要经常出差或外勤,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也就相应提高了。
本文将介绍雇主向雇员追偿的比例如何确定。
一、责任的认定。
交通事故中,首先要确定谁是责任方。
责任的认定是追偿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它不仅关系到雇主能否成功追偿,还影响着雇员的受理和赔付标准。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分为全责、同责和次责。
全责是指责任人全部承担事故损失的赔偿义务;同责是指几个人共同承担事故损失的赔偿义务;次责是指责任人承担部分事故损失的赔偿义务。
一旦责任被认定,雇主就可以根据不同的责任承担情况,合法地进行追偿。
二、医疗费用的计算。
交通事故中,受害者通常会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
雇主在追偿之前需要先对雇员的医疗费进行核算,计算医疗费用的基本原则是将雇员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全部计算出来,如果雇员已获得医疗保险的赔付,则需要扣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费用。
如果雇员未购买医疗保险,则需要全部承担由企业支付。
三、工伤补偿金的计算。
交通事故中,如果雇员的伤势致使工作受到影响或不能正常工作,则需要为其支付工伤补偿金。
工伤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将受害者的工资总额除以工作天数和工伤护理费,然后乘以受害者丧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最后再根据不同的丧失工作能力百分比进行不同的补偿。
四、精神损失抚慰金的赔偿。
交通事故中,雇员的精神损失也需要得到合理的赔偿。
如果雇员的伤势严重,导致精神受到影响,需要进行精神疏导或其他治疗,则需要为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失抚慰金。
精神抚慰金是一种补偿的形式,主要是为了赔偿因事故带来的心理伤害和精神痛苦,其中的金额根据雇员因事故受到的精神损失程度和持续时间不同而有所差别。
合肥市中院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
合肥市中院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统一稽查尺度,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表述》、安徽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合民事审判课堂教学,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赔偿责任主体第一条机动车出现道路交通事故并致人侵害的,通常由对该机动车具备运转支配力的主体与拥有运转利益的主体分担适当索赔责任。
第二条机动车出现道路交通事故并致人侵害,由机动车备案所有人分担索赔责任;机动车备案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由实际所有人分担索赔责任。
第三条出租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辆属于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挂靠经营的,按第四条处理。
第四条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承包经营的机动车出现道路交通事故并致人侵害的,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分担连带索赔责任。
第六条借用或租赁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或租赁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或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出借人或出租人晓得或者应晓得所放贷或租赁的机动车存有安全瑕疵,因该安全瑕疵出现道路交通事故的;(二)借用人或租赁人没有驾驶资质、酒后要求驾驶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三)其它依当时情形借予人或出租人显著无法驾车机动车的。
第七条擅自驾车他人机动车出现道路交通事故并致人侵害的,由擅自驾车人分担索赔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呈交他人修理、看管期间,修理人或者保管人驾车该机动车出现道路交通事故并致人侵害的,由修理人、保管人分担索赔责任。
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责任分担问题
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责任分担问题作者:褚宁王再兴发布时间:2014-09-26论文提要: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出现了一些具有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的用工种类,形成了雇佣行为和雇佣关系。
但是,我国有关雇佣关系的法律适用少之又少,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劳动法》中对雇佣关系所调整的问题未明确作出规定,使得劳动者(雇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存在着大量的涉诉信访的隐患,影响了社会稳定。
尤其是雇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对于用工单位或者雇主是否应该给予赔偿,学者和法官的看法不一。
本文主要从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出发,结合案例,对“雇佣关系中的雇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用工单位或者雇主是否应该给予赔偿?”分情况提出自己的认识。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拥有着庞大数量的劳动者。
在劳动力市场方面,2012年我国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为93727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69.2%。
尽管2012年劳动人口绝对数相较上年减少345万人,但考虑到劳动年龄与实际进入市场的延缓期,市场实际的劳动总量依旧巨大,且呈增加趋势。
(1)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人口流动大,带动着劳动力的流动也随之加剧,出现了诸如建筑工地和家庭装修(个体包工头)用工、家政服务钟点工、企业帮工、退休补差、退休返聘等具有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的用工种类,形成了雇佣行为和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引起的劳动时间、劳动工资、劳动安全保护、社会保险和工伤等争议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
但是,我国有关雇佣关系的法律适用少之又少,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劳动法》中对雇佣关系所调整的问题未明确作出规定,使得劳动者(雇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存在着大量的涉诉信访的隐患,影响了社会稳定。
雇佣关系是在1854年所发表的《论劳资关系》这一论文中所创制的。
但是雇佣关系的产生应该是在欧洲封建社会瓦解和资本主义萌芽出现的时候。
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成熟阶段,雇佣劳动已经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十分重要的基础特征。
雇佣司机全责赔偿标准
雇佣司机全责赔偿标准雇佣司机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行为,无论是出行还是运输货物,都需要司机的服务。
然而,在雇佣司机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失,那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和赔偿呢?本文将就雇佣司机全责赔偿标准进行探讨。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交通事故中,雇佣司机作为交通参与者之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司机是在工作时间内受雇于某个单位或个人,那么他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一般应当由雇主来承担责任。
这是因为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雇佣合同,雇主应当对雇员在工作期间的行为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因此在交通事故中,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全责赔偿责任。
其次,雇佣司机全责赔偿标准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责赔偿标准主要包括车辆损失、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方面。
对于车辆损失,雇主应当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赔偿,确保被损坏的车辆能够得到及时修复或更换。
对于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以保障受伤人员的合法权益。
对于财产损失,雇主应当对他人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以弥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后,如何确保雇佣司机全责赔偿标准得到有效执行呢?首先,雇主应当在雇佣司机的过程中,签订明确的雇佣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雇佣司机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和赔偿标准。
其次,雇主应当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包括车辆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以确保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赔偿。
同时,雇主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雇佣司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交通法规和安全规定,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总之,雇佣司机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全责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应当包括车辆损失、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内容。
为了确保赔偿标准得到有效执行,雇主应当签订明确的雇佣合同,购买商业保险,并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工伤赔偿案例员工在工作场所发生交通事故
工伤赔偿案例员工在工作场所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案例: 员工在工作场所发生交通事故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伤赔偿案件在劳动法领域中越来越频繁地出现。
本文将就一起员工在工作场所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描述:某公司的员工小李,平时工作需要经常驾驶企业车辆出差,以便进行业务拓展。
一天,小李驾驶公司车辆返回办公地点时,不幸与一辆闯红灯的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
小李受伤严重,导致长时间的住院治疗和康复。
鉴于事故是在工作场所发生的,小李希望能获得工伤赔偿。
案例分析:员工在工作场所发生交通事故,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责任:交通肇事责任和雇主工伤赔偿责任。
1. 交通肇事责任根据中国交通法规定,闯红灯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发生事故的交通肇事者进行法律追责。
在上述案例中,另一辆车辆闯红灯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因此,另一方应承担交通肇事责任,并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雇主工伤赔偿责任根据中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雇主对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工伤的,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小李是在工作场所驾驶公司车辆出差时发生事故的,因此,可以认定该事故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和死亡抚恤金。
因此,在小李的情况下,他有权获得上述各项补偿。
除此之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雇主不得解除或终止因工伤造成的劳动合同。
因此,即使小李因工伤导致短时间无法履行工作职责,他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小李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可以获得交通肇事责任方的赔偿,并有权向雇主提起工伤赔偿申请,以获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赔偿案件的解决需要充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判断。
对于员工和雇主来说,了解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他们保护自身权益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雇佣司机交通事故理赔
雇佣司机交通事故理赔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在司法实践中,受雇司机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很常见。
很多的交通事故纠纷也是围绕受雇司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以及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引发的。
在我国民法和交通事故法规中,对于受雇司机的责任范围都是很明确的,下面,小编为您介绍有关内容。
▲雇佣司机交通事故理赔
受雇的机动车驾驶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应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损害是由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并判令其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员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没有责任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重大过失,应与雇主负连带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2)负事故主要责任,并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存在无证驾驶、无证行驶、酒后驾驶、超载驾驶,或者明知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仍上路行驶等严重违章情形之一的;
(4)因本次事故被吊销驾驶证的。
对于交通事故具体责任人的确定,一般情况下都是谁是肇事者谁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实践中,对于受雇司机承担责任的情形就是例外规定。
所以,在确定交通事故具体责任人的时候,首先需要判断司机的是否受雇于他人。
给公司开车出了事故谁承担责任
I can make it through the rain. I can stand up once again on my ow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给公司开车出了事故谁承担责任给公司开车出了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责任方不在司机则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若责任放在司机,则由司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司机在执行公务中挪用时出现交通事故,也由司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事后,公司可以向司机追讨有关赔偿。
1、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的增长率已予以提高。
在众多交通事故中,最发人深省的包括了公车事故。
那么在公车事故发生后,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因此给公司开车出了事故,谁承担责任,成了社会关注的问题。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公司开车,属于雇员开车。
而雇员从属于雇主,雇主要对雇员的有关雇佣行为活动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负责。
因此给公司开车造成别人损伤的情况,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情节较为严重的是只给公司开车,出现事故较为严重,或者是故意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时,开车的人应该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给公司开车造成有关事故,在交警对事故经调查取证核实后,作出交通事故认证书认正开车着具有重大过失,公司在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后,也可向肇事者追讨有关责任赔偿。
3、除此之外,交通事故当中也包括单车事故。
单车事故是指开车驾驶人对公共设施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坏。
这种情况要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有关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单车事故进行交通认定。
并且承担相应赔偿公共设施的责任,由司机先行垫付或者通过公司有关单位进行报销。
4、更重要的是,出现交通事故的车辆只属于公司,驾驶公司车辆的驾驶员,如果在行驶过程中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受到公司委托进行工作驾驶,若事故发生的责任方不在驾驶员身上,那么就有该公车所在的公司承担事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从社会实践和法律实践可知,如果肇事的车辆的公司以个人合伙和私人企业为主来雇佣司机进行驾驶,那么出现交通事故时,应由车主或雇佣驾驶员的公司单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劳务关系遇车祸怎么赔偿
劳务关系遇车祸怎么赔偿劳务关系是属于⼀种合同关系,劳务⼈员要按约定从事劳动,完成约定的劳动后,由⽤⼯单位⽀付劳动报酬,⽽劳务⼈员在⼯作过程中可能发⽣⼈⾝伤害的,那么劳务关系遇车祸如何赔偿?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劳务关系遇车祸怎么赔偿劳务⼈员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发⽣交通事故受伤的,⾸先要确定事故的责任,如果不是劳务⼈员责任的,可以要求⽤⼯单位和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如果是劳务⼈员责任的,由⽤⼯单位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范围内的⽣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职务或者与履⾏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条承揽⼈在完成⼯作过程中对第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损害的,定作⼈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对定作、指⽰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可以请求第三⼈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产事故遭受⼈⾝损害,发包⼈、分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伤保险范围的,不适⽤本条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劳务⼈员发⽣交通事故后,⾸先要认定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如果是在从事劳务活动时发⽣的事故,不是劳务⼈员责任的,劳务⼈员可要求⽤⼯单位和事故责任⼈赔偿。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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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遇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得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雇员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驾驶车辆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公车私用时一般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雇主可以向雇员追偿。
下面,兰州资深交通刑事辩护委托律师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雇员遭遇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一、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诉讼主体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雇主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由雇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选择雇主或者第三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l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雇员驾驶车辆因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雇员驾驶车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其赔偿主体为雇主。
雇主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三、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此种情形即通常所说的“公车私用”,如果雇主已经同意雇员驾驶车辆从事非职务行为,雇主作为赔偿主体。
但还可能存在雇员未经雇主许可而驾驶雇主车
辆的情形,或者经过雇主许可驾驶但不是从事其职务范围内的事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2款“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的规定,无论雇主是否同意雇员使用车辆,只要雇员的行为符合其履行职务的形式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原则上仍然由雇主作为民事赔偿主体;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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