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转继承,转继承开始后有什么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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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简单案例

转继承简单案例

转继承简单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转继承的情况,尤其是在家庭、财产和企业经营方面。

转继承是指原始继承人在其继承权利发生时,以自己的名义放弃继承权,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来了解转继承的相关内容。

小明的爷爷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作为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小明的父亲是最初的继承人。

然而,由于父亲已经有了自己的房产,不愿意再继承爷爷的房产。

因此,他决定放弃继承权,将继承权转让给小明。

在这个案例中,父亲放弃继承权,将继承权转让给小明的行为就是转继承。

这种情况下,小明成为了最终的继承人,获得了爷爷的房产。

转继承的实现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手续。

首先,原始继承人必须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并签署相关的文件。

其次,必须经过法律程序的审查和确认,确保转继承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继承权的转让必须得到被继承人的同意,否则转继承将无法实现。

在转继承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转继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转继承的意愿必须真实有效,不能受到欺骗、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的影响。

最后,转继承的文件和手续必须完备,确保转继承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除了在家庭遗产方面,转继承也经常出现在企业经营中。

例如,一家公司的创始人因某种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可以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合适的人,实现企业的转继承。

这种情况下,转继承也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手续,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转继承是一种常见的继承方式,可以在家庭遗产和企业经营中实现。

通过本文的简单案例,我们对转继承有了初步的了解,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转继承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确保转继承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继承法司法解释:什么是转继承

继承法司法解释:什么是转继承

【导语】转继承,⼜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它是指继承⼈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来继承的制度。

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继承⼈的继承⼈称为转继承⼈;已死亡的继承⼈称为被转继承⼈。

以下是整理的什么是转继承,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有哪些,希望能够帮到在这⽅⾯不了解的⼈。

⼀、什么是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的合法继承⼈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的继承⼈。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继承法〉若⼲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没有表⽰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

”转继承的规定,不光适⽤于法定继承,还适⽤于遗嘱继承,以及遗赠。

上述《意见》第53条还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表⽰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

”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有哪些 由于转继承与代位继承都是在继承⼈与被继承⼈死亡的条件下产⽣,现实⽣活中容易搞混。

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个⽅⾯: 1、两者适⽤的条件与时间不同。

转继承适⽤的前提是继承⼈后于被继承⼈死亡,未实际取得遗产前;代位继承适⽤的前提是继承⼈先于被继承⼈死亡,且为被继承⼈的⼦或⼥。

2、两者适⽤继承的范围不同。

转继承既可以发⽣于法定继承之中,亦可以发⽣在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多种场合。

代位继承只能适⽤于法定继承之中。

3、两者适⽤的主体不同。

被转继承⼈为享有继承权的全体继承⼈或受遗赠⼈;享有转继承权的⼈,通常都是被转继承⼈的若⼲法定继承⼈,不限于被继承⼈的晚辈直系⾎亲。

⽽被代位继承⼈仅为被继承⼈的⼦⼥;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的晚辈直系⾎亲。

4、两者的客体不同。

转继承的客体为被转继承⼈未能分得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的客体是被代位⼈不能取得的应继份。

5、两者的继承权利与义务不同。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
摘要:
I.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概念与区别
A.代位继承的定义和特点
B.转继承的定义和特点
C.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II.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
A.代位继承的例子
1.例子一:父亲去世,儿子先于父亲去世,孙子孙女继承爷爷的遗产
2.例子二:父亲去世,儿子去世,孙子孙女继承爷爷的遗产
B.转继承的例子
1.例子一:父亲去世,儿子去世,孙子孙女继承爷爷的遗产
2.例子二:父亲去世,儿子去世,孙子孙女放弃继承,曾孙曾孙女继承爷爷的遗产
III.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法律规定
A.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
B.转继承的法律规定
IV.结论
正文: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继承法中的两种重要制度,它们在实际应用中有着重
要的区别。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该先死于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继承其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

而转继承则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在实际生活中,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两种制度的运作。

例如,在代位继承的例子一中,父亲去世后,儿子先于父亲去世,此时,孙子孙女可以代位继承爷爷的遗产。

而在转继承的例子一中,父亲去世后,儿子去世,孙子孙女可以继承爷爷的遗产,但如果孙子孙女放弃继承,那么曾孙曾孙女可以转继承爷爷的遗产。

在我国,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有所体现。

根据继承法,代位继承人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遗产,而转继承人则可以代替继承人继承遗产。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一、引言在复杂的家庭关系中,继承问题往往引发许多纠纷。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作为继承制度中的重要概念,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

本文将通过生动的例子,详细解释这两个概念,并分析它们在我国法律中的规定。

二、代位继承的概念和例子1.基本概念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亲继承的制度。

简单来说,就是孙子女代替已去世的子女继承祖父母财产。

2.典型案例例如,张老先生去世后,他的子女小张和小李分别继承了他的财产。

但小张在继承前不幸去世,留下了儿子小王。

根据代位继承的规定,小王有权代替已故的小张继承张老先生的财产。

三、转继承的概念和例子1.基本概念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尚未实际取得遗产前,因某种原因丧失了继承权,导致继承顺序发生变动,原本下一顺序的继承人上升为上一顺序的继承人。

2.典型案例例如,李老先生去世后,他的子女小李和小王分别继承了他的财产。

但在继承过程中,小王因违法行为丧失了继承权,于是小李成为唯一的继承人。

之后,小李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前也去世,此时,小王的儿子小赵依据转继承的规定,有权继承李老先生的财产。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1.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在继承顺序上有所不同。

代位继承是上一顺序的继承人去世后,下一顺序的继承人代替去世的继承人继承财产;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原本的继承顺序发生变动。

2.适用范围代位继承主要适用于直系血亲之间的继承关系,如孙子女代替去世的子女继承祖父母财产;转继承则适用于所有继承顺序中的继承人,包括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五、我国法律对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规定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制度。

根据法律,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均遵循平等、自愿、互谅的原则,继承人在行使继承权时,应当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同时,法律还对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遗产分配比例进行了详细规定。

六、结尾语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在家庭财产继承中具有重要意义。

浅析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浅析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人。
( 继承人死亡的时问不 同。代位继承是在被 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 ~) 根据 雠 承法 > 第 1 条的规 定, 》 0 这里 的“ 子女” 包括婚 生子女、 , 非婚 生 承人死亡 的情况下发生;而转继承是在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 子女、 养子女、 有扶养关系的继 子女 。 发生的。 ( 发生的条件 不同。引起代位继承发生的条件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死 二)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 《 关于 贯彻执行 < 继承法 > 若干 问题 的意见》 2 亡; 第 5 而引起转继承发生 的条件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死 亡。 . 条 的规 定,被 继承人 的孙子 女、 “ 外孙子女、 曾孙子 女、 外曾孙子女都可 以代 ( 继承的主体不 同。代位继承的继承人仅限为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 三) 位继承 , 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参与继承 的权利, 当然也就不会发生转继承 。
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 6条 的规定 , 被宣告死亡的人, “ 判 决宣告之 日为其死亡 日期。”
2 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 、
如果被代位继承人生前丧失了继承权 , 则不发生代位继承的问题 。 因为
当然 , 如果继承人生前丧失 了继承权 , 即不 具有继 承遗产 的权利, 自 也 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代替 已死亡 的被代位继承人 的法律地位 去继承被继 然不发转继承。 承人的遗产, 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 了继承权 , 则代位继承人就丧失 了代替 的位置, 无权可代 。
( 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二)
二 、 继 承 转
( 转继承的概念 ~)
转继承又称连续继承、 再继承, 是指继承人在继 承开始后 , 遗产分割前
代位继承制度源 于罗马法, 近现代 各国立法几乎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 尽 死亡, 其应继承的遗产转归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实际接受遗产的 管各国对代位继承的理解 、规定略有不同 ,但它们都将之规定为法定继承 已死亡继承人 的合法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两种常见的继承方式,用于解决继承人在法定顺序中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或放弃继承权的情况。

下面,我们将通过两个示例来说明这两种继承方式的应用。

代位继承是指当一位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或放弃继承权之前就先去世,其未
成年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将代替其享受遗产。

一个典型的代位继承的例子是父亲A去世,他的遗产应该由三个子女B、C和D继承;然而,不幸的是,子女C在A 去世前就不幸离世了。

根据代位继承的规定,C的子女E将代替其父亲C继承A
的遗产,与B和D平分。

转继承是指当一位继承人放弃了其继承权益,其分配的继承份额将被转移到其
他继承人身上。

一个典型的转继承的例子是祖父B拥有一笔遗产,按照法定继承
顺序,他的财产应该由儿子C和D平分;然而,儿子C因某种原因决定放弃继承权。

根据转继承的规定,C放弃的份额将转移到其他继承人,这里是D。

因此,D
将继承全部的遗产。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起到重要的作用,以确保继承过
程的顺利进行。

这些继承方式旨在弥补因继承人的不在或放弃继承权而导致的空缺。

通过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可以更好地保护继承人之间的权益,使遗产的分配变得更加公平和合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规定可能会因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异。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机构或律师,以确保符合当地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在继承人提前去世或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解
决遗产继承问题的两种方式。

这两种方式在维护继承人利益和保证遗产分配公平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的复习要点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的复习要点

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是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婚生子女的推定:子女系生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该子女即被法律推定为生母与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

3、义绝:义绝。

是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

指如果夫妻之间或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亲属间或双方的亲属间出现了一定的事件,经官司处断后,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强迫离异,若不离异,即予处罚。

这反映了封建统治阶级对婚姻家庭的直接干预。

依唐律、宋刑统(妻无七出条疏议)的解释,包括五种情形:①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②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③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④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夫与妻母奸,⑤妻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义绝乃强制离婚,与出妻不同。

“七出”是于礼应出,于法可出,而非必出,弃妻的决定权在丈夫手中。

而合当义绝而不离者,须依律科刑。

4、转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换言之,转继承实际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

5、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指在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隐藏,是指把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藏匿,不让对方知道。

转移,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从一处所移到另一处所,使其脱离对方的控制或支配。

变卖,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

毁损,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毁灭、损坏,或使其从物质形态上完全消失,或虽不完全消失但使其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其价值。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案例分析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案例分析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案例分析教授郑某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年。

2001年冬,郑某的大儿子因患癌症,医治无效死亡,留有两个儿子(即郑某的两个孙子)。

2003年春,郑某去世,遗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

当时因故遗产没有分割。

2005年,郑某的两个儿子又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各自遗有一个女儿(即郑某的两个孙女)。

2006年准备处理郑某的财产,郑某的女儿、两个孙子、两个孙女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分析1.郑某的两个孙子有无继承权?2.郑某的两个孙女有无继承权?3.郑某的女儿如果有子女,他们有无继承权?一、代位继承法律制度分析(一)概念——代位继承,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就一般意义上说,是指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参加继承,并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的一种继承制度。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是被代位继承人,其晚辈直系血亲是代位继承人,他们的继承权是代位继承权。

(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发生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1.须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若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则因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自行继承,而不会发生代位继承。

于这种情况下,如继承人尚未来得及实际接受遗产,只能发生转继承,而不能发生代位继承。

2.须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才能引起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任何别的继承人都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也不能取得代位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上未明确规定,在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下,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否代位继承。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4.须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血亲均无代位继承权。

婚姻法名词解释

婚姻法名词解释

1、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由于欠缺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3、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4、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抚养人(即遗赠人)与抚养人(即受遗赠人)签订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抚养人将自己有关财产于死后赠与抚养人的协议。

5、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6、可撤销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中的私益要件,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

7、转继承:又称为再继承、连接继承,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

8、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个人单独享有对该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9、亲属:是指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

10、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两性结合。

11、收养: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依照《收养法》的规定成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12、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即已有了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

最高院法官:转继承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院法官:转继承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最⾼院法官:转继承规则的理解与适⽤编者说:民法典对转继承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不仅理清了转继承的是“该继承⼈应当继承的遗产”;还增加了但书条款,最⼤限度地尊重被继承⼈处分遗产的⾃由。

但《继承法解释》第53条并未被编⼊民法典中,最⾼院法官对该条的意见是,受遗赠权的转继承规定并不违背民法典规定的精神,可予以保留,并提出了两点注意事项。

具体内容推送如下:法理观点法理观点来源 | (最⾼院法官)郑学林刘敏王丹:《关于适⽤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若⼲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民司法》2021年第16期关于转继承的问题转继承是指继承⼈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承受的法律制度。

继承法没有规定转继承制度,但《继承法解释》第52条对转继承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千⼀百五⼗⼆条对此予以吸收并完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该条理清了转继承的是“该继承⼈应当继承的遗产”,⽽不是“其继承遗产的权利”。

同时,为最⼤限度尊重被继承⼈处分遗产的⾃由,增加了但书条款,即“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所谓“遗嘱另有安排”,是指被继承⼈在其遗嘱中,特别说明所留遗产仅限于给继承⼈本⼈,不得转继承给其他⼈。

由于转继承制度经过完善后已经上升为法律规定,故《继承编解释》删除了《继承法解释》第52条的规定。

《继承法解释》第53条还对受遗赠权转继承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此次民法典编撰并未将之上升为法律。

对此,我们经研究认为,《继承法解释》第53条关于受遗赠权转继承的规定,不违背民法典规定的精神,可予以保留,即《继承编解释》第38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表⽰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

”该条在征求⼈⼤法⼯委意见时,⼈⼤法⼯委亦未提出异议。

在理解该条时需要注意两点:1.根据民法典第⼀千⼀百⼆⼗四条的规定,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到期没有表⽰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法名词解释

继承法名词解释

继承:指因人的死亡而由与其有一定亲属关系的生存人概括继承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1继承权,又称财产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权和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所谓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作成之后、生效之前依法变动、更改原立遗嘱的部分内容的单方法律行为。所谓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依法取消原立遗嘱全部内容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都阻却遗嘱人原立遗嘱发生效力。
遗赠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卑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应,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均由被继承人生前作成的遗嘱来确定。因此,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遗嘱人,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
遗嘱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一词往往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是指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二是指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
继承恢复请求权
2继承恢复请求权,又称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合法继承人请求确认其继承人的地位和请求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的权利。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与遗嘱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形态。它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继承制度。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一种法律推定继承。

民法典的转继承有哪些

民法典的转继承有哪些

民法典的转继承有哪些
在继承⽼⼈财产的时候,⼀般都会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但是⽼⼈有遗嘱的就要先按照遗嘱⾛,在某些特殊情况,继承活动已经开始了,但是继承⼈却死亡的,这个时候就需要办理转继承。

那么转继承有哪些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的转继承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千⼀百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遗产继承公证流程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经过以下程序:
(⼀)填写《公证申请表》
根据你的申请要求,⽤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

(⼆)提交证明材料
1、法定继承⼈亲⾃到公证处提交⾝份证、户⼝簿原件。

若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亲⾃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2、在被继承⼈(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死亡户⼝注销单》原件。

3、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地使⽤证》原件。

4、亲属证明。

亲属证明由被继承⼈的配偶、⼦⼥和⽗母构成,可由被继承⼈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转继承⼀般是继承⼈员在死亡之前没有放弃继承权利,⽽且该继承⼈是有其他继承⼈存在的,到时候就可以将原本继承⼈获得的遗产转移给其他继承⼈。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店铺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遗产常见继承问题有哪些发生

遗产常见继承问题有哪些发生

For a girl who has been injured, the only thing she learns and understands is to be strong.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遗产常见继承问题有哪些发生关于遗产的继承有下列常见问题:遗产继承何时算起;处理纠纷应遵循什么原则;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哪些;遗嘱和遗赠的效力那个更高;遗赠抚养协议中受遗赠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多份遗嘱效力的确定;遗嘱的形式;法定遗产继承的份额等。

一、遗产常见继承问题有哪些发生遗产的继承常见的问题:独生子女是否能继承全部遗产;处理纠纷应遵循的原则;遗嘱和遗赠的效力哪个更高;多份遗嘱效力的确定;遗赠抚养协议中受遗赠人的权利义务;遗嘱的常见形式;法定遗产继承的份额;遗产继承的方式;再婚家庭遗产归谁;被收养子女是否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老人的遗产由哪个子女照顾的多来分配吗;遗产继承何时算起。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法定继承以不存在遗嘱(遗赠)或者不存在有效遗嘱(遗赠)为前提,其中包括:(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遗赠(2)被继承人生前没有与第三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4)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5)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所涉及的财产进行法定继承。

1、第一顺序中的“子女”是否包括继子女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扶养关系的认定主要具备以下是三个方面:(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同时,《继承法解释》对被收养子女继承亲生父母遗产也进行了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进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转继承指的是什么意思

转继承指的是什么意思

转继承指的是什么意思
转继承指的是什么意思
转继承,是指继承⼈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的法定继承⼈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的继承⼈。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若⼲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没有表⽰放弃继承权,并于遣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和第五⼗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表⽰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只有在被继承⼈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也相继死亡,才发⽣转继承;
⼆、只有继承⼈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未实际取得遗产,⽽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只能由继承⼈的法定继承⼈直接分割被继承⼈的遗产;
四、转继承⼈⼀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应得的遣产份额;
五、转继承⼈可以是被继承⼈的直系⾎亲,也可以是被继承⼈的其他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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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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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定继承”考点汇总

【民法典】“法定继承”考点汇总

【民法典】“法定继承”考点汇总一、遗产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1.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注: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代位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2.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注:转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遗产以及遗赠中。

三、遗产分配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真题演练】1.(多选)周某育有二子,分别为周文、周武,周文有子周斌。

周文因交通事故去世,其遗产分割前,周某因悲伤过度离世。

周某、周文都未留遗嘱。

关于周某和周文的遗产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周斌可以转继承周某的遗产B.周武可以代位继承周文的遗产C.周斌可以代位继承周某的遗产D.周武可以转继承周文的遗产【答案】CD。

A项错误、D项正确,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当⼈们去世时,其留下的个⼈财产也就是所说的遗产,需要继承⼈来继承。

⽽有时继承⼈也会死亡,这时就需要⽤到转继承或是代位继承。

那么转继承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法释〔2020〕23号(2020年12⽉25⽇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2021年1⽉1⽇起施⾏)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般规定第⼀条继承从被继承⼈⽣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条承包⼈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前对承包所投⼊的资⾦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三条被继承⼈⽣前与他⼈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效。

第四条遗嘱继承⼈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千⼀百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五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纠纷,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千⼀百⼆⼗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六条继承⼈是否符合民法典第⼀千⼀百⼆⼗五条第⼀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为的时间、⼿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认定。

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七条继承⼈故意杀害被继承⼈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条继承⼈有民法典第⼀千⼀百⼆⼗五条第⼀款第⼀项或者第⼆项所列之⾏为,⽽被继承⼈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效,并确认该继承⼈丧失继承权。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
【原创版】
目录
1.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定义与特点
2.代位继承的例子
3.转继承的例子
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正文
一、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定义与特点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代位继承的发生是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死亡之后,且该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

2.代位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是被继承人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转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转继承的发生是在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

2.转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是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代位继承的例子
假设张三先于其父亲张二死亡,张二是张二的父亲张一的唯一子女。

根据代位继承的原则,张三的子女(即张二的孙子孙女)可以代位继承张二应继承的张一的遗产份额。

三、转继承的例子
假设李四在其父亲李三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

根据转继承的原则,李四的遗产份额应由其子女(即李三的孙子孙女)继承。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2.代位继承是由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而转继承是由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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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转继承,转继承开始后有什么法律效力
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转继承开始后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应?
一、什么是转继承?何时可以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转继承只发生于法定继承的情况下。

在转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为原继承人,原继承人的继承人为转继承人。

转继承权的标的是原继承人享有的遗产份额。

当数个同一顺序转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应由他们共同继承和分割原继承人享有的遗产份额。

因此,可以把转继承看作是原继承人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

二、转继承有什么法律特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1、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2、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3、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4、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5、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什么区别?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

2、继承的内容不同。

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3、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四、转继承开始后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应?
(1)继承人的范围确定。

有关利害关系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是决定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成为继承人的依据。

只有在继承开始时与被继承人有法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

如果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与被继承人解除身份关系(如与被继承人离婚、与被继承人)的,则不能成为继承人。

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能参与继承,但若在被继承人中给与其一定财物的,则该继承人可参与,从而成为参与继承的继承人。

(2)遗产的范围确定。

现代社会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人们的财产也不断发生变动。

对被继承人来说,其生前对其财产的处分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死亡后不可能再对其财产进行处分,因而其财产数量、种类等都固定下来,并成为继承人继承的对象。

当然,遗产也可能发生毁损、灭失、孳息等,从而可能会影响遗产的范围,但这属于遗产的保管、使用收益等问题。

(3)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

继承一开始,遗产的所有权便转归继承人。

继承人为一人的,继承人为单独继承,即取得遗产的单独所有权,继承人为二人及二人以上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为各继承人的共有财产。

各继承人可就该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也可不予分割而共同占有。

(4)遗嘱效力的确定。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可以随时设立、变更、撤销,这就导致不同的遗嘱之间发生矛盾。

另外,法律对遗嘱的形式及内容都作了必要的限制,因此这还涉及该遗嘱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无论是遗嘱的内容相互矛盾还是欠缺有效要件,遗嘱人均可进行补正,故遗嘱的效力必须是在遗嘱人死亡时才能最终确定。

(5)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根据继承法的第八条规定,受到侵害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期间,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权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可见,继承开始是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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