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法理学授课讲义
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法理学授课讲义
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法理学授课讲义一、了解命题人的思路、偏好、习惯连续三年法理都有道分析题基本一样重复率高,对连续三年的命题做出博弈的思辨客观题不要随便的涂改,涂改后机器可能不识别答主观题要简明扼要,要分段落,要分序号二、(1)法理学重点问题分为:1、一般重点:主观题占30%—40%2、不经常的重点3、非重点:偶尔会考三、考试类型(一)选择题:①属于记忆型的选择题;发展趋势:越来越少②理解型的选择题;考察基本理论知识的了解情况③应用型的选择题;这是最难的,考察全面的知识理解(二)主观题:考生应具备:①法律人分析问题的能力;对法律实践中的矛盾、争议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应以现行的规则、原则来分析。
②法学家分析问题的能力四、如何备考:重点放在法的本体论上,是解决分析问题的前提引论复习提示:《引论》对于教材来说本来就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但从历年试题来看,本部分处于高频出题点,而且本部分的编写者为舒国滢教授。
在这简单的“引论”当中却隐含着他的研究理路和学术旨趣,故考生不可轻视之一定要将之揉碎吃透。
本部分有不少于10分的题目。
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第一节是对法学的全方位论述,从法学的概念、性质到研究对象,最后还引出了法学思维的特点。
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了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律思维也是研究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99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解释出现的,04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年又出了一个6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这节的论述不要掉以轻心。
二、法学的性质(2005年简答题)此知识点出过简答。
考生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熟记5点性质。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律制度问题(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何为法律制度的关联性?)(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结合教材P4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之(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律所完全能够解决的”,正因为该问题凸现了法律的局限性,所以法学家们才要研究它以使法律的作用更优化)⊙特别提示:考生应该清楚三个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事实、二者对应关系,这既是它们的逻辑关系,也是考生的记忆规律。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舒国滢版)
1. 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 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 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 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 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 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 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 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
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
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舒国滢《法理学》要点
法理学第一章要点:1.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或实践学问。
2.中国古代的律学和西方的法学形成的历史条件有所不同。
3.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
4.法学研究的对象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相互对应问题。
5.法学有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方法。
6.在学者的著作中,“法理学”与“法哲学”有时作区分,但也经常互换使用。
7.法理学的体系是开放的,应当从研究范围及功能两个角度来认识这个体系。
8.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地位,学习法理学对于法科学生具有重要意义。
法理学第二章要点:1.应该从法的自身的角度去确定何为法的内容、何为法的形式。
由于法的内在矛盾和各种条件的影响,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可能呈现出复杂性。
2.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环节、法律部门和整个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
在理解权利时,应看到它与权力的区别。
3.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他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
4.在历史上,法的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等。
但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下,其地位和作用也并不完全相同。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6.法的形式受到法的传统的影响。
7.西方法学家通常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以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
对当今世界影响最大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它们由于形成的历史传统不同,而存在很多差别。
法理学第三章要点:1.法律渊源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
2.国内法学界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认识表现出分歧和混乱。
法的形式和正式法源是不可以相互代替的,它们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不同的认识角度,归属不同的概念框架和范畴。
法理学导论舒国滢舒国滢老师法理学笔记——2012年司考必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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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表现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它分为两种情况:(1)对如何行为的预测。
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预计对方当事人将如何行为,自己将如何采取相应的行为。
(2)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是会受到国家肯定、鼓励、保护或奖励的,还是应受法律撤消、否定或制裁的。
事例13-3 某水泥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水泥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供应水泥300吨,由供方分三批将水泥运至需方指定的施工地点。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前两批货交付良好,需方验收后已付清货款。
第三批货起运时遇到阴雨天气,大雨、暴雨持续不断,货物运输途中遇到山洪爆发,公路被毁,致使水泥无法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水泥厂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建筑公司,并在一星期后又将公路部门和气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送给对方。
公路被修复后,水泥厂将第三批水泥送到指定地点。
建筑公司验收货物后,拒付货款,而且以水泥厂延误送货20天导致其停工损失为由,要求水泥厂承担违约责任。
水泥厂向律师咨询,律师告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118条的有关规定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由此,律师说,水泥厂的货款一定能够收回,而且至多承担部分责任,甚至可以免除全部责任。
水泥厂根据律师的建议向建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判决结果与律师的说法基本一致。
上述事例中,律师就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预测法院将会做出怎样的判决。
舒国滢——法律美学
舒国滢(中评网)(一)或许是由于工业化和商品化时代滥用理性和“计算”规则的缘故,我们现在已愈来愈丧失了黑格尔所称谓的“理念的感性显现”(审美)的能力。
崇高物象的心灵激荡,“无利害感”的游戏冲动,诗歌语言引动的惊异与纯喜,无限想象的自由伸展的渴望,“风格”、“趣味”的体验与追求,以及尼采在《悲剧的诞生》中所描绘的“酒神状态的迷狂”[1],似乎也渐渐远离了我们感性直观的视野。
以至于,当我们从艺术和美学的观点来审视被高度理性化的意志所宰制的所谓“法的世界”的时候,我们要面临着那些把法学作为纯规范科学的专家们的指摘,“法美学”的理论旨趣甚至可能会被看作是“不伦不类的妄议”而遭受讥讽,被排拒于法学神圣庄严的殿堂的大门之外。
人们难以接受的事实是:法律怎么能够成为美学或艺术的“视之对象”呢?所以,当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 )在其《法哲学》(1932年德文版)一书中主张通过文学创作和艺术作品来认识法律的本质,并且要求建立一门法美学(Aesthetik des Rechts)之时,他实际上已经注意到“法的世界”和“艺术(美)的世界”之间的隔膜给现代人类的心性所造成的深刻影响。
拉德布鲁赫指出,随着文化领域的特定化,法与艺术逐渐趋于分化,甚至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
法是文化构体(Kulturgebilde )中属于最为僵化的一种,而艺术则是变动的时代精神最为灵动的表达形式,两者处在自然的敌视状态。
那些富于才情的浪漫诗人甚至咒骂法律,把它们看作是“每时每刻折磨人的心灵、令人恐惧的东西”[2].我们在学术史的发展中发现:正是由于法律和艺术(美)分属不同的精神领域的缘故[3] ,那些早年抱持“寻找一份体面的职业”投考法学院的才华横溢的学子们(如歌德、席勒、马克思、雅斯贝尔斯),不堪承受法律所造成的“心灵的折磨”,后来又纷纷放弃从事法律职业。
不可否认,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学讲义
法理讲义舒国滢导论学习目标法理学乃法律思想之凝结,殊难以教材形式编写之。
从根本上讲,法理学思想散见于历代思想家们的论著之中,而一切所谓法理学讲义只不过是对这些论著之思想的复述和整理。
自然,本教案也是这样一种复述和整理的产物。
尽管如此,我们这些编写者们仍然不敢对法理学之题材有丝毫的怠慢,而尽力以专业的标准对待法理学所涉及的论题。
这样一种追求也许并没有完全顾及学习者的兴趣。
一切初入法理学之门的人均渴望法理学极尽简明,要求作者删繁就简、抽丝剥茧,透露思想之光点。
实际上,历史上只有那些在思想和文字上均达到炉火纯青地步的大学者才有可能满足我们的些许愿望。
比如,德国法哲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曾在1945年为海德堡的学生写过一篇不足千言的短文《五分钟法哲学》,以优美的文字将自然法和法律实证主义思想精义作了经典的表述,一时引为楷模。
我辈资质远未及此等进境,欲以五分钟之限说尽法理学之学,恐怕亦甚为困难。
不如退而守拙,尽力以平实手法呈展专业知识和问题。
为引领学生进入法理学思维之门径,本教案在结构安排上进行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尝试。
每章正文前列名言、警句若干,意在让学生借助智者们的微言大义把握所涉主题之要旨。
正文内时而插入一些“事例”,欲帮助读者直接感受生动的社会生活事实之中所蕴含的法学道理。
每章学习完毕设计多少不等的“本章习题”,旨在激活学生对法理学理论和问题讨论的兴趣,试图使参与思考、分析和讨论的每个人都能够共享法理学智慧、方法和技术所带来的精神愉悦。
但愿这样的方式逐渐为学习者适应,并产生编者无心插柳而柳树成荫的奇妙效应。
本章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学的性质、特征2.了解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和意义3.熟悉法学思维的基本特点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第三讲法治的基本原理上
思考
1、当代中国法制的进程及其评价 2、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冲突抑或
融合? 3、什么是我们的贡献?
谢谢大家!
第三讲: 法治的基本原理(上)
主讲:刘新国
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 问题缘起,理念精神,制度形式, 实践模式。
讲义目录
一、问题的缘起:为什么法治? 二、法治的理念与精神 三、法治的实质与形式 四、法治的实践模式
一、问题的缘起:为什么法治?
一、问题的缘起:为什么法治?
4、法治的含义 对法治的含义有不同理解。 法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 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
二、法治的理念与精神
一、法治是法律之治 法律至上观念的认同,法律应当具 有最高效力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便形同虚 设。”——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政策与道德规范的地位。
三、法治的实质与形式
4、法律工作的职业性 1612年,英国法官柯克爵士在与詹 姆士一世的著名论辩中说,法律是 一门“人为理性” 是实践技艺,詹 姆士一世虽在“自然理性” 天纵英 才,也无法取代法官进行裁决。
四、法治的实践模式
(一)法治的条件 经济基础:自由经济 社会基础:多元结构及其均衡
四、法治的实践模式
(二)法治的几种模式 早期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演进型法 治发展模式。 发展中国家目前正在进行的政府主 导型法治发展模式。
四、法治的实践模式
(三)中国的法治模式选择 有没有第三条道路? 普及性与本土性? 《秋菊打官司》的启示? 送法下乡与教鱼游泳?
参考文献
舒国滢:《法理学》,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2005年版。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冯象:《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 社2004年版。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舒国滢老师法理学笔记——2012年司考必看
法理学讲义导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实践知识”(拉丁文译作prudentia),包括宗教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等。
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首先,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故此,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
其次,法学具有务实性。
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例如人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人们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之承担)寻找到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做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
再次,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又次,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在许多场合,法学的语言对外行人来讲是非常陌生的,如“无因管理”、“不可抗力”等等。
最后,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研究法律现象。
然而,法律现象是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
我们从下列三个问题领域来对此加以考察:(一)法律制度问题。
离开了法律制度这个研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
(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试举一个事例:事例0—1 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
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
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讲义(舒国滢)
中
华
法
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该能够:
3
律
第一编 法学基本概念 第一章 法
学
习
网
中华法律学习网 1.掌握法概念的意义 2.了解有关法概念的三个争议点 3.熟悉自然法与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 4.系统掌握法的形式特征,以便有效区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 本章授课时数:5 学时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一、研究法概念的重要性 有关法的定义的研究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原因在于: 其一,我们必须注意,法是利益关涉的,它对于人们的行为、利益等可能产生影响,因为它会引起有 关权利、义务、责任的分配。 事例 1-1 王某自上个世纪 80 年代初期,就从事将山东的蔬菜贩运至北京的业务。由于我国 1979 年制定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规定了“投机倒把罪”, 将现在我们习以为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定义为投机倒把。 1997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了修改,将这个罪名取消。这就意味着:按照 1979 年的《刑法》规定,王 某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行为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 1997 年以后,这个行为不但不会受到法律制 裁,反而还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个例子可以直接表明法概念的范围界定对于人们行为及利益的影响。 其二,对于行为的约束与限制,并不只有法能够引发后果。法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宗教、道德、 习惯,同样具有这样的实效。因此,如何界定法律或者如何划定法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如何在法、 宗教、道德、习惯之间划定界限的问题。 其三,即使我们给出了一个法的定义,但是这个定义在面对着“国际法”与“习惯法”时,可能缺乏 充分的解释力度。 由此可以发现,法的概念影响到具有强制力效果之行为准则的范围,牵涉到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尤其 是道德)之间的关系与界限,牵涉到国际法与习惯法到底是否属于法的问题。 二、法的定义的三个基本争议点 英国法学家哈特认为对于法概念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他认为,有关该问题产生的争议点一共 由三个:其一,法和以强制为后盾的命令之间有什么区别与联系;其二,由于共享同样的语词并且有时存 在共同的要求,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差别;其三,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什么程度才能成 为法;换言之,法与规则之间的区别何在? (一)法和命令 由于法与命令之间即存在着相同性,又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使得我们必须仔细审查二者之间的关系。 因此,那种试图通过命令来明确法的含义的做法必须以如下条件的成就作为基础,这就是必须能够证明命 令引起的强制与法所带来的义务能够等同。但是,这个任务的最终实现具有相当程度的困难。 (二)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 法律的义务来自哪里呢?为了解释法律义务的来源,很多的学者将眼光投向了“义务”一词所使用的 领域。其中,最经常使用“义务”一词的领域,除了法之外,就是道德领域。因此,这很容易将法律义务 与道德义务联系起来,进而认为法律义务来自于道德义务的基础之上。 事例 1-2 A 对自己的父母不孝顺,其父母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据“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之规定,判处 A 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 除了相关的、 规定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之外, 法官还引用“孝 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之类的道德原则,进一步强调孝顺的道德义务性质。 法官之所以做这样的引述,原因在于,在他看来“孝顺父母”之道德义务是“赡养扶助父母”之法律 义务的来源, 进而将法律约束力建立在道德约束力的基础之上。 将法律义务视为某种特殊道德义务的看法, 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都是普遍存在的。 但是,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们无法否认如下通常出现的情况: 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的结果并非必然等同, 因为法律评价的结果是“合法”与“违法”,而道德评价的结果是“好”与“坏”。只有在证明“好=合
前沿舒国滢:现代高科技对法教义学的挑战
前沿舒国滢:现代高科技对法教义学的挑战现代高科技对法教义学的挑战作者: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华中明法”于2021年5月10日推送。
科学技术发展越快,我们法学家反而要更为审慎地跟进,不要去大唱战鼓,要谨慎的应对,去看一看这背后还有可能造成整个社会文化上的根本改变。
在当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有着两种逻辑的引导。
尤其在当前,显得比较突出的一个是科技发展的逻辑。
科技发展逻辑在我看来其实就是创新问题,没有创新,科技就没有前途。
用当代极客们的话来讲,“不创新,毋宁死”。
1没有创新,这个时代的科技就没有向前发展的动力。
在这个意义上,科技发展的逻辑就是不断地创新。
从这个角度看,哲学让我们关注的是,科技发展的逻辑对当代社会的引领会造成什么样的文化变异?我们是作为外行来理解和解读科技的,科技发展逻辑的背后可能引发整个社会文化的变化。
大家都知道,近百年来的社会发展中(系统地讲,是这100多年来),我们正处于一个百年未有之发展的变局。
当然这个发展可能更多是从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经济这些方面体现出来。
这个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文化的发展,观察和关注的都是文化。
从文化发展的角度来讲,现代科技的发展深刻地影响我们当代的文化,这个发展包括未来方向的竞争。
在1968年,罗马俱乐部有一批搞科学哲学的人曾经思考过一个问题,他们代表着整个人类在思考这个问题,即人类在上个世纪的发展已经有一种整个社会的增长极限。
当然这个增长极限可能讲到的不仅仅是经济,还包括科技以及整个社会。
那么,人类会向什么方向发展?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遇到这个极限问题?这个极限是从什么地方来的呢?我个人认为,它可能来自于我们人类在这个时代生存中出现的某种稀缺的东西,包括自然资源的稀缺,包括人类浪费造成的社会资源的稀缺,以及其他方面的矛盾,等等。
那么,什么样的力量导致了增长的极限呢?这个问题可能跟技术发展相关,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科技引导整个社会不规范、跳跃式的发展,导致了1968年罗马俱乐部提出增长极限这样的问题。
001-003第1-3章 法学与法理学
法学的研究对象
–教材内容:P3 –简洁思路:法学要研究下列两大类法律 问题 –A.理论性问题——法的整体性问题:
• 法是什么?它应当是什么?它有何用?它从 哪里来?它为什么是有效的?它在哪里?它 是如何运行的?它与道德等是什么关 系? ——法理学 • 它的发展演变及其规律是什么?——法史学 • 现实社会中的法是怎样的?——法律社会学 • 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有何异同?——比较法 学
• 不同的法学家对法律问题进行分门别类的 研究。 • 回顾法学的研究对象
– 概念: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 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法学发展到 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 法学体系的划分在世界各国乃至一国 内部的不同学者之间并不统一。
– 我国的法学体系可以划分为理 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门类, 其中
– 理论法学
自 然 法 思 想 的 灵 光
(二)法学产生和发达阶段(法学获得相
对独立地位):古罗马 • 法学为什么会在古罗马时期产生?
–回顾法学产生的前提条件
• 法学家西塞罗(前106—前43),古 罗马哲学家、法学家、政治家、雄 辩家(辩护律师)。
–西赛罗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正义和 福利而自然形成的集体,混合式的“共 和政体”最优,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 永恒不变,制定法须遵从之,人类在自 然法下是平等的,等等。
(三)法学的衰落——独立的法
学消失:中世纪初期和中期
中世纪,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
到17世纪中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持 续1200年。 中世纪的前期是基督教统治西欧世界 的辉煌时期。虽说是政教合一,但实 质上是神权高于皇权。罗马法学随之 进入低迷,直至进入11世纪逐渐复苏。
念
–
•
“法学”的名称-补充介绍
司考命题人简介之法理学舒国滢
司考命题人简介之法理学舒国滢司考命题人之法理学——舒国滢舒国滢,男,1962年生,湖北随州人。
1979年入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学习法律,1986年毕业并获法学硕士学位。
同年留校法律系法理学教研室工作。
1993-1994年获中国政府奖学金赴德国哥廷根大学(Universtaet Goettingen)进修法哲学和法社会学。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理学教研室主任,法理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导师组副组长。
兼任《比较法研究》杂志副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等职务。
1995年首批入选“北京市跨世纪理论人才百人工程”。
曾先后在《社会科学战线》、《政法论坛》、《法学研究人《中国法学》、《法学》(月刊)、《比较法研究》、《新华文摘》等刊物发表的文章有30余篇。
法学专著:《在法律的边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6月版)舒国滢教授长期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的授课工作,先后讲授《法理学》、《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西方法学名著选读》、《现当代西方法学专题研究》、《法学方法论》等课程,培养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15人,招收博士研究生5名。
其采用讲授与研讨相结合的授课模式,授课内容深入浅出、高屋建瓴,深受学生爱戴。
2002年5月中国政法大学五十周年校庆期间,经过学生评选和学校遴选,其分别获得“最受学生欢迎的青年教师”称号和“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称号。
舒国滢教授在法学研究领域著述丰富。
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
出版个人专著、译著4部,与人合著论著5部,主编大学法科教材10余种,承担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司法部重点课题、教育部“十五”规划课题等部级研究项目4项,国际合作项目2项,经费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参与组织创办《法哲学与法社会论丛》(1997年),组织《当代德国法学名著丛书》、《西方法哲学文库》等大型翻译工程。
舒国滢教授通晓英语和德语,与国际上一些知名的法理学家(如英国约翰。
思考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中的立法解...
法理学讲义笔记(舒国滢)三二、法律规范推理司法判决推理表现在法官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这个推理过程表达为:以选择的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然后按照司法三段论推出案件的处理结论。
广义的法律推理也表现在法官解释法律、推出适用的法律规范和确认事实的过程中。
很多情况下,作为司法推理的大前提之规范并不是意义明确而清晰的,即使有时候从字面上看它是明确和清晰的,但由于并不完全适合已经查实的案件事实,不能将案件事实“剪裁”为法律推理的小前提,那么就需要法官通过解释明确其含义或者引申出新的含义,只有这样它才能作为法律适用推理的大前提。
在此意义上,有些法律解释具有广义的法律推理特征。
事例8-2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可以推出“必须‘人民法院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还可以推出“禁止‘人民法院不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利用联言推理、选言推理、假言联言推理、假言选言推理、对当关系推理和规范推理等可以从已知的法律规范得到新的法律规范。
由于有些推理是非常简单的,可能被很多人所忽略,这是因为很多人通过学习已经掌握了这些必要的推理规则。
但是如果推理的过程比较长,我们在判断结论的对错时就比较困难了。
更为常见的是通过法律解释得到可适用的法律规范。
例如民法通则第93条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收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我们参见下例:事例8-3 张某与李某之间是邻居,2004年4月早晨张某在楼顶上的平台上摆放了30盘君子兰。
下午突然刮起大风,大雨即将来临。
在家的李某去楼顶收拾晾晒的衣服,发现张某的君子兰将遭雨淋,遂动手将花盘搬下楼,在搬花的过程中不慎摔了一跤,扭伤了自己的脚。
被送至医院,支付医疗费800元。
李某请求张某支付其因治疗脚扭伤而支付的医疗费。
本案中涉及到管理人(李某)因无因管理活动所受损失是否算作“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而要求收益人(张某)偿付?如果此项损失不予偿付,那么可能会带来负面的社会效果:无人再积极从事无因管理行为(从道德角度看,无因管理行为是应当受到赞赏的善行),他人利益正在遭受损失时无人救助。
舒国滢:法律原则适用的困境——方法论视角的四个追问
舒国滢:法律原则适用的困境——方法论视角的四个追问======================================================================〔摘要〕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如果我们省略其他的形式分类,则大体上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非实定的法律原则”和“实定的法律原则”。
通常情况下,两者本身不存在矛盾,实定的法律原则是由非实定的法律原则转化而来的。
但有时人们必须从方法论的角度考察“非实定的法律原则”和“实定的法律原则”效力的优先性,以及“非实定的法律原则”能否通过法律解释或论证纳入现行法律秩序的框架之内。
法律原则是否具有可诉性,是通过个案来加以验证的,不能断言法律原则自始即无可诉性。
相反,在对法律原则有否可诉性进行实证检验之前,预设其在性质上属于具有可诉性的法律规范,是符合逻辑的。
适用法律原则,需要三个条件:“穷尽规则”;“实现个案正义”;“更强理由”。
法律原则适用的中介是法律解释。
在通过这个中介实现其“具体化”的过程中,排序方案不足取,也许采取“在个案中之法益衡量”的方法来解决法律原则的冲突,不失为一种可选的方案。
〔关键词〕法律原理、实定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可诉性、裁判规范、价值专制〔作者简介〕舒国滢,男,1962年生,湖北随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律原则的适用是当代法哲学家们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和新自然法理论争论的焦点。
应当说,我国法学家对国际法哲学界的一系列争论所做的反应总体上显得较为迟缓。
不过,近年来,国内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面临着“法律原则如何适用?”的难题,四川泸州法院对“张学英诉蒋伦芳案”的判决(运用《民法通则》第7条之“公序良俗”原则认定黄某书面遗赠无效)引发报章广泛的讨论,这迫切需要法学理论界对该问题进行思考,做出更合理的、更具有学理性的解释。
法理舒国滢:当法律说你可以干什么时它到底在说什么
法理舒国滢:当法律说你可以干什么时它到底在说什么法律上“可为”指令之语义与逻辑分析作者: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成员。
来源:《清华法学》2022年第5期。
全文转载自公众号“清华法学”。
“可为”(X may do T,即X可以做T)是实践推论和命令句逻辑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然而,长期以来,人们似乎很少注意到这个语句表述背后所隐含的复杂的语言学、逻辑学以及法学的意义。
若不深入研究这个问题,则极易带来理解上的混乱,比如把“可为”理解为“应为”或“须为”,或者因为“可为”语义中包含“可不为”而造成法条适用上“模棱两可”的困局。
本文试图从语义学与逻辑学角度展开这一问题的讨论,自然,这一工作须承受较为繁重的论证负担,亦需要付出很高的理论成本。
一、“可为”表述所涉及的情态(模态)分类“可为”是常见于各种规范(道德、宗教、习惯、法律等)中的一种语句表述,这个语句表述的关键词当然是“可以”(may)。
从语言学的角度看,“可以”“必须”“应当”等均为联结法律规则诸要素[条件预设(假定)、指令要求(行为命令)和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的情态助动词,也是当代法律中的“律母”(alphabet of law)。
故此,讨论这些情态助动词不仅具有语言学(语义学和语用学)上的意义,而且具有法学、逻辑学上的价值,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亦同样极为重要。
“情态”这个词译自英文modality(其复数形式为modalities),它是表达说话人针对事件或行动(行为)所持的不同程度确定性之观点或态度(肯定、否定和不确定)的言语状态。
Modality既是一个语法概念,也是一个逻辑学词汇。
在逻辑学上,modality常常被译为“模态”,强调其所描述/刻画的事件或行动(或行为)之确定性程度的客观面,如“必然性”“可能性”“不可能性”“偶然性”“或然性”(概率)等,这些均属于“模态逻辑”(modal logic)研究的对象。
舒国滢法理课后习题参考答案
舒国滢法理课后习题参考答案导论1. 三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都一定的局限性.法理学中有一部份知识关注的是哲学问题,比如法的概念,法的本质,法的目的,但法理学也关注法的适用和法的社会效果,这一部分并不属于法的哲学问题,前者是法的一般理论,是法学本身的基础知识,后者是法与其它社会科学交叉的地方.2.(1) 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概念.(2) 有一定的道理.根据文意解释,消费者的概念应该是为了自己的生产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服务或劳务的人.王海这种故意买假的行为当然不算消费者(3) 还有一些答案.比如根据目的解释,可以认定他的行为在实质上符合消费者保护法的客观目的,符合社会对这部法律的客观要求.第一章1.(本题在真题中考过)(1) 站在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或者说站在形式法律推理的思维立场.该立场强调法律本身排除实质的价值判断,执法者只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本身的规定来进行推理,而不能有另外的价值考虑.(2)站在自然法学的立场.该立场强调法律本身还要接受更高级的价值的审查.在本题目中就是法律不能超越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第二章1. 该题不用看.2. (该题极适合改编成选择题)甲的观点(1)错误.法系是由若干国家或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等法律的总称.它可以跨越国界和时间而适用.法律体系一定是指特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内部现行有效的法律构成的统一有机整体.甲的观点2错误.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学者著作中,可以有不同的标准.甲的观点3也是错误的.在英美国家制定法也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尤其在现代,制定法成为很重要的正式渊源.乙的观点1是正确的;观点2错误.虽然划分标准是变化和相对的,但还是有意义的.法系的划分有利于我们更深入的从文化和传统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的发展;观点3错误.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法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判例有重要的作用,那就是作为事实的约束力.比如在德国行政法上判例就是重要的具有事实约束力的法律.3. 该例子说明了比较法论证是一种重要的法官进行法律论证的方法.不同国家的法律虽然规定不一样,但在很多地方又具有趋同性,这是由于正义的本质精神具有普遍性决定的.所以一个国家的法官在进行法律判断的时候,有必要考察相同情况的事实在不同的国家是如何被处理的.这符合相同情况应该相同处理的法理.第三章1. 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权利主体是相对于一切社会成员的,义务主体也是对一切社会成员都负有特定义务的.2.(该题目极适合改编为选择题,以前的真题已经涉及到)(1) 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法院公开审理,这是法律赋予每一个人公民的权利.(2) 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属于对世的义务,任何一个人对其他任何一个公民都有义务不侵犯他人的自由.(3) 这一观点是正确的.3.不能追究.当时没有法律依据规定侵占罪,根据义务和责任法定的原则,不能追究某甲的责任.第四章1.(此一知识已经在真题中考过)(1) 为了防止个案的不正义.因为本案并非存在法律漏洞.(2) 答案是开放的.看你基于什么样的价值立场来论证,是站在自由意志高于公共秩序的立场还是站在公共秩序高于自由意志的立场.(3) 一要考虑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关系,一般情况有规则要优先适用规则,除非为了克服个案不正义的情况;二要考虑不同原则之间的权衡和冲突问题,选择最有说服力的原则;三要注意法律原则的具体化,要对其进行解释.2. 参看教材非常清晰的表述.第五章1.(该题目被改编为06年第一卷的真题)(1)A韩某与剧院之间,B法院与韩某,C法院与剧院之间,D剧院与新新剧团之间都存在法律关系(2)客体分别是表演行为的精神愉悦结果和违约行为的法律结果(3) 有剧院剧团没有按时回北京的事实,剧院安排另一场演出的行为和韩某的起诉行为及剧院的起诉行为(4) AD属于第一性法律关系;BC属于第二性法律关系.第六章1. 王某没有法律责任,因损害结果并非由于他的行为引起的.孟某在知晓故障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卫生间,在主观和客观行为上都有过错,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第七章.第八章题目可不看第九章1. 立法解释体现了主观解释的立场,追求立法者的主观立法意图;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体现的都有一部份是客观解释的立场,追求社会发展对于法律的客观要求.2. 运用目的解释的客观主义解释立场,可以允许救火车进入到公园,因为这符合保护公园安全的客观要求.第十章1. 法官应该适用地方性法规.卫生部的规定从法律渊源来看属于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2. 习惯只是非正式法律渊源,不能违背继承法的规定.更一般来看,习惯不能违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不能违背社会的公共道德.本题已经在06年真题中经改编考过.第十一章的题目可以不看第十二章1. 三种说法都是对的,属于经典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观点,理由见教材的明确论述.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封建社会法律向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发展的观念性特征,是历史类型更替的结果;但另一方面,这一原则也随着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发展,向社会主义法律过渡而不断真实,不断发展与完善.对它要有一种历史的眼光,明白这个原则本身也有一个具体发展的过程.3. 法律移植和法律的本土资源论各有一定的道理,在各自的逻辑理论立场内都比较成功,但对于法律实践而言,需要结合和吸收各自的优点,克服其不足.具体说来,法律移植说明了法律有一些部分属于全世界的文明成果,需要我们勇敢的拿来我用;但在这个过程中,关键要坚持创造性的转换,使得它们适合本土的情况.同时,对于本土资源,也应该努力的改造和理性对待,吸收它们为先进法律体系的一部份.第十三章(1) 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首先是法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其次是法本身有局限性.(2) 在本案中,说明在法律解释过程中,会出现语言的”开放结构”,又一些模糊的地方.第十四章1.(1) 这个说话不对. 法律程序不是私力救济,而是公力救济.(2) 这个说话是对的.法律保障的自由不是一种私人的思想自由,心灵自由,而是一种处在社会关系中的交往的自由.(3) 这个说话是正确的.司法独立是保证司法作为公正的纠纷解决者的重要措施;回避原则则来自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第十五章1.(1) 这个说话不对.法律不能决定生产关系的产生,但可以影响它的变化.(2) 这个说话是正确的.(3) 这个说话是正确的.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是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重点的推进的.第十六章1.(1) 错误.人治不是有人的参与的治理方式,法治也需要人的参与.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人还是法成为社会的最终权威.(2) 正确.法的作用是有限的,它需要和其他社会规范一起构成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这其中还包括执政党的公共政策.(3) 党的领导与法的权威是不矛盾的:一方面党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另一方面,党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带领全国人民进行法制建设,是法治事业的领导力量,具有权威地位.2题可以不做.友情提示:部分文档来自网络整理,供您参考!文档可复制、编辑,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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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法理学授课讲义一、了解命题人的思路、偏好、习惯连续三年法理都有道分析题基本一样重复率高,对连续三年的命题做出博弈的思辨客观题不要随便的涂改,涂改后机器可能不识别答主观题要简明扼要,要分段落,要分序号二、(1)法理学重点问题分为:1、一般重点:主观题占30%—40%2、不经常的重点3、非重点:偶尔会考三、考试类型(一)选择题:①属于记忆型的选择题;发展趋势:越来越少②理解型的选择题;考察基本理论知识的了解情况③应用型的选择题;这是最难的,考察全面的知识理解(二)主观题:考生应具备:①法律人分析问题的能力;对法律实践中的矛盾、争议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应以现行的规则、原则来分析。
②法学家分析问题的能力四、如何备考:重点放在法的本体论上,是解决分析问题的前提引论复习提示:《引论》对于教材来说本来就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但从历年试题来看,本部分处于高频出题点,而且本部分的编写者为舒国滢教授。
在这简单的“引论”当中却隐含着他的研究理路和学术旨趣,故考生不可轻视之一定要将之揉碎吃透。
本部分有不少于10分的题目。
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第一节是对法学的全方位论述,从法学的概念、性质到研究对象,最后还引出了法学思维的特点。
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了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律思维也是研究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99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解释出现的,04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年又出了一个6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这节的论述不要掉以轻心。
二、法学的性质(2005年简答题)此知识点出过简答。
考生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熟记5点性质。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律制度问题(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何为法律制度的关联性?)(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结合教材P4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之(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律所完全能够解决的”,正因为该问题凸现了法律的局限性,所以法学家们才要研究它以使法律的作用更优化)⊙特别提示:考生应该清楚三个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事实、二者对应关系,这既是它们的逻辑关系,也是考生的记忆规律。
以上内容应当理解透,本知识点出大题的可能性小,但极有可能成为客观题的题点,需要考生灵活把握。
△考法:[案例分析题]在“知假买假”案中,有的法官支持了消费者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有的没有支持?为什么面对似乎同样的事实,法官回做出相左的判决?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一、法学思维(一)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二)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三)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四)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五)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无须深入理解,记住要点即可]二、法学方法(以下知识点必须熟记)1、从广义上,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2、狭义的法学方法就是法律适用方法3、(狭义)法学方法的任务就是“找法”,就法官和其他的法律职业者能够怎样的手段和方式从有效的法律中去获得,从而为法律问题和争讼纠纷提供判断。
4、卡尔•拉伦茨认为法学方法论的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1)法条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
(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5、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节法理学一、“法理学”一词的演变及含义作为背景常识了解即可二、法理学体系法理学体系由法本体论、法价值论,法认识论、法学方法论构成。
其他内容都是纯法理学教学方面的问题,不可能出题。
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2005简答]重点掌握法理学的地位四、学习法理学的意义(了解即可)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第一、二节法的名称及概念争议[2006年单选]所谓三大法学流派,即自然法学派、实证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
三大学派都在试图说明“法是什么”。
P28页,法的内涵与外延部分说明了本书的语境和视角,本书所讲的法,是从实证法的角度理解的,这一观念是必须首先树立的,否则在复习中你会走入死胡同。
“国法”即国家制定的法,是本书所指的法的内涵,外延有四,此略。
第一节第二节内容,关键不在于记忆,而在于树立起一种观念或者说进入语境即可第三节法的特征[2005单选]需要明确的是:本节所讲的“法的特征”是指法的外部特征,是在法与相近的社会现象相比较的层面上说的一、关于法的规范性P30,第二段内容至关重要,必须深刻理解并准确记忆(法律文件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依据该段的内容。
所谓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文件,可在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简言之,即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文件是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法律、法规都是规范性文件。
所谓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没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文件(没有普遍效力,但具有法律效力)它是针对个别人个别事项所作出的,如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遗嘱、合同等)二、关于法的国家意志性从体现国家意志角度讲,法总是一元的;法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点手段,但法并不等于国家意志,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
[选择题出题点]三、关于国家强制性法本身只有国家强制性,而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是法外的东西。
P31,最后一段。
国家强制力即国家暴力,亦即国家权利体系。
法的强制性体现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决定法的强制性。
[选择题出题点]四、关于法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法的概括性,应当将法的规范性和法的普遍适用性联系起来理解,二者实际上是对同一问题在不同角度的阐述。
这一部分内容教材的说明比较浅析,关键是记住书中某些命题的提法。
[选择题出题点]五、关于法的程序性程序实际上是说,法和其他社会规范在解决问题的方式上的区别。
比如道德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时候,并不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
程序性是法的内在品质,其一,法律在本质上要求实现程序化;其二,程序的性质和功能也是对法律效率和权威的保障,防止了人们行为的恣意性。
程序性保证了法的确定性和公正性。
随着法学界对程序和程序正义的关注,这一内容的重要性也随之提升。
以上的说明主要是针对小题,但是也可能出样案例分析,让你分析法律和道德调整人们行为的区别。
遇到这种情况,需要用法的这些外在特征(加上法的“可诉性”)与道德比照解答。
四、法的可诉性P37页第一段重点。
⊙特别提示:《法理学》P26—31 在法的每一特征下又有分述的几个命题,考生务必记清楚,都很可能转成选择题。
第四节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的含义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功能。
以义务为本位的古代法和以权利为本位的现代法相比,法的作用的区别:前者更多的是涉及阶级统治。
而后者还更多的涉及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其作用的目的倾向于保护人权、平等自由、保障经济效益和秩序等。
二、法的作用的实质第一、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利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手段和表现。
第二、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体现。
三、法的作用的分类(记住作用分类的标准,在选择题中可能以选项的形式出现。
)依据什么把法的作用划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这种划分方式其实就是把法是一种社会规范这一命题就行分解之后得出(理论来源于拉兹)。
法的规范作用指因法律的规范性(由“法是规范之一”命题分解)而具有的作用,即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加以规范、指导的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为实现阶级统治、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等社会目的而发挥的作用。
四、法的规范作用(一)指引作用。
指引规定人们的可为、能为、必为、勿为。
(2001年法理学综合课多选题2选项4),请考生一定要全面掌握教科书中重要命题的。
(二)评价作用(三)预测作用(四)强制作用(五)教育作用五、法的社会作用(1998、2001年在法理学综合课中出过选择和判断)(一)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二)推进社会变迁(三)保障社会整合(四)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五)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六、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一、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的表现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2、法的作用的范围是有有限的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也不是法律所能够完全解决的4、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影响起发挥作用⊙特别提示:3、4点一定要密切关注二、正确认识法的作用法律不是万能的,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第二章法的内容与形式第一节法的内容与形式的概念一、法的形式与内容的含义法的内容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非法律规范内容,核心是权利和义务。
从结构上说分三个层次:其一、法律规范其二、法律部门其三、法律体系此三个层次的内容一定要明确法的形式,简言之,即法的内容的表现形式。
如,法典、判例法、习惯法。
就成文法而言,与法的内容相对应,也可分三个层次:其一、法律条文其二、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三、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对于这一节,主要即是掌握上述内容,一看到上述六个概念就要知道它是属于法的内容的范畴还是法的形式的范畴。
另外还要明确的一点是: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的关系二、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这部分内容作次要掌握,而且其论述与前一部分内容有矛盾之处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一对概念,出太题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基于其本身的重要性,略加说明这一部分的复习方法。
一、关于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P48,四点内容,理解性的记忆即可:其一、从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角度来讲其二、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讲其三、从法律运行的角度来讲其四、从法学的基本范畴的角度来讲二、权利的概念这一内容不会出题,了解即可法律的内容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
三者的具体含义书中表述明确,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
关系可能会在选择题目中出现,明确记忆。
三、义务的概念其一、P50最后一段,重点理解其二、应该区分作为义务(积极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消极义务)其三、法律义务不同于法律责任,它是构成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
在一定意义上,法律责任就是因不履行义务(违法)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权利和义务的分类权利和义务的分类出小题的可能性相当大,需明确把握分类标准。
五、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该内容是徐显明校长在《公民权利和义务通论》中提出的观点,所以要给予适当的关注,对于应试而言,只要记住大点即可。
第三节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一、历史上各种法的表现形式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1、概念一定要明确判例法有文字记载但不是成文法的原因2、成文法的优点(记住书中主要知识要点即可)3、不成文法的优点(记住书中要点即可)三、法的形式与传统第四节法系掌握两大法系的概念和区别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渊源的含义在学术上争论比较多,教科书采用效力渊源说,即本书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其定义为:有不同国家或机关制定或认可,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法律类别,如指定法、判例法、习惯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