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烽火: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XXXX年6月) XXXX-06-30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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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5号现公布《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1年2月3日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应当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涉及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按规定审核同意(附件一),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指定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四)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产品价格、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变化,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汇率、利率发生重大变化等);(五)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八)公司新增承诺事项和股东新增承诺事项;(九)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该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十)面临重大风险,包括: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等;(十一)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十二)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三)董事会通过股权激励方案;(十四)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十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十六)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十七)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十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九)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二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二十三)定期报告、财务业绩、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资本及其修正;(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二十五)因前期已经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西飞国际: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2010年6月) 2010-06-24

西飞国际: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2010年6月) 2010-06-24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授权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解释。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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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报送单位: 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证券帐户 通讯地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七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工作的 要求,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月份财务快报; (二)公司季度财务报表; (三)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公司月份产品产量、销量及库存情况; (五)公司月份生产经营计划完成情况; (六)公司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七)公司出口产品生产完成情况; (八)披露涉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的; (九)涉及公司合并、分立、发行证券、回购本公司股份(减少注册资本)、 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处置、重大人事变动、重大诉讼及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审议批准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与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交易对方 及其关联方与公司签署合同或关联交易协议的同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向公司出具《加强未公开信息管理
(二)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重大人事变动、签订重要合同、重大投资 行为、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诉讼等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及其他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在该信息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相关信息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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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及 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予以及时纠正,做好制度的补充完善和更新 工作。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xxxx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等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内幕信息的含义及范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范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等。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的管理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时,应进行内幕知情人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及范围等并及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八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文件、统计报表、说明材料等,涉及尚未披露的财务、生产经营重大信息的,公司及相关部门依法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正式披露业绩快报或定期报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公司披露的内容。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1.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内部员工和其他与公司具有特殊关系的人员;2.具体特殊关系包括但不限于:(1)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投资者;(2)上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合作伙伴的高管及其工作人员;(3)公司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和其它服务机构的员工;(4)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5)任何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重要人士。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得或者知悉内幕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或上市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包含以下内容:(2)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及控股股东信息;(3)获知或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途径;(4)现持有的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数量及股权结构情况;(5)承诺不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的声明。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保守内幕信息,不得私下泄露;2.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传递给他人或者提供给其他人进行买卖;3.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规定提交内幕信息报告,如需要变更信息,应及时更新。

六、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纪律处分,并可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2.对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3.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市场禁入等。

七、附则1.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信息应妥善保管,严格保密;2.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按期更新登记信息,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3.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内幕交易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4.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地向市场披露信息。

东方市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16

东方市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16

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制度制度(2010年4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全程参与,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和由本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报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 )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信息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公司各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各项目机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项目机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上述各单位涉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之内幕信息的需在知悉该内幕信息发生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送证券投资部。

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协助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并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016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16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16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3)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6)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_0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_0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_0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为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公司运营质量和规范性,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二)保障内部人掌握的非公开信息不影响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三)严格保密、认真遵守保密要求;(四)依法依规,及时清晰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以及与公司具有密切业务往来的方。

第三条定义(一)内幕信息:指未公开且属于某公司应公开且需要具有价格或者公司价值敏感度的信息。

(二)知情人:指掌握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人员和与公司有重大合作关系的外部人员。

(三)禁止交易期:公司规定的在禁止交易期间,禁止公司内部人员买卖公司股票。

(四)禁止通过其他账户代客交易:指公司内部人员不得使用父母、子女、配偶等亲属或者名字不同的其他人的名字进行买卖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责任分工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公司负责全面指导和监管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具体实施责任由公司总部内部保密室负责,各控股子公司应设立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负责人,由内部保密室具体指导。

第二章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第五条信息登记公司内部人员知悉公司重大经营数据或者信息时,无论是文本、图像、枚举或者其他形式,必须及时报告内部保密室,并由保密室统一登记内部人员及其掌握重大经营数据或者信息,做好资料归档管理,并通过内部渠道及时将需要严格保密的内容进行宣布局面。

第六条登记内容(一)登记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掌握的重大经营数据或信息的内容、产生或掌握时间或其他标志性信息;(三)获知内幕信息的来源;(四)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代号、保密程度等;(五)其他可供登记记录的事项。

第七条信息管理公司内部人员掌握内幕信息,应加强保密,不得泄露给除有关人员外的任何人,不得将内幕信息用于自己和他人获利,不得利用他人账户进行买卖股票等活动,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账户,避免被他人代为买卖股票。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整版)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04121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整版)第一条总则1.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以及由此形成的具体方案;3.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合同;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出现重大损失;6.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7.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公司总经理的任职发生变动,或者公司董事长或公司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1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无效;12.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3.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14.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5.公司获得政府大额补贴并因此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6.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17.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18.公司主要经营资产发生抵押、质押、出售,或者一次性报废超过该项经营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19.公司主要经营资产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20、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2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22.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章制度的订立目的是为了保护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安全性,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确保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合法使用和公平披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第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人员:1.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掌控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3.上市公司的关联方;4.拥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保守公司内幕信息,不得泄露、传播或利用该信息进行非法交易;2.向上市公司法务部门自动申报,如发现本身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3.搭配公司内部对内幕信息的调查、审计等工作;4.遵守公司的相关内控和保密制度。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第五条信息登记1. 登记内容上市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基本信息,包含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登记责任部门上市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信息更新1. 内幕信息知情人更改的登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更改时,应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2. 登记信息的保密性上市公司应严格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信息,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人员泄露。

第七条登记的查询与统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信息应定期进行查询和统计,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登记信息的保管上市公司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信息保管至少五年,以备查阅和审计。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九条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理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上市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冻结涉案人员的交易账户,并帮助证券监管部门进行调查;2.停止涉案人员的董事、职务等;3.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法律责任;4.撤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格。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根据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为了更加有效地监管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行为,确保市场公平、公正、透明,公司决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特发此通知,以便大家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登记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对于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具有直接或间接接触、了解、知悉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员工及相关合作伙伴等。

为了确保监管覆盖面,我公司将要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二、登记方式及时间安排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将采用线上登记的方式进行。

请知情人通过公司指定的内幕信息登记平台,按照指引完成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

登记的时间安排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逾期将不再受理。

三、登记所需材料2.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职务、工作单位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3.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交易政策的承诺书和保密协议;4.其他按照登记平台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登记后的义务与责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完成后,将被视为已经了解并接受相关内幕交易规定和管理要求。

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以下几点义务和责任:1.严守内幕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利用或传播内幕信息;2.在接受初始化和定期认证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3.如发现他人有内幕交易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进行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监督工作;4.如违反内幕交易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将建立完善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管。

具体管理办法将会在完成登记后向知情人进行相关培训和说明,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六、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教育和培训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公司的重要资产,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司声誉和股东利益。

为了增强知情人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公司将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内幕交易的认识和风险意识。

天银机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天银机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天银机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一、导言内幕交易是指内幕知情人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获取非公平交易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不仅损害了市场公平性和行业诚信,也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规范和管理内幕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天银机电制定了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天银机电公司及其一切子公司、关联公司及下属机构的所有员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可能涉及内幕知情的人员。

三、知情人登记管理1.知情人的认定天银机电将确定一套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落实到员工管理、董事会议等方面。

知情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从业人员。

2.知情人的登记天银机电将建立知情人的登记册,记录内幕知情人的身份、职位、掌握的内幕信息等相关情况,并定期更新。

同时,在发生关键事件或有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况下,知情人应主动向内幕信息管理部门登记。

3.知情人的义务(1)知情人要保守秘密,不得私自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2)知情人要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报告自身交易行为,对可能引起内幕交易嫌疑的交易进行说明;(3)知情人应密切关注公司公告,及时甄别哪些信息是内幕信息,以免不慎违法;(4)知情人有义务向内幕信息管理部门报备可能的内幕信息泄露事件。

四、内幕信息管理1.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部门为了更好地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天银机电将设立内幕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监管和督促。

2.内幕信息的披露和发布天银机电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披露和发布内幕信息,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工作。

3.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管(1)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公司内部信息时,必须确保信息的安全,并严加保密;(2)内幕知情人必须按照公司规定向内幕信息管理部门报备可能的内幕信息泄露。

五、违规处理1.内幕信息的使用在知情人了解的情况下,未经相关程序和合规部门的审批,不得擅自使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泄露给他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1]3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普利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XXXX年6月)

普利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XXXX年6月)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2010年6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内幕信息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时,公司应当向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十八)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XX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适用)

XX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适用)

XX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适用)
内幕信息事项:
注:1.政府部门只需填写知悉时间和知悉原因及方式两栏;知情人为自然人,登记即视其已知晓其配偶、子女和父母负有保密义务。

2.填报获悉原因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文件传递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公司简称:XX股份公司代码:XX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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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和披露以及对公司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 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一节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http∥)上正式公开。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拟定增资计划;
(八)公司董事长、1/3 以上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额外收入;
(十八)公司进行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九)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包括但不限于: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五)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知悉内幕信息的梗概描述、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时间等
(附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主动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子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八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内部局域网、内部通讯等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报备时间:年月日
序号
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称(个
人填写姓名)
(注2)
内幕信息知情人
企业代码(自然
人身份证号)
内幕信息知
情人与上市
公司关系
知悉内
幕信息
时间
内幕信
息所处
阶段
(注3)
内幕信
息获取
渠道(注
4)
信息公
开披露
情况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

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使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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