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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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逄外资金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2月24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稷地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收支行为,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虎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预算外资金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和政府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原则。

预算资金是财政性资金,必须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预决算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落实预算外资金的各项管理制度,监督预算外资金法律、法规的实施,审批本级预算外资金预决算。

各级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预算外资金收入、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制度,把预算外资金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帐户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资金管理,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提高就业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印发〈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促进就业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就业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分配下达就业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人社部门负责促进就业目标任务规划编制,指导和推动各项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政策措施的落实,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预决算编制、资金分配的监管与绩效评价,并对政策实施和公共就业服务进行绩效评估。

第三条就业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公平公正。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女性劳动力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扶持对象的积极性。

——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和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1.联合同级人社部门做好就业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2.对同级人社部门提交的各项补贴申请进行复核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切实加强资金监管。

(二)自治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就业资金管理,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决算编制和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做到资金使用和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农业产业方针和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强我区农业产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自治区农业产业化整体水平,带动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有品牌、有特色、有订单、有培育潜力、有科技依靠单位,有利于当地财源建没,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第四条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分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和农业产业化服务资金,具体支持对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产业化服务的农林牧渔业科研部门、技术部门、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及各级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等。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的龙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工商注册登记3年以上,上一年有盈利业绩;2、农副产品加工或农业经营收入占企业经营收入的60%以上;3、能够带动一定数量农牧民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或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农牧民为本企业职I,扩大农民就业,有效增加农民收入;4、产品有竞争力,发展前景良好,是当地财源培植对象,在以上条件基础上,优先扶持有品牌、有特色、从事绿色、无公害农副产品生产、加工的中小型龙头企业。

第五条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新工艺(加工、包装、保鲜、贮运)研发项目的贷款贴息;2、原料生产基地的种子(苗)引进及繁育;3、批发市场的质量检测设备购置的补助等。

4、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利‘研、技术、信息、质量检测等服务的项目;5、为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供的培训、宣传等服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市场化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下简称“农业保险”),是指国家给予财政、税收等政策扶持,由商业保险机构对农业生产过程中遭受特定事故、自然灾害或动植物疫病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的保险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是指由中央、自治区、地州市、县(市)政府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运作模式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自治区及区级以下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农政发[2002]4号【失效依据】农业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2.12.17【实施日期】2002.12.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农政发[20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水产、乡镇企业、农垦)厅(局、委):《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业经2002年11月29日农业部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2002年11月29日)党的十六大对我国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战略部署。

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关键要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推动城镇化进程。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和跨区域流动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取得了重大进展。

目前,农民工已成为我国新一代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就业,既为城镇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活力,促进了城镇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又开辟了农民增收的新渠道,成为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但也要看到,当前农村仍有大量富余劳动力,农村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

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劳动力又将出现一个新的增长高峰,而随着农业技术进步、乡镇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体制创新,农业和农村内部对劳动力的需求逐渐减弱,农村劳动力富余问题会越来越突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暂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的投放成效,确保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的贯彻和实施,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要求和《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是指贫困地区在组织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过程中,吸收所在地贫困农牧民参与工程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劳务报酬支付对象应当是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所在地的贫困农牧民。

第三条实施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是现阶段国家扶持贫困群众的一项特殊政策,是扶贫济困与工程建设的统一和有机结合,是以工代赈特色和本质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对贫困地区农牧民通过投劳增收的目的。

第二章实施原则及标准第四条各地(州)、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没有安排劳务报酬的以工代赈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五条以工代赈项目中劳务报酬资金额度的安排,在可研中要充分考虑农民工投劳的实际工程量,结合项目实际需求,保证劳务报酬有效的落实。

第六条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实行先劳动后支付、按劳取酬和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实际劳动量,以现金的形式支付。

任何单位、个人无权调减和扩大以工代赈劳务报酬资金额度计划和发放范围。

劳务报酬应及时、足额发放,严禁克扣和拖欠。

第七条制定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应根据工程的不同类型,参照当地农民出工报酬标准,结合劳动技能水平情况分别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

安排的劳务报酬资金额度应掌握在年度以工代赈资金总量的10-20%之间。

第三章计划管理与组织实施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要认真做好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的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9.18•【字号】•【施行日期】200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党委农办,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党委农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市场基础设施,改善农村市场环境,促进农产品流通,引导农村发展现代物流和新型流通业,扩大农村消费,推动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若干问题的意见》(新党发[2007]1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决定设立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九月十八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市场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07年起自治区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用于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

第三条农村市场建设以完善现有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功能为主,重点支持大中城市物流配送、外向型农产品基础市场建设、肉类战略储备库建设和乡镇农产品农贸市场建设,扶持发展县级农贸市场,兼顾地州级农贸市场。

并向南疆三地州和贫困县倾斜。

第四条农村市场建设资金使用范围:用于农村市场场地硬化、交易厅棚改扩建、污水处理系统、商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仪器配套、市场安全保卫监控设备购置、购置经营设施设备、市场生活服务及卫生设施等服务功能的完善,农村市场信息收集、发布、设备购置等,自治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编制、项目监督管理等支出。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7]72号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7]72号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7]7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新党发[1996]24号)精神,为了切实加强对中央和自治区各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新党发[1996]24号),切实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如期实现扶贫攻坚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中央提出的“资金到省、权力到省、任务到省、责任到省”的要求和“所有到省(区)的扶贫资金,一律由省(区)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省(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各类资金要相互结合、配套使用”的原则,国家和自治区安排和各项扶贫资金,一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扶贫项目,检查、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10月13日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新财预[2005]1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新财预[2005]1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2005年2月1日新财预[2005]10号)厅各处室、所(中心):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全面提升财政管理水平的要求,结合中央、自治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新财预[2005]9号)精神,现将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原则(一)资金规范管理的原则。

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报、审核、确立项目后,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通过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综合使用专项资金原则。

分类汇总、整合专项资金项目,把中央和自治区本级性质相同的专项资金捆绑使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优先保证重点支出需要的原则。

优先安排解决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的重点支出项目,农业、科技、教育、计划生育等法定支出项目,地方财政必须予以安排的配套资金,其他社会、经济发展必须的支出项目。

(四)零基预算的原则。

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照零基预算的要求进行审核、安排。

(五)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

整合现有财政项目资金,一般情况下,10万元以下的专项资金项目不予安排。

(六)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财政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谁用谁负责。

自治区补助地县的专项资金,在明确资金用途的基础上,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地县,支出预算体现在地县财政。

二、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编制(一)根据有关规定和财力可能以及保证重点支出的原则,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实行分类编制:一类项目:是指财政业务分管部门审核汇总的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重要决定中必须安排的支出项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纪要规定和中央财政要求地方必须给予安排的配套资金;关系自治区发展稳定大局的重点项目;每年必须安排的经常性支出项目。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4.01•【文号】财农〔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等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我们对《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管理资金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前印发的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3.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4.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5.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6.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22年4月1日附件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讲课提纲》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讲课提纲》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讲课提纲》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讲课提纲)一、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概念农村富余劳动力有两种表现形式。

①长年性的富余。

即农村长年富余的劳动力;②季节性的富余。

即农业劳动力在农闲季节有富余劳动时间。

农村劳动力的过剩是劳动资源的浪费,既影响农民致富,也影响社会安定。

因此,要广开生产门路,提高集约经营水平,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得到充分利用。

1.农村劳动力。

按常住概念统计。

是指全年经常在家或者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和虽然外出劳动6个月以上,但经济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其收入主要带回家中,也要计算在内。

整半劳动力是指调查户农村人口中的整半劳动力总和。

包括参加乡、村、组各级合作组织办的企业、联户企业、家庭经营的整半劳动力数,以及国家向调查村调用的建勤民工;也包括由集体经济支付工资或补贴的乡、村脱产管理干部,由乡村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收入交合作经济组织或带回农村家庭的合同工、临时工、亦工亦农人员,以及其他外出人员。

整劳动力是指男性18周岁到50周岁、女性18周岁到45周岁,能经常参加劳动的人。

在劳动年龄之内,但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应算作劳动力。

半劳动力是指男性16周岁到17周岁、51周岁到60周岁;女性16周岁到17周岁、46周岁到55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

在劳动年龄以外,但能经常参加劳动,能顶上半个劳动力的人,也统计在半劳动力中,但不包括12岁以下未上学的少年儿童。

在劳动年龄以内,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应算为劳动力。

2.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

是指农村劳动力已发生地域转移或向非农行业转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从业时间在全年6个月以上。

包括外出务工、就地就近转移和创业三部分。

3.农村富余劳动力人口。

农村富余劳动力是指农村户籍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目前无业,或虽已就业但年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收入的人员。

4.外出务工。

是指农村劳动力到乡外(不回家居住)从事非农产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连续从业时间在季度1个月、半年3个月、全年6个月以上。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3.12.20•【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年12月20日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分配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10.25•【文号】财农〔2019〕98号•【施行日期】2019.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农〔201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中央直属垦区:根据有关制度规定以及落实审计整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2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3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实施期限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二、关于资金分配办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区分任务性质,按照支出方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实行项目管理或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据实结算的任务以及任务量较少的计划单列市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

(一)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约束性任务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奖补、农业产业强镇奖补、轮作休耕补助、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补助等。

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条 整体绩效评价工作由 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统一组织实 施,区域绩效评价由省级财政部门 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预算执 行结束后,地方各级财政和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评价工作 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 第三方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自评和评价内 容包括: (一) 资金投入使用。主要考 核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资金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与项目实施 方案相符,是否体现了资金统筹整 合与政策目标的有机统一。 (二) 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考 核绩效目标设定、方案制定报送、 管理制度建设、预算执行情况、管 理机制创新、有效管理措施、自评
第七条 效目标设定、审核、 下达的依据包括:
(一) 农业法、动物防疫法等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乡 村振兴战略规划、全国农业现代化 规划、农业农村行业标准及其他相 关重点规划等。
(二) 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 理制度、农业相关转移支付使用管 理规章制度及文件等。
(三) 财 政 部 门 中 期 财 政 规
(四) 分级管理原则。中央负 责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实施整体绩 效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各省负 责设定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本 省绩效监控、自评和结果运用工 作,具体实施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 规定,对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及时上报。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按规 定做好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 管理相关工作。
正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 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二) 结果导向原则。绩效监 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标准 设定、方法选用以及具体实施,都 以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为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献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献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献爱心捐赠就业费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政办[2000]56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0.06.07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献爱心捐赠就业费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0〕5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献爱心捐赠就业费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献爱心捐赠就业费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手抓改革发展,一手抓就业”的方针,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第16次常委会议关于筹集献爱心捐赠就业费的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筹集献爱心捐赠就业费的对象:自治区和中央驻疆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筹集献爱心捐赠就业费的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更好地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促进就业各项方针政策,确保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并鼓励各地进一步抓好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8]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资金奖励对象为成功实现农村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的各级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务输出经纪人等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劳务输出机构”)。

第三条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从事劳务输出工作的劳务输出机构在劳务输出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

第四条奖励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及资金分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实现农民实际增收,成功转移就业人数与奖励补助资金相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标准第六条奖励条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劳务输出机构可给予奖励:劳务输出机构实现农业富余劳动力成功转移到本县(市)以外县(市)和疆内其他地州市(含兵团和团场)、内地、国外就业并从事合法职业的。

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后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中:一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无法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也可作为依据);被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工资收入不低于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农牧民收入明显提高的。

第七条奖励标准:一、成功转移到本县(市)以外县(市)和疆内其他地州市就业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1、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按每人10元给予奖励;2、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20元给予奖励;3、6个月以上l年以内的,按每人30元给予奖励;4、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40元给予奖励。

二、成功转移到内地就业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1、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按每人20元给予奖励;2、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40元给予奖励;3、6个月以上l年以内的,按每人6 0元给予奖励;4、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80元给予奖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院校对口支援南疆四地州农业富余劳动力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院校对口支援南疆四地州农业富余劳动力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院校对口支援南疆四地州农业富余劳动力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5.08•【字号】新人社函[2010]254号•【施行日期】201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院校对口支援南疆四地州农业富余劳动力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函〔2010〕254号)喀什地区、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克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为提高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质量,充分发挥各技工院校在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中主渠道的作用,现就技工院校全面深入开展南疆四地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克州)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汉语言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和创业培训(以下简称技能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大力开展农业富余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是技工院校的一项重要任务,各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对口开展技能培训工作,把此项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专人负责,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做出成效。

二、各技工院校要充分利用学校技能培训的师资、设备等教育资源,在办好学制教育的基础上,根据本校职业(工种)设置特点,结合南疆四地州各县市转移就业和企业用工需求,采取“对口支援”方式,按照“实用、管用、够用”的原则,以订单培训、定向培训的方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开展灵活多样的短期技能培训。

三、各技工院校接此通知后,应尽快研究制定对口支援技能培训计划和工作方案,积极主动与南疆四地州劳动保障部门联系,选定对口支援县市和培训工种,与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确定后,填写《技工院校对口支援技能培训计划汇总表》(附件2)于5月30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自治区将在6月和12月底对各技工院校上报备案培训计划和技能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2.16•【字号】新劳社字[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1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六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岗位补贴是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就业有困难的人员(以下统称“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由政府、社区开发的便民利民、社会化服务、托老托幼、保洁、保安、保绿、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就业再就业并按规定享受的岗位工资补贴。

第三条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后的月工资,扣除个人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所得实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实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再就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可实行月薪、周薪、日薪或小时工资等办法。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其周、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以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折算的最低周、日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折算办法:1、最低周工资标准=当地最低小时工资×周实际小时工作时间;2、最低日工资标准=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日实际小时工作时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2.04•【字号】新财建[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4日新财建[2005]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为加强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管理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管理监督办法为了加强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对种粮农民直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自治区粮食直补工作经费年度总额,按照财政部批准额度在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二、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1)在正常行政经费之外,因粮食直补需要额外增加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培训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收集整理直补资料所需费用,以及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等。

(2)上级财政部门布置的需下级财政部门整理、收集、报送的各类粮食财务报表、数据等信息资料所需的费用。

(3)为开展粮食直补工作必须配备的办公设备等。

三、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的分配,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并兼顾非主产区。

具体参照因素包括各地直补工作量及粮食直补信息报送质量等因素。

直补工作量结合测算直补面积、粮食收购量、补贴资金量、受益农户及收集报送直补信息资料的工作量等因素考虑,直补信息报送质量结合各类直补信息资料报送的及时性、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因素考虑。

四、粮食直补工作经费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拨,纳入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

五、各地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布置,及时上报各类粮食财务报表及有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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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更好地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促进就业各项方针政策,确保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并鼓励各地进一步抓好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8]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资金奖励对象为成功实现农村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的各级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务输出经纪人等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劳务输出机构”)。

第三条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从事劳务输出工作的劳务输出机构在劳务输出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

第四条奖励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及资金分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实现农民实际增收,成功转移就业人数与奖励补助资金相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奖励条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劳务输出机构可给予奖励:
劳务输出机构实现农业富余劳动力成功转移到本县(市)以外县(市)和疆内其他地州市(含兵团和团场)、内地、国外就业并从事合法职业的。

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后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
同的(其中:一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无法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也可作为依据);
被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工资收入不低于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农牧民收入明显提高的。

第七条奖励标准:
一、成功转移到本县(市)以外县(市)和疆内其他地州市就业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按每人10元给予奖励;
2、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20元给予奖励;
3、6个月以上l年以内的,按每人30元给予奖励;
4、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40元给予奖励。

二、成功转移到内地就业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按每人20元给予奖励;
2、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40元给予奖励;
3、6个月以上l年以内的,按每人6 0元给予奖励;
4、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80元给予奖励。

三、成功转移到国外就业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60元给予奖励;
2、6个月以上l年以内的,按每人9 0元给予奖励;
3、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l20元给予奖励。

第三章奖励资金的申报
第八条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资金的申请原则上实行一年上报一次。

劳务输出机构每年末向乡(镇)财
政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上报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劳动合同复印件(集体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转移就业人员名单及地址、联系方式和转移就业人员领取劳动报酬签名单等基础资料。

第九条乡(镇)财政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对劳务输出机构上报的基础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并于ll 月20日之前将当地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材料汇总上报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乡(镇) 政府审核盖章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及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并于当年1 2月1日前将分乡(镇)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材料汇总上报地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时需要附各乡镇审核盖章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统计表)。

第十一条地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县(市) 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于当年l 2月1 0日前将分县(市)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材料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厅(同时需要附各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的统计表)。

第十二条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各地州市上报的全年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统计报表进行认真核实,并随机抽查部分地州市实地核查基础资料和报表的真实性。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要做到上报数据准确无误,抽查核实面积应达到30%以上。

第四章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
第十三条自治区根据各地上报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统计表和报告,进行认真测算和审核确认后,及时将奖励补助资金拨付给各地。

第十四条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资金申报、审定工作坚持层层上报、审核的原则。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负其责,严格审核基层上报的基础资料,并以当地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名义上共同报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地州市全年转移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人数不足2 000人的、以及本县(市)内转移就业的,依照本办法有关标准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补助,自治区不予补助。

第五章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乡(镇)、县(市)申报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资金申报依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pJ,奖代补资金建立公示制度,对虚报冒领奖励资金,不按规定审核、申报和使用奖励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违反有关规定申报资金或虚报冒领的劳务输出机构,两年内取消其申请奖励资金资格。

对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和不按规定使用奖励资金的主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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