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姓名权、名誉权与隐私权中盗用和假冒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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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份公务员行测考试名誉权知识点

2023年份公务员行测考试名誉权知识点

2023年份公务员行测考试名誉权知识点在行测常识判断法律考点中,民法一直都是重中之重。

名誉权作为人格权部分的亮点内容,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考试名誉权知识点,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务员行测考试名誉权知识点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其名誉享有的不受他人不法侵害的权利。

考点1:民法典对名誉权和名誉都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这里就概念本身而言,是可以进行判断题考察的,将其他权利的定义与名誉权进行词语替换,例如: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这一说法就属于错误说法,这也是常见考点。

考点2:名誉权的享有主体不仅仅是自然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都是名誉权的享有主体,这里可以进行选择题的考察,法人也能和自然人一样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

名誉权中的信用权:信用:是对民事主体在经济上的一种客观评价。

《民法典》没有单独规定信用权,但是对于信用提供了名誉权的保护,如因加害行为导致民事主体信用评价降低,则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考点1:结合个人信息权进行区分考察,《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条: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例如个人的财产状况、消费信息、负债信息、个人存款都属于个人信息的,如在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导致了民事主体信用评价降低,则侵犯名誉权,如处理不当但是没有导致信用评价降低,则只构成对于个人信息权的侵犯。

例如:信用征信机构将个人信用记录错误登记或者非法的披露,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错误将被执行人拉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等行为,就属于在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使得被侵害人的信用评价降低,属于对名誉权的侵犯。

考点2:案例的形式考察对于名誉权中信用的侵犯。

例如:甲非法使用乙的信用报告,并由此造成乙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甲的行为导致了乙的信用评价降低,构成对乙的名誉权侵犯。

司法考试民法中人格权详解

司法考试民法中人格权详解

司法考试民法中人格权详解司法考试民法中人格权详解:【例题·单选题】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22)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人格权。

选项A正确。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本案中,甲未经许可,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乙的姓名去办理信用卡,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选项B错误。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据此可知,名誉是民事主体所拥有的良好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甲没有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导致乙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因此并不侵犯乙的名誉权。

选项C错误。

甲的行为导致乙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名单,对乙的信用确有影响,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信用权”这种人身权类型。

选项D错误。

银行在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有审查办卡人身份的义务。

本案中,甲冒用乙的姓名办信用卡,银行审查存在疏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学员问:老师你好,这节课这道真题解析我不太理解,因甲冒用已身份证办卡恶意透支造成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我的理解是列入银行不良记录名单,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应该是侵犯的名誉权,为何答案是没有侵犯名誉权呢?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因为损害名誉权,是用侮辱、诽谤等方式。

而此题是因为进行透支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所以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司 法考试民法部分考试大纲解析

司 法考试民法部分考试大纲解析

司法考试民法部分考试大纲解析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的入门门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其中,民法部分更是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深入理解和把握民法部分的考试大纲,对于考生的备考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民法考试大纲的总体结构民法考试大纲通常涵盖了民法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多个板块。

这些板块相互关联,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民法知识体系。

民法总则是整个民法的基础,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基本概念和制度。

物权部分则重点关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保护。

合同部分内容繁多,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

人格权的相关内容主要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的保护。

婚姻家庭部分涵盖了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关系、亲子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继承部分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继承方式的规则。

侵权责任部分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各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

二、重点考点分析1、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常见考点,包括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生需要准确理解各种效力状态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2、物权变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是物权部分的核心。

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和动产物权的交付方式,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等。

3、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合同的订立过程,如要约、承诺的规则,以及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情势变更原则等,在考试中经常出现。

4、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以及各类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需要考生熟练掌握。

三、新增和修改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考试大纲中的民法部分也会有相应的新增和修改。

例如,近年来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等新领域的法律规定逐渐纳入考试范围。

对于这些新增和修改的内容,考生要给予特别的关注,因为它们往往是当年考试的热点。

侵害姓名权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侵害姓名权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侵害姓名权的主要⽅式有哪些什么是侵害姓名权?我国法律关于姓名权是如何规定的?下⾯店铺⼩编就姓名权⽅⾯的知识为您做⼀些简单的讲解。

侵害姓名权的主要⽅式1.侵害⾏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侵害姓名权的⾏为⼀般由作为的⽅式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见的⾏为就是⼲涉、盗⽤和假冒他⼈的姓名。

(1)⼲涉他⼈决定、使⽤和变更⾃⼰的姓名。

⼲涉他⼈姓名就是针对他⼈姓名实施某种积极⾏为,阻挠他⼈⾏使⾃⼰的姓名权。

它包括以下⼏种情况:⼀是⼲涉他⼈决定⾃⼰的姓名,强迫他⼈命何-名或者不命何-名;⼆是⼲涉他⼈使⽤⾃⼰的姓名,强迫他⼈使⽤或不使⽤正式姓名;三是⼲涉他⼈改变⾃⼰的姓名,强迫他⼈改变或不改变⾃⼰的姓名。

例如⼲涉养⼦⼥决定和使⽤其姓名,⼲涉被监护⼈决定和使⽤其姓名等。

(2)盗⽤他⼈姓名。

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为即是盗⽤他⼈姓名的⾏为。

盗⽤他⼈姓名,⾏为⼈通常出于某种不正当⽬的,⾏为的结果则直接损害他⼈或社会利益。

在实践中,盗⽤他⼈姓名,往往有抬⾼⾃⼰的⾝价、声誉的动机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等恶意⽬的,⽽且盗⽤他⼈姓名的⾏为往往会给他⼈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4]在实践中有时出于善意或者中性的⽬的盗⽤他⼈姓名,也可构成侵权⾏为。

区别的关键在于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活动时,是否经过权利主体的同意,未经权利⼈同意就使⽤他⼈姓名的即为盗⽤。

在⼩说以及其他⽂字作品中使⽤他⼈姓名或与他⼈姓名相似的姓名,或未征得他⼈同意⽽将其在⽂章上署名,也可构成对他⼈姓名权的盗⽤。

(3)假冒姓名。

假冒他⼈姓名是冒名顶替、冒充他⼈姓名进⾏活动,如使⽤他⼈的姓名填写旅店的登记表格,以他⼈的姓名进⾏社交活动。

在冒充他⼈姓名的情况下,侵权⼈常常利⽤他⼈对知名⼈⼠的尊敬、羡慕、信任,使⽤某知名⼈⼠的姓名进⾏各种活动。

在实践中利⽤与他⼈同姓名的条件冒充他⼈实施⾏为,利⽤与他⼈姓名容易相混的条件冒充他⼈,以及利⽤他⼈的⾝份和名义从事某种⾏为,也应认定为假冒⾏为。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整理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整理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整理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商业信誉等。

了解侵权行为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在于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也避免自己成为侵权的行为对象。

以下是侵权行为法知识的要点整理:1.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或创新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独创性和经济价值的产权。

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盗版、剽窃、仿冒,以及未经授权使用、传播他人的作品、发明、商标等。

2.名誉权侵权:名誉权是指个人的社会声誉和荣誉,包括个人的名声、荣誉、信誉等。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包括诽谤、恶意侮辱、虚假陈述、捏造事实等。

3.肖像权侵权: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肖像拥有的法律权益,包括个人对自己肖像的使用、发布、转让等。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包括未经授权使用、篡改、冒用他人肖像等。

4.隐私权侵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私人生活和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权。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包括非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隐私信息,偷窥、窃听、跟踪、侵入住所等。

5.商业信誉侵权:商业信誉是企业在市场上获得的声誉和信誉,包括企业的商标、名誉、形象等。

侵犯商业信誉的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诽谤、恶意比较、假冒等。

6.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要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为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行政责任主要为侵权人承担行政处罚。

7.证据规则:在侵权纠纷中,提供充分的证据是维护自己权益的关键。

涉及侵权行为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等。

要保留相关的证据,以便在必要时能提供给有关部门或使用在法庭上。

8.违法行为认定:在侵权纠纷中,需要相关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

在我国,版权侵权行为可由版权管理机构进行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认定。

被认定为侵权行为的,侵权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救济方法:在受到侵权行为时,可以采取多种救济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一、人格权1. 人格权的含义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基于其作为人的本质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格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法律所保护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2. 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人格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人格权在法律上也是不可转让的,不能被他人侵害。

3. 人格权的限制尽管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人格权也会受到限制。

比如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方面,人格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财产权1. 财产权的含义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制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2. 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在法律上受到严格的保护,任何侵犯财产权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财产权也是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处置的。

3. 财产权的限制财产权也不是没有限制的,比如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方面,财产权也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合同1. 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依法设立的意思表示。

2. 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多个方面。

3. 合同的效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合同成立,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侵权1. 侵权的概念侵权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格权、财产权等。

2. 侵权的举证责任在侵权行为中,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一般由侵权行为的承担者负担。

即如果他人主张其受到了侵权行为的损害,那么侵权行为的承担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自己并未侵权。

3. 侵权的责任和补偿一旦侵权行为成立,侵权行为的承担者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需要对他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

五、物权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个人对一定的物的支配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隐私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隐私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隐私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隐私权。

隐私权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隐私权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名誉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姓名权、名称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监护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从正面看,隐私权的内容大致有四:①个人信息保密权。

②个人生活安宁权。

③个人通讯秘密权。

④个人隐私支配权。

从反面看,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大致包括以下类型:①擅自披露、公开他人隐私。

须注意:如果隐私权人已经披露了隐私,他人进一步宣扬该信息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换言之,隐私公开权属于一次性的权利。

②窃取、刺探他人隐私。

例如偷拍、偷录。

③侵入、侵扰他人私生活空间。

例如擅入民宅、侵入他人邮箱、发送垃圾邮件、拨打骚扰电话。

④监视、监听、跟踪、窥视、干扰等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生活安宁、通信秘密的行为。

法律敎育网(2008四川-3-66)李某与黄某未婚同居生子,取名黄小某。

后李某和黄某分手,分别建立了家庭。

黄小某长大后,进入演艺界,成为一名当红歌星。

星星报社专职记者吴某(工作关系在报社)探知这一消息后,撰写文章将黄小某系私生子的事实公开报道,给黄小某造成极大痛苦。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报道侵害了黄小某的隐私权B.该报道侵害了黄小某的荣誉权C.吴某应对黄小某承担侵权责任D.星星报社应对黄小某承担侵权责任【答案】AD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随着中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人格权保护在最新通过的民法典中得到了更加全面和明确的界定。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法规。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范围最新民法典第109条明确规定,人格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

1. 生命权和身体权生命权是人格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保护自己的生存和身体健康。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0条的规定,他人不得以侵害个人身体权利合法的行为为由进行侵权行为,如殴打、虐待等。

同时,个人对自己身体的合法自主决策也受到严格保护。

2. 姓名权和肖像权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保护权利,个人的姓名无论是真实的还是艺名,都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1条的规定,他人不得无故使用他人的姓名,以及对他人的姓名进行诋毁、贬低等侵权行为。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形象的保护权利,包括照片、画像等形式。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2条的规定,未经个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个人的肖像,以及对个人肖像进行侵权行为。

3. 名誉权和荣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声誉的保护权利,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3条的规定,他人不得故意损害他人的名誉,如造谣、诽谤等。

荣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的保护权利,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4条的规定,他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荣誉权。

4.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个人生活的保护权利,包括个人通信、住宅、通信秘密等方面。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5条的规定,他人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等。

二、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措施最新民法典明确了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措施,以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

1.民事责任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6条的规定,损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个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人格权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人格权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人格权。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

2、特征(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以民事主体的人身为存在的基础。

(2 )人身权是非财产性权利,其内容不具有财产属性。

(3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权利。

(4)人身权是绝对权。

(5)人身权是支配权。

3、根据人身权产生根据的不同,人身权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两大类。

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身份权是基于主体的特定身份利益而产生的权利。

区别:(1 )权利主体不同。

A.自然人与法人均可享有人格权;B.身份权一般仅为自然人所享有。

(2)客体不同。

A.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包括自然人应享有的生命、健康利益,自然人、法人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利益等。

B.身份权的客体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形成的身份利益。

(3)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A.人格权的取得不需要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因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依法成立而产生。

B.身份权的取得需要借助权利人实施的一定的行为。

(4 )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

A.人格权存在于权利人存续的全过程,无特别期限限制。

B.身份权以身份的存续为权利存续的前提。

二、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一一当然取得(出现即存在)三、一般人格权1、概念一般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

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

(1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权利。

(2)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

(3)人格独立指民事主体的人格由自己支配,其存在不依赖任何外在力量,其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预与强制。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大纲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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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保全
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民法典第535-542条) 1、代位权 第一,代位权构成要件:债权合法、到期/未到期、怠于、影响债权实现、非专属 第二,代位权的行使:代位权之诉的管辖;当事人诉讼地位;代位权范围 第三,代位权的后果: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抗辩权延续;败诉的相对人负担诉讼费用,债务人负担其他的必要费用 2、撤销权 第一,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合法;放弃其放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担 ,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其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限,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相对人主观上为恶意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高他人财产且相对人恶意,为他人的债务提供 担保且债务人的相对人恶意;影响债权实现 第二,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之诉的管辖;当事人诉讼地位;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5年 第三,撤销权的后果:撤销后,债务人的行为无效;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人负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担保的竞合
1、抵押权竞合(民法典第409、414、416条) (1)超级抵押权优先于普通抵押权。
(2)普通抵押权顺位排序:以抵押登记的时间为准。 (3)抵押权顺位变更未经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影响其利益。 2、担保物权竞合 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竞合时,各债权人应按何种次序主张债权?
担保物的竞存
合同的终止
1、债务的清偿(民法典第560条,九民纪要第44、45条) (1)清偿抵充(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到期,担保,负担,先后,比例) (2)以物抵债协议(履行期届满前达成协议:转移物权,为让与担保,未转移物权,为后让与担保;履行期届满后 达成协 议:为代物清偿,诺成性行为) 2、债务的抵销 (1)单方抵销 抵销权的构成要件:双方互负债务,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且未过诉讼时效,按照债务的性质 可以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通知到达对方时,债权债务终止。 (2)协议抵销:依双方当事人合意将债权债务抵销。 3、合同的解除(民法典第562-566条) (1)解除权的事由: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履行,不定期继续性合同 (2)解除权的行使 方式:通知; 期间:法定或约定,1年或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间 (3)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可以对解除权异议 (4)解除的后果 ①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恢复原状; ②可同时主张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或违约金等; ③担保人继续对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

「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十年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分学期版)

「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十年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分学期版)

「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十年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分学期版)2022年1月试题及答案1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1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或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的行为。

13.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14.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15.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16.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2022年7月试题及答案1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12.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得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

13.姓名权:指公民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一种人身权利。

14.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5.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而失去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16.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

2022年1月试题及答案11.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12.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其财产而害及债权实现的行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3.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5.财产继承:是根据法律规定把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三三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三三

为,就当然取得并受到法律保护。

人格权兼具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双重属性。

人格权具有如下特征: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所应当具备的。

2.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是经法律认可的。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经法律认可的,所谓悼念权、亲吻权等未经法律认可的“权利”不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3.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完全平等。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资格本身所要求的基本权利。

4.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所谓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所必需的利益。

二、一般人格权【分析】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与具体人格权相比,一般人格权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普遍性。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平等地享有一般人格权。

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高度概括的民事主体一般人格利益,是具体人格权之外的、尚未或无法具体化的人格利益,它涵盖了具体人格利益之外民事主体应当享有的所有其他人格利益。

3.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

人格平等、独立、自由和尊严都是民事主体之所以成为民事主体最根本的条件。

4.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无法事先确定,也不应当事先确定。

一般人格权具有三项功能:(1)产生具体人格权;(2)解释具体人格权;(3)补充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通常概括为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及人格尊严四个方面。

三、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分析】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生命权是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的前提条件,也是其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故为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生命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依赖其他权利而存在,故为独立的人格权。

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正常延续为基本内容,以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为保护对象,其实质是禁止他人非法剥夺生命而使人的生命按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延续。

生命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生命安全维护权,即维护生命的延续、保护生命不受外来非法侵害;( 2)生命利益支配权,即处分自己的生命。

《民法》(第三版)教学资源 《民法》(第三版)习题 第十二章 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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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人格权一、填空题1.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

2.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3.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4.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自己的名称。

5.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人格权被称为。

二、单项选择题1.甲将自己的肾脏捐献给了一位患者,甲行使的是()。

A.健康权B.身体权C.隐私权D.生命权2.公民献血属于行使()。

A.血液所有权B.健康权C.身体权D.生命权3.公民的姓名权属于()。

A.财产权B.相对权C.请求权D.绝对权4.某甲为达到阻止某乙评劳模的目的,造谣某乙有生活作风问题,致使某乙没能评上劳模,某乙并因此被气病住院。

某甲侵犯了某乙的()。

A.健康权B.荣誉权C.名誉权D.身体权5.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

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司考题)A.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B.医院未侵犯朴某的肖像权C.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D.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荣誉权6.赵某系全国知名演员,张某经多次整容后外形酷似赵某,此后多次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承接并拍摄了一些商业广告。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司考题)A.张某故意整容成赵某外形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B.张某整容后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C.张某整容后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名誉权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害7.某电视演员因一儿童电视剧而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

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司考题)A.侵犯了制片者的发表权B.侵犯了该演员的表演者权C.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D.侵犯了该演员的复制权8.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考试《民法学2》课程重点打印版精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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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根据担保法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23、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缴财产。
2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诚心、合法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
25、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协议。
26、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物的行为。
25、正当防卫:是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权力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合法的防伪措施。
26、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27、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28、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授予商标专用权的商标。
10、违约责任的构成具有其特点,主要表现在违约行为和主观过错两个方面。
11、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12、债的履行应当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3、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
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14、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51、邻接权:是专指与著作权向临街的权利。按照《伯尔尼公约》,邻接权主要包括表演者对其表演的专有权,唱片制作者对其录制的唱片的专有权和广播组织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专有权。
52、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产品、方法的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53、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等组织使用自己的名称并且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42、姓名权:指公民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一种人身权利。

历年法考主观题知识点总结

历年法考主观题知识点总结

历年法考主观题知识点总结一、民法1.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他人侵害人格权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并有损害赔偿的权利。

2. 动产动产是指具有移动性、可分离性的物品。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动产的交易与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满足对价的交付、物权的转移等要求。

3.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在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情况下,通过欺诈、误导、胁迫等手段取得的利益。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当得利应当依法撤销,并返还给对方或者依法赔偿。

4. 债权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给付金钱或者其他物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的权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或者法律规定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 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取得法律效力的协议。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主体能力、客体、意思表示等要素。

6.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侵权责任需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情况,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7. 承诺承诺是指民事主体对某一行为作出明确表示,以表明自己能够接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承诺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需要依法履行对应的承诺义务。

8.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某一特定物享有的最充分、最直接的权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有权是一种重要的物权,所有权人对其所拥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

9. 保险保险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保险人承担一定经济责任,为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方式,需要满足保险合同的形成和履行等要求。

10. 继承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根据法律规定,其遗产依法转移到继承人名下的法律行为。

名誉权和姓名权指什么-

名誉权和姓名权指什么-

Don't forget the original intention, always have to go.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名誉权和姓名权指什么?名誉权指的就是人格权的一种,就是属于公民或者是法人自身存在的一种价值而所拥有的合法权利;而对于姓名权就是指自己享有决定还有使用,以及改变自己姓名的一种权利,这两种权利都不容他人破坏。

一、名誉权和姓名权指什么?(一)、名誉权: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人格权的一种。

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

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 [1]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誉权。

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也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也享有名誉权。

(二)、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具体人格权真题与解析下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具体人格权真题与解析下

1(单选题)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答案】A【考点】姓名权、名誉权、信用权【解析】《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本题中,甲用其拾得的身份证,使用乙的姓名开办信用卡,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A项正确。

《民法典》第1024条第2款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所谓“信用”,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经济上的客观社会评价。

《民法典》将信用作为名誉权的客体予以保护。

本题中,甲恶意透支致使乙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但这不属于以虚构事实或其他侮辱、诽谤、贬低他人人格的手段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故B项错误。

《民法典》未规定作为具体人格权的“信用权”,而是将信用作为名誉权的客体保护。

根据通说观点,《民法典》对“具体人格权”坚持法定主义,民事主体仅享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因此,乙不享有作为具体人格权的“信用权”,甲的行为仅成立对乙名誉权的侵害,不成立对乙信用权的侵害。

故C选项错误。

丙银行虽然尽了一定审核义务,但其未尽合理、谨慎审核之责,且其发放信用卡的制度设计或操作流程存在损害他人财产安全的隐患,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D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A。

2(多选题)张某毕业要去外地工作,将自己贴身生活用品、私密照片及平板电脑等装箱交给甲快递公司运送。

张某在箱外贴了“私人物品,严禁打开”的字条。

张某到外地收到快递后察觉有异,经查实,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曾翻看箱内物品,并损坏了平板电脑。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B.张某可请求甲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C.张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平板电脑的损失D.张某可请求甲公司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AC【考点】具体人格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用工责任【解析】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在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信息的权利。

《民法典》第1014条(姓名权、名称权不得非法侵害)评注

《民法典》第1014条(姓名权、名称权不得非法侵害)评注

《民法典》第1014条(姓名权、名称权不得非法侵害)评注朱晓峰
【期刊名称】《时代法学》
【年(卷),期】2024(22)1
【摘要】《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的姓名权、名称权不得非法侵害,是姓名权、名称权的消极防御权能,其与《民法典》第1012条、第1013条规定的姓名权、名称权的积极权能,共同构成现行法律体系下关于姓名权、名称权权能的一般规定。

对于涉及姓名权、名称权消极权能的法律纠纷,在其他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没有具体规定时,应回溯到本条作为规范依据。

本条在立法技术上采具体列举+概括规定的方式,既明确了应予禁止的典型侵害行为,也将那些尚不足以预先概括其事实构成的侵害行为纳入现行法调整范围,从而使制定法能够跟得上社会发展而为姓名权、名称权提供充分保护。

主张本条规定的典型侵害行为及其他侵害行为的权利人负有证明责任,需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干涉、盗用和假冒等行为,若权利人不能证明或提供的证据前后矛盾等,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总页数】11页(P1-11)
【作者】朱晓峰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1
【相关文献】
1.企业名称权与姓名权的法律性质及冲突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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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侵害隐私权与侵害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的联系与区别
4.《民法典》第997条(人格权侵害禁令)诉讼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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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自然人之人格权

【司考】自然人之人格权

自然人之人格权一、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一般人格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

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有权予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

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1.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由死者近亲属或者被扶养人依法主张。

2.对于健康权、身体权两项权利而言,其受到侵害必须以“生命存续”作为条件。

3.健康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保持权。

4.能够自由拆卸的假肢、假牙等不属于身体权的客体。

三、姓名权与名称权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1.公民行使姓名权(决定、使用、变更)受一定程度限制。

①应当尊重社会公德;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不得违反公序良俗);③姓氏的选取,原则上应当按照《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随父姓或者母姓”。

2.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4)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3.姓名权侵权方式:干涉、盗用、假冒,侵犯姓名权必须以造成姓名归属上的混淆为前提。

4.自然人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5.法人的名称权包括命名、使用、变更、转让。

四、肖像权1.肖像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需具备“面部性”和“可辨识性”。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擅自制造、擅自传播、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

2.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在艺术作品中再现其形象,是否同意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使用其肖像。

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需具备两个构成要件:(1)使用公民肖像未经其同意;(2)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

3.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也有一定的限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为了科学艺术上的目的,或为了宣传报道而制作和使用公民的肖像,可以不征得公民同意,但同时不应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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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姓名权、名誉权与隐私权中盗用和假冒的区别姓名权、名誉权与隐私权
【例题·多选题】女青年牛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词犀利而受到观众关注,一时应者如云。

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牛某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有人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

关于网民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3-68)
A.侵害牛某的姓名权
B.侵害牛某的肖像权
C.侵害牛某的隐私权
D.侵害牛某的名誉权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隐私权、名誉权侵权。

选项A错误。

《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据此可知,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盗用、假冒等。

本题中,不存在这些情形,因此,网民的行为并没有侵犯牛某的姓名权。

选项B错误。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据此可知,侵犯公民肖像权必须是以营利为目,本题中,网民并没有营利的目的,因此,不构成对牛某肖像权的侵害。

选项C正确。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私密的权利。

本题中,网民收集和公开牛某的私人信息,构成对牛某隐私权的侵害。

选项D正确。

《民通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题中,网民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属于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行为,构成对牛某名誉权的侵害。

学员问:没有太明白盗用和假冒的区别,请老师帮我解释!
法律教育网教务老师回复:盗用姓名,就是指未经姓名权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姓名权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活动。

盗用他人姓名,指并不自称自己就是某人,而只是以他人的名义行事,往往就是为了借此抬高身价,以谋取不当利益。

假如某地要举办一场大型活动,但是没有赞助单位,于是谎称某明星将来参加,出于不同的目的,不少单位都出了钱来赞助。

这里的主办单位就盗用了某明星的姓名,侵犯了某明星的姓名权。

其中最重要的是“以某明星的名义”,而不是说“自己是某明星”,明显属于盗用他人姓名。

假冒他人姓名,也叫冒用他人姓名,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因此,他(她)往往是自称是某人参加民事活动或进行其他行为。

例如湖南邵东县学生罗彩霞于2004年被当地公安局政委的女儿王佳俊冒名顶替,失去在贵州师范大学读书的机会,而王佳俊冒名罗彩霞,被贵州师范大学以定向招生形式补录为本科生,此后顺利入党、毕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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