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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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3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3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39号)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邮政储汇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与资金安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帐结算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部门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企业帐户开立及其现金支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规定,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企业如有需要,可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用于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

企业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或专用存款帐户,如需支取现金的,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

个体工商户可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自主选择一家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转入储蓄帐户,并通过储蓄帐户办理结算。

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的转帐结算服务。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3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包含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直接参与者(含特许参与者,下同)的运行维护部门。

负责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一)国家处理中心;(二)城市处理中心;(三)直接参与者;(四)支付系统备份系统;(五)支付系统网络。

第五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支付系统备份系统以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对辖内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进行指导。

清算中心和支付系统网络运行部门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相关系统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合清算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

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本单位支付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六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当合理安排各岗位人119员,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在系统工作日和小额支付系统7×24小时不间断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系统维护员岗:(一)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二)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负责保管密押操作员卡,密押设备的登录和启动操作,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三)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四)系统维护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及网络,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负责辖内各接入系统工作状态的实时监控,接入环境的建立与改善;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简答题(含答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简答题(含答案)

简答题账户类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适用什么范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条答: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2、我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哪几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答: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3、哪些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答: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4、哪些单位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必须经报中国人民当地分支行批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答: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5、哪些情况存款人可以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答:第十六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的管理和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大额转账、大额支付结算以及大额支付清算等业务。

第三条银行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业务的正常运作。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各项大额支付业务的安全、高效、准确和透明。

第二章大额支付系统管理第五条银行应根据业务规模和种类合理设置大额支付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并配备相应的技术支持和人员配备。

第六条银行应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的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大额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监控机制,实施实时监测和预警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和风险事件。

第八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备份和灾备机制,保障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确保业务连续运行。

第九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大额支付业务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银行应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用户身份识别和交易准入管理,开展风险评估和分析,确保合规交易。

第三章大额支付系统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安全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认证、加密传输、防火墙等技术措施,确保资金流转和信息传递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安全审计体系,完善安全监测和日志记录机制,进行安全事件的监测和审计,加强对安全事件的处置和追溯。

第十三条银行应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的数据保护和隐私保护,确保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第四章大额支付系统风险管理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风险管理机制,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事件。

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资金清算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和交易结算的安全、准确和及时性。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运行管理办法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运行管理办法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条我行各机构在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运行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总行会计结算部的主要职责:
1、指导辖内网点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及时、准确办理各项业务,确保客户及他行(社)资金使用。

2、配合银信中心协调处置办理相应支付结算业务过程中辖内网点与其他成员机构辖内网点可能出现的纠纷。

3、及时核实、处置、协调辖内网点或其他成员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出现并反映到本行的各类问题。

4、按照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规定及时进行业务差错的处理。

5、负责对存放在银信中心的清算账户进行资金调拨,并定期核对清算账户余额。

(二)网点的主要职责:
1、熟悉支付清算系统相关业务功能,掌握支付清算系统各项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积极应用支付清算系统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受理客户提交的相关业务申请,及时、准确地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发送业务。

3、及时处理通过支付清算系统接收的各类支付业务。

对于需要人工干预的来账业务,必须在接收业务当日作入账、转
汇、退汇、查询等处理。

4、如为受理行的,出现因柜员操作失误导致且不能自行解决的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应及时提交总行会计结算部;如为开户行应积极配合受理行(社)按差错金额对客户账户资金进行控制,并协助完成后续追款。

(三)总行信息科技部的主要职责
对于因业务中断、技术基础设施问题或整体运行故障等引起的运行故障,由信息科技部处理或报银信中心协同处理。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四条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收报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

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11.10.19•【文号】中支协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10.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支协发〔2011〕6号) 各会员单位:《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附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协会工作委员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简称“工作委员会”),是指协会根据工作开展的需要,在协会业务范围内设立的从事支付清算行业特定专业领域活动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各自专业领域内,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践行市场规范,促进行业自律;为市场发展提供调查研究、政策建议、业务咨询、信息支持等专业服务;增进市场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成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对外开放及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工作委员会应遵守协会章程,围绕协会的中心工作和所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活动,不单独制定章程,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第五条工作委员会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意思一致,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二章发起与设立第六条针对支付清算市场某专业领域的自律管理需要,在需求迫切、成立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协会秘书处、三分之一的理事单位或三分之一的常务理事单位可向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发起设立工作委员会的议案。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付清算协会⾃律监督检查办法(试⾏)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付清算⾏业的⾃律管理,规范中国⽀付清算协会⾃律监督检查⾏为,促进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协会制定了《中国⽀付清算协会⾃律监督检查办法(试⾏)》,于2013年2⽉28⽇经第⼀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公布之⽇起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付清算协会⾃律监督检查办法(试⾏)中国⽀付清算协会2013年3⽉11⽇附件:中国⽀付清算协会⾃律监督检查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付清算⾏业的⾃律管理,规范中国⽀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律监督检查⾏为,促进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防范⽀付风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付清算协会章程》、中国⼈民银⾏相关要求及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协会对会员单位进⾏⾏业⾃律监督检查,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律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是指根据《中国⽀付清算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业⾃律管理的需要,协会对会员单位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遵守⾏业⾃律约定的有关情况,进⾏⾮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的⾏业⾃律管理活动。

⾮现场检查,是指根据会员单位报送的信息资料,协会对会员单位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遵守⾏业⾃律约定的情况进⾏监测、分析、评估,并提出⾮现场检查意见的⾏业⾃律管理活动。

现场检查,是指根据检查⽅案,协会组成现场检查⼯作组进⼊会员单位管理或经营场所,通过现场查阅复制⽂件资料、查看业务设施等⽅式,对会员单位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遵守⾏业⾃律约定的情况进⾏监督检查,并提出现场检查意见的⾏业⾃律管理活动。

第四条协会对会员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以促进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提⾼⽀付清算服务⽔平为宗旨,遵循合法、公开、合理、⾼效的原则。

第五条检查⼈员应当对检查过程中悉知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中国⽀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付清算⾏业⾃律公约》的通知⽂号:中⽀协发[2012]3号颁布⽇期:2012-02-29执⾏⽇期:2012-02-2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律约定第三章公约执⾏第四章附则各会员单位:为规范⽀付清算⾏为,更好地促进我国⽀付清算市场的⾃律性建设,根据⼯作需要,协会起草了《中国⽀付清算⾏业⾃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泛征求了会员单位的意见。

《公约》已经协会第⼀届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即⽇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付清算⾏业⾃律公约中国⽀付清算协会⼆零⼀⼆年⼆⽉⼆⼗九⽇附件:中国⽀付清算⾏业⾃律公约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付清算⾏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付清算风险,保障中国⽀付清算协会会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付清算⾏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业相关法律法规,经中国⽀付清算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条公约倡导⽀付清算⾏业全体从业机构和从业⼈员⾃觉遵守公约,加强⾏业⾃律,推动⽀付清算⾏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按照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从事⽀付清算业务。

第四条中国⽀付清算协会负责对公约执⾏情况进⾏监督管理。

第⼆章⾃律约定第五条严格遵守和执⾏国家有关⽀付清算⾏业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以及⾏业规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业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证⾏业主体共同⽣存、发展的基础。

第七条认真履⾏反洗钱义务。

严格执⾏客户⾝份识别、客户⾝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额及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

第⼋条严格执⾏账户、票据和现⾦管理规定,规范账户的开⽴和使⽤,加强对票据结算、现⾦收⽀的管理。

第九条保证客户信息安全,防⽌客户信息的灭失、毁损和泄露;不得利⽤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客户做出的承诺⽆关的活动;不利⽤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客户的合法权益。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和国家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营成为了银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规范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于2019年发布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以下将从背景、主要内容、意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背景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进行了规范,使得支付市场的发展更加稳健。

然而,随着移动支付、互联网金融、区块链等新兴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业务管理日益复杂,也呈现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

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完善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分为10章,共45条,其中重要内容如下:(一)机构准入。

这部分规定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准入条件,强化机构准入资格审查,同时明确了机构退出规定。

(二)业务范围。

这部分明确规定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可以处理的支付业务种类和范围,并规定了相关的风险管理要求,包括风险防控、风险评估等。

(三)业务管理。

这部分主要阐述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各项业务管理要求,包括结算业务、合规管理、信息披露、系统安全等多个方面。

(四)风险管理。

这部分强化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风险管理,要求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防范风险,保障系统的稳定运行。

三、意义《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作为银行清算系统管理方面的重要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完善金融监管。

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国家对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的监管和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序。

(二)规范市场秩序。

规定机构准入条件、业务管理、信息披露等要求,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和运营成本,规范市场秩序。

(三)促进业务创新。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要求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强化风险评估,保障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对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业务创新提供了基础保障。

1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1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附件1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者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的银行机构。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九条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会员单位:为加强支付清算行业风险信息共享,保障会员单位和客户合法权益,规范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协会制定了《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会员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16年4月1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系统参与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协会和经协会批准使用系统的会员单位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三条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

协会根据管理、运维需求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时间。

第四条协会对系统及其运行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系统管理第五条各参与机构应遵循“单点接入”的原则。

第六条系统处理下列业务:(一)个人和企业风险信息的录入,录入方式分为人工录入和系统接口导入;(二)个人和企业风险信息的变更,包括补录和失效等变更操作;(三)个人和企业风险信息的审核,包括录入审核和变更审核;(四)个人和企业风险信息的查询,包括单要素查询、批量查询、组合查询;(五)风险信息查询结果导出;(六)风险信息统计,包括汇总统计、分类统计。

第七条系统和参与机构间发送和接收风险信息,应采取联机方式。

第八条参与机构向系统发起信息录入和查询申请时,系统应即时进行响应并处理。

当录入和查询并发量超出系统的信息最高处理能力时,系统将进行限流处理。

第九条经协会批准接入的非会员单位参与者,可根据实际情况,享有使用风险信息的上传、查询、导出或其他的功能权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运营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运营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印发《⼈民币跨境⽀付系统运营机构监督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号:银发[2015]290号颁布⽇期:2015-09-14执⾏⽇期:2015-09-1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跨境银⾏间⽀付清算(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对你公司的监督管理,现将《⼈民币跨境⽀付系统监督管理暂⾏办法》印发你公司,请认真遵照执⾏。

附件:⼈民币跨境⽀付系统运营机构监督管理暂⾏办法中国⼈民银⾏2015年9⽉14⽇附件⼈民币跨境⽀付系统运营机构监督管理暂⾏办法第⼀条为维护跨境银⾏间⽀付清算秩序,规范和引导⼈民币跨境⽀付系统运营机构(以下简称CIPS运营机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 CIPS运营机构是经⼈民银⾏批准,为境内外参与者提供跨境⼈民币清算结算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法⼈。

中国⼈民银⾏依法对CIPS运营机构的业务进⾏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CIPS运营机构从事以下业务:(⼀)为CIPS参与者跨境⽀付业务提供资⾦清算结算服务;(⼆)提供业务相关的信息、查询、咨询、培训服务;(三)承担业务相关系统的软件开发和硬件维护⼯作;(四)经中国⼈民银⾏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 CIPS运营机构发⽣下列事项的,应当报经中国⼈民银⾏核准:(⼀)变更单位名称;(⼆)修改公司章程;(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组织形式;(五)制定和修改参与者协议;(六)制定和修改CIPS操作指引;(七)开展新业务或变更现有业务模式;(⼋)与其他⾦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的重⼤业务合作;(九)⾼级管理⼈员的任免与调整;(⼗)中国⼈民银⾏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CIPS运营机构发⽣下列事项的,应当报中国⼈民银⾏备案:(⼀)变更公司营业场所;(⼆)制定和修改公司发展规划;(三)制定和修改应急处置预案、灾难备份⽅案和应急演练⽅案;(四)制定和修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五)制定和修改系统建设、改造和升级计划;(六)制定和修改直接参与者注资最低限额设置规则;(七)中国⼈民银⾏要求的其他事项。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笔试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笔试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笔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China Payment and Clearing Association,简称CPCA)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起成立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是中国支付系统领域的自律组织,致力于维护支付清算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促进支付安全。

为了选拔出优秀的人才,CPCA会定期组织笔试,考察报考者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

本文将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笔试进行详细介绍。

一、笔试内容及形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笔试主要考察报考者的支付清算相关知识和综合能力。

笔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支付业务知识:涵盖支付系统的基本知识,如支付结算规则、支付渠道、支付安全等。

考察报考者对支付系统的了解程度和应用能力。

2.支付法律法规:考察报考者对支付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如《支付机构管理办法》、《网络支付安全管理办法》等。

3.支付安全技术:考察报考者对支付安全技术的了解程度,如数字证书、加密技术、身份认证等。

4.综合能力:考察报考者的分析判断、问题解决、沟通协调等综合能力。

笔试形式一般为闭卷考试,采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等形式。

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总分为100分,及格分数一般为60分。

二、备考方法和建议1.系统学习:首先,报考者应系统学习支付清算相关知识,包括支付业务、支付法律法规、支付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内容。

可以通过参加相关培训班、阅读相关教材和资料等方式进行学习。

2.刷题练习:在备考过程中,刷题练习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可以通过找一些历年的笔试试题进行练习,熟悉笔试的题型和难度,增加答题的熟练度和速度。

3.总结归纳:备考过程中,及时总结归纳所学知识,整理思绪,使知识更为系统化、有条理化,便于记忆和理解。

4.沟通与合作: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笔试注重考察报考者的综合能力,包括沟通协调能力。

因此,建议备考过程中与其他报考者进行交流与讨论,互相学习、互相提问,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三、考试通过与否考试结束后,CPCA会对考试答卷进行评分和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3.09.25•【文号】银发[2003]193号•【施行日期】2003.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海口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在13个城市运行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系统参与者加强对资金清算的管理,防范支付风险,保障了大额支付系统的稳定运行。

但也存在少数银行流动性不足,致使支付业务无法清算和系统延迟关闭清算窗口的问题,严重影响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

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银行对自身及所属分支行的资金清算重视不够,清算账户头寸管理不严,未充分利用支付系统的功能及时调度资金;人民银行少数分支行业务主管部门对所管辖清算账户行的流动性情况关注不够,未按规定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

为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大对各银行流动性情况的监测力度,加强对清算账户头寸的监视和管理,发现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或存在支付业务排队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银行调度资金。

在系统业务截止时间,要特别关注各银行清算账户的余额情况,督促资金不足的银行机构在清算窗口时间内及时筹措资金,解救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

在规定的系统清算窗口关闭时间,有关银行的清算账户仍有同城票据交换等净额资金需要清算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按照协议规定主动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二、人民银行分支行未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的,自文到之日起10日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规定,与有关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备案“聚合支付技术服务”业务具体备案流程是什么?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备案“聚合支付技术服务”业务具体备案流程是什么?

聚合支付技术服务备案申请流程
用户注册——备案认证——备案申请——提交聚合支付备案资料——备案公示——备案回执
现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备案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的审查越来越严格了,目前备案聚合支付技术服务需要几个大步骤:如果需要系统和技术支持联系掌优宝
1、对你自己带源码的聚合支付系统做系统安全检测报告或者等级二级以上认证,如果只是需要做备案用的话,建议做系统安全检测报告就行了。

检测基本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检测聚合支付系统,一部分是针对系统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大概需要将近40个文件)。

能做这个安全检测报告的有两个单位,一个是银行卡检测中心,一个是中国金融认证中心,都是权威的检测机构。

如果聚合支付系统安全性没有大问题的话,一般2-3周就能拿到检测报告。

2、需要与合作支付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且明确双方合作内容包含“聚合支付技术服务”或“电子支付指令传输”,(后期备案时,这一页需上传到备案系统内),不过有很多的合作支付机构是需要他们的服务商提前在协会备案聚合支付技术服务才能签订带这个内容的合作协议的。

具体可以咨询自己的合作支付机构。


传时需要把合作协议的首页+尾页拼一张图,和包含“聚合支付技术服务”或“电子支付指令传输”的那页一起上传
3、找专人按照要求编写自己公司的《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聚合支付业务开展情况说明》,这两个文件协会是不提供模板的,要注意的是这两个文件都需要扫描盖章。

4、下载最新版承诺函模板,按照要求填写完毕后,也需要打印盖章。

5、等以上步骤都做完以后,就说明已经具备备案所需要的材料,可以上传资料走备案流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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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三: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的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地市中心支行的清算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

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部门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包括下列范围:
(一) 国家处理中心;
(二) 城市处理中心;
(三) 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
(四) 连接国家处理中心与电子联行主站的电子联行转换中心;
(五) 各中心(系统)互联的网络。

第四条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和维护;对城市处理中心进行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各分中心负责所在城市处理中心及其相关网络的运行和维护,配合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负责所在城市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运行的协调指导。

各商业银行负责本行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操作管理
第五条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技术支持员岗。

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等。

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等。

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备份业务数据等。

技术支持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网络、线路,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对所在城市的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支付系统所有用户的管理应遵循“双签制”原则,即系统管理员负责开设用户,一
名业务主管负责对用户授权。

第七条支付系统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每日运行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执行。

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和保障支付业务的正常处理,系统需要延长运行时间的,由总中心决定调整当日运行时间。

第八条总中心、分中心、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运行部门应严格遵守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规定,不得延迟登录和提前签退系统。

第九条总中心应严格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进行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增加、更改或删除。

分中心、前置机系统运行部门不得擅自对行名、行号进行增加、更改或删除。

第十条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支付系统操作手册规定的流程规范操作,认真监视系统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立即报告主管领导,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操作人员对待办业务事项应及时处理,保证日终前所有待办业务事项全部处理完毕。

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当日存有滞留业务的,必须全部打印存档。

第三章机房管理
第十二条支付系统机房应按国家标准进行装修;机房的温度、湿度、供电指标应满足支付系统设备要求;城市处理中心机房面积应满足支付系统设备和运行的要求。

第十三条各级运行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保持机房清洁、整齐、有序,做好机房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禁止在机房内使用明火或电暖气等可能影响运行的设备;禁止将易燃、易爆、易腐蚀和磁性物品等可能影响运行的危险品带入机房;禁止将食物、饮料带入机房。

第四章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支付系统设备(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安全专用设备等)应按人民银行资产管理办法实行专人管理。

按来源、类型、型号、数量、安装日期等登记造册,并做到定期复检、账实相符。

禁止将支付系统设备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支付系统主干网络设备由总中心统一维修。

第十七条支付系统没备和场地配套设施应按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填写检查维护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对支付系统设备可能出现的故障要制定可操作的应急和恢复方案,并配备随时可用的备份设备。

第十九条支付系统设备因故障需外出维修时,应将相关数据删除。

第二十条支付系统机房应配备专用传真机、专用程控电话、拨号备份线路和专用调制解调器。

第五章文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运行文档包括支付系统有关技术资料、操作手册以及支付系统运行中使用和产生的存储介质信息和书面信息。

第二十二条运行文档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保管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运行文档保管应入库,并登记“运行资料保管登记簿”,做到防盗、防磁、防火、防潮、防蛀。

第二十四条对存储介质形式的运行文档,要定期检查、定期复制,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而丢失资料。

第二十五条运行文档只限内部使用,严格按照借阅人岗位职责登记借用,禁止复制和外借。

第二十六条支付系统运行中产生的书面信息和存储介质信息按同期会计档案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废弃或过期运行文档的销毁,比照会计档案的销毁办法处理。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未经运行部门领导批准,非机房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机房,经批准进入机房要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操作人员应在规定的权限内操作,不得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禁止试探权限以外的其他功能;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时,应退出登录状态。

第三十条操作人员在接到分配的用户标识后,应立即登录系统、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持有该用户标识的本人知道,不得外泄;操作人员不得使用未经修改的用户口令进行业务操作。

用户口令每季度至少更换一次;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立即报告业务主管,由业务主管通知系统管理员重新设定,并记录备查。

一个用户标识只能分配给一个操作人员,一个操作人员只能拥有惟一的用户标识,承担一个岗位的工作。

操作人员调离岗位时,系统管理员应根据业务主管的书面通知注销原有用户。

业务主管和系统管理员调离岗位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注销原有用户。

第三十一条系统管理员进行系统维护时,应有业务主管或操作员在场,并对维护内容作出详细记录。

第三十二条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在第一次登录后,应立即更换系统信息识别码。

信息识别码应采用不易破解的字符串,并妥善保管、定期更换。

第三十三条密押设备由总中心统一定制配发,由各运行部门指定专人配置、维护和保管。

第三十四条支付系统全国押密钥由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方押密钥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总中心负责根据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和通知制作、分发全国押密钥,分中心负责根据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业务管理部门的通知制作、分发地方押密钥。

全国押密钥和地方押密钥均由各运行部门的业务主管设置和保管。

第三十五条密押设备或密钥丢失、密钥保管人员调离,所在运行部门应及时报告总中心,总中心应及时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支付系统使用的存储介质,应进行严格的病毒检查,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系统生产设备上进行开发和培训;禁止在支付系统生产设备上使用非支付系统专用的存储介质;禁止在支付系统设备上安装与支付系统运行无关的软件。

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支付系统设备相关参数、配置信息和各系统参与者的支付交易和账户信息。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支付系统设备不得与其他设备、网络连接。

第四十条系统管理员每月至少应对备份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好记录,保证支付系统备份设备随时处于可用状态。

第七章故障处理
第四十一条支付系统出现故障应遵照先报告、后处理、尽快恢复运行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支付系统故障分常规故障和非常规故障。

排除程序和方法在技术维护手册上有描述的故障为常规故障,其他故障为非常规故障。

第四十三条支付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故障,由技术支持人员或系统管理员按照相关技术维护手册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支付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非常规故障,操作人员应立即记录或复制设备提供的相关信息,并将故障现象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视情况逐级上报,同时由技术支持员或系统管理员根据具体情况对故障进行排除。

短时间内不能排除故障并影响运行时,应请求上一级运行
部门进行技术支持或启用备份设备。

第四十五条故障排除后,应作好故障现象、故障分析和处理结果的记录。

第四十六条在清算窗口开启前,故障仍不能排除并影响运行时,应参照《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等有关规定处理大额支付业务。

第四十七条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通信中断时的存储介质传输,以及城市处理中心与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通信中断时的存储介质传输的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大额支付系统正式运行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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