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土地征用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当前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以下是我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首先,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对于征地补偿安置具有重要意义,既能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行为,又能明确农民的权益和义务。
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平性,同时要注重农民的参与和意见反馈,使法规更贴近实际,更符合农民的利益。
其次,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政策的执行力度和效果。
同时,对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情况,应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提高制度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第三,需要提高农民的参与和意识。
农民是征地补偿安置的直接受益者,因此他们应当参与到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政府应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了解和认同度。
同时,政府还应鼓励和支持农民组织起来,形成自己的利益代表,争取更多的权益保障。
第四,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和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和方式应符合农民的实际需求和利益诉求。
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考虑农民的实际损失、社会公平和经济可行性,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
同时,征地补偿安置的方式应多样化,既能满足农民的物质需求,又能提供相应的就业和培训机会,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品质。
最后,需要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同时,应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安置项目的审核和核查机制,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管理,防止出现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
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日本 实行“ 当补偿” 正 原则 , 国实行 全部 、 法 直接 、 物质 补偿原
美 西方发 达 国家大 多采 损失, 残余 地和 相邻 地 的损 失, 经营 损失 和租金 损 失等可 以量化 则 , 国按 征用 时 市场上 的公 平价 值补 偿 , 的财产 损 失和难 以量化 的 附带损 失都未被 算进补 偿范 围 。最 后, 。 对农 民的安置 大 多采取 货 币安置 , 失地 农 民由于 劳动技 能缺 乏 , 用 完全补 偿的 原则进行 补偿 , 包括 直接损 害补偿 和 因征地 引起 的 间 接损 害 补偿 ,补偿 范 围较 宽 。我 国是按 照 土地 原用 途进 行补
( ) 地 补偿原 则缺 乏 宪法基 础 一 征
考 察 国外 大多 数宪法 , 无论 是 “ 完全 补偿” “ 、 公正补 偿” 还是 公 正的错 位争 议解 决机 制 。修订 后的 《 土地 管理法 》 实施 细则 及 “ 当补偿 ”基 本上对 征地 补 偿原 则做 出了 明确规 定 。 相 , 如美 国联 也未 对征 地 问题 上 的诉讼 范 围进行 明确 , 生纠纷 后 , 发 法院 往往 邦 宪法 规 定: 非 依正 当法 律程序 , “ 不得 剥夺任 何人 的生 命 、 自由 或 财产 , 没有 合理补 偿 , 得征用 私 有财产 供公 共使 用” 。 国 不 。我
收 益与被 征地 农 民利 益之 间的 矛盾越 来越 突 出, 导致 大量 农 民上访 , 响 了社 会发 展和 稳 定。本 文通 过对 国外 土地 征用 补 影 偿 制度 的 比较 分 析 , 足 于我 国征地 补偿 制度存 在 的 问题 , 地补 偿标 准 、 式等方 面 , 出了完善 我 国征地 补偿 制度 的 立 从征 方 提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t
论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之策
公共利益 ”从公共设施 、公 土地征收是 2 0 0 4 年 《 宪法》修正后的出现的新词汇 ,见 的趋 势 ,有些地方政府 往往将 “ 第2 O条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 法律规定对土地 益事 业等狭义的概念扩 大到所有的经济建设 领域 ,这 实际上
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土地征 收的法律特征为 :首 架空 了 《 宪法 》第 2 0 条对于土地征收范 围的 限制性规 定。法
唯一 因素, 这 是根 本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的, 实现的是
二 、我 国集体 土 地征 收制度 的缺 陷
1 .“ 公共利益”外延 不清而导致集体土地征收范 围过大
《 宪法 》第 2 0 条明确规 定国家征 收土地必须 以 “ 公 共利 农业用途下的收益却 没有体现出土地潜在的收益和利用价值, 益 ”为 目的 ,即将 国家的土地征用 权限制在 “ 公共利 益”的 没有体现土地对农 民的生存保障的功能般 有体现农地 的区位
l 资源配置 】
农韭经济
2 0 1 4 / 4
论我 国集体土 地征 收补偿制 度 的完 善之 策
◎ 贺鲲 鹏
摘 要 :城 市化 进 程 的推 进 导 致 大 量 集 体 土 地 被 征 收 , 而对 失 地 农 民 的 利益 保 障 机 制 不 力 。 明确 公 共 利 益 的 外延 以 限 定
— —
6 6— —
【 资豫配置 】 。
农业经 济 2 0 1 4 / 4
因土地 的丧 失而影响生活 质量 ,并保证有 一定的后续提升 空 种 因征地所 致 的必 要费 用等 可确 定 、可量化 的 财产 损失补
间 。目前 ,我国土地征 收补偿主要采取 的是以货币补偿和 劳 偿 。另一 方面 ,提 高补 偿标 准以扭 转 目前补 偿 费过 低的多是一次性发放 安 面 。尽管在土地 征收过程 中集体土 地还 无法被看作完全 的商
论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法律缺陷及完善
V0 . 9 N . 11 o 3 S p .0 6 e t2 0
论 我 国农 村 土地 征 用 制 度 的法 律 缺 陷及 完 善
练 琪
(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 广西 桂林 5 10 ) 400
摘 要 : 着我 国经济的发展 , 土地征用制度 发挥 着 日 重要 的作 用。但 是 , 随 农村 益 由于现存 的农村 土地 征 用制度是 在计
益。
院发展研究 中心完 成 了一 份历 时两 年的关 于广东南 海农 村
土地股份制改革 的调研报 告 , 这份报 告指 出 , 按照 我 国东 部 地 区一般耕地年产值 80 0 元左 右计算 , 每亩土 地补偿 费至多 两万多元 , 仅相当于普通公务员 1 2年的 工资收 入。更 深 至
定 只是按被征用土地 的原用途 进行补偿 , 而与这块 土地的未 来用途和地价升值毫无关 系。
( 农村 土地征 用的法律程序 不健 全 二)
种割让行 为。土地征用 是任何 国家 为及 时保 障公 益 性项 目
获取土地所必须的 一种行 政行为 , 国也不 例 外。但 是 , 我 由 于我国施 行的是土地的社会 主义公 有制 , 土地所 有权 的主体 是国家和集 体 , 其他 任何 单 位或 者个 人 只享 有 土地 的使 用 权。然 而 , 计划经济 向市 场经 济转变 的过 程 中 , 由于我 国有
至为满足土 地市 场 的一 般需 求 也进 行 土地 征 用 , 超 出了 就 “ 为了公共利益 ” 这个范 围。 第二 , 土地征用 的 行政 主体 的 权 限 不 明。我 国法律 规 定 :行政 主体 出于公 共 利益 的需 要 , 以依法 进 行 土 地征 “ 可 用 。无论 是土地征用的认定 , ” 还是补偿 费的确定和劳 动力 的 安置等 , 民完全处于 被动地位 , 农 都是政 府说 了算 。行政 主
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实 行 征 用 。修 改 为 : 国 家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 以依 照 ” “ 可 法 律 规 定 对 土 地 实 行 征 收 或 者 征 用 并 给 予 补 偿 。 土 地 管 ”《 理 法 》 做 了相 应 的 修 改 , 将 第 四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 四 十 也 并 第 五 条 、 四 十六 条 、 四 十 七 条 、 四 十 九 条 、 五 十 一 条 、 第 第 第 第 第 七 十 八 条 、 七 十 九 条 中的 “ 用 ” 改 为 “ 收 ” 第 征 修 征 。这 体 现 了 我 国 征 地 制 度 在 两 个 方 面 的 变 化 : 是 在 国 家 因公 共 一 利 益 的 需 要 取 得 农 民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方 式 方 面 . 原 来 把 的 “ 用 ” 为 “ 收 或 征 用 ” 二 是 增 加 了 因 征 收 、 用 土 地 征 改 征 ; 征 给 农 民 集 体 进 行 补 偿 的规 定 。这 些 修 改 , 于理 顺 因 征 收 、 对 征 用 而 发 生 的 不 同 的财 产 关 系 , 确 处 理 农 民 集 体 和农 民 正 的 财 产 保 护 与 公 共 利 益需 要 的关 系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尤 其 是
双 重 功 能 。农 民一 旦 失 地 . 成 为 “ 无 ” 群 : 田 无 地 、 就 三 人 种 就 业 无 岗 、 保 无 份 。2 0 社 0 6年 2月 2 日, 2 中央 财 经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陈锡 文在 国务 院 新 闻 办 公 室 举 行 的 新 闻 发 布 会 上 “ 读 中央 一 号 文 件 ” 直 言 : 解 时 目前 城 市 建 设 和 工 业 建设 , 年征收土地将近 2 每 O万 公 顷 . 收 农 民土 地 引 发 的 征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对于司法公正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赔偿制度的不完善已经导致了一些不公正的情况的发生,因此加强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需要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程序规定,提高赔偿标准,健全监督机制,以及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才能得到有效的完善,从而真正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我们相信,随着国家赔偿制度的不断优化,司法公正将得到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加全面的维护。
我们应该不断努力,进一步改善国家赔偿制度,为构建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国家赔偿制度、完善、法律保障、程序规定、赔偿标准、监督机制、宣传教育、司法公正、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平正义1. 引言1.1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国家赔偿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行使方式,是对国家机关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的重要途径。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有效地修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国家赔偿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公信力。
一个良好的国家赔偿制度可以增强国家的执法公信力,提高政府机构的透明度和责任性,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
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措施。
只有在国家赔偿制度的保障下,公民才能在受到国家机关违法侵害时获得公正的赔偿,避免个人权益受到侵犯却无法获得补偿的情况发生。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加强国家赔偿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1.2 国家赔偿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保障不够完善,法律规定不够清晰,导致执行难度较大;国家赔偿制度的程序规定比较模糊,程序繁琐,申请和审批流程不够简便高效;国家赔偿制度的赔偿标准相对较低,不能很好地满足被侵权人的合理诉求;国家赔偿制度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监督力度不够大,容易导致滥用赔偿权益;国家赔偿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相对薄弱,公众对国家赔偿制度的了解程度不高,容易导致知情不足和维权意识薄弱。
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越来越引人注目,而农村土地流转背后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在当前的土地流转中,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成为了一个突出的问题。
因此,本文将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出发,探讨该领域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农民通过向其他人出租、转让自有使用权、流转自有使用权等方式,使土地使用在一定期限内由农民自行操作变为其他人为经营管理。
相较于传统的分散耕地经营模式,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模式可以提高土地的效率和利用率,同时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但是,在土地流转中也存在许多法律问题。
首先是土地权属证问题。
由于之前的土改时期,土地权属证明不完善,导致现在农村土地权属不清,流转中难以确定土地归属人和使用者,从而加大了农民利益的保护难度。
其次是土地流转的约束性问题。
当前,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监督还不够严格,导致一些流转方不履行义务,给农村经济稳定和土地资源保护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此外,农村土地流转还涉及到安全和风险问题。
一些土地流转方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会将土地流转出去,但又不履行约定,使流转方面临风险,间接妨碍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流转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土地权属证管理。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权属认定和归档工作,完善以往土地权属记录和归属情况。
农村土地出租、流转等活动应要求双方明确土地权属,避免因土地权属不清而带来的纠纷。
2. 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台账。
政府应建立土地流转登记台账,对土地流转双方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督,保障流转方的权益,确保勾画的准确性。
3. 确保约束力。
政府加强对流转方的指导,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框架,同时对其实施严格的约束管理。
对于不履行合同的流转双方,政府应当制定惩罚措施,限制其土地的流转及其他经济活动。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
论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法律机制的完善
纠 纷无 不 与 我 国 土地 征用 补 偿 制 度 的不 完 善 有 关 。这 些问题 集 中表现在 以下几 方 面 : ( ) 一 征地 补偿 费用 过低 征 用土地 是 国家 为 了社会 公 共 利 益 的需 要 ,
一
势被动地位 , 没有参与征地补偿决策的机会 , 知情 权 、 与权都 被剥夺 了。 参
二 、 国农村 土 地 征用 补 偿 法 律 机 制 的缺 陷 我 分 析 ( ) 一 现行 征地补 偿标 准违 背市 场基 本规则
以上地 方 政 府 得 到 6 % 一7 % 。有 的 农 村 集 体 0 0 经济 组织 克扣 、 留土地征 用补偿 费 , 至独 自占 截 甚 有, 而不发 放给失 地农 民 。
安 阳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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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农 村 土 地 征 用 补偿 法 律 机制 的完 善
刘 志 坚
( 安阳工学院 , 河南 安 阳 4 50 ) 5 00
[ 摘
要 】 国最 初 的农 村 土 地 征 用 补 偿 是 在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下 建 立 起 来 的 , 着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不 断 发 展 , 我。因 此 , 在没 有 建 立 完 善 的保障 机制之 前 , 去 土地 就 意 味 着失 业 和 失 失
去保 障 。 ( 失 地农 民参 与 征 地 补 偿 程 序 的 权 利 被 四) 剥夺
主要 问题 。按 照《 地 管理 法》 规定 , 限为 产 土 的 高 值 的 l , 高 不超 过 3 6倍 最 0倍 , 亩产 值 10 按 00元 计算 , 助费最 高为 3万元/ 。按农 村居 民人 均 补 亩 生 活消 费支 出计算 , 能维 持 7年左 右 ; 目前 城 只 按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引言国家赔偿制度是现代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家赔偿制度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过去的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赔偿标准不明确、程序繁琐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明确国家赔偿法律的触发条件当前,我国国家赔偿法律的适用条件不够明确,导致一些赔偿案件处理存在争议。
因此,应制定更加明确的触发条件。
首先,确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法侵权的行为能够引起国家赔偿的责任。
其次,对损害案件的类型、所涉及的权益等进行具体规定,以便对案件进行准确的界定。
最后,在涉及国家机关与个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中,也应当建立一套清晰的国家赔偿触发条件,以确保公平合理的赔偿结果。
二、完善国家赔偿的赔偿标准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标准较为模糊,导致赔偿结果不尽人意。
因此,建议在国家赔偿制度中明确相应的赔偿标准。
首先,应考虑损失的直接程度和影响范围,确保赔偿能够真正起到补偿受害者的作用。
其次,应明确赔偿的界限,避免赔偿过高或者不足的情况发生。
此外,还需充分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赔偿标准能够在可控范围内进行调整。
三、简化国家赔偿的申请和审理程序当前,我国国家赔偿的申请和审理程序繁琐,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因此,应进一步简化国家赔偿的申请和审理程序,提高审理效率。
首先,可以引入网上申请和审理系统,方便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和审理进程的查询。
其次,可以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将申请和审理程序整合为一个流程,避免重复操作。
此外,还应建立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申请和审理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四、加强国家赔偿责任的追究机制为了将国家赔偿制度完善落地实施,我们还需要加强国家对违法侵权行为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首先,应建立健全国家赔偿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侵权行为中的违法行为能够被及时发现和惩处。
当前土地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探讨
《 两公告一登记》 , 但是 自《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 2 0 0 4年 5 月1 E t 起施 限制 。 政府相对 于失地农 民而 言属 于强势的一方 , 如果没有严格 行至今 ,却很少地区可以贯彻落实规范的征地听证程序。分析其原 的法律 约束 , 极 易造成对被 征地者权益 的侵害 。( 1 ) 政府 在征地
有所完善 , 但 仍难以满足 当前市场经济 的需求 。土地征收法律制 参与 意识 。 二要将听证制度规范化 , 制定具体的昕证制度 , 严 格规 度在征收原则 、 征收 目的 、 征收程序 、 征 收补偿 等方面欠缺可操作 范征 地过程 中的听证行为 ; 但要尽 量避免程序 复杂化 , 应根据具 性, 而且 对于土地征收的侵权责任 , 现行法律更是很少有所 规定。 体项 目情况 , 科学合理地 安排 、 应用听证 ; 但也 不能 因繁就 简 , 在
都是决策者和执行者。现阶段 , 黑龙江省各地在征地中基本可以做到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 , 广泛发 布听证信 息 , 征求公众意见 , 还可 以邀 2 、 完善土地征收的监督程序 作 为国家 的强 制性行政 权力 ,征地权 的行使应 当有严格 的
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是单方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处于 请有关执法监督机构人员参与 , 确保听证 的公正性 。
( 三) 征地补偿偏低 。 安 置 不 到住
是“ 社会利益” 。社会利益泛指有利于社会功 能的行为措施。在严
格 界定 “ 公共利益 ” 范围之后 , 要 对征地过程中出现的用 于非公共
黑龙 江省对于征地补偿 的执行标准是省政府 于 2 0 1 1 年颁 布 利 益的土地进行严厉查处 , 严禁 打着 “ 公共利益 ” 的幌子而大量征 的《 黑龙江省征地 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 。区片综合 地价 的标 准 用集体 土地 的行 为。 与年产值倍数法相比是一个较大的进步 , 标准有 了显著的提高 , 但 是仍存在相应 的弊端 。现阶段黑龙江省对土地进行征地补偿时 , 虽 然短期 内以高于农 民原生活标准进行补偿 ,但其补偿 过程 中更 多 考虑的是 由于征地所引起的剩余农业人 口的安置 和补偿 ,而不是 根据被征用土地 区位和质量条件进行等价交换。基本不考虑土地 的潜在利用价值或市场价值 , 因此是一种不对价的补偿关系 。
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工作存在不足点完善建议
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工作存在不足点完善建议摘要:目前,随着我国城镇现代化进程不断深入,工程建设对土地资源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多,而地方政府部门通过土地征收手段将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行为越来越多。
然而,我国征地补偿制度还未完善,并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潮流,从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鉴于此,论文主要分析了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解决措施,希望能够为业内人士提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对策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土地征收征用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在具体的工作执行过程中不断出现新问题。
土地作为人类生存的根本,是人类日常生活以及生产的重要资源。
我国也以“珍惜并利用每一寸土地”为宗旨,试图建立全世界最为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基于此,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也逐渐行政化,然而,制度毕竟是人确立的,其中必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与漏洞。
特别是在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脚步不断加快的环境下,城市发展会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
因此,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查找了当前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升具体的解决对策,保证土地征收征用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1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1 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凸显征地补偿问题也是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不完善的体现,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较低。
例如,农业土地在被征收时所计算的补偿费用是以农业用途为标准的,与之后转为建设用地获得收益不成正比,而且差距巨大,使得农民无法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
而且,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通常会对附近土地产生噪声污染以及空气污染,对于这些因素政府也应该给予一定补偿;另一方面,补偿方式较为单一。
目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方式还较为单一,通常是以现金形式进行补偿,而被征用者往往不能看到长久的收益。
所以,建立长效补偿机制也是相关政府需要做的。
1.2 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从我国物权法相关内容来看,其并没有针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界定,这也是物权法中的一大漏洞。
集体土地征收的现实困境与完善建议
集体土地征收的现实困境与完善建议摘要:集体土地征收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
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土地资源来建设基础设施、住房、商业等公共设施。
而这些土地中,大部分是集体所有的,需要通过征收的方式才能够被开发利用。
然而,在集体土地征收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现实困境。
例如,征收补偿标准不平衡、征收程序不规范、征收强制性过强等问题,导致一些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完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以解决这些现实困境。
本文将从集体土地征收的现实困境入手,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旨在为解决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一些可行性的建议,促进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困境与完善引言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程序不规范、权力运作不透明,经常发生农民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国家对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规定简化,立法措辞模糊,缺乏系统、全面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改革是法制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1集体土地征收的原则集体土地征收是一项涉及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的重要工作,需要严格遵守以下原则:(1)依法征收原则:集体土地征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法定范围、法定补偿标准进行,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过程的合法性。
(2)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集体土地征收必须遵守补偿标准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农民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
(3)安全稳定原则:集体土地征收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协商,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因征收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
(4)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原则:集体土地征收后应及时合理的使用土地,预防各种因土地征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5) 维护社会稳定原则:集体用地征收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实行民主协商,达成双方一致意见,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
(6)公益优先、讲求经济效益原则:集体土地征收在优先满足国家和社会公益要求的基础上,必须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征收后土地的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的完善
2012年2月内蒙古科技与经济F ebruar y2012 第4期总第254期Inner M o ngo lia Science T echnolo gy&Economy N o.4T o tal N o.254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的完善X高子旭(包头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内蒙古包头 014010) 摘 要:补偿程序是达到法律救济目的实施行政征收补偿制度的过程,是化解行政征收补偿不公引发社会矛盾的症结点。
文章分析了我国行政征收补偿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征收补偿程序的具体建议,以期对我国行政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征收;补偿;程序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12)04—0042—01 在我国,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行为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可以通过行政赔偿得到救济;对于行政征收这类合法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行政补偿来救济,这已成为一种共识。
但长期以来,我国对行政征收补偿存在补偿标准低、补偿程序混乱、缺乏救济手段等诸多问题。
由于行政补偿程序是落实行政征收补偿制度的关键,是化解行政征收补偿不公引发社会矛盾的症结点,笔者以行政征收补偿程序为研究对象,以期对我国行政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
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有值得肯定的地方,但土地征收补偿程序还未达到“最低限度的公正”的要求,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有种种缺失。
1 我国行政征收补偿程序中存在的问题1.1 行政征收补偿程序立法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宪法和法律虽然规定政府享有行政征收权,但目前,相关的法律都没有确立相应的征收补偿程序,致使实践操作中随意性较大。
目前我国对征收程序规定较为完善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有许多问题,如补偿程序可操作性差,整个征收补偿方案全部由用地单位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必然会忽视土地使用者的实际利益,最终导致征收补偿的不公,使其难以实施。
论我国行政征收补偿程序的不足及完善
征收补偿 程序仍存在诸 多问题 , 如征收 目的不明确 , 征收程序启动较 随意化 , 收补 偿缺乏统一 而明确的程序规 征 则等 , 需要进一 步完善 。
关键词 : 政征收补偿程序 ; 收 ; 行 征 行政 补 偿 中图 分 类 号 : F 1 文献 标 志码 : 文 章 编 号 : 0 7 6 (0 2 O — 0 0一o D 3 A 1 8— 96 2 1 ) 1 0 3 0 3
二、 我国的行政征收补偿程序
上述对征收与征用进行 了概念上 的区别 。以下结合我
收补偿程序 的有效方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
国《 土地管理法》 及其 相关条 例 、 国有 土地上 房屋征 收与 《
补偿条例》 对我 国的土地征收 补偿 和城市 房屋征收 补偿程
序展开论述 。
、
征 收与征 用的区别
( 土地征收补偿程 序 一) 在研 究行政征 收补偿程序之前 , 首先区分一组概念 , 即 征收与征用 , 区分这一概 念是对行 政征收补 偿程序进行 研
地 所 有 权 因征 收行 为 而 消 灭 …” 。土 地 征 用 是 指 国 家 因 收稿 日期 :0 1一l — 2 21 1 0
第一 , 对征收土地 的审批 。根据 《 土地管 理法 》 规定 , 行政机关在做出征收土地决定 之前 , 应当先 由拟征收 土地
所在地县 、 市人 民政府或 其土地行政 主管部 门拟定征 收土
了 较 为 细致 的规 定 。按 照 该 规 定 , 地 征 收 补 偿 程 序 主 要 土 包 括 以 下几 个 环 节 :
践 中征收含义逐步扩展 到对其他财 产权如专 利权 的剥 夺。 土地征收作为公益征收的最基本 的形 式实质是 国家对个人 土地所有权的剥夺 。我国由于实行 土地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 所有权的二元结构 , 因而我 国的土地征 收实际上是 指 国家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 的剥夺 。土地征收与征用这两者较 为相似 , 是指 国家以征收权 为基础强 制取得他人 的土地 都 权利 , 使得他人的土地权利 因此而 消灭或受 限制。但他们 并非 同一个 概念 。土 地征 收是 指 国家根据 公共 利益 的需 要, 以补偿 为条 件 , 强制 取得他人 的土地所有 权 , 人 的土 他
谈谈关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发展与协调
谈谈关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发展与协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征收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话题。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城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通过支付补偿费用等方式依法收回符合土地使用规划要求的土地。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开始逐渐形成的。
在建国初期,土地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土地改革,土地征收的方式比较简单,往往直接强行征收。
1978年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为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1984年中国第一部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同时出现了“补偿、安置、搬迁”等三项政策,这标志着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到了1990年代,随着城市化加速,土地征收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1998年,中国政府出台了新的“征地、拆迁条例”,并且规定征收土地必须经过公示、听取村民和城市居民的意见等程序。
这表明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开始逐渐向着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当今,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已经进一步完善。
《土地管理法》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彻底规范了征地拆迁的程序和标准。
同时,政府也在加大征收土地的补偿力度,保障了农民的权益。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在不断完善,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统一。
由于各地城市的经济和土地市场情况不一样,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差异很大,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高补偿、苛待居民”等问题。
2.村民或居民对土地征收程序的不理解。
由于征收程序十分复杂,很多村民或居民并不理解征收是出于公共利益,往往无法接受这种程度的干扰。
3.土地征收后开发利用缺乏规划。
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后,缺乏开发规划和合理布局,导致土地利用率低,浪费了征收出来的土地资源。
如何解决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为了解决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以下是我个人的建议:1.制定统一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政府应该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补偿标准,以保证征地拆迁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浅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独立性法律保护的不足及完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 是指依据《 国有土地上
关人员的回避 、 户初 评结 果 的公 布 、 分 评估 报 告 的签 字、 评估结果 的复核 和鉴定 、 评估法律责任 等方面进行
房屋征 收与 补偿 条例》 和《 国有 土地上 房 屋征 收评 估
办法》 的规定 , 按照一定 的规 范和要 求 , 确定具 体 的 为 被征 收房屋 的价值 , 根据被 征收 房屋 的区位 、 途 、 用 建 筑 面积等 因素 , 由房地产评估 机构对 被征 收房 屋的房
第 4期
邓 芳 :浅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独 立性 法律保护 的不足及 完善
‘ 3・ 5
而《 收条例》 征 规定 的房屋征 收部 门 由市 、 级人 民政 县 府进 行确定 , 结合 以往 的做法 , 现实 中房屋 征收部 门可 以设 在建设 局 、 以设在房地产管理局 , 可以单独成 可 也
第3 2卷第 4期
21 0 2年 8月
惠州学院学报( 社会科 学版 )
J OURNAL O I HO UNI RS T F HU Z U VE I Y
V0. .No 4 132 . Aug 20立性 法律保护的不 足及完善
邓 芳
立 “ 安办” 如果 某地 恰 巧房 屋 征 收机构 设 在房 征 。 地产 管理局 , 那么在房地产管理部 门的桥 梁作用下 , 评
估 机 构 与 房 屋 征 收 部 门必 然 有 着 密 切 的联 系 。 如 果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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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制定 的《 估 办法 》 没 有对 评 估机 构 的 准 入条 评 都
件、 方式 进行 规定 。这 就容易导 致被 征收人 对评 估机
论我国耕地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1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实践性不强 我国现有的耕田保护制度在实践过程 中缺乏操作标准和惩罚规定,导致现有的 制度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落实,在实践过程 中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比如说基本农田的 保护制度中划分基本农田范围的标准就需 要进行改善。在已有的标准中大多都是下 级根据上级下达的来落实上级下达的保护 数量指标,大多数只是在执行上级给与的 任务,这样就容易导致下级会首先考虑到 地方经济或者政治方面的利益,然后在此 基础上才会对基本农田进行保护。从而导 致保护力度不高,划分的土地要不就是比 较偏僻,要不就是质量比较低劣【1l。 2耕地占补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的有关耕地 占补制度主要是保证了耕地在数量上不发 生减少的情况.而《纲要》中的相关规定 则主要是为了规避先占用耕地后进行补充 或者是在占用的过程中进行补充的现象, 而对于补充耕地的质量方面并没有明确的 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则规定经国 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政府需要 按照相关文件进行对占用基本农田的总体 规划,并且需要补充不少于占用耕地数量 和不低于占用耕地质量的新基本农田。 3耕地保护责任义务不对等 在我国对土地所有权的分配权力属于 国家和集体。特殊的土地所有纸衍生除了 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 等权力在内的土地用益物权制度,而国家 对耕地的保护主要就是体现在对这种制度
的限制方面,从而保护一些土地只能用在 农业方面,而不能用在其他的非农用途。 若政府将一块土地划为基本农田,则这块 土地的用益物权享有者并不会因此获得相 应的补偿,但却因为土地被划为基本农田 而不能像以前一样自由的对该土地进行所 以处置。土地的发展权属于国家,土地所 有者则还必须要承担保护耕地的责任。这 样就使得耕地用益物权所有者的利益受损 还需要承担一定的耕地保护责任,造成耕 地保护的义务和责任并不相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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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认为土地征用的受益者是全体人民,对于国家土地征用而遭受非凡牺牲的人,理应由公众受益人负完全补偿责任才符合平等原则的精神。而且确保权利人不因土地征用而处于财产状况恶化的状态,也是宪法保障财产权的宗旨所在。从生存权的保障来看,土地作为人民尤其是农民的生活依靠,不仅仅是生活之源而且是生存之本。因此补偿不应该仅仅限于征用的客体,而且还应包括与该客体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经济上和非经济上的利益。
3社会职务说。此说摒弃了权利天赋的观念,认为国家为了使个人尽其社会一份子的责任,首先应该承认个人的权利,这是实现社会职务的手段,因为权利的本质具有义务性,人民的财产被征用后,国家酌量给予补偿,才能使得社会职务得以继续履行。
4、社会协作说。该说基于法国狄骥的社会连带理论,认为社会作为一整体系统,其存在和运转依靠社会成员的相互协作,因此社会成员为保证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只能牺牲部分权利和自由,而社会则以其整体的力量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对其利益所受损失和损害给予救济。
1、既得权说。此说以自然法思想作为基础认为财产权是人民的天赋人权,是合法取得的既得权,因此应该得到绝对的保障,即使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使其遭受经济上的非凡损失,也应当基于公平的原则给予补偿。
2、恩惠说。此说强调绝对的国家权力,认为土地征用权是国家与生俱来的权力,主张公益至上和法律万能。此说认为个人没有与国家相对抗的理由,甚至完全否认国家对私人有提供补偿的必要。国家侵犯个人权利给予补偿那完全是出于国家的恩惠。
目前我国土地征用过程中,采用的以土地年产值倍数作为补偿标准的不完全补偿原则。这一补偿原则未将农民的生存权损失纳入补偿范围并且基本未考虑土地发展权价格,而只是一种生活补贴性的补偿,而在现实生活中那些非公益性的征地,政府在征地前对于被征用农地并不享有所有权,征地后一般对农地也没丝毫的投入,政府仅靠征地权就将征地补偿费与市地批租价之间的巨大利益据为己有,无疑是对农民发展权的剥夺。在当下国家的价值取向正开始转变,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在注重人权保障的国家价值观下,个人的权利应当决定国家权力,个人是一个目的性存在,个人权利的保障应该是社会的最高价值。对于失地农民来说,土地关系到其生存权和发展权,因此对于土地征用制度,我们应该从人权保障的角度进行重新审阅,探究当前农民和政府关系紧张的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
二、我国农地征用补偿法律制度透析
土地作为一种稀缺性的资源,各个国家都有严格保护土地资源的规定。从“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基本国策出发,我国立法机关在1998年修改《土地治理法》时旨在建立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治理制度。基于这一宗旨,我国土地征用法律制度几乎完全行政化,建立了严格的土地征用审批制度。但是严格的制度并不等于是完善的制度,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对土地需求日益增大,客观上要求土地的利用和流转市场化。征地补偿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折射出现行征地补偿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5、公共负担说。由于国家行为的受益者是社会全体,故当一部分人或个别人因为国家行为而承担的义务超出其因该承担的份额时,国家就应该基于平等原则,将其平均分担给社会全体,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
6、非凡牺牲说。该说由德国奥托·麦耶提出,认为国家的合法征地行为对人民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与国家课以人民的一般的负担不同,它是使无义务的特定人对国家所做得非凡牺牲,这种非凡牺牲应当由社会全体人民共同分担,给其以补偿,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实现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4]
(一)征地补偿未区分“公益性征地”和“非公益性征地”
在现代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只能基于公共利益已为世界各国的法律所明文规定,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其行为必须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在民主法治国家、社会国家和环境国家,公共行政的目的是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或者大众福祉,这是任何公共行政的一个不成文的基本原则,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是公共利益的概念属性和功能属性,是公务员执行职务的基础。”[6]我国宪法第10条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土地治理法》在将宪法具体化的过程中,对于征地的前提规定的却不一致。《土地治理法》第2条:“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是《土地治理法》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根据《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见政府将公益性征地和非公益性建设用地都纳入统一的征地工作中,均按照统一的补偿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土地治理法》将非公益性用地纳入征地工作中本身就是违反我国宪法的。假如不考虑其违宪性因素,仅从这一征地补偿规定来看,也是十分不合理的。因为在非公益性征地过程中,农地有很大的增值空间,尤其是城市郊区的土地,土地转手间可以增值10多倍。据统计,2002年全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收入平均每亩为35.67万元,而对征地农民的补偿通常每亩只有1.5万-3.5万元。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补偿规定并未考虑非公益性征地所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未考虑土地发展权的价格。土地发展权的收益本来应该归农民所有,现在的现实却是政府仅靠征地权就将征地补偿费与市地批租价之间的巨大利益据为己有,不仅是对农民合法权益的剥夺,而且激发了政府征地的内在冲动。据统计,自改革开放至今,中国政府利用计划经济的征地方式和市场经济的卖地方式从农民手中拿走的土地出让和补偿安置差价超过了2亿人民币,有人称之为“政府请客,农民买单”。[7]因此,公益性征地因其关乎公共福祉而不考虑土地发展权的价格还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非公益性征地也剥夺农民的土地的增值收益,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考虑都是不合理的。因此,征地补偿未区分公益性征地和非公益性征地是我国农地征用补偿法律制度的一大缺陷。文首先从土地征用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出发,指出农地征用补偿的不合理是导致农民和政府关系紧张的要害。基于此,本文首先论述了在当下土地征用正当性的前提是合理的征地补偿。围绕征地补偿问题,本文阐述了农地征用补偿的理论依据和补偿原则,指出非凡牺牲理论对征地补偿的合理性作了很好的诠释。基于理论的视角,用公平正义的法理念来审阅我国的土地征用补偿法律制度,发现我国的征地补偿法律制度十分得不完善。表现在很多方面:一是征地补偿未区分“公益性征地”和“非公益性征地”;二是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征地补偿方式单一,补偿分配不合理;三是征地补偿法律程序不完善的等等。正因为这些原因所以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滥用公权力谋取私利,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地损害。因此,要实现农民和政府间关系和谐,促进农村和谐社会的实现,必须完善我国的农民土地征用法律制度。
要害词:土地征用;公共利益;征地补偿
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资源。土地的归属和利用关涉到社会的安宁和发展,与社稷的兴衰与人民的福祉息息相关。在当下,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大大加快,城市向郊区迅速扩张,以及各地掀起了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热潮,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出现了大量的种地无土地、进城无工作、拆迁无家园、“非农”无保障、告状无门路的“五无农民”群体[1]。从而引发了大量群体性事件和上访事件。一组国土资源部统计数字显示,2002年仅上半年群众反映征地纠纷违法占地等问题的占信访接待部门受理总量的73%。其中40%的上访诉说的是征地纠纷问题,这其中87%是征地补偿安置问题,而在反映征地问题的上访中,又有一多半是集体上访。因此农地征用补偿问题是导致政府和农民关系紧张的要害问题。这一问题不仅关涉到政府的公信力以及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的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但是农地征用补偿的不合理使得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未能得到有效的协调,农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未能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农地征用补偿的不合理成为阻碍农村和谐社会实现的一大障碍。
上述第一种以及第二种学说,前者强调权利的绝对保障而后者强调绝对的国家权力,在当下都无法得到社会一般观念的认同,因此均被摒弃。社会职务说、社会协作说以及公共负担说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征用补偿的合理性,但是都可以被非凡牺牲理论所涵盖,所以非凡牺牲说成为当下的主流学说,也极轻易被广大的民众所理解和接受。因为在当今社会财产权的平等保护被视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财产权虽然有社会义务性但是也应该适用平等保护原则。一般情况下,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公法上的义务,财产权利人可以预期因为承担该义务所遭受的损失。但是土地征用则不然,其权利人只有等到具体的征用行为公告后才能获悉自己的财产因为征用而遭受的损失。这对于权利人来说无疑是一种十分不确定的社会风险。针对此种少数人为了公共利益所做得非凡牺牲假如不给予补偿是违反平等原则的,因此补偿义务得以确立。补偿的目标在于实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协调。征用必须建立在补偿基础上也为世界各国的宪法所明文规定。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就已经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须时,且在公平且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受剥夺。”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没有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没有公平的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我国《宪法》第10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用补偿原则基本上成为各国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如何补偿各国法律规定得并不一致。有的国家采用完全补偿原则,有的则采用不完全补偿原则,还有的国家采用相当补偿原则。
2、不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从强调“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观念出发,认为财产权因负有社会义务而不具有绝对性,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限制,但是应该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仅仅限于财产上的损失,对于精神上的损失,应该被视为非凡牺牲,个人有忍受的义务。
3、相当补偿原则。该原则认为,由于“非凡牺牲”的标准是相对的、活动的,因此征地补偿应斟酌征用的目的及必要程度等各种要素,并结合社会的现实,选择采用完全补偿原则或者不完全补偿原则。一般说来,基于平等原则,对于非凡财产的征用损害,应当给予完全补偿,但是非凡情况下,可以准许给予不完全补偿。[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