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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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要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要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要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12•【字号】贺政办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要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中直和区直驻贺单位,市直各企业:《贺州市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要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12日贺州市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要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为确保贺州市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所明确的重要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顺利有效推进,制定《贺州市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要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并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如下:一、勇于担当实干,履职尽责强落实促发展《政府工作报告》凝聚了社会各方智慧,是市政府响应人民期盼、坚持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始终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要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作为履职尽责、担当干事的重中之重,准确把握市情实际,从大势上着眼、关键点入手、全局上谋划,强化目标管理、清单管理、闭环管理。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督促推动,明确专人专班,紧紧围绕工作目标,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雷厉风行抓好工作落实,切实把政府对人民的承诺变成促发展惠民生的实际成效,努力为全市高水平建成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加快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加强协同推进,通力合作强作为出成效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对照《分工方案》相关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全市工作“一盘棋”的大局意识,积极主动领任务、密切配合抓推进,形成左右协调、上下联动、一心一意抓落实的强大合力,千方百计抓好各事项的落实。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贺政发[2009]75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贺政发[2009]75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正文:----------------------------------------------------------------------------------------------------------------------------------------------------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贺政发〔2009〕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报告》已经于2009年9月27日贺州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贺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贺政办发〔2003〕15号、2003年1月23日印发)2.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3〕28号、2003年2月28日印发)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贺江干流、都江河、里溪河、东球冲、湖罗冲、五斗冲流域水资源管理的通知》(贺政办发〔2003〕32号、2003年3月10日印发)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给予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公益性岗位援助的补充通知》(贺政办发〔2003〕168号、2003年10月13日印发)5.《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向非法采选矿企业提供生产和销售条件的通知》(贺政办发〔2003〕193号、2003年12月16日印发)6.《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贺政办发〔2003〕198号、2003年12月30日印发)7.《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采购评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57号、2004年5月19日印发)8.《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鼓励企业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94号、2004年7月15日印发)9.《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务中心审批办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98号、2004年7月26日印发)10.《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务中心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99号、2004年7月26日印发)11.《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100号、2004年7月26日印发)12.《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168号、2004年12月20日印发)1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八步城区及周边乡镇家畜定点屠宰管理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180号、2004年11月17日印发)1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意见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192号、2004年12月15日印发)15.《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水功能区划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195号、2004年12月21日印发)16.《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贺州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200号、2004年12月31日印发)17.《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市直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5〕15号、2005年2月4日印发)18.《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贺政办发〔2005〕36号、2005年4月11日印发)19.《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改办关于贺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05〕76号、2005年8月2日印发)20.《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贺政办发〔2005〕115号、2005年10月26日印发)21.《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5〕153号、2005年12月26日印发)22.《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和贺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6〕36号、2006年5月10日印发)2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贺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06〕60号、2006年7月12日印发)2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07〕12号、2007年2月2日印发)25.《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贺州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的通知》(贺政办发〔2007〕78号、2007年5月4日印发)26.《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贺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7〕103号、2007年6月20日印发)27.《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材行业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贺政办发〔2007〕137号、2007年8月2日印发)28.《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7〕138号、2007年8月1日印发)29.《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农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子女助学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7〕147号、2007年8月22日印发)30.《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百里工业长廊”战略规划的通知》(贺政办发〔2007〕161号、2007年9月13日印发)31.《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贺政办发〔2007〕171号、2007年9月26日印发)32.《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贺州市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贺政办发〔2008〕1号、2008年1月7日印发)3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08〕50号、2008年6月3日印发)3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贺政办发〔2008〕122号、2008年10月7日印发)35.《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贺政办发〔2008〕143号、2008年11月9日印发)36.《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办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08〕161号、2008年12月29日印发)(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梧高速公路连接市区段一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2〕6号、2002年12月17日印发)2.《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资源及其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贺政发〔2003〕12号、2003年3月6日印发)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步区范围内建筑营业税等地方税收代征管理工作的通知》(贺政发〔2003〕22号、2003年4月10日印发)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公益性岗位援助的通知》(贺政发〔2003〕36号、2003年6月2日印发)5.《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贺政发〔2003〕39号、2003年6月18日印发)6.《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区及附近乡镇喀斯特山体(溶洞)列入人民防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3〕43号、2003年6月25日印发)7.《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3〕65号、2003年9月30日印发)8.《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五保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3〕85号、2003年12月9日印发)9.《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贺政发〔2003〕88号、2003年12月15日印发)10.《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旺高工业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3〕93号、2003年12月25日印发)1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4〕21号、2004年7月21日印发)12.《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贺政发〔2004〕22号、2004年8月9日印发)1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贺政发〔2004〕35号、2004年12月8日印发)1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资源做大做强林产工业的若干意见》(贺政发〔2004〕36号、2004年12月8日印发)15.《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贺政发〔2004〕41号、2004年12月22日印发)16.《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短途客运专线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4〕43号、2004年12月31日印发)17.《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4〕44号、2004年12月31日印发)18.《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区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1号、2005年1月7日印发)19.《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洛湛铁路八步区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5〕2号、2005年2月18日印发)20.《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10号、2005年4月27日印发)2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务中心行政审批过错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19号、2005年6月30日印发)22.《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投资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20号、2005年6月30日印发)2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洛湛铁路八步区段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5〕26号、2005年7月26日印发)2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29号、2005年8月2日印发)25.《贺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房地产业若干规定的通知》(贺政发〔2005〕30号、2005年8月2日印发)26.《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贺政发〔2005〕39号、2005年8月16日印发)27.《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贺政发〔2005〕42号、2005年9月13日印发)28.《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贺政发〔2005〕45号、2005年10月26日印发)29.《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48号、2005年11月1日印发)30.《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49号、2005年11月29日印发)3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50号、2005年11月30日印发)32.《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饮食摊点卫生管理的通告》(贺政通〔2006〕18号、 2006年7月11日印发)3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6〕24号、2006年7月14日印发)3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贺政发〔2006〕30号、2006年9月4日印发)35.《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龟石至西湾三级公路八步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6〕35号、2006年10月19日印发)36.《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6〕36号、2006年10月18日印发)37.《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6〕37号、2006年10月18日印发、内容包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贺州市2006年本)、《贺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贺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贺州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38.《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6〕40号、2006年11月24日印发)39.《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贺政发〔2006〕41号、2006年11月24日印发)40.《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贺州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贺政发〔2006〕46号、2006年11月27日印发)4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教育“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贺政发〔2006〕48号、2006年12月31日印发)42.《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7〕3号、2007年1月29日印发)4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贺高速公路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补充通知》(贺政发〔2007〕16号、2007年5月9日印发)4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项目征询和限时并联审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7〕20号、2007年6月15日印发)45.《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扶持工业强优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贺政发〔2007〕31号、2007年8月15日印发)46.《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猪生产的意见》(贺政发〔2007〕32号、2007年8月17日印发)47.《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八步至黄姚二级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7〕33号、2007年8月22日印发)48.《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石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贺政发〔2007〕34号、2007年8月28日印发)49.《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贺政发〔2007〕37号、2007年9月13日印发)50.《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工业化“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贺政发〔2007〕41号、2007年9月6日印发)5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贺政发〔2007〕42号、2007年9月26日印发)52.《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农业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7〕47号、2007年11月14日印发)5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通告》(贺政发〔2008〕8号、2008年1月30日印发)5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调整我市灾毁民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8〕15号、2008年3月5日印发)55.《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8〕27号、2008年6月3日印发)56.《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8〕28号、2008年5月9日印发)57.《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的补充通知》(贺政发〔2008〕31号、2008年6月12日印发)58.《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8〕44号、2008年8月28日印发)59.《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发〔2008〕62号、2008年11月4日印发)60.《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贺政发〔2008〕72号、2008年11月28日印发)6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姑婆山、贺州火车站至西湾平桂工业基地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8〕77号、2008年12月15日印发)二、市政府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予以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1.《贺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直属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贺署办〔2000〕37号、2000年4月19日印发)2.《贺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地区企业技术进步奖评审与奖励办法的通知》(贺署办〔2000〕51号、2000年6月1日印发)3.《贺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贺署办〔2001〕4号、2001年1月17日印发、配套文件为:(1)(贺州地区地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2)《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4)《贺州地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管理暂行办法》、(5)《贺州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6)《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住院、转诊管理暂行办法》、(7)《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暂行办法》、(8)《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9)《贺州地区驻外办事机构、外出和异地居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10)《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休管理暂行办法》、(11)《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12)《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须知》)4.《贺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署办〔2001〕103号、2001年10月18日印发)5.《贺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地区外商投诉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贺署办〔2002〕81号、2002年6月13日印发)6.《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贺州市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招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167号、2004年10月26日印发)7.《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贺州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贺政办发〔2006〕11号、2006年2月16日印发)(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予以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1.《梧州地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梧署〔1995〕32号、1995年4月18日印发)2.《贺州地区行署关于印发贺州地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署〔2000〕9号、2000年4月7日印发)3.《贺州地区行署关于印发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贺署〔2000〕56号、2000年11月29日印发)4.《贺州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贺州地区对公民举报、揭发、指证犯罪、见义勇为予以表彰奖励的试行办法的通知》(贺署〔2001〕28号、2001年6月25日印发)5.《贺州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贺州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贺署〔2002〕21号、2002年3月26日印发)6.《贺州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贺州地区地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贺署〔2002〕31号、2002年4月24日印发)7.《贺州地区行署关于推进我地区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全面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贺署〔2002〕49号、2002年8月13日印发)8.《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推进社会保险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发〔2002〕50号、2002年8月21日印发)9.《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地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贺政发〔2003〕25号、2003年4月21日印发)10.《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3〕58号、2003年9月1日印发)1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贺政发〔2004〕9号、2004年2月24日印发)12.《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28号、2005年8月2日印发)1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鼓励投资兴办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37号、2005年8月16日印发)1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38号、2005年8月16日印发)15.《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电力市场管理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贺政发〔2006〕23号、2006年7月7日印发)16.《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贺政发〔2006〕26号、2006年7月8日印发)17.《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鼓励电子家具稀土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6〕43号、2006年12月3日印发)18.《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6〕45号、2006年12月26日印发)19.《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7〕9号、2007年3月12日印发)20.《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8〕30号、2008年5月26日印发)三、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经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对报废汽车、拼装车及事故车处理实行规范管理的通知》(贺经贸贸易〔2003〕7号、2003年1月20日印发)2.《关于印发贺州市优势企业“以商招商”工作任务方案的通知》(贺经〔2007〕19号、2007年5月22日印发)3.《关于印发贺州市经委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贺经〔2007〕48号、2007年12月13日印发)4.《关于印发贺州市“十一五”时期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贺经〔2008〕10号、2008年2月3日印发)5.《关于印发贺州工业贯彻落实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贺经〔2008〕35号、2008年4月15日印发)6.《关于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通知》(贺经〔2008〕61号、2008年8月15日印发)(二)市教育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贺州市汛期学校防灾安全工作预案的通知》(贺教字〔2005〕80号、2005年6月29日印发)2.《关于印发贺州市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贺教字〔2006〕89号、2006年5月30日印发)3.《关于印发贺州市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教字〔2006〕109号、2006年5月13日印发)4.《关于印发贺州市“留守儿童关爱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教字〔2006〕166号、2006年10月9日印发)5.《关于印发贺州市教育系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贺教字〔2007〕32号、2007年3月2日印发)6.《关于印发贺州市“卫生学校”考核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贺教字〔2007〕34号、2007年3月9日印发)7.《关于印发贺州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贺教字〔2007〕84号、2007年4月26日印发)8.《关于印发贺州市中小学校每天一小时阳光体育运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教字〔2008〕36号、2008年3月7日印发)(三)市科技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鼓励推进科技项目实施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贺科办〔2004〕21号、2004年8月30日印发)2.《关于印发贺州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贺科字〔2007〕6号、2007年4月3日印发)(四)市财政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财库〔2004〕17号、2004年12月31日印发)2.《关于工会经费财政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贺财预〔2004〕30号、2004年5月14日印发)3.《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专户核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财农〔2004〕1008号、2004年7月12日印发)4.《关于切实做好落实应配城市低保资金的通知》(贺财社〔2004〕26号、2004年11月29日印发)5.《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采购采购人和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贺财办〔2005〕16号、2005年7月12日印发)6.《关于对全市救灾物资实行由市统一采购的通知》(贺财社〔2006〕39号、2006年7月10日印发)7.《关于重申在全市范围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必须缴纳契税的通知》(贺农税〔2006〕2号、2006年7月31日印发)8.《关于重申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先交契税后受理土地权属转移登记的通知》(贺农税〔2006〕3号、2006年7月31日印发)9.《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贺财社〔2007〕40号、2007年7月6日印发)10.《关于印发规范预算单位零余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贺财库〔2007〕14号、2007年12月18日印发)11.《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贺财行〔2008〕2号、2008年2月27日印发)12.《关于确定市县(区)财政对参加新农合农民补助比例的通知》(贺财社〔2008〕31号、2008年4月10日印发)13.《贺州市财政局水电局审计局关于印发贺州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贺财建〔2008〕31号、2008年5月26日印发)(五)市劳动保障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贺州市职工劳动工资档案委托代管暂行规定的通知》(贺劳社发〔2003〕17号、2003年5月9日印发)2.《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贺劳社医疗险〔2003〕3号、2003年6月19日印发)3.《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贺劳社发〔2003〕36号、2003年8月15日印发)4.《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公益性岗位“4050”人员有关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贺劳社发(2007)21号、2007年4月4日印发)5.《关于调整我市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贺劳社发(2007)67号、2007年12月10日印发)6.《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贺劳社发〔2008〕20号、2008年4月 10日印发)7.《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水利电力局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贺劳社发〔2008〕29号、2008年5月12日印发)8.《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关于建立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贺劳社发〔2008〕34号、2008年5月19日印发)9.《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贺劳社发(2008)74号、2008年12月2日印发)。

关于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

各处室、学院,附属医院: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校工作,提升学校治理能力,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确保学校各项秩序稳定,经研究,学校决定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调解委员会日常事务,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 工作职责
1.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对学校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和执
行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5.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6.协助学校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积极应对当前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调解仲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当前,随着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近期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冲击的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欠薪和裁员现象明显增加,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劳动关系复杂多变。

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争议案件高发与当前仲裁机构案多人少、工作基础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承担的任务艰巨。

各地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把调解仲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增强企业自主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贺州市人民政府批转《贺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贺州市人事局

贺州市人民政府批转《贺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贺州市人事局

贺州市人民政府批转《贺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贺州市人事局、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贺州市民政局关于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贺政发[2008]1号
【发布部门】贺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03
【实施日期】2008.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贺州市人民政府批转《贺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贺州市人事局、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贺州市民政局关于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补充规定(试
行)》的通知
(贺政发〔2008〕1号)
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贺州市人事局、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贺州市民政局关于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贺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贺州市人事局、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贺州市民政局关于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完善《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贺政发〔2007〕3号),进一步做好本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切实解决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问题,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在市直事业单位预留编制。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贺州市经营主体反映问题响应处置工作小组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贺州市经营主体反映问题响应处置工作小组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贺州市经营主体反映问题响应处置工作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23•【字号】•【施行日期】202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贺州市经营主体反映问题响应处置工作小组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质增效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巩固和拓展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调研服务工作成果,构建经营主体反映问题响应处置机制,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推动各类经营主体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构建经营主体反映问题响应处置机制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52号)精神,经贺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贺州市经营主体反映问题响应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召集人:匡永红副市长副召集人:贝学秉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吴冬飞市发展改革委主任蒋锋市市场监管局局长黄清明市行政审批局局长成员:邹朗平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黎国良市督查考评办副主任缪文清市委编办副主任张小芬市工商联副主席吴福初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朱华芳市工信局总工程师梁志伍市司法局副局长于亮市财政局副局长蒋武艳市人社局副局长何东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柳家智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黄国强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副局长曾小燕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二、主要职责贯彻落实贺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经营主体反映问题响应处置机制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全市经营主体反映问题响应处置相关工作,研究和审议重大事项;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设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政策保障、政务服务、督查督办、成果运用等4个专责组。

(一)办公室主任:蒋锋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副主任:吴福初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柳家智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曾小燕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办公室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承担,负责工作小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各专责组和成员单位、承办单位,跟踪和督促成员单位落实工作小组会议议定事项。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第六届政务公开日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贺政办电〔2018〕26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第六届政务公开日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贺政办电〔2018〕26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第六届政务公开日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第六届政务公开日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贺政办电〔2018〕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贺州市第六届政务公开日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4日贺州市第六届政务公开日活动工作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扎实推进我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政务公开日活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40号)精神,定于2018年5—8月开展贺州市第六届政务公开日活动。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深化政务公开,优化营商环境。

二、开展方式市本级于5月开展全市第六届“政务公开日”活动。

各县(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第六届“政务公开日”活动。

三、具体内容(一)市本级:市本级于5月启动政务服务进园区、各界代表进机关、《贺州日报》开设政务公开专栏、推行为民办实事项目执行情况公开、市区播放政务公开视频、政务公开政策宣讲、市人民政府公报数据网上公开等活动。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业务和工作安排,开展各具特色的政务公开日活动。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政务公开日活动。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开展服务农民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开展服务农民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开展服务农民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民工【发文字号】贺政办电[2014]16号【发布部门】贺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4.14【实施日期】2014.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开展服务农民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电〔2014〕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有关单位:《贺州市开展服务农民工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14日贺州市开展服务农民工活动实施方案为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服务农民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3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服务农民工专项活动。

为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结合我市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方向,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出发点,按照建设服务型党组织、服务型政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开展服务活动,努力促进农民工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活动目标通过开展服务农民工专项活动,进一步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解决当前农民工工作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使农民工队伍成为推动我市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产业工人队伍,成为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人群。

争取通过专项活动,达到以下目标:(一)服务农民工的意识进一步加强。

党员、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服务农民工的主动性、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真正把农民工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扎实开展服务。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贺政办发〔2016〕188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贺政办发〔2016〕188号
第二十一条 根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得分情况,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得分与考核结果的具体对应办法,由考核机关确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与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有机结合,避免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重复评议考核。相关考核涉及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直接使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
第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设立,主体资格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内容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执法权限;
(二)行政执法依据适用正确;
(三)认定事实准确,证据充分,证据、材料的收集和采用合法、规范;
(四)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
(五)改变行政执法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
(六)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第十条 行政执法程序情况主要包括:
(一)执行立案、受理有关规定;
(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
(三)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
(四)依法举行听证;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对评议考核对象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的检验、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市级通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市级专用标准,由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自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流程及工作要求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流程及工作要求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流程及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13•【字号】贺政办电〔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流程及工作要求的通知贺政办电〔2018〕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为切实做好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水平,根据自治区人大、政府、政协关于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贺办发〔2015〕1号)有关精神,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流程及工作要求作出如下通知:一、交办(一)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交办。

市人大、市政协交办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将属于市人民政府承办的建议和提案,交由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办理,并提出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

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联系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业务科室(以下简称联系科室)提出办理意见,呈办公室分管领导审定后转具体承办科室(以下简称承办科室)。

1.依据建议和提案的内容、政府部门工作职责,参照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选联委)和市政协提案法制委(以下简称市政协提案委)的办理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确定承办单位。

2.对内容涉及2个及以上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根据其核心内容及市人大选联委、市政协提案委的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明确主办单位、协办(会办)单位或分办单位。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贺政办发〔2018〕16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贺政办发〔2018〕16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贺政办发〔2018〕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贺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9日贺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有效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切实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8号)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贺政规〔2017〕2号)精神,经贺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贺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一)在贺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各县(区)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二)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精神,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明确审查程序,落实审查工作要求,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三)加强全市各县(区)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实施成效,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四)完成贺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法制办、工信委、教育局、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和计生委、国资委、地税局、质监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贺州市中心支行、贺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贺州银监分局等24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加强运用仲裁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加强运用仲裁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加强运用仲裁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贺政办发〔2017〕128号•【施行日期】201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加强运用仲裁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贺州市加强运用仲裁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0月19日贺州市加强运用仲裁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仲裁在处理民商事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完善矛盾化解机制和工作体系,适应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6〕7号)有关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精神为切入点,紧紧围绕全市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坚持推行仲裁法律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基础的工作方针,以贯彻实施仲裁法为主线,以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为核心,全面推进我市仲裁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化解纠纷、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应有作用。

二、工作目标通过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全面提高仲裁公信力,加强运用仲裁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使各级行政机关、各行业组织和各经济领域以及广大群众的仲裁意识普遍提高,“少敲槌子多解扣子”的纠纷处理观念普遍树立。

提高仲裁在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使贺州仲裁成为本市灵活科学高效解决社会矛盾的专业平台,成为解决纠纷矛盾多、社会效果好的重要载体。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贺政发[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贺政发〔2012〕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81号)和市综治委《关于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贺综发〔2011〕14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现就加强全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重点和原则行政调解工作范围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

行政调解重点是土地征收征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治安管理、交通损害赔偿、医疗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资源开发和权属争议、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

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二是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平等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的调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四是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要增强行政调解的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争取调解处理,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贺政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贺政发〔2009〕6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9月27日召开的市人民政府二届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

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为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分工,一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因公出境或离贺时间较长时,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另一位市人民政府领导临时处理有关应急事项。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标准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标准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标准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标准(一)组织建设方面1、有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文件。

在车间、工段、班组建立调解小组的企业,要有成立调解小组的有关文件。

2、有明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的相关文件。

3、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并悬挂机构标牌。

办公场所内张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

4、有专用的调解室并悬挂标牌,调解室内设施要有利于开展调解工作,并张帖调解员职责等。

5、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情况的相关文件向人社部门进行备案。

6、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公章。

7、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务预算。

(二)制度建设方面1、有处理劳动争议预案。

2、有调解员聘任、培训、使用、解聘等管理制度规定。

3、有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相关规定,包括受理范围、调解须知、调解程序和调解登记(台帐)、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规定。

4、有与当地仲裁机构建立日常工作联系的机制和资料。

(三)队伍建设方面1、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聘任调解员的文件。

2、有调解员花名册并向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3、有调解员业务学习、培训计划等相关资料。

4、积极组织、参加相关部门举办的学习培训。

(四)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方面1、定期在企业中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培训。

2、协调企业做好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问题。

3、参与企业涉及职工利益政策的制定。

4、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5、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协商制度。

6、依据法规制度和政策规定对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7、对重大疑难劳动争议主动与当地仲裁机构联系协调化解。

8、调解协议书内容完整,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调解请求、调解结果、协议履行等情况。

9、调解档案管理正规,相关材料装订齐全,保存期限在2年以上。

二、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建设标准(一)组织建设方面1、有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文件并向人社部门进行备案。

2、有明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的专门文件。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贺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贺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贺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贺政办发〔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事争议处理正文贺政办发〔2016〕136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贺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为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8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贺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研究分析、组织协调我市协调劳动关系的重大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我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方针、政策;审议我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总体规划和重大事项;统筹指导全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实施。

二、组成人员主任:廖和明市委常委、副市长副主任:杨志勇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姚明忠市人社局局长成员:林桂芳市人社局副调研员翟娅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张卫平市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常务副会长贝永喜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三、工作机构贺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林桂芳同志兼任。

今后,成员如需要调整,涉及市级领导的,由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委员会办公室发文;涉及其他成员的,由委员会办公室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自行发文,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2016年9月28日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多措并举化解争议显成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多措并举化解争议显成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多措并举化解争议显成效本刊讯(通讯员包红玉)今年以来,贺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通过构建组织网络、建立联动机制、开展定期督查和提高便民水平等举措,及时解决各类仲裁信访案件,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截至今年10月底,贺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立案办理226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成功率%。

下载论文网主要做法:一是构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网络。

以市政府名义下发《贺州市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扎实抓好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借助司法局人民调解平台,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了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先后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推动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在各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贺州市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构建多层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网络,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取得积极成效。

今年1―10月,贺州市基层调解组织共成功调解案件202件。

二是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联动机制。

采取定期与法院召开座谈会方式,对重大、疑难案件形成统一的?J识,保证裁审衔接,同时与劳动监察召开会议,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有效促进案件的和谐处理。

今年以来,市仲裁院与市法院、八步区法院召开了4次案件座谈会。

此外,贺州市针对仲裁机构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积极拓展兼职仲裁员,该市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将监察支队(大队)的监察员纳入进来,较好的充实力量处理纠纷,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是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定期督查。

今年以来,多次组织督查组,到各县(区)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督查调研工作,通过座谈、实地考察、检查工作制度、查阅卷宗、检查基层调解组织台账等方式,督促各县区抓调解仲裁基础工作和队伍建设,大大增强了调解仲裁事业发展的保障能力。

四是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便民水平。

从硬件入手,在立案室设有便民服务点,配有小册子、规范填写模板及舒适书写的桌凳。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贺政办发[2015]45号【发布部门】贺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3.30【实施日期】2015.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15〕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贺州市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三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30日贺州市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贺州市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与所属企业脱钩,加快实现政企分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制度,根据《中共贺州市委、贺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贺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贺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贺发〔2014〕14号),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会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围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二)基本原则1.坚持化繁为简、先易后难。

合理把握工作力度和进度,对明确移交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简化审批程序,尽快办理资产、人员等划转手续,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成熟一批推进一批。

2.坚持管少管活、做强企业。

进一步加强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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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通

【法规类别】劳动争议
【发文字号】贺政办发[2013]66号
【发布部门】贺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12
【实施日期】2013.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3〕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坚持以“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体系建设,构筑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及时妥善处理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实现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劳动用人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机
关、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性职能日益增多,多种用工形式同时存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现案情日趋复杂、内容日益多样化、数量不断增加的态势。

因此,机关、事业单位是预防劳动人事争议的“第一道防线”,是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第一调解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调解员队伍,当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时,及时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本单位调解组织协商和调解,使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尽量在单位内部得以解决,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持正常工作秩序、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调解组织。

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配备调解人员。

干部职工人数在26人以上的可建立由5--7人组成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25人以下的可建立由3--5人组成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

有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的单位,可在主管部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下属机构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也可在本系统建立一个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由单位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组成(没有成立工会的由单位代表、职工代表组成),单位代表由单位负责人指定、工会代表由工会主席或委员担任、职工代表由职工会议推举产生,单位代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调解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工会主席担任,没有成立工会的由单位代表、职工代表推举的人员担任,可设主任(组长)1人,副主任(副组长)1至2人,委员(组员)若干人。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组成人员应在本单位进行公告,调离本单位或需要调整时,应及时推举或指定。

乡镇、街道也应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可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合署工作,调解所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人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
法律知识、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调解能力的人员担任。

三、明确工作职责。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担负起如下工作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依法制定、修改和完善规章制度。

(二)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

(三)遵循合法、公正、自愿、民主协商的原则,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四)检查督促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五)掌握本单位劳动关系状况,分析干部职工思想倾向和利益诉求,及时发现争议苗头,提出预防和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六)做好劳动人事争议情况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四、遵循调解程序。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遵循如下程序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一)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当事人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也可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申请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调解事项、理由和时间。

口头申请的应做好书面记录。

干部职工一方当事人人数在3人以上、且具有共同申请理由的,应推举2至3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进行分析、审查,征求对方当事人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应主动沟通,了解原因,消除思想顾虑,尽最大努力说服其参与调解;执意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告知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对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的,应在3日内作出书面受理决定,通知当事人做好调解准备;对不予受理的应在3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应说明理由和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权利。

(四)受理劳动人事争议后,由调解组织指派两名以上调解员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记录在案,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正式调解前,调解人员可与当事人分别谈话,听取意见,分析情况,提出调解的初步意见;由调解员主持召开调解会,认真听取双方陈述,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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