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2.01•【文号】民优发[1994]3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1994年2月1日民优发(19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现将提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1994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标准。
此次调整的在乡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原则,参照1992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制定的。
二、三等伤残抚恤标准参照特等抚恤标准按一定比例递减。
职工工资高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要在全国统一标准基础上制定当地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有的地区已这样做),以确保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
新的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见附件一。
二、从1994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其基本标准,在1993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新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见附件二。
三、从1994年7月1日起,调整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具体标准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1992年7月1日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60元、30元;红军失散人员在1993年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新的“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见附件三。
四、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和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并根据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入伍时间、家庭状况和生活困难程度,制定当地的补助标准。
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07.21•【字号】京民优发[2005]204号•【施行日期】2005.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京民优发[2005]204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5]5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照民发[2005]52号《通知》中规定的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予以调整。
二、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全市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标准和在乡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在乡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的定期补助标准。
具体调整标准见《北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调整表》,此次调标所需增量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自2006年起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发残疾抚恤金。
根据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
此次残疾抚恤金调整取消了“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区别,各区县要严格按照民发[2005]52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做好原来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在职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发放工作。
四、为了使各类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更加合理,根据优抚对象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调整幅度,各区县要对照标准,认真核实,确保定期抚恤补助金发放准确、及时,并做好2004年10月至2005年7月定期抚恤补助金的补发工作。
2023年8月1日抚恤标准表
2023年8月1日抚恤标准表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2023 年 8 月 1 日抚恤标准提高的背景和意义
2.抚恤标准的具体调整情况
3.调整后的抚恤标准对军人军属和优抚对象的影响
4.总结
正文
2023 年 8 月 1 日抚恤标准表显示,我国将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这一调整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优抚制度,体现国家对军人军属和优抚对象的关心和关爱。
根据最新的抚恤标准表,2023 年 8 月 1 日抚恤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了5%-10%。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一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每月提高 5%,二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每月提高 4%,三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每月提高 3%,四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每月提高 2%。
2.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军人遗属抚恤金每月提高 5%-10%,具体提高幅度根据遗属的类别和等级确定。
3.军人家属优待金标准:军人家属优待金每月提高 3%-5%,具体提高幅度根据家属的类别和等级确定。
4.退役军人安置补助标准:退役军人安置补助金每月提高 2%-4%,具体提高幅度根据退役军人的类别和等级确定。
调整后的抚恤标准对军人军属和优抚对象的生活将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让他们感受到国家的关爱和尊重。
同时,这一政策也有利于激发军人的战斗意志,鼓励他们为国家的安全与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总之,2023 年 8 月 1 日抚恤标准的提高是我国优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彰显了国家对军人军属和优抚对象的关心和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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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民优发[2006]1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6.08.09【实施日期】2006.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沪民优发[2006]18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照上海市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具体为:(一)2006年上海市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一标准执行。
(二)2006年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二标准执行。
(三)2006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三标准执行。
二、从2006年8月1日起,对超过退休年龄且收入水平低于相应定期抚恤金标准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以及子女,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按照相应定期抚恤金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三、从2006年8月1日起,在职(含离退休)烈士遗属定期抚慰金标准调整为200元/月,并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四、上述各项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附件:一、2006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二、2006年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三、2006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二○○六年八月九日附件一:2006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沪民优发〔1999〕16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沪民优发〔1999〕16号各区县民政局(处):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工作,规范工作程序,保证这项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实际工作中的若干问题处理规定通知如下:一、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对象范围(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收入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抚养人;(二)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在学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三)未满18周岁,又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弟妹;(四)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其家属没有经济收入的;(五)因战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其家属没有经济收入的;(六)因战、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其家属没有经济收入的。
二、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范围(一)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持有复员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并已确定其身份、没有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
包括:1、家居农村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2、家居农村在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3、家居农村在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期间入伍的复员军人;4、家居城镇未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5、家居城镇在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兵。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患慢性病和精神病的,要有原部队师、团以上卫生医疗机关出具的病情材料证明,本人档案有记载。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xx]159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青民优[xx]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xx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
提标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从xx年1月1日起,将一、二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4275元,三、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1420元,一至四级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8565元。
提标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三、从xx年10月1日起,提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提标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具体标准见附件2。
四、从xx年1月1日起,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28560元。
提标资金除中央财政负担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五、从xx年10月1日起,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解放后三个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6360元、6240元、6120元。
提标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六、继续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八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发放生活补助金60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七、从xx年10月1日起,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至每人每年3000元。
提标资金中央财政负担40%,市、区(市)两级财政各负担30%。
八、从xx年10月1日起,提高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及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至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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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申请因公牺牲材料篇一:定期抚恤金的申请定期抚恤金的申请一、项目名称:定期抚恤金的申请。
二、政策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沪民优[1999]16号);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里弄生产组退休的烈士父母、配偶给予补差的通知》(沪民优发[1997]41号);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的通知》(沪民优发[201X]18号)。
三、受理条件1.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的;(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2.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其遗属符合上述条件的;3、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符合上述条件的。
四、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书,并说明自身情况(包括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姓名,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姓名关系等);2.户口簿、身份证;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需提供《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4.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遗属需提供残疾军人证和身份证认定材料(如: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等);5.无劳动能力无收入证明或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证明(劳动部门出具的无工作证明或劳动手册、丧劳鉴定);6.征地、里弄生产组补差对象提供单位月工资证明(社保、原单位劳资部门出具);7.抚养人需提供抚养人身份证认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法律公证);8.未满18周岁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弟妹的身份认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法律公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3)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7.18•【文号】民发[2003]89号•【施行日期】2003.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3]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56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4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80元。
其他等级依次递减。
新标准见附件1。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6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30元。
新标准见附件2。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30元、105元、20元。
新标准见附件3。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民政部财政部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伤残等级│伤残性质│抚恤金标准│保健金标准│├──────┼───────┼────────┼────────┤│特等│因战│9960│2140││├───────┼────────┼────────┤││因公│9800│2110│├──────┼───────┼────────┼────────┤││因战│7680│1720││├───────┼────────┼────────┤│一等│因公│7550│1680││├───────┼────────┼────────┤││因病│7420│1670│├──────┼───────┼────────┼────────┤││因战│3880│810││├───────┼────────┼────────┤│二甲│因公│3770│790││├───────┼────────┼────────┤││因病│3680│770│├──────┼───────┼────────┼────────┤││因战│2600│680││├───────┼────────┼────────┤│二乙│因公│2520│660││├───────┼────────┼────────┤││因病│2480│650│├──────┼───────┼────────┼────────┤│三甲│因战│1560│510││├───────┼────────┼────────┤││因公│1540│490│├──────┼───────┼────────┼────────┤│三乙│因战│1390│430││├───────┼────────┼────────┤││因公│1390│420│└──────┴───────┴────────┴────────┘附件2: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城镇│255│250│245│├─────┼───────┼───────────┼─────────┤│农村│195│190│185│└─────┴───────┴───────────┴─────────┘附件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780│600│150│└─────────────┴──────────────┴──────────┘。
民发〔2007〕99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
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国有企业(集团),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经研究,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一)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二)按本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5元,增加额不足22.5元的,补足到22.5元;再按本人2019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2.3%。
(三)2019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195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其中:2019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9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4年出生),以及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9年出生)、75周岁(1944年出生)、80周岁(1939年出生)的,可按2018年同类人员已享受的标准(本通知实施前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优抚制度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民发[2006]98号【发布部门】民政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6.06.16【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
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336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按照每人每年504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672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年840元安排补助资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01•【字号】沪府规〔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1日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累计计算天数。
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每年的育儿假从其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
育儿假一般应当在每个周期年内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四条(领取光荣证条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89.03.04•【文号】民[1989]优字8号•【施行日期】1989.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1989年3月4日民(1989)优字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优抚对象生活,去年已普遍调整了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现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一月起调整另一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调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的对象和原则(一)调整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的定期抚恤标准。
在一九八五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的标准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5元。
调整后的基本标准为:(1)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5—4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50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0—55元。
(2)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0—3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0—45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50元;(3)“三属”中孤老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适当高于上述规定的标准。
(二)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费标准。
在原定标准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25元。
调整后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85元。
(三)调整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费标准。
在原定标准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25元。
调整后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60元。
(四)调整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
在原定标准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0元。
调整后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25元。
(五)调整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标准。
已经享受补助但年老体弱,收入低于当地群众水平,生活仍很困难的,应提高补助标准;对年老体弱,收入低于当地群众水平,生活很困难尚未享受定补的,应给予定期补助;已经享受补助,收入较高,生活不困难的,可不再提高标准。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
属抚恤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劳保福发[2007]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7.01.30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7)7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2005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
法》)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以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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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残疾军人优抚办法2020
上海市残疾军人优抚办法2020 上海市残疾军人优抚办法2020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现就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具体为:
(一)2015年本市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1标准执行。
(二)2015年本市在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2标准执行。
(三)2015年本市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3标准执行。
(四)2015年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4标准执行。
二、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50元。
三、从2015年10月1日起,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补贴20元/月。
四、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病故在乡五级以下残疾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50元。
五、上述各项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异地安置交接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异地安置交接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1997.02.13•【字号】沪府办[1997]4号•【施行日期】1997.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异地安置交接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199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做好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异地安置交接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三日关于做好牺牲病故军官家属异地安置交接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部分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异地移交政府安置管理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87号)和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异地安置交接工作的通知》(民优发[1996]14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异地安置交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区、县民政部门要按国办发[1994]87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异地安置的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进沪条件的,出具相关证明。
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凭接收安置区、县的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当地区、县公安部门办理准迁落户手续。
二、异地安置的牺牲军官配偶系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办理调动手续,由接收安置区、县的人事部门安排相应的工作。
异地安置的病故军官配偶系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的,由接收安置区、县的人事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推荐。
三、异地安置的牺牲军官配偶系在职工人(不含乡镇企业工人,下同)的,办理调动手续,由接收安置区、县的劳动部门安排适当工作。
上海抚恤金发放标准
上海抚恤金发放标准
上海市抚恤金发放标准是:一次性抚恤金根据受抚恤人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抚恤对象抚恤分类以及受抚恤对象及其家庭所处贫困状况等综合情况,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抚恤金发放金额为一次性6000元;。
(2)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00元以上至3000元的,抚恤金发放金额为一次性3000元;。
(3)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抚恤金发放金额为一次性2000元;。
(4)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5000元以上至6000元的,抚恤金发放金额为一次性1000元;。
(5)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6000元以上至7000元的,抚恤金发放金额为一次性600元;。
(6)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000元以上至8000元的,抚恤金发放金额为一次性400元;。
(7)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8000元以上的,抚恤金发放金额为一次性200元。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生活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生活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1.06•【字号】沪民救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生活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12〕2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20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春节前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象范围(一)本市城乡低保对象(含重残无业等特殊救济对象以及2011年12月退出和2012年1月享受的低保对象);(二)农村五保对象(包括散居和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补贴标准(一)城镇低保对象每人300元;(二)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每人200元;(三)优抚对象每人360元。
三、补贴资金此次生活补贴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放,所需资金先由区县财政垫付,待中央补助资金下达后,再作相应调整,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承担。
其中,司法老残人员和历史老案平反纠错人员中的救济人员,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严格贯彻落实有关要求。
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县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春节前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困难对象手中。
对其他特殊困难对象,通过临时救助或开展送温暖活动等方式予以帮扶。
(二)加强资金监督,强化资金监管,严禁挤占挪用。
认真审核补贴对象,规范发放程序,公开补贴标准和范围,使发放工作公开透明。
(三)按照中央要求,加强统计和跟踪,及时报告补贴发放进度和相关工作情况。
请各区县民政局指导督促街、镇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做好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该批次的核查和发放工作,及时将补贴的对象人数和资金数量等有关数据录入系统。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无
【期刊名称】《天津政报》
【年(卷),期】2003(000)022
【摘要】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3]89号)要求,结合我市《关于在全市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津民计字[1998]115号、财社联[1998]27号)精神,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
【总页数】5页(P)
【作者】无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E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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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J], ;;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J], ;;
3.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J], ;;
4.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J], 无
5.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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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18)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沪民规[2018]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02.28
【实施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民规〔2018〕7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为:
(一)调整本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
(二)调整本市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2。
(三)调整本市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3。
(四)调整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4。
二、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
三、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
四、调整病故在乡五级以下残疾军人的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
上述各项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附件1:2017年上海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表
附件2:2017年上海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附件3:2017年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附件4:2017年上海市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2月28日
附件1:上海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表
(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