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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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的通知-深建规〔2016〕9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的通知-深建规〔2016〕9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的通知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实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6月16日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科学合理界定棚户区改造范围,统一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粤建保〔2015〕103号)规定,结合深圳实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指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位于深圳市范围内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等危旧住宅、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区域(含已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改造项目)。

(一)房屋结构简易,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危旧房屋。

(二)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经专业机构评定属于危险房屋或严重损坏房屋。

(三)房屋使用功能不全,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

(四)排水、交通、供电、供气、通信、环卫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五)位于二线插花地斜坡类地质灾害易发区,存在安全隐患,建筑密度较大,房屋破旧拥挤,消防设施不健全,道路狭窄,电气线路老化、电气安装不规范等。

第三条具有下列文件之一的,均可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依据:(一)具有相关资质的地质灾害评估机构出具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2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2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2月7日深府〔2007〕24号)《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市城改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市城改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市政府印发的《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城改扶持资金,是指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外,由市政府每年在市国土基金中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城中村(旧村)改造的非赢利性资金。

第三条市政府通过协调使用市城改扶持资金,对城中村(旧村)改造予以配套扶持,引导和鼓励区政府、集体及个人资金共同投入,全面推进全市的城中村(旧村)改造。

第四条市城改扶持资金每年在市国土基金计划中安排,具体规模由市政府根据国土基金年度收支计划情况以及城中村(旧村)改造的实际需要予以统筹确定。

第五条市城改扶持资金实行计划管理,专款专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深圳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在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市城改扶持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市城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一)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改造项目的扶持,包括改善消防设施,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改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二)市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事项。

市城管局(执法局)地方性法规、规章、

市城管局(执法局)地方性法规、规章、

市城管局(执法局)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地方性法规1、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3、4、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5、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6、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二、政府规章1、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3、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5、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6、深圳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规定7、深圳市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三、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一)园林绿化方面1、深圳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深府[2001]186号)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梧桐山风景区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184号)(二)爱卫环卫方面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决定(深府〔2005〕137号)(三)市容管理方面1、关于印发的通知(深府[2006]147号)2、(深府[2006]344号)3、关于巩固市容环境提升成果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2012]8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容环境综合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2]11号)5、印发关于以消防安全治理为重点的新一轮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9]113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9]74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1]86号)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12]1号)(四)综合执法方面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案件移送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7〕149号)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90号)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查处非法教育培训机构职责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10〕170号)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查处职责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10〕96号)(五)其他方面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93号)2、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数字化综合执法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7〕125号)四、城管局(执法局)名义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一)爱卫环卫方面1、关于印发《深圳市省、市卫生村(社区)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深爱卫[2011]17号)2、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城管[2012]35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城管[2008]327号)(二)市容管理方面1、关于印发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权限划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城管[2006]293号)2、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若干事项的通知(深城管[2008]316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若干事项的补充通知(深城管[2009]140号)4、关于印发《市城管局户外广告行政审批内部工作流程》的通知(深城管[2007]214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城管通[2010]147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户外广告审批事权划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城管通[2012]18号)(三)综合执法方面1、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城法[2002]3号)2、关于印发《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督察规定(试行)》等规章制度的通知(深城法[2007]4号)3、关于统一规范使用街道综合执法法律文书的通知(深城法[2008]15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城管[2009]186号)5、印发关于推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化试点工作经验的方案的通知(深城法[2010]7号)(四)其他方面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深府〔2006〕187号)2、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圳市城市管理局市民举报城市管理部件(路面市政设施)问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城管〔2012〕107号)3、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城管[2006]272号)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5、关于修订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木材运输许可和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等三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根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的计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旧村)是指我区城市化进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以下简称“原农村合作企业”)保留利用的建成区域。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坚持计划先行、产业优先、整体改造、完善配套、市场运作、高效推动的原则。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全区年度土地供给计划。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应增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历史性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应纳入城中村改造专项计划。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六条区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别离由区府办、旧城改造办公室、计划、财政、计划、国土、城管、公安、环保、建设、经贸、物流、民政、衡宇租赁、工商、监察、信访、侨务等部门负责人及各街道办主任等组成。

第七条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一)审定城中村改造计划和项目;(二)审议城中村改造计划指引和专项计划;(三)审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改造单位”);(四)审定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利用计划;(五)研究解决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碰到的重大复杂问题,必要时报区政府决定;(六)研究决定城中村改造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旧城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旧改办”),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和落实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办法;(二)编制城中村改造计划和专项资金年度利用计划;(三)负责城中村专项资金的利用和管理;(四)负责组织城中村改造项目预案的编制、公示及专家评审工作;(五)组织改造单位的招标、评议和公示;(六)组织编制、评审和公告城中村改造计划指引和专项计划;(七)签定城中村改造协议书,核发《城中村改造单位确认书》;(八)设立资金监管帐户,对拆迁补偿安置和公共设施建设资金进行监管;(九)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进程进行监督管理;(十)指导各街道旧改办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十一)协调城中村改造实施的相关工作;(十二)办理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细则解读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细则解读
第五条 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 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 的主体实施。
❖ 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权登记问题、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筑根据有关规
定完善手续后,可作为权属确定的更新对象。违法建筑和违法用 地只有接受处理之后才可进行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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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更新办法》的主要亮点
5 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三种更新模式并行 ❖ 各个不同的区域或项目对更新的具体形式有不同的需求 ❖ 《更新办法》区分了三种不同的更新模式——综合整治、功能
处理意见》深府[2006]258号 5. 《关于开展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07]159号 6. 《关于开展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
办[2008]25号 7. 《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75号 8. 《关于推进我市工业区升级改造试点项目的意见》深府办[2008]35号 9.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工作方案》深府办[2008]93号
❖ “城市更新”概念定位与过去的旧改相比更加准确、内涵 更单元”概念
❖ 《更新办法》首次引入 城市更新单元这一全新的概念 ❖ 过去的“旧改”一般是以行政单位或者地块为改造单元 ❖ 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分可以不为具体的行政单位或地块所限,
而通过对零散土地进行整合,予以综合考虑,以此获取更 多的‘腾挪’余地,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相对完整性。 ❖ 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和居民正常经营和生活的城中村; ❖ 因调整产业结构、引进重大项目需要改造的城中村; ❖ 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市(区)政府决定进行改造的城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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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2009)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2009)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文号:第211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四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

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6•【字号】深府[2012]145号•【施行日期】2012.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深府〔2012〕1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6日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为进一步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广东省有关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形势与任务住房乃民生之本,涉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事关民生幸福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建设,必须提升至战略与政治的高度予以重视。

近年来,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

大规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初见成效,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人才安居工程由点到面逐步推开,住房保障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实施,住房保障工作的重心已由“解困型”向“发展型”转变。

但是,我市住房保障仍然面临土地资金紧缺、供需矛盾突出、存量住房作用未有效挖掘、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随着我市“人才强市”战略的全面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行,产业转型升级的不断深入,住房保障面临着新的挑战。

新形势下,如何正视困难,解放思想,勇于创新,积极探索,切实解决居民住房困难问题,将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推向新的高度,既是中央和广东省的殷切期望,也是我市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

二、指导思想、改革思路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原则,立足市情,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妥善处理住房保障与社会管理、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关系,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形成政府和市场的联动效应,推动我市住房保障的可持续发展。

深圳城市更新(旧改)操作流程完整版

深圳城市更新(旧改)操作流程完整版

工业楼宇定义范围
工业用地 混合用地
工业楼宇
用于工业生产(含 研发)
建筑物 构筑物 附属物
工业楼宇转让前提规定

城市更新类工改
城市更新重建的工业楼宇可进行预售



非城市更新类工改
工业楼宇须在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 权利证书后方可转让、抵押
符合《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可以转让的工业楼宇, 可在市政府土地房产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或自行交易
放宽城市更新项目的预售、增值收益现值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 收缴方案》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 工作的暂行措施》送审稿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与管理 暂行办法》
工改历史背景 工改项目分类 工改项目转让 地价补缴说明 增值收益说明
工改分类及特点
工 城市更新类工改 改 类 型
综合整治类工改 功能改变类工改 拆除重建类工改
1、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内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回迁房屋的面积、地点和登记价格/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 过渡期限/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相关事项。 2、应当在协议中约定相应房地产权益由搬迁人承受,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之前向搬迁人提交被搬迁房屋的房地产权 属证书及注销房地产权属证书委托书;没有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地产权益由搬迁人承受的 声明书 3、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搬迁人报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备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集约 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 知》
《深圳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使 用权规定》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旧工业区升级改 造 的工作方法》
《工业楼宇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建设单位: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是否属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情况进行判断。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商登记证明、企业信用资料等,判断有关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社会投资。

建设单位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提交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的股权结构证明,未能提供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证券交易网站最新发布的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列举的前十大股东或主要股东进行判断。

第四条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该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21•【字号】深府[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1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深圳市城市更新改造政策解读和工作步骤流程04整理63449课件

深圳市城市更新改造政策解读和工作步骤流程04整理63449课件
(一)申请将配套服务设施改变功能,改变后无法满足相关配套要求的 (二)申请将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 建筑物等改变功能,改变后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三)申请将危险房屋或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建筑物改变功能的 (四)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城市景观设计,或者公共安全、消防、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的 (五)申请建筑物部分改变使用功能,但改变的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者造成建筑物 剩余部分使用不便的 (六)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未经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及同一宗地内其他主张与改变功 能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 (七)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申请改变功能进行二次开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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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分类解读
3.4 拆除重建地价测算
其他情形用地
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有合 法建筑面积按照原土地用途及剩余土地使用权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
补缴地价
改造后应缴地价
原有合法建筑 面积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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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4 城市更新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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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主要程序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获批准后视为已完成法定图则的修改(或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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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分类解读
3.1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综合整治包括哪些内容?
——基本不涉及房屋拆建的环境净化、美化项目.
沿街立面更新
环境绿化美化
公共服务设施改造
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 一般不加建附属设施,加建的附属设施应当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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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分类解读
3.1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综合整治的实施主体是谁?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2006重新印发)-深国资委[2006]394号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2006重新印发)-深国资委[2006]394号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2006重新印发)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印发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有关监管制度的通知(深国资委〔2006〕394号)各直管企业:市国资委成立以来,先后出台了《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等十余项监管制度,对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新《公司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监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好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经研究,决定对《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等十项制度作出修订(《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规定》暂不修订,继续执行),并以2006年修订稿的方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对应的制度废止)。

附件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略)附件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略)附件三: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附件四: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六: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暂行规定(略)附件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八: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九: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十: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规定(略)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属国有企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深府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12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储备,理顺项目前期论证时序,加快推进“多规合一”业务协同,提高项目转化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策划生成是指项目单位提出建设意向、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初步落实建设条件并明确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建、改建、扩建类市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建设规模或功能调整的改建、扩建类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生成阶段管理。

国家审批用海(含围填海)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单位应当提前谋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前期工作成果文件,按程序申报项目策划生成论证。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管理项目策划生成,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储备和动态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协调机制,建设和维护项目登记平台,依托项目登记平台受理项目策划生成论证申报并开展项目策划生成论证。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已于2018年7月3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18年7月9日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最优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项目高效顺畅报建为核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利用社会资本开展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在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办理中,政府部门应按照主动服务、优化审批、改进方式、放管并重的原则,及时了解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部门发送的项目信息、需求和意见,强化咨询服务,主动指导、协同推进项目单位在报建登记中的问题,涉及国家、省的审批事权要积极帮助协调。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级部门新下放的审批事项外,严禁在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之外擅自增加或拆分审批事项、许可条件和受理材料,严禁擅自延长办理时限,严禁在审批信息系统之外业务流转。

凡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的事项,实行收件确认,项目单位对所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审批部门对备案内容承担检查管理职责。

改变以批代管的审批管理观念和模式,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违法违规惩戒,守住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和廉洁廉政的底线。

第五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作为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的在线受理系统,应满足项目单位、审批部门、中介机构等多方共同使用的需求,是建设项目施工报建事项办理的跨部门协同平台,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查询、信息共享。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2•【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施行日期】2016.11.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6年11月12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和我市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制定、调整和调出。

第三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通过更新单元计划,划定拆除范围,明确申报主体、更新意愿、更新方向以及公共利益项目用地等内容。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有关工作,拟订更新单元计划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管理规范;负责更新单元计划备案,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统筹报批,组织开展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等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除重点更新单元以外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批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城市更新机构负责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负责城市更新单元标图建库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申报情形第五条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可申请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体设施、供应设施、交通设施、社会福利设施、消防设施、公园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 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2. 经相关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且集中成片,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深圳深圳城市更新改造细则(2017)

深圳深圳城市更新改造细则(2017)

2017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于2012年1月21日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2017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

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

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土地整备工作,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土地供应,加强规划实施,推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城市发展和社区转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土地整备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掌控用地为主要实施对象的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以下简称“利益统筹项目”)。

利益统筹项目以街道为界限(大鹏新区以新区为界限),项目范围内至少有一块3000平方M以上集中成片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

利益统筹项目应纳入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的利益统筹项目目录,并报市政府批准。

纳入违法建筑空间管控专项行动的未完善征转地手续未建设空地通过土地整备实施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利益统筹项目按照政府主导、社区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范围内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用地,通过规划、土地、资金、产权等统筹手段,完成整备范围内土地确权,一揽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政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相关权益人1 / 13多方共赢,促进社区转型发展。

第四条在利益统筹项目范围内,政府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算大账”,通过资金安排、土地确权、用地规划等手段,集约节约安排土地,保障城市建设与社区发展空间需求。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与相关权益人“算细账”,通过货币、股权和实物安置等手段,确保权益人相关权益,实现整备范围内全面征转清拆。

除留用土地外,其余土地全部移交政府管理。

第二章利益统筹规则第五条利益统筹项目中资金安排按照以下方式核算:项目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核算;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土地按照所在区域工业基准地价的50%核算;青苗和附着物等按照相关标准核算;项目涉及的技术支持费、不可预见费及业务费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土地是指按本办法核算并确认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用地,包括项目范围内已批合法用地、项目范围外调入合法指标以及本项目核定利益共享用地,具体规模按以下方式核算:(一)项目范围内已批合法用地是指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已落地确权的合法用地(包括已取得房地产证、2 / 1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非农建设用地批复、征地返还用地批复、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证明书、旧屋村范围认定批复的用地等),此类用地按照等土地面积核算留用土地规模;(二)项目范围外调入合法指标,包括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征地返还用地指标,以及其他土地整备项目留用土地指标,此类用地指标按照相关规定核准后,可在项目范围内安排落实;(三)本项目核定利益共享用地是指项目内上述第(一)项用地范围外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扣除上述第(二)项中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后的剩余土地,按照表1核算的留用土地规模。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内容深度及技术指引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内容深度及技术指引
坚持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原则,对涉及社会整体利益和公众生 活、生产安全的关键指标须严格控制,根据整治对象客观条件 和有关各方意愿对整治内容与标准留有适当的弹性。
编制目的
编制过程
指引的内容框架
指引目标和工作重 点
指引内容与技术要 点
上李朗社区综合整 治规划案例
《指引》与《消防 技术要求》的关系
部门意见及处理
编制过程
指引的内容框架
指引目标和工作重 点
指引内容与技术要 点
上李朗社区综合整 治规划案例
《指引》与《消防 技术要求》的关系
部门意见及处理
上李朗社区综合整治项目位于 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的西北 侧,整治面积为26.51公顷。 总人口约为5550人, 2007年 集体经济收入为600万元。
编制目的
2. 现状存在问题
以城市规划为基础,对消防安全、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与建设景观四大方面系统整治,全面提升城中村建设水平
编制目的
编制过程
指引的内容框架
指引目标和工作重 点
指引内容与技术要 点
上李朗社区综合整 治规划案例
《指引》与《消防 技术要求》的关系
部门意见及处理
2. 重点突出、刚性与弹性相结合
为统一建设标准使综合整治工作得以保证最基本的效果,对可 能涉及与本地区建设标准不相符合的条款,原则上以国家相关 标准为基础,充分结合城中村实际作出适当调整。
《综合整治指引》 与《消防技术要求》均是综合城中村整治工作的 技术文件,前者重点规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成果,后者具体指导消防 安全治理工作。
编制目的
编制过程
指引的内容框架
指引目标和工作重 点
指引内容与技术要 点
上李朗社区综合整 治规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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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发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整治项
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府(2009)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八日
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以消防安全治理为重点的新一轮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规范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实现新一轮城中村综合整治目标,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消防安全治理为重点的新一轮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的投资管理。

本办法发布前已实施完毕或正在实施的项目,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是指未列入城中村全面改造的一般整治类项目和综合整治类项目。

一般整治类项目是指按照消防安全"七个一"标准实施整治的项目,其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每个村建立一支专(兼)职消防队,每个专(兼)职消防队配备一套消防装备,每个片区至少有一处消防水源,每栋楼至少有一条楼梯通到屋面,每套房至少有一个逃生口,
用可燃材料分隔的房中房一律拆除,每户都有一本防火手册以及架空管线整治、"六乱"清理、拆除乱搭建后必要的道路硬底化建设。

综合整治类项目是指按照深圳市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内容、深度及技术指引和深圳市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实施整治的项目,其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消防安全治理、给水工程整治、排水工程整治、电力工程整治、通信工程整治、燃气工程整治、道路交通整治、管线综合整治、环卫工程整治、危险边坡治理、公共服务设施整治、沿街景观整治、公共开敞空间整治、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等建设内容。

城中村"穿衣戴帽"工程不纳入本轮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内容中。

第四条列入城中村全面改造计划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设计重建,此类项目原则上以引入商业开发模式为主,财政性资金一般不予以投入。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成立市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以消防安全治理为重点的新一轮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指挥、检查、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

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概算审批和市级建设资金安排工作。

各区发改部门、市光明新区管委会经发部门具体负责城中村综合整治类项目建议书审批和区级资金安排工作。

市政府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城中村综合整治类项目的整治规划审查工作。

市政府公安消防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制定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成立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服务小组(以下简称服务小组),服务小组负责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的消防评审和竣工检查工作。

市公安消防部门对服务小组进行指导、监督,并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和竣工检查意见实行备案抽查。

监察、财政、国土房产、建设、审计、水务、安监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

第六条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市政府授权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安排城中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程资金、地质灾害整治工程资金以及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等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

第七条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益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市、区政府按1:1比例投入。

市政府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根据城中村综合整治计划预留相应建设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必须在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部门预算中预留配套资金。

第二章立项
第九条一般整治类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向市城管部门申报,市城管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平衡后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后安排建设资金。

第十条综合整治类项目可由实施单位采用按年度打包或片区打包等多种形式向所在
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光明新区管委会经发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光明新区管委会经发部门负责辖区内综合整治类项目建议书审批,并将项目审批文件抄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综合整治类项目立项申请批准后,实施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立项审批文件及有关技术指引、要求,进行整治规划、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等前期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必要经费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综合整治类项目的整治规划须经市规划部门审查;项目的消防初步设计须经服务小组评审通过,并在施工前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抽查;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项目总概算须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所涉及的审批程序和时限参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深府〔2009〕87号)执行。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一般整治类项目由市城管部门统筹平衡后,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市政府出资比例的70%控制下达投资计划和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市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消防装备、消防水源、道路硬底化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范畴。

第十五条综合整治类项目立项申请批准后,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每个项目100万元的标准,先行切块安排建设资金用于开展整治规划、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总概算等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综合整治类项目总概算审核后,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市政府出资比例的80%控制下达投资计划和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计划后,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应及时按比例下达配套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竣工后,消防安全治理部分由服务小组出具检查意见,并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抽查。

通过市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考核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剩余市政府应投入资金予以下达。

第十九条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城中村综合整治投资计划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区财政部门的指导,防止滞留、挤占、截留和挪用建设资金,区财政部门对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稽查、监督。

第二十条各区审计部门负责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等审计工作,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审计部门的指导,确保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按照批复的规划、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进行建设,防止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市城中村综合整治资金,或者截留、挪用、违规使用市城中村综合整治资金的,由市监察局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列入全面改造计划、尚未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要将其纳入一般整治类进行整治,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四条已进行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但消防安全治理部分未达到或全部未达到"七个一"标准的,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须按"七个一"标准进行补充、完善整治;达到标准的,不搞重复建设。

第二十五条对完成整治的一般整治类项目,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要制定计划,分批、逐步按综合整治类标准及时实施整治。

第二十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要广泛发动全社会做好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引导受益主体、热心人士承担适当的整治费用。

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中建筑物内整治所需的费用由业主负责承担,主要包括每栋楼至少有一条楼梯通到屋面,每套房至少有一个逃生口,用可燃材料分隔的房中房一律拆除等。

第二十七条为加快推进整治进度,一般整治类项目消防装备采购,由市公安消防部门组织比选后,向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提供装备和供应商目录。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实施采购,配置到城中村所在社区工作站或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指定机构。

第二十八条一般整治类项目完成整治后,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应当落实配备专(兼)职消防队人员及日常维护经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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