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学案例分析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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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在自家的院落内种植了一片果树,果实累累,吸引了周围居民的喜爱。

然而,在果实成熟之际,乙却以影响其采光为由,要求甲砍伐果树。

甲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因其影响采光所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在自家院落内种植果树,果树位于甲的北面,乙的南面。

2. 甲种植的果树高度约为5米,树冠直径约为4米。

3. 乙居住在甲的东侧,其房屋的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

4. 乙称,甲的果树严重影响了其采光,尤其在白天,阳光无法照进其家中。

5. 甲称,其已尽到管理义务,且果树种植位置合法,并未侵犯乙的权益。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甲在其院落内种植果树,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甲种植果树的行为合法。

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妨碍。

一方因使用自己的土地、建筑物等设施,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对乙的采光造成实质性损害,乙的房屋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且甲的果树高度和树冠直径并未超过合理范围。

因此,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

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因此乙无权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

法律民法法规案例分析(3篇)

法律民法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人民币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用途、押金金额及退还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租赁期间,李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但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在使用房屋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擅自装修,严重影响了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

张某某多次与李某某协商,要求其恢复房屋原状,但李某某置之不理。

张某某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因其擅自装修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2. 张某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某恢复房屋原状?3. 李某某是否应承担因其擅自装修造成的损失?三、法律分析1. 关于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人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造、翻修或者变更用途。

”在本案中,租赁合同中并未对房屋的装修进行特别约定,因此,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

2. 关于张某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某恢复房屋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在本案中,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还可能对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造成损害。

因此,张某某有权要求李某某恢复房屋原状。

3. 关于李某某是否应承担因其擅自装修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可能对房屋造成损害,因此,李某某应承担因其擅自装修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案例:小明与小红购买家具引发的矛盾小明和小红是一对情侣,在他们准备结婚的时候,他们决定买一套新家具作为他们新家的装饰。

他们选择了一家家具店,购买了一套沙发和一台电视柜,并支付了全款。

然而,当家具送到他们的家时,他们发现沙发的颜色与他们在店里挑选的颜色不符,而电视柜也出现了一些明显的瑕疵。

小明和小红很生气,他们立即联系了家具店的售后服务部门,并要求退货。

然而,售后服务部门表示,根据他们的政策,只有在购买家具后的7天内才可以退货。

小明和小红对这个回答非常不满意,因为他们认为这属于商品质量问题,应该可以随时退货。

于是,他们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根据我对民法学的学习,我认为小明和小红有可能在法律上获得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一定的权益,其中包括商品质量问题可以随时退货的权利。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商品符合其预期用途,即商品应具有良好的质量和完整的功能。

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随时退货。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购买方的小明和小红与家具店之间形成了购买合同。

合同法规定,如果交易的商品与合同约定不符,即购买行为发生了瑕疵,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小明和小红有理由要求家具店退货并返还购买款项。

他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自己的权益:首先,他们可以向家具店提出书面退货要求,并要求退还全款。

他们可以强调沙发颜色与他们挑选的不符合,以及电视柜存在明显的瑕疵。

如果家具店不同意退货,小明和小红可以寻求相关法律援助,比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请律师代理他们的权益。

最后,小明和小红可以考虑采取法律行动,通过法院起诉家具店,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买款项。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和小红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特定的权益,法律也给予了他们保护的支持。

他们有权要求退货并返还购买款项。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他们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选择适当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政法干警民法学案例分析习题及答案解析

政法干警民法学案例分析习题及答案解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习题及答案解析思考--- 两步骤:1.先要找出案例中列举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接着分析自然人之间和法人之间有无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确定后,再分析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相互权利、义务,得出结论。

解答---三句话:第一句:定性。

按题目要求写出结论,用法言法语。

第二句: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谓……”第三句:结合案例分析。

“本案中,……,所以……”总论1.甲准备开一家饭馆,便找到自己的朋友高级厨师乙,二人商定:由甲出资购买开设饭馆所需一切物品,乙无需实物投资和金钱投资,只负责烧菜;利润三七分成,甲得七成,乙得三成。

第一年,饭馆盈利30万元,甲分得21万元、乙分得9万元。

第二年饭馆发生食客中毒事件,支付赔偿金43万元。

问:(1)在开设的饭馆中甲与乙是什么关系?为什么?(2)食客的损害赔偿应由谁来支付?为什么?答案:(1)甲与乙是个人合伙关系。

所谓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动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联合体。

自然人之间的合伙,既可以是实物出资,也可以是劳务出资。

本案中,甲以实物出资、乙以劳务出资共同开饭馆,约定了盈余分配,故甲与乙是个人合伙关系。

(2)食客的损害赔偿应由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甲乙是饭馆的合伙人,应对食客的赔偿负无限连带责任,偿还债务的合伙人有权向另一合伙人追偿超出自己应负担的数额部分。

2.1995年6月,A市某食品公司经理刘某委托去B市办事的某商行负责人张某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公司驻B市办事处的王某。

张某到B市后,因事务缠身一直未将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交到王某的手中。

同年7月2日,张某从朋友处得知B市某粮油加工厂欲购买玉米,便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与加工厂签订了供应300吨玉米的合同。

2020政法干警民法学(本科)模拟案例分析题

2020政法干警民法学(本科)模拟案例分析题

2020政法干警民法学(本科)模拟案例分析题四、案例分析题1.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郊区开发了一幢楼房,价格比较低。

王某选中了其中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于2020年5月1日办理了付款交房的手续,并且约定1年之内办理所有权证书。

王某有事需外出一年,为了方便房屋的维护,王某在2020年7月18日将房屋钥匙交给甲公司下属的物业处保管。

10月份以后,该市的楼价大幅上涨,房子供不应求。

lo月15日,甲公司售楼人员李某从物业处取走了王某房屋钥匙,打开房门让购房者参观选购。

该房屋被张某看中,李某以甲公司名义与张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于10月28日办理了交房付款手续,并于次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王某于2020年7月回国后发现本属于自己的房屋已被他人居住,十分气愤,手持购房合同要求张某搬出房屋,遭到张某的拒绝。

王某找到甲公司交涉,甲公司负责人表示“一房二卖”的确是自己的工作人员所为,向王某道歉并表示愿意按照合同约定返还王某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但拒绝王某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

根据上述案例,请回答:(1)甲公司与王某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与张某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该房屋的所有权理应归谁?为什么?(4)甲公司应对王某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什么?2. 甲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全国12家A设备供货商发出关于以招标方式购买A设备的信息,并对A设备的基本性能、质量、技术标准和供货时间作了原则性要求。

乙公司等l2家供货商于4月15日参加了甲公司购买A设备的招标会,并于当日投标。

乙公司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如下:(1)向甲公司提供A设备3台,每台价格64万元。

(2)所提供设备的产地、规格、质量、性能及主要技术参数。

(3)乙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前将3台A设备运到甲公司所在地。

(4)甲公司开箱验货后认为符合要求,则当即一次性支付80%的货款。

(5)剩余20%的货款在甲方试用设备期满后,于6月25日一次结清。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在民法学领域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学习方法。

通过分析真实的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掌握法律逻辑和精神。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进行民法学案例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

案例一,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就某房屋租赁事宜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每月支付租金1000元,乙方负责及时维修房屋设施。

然而,租赁期内,房屋屋顶发生漏水,乙方未及时维修,导致甲方的财产受到损失。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甲方权益受损。

根据法律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因此,本案中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侵权责任。

某日,甲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因未注意观察导致与乙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乙受伤。

乙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行为,导致了乙的人身损害。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乙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因此,本案中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乙的损失。

案例三,继承纠纷。

甲、乙是兄弟,父母双亡后,遗产问题引发了纠纷。

根据父母的遗嘱,甲、乙应当平分父母的遗产。

然而,在分割遗产过程中,甲占用了部分遗产并拒绝给予乙其应得的份额。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侵害了乙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当依法履行父母的遗愿,平分遗产,并赔偿乙因此遭受的损失。

因此,本案中甲应当承担违法行为责任,并赔偿乙的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学中的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

希望大家在学习民法学的过程中,能够多多进行案例分析,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水平。

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经典案例

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经典案例

政法⼲警民法学案例1 A、B两家⼯⼚均系某省⽣产化妆品的⼚家。

1995年8⽉,A⼚研制出⼀种新型的美⽩产品,能迅速淡去⾯部⾊素,使⽪肤在短期内达到增⽩的效果。

产品投放市场后,深得⼥性朋友的喜爱。

1996年5⽉,A⼚向商标局提出"美净"商标注册申请,但被告知10⽇前已有B⼚为其所⽣产的美⽩,润肤露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美净"商标的申请。

A⼚称B⼚是于1996年1⽉才开始⽣产、销售该产品的,应把"美净"商标专⽤权授予A⼚。

[问题] 1.商标局应将商标专⽤权授予哪个⼯⼚? 2.如果A⼚与B⼚同⼀天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权应授予谁? 案例2 甲公司向⼄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

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三个⽉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

提货⼀个⽉后,甲公司在征得⼄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

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

⾄债务清偿期届满时,⼄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利息,⽽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

于是,⼄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双⽅为此发⽣争议,⼄公司诉⾄法院。

[问题] 1.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2.甲公司转让债务的⾏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政法⼲警民法学案例3 甲汽车销售公司与⼄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份轿车买卖合同。

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

虽然⼄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 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付了货款。

[问题] 1.丁某的⾏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为?其效⼒如何? 2.甲公司在⽀付货款后是否还能⾏使撤销权? 案例4 甲公司向⼄商业银⾏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年。

2020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习题:案例分析

2020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习题:案例分析

2020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习题: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小王向小张借款8万元,以价值12万元的一个祖传古董瓷器出质给小张作为担保。

不久,小张经济也发生困难,于是征得小王同意后,向小李借款10万元,并将瓷器出质给小李。

小李在将瓷器搬运回家的途中,黄某酒后驾车将小李撞倒,瓷器也摔碎了。

交警勘察现场后,认定此次事故的责任完全由黄某承担。

因为小李投保了人身意外险,保险公司向小李赔偿了医疗费等7万元。

现查明,黄某与梁某、周某均为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当日黄某驾车是为该合伙企业购买货物。

合伙协议约定黄某、梁某和周某按照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

现在该企业全部财产价值4万元。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小张将瓷器出质给小李的行为是否有效?如果小张未通知小王,擅自将瓷器出质给小李,则该行为是否有效?(2)瓷器毁损后得到了赔偿,存有于质物上的质权是否还存有?为什么?(3)如果瓷器毁损后得到了全价赔偿l2万元,此时小王与小张的借款均已到期,且二人均无力偿还,则小李能够优先受偿多少万元?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1)有效。

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能够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

但如果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2)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

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理应作为出质财产。

所以作为质物的瓷器虽然不存有了,质权仍存有其替代物,即赔偿金上。

(3)理应由小李对瓷器毁损赔偿金中的8万元优先受偿。

小张对于小王的8万元的债权不能优先受偿。

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转质权只有在原质权担保的范围内得到优先受偿,且转质权优于原质权而受偿,所以具体到本案中,小李的质权要优先于小张的质权而受偿,同时小李对于小张的10万元债权中只有在原质权担保范围内的8万元部分能够得到优先受偿。

2020民法学政法干警考试经典案例汇总

2020民法学政法干警考试经典案例汇总

2020民法学政法干警考试经典案例汇总案例1某甲于1993年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本市明光小区的一套住房,后因房价上涨,某甲想把这套住房卖掉,自己搬到郊区居住。

1995年初,某甲同某乙在看过该房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某乙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某甲的住房。

但因为某乙手头暂时没有充足的资金,双方没有马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1995年3月,某丙找到某甲,提出愿以15万元的价格买下某甲的住房,某甲为钱所动,当即与某丙签订了另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在某丙交付15万元现金之后,双方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后某乙筹集到充足的资金时,发现了这个情况,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甲与某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

[问题]1.某乙与某丙之间,谁取得标的房屋的所有权?2.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如何补救?政法干警民法学案例2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

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相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题]1.抵押权是否已成立?为什么?2.如果化肥厂明知联营协议有问题仍提供抵押担保,应承担什么责任?案例31996年6月23日,某甲向当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工商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某甲即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并未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问题]1.房屋抵押权是否已生效?为什么?2、如果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工商银行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案例4:无民事行为水平人行为后果的承担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

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

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

法律经典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典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王某某(原告)与李某某(被告)之间的财产分割纠纷。

王某某与李某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登记在李某某名下。

2015年,王某某发现李某某有外遇,并携带家中贵重物品离家出走。

2018年,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王某某与李某某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共同购买的房产如何进行分割?三、案件事实1. 王某某与李某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

2015年,王某某发现李某某有外遇,并携带家中贵重物品离家出走。

2. 王某某与李某某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登记在李某某名下。

购房时,王某某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并承担了大部分贷款。

3. 王某某与李某某育有一子一女,子女均由王某某抚养。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院判决1.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法院认为,李某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王某某有权请求离婚。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

2.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王某某与李某某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考虑到王某某在购房时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并承担了大部分贷款,法院判决房产归李某某所有,王某某可获得相应的补偿。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法院判决准予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是基于李某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

这体现了婚姻法对于夫妻忠诚义务的重视,以及对婚姻家庭稳定的维护。

法律民法典型案例分析(3篇)

法律民法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民法案例层出不穷,涉及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冲突。

本文选取一起典型的民法案例,对其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普通民众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背景2018年,甲、乙两人在某城市相识,并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

在恋爱期间,甲为乙购买了一辆汽车作为礼物。

后因感情不和,甲、乙分手,乙拒绝返还汽车。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汽车。

三、案件事实1. 甲、乙双方于2018年相识,并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

2. 2019年,甲为乙购买了一辆汽车,价格为人民币30万元。

3. 2020年,甲、乙分手,乙拒绝返还汽车。

4. 甲认为,汽车是其赠与乙的礼物,乙应当返还。

5. 乙认为,汽车是甲自愿购买的,不属于赠与,因此无需返还。

四、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乙之间是否存在赠与关系,以及乙是否应当返还汽车。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在恋爱期间存在赠与关系。

甲为乙购买汽车的行为,是基于甲的自愿,且乙接受了汽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因此,甲、乙之间的赠与关系成立。

然而,赠与合同具有任意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本案中,甲、乙之间未进行公证,因此甲在汽车所有权转移之前有权撤销赠与。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乙返还汽车给甲。

六、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具有任意撤销权,但在特定情况下,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 本案涉及赠与合同的性质问题。

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合同,赠与人不得要求受赠人支付报酬。

民法学10则案例

民法学10则案例

民法学10则案例民法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的是民事关系的法律范畴。

本文将通过十则案例来探讨民法学的相关问题。

案例1:小明的自行车在一天晚上被偷,小明报警后,警方锁定了嫌疑人并成功将自行车找回。

但是自行车已经损坏。

小明想要求嫌疑人进行赔偿,请问嫌疑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学的相关规定,盗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该承担损害责任。

嫌疑人应该承担修复自行车或者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的责任。

案例2:小红和小绿作为同事一起合租了一间房子,他们签订了租房合同并各自按照一半的价格支付了房租。

然而,小红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搬走了,小绿要求小红支付剩余的房租,请问小红是否需要支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房合同是双方共同约定的一种法律关系。

如果合同期内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未到期的房租。

小红应该支付剩余的房租。

案例3:小李在路上发现了一只迷路的小狗,他带回家并照顾了几天。

小李想要寻找小狗的主人,但是没有找到,并决定继续收养小狗。

请问小李是否有权利收养小狗?根据民法学的相关规定,找到遗失物的人有权利保管并寻找失主。

如果一定时间内没有找到失主,可以视为遗弃物。

小李可以将小狗视为遗弃物并继续收养。

案例4:小明购买了一部电视机,因为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小明找到卖家要求退货,但是卖家拒绝了。

请问小明是否有权利要求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货。

小明有权利要求退货,并可以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5:小王借给小李一部手机,但是在归还时发现手机已经损坏。

小王要求小李赔偿,小李表示手机是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损坏的。

请问小王是否有权利要求赔偿?根据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借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使用借款物,并在归还时保持原状。

小王借给小李的手机在借款期间损坏,应该由小李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6:小张和小李在街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小张主张小李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小李认为双方都有责任。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在民法学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解释。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进行民法学案例分析,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民法学的相关知识。

案例一,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为每月1000元。

租赁期内,甲方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多次向乙方提出维修要求,但乙方拒绝进行维修。

甲方因为无法正常居住,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押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押金。

因为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了甲方的正常居住权益。

乙方拒绝进行维修,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二,侵权责任。

某日,甲在超市购物时不慎滑倒摔伤,经诊断为骨折,医疗费用高达数万元。

甲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经营场所的安全。

超市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甲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甲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三,继承纠纷。

甲、乙、丙为兄弟姐妹三人,父母去世后,遗产问题引发了纠纷。

甲认为父母的遗产应该按照平均分配的方式进行继承,而乙、丙认为应该按照长幼顺序进行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父母的遗产应该由子女平均继承。

因此,甲的主张是合理的。

长幼顺序的继承方式在我国已经被废除,乙、丙的主张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民法学中的相关知识。

案例分析是民法学学习中的重要方法,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解释,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发送至乙公司。

乙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乙公司遂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若甲公司构成违约,乙公司应如何索赔?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此甲公司构成违约。

(二)乙公司应如何索赔1. 要求甲公司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

”在本案中,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2. 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3. 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如果乙公司因甲公司的违约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民法法规案例分析(3篇)

法律民法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月1日止。

租金为每月5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张某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装修,应提前告知李某并获得其同意。

在租赁期间,张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安装了部分家具。

2022年12月,张某因工作调动,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张某与李某协商后,双方达成一致,张某于2023年1月1日搬离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然而,在张某搬离后,李某发现房屋部分设施损坏,经评估,修复费用约为10000元。

李某要求张某支付房屋修复费用,但张某认为,房屋的损坏并非其故意造成的,且李某在张某搬离后未及时通知其进行修复,因此拒绝支付。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李某将张某诉至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应承担房屋损坏的修复费用?2. 李某在张某搬离后未及时通知其进行修复,是否影响其索赔权?三、案例分析1. 关于房屋损坏的修复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性质或者用途。

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

”在本案中,张某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安装了部分家具,虽然装修得到了李某的同意,但张某在装修过程中未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房屋,导致房屋部分设施损坏。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修复费用。

2. 关于李某的索赔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出租人。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恢复租赁物的原状,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已与李某协商一致,张某搬离房屋后,李某发现房屋损坏。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近年民法_法律案例分析(3篇)

近年民法_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乙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以及甲公司能否依法主张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而乙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乙公司构成违约。

2. 甲公司能否依法主张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依法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可以依法主张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1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法律启示本案反映了近年民法案例中常见的违约责任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法律启示:1.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2.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依法主张违约责任。

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加强沟通与协商,避免因误解或沟通不畅导致违约。

4. 当发生违约行为时,当事人应依法采取维权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结语近年来,随着我国民法的不断完善,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

本案通过对近年民法案例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民法相关规定,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今后的民事活动中,我们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2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政法干警 案例分析

政法干警 案例分析

1. 1995年10月31日,被告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 通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 公司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 个月。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利达公司以其 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 进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 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贷款。这笔借款到期后,汇 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 562.60元和美元11 248.84元。至 199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 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 726 128.3元、美元146 860.28 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 请问:(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试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人合同所 设抵押权的效力。
民法概述
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 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 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 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 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 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1.王某和李某是同事,2000年10月王某因办理出国手续 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王某在出国前将钱款还 清。此后王某出国,在国外生活了3年,期间李某与王某 一直电话联系,但是双方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03 年12月30日王某回国,李某因盖房急需钱,找到王某, 王某表示尽快还,并在原字据上写下“2004年1月30日前 还清”。2004年2月10日李某再找王某时,王某称债务早 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问: (1)李某对王某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 (2)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的 行为有何效力? (3)李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 (4)若2000年10月李某借给王某钱时,双方未在字据中 约定还款期限,则2003年王某回国时李某请求王某还款 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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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案例2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

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分析]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

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

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案例3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

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

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

”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

事后,镜子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

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

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分析]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萧某来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为是由萧某教唆所致,所以萧某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萧某来承担,此时小强充当了萧某侵权的工具。

当然,如果萧某没有教唆,付某只能自己来承担这一损失。

案例4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

1998年,刘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

1999年5月,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问题]1.刘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2.小刘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分析]1.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案中,周某是刘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刘某的财产应由周某来保管,作为第三顺序的小刘无权要求监护。

此外,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

此案中周某对刘某照顾得很好,小刘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

2.周某与刘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

小刘既然不是刘某的监护人,当然无权以刘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

案例5 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

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

王某自1990 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

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

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题]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分析]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

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该案中,王某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从钱某与王某间的关系来看,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的养育,现在钱某提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案例6 农民田某于199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

199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

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199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

199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

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

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诉至法院。

[问题]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2.田燕的送养是否有效?[分析]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

因为死亡宣告仅仅是一种死亡推定制度,被推定死亡的公民仍有生还的可能;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应被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

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是子女现实的惟—的法定监护人,送养只能由其配偶决定。

所以本案中,田燕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销收养。

案例7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

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

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

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

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

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题]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分析]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

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

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

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案例8 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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