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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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4.28•【字号】渝地税发[2010]69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69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消费者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的积极性,规范对发票违章行为的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和重庆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略)2.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略)3.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略)4.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略)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消费者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的积极性,加大发票违章行为打击力度,规范查处发票违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违章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五款规定,未涉嫌偷税或未涉嫌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一般发票违章行为。

发票举报案件涉嫌偷税或涉嫌犯罪的,移交本级地税稽查局处理。

第三条市地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全市地税系统发票违章行为处理的管理工作。

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局负责地税系统市级发票违章举报受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8.17
•【字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4号
•【施行日期】2016.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公告〔2016〕14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对截止2016年6月30日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该公告自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17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渝国税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国税发〔2009〕69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国税、地税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有关规定,经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从2009年5月1 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内容和业务范围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国税局、地税局之中的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适用于属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管理和一方单独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办理的各项税务登记管理事项。

在开展此项工作初期,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仅限于设立税务登记,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到其它税务登记管理事项。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和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总体要求,依托信息网络技术,以统一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统一执法管理、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业务流程、统一税务登记表证单书“五个统一”为基础,加强国税、地税协作,简化办税程序,实现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工作目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让纳税人享受“一次身份确认、终身便捷办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实行实名办税。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名办税的含义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包括实名认证和实名验证。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经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人员和自然人纳税人。

实名办税实施后,在办税人员首次办理相关依申请涉税事项前,税务机关对其提供的有效身份信息进行采集、确认,完成实名认证。

办税人员每次办理依申请涉税事项时凭有效身份证件、密码、动态口令或者数字证书与首次采集的身份信息进行比对,完成实名验证。

已通过实名认证或者实名验证的办税人员,办理相关依申请涉税事项时可以简化报送资料,可以免于报送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二、身份信息的含义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身份证件影像件、人像信息,以及与姓名、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的银行卡号、手机号码、微信号等其他辅助身份信息。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办发[2009]17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6.18【实施日期】2009.06.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9]17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09]6号),设立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

1.划入市财政局承担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职责。

2.增加烟叶税征收管理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家和本市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对城镇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2.加强信息化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3.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4.强化内部审计,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地方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提出地方税收政策和税制改革建议;参与研究经济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调控、促进经济发展的建议;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本系统税收法制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提升工作站位(一)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服务人民、依靠人民,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并着力健全体制机制,推动新时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新部署,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新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国务院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对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税收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关切,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规范内部流程,压实工作责任,加大公开力度,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质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711号发文日期:2019年04月03日施行日期:2019年05月15日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4.02•【文号】国税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相关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办公厅)反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3.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4.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二日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一)领导简介: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简历等情况;(二)机构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机构设置情况;(三)主要职能: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工作职能;(四)行业概况:全国税务系统基本情况介绍;(五)工作计划:税收工作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六)工作动态:领导讲话、税收工作动态;(七)税收政策法规: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八)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九)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十)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一)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二)税务稽查情况: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部署、涉税案件曝光;(十三)税收收入统计数据: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十四)税务队伍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十五)人事管理事项: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务员招录等;(十六)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注册税务师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注册税务师报名条件、考试考务通知、各科考试大纲及转发人事部考试结果公示、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检等公告事项;(十七)重大项目:金税工程等重大项目执行情况;(十八)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公告;(十九)其他工作。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1.11•【字号】渝地税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8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税务网站的需求,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和税法宣传力度,提高网上服务功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75号)精神,市局对“重庆地税”互联网站进行了全面的升级改造。

“重庆地税”互联网站是我局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渠道、开展税法宣传的重要载体、服务纳税人的重要平台、展示地税部门形象的重要窗口。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办好重庆地税网站对加强税收宣传、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地税部门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办税负担,建设法治、服务、责任、廉洁型地税机关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网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加强网站维护管理工作作为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作为深化“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重要举措认真加以落实;各单位分管领导要对本局网页维护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部门及人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各单位办公室作为本局网页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网页栏目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对栏目内容要进行及时更新和维护。

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注意分析信息内容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对上网发布的信息必须严格审核把关。

市税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市税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市税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指定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1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行政机关应在本机关或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内设立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窗口,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条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8.27•【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4.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为进一步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重庆市编办重庆市审改办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渝编办〔2014〕93号)要求,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是我局近年来转变政府职能,坚持简政放权,对行政审批进行清理、取消及下放后,全市地税系统目前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本公告规定,在权限内按工作流程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随意新设审批项目或以其他名目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认真收集清单公开后行政审批实施过程中纳税人提出的意见,积极向市局提出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建议,不断提高税务管理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市地税局向社会各界收集行政审批意见的具体方式:市地税局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市地税局门户网站“行政审批项目”专栏留言栏目。

四、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相关事项,如遇税收政策调整,将适时予以更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8月27日附件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解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重庆市编办重庆市审改办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渝编办〔2014〕93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7•【字号】渝府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8〕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切实开展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利用行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行政法规,是推行政务公开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

《条例》的公布实施,将更加有效地规范和推进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治政府和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发挥重要作用。

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熟悉《条例》内容。

要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重要举措,作为转变执政理念、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作为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抓紧抓好,努力促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只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才能取得明显成效,达到预期目的。

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规划、部署、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渝文审[2007]2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文审〔2007〕22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国税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切实提高推行办税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办税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是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客观需要,是实行“阳光作业”、自觉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的重要途径。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本实施意见,在全面掌握办税公开的基本要求、深刻认识办税公开的精神实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推行办税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办税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安排部署好办税公开工作。

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捷的原则,按照面向纳税人、方便纳税人的要求,畅通征纳双方沟通渠道,不断提高全市国税系统税收工作的透明度、纳税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更好地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

二、办税公开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办税公开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

推行办税公开,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严格依法。

办税公开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必经程序和环节,国税机关必须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办税公开工作,服从于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全面真实。

国税机关要以提高办税效率、规范权力运行、保障纳税人知情权、便于纳税人监督作为推行办税公开的出发点和立足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准确地公开办税事项。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处罚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处罚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处罚事项有关问题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06.27
•【字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14.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处罚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为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打造“阳光税务”,我们对重庆市国税系统现有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决定向社会公开现行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公布的行政处罚事项为2014年2月28日前存在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

二、经过清理,重庆市国税系统现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共51项,均由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章设定。

具体的行政处罚事项见《重庆市国税系统现行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附件1),运行流程图见《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附件2)。

三、全市国税系统要严格贯彻落实本公告的规定,坚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未纳入《重庆市国税系统现行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行政处罚权一律不得实施。

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国税系统现行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27日附件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渝地税发[2006]187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8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工作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登记的范围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不办理税务登记。

为便于管理,对有经营收入的国家机关以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办事处不办理税务登记,只在征管信息系统内作“登录”处理。

二、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办法》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国家机关不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对单独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在征管信息系统“扣缴税款登记”界面录入,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正本。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一)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下同):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4.公司章程原件及其复印件;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6.27
【实施日期】2014.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为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打造“阳光税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我们对重庆市国税系统现有的税务行政审批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决定向社会公开现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重庆市国税系统权限范围内实施或涉及的审批事项,包含需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的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的审批事项和审批权限在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的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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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11.01•【字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7号为有效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及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所需报送备案资料及留存备查资料,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国家税务总局新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办理方式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实地备案,在具备网络备案条件的区县税务机关也可以采取网络备案的方式。

按照相关规定需要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实地备案。

三、重庆市内跨区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备案管理总、分支机构均在重庆市内的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不需填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四、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优惠备案等事项的处理(一)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二)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取得优惠事项资格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提请相关认定机构复核。

(三)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优惠有异议、需要鉴定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相关部门提供鉴定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渝府办发〔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4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市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认定公开属性。

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下同)名义印发的所有下行文和除议案以外的平行文,起草部门(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下同)要明确“主动公开”或者“不予公开”属性,并在文件附注位置准确标注。

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必须认定为“主动公开”;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豁免公开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不予公开”;一般不得认定为“依申请公开”。

认定为“主动公开”的,起草部门要从政治、法律、政策、保密、文字、公开时机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内容表述准确、公开时机得当。

二、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区、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起草部门或者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要发布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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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标 签】关于贯彻,政府信息,实施意见【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渝地税发﹝2008﹞89号【发文日期】2008-04-30【实施时间】2008-04-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8﹞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的要求,结合地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第一部专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利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行政法规,是推行政务公开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

《条例》的公布实施,将更加有效地规范和推进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治政府和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有着重要意义。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熟悉《条例》内容。

把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治税、提高科学、民主、依法执政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作为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密切征纳关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纳税人意见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强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抓紧抓好,努力推动全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准确把握地税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地税部门政府信息是地税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按照《条例》的规定和“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地税部门政府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类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强制性要求,是为了满足社会对政府信息的一般需求。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要包括:领导简介、机构设置、主要职能、行业概况、工作计划、工作动态、税收政策法规、税收征管制度、办税指南、行政许可规定、非许可审批、税务稽查情况、税收收入数据、税务队伍建设情况、人事管理事项、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重大项目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以及其他应予公开的事项和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是对主动公开的重要补充,是为了满足社会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

根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地税部门提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除依据《条例》、《保密审查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地税部门均应依申请予以提供。

三、依法有序推进地税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全市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扎实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要着力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

(一)认真编制地税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是地税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对外说明和服务承诺,是为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方便快捷地查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供的方法指导。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公开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及监督方式等内容。

全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暂按机构职能类、政策法规类、行政决策(执法)类、工作动态类、社会服务类、其他类六个方面进行分类编排。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则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

编制好公开目录有利于提高地税部门政府信息的管理水平,方便群众按图索骥,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也可为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绩效考核提供依据。

地税部门政府信息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每年更新一次。

各级地税机关在编制公开目录时要做到全面、系统,尽可能覆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全部信息。

全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

根据《条例》的规定,市局已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各区县局要参照市局的规范文本,在依法清理政府信息的基础上,抓紧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全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要遵循统分结合、文责自负的原则,各级地税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切实负责地做好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尽快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和工作规程,特别要抓紧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配套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确保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效保障信息公开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遵循相关部门提出拟公开信息、部门负责人审核、保密审查、单位负责人签发的程序。

对于确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中,税务部门的人事任免信息应于任命之日起公开,税收政策、征管办法调整涉及到软件修改、调整的,一般应修改、调整后公布。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遵循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相关部门办理、保密审查、答复的程序。

对信息公开权利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要做到认真负责处理,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各级地税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采取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

在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中,要注意区分信息公开申请和纳税咨询、举报投诉、群众信访,严格按规定的职责受理。

(三)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建设 一是设置信息公开必要的场所。

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设置信息公开受理窗口和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特别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室)建设,积极利用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为社会各界和纳税人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二是加强重庆地税互联网站建设。

市局将按照《公开目录》所列项目进一步细化网站栏目,及时更新和维护栏目内容,增强网站的查询检索功能。

各区县局要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8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市局网站区县局频道栏目内容的更新和日常维护工作,充分发挥地税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主渠道作用。

三是办好税收政策法规汇编。

市局将定期对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进行汇编,并向社会公开。

四是做好12366纳税服务热线语音信息维护。

市局将定期对12366服务热线语音信息内容进行更新,以语音的方式提供公开信息。

五是组织好新闻发布会。

市局将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回答社会普遍关注的税收热点和难点问题。

六是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媒体,及时发布政府信息。

(四)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是为了防止因公开不当而影响安全和稳定,根本目的是让人民群众在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内行使知情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环节。

各级地税机关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无论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重点审查以本局名义制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局性会议材料、领导讲话、税收收入数据、涉税统计数据、税务稽查情况、税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情况等内容。

当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四、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基础性、全局性、长期性工作,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才能取得实效。

市局成立了以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廖涛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何志明和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涂放姑为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庆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局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网站信息科负责。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规划、部署、监督全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检查。

各区县局要按照市局和当地政府的要求,尽快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二)积极开展教育培训。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需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

各级地税机关要把《条例》纳入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引导干部职工了解、学习、熟悉、使用《条例》,提高《条例》的执行能力。

(三)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

各级税务机关要尽快落实、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要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安排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项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强化监督考核。

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评议,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条例》的行为,要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市局要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并将把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贯彻实施《条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任务繁重。

各区县局要树立大局观念和法治意识,切实组织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各区县局要在每年1月10日前对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局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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