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及担保行业发展壮况
担保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担保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担保行业是金融业中一个重要的部分,在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的发展不仅仅造福了广大企业和个人的经济状况,而且也有助于促进整个经济环境的发展。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行业也迅速发展。
最近几年,我国担保行业发展突飞猛进,担保行业总体上实现了高速发展。
根据担保监管机构的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担保行业实现了离岸总额7.51万亿元,同比增长8.6%;担保业务总体实现保费收入48.6亿元;累计担保额14.6万亿元,同比增长7.7%;担保机构在境内主要提供企业的贷款担保服务,担保额度为10.9万亿元,同比增长7.4%。
我国担保行业发展的主要原因有多方面。
首先,我国实施了货币政策宽松,金融部门对担保行业实施了宽容的监管。
此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投资建设住房社会为大众提供安全的住房,国家立法支持及组织担保机构的发展,各级政府积极推动担保业务的发展,制定更加科学和完善的担保标准。
随着经济的发展,担保行业的发展也将受到更多关注,并有望进一步走向发展。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股权投资活动的大力推动,投资机构、企业及个人都更依赖担保机构对股权投资进行担保服务,从而担保行业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此外,新型技术的发展也为担保业务提供了多样化的发展空间。
金融科技正在越来越多地应用于担保行业,它使担保机构更加高效,更加全面。
另外,担保行业的发展一直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
政府努力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担保行业的发展和完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公司管理条例》等,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担保行业已发展到迅猛的阶段,在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下,担保行业仍将保持发展态势,具有良好的前景。
总之,担保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已取得了突破性的成果,预计将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政府应持续加强对担保行业的监管,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激励企业主动参与担保业务,促进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基本规定担保是一种合同行为,旨在确保债务的履行。
担保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并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基本规定进行全面介绍。
一、担保的定义和种类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担保责任的性质,可以将担保分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多种形式。
担保可以为民事担保和商事担保,根据法律规定,担保的形式和方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担保合同的要素1. 债权人和债务人:担保合同需要确定具体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2. 担保人: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3. 担保方式:担保方式是指担保合同采取的具体担保形式,如保证、抵押、质押等。
4.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指担保合同的有效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
5. 担保的范围和限制: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的范围,并约定担保责任的限制,以保护担保人的利益。
三、担保的效力和变更1. 担保的效力: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后,产生法律效力,并对相关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 担保的变更:担保合同一旦签订,在没有经过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变更。
四、担保的范围和责任1. 担保范围: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的范围,即具体的债务金额和债务种类等。
2. 担保责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担保合同的终止担保合同可以通过履行完毕、解除、变更、撤销等方式终止。
同时,担保合同也可以因为担保期限届满、主债务的终止等原因而自动终止。
六、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的过程中,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的债权凭证,同时也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担保人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告知债务人相关担保事项。
七、违约和救济如果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同时,担保人可以行使追偿权,向债务人追索已履行的债务。
八、担保法的适用和解释担保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担保行为,对于涉外担保交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
《民法典》对担保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实践影响——兼论《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① 关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参见刘贵祥《: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几个重大问题》,载《法律适用》2021 年第 1 期。 ② 参见王利明《:担保制度的现代化:对〈民法典〉第 388 条第 1 款的评析》,载《法学家》2021 年第 1 期;高圣平《:动产担保交易的 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中国〈民法典〉的处理模式及其影响》,载《国外社会科学》2020 年第 4 期。 ③ 参见龙俊《:民法典中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体系》,载《法学研究》2020 年第 6 期。
④ 参见陈洪《:保留所有权规则下不动产权利变更研究——兼论住房奖励协议中期待权人利益保护及衡平》,载《法律适用》2015 年第 8 期。
⑤ 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夏正芳、李荐执笔)《:国内保理纠纷相关审判实务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5 年 第 10 期。
担保业务法律知识培训课件
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获得相应的追偿。
被担保人权利与义务
义务 按照约定使用担保资金或担保物;
如实告知担保人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 及时向担保人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债权人权利与义务
权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 保责任; 有权对担保物进行优先受偿。
协商和解方式解决争议
协商和解的概念及优势
协商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 基础上,通过直接沟通、协商,达成 解决争议的一致意见。其优势在于快 速、灵活且成本较低。
协商和解的适用条件
协商和解的实践操作
明确争议焦点,提出解决方案,进行 充分沟通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 行。
双方当事人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 诚信基础,争议事项应具有可协商性 ,且双方均有解决问题的意愿。
合同终止后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
担保责任解除不当、担保物处置不当引 发纠纷、追偿权行使不及时等。
VS
防范措施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担保责 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对担保物进行妥 善处置,确保处置过程合法合规且不会损 害其他方利益;及时行使追偿权,确保自 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05
担保业务中争议解决 途径与案例分析
担保物权设立和实现
深入讲解了担保物权的设立条件、程序以及 实现方式。
担保合同要素和法律效力
详细阐述了担保合同的必备要素,以及担保 合同在法律效力方面的特点。
担保业务风险识别和防范
分析了担保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供 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学员心得体会分享
对担保业务法律知识的认识更深刻
通过本次培训,学员们对担保业务的基本概念和种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担保合同的要 素和法律效力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担保企业年检财务情况报告
一、总体情况根据我国《担保法》及《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担保企业于2023年度进行了年度财务检查。
现将检查结果报告如下:一、财务状况概况1. 营业收入:本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XXX万元,同比增长XX%,其中担保业务收入为XXX万元,同比增长XX%,其他业务收入为XXX万元,同比增长XX%。
2. 净利润:本年度实现净利润为XXX万元,同比增长XX%,净利润率XX%。
3. 资产负债率:本年度资产负债率为XX%,较上年同期下降XX%,表明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
二、资产负债表分析1. 资产情况:本年度资产总额为XXX万元,同比增长XX%。
其中,流动资产为XXX 万元,同比增长XX%;非流动资产为XXX万元,同比增长XX%。
流动资产中,货币资金为XXX万元,同比增长XX%;应收账款为XXX万元,同比增长XX%;存货为XXX万元,同比增长XX%。
2. 负债情况:本年度负债总额为XXX万元,同比增长XX%。
其中,流动负债为XXX 万元,同比增长XX%;非流动负债为XXX万元,同比增长XX%。
流动负债中,短期借款为XXX万元,同比增长XX%;应付账款为XXX万元,同比增长XX%;预收账款为XXX万元,同比增长XX%。
三、利润表分析1. 营业收入:本年度营业收入为XXX万元,同比增长XX%,其中担保业务收入为XXX万元,同比增长XX%,其他业务收入为XXX万元,同比增长XX%。
2. 营业成本:本年度营业成本为XXX万元,同比增长XX%,主要原因是担保业务规模扩大,导致担保费用增加。
3. 营业外收支:本年度营业外收入为XXX万元,同比增长XX%,主要来源于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为XXX万元,同比增长XX%,主要原因是捐赠支出增加。
四、风险管理1. 担保业务风险:本年度担保业务风险控制良好,担保业务坏账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2. 资金风险:本年度企业现金流充裕,资金风险可控。
3. 市场风险:本年度市场风险可控,企业业务发展稳定。
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我国担保业快速发展,逐步形成了以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主的担保体系,银行业与担保机构合作(以下简称“银担合作”)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之一。
但目前银担合作中存在着未建立有效的风险共担机制、缺乏信息共享机制、担保机构内部管理不到位等制约因素,业已影响了银担合作应有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应关注解决。
一、银担合作总体情况(一)合作日趋广泛和深入,以国有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与担保机构合作为主。
截至2011年9月末,12市与银行业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208家,注册资本183.21亿元,保证金余额32.25亿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加52家、41.8亿元和8.26亿元,分别增长33.33%、29.56%和34.43%。
其中,主要与国有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其他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分别为87、84和37家,分别占41.83%、40.38%和17.79%。
(二)担保贷款快速增长,担保机构代偿金额不断增加,代偿比率逐期上升。
2008年10月~2009年9月、2009年10月~2010年9月、2010年10月~2011年9月,12市担保机构担保新增贷款分别为33.49、52.35、69.66亿元,期均增长44.22%;担保机构担保新增贷款分别占同期合作银行全部新增贷款额的2.12%、3.19%、4.74%,期间上升2.62个百分点。
2009年10月~2010年9月、2010年10月~2011年9月,与银行业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代偿金额分别为3254.2和4349. 76万元,增长33.67%;2009、2010和2011年9月末,担保机构累计代偿金额分别占同期累计担保贷款额的0.07%、0.13%和0.16%,期间上升0.09个百分点。
二、影响银担合作的主要因素(一)银行与担保机构未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目前的银担合作中,担保机构在贷款出现风险后承担100%的代偿责任,汇集了中小企业经营、信用风险,以及银行转嫁的信贷等多种风险,而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处于2~3%较低水平,无法覆盖其承担的风险。
我国现行法上的担保物权及其检讨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现行法关于债的担保制度起始于198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但是,1981年《经济合同法》并没有规定担保物权,只规定有经济合同的保证担保。
这种规定存在明显的立法上的漏洞。
我国现行法上的物权担保事实上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才逐步发展起来的。
《民法通则》规定有抵押担保和留置担保,因为抵押担保而发生抵押权,因为留置担保而发生留置权,抵押权和留置权在我国现行法上均为典型的担保物权。
需要强调的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抵押权和留置权,还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可以说是我国法上的担保物权制度的雏形。
经过初步的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以及匆忙的学理上的准备,立法者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对我国民法学界公认的担保物权的基本类型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作出了较民法通则更为细致的规定,为我国现行的担保物权的实践与未来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我国现行法所规定之担保物权,基本上实现了立法对担保制度的利用。
我国现行法不仅规定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而且更规定有动产抵押、权利抵押、企业抵押、共同抵押、最高额抵押、包括债权质、股份质以及知识产权质在内的权利质权、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法定抵押权[1]、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与船舶优先权[2]等直接作用于特定财产并得以优先受偿的诸多权利。
但我们不能不注意到现行法所规定的担保物权,因为缺乏经验以及地道的学理准备,存在诸多先天不足,为担保物权的实践设置了重重障碍,构成法律漏洞。
于是乎,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若干年的准备,于2000年9月经由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并于2000年12月13日发布实施。
应当说,我国现行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补充和完善,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担保法本身所固有的缺陷。
但这并不能得出一个结论:我国现行法上的担保物权已经完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一部法律,该法于1995年6月2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颁布是中国保障民间借贷安全的重要举措,目的在于规范担保行为,保护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金融发展。
该法对于商家、个人、金融机构等各类参与借贷活动的实体均有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了担保法律制度,明确了担保行为的定义、效力、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担保合同的内容、格式、解除等法律相关事项,并对保证、抵押、质押、信用、保证金、保函等各类主要担保方式做出了具体规定,为担保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指导意义。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了担保行为的定义及其效力。
该法规定,担保行为是指担保人为主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一定的保证责任,促使债权得到实现的行为;担保行为的效力有推定效力,担保人可向债权人主张限制担保责任等情况。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责任和违约责任。
该法规定,借款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还款等法律义务;担保人有义务履行担保责任,保证借款人不会因债务而受到损失。
同时,借款人和担保人在违反担保合同时,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法也对违约责任加以明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还规定了担保合同的内容、格式和解除。
该法规定,担保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署,合同应包含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息、担保方式、担保额度、担保的期限等重要内容。
担保合同可以解除,但应当根据合同条款或者协议规定。
担保合同解除后,应当依照法律程序解除相应的担保关系。
总之,随着我国商贸经济业务的逐步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担保行为在经济交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担保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和法律基础,推动了我国担保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法律体系,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
但是,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和新型金融业务的出现,我国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担保法律制度,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担保乱象 九龙治水
担保乱象九龙治水综合资料转载2009年7月3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的首次议事会议终于在北京召开。
早在今年2月,国务院就发文要求银监会等多个部委成立部际联席会议机制,负责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
然而,担保业的混乱状况一直是监管当局的心病,联席会议迟迟未能启动。
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愈发凸显。
过去少人问津的担保业,在此轮经济复苏计划中被寄予厚望。
国务院层面多次发文要求建立多层次担保体系,促进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担保业能否堪此大任?接连爆发的“中科智丑闻”“华鼎担保骗贷案”“工行上海银基担保案”等违法违规事件,让那些支持者也难以硬气作答。
担保公司风险识别控制能力弱、业务杂乱、经营无序、违规操作等问题,在这轮经济周期下行过程中,正在渐渐暴露。
仅以担保业的“旗帜”——中科智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科智)为例。
其案发前担保余额超过138亿元,是中国最大的民营担保公司,但自2008年以来,却爆出一系列丑闻,多年来财务造假、挪用资金、抽逃资产等显露无遗,业务已陷于停滞。
在这种背景下,通过加强监管来治理担保行业,从而期望担保能够真正服务于中小企业融资,成为既定方针。
这为担保业带来希望。
一位大型国有担保公司负责人表示:“国务院文件主要从金融稳定的角度,规范融资性担保业务,这对大的规范的担保公司有利,促进行业优胜劣汰。
”但中科智之后,能够洁身自好的担保公司从何而来?中国的中小企业担保应该走哪条路径?政策性担保或是对商业性担保提供政策支持能否解决问题?一切都充满了疑问。
危机之源中国有多少家担保公司?这是个很难回答的问题。
来自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全国各类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达到3729家,累计为70万户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总额达到1.35万亿元。
但这仅仅是其中一部分,据监管部门不完全统计,仅仅在江浙地区,在工商部门注册带有的担保公司就约有8000家。
担保公司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初,由各级政府出资成立,用于解决国家信用退出、银行商业化转型时期出现的企业融资难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6.30•【文号】主席令[第50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三章抵押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节抵押的效力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权利质押第五章留置第六章定金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担保方式】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担保活动基本原则】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六条【保证的定义】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法律法规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律法规相关法律规定在金融领域里,担保是一种常见而重要的金融手段,它为借款人提供了风险保障,同时也对担保人进行了相关的义务和责任规定。
担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旨在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中国担保法律法规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担保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体系的基础法律,其中也包含了与担保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该法律,担保可以是合同中的一部分,也可以是独立的合同。
无论是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还是独立的合同,担保都需要满足合同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
首先,在合同履行规范中,合同法规定了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
担保人需要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追偿责任。
同时,合同法规定,债务人的逾期行为,担保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物或履行责任。
这一规定保证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合同法还规定了对担保合同的异议处理。
当担保主张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纠纷时,各方可以提起诉讼或仲裁进行解决。
法院、仲裁机构会根据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担保合同的效力进行判决。
此外,合同法还对担保的内容和形式做了一定的规定。
担保可以是一定金额的金钱,也可以是担保人的财产或者第三方的财产。
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等形式,具体形式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选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专门针对担保行为和担保事务所制定的法律,它详细规定了担保的种类、担保人的责任、担保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根据担保法,担保可以分为合同担保和法定担保两种形式。
合同担保是指各方通过合同达成一致,约定担保事项和责任。
法定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一种担保形式,例如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贷款时的法定担保规定。
担保法还规定了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
担保人需要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追偿责任。
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立即偿还债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面临的困境及应对措施分析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临的困境及应对措施分析2019-10-04【摘要】担保⾏业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挥了很⼤的作⽤,它是缓解我国中⼩企业融资难的有效制度安排。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些影响⾏业健康发展的问题。
⽂章从当前融资性担保企业的发展现状⼊⼿,介绍当前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所⾯临的困境,并给出相对应的措施对策。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困境措施⼀、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所⾯临的困境(⼀)处于初创期,⾏业异化严重从整体上看,当前我国融资担保业还处在初创阶段,相关⽴法还不完备,⾏业监管也还存在⼀些漏洞,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会出现⼀些打擦边球的情况。
这种公司可以向普通的公司那样进⾏⼯商注册,尽管从事的是⾦融业但却游离在银监会的监管之外。
这个⾏业的准⼊门槛⾮常低,甚⾄有了“注册担保公司⽐开餐馆还容易”的说法。
(⼆)公司规模⼩,难以发挥应有作⽤众所周知,⾦融⾏业是⼀个⾮常依赖资本的⾏业,特别是融资担保业。
通常来说,资⾦的多少就能够决定企业的业务规模以及风险的抵御能⼒。
据统计,⼴西省在2010年经⼯信厅批准的担保机构已有1160家,总资本达到397亿元,注册资本在1亿以上和5000万以下的的分别占到总量的5.6%和73%。
⽽由于监管的缺失,违法出资、虚假注资、抽逃资⾦等违法违规现象是屡见不鲜。
(三)主业收益低,超范围经营普遍根据当前我律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额最⼤可以放到注册资本的5-10倍,⼀旦出现了经营问题,就很容易出现坏账与死账。
再加上服务对象中⼩企业⾃⾝融资艰难、信⽤也较差,这样就⼤⼤提⾼了⾃⾝的经营风险,降低了企业利润。
使得银⾏⾦融机构往往不愿同其合作。
这样就使得,⼀些担保公司转向民间收益较⾼的⾮融资担保业务。
(四)抵御和控制风险能⼒差很多中⼩规模的担保公司由于⾃⾝资⾦、制度的不健全,并没有建⽴⼀套较为完善的风险甄别和分析系统,往往对中⼩企业的风险评估主要来⾃业务员的主观判断,这样就具有⾮常⼤的随意性。
2022信贷A类初级题库(判断题)
判断题1、GCMS系统中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不必与人力资源的机构设置保持一致。
答案[错]2、OCR识别在业务集中处理中的作用是通过对二维码的包含信息识别,将其中的账号、户名、开户行、凭证号码等信息自动提取并反馈给补录平台。
答案[对]3、按揭项目调查由贷款经办行负责,项目审查人对调查资料真实性负责。
答案[错]4、办理特定资产收费权支持贷款,对确因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特殊要求等原因无法办理特定资产收费权(或应收账款)质押的,可不办理收费权(或应收账款)质押,也无须严格监管特定资产经营现金流。
答案[错]5、并购贷款不得用于支付并购交易费用。
答案[错]6、不得接受易已经出租的采矿权抵押。
答案[对]7、存货的仓储费用是存货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
答案[错]8、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用款计划,将每年用款额度下达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我行根据支付额度,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实际收款人账户的业务。
答案[错]9、代理投资组合式基金我行出资的基金份额须全额在我行托管。
答案[对]10、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个人商用房贷款,可采用按月还息,按月、按季、按半年或到期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
答案[对]11、单位卡持卡人额度的核定:纳入公司层级的,审批额度可以超过所属层级额度;未纳入公司层级,则审批额度不得超过总额度的可用额度。
答案[错]12、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答案[对]13、电话银行中心和各分行应妥善保存客户申请调额和通知客户调额相关的电话录音,在线保存时限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记录将长期保存。
答案[错]14、对境内机构客户开展涉及信用风险的业务要实行客户准入管理制度。
答案[对]15、对客户进行评级,其流程须与客户授信流程一并发起。
答案[对]16、对客户消费能力的评价,不应剔除退货、生产经营用卡、违规用卡以及购房、购车等偶然性大额消费。
答案[错]17、对列入预警名单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办理新的融资担保业务。
担保行业在中国发展的历程
担保行业在中国发展的历程与发达国家担保业的发展历史及水平相比,担保行业在我国还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
从1992年开始,中国确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资源配置有计划转向市场,企业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国家信用逐步从一般经济活动领域退岀。
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建立新的社会信用中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担保体系的建设纳入了国家发展计划,有关政策纷纷出台。
1993年,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共同发起并经过国务院批准,创办了中国首家全国性专业担保公司。
2999年6月,国家经贸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就试点的指导原则、模式体系、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职责与程序、协作银行、风险控制及责任分担、外部监管及组织实施等容作了明确规左,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工作初步步入规阶段,%项相关的扶持政策也陆续出台。
1999年H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对商业银行配合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做出要求,并明确提岀:”对有市场发展前景、信誉良好、有还本付息能力的小企业,可试办非全额担保贷款。
”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决泄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央、省、地(市)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与自律制度。
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国税发《2002》37号),对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囤的担保机构,其担保收入免征三年营业税。
2001年3月26日,财政部发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机构的部组织结构、自主经营管理、项目评估、决策与监管、财务管理办法、担保准备金的提取等作了规左。
2002年6月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并于2003 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担保机构发展的问题及建议
担保机构发展的问题及建议担保机构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国家对担保行业特别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了大力支持和规范性调整,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同时也面临许多问题。
1.担保规模偏低,担保供应面窄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促成的贷款额偏低,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所提供担保业务的企业数量虽然呈上升趋势,但与中国庞大的中小企业数量相比所占比例太少。
也就是说,只有一小部分中小企业可以获得担保业务。
特别是近年来发展迅猛、融资又相当困难的微型企业,因资产规模小,缺乏合格抵押品,所以要想获得信用担保更加困难。
2.担保机构面临“制度”与“市场”两难境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出资方主要是政府,服务方主要是中小微企业。
这就要求,一方面担保机构应站在政府的角度,大力扶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不追求高利润;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也就必然面临着市场的高风险。
担保机构在政府制度的要求下,承担着市场的风险,若坚持制度的低利润、高社会效益的要求,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肯定面临很大的亏损风险;若坚持规避风险,就会造成“好大偏小”、“嫌贫爱富”的状态,不能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违背设立信用担保机构的初衷。
3.担保行业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发展环境有待改善就担保行业相关的法律制度而言,目前只有《担保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没有更加明细的法律法规,针对市场准入、业务经营等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尚不完善和健全。
就担保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而言,管理主体不明确,业务监管不到位,操作规程不严格,这些都会导致担保业务操作不规范,担保风险增大,担保成本提高等问题的发生。
4.银行与担保机构的不合理风险承担比例,制约了担保机构的发展在国际市场上,对于给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和担保企业之间的合作,一般采取风险按照2∶8比例承担,担保费率按规定可以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5%。
中国目前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与担保企业之间的风险分担比例、担保费率等方面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缺少相关制度,而且担保机构和银行尚未达成一定共识。
浅析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和现状
浅析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和现状自1999年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试点至今,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担保业经历了十几年的历程,由星星点点的带领者到密密麻麻的遍布全国,十几年风雨兼程,坎坷前行,为解决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难方面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下行周期的开始,担保机构的业务创新、商业模式、政策扶持,风险化解等问题成了摆在面前的新的挑战和思考。
标签: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小企业;政策扶持0 引言自1999年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试点至今,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担保业经历了十几年的历程,由星星点点的带领者到密密麻麻的遍布全国,十几年风雨兼程,坎坷前行,为解决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难方面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下行周期的开始,担保机构的业务创新、商业模式、政策扶持,风险化解等问题成了摆在面前的新的挑战和思考。
1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历史1993年,我国第一家专业信用担保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由国务院批准成立。
1994年,国内第一家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深圳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成立,1999年我国经济到达谷底,国家作出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采取有效措施,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政策环境等经济措施,随之大批中小企业迅猛发展,但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信用程度不足,融资难成为阻碍企业发展壮大的瓶颈,于是原国家经贸委经过大量调研,下发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银行【1999】379号文),明确规定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模式,选定北京、深圳、山西等几个地方作为试点,试点地方担保机构陆续成立,主要以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国办发【2000】59号文),明确提出了担保业的机构准入、资金资助、信用评级、风险控制及政府指导与行业自律制度,随后相关司法解释又对《担保法》进行了细化和解释,提供了更可靠的法律依据,2001年,原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1】198号文),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
民法典担保法感想和体会
民法典担保法感想和体会近期,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的担保法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
担保制度作为一种依法保障债权人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方式,其在现代经济领域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民法典担保法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于担保行为、担保方式、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更加具体、严密的规定,这一系列清晰有力的条款,也让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了担保法的实质。
今天,我想分享一下我对于民法典担保法的感想和体会。
一、民法典担保法对担保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民法典担保法可以说是对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一次大修整。
在整合和规范旧担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担保法提出了新的制度构建和设计,强化了担保制度的各个环节的完备性,提高了担保效用的实现。
这也是为了适应当前市场主体和利益关系的变化,并进一步加强对担保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二、民法典担保法对于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意义民法典担保法对于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目前,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借贷业务的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借方难以还款、抵押物价值不足等问题。
而担保制度正是为债权人发挥了重要作用,提高了其债权的保障程度,弥补了诉讼环节不完善的缺陷,同时也为债务人提供了缓解财务困境的契机。
因此,进一步健全担保法律制度,落实法律责任、规范担保行为,有利于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
三、民法典担保法对于加强担保机构的合规性管理的意义民法典担保法还提高了相关担保机构的合规性管理要求。
其提出了严格的注册和管理标准,加强了对担保机构行为的监管力度。
同时,担保机构在产品设计、执行、风险评估和追偿等方面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这一系列的规定,对于市场主体的自律和规范经营有强化效果,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正性。
总之,民法典担保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这也让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担保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和意义。
作为个人,我们也应该积极关注和了解新担保法规,切实增强对担保法律制度的了解和认识,规范自身行为,做到遵纪守法,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共处。
美国担保法的应用与发展
美国担保法的应用与发展美国担保法是指在经济和商业活动中,为保障债权人利益而实施的担保制度和法律规定。
它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债权人权益以及维护金融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美国,担保法不断发展壮大,并逐渐成为重要的商业法律领域之一。
一、担保法的基本原则美国担保法的基本原则是契约自由和有限责任原则。
契约自由意味着各方在签订合同时享有自主权,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利益约定合同条款。
有限责任原则则规定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和债务人的责任限制。
二、担保法的主要形式在美国,担保法主要有抵押、质押和保证三种形式。
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将财产交付给债权人保管,以作为借款的担保;保证是指第三方(通常是担保公司)对债务的履行承担责任。
三、担保法的应用范围美国担保法的应用范围广泛,涵盖了民事、商事、金融等领域。
在商业交易中,债务人为了能够获得借款或信用,常常会利用担保方式增加债权人对其履约责任的信心,提高借款或信用额度。
担保法也适用于房地产交易、企业融资、个人消费信贷等多个领域。
四、担保法的发展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复杂化,美国担保法也在不断发展壮大。
一方面,担保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对各种新型担保方式的规定也在完善中。
另一方面,担保法的实施和监管也更加严格,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提升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五、担保法的问题与挑战虽然美国担保法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之一是担保法的执行成本较高,包括评估担保物的价值、法律程序的费用等。
另外,担保法在跨境交易中的适用和执行也面临一定的困难。
六、担保法的启示美国担保法的应用与发展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启示。
首先,建立健全的担保法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债权人权益至关重要。
其次,应加强对担保法的研究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最后,担保法的改革和创新应紧跟时代的发展,适应新兴经济形态和商业模式的需求。
总结美国担保法在经济和商业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应用与发展对于促进经济稳定和保护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日本担保体系研究
日本担保体系研究日本担保体系是指在进行商业交易时,为保证受益人的利益,在贷款、信用和其他金融活动的过程中使用的一种担保体系。
该体系能够有效地保障金融交易的安全和可靠性,是日本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日本担保体系进行研究,包括担保形式、标准化担保、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
一、担保形式日本担保体系的基本形式有两种:1.实物担保,2.担保人保证。
实物担保是指将物品作为担保品,以避免受益人的风险。
以此方式的典型例子是抵押贷款,借款人将其房产做为抵押品,作为担保品的处置方式,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那么受益人可以将房产处置以弥补债务。
担保人保证是指担保人对借款人或其他受益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保证。
这种担保形式特别适用于那些无法提供实物担保的人。
例如,一个人无法证明他所有的资产是真实的或收入稳定,那么可以找一个第三方担保他们的财务状况并进行贷款等财务交易。
二、标准化担保为提高商业交易中担保效率,日本开发了标准化担保,包括担保文件的标准、担保手续和管理流程的标准化等。
这种标准化担保可以支持担保服务行业的规模发展和确保交易安全。
标准化担保的好处是能够缩短担保过程的时间,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因素和成本。
标准化的流程还可以保留人力开支,因为担保公司不再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力在非标准化流程上。
三、担保行业法律法规为了保障担保行业的安全和稳定,日本制定了各种法规和条例。
担保法是其中最主要的法规之一,它规定了担保行业的基本规则和要求,包括担保合同的制定和担保人的认证程序。
在这个法规框架下,日本建立了权威的担保机构,它们是日本担保行业的中心。
此外,还有一系列规章制度,包括《企业法》、《金融交易法》和《信用保险法》等,这些法规覆盖大多数的金融服务和商业交易,也保证了金融交易的安全和保护了受益人的利益。
四、未来发展趋势未来,日本担保体系的发展趋势主要集中在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两方面。
随着金融技术的不断进步,担保服务的自动化和优化将是发展的主要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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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定义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
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
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未对此下一明确的定义。
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
担保一般有口头但保和书面担保,但只有书面但保才具有真正意义的法律效力。
民法上指为保障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抵押等行为。
如甲向银行借款,乙为甲提供担保,保证在规定期内甲履行还款义务,一旦甲不履行义务时,乙予以履行。
我国在1995年颁行担保法,规定了有关事项。
刑事诉讼法上的担保则是为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提供一定的保证。
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有一种是对一个人的人品上的担保,这种担保绝大多数是口头性质的,它的意义只是表明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一种信任和赞赏,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有的只是担保人对被但保人的一种监督,但这种担保对双方的行为还是有一定的约束力。
示例:我用名誉担保这人绝对可靠。
担保性质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担保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保证一保证的定义: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伯的一种担保。
我国合同法对保证的定义: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保证资格:①具有清偿能力②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
①国家机关和公益法人的担保人资格受到限制。
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只能在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保证行为。
;③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 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担任同一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是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分别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行为.抵押抵押的定义: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权,而将财产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物,指提供担保的财产。
抵押合同,指受益的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所订立的,确认相互之间抵押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质押质押的定义: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用来质押的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留置留置的定义: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特征留置权除具有担保物权的共有属性外,其独特属性表现如下:1、留置权人事先占有留置物2、留置权只能是动产3、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4、留置权具有留置和担保双重效力留置权人享有下列权利:1、留置标的物2、收取孳息3、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人负有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留置物2、返还留置物根据《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只适用于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定金定金的定义: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定金的特征1、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
其担保性体现在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上(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是通过给付行为设定的。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
当事人要么明确约定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要么约定了定金罚则的实际内容,否则不构成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定金的分类1 、订约定金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 、成约定金成约定金,谓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与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
(因其未见有“定金罚则”,故实际非债的担保。
)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3 、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
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
设立解约定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金只能解释为违约定金(一方当事人有利可图时,就会以返还双倍定金或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这有损诚实信用的原则)。
解约定金的实质在于给予合同当事人于放弃或者加倍返还定金等条件下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中约定了解约定金的,当事人以承担定金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对该合同不能强制实际履行。
当事人如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际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定金处罚不排除损害赔偿,在守约的当事人损失大于定金上收益情况下,承担了定金处罚的当事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定金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担保法》第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5、证约定金证约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的定金。
证约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合同是否成立与定金的交付没有关系。
《担保法》及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没有对证约定金作出专门规定,但是司法实践认可交付定金的书面证明(如收据)为主合同业已经成立的证据。
事实上,证约定金是一般定金都具有的共性,大多数情况下,定金的证约性质不因当事人专门约定而产生和独立存在,而是由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所派生。
定金的数额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2、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定金与其他担保的区别1、目的不同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确保债权人一方的利益,对债务人不提供任何保障。
而定金担保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
2、法律效果的区别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性质不同定金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其他几种担保都不具有惩罚性。
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
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
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担保范围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及后果一、原因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