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自备水源井集中治理整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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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铜政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现将《铜川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15日铜川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铜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井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以下简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

用水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广使用城市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单位、企业和小区,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水平,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一)非居民用水单位通过采取节水措施,实际用水量明显下降的;(二)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三)研究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四)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的;(五)对严重浪费用水或擅自取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经查证属实的;(六)其他对城市节约用水做出突出成绩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2•【字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铜川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一月二日铜川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了积极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07]17号)精神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9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确立农民对集体山林的经营主体地位,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力量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促进林业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解放林业生产力,发展林区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森林资源增长、林业产业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和林区和谐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在先行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争取到“十一五”末,基本完成全市集体林权革任务,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责权利相统一的现代集体林产权制度,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改革的原则。

依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和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等的承包经营权,做到还山、还林、还权、还利于民。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1•【字号】铜政办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现将《铜川市全面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11日铜川市全面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积极推进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行动,全面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及要求,坚持“一县一策”全域推进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和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着力构建“以区域大水源、大水厂、大管网为主,以小型标准化供水为辅,以县级专业化运维服务为支撑”的城乡供水一体化总体布局。

二、工作目标通过辐射延伸城市供水资源、优化布局农村供水设施和健全完善县级专业化长效管护机制,力争到2025年基本实现县域内城乡供水区域同源、多源同质、城乡同价、服务同等,全面提高农村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供水保障水平。

具体目标如下:到2022年,王益区剩余5个行政村实现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全覆盖,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服务人口比例达到100%。

到2023年,印台区涵盖72个行政村的西部片区和中东部片区两大供水网络体系全面建成,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覆盖人口比例达到95%以上,区级专业化运维机构直管工程基本实现全域覆盖;新区城中村征迁改水稳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覆盖人口比例达到98%以上。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铜政办发〔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铜川市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0日铜川市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省住建厅等9部门工作安排部署,不断加强我市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城市道路地下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市工作要求和属地管理、系统治理、长效管控原则,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不断完善协调机制,有序推进我市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有效提升城市防风险和综合承载能力,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美好生活的需要。

二、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前,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基本完成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设施普查率达到100%,普查信息数据准确率达到90%以上,设施信息完整率达到80%以上,摸清设施种类、构成、规模等基本情况。

形成全市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分布图,逐步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立隐患风险点台账,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到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全覆盖,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更加健全,效率明显提高,安全隐患级事故明显减少,城市安全韧性显著提升。

三、组织实施(一)工作要求成立铜川市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能源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21〕7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21〕7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现将《铜川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5日铜川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大力实施国家节水行动,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的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以及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和非常规水资源。

非常规水资源是指经处理后可以利用或在一定条件下可直接利用的废污水、雨水、微咸水或咸水、矿井水等。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对本级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负总责,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

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资金投入,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铜政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现将《铜川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15日铜川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确保城市供水用水安全。

第四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生态环境保护、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遇到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和推进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

第七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供水规划。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相关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编制供水方案,如有需要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散煤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散煤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散煤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铜政办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散煤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铜川市散煤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1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5日铜川市散煤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1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陕政发〔2018〕29号)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全市散煤燃烧造成的大气污染,有效推进清洁能源替代使用,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中地区散煤治理行动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根据《铜川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以“可持续、有质量清洁取暖”为目标,以“清洁能源利用”为主线,以“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热”等为抓手,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尊重民意、精准治理、整村推进”的原则,形成“四宜”并举、“双改”优先、“多能”互补的散煤治理格局,推进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2020年,全市完成散煤治理任务2.25万户。

城区城乡结合部(禁燃区或直观山坡范围)及南部川塬农村(岔口至金锁关沟谷范围直观山坡),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散煤全替代。

县城城乡结合部(非直观山坡范围)、中心镇,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散煤全替代。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大面积停水应急预案》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大面积停水应急预案》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大面积停水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05•【字号】铜政办函〔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大面积停水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铜川市大面积停水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5日铜川市大面积停水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科学、高效、快速应对铜川市大面积停水突发事件,完善和规范大面积停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明确应急职责、指导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大面积停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陕西省城市水源和县城供水应急预案》《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水利系统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铜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铜川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铜川市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水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由铜川市大面积停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全面领导全市大面积停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统一指挥、协调各方应急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按照市、县(市、区)分级应对的原则,形成有效处置大面积停水突发事件的应对体系。

1.4.2 以人为本,保障重点发生大面积停水突发事件时,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应对和处置大面积停水突发事件时,采取一切措施降低、减轻大面积停水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活产生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水;同时对可能受影响的重点区域、单位、群体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全力防止大面积停水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事件。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铜政办发[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铜川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铜川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09〕49号),特制订我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上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部署,进一步夯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努力促进我市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伤亡人数和较大事故“三个全面下降”,全面完成省安委会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为实现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不断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的落实。

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28•【字号】铜政办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铜川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28日铜川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为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项目用地管理,清理、盘活闲置土地为重点,进一步规范用地行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工作目标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和“全面清查,逐级负责,分类处理,公开处置”的原则,集中半年时间,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并逐步建立防范土地闲置的长效机制,全面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三、组织机构成立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四、清理范围全市2007年以来经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开工的项目用地;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0日至4月30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5•【字号】铜政办发[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铜川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八月五日铜川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为了切实做好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根据《陕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陕政办发〔2009〕87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着力打击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非法违法建设和开采活动,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清理纠正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新建、改扩建项目,促进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到2009年底前,全市关闭5座金属非金属矿山。

使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好转,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矿山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努力杜绝特别重大事故。

二、整顿和关闭的重点对象(一)整顿的重点对象。

1. 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山;2. 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3. 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立项审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矿山;4. 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5. 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6. 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矿山。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2•【字号】铜政办发[2013]88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3〕8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铜川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12日铜川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的原则,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目标考核与公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由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为成员单位的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承担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对各区县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各区县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节约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即用水总量、用水效率、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重点区域地下水水位等控制目标完成情况,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25•【字号】铜政办函〔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铜政办函〔2018〕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铜川市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25日铜川市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水土资源供给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的必要性我市地处关中平原向陕北黄土高原过渡地带,地貌类型复杂多样,其中山地和丘陵地占全市总面积的67%。

境内地形破碎,沟壑纵横,水土流失面积3386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87%,为黄河中游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地区之一。

多年来,我市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对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传统的治理模式,多注重对水土资源量的开发和保护,而对质的提升有所忽视,加之治理投入有限,综合配套体系不健全,治理效果不够理想。

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水资源短缺、河流水质受到污染、水生态环境变差制约着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打造小流域综合治理的升级版,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对我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总体目标实施时间:2018-2025年,分近期和远期两个阶段实施。

近期为2018-2021年,2018年开展规划编制、建设试点,2019-2021年为建设期;远期为2022-2025年,深入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地下水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地下水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地下水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铜政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地下水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现将《铜川市地下水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5日铜川市地下水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与超量开采、排泄造成地质灾害,实现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

第三条地下水保护管理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统筹规划、严格保护、采补平衡、高效利用、防止污染的原则。

第四条地下水开发利用实行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制度,坚持水资源综合管理,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优先使用地表水和其他替代水源。

第五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管理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规划和上一级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协调。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非法煤场专项活动的紧急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非法煤场专项活动的紧急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非法煤场专
项活动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1.01
•【字号】铜政办发[2007]93号
•【施行日期】2007.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非法煤场专项活动
的紧急通知
(铜政办发〔2007〕9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规范全市煤炭经营秩序;理顺管理体制,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市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工作会议和全市烟煤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推进创卫、治超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清理整顿非法煤场专项活动。

一、此项活动成立领导小组,由尚洪泽副市长任组长,周子敬副秘书长、市煤炭局任宝楼局长为副组长,市国土、环保、城建、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对铜川市辖区内的煤场取缔清理工作进行督查。

二、各区县和市新区管委会从11月1日至11月15日,集中开展一次煤场专项整治活动,打击取缔非法煤场,使其达到“一清除三拆除一恢复的标准”(即清
除煤场存煤;拆除地磅、拆除机械设备、拆除工棚和相应设施;铲除煤底、恢复地貌)。

特别是久整不治、顽固抵赖、死灰复燃的煤场,要做到重拳出击、严厉打击。

三、各区县和市新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煤场整洁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合理科学地做好整治取缔的实施工作,要大张旗鼓、敢于碰硬。

活动结束后,将整治清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将对各区县的工作进行督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发〔2016〕25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发〔2016〕25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发〔2016〕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铜川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23日铜川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陕政发〔2015〕6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总体要求:突出治源头、治面源、治河道三项重点工作,紧抓污水收集、处理、排放三个关键环节,注重工业废水、城镇污水、医疗废水处理三个能力提升,完成管网建设扩增量、污水处理达容量、污水排放提质量三项任务,切实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

工作目标:2016年底前,消除漆水河黑臭水体。

2017年底前,完成漆、沮两河景观带建设任务。

到2020年,全市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56%以上(2030年达到75%以上);岔口断面水质达到V类(2030年达到Ⅳ类);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下(2030年基本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10%以内(2030年控制在5%以下)。

一、系统治理,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一)开展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

组织实施《铜川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铜政办发〔2015〕49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20〕21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20〕21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现将《铜川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15日铜川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排水的排水户,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为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并承担新区城市规划区及漆沮河河道污水市政主管网范围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排水监督管理。

各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排水和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城市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五条排水许可经费应列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六条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确定重点排水户,并向社会公布。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1•【字号】铜政办发[2010]82号•【施行日期】201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铜川市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铜川市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0〕89号)精神,深入开展全市“地沟油”专项整治,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餐厨废弃物管理机制,严厉打击违法收集、加工、销售和使用“地沟油”等违法行为,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狠抓落实、注重实效的工作思路,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自律诚信、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开展对油脂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用油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依法取缔和惩处涉及“地沟油”违法犯罪的生产经营单位。

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进一步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秩序,逐步提升我市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整体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实施步骤专项整治活动自2010年8月30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一)动员部署(8月30日-9月2日)。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铜川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领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铜食安委办发〔2010〕11号)中对“地沟油”整治的有关要求,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完成整治工作领导组织体系建设和相关准备工作。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6.25
•【字号】铜政办函〔2019〕35号
•【施行日期】2019.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成立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农村居民用水安全,圆满完成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长:刘西林副市长
副组长:张锋市政府副秘书长
惠善利市水务局局长
成员:赵喜军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孟雅莉市财政局副局长
廖斌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杨臣平市水务局副局长
张振乾市卫健委副调研员
叶强市扶贫局副局长
邱彦刚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
刘尚利耀州区副区长
马琳王益区副区长
潘旭辉印台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朱伟宜君县委常委、副县长
王西平市新区管委会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惠善利同志兼任。

以上人员如有变动,由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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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自备水源井集中治理
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铜政办发[2007]46号
【发布部门】铜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01
【实施日期】200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自备水源井集中治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7〕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铜川市自备水源(井)集中治理整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铜川市自备水源(井)集中治理整顿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保证城市供用水安全,按照我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的目标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内的自备水源(井)进行集中治理整顿,对非法自备水源(井)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自备水源(井)进行关闭。

一、依据和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专项整治为手段,以创建卫生城市和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为目标,对市区内的自备水源(井)进行治理整顿,为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实现铜川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水环境。

二、范围和对象
对城市建成区内自来水管网通达地区符合以下条件的自备水源(井)拆除供水设施、封闭水源井:
1、截至2007年4月底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以下简称《取水许可证》)的自备水源(井);
2、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但取水户私自改变取水用途,或其用水水质经卫生部门检测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生活、饮食、洗浴等)取水户的自备水源(井);
3、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但在2006年底以前未按照规定换证、年审、拒不缴纳或者拖欠缴纳水资源费的取水户的自备水源(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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