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林业局鞍山市“森林七进”工作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我市于2004年制定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该规则对于规范政府工作、完善政府决策程序、提高政府工作执行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省政府办公厅两次下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对政府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加快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务实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鞍政发〔2004〕30号)做补充规定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各类会议(一)规范市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
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
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讨论、决定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岗位干部;讨论、研究市政府系统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开展党内民主生活;研究需要由市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建立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3]67号【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9.12【实施日期】2013.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鞍政办发〔2013〕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12日全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2012年以来,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带动了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6号)精神,现就全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一是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
要及时公开取消、下放、调整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二是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
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公开工作。
三是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包括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市编委办牵头落实)(二)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
一是继续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和部门预算决算、重大民生方面财政专项支出的公开工作。
二是着力推进“三公”经费公开。
市政府及其部门在2014年内全面公开“三公”经费;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2015年之前全面公开“三公”经费。
三是推进财政审计信息公开。
做好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公开工作,各部门要全面主动公开整改情况,提升市级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公开的透明度和全面性。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等部门鞍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等部门鞍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03•【字号】鞍政办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等部门鞍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档案局《鞍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3日鞍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档案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精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等部门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3号)要求,确保到2018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一步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1.坚持保持稳定。
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严禁借机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切实保障外出务工、进城落户农民、农村新生儿童和农村妇女等的土地承包合法权益。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2•【字号】鞍政办发[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09]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九月二日鞍山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扎实推进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生态良好的森林城市为目标,以“让森林走进城市、让城市拥抱森林”为主题,全面开展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形成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全面提升我市生态环境建设整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与目标(一)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坚持分步实施、目标管理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发展的原则;坚持民生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根椐我市山中有城、城中有山的地理优势,结合打造“万水千山百湖城”工作,通过实施创建国家森林城市重点绿化工程,建设山水相依、林水相映、森林浓茂的绿色生态城市。
城乡绿化美化、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整体水平大幅度提高,域内城市、乡村、道路、河流、荒山全面绿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计划2009年完成创建工作,力争2010年取得国家森林城市称号。
三、责任分工按照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将创建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各部门(详见附件2),各部门按其相应指标任务,各负其责,用1年时间全面达标。
鞍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8•【字号】鞍政发[2005]47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鞍政发〔2005〕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5〕25号)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天然公益林的经营管理。
根据《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DB21)》,对一般区域天然公益林的抚育采伐,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对一般区域天然公益林的改造、更新性采伐和特殊区域天然公益林的抚育、改造、更新性采伐,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对天然公益林的抚育,要在试点的基础上进行,并严格控制抚育强度,原则上控制在15-25%之间。
二、对遭受病、虫、风、雪等自然灾害的林木,应视其受害情况,科学确定采伐方式和强度,经市以上森防部门鉴定并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清除。
三、加大采伐监管力度。
要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对采伐作业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
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采伐作业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抽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采伐作业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
四、管好用好补助资金。
各级林业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方面的规定,认真管好用好天然林管护补助资金。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保证资金合理使用。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作为创造区域经济发展良好环境、改善农牧业生产基础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大事,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20•【字号】鞍政办发〔2016〕108号•【施行日期】201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0日鞍山市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有效防控农作物秸秆焚烧污染大气环境,落实秸秆焚烧防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12号)等法律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秸秆焚烧防控责任,是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社区、村自治组织、村民组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及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当事者在秸秆焚烧防控工作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追责对象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社区、村自治组织、村民组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及所属社区、村自治组织、村民组对辖区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各级环保、农业、公安、林业、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监督责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和社区、村自治组织、村民组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8•【字号】鞍政办发[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气象部门分析,今年我市春季气温回升快,雨水偏少,风力较大,森林火险等级偏高,加之“清明节”即将来临,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我市已进入春季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
为全面加强春季森林防火工作,切实消除各项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严格按照温家宝总理提出的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五条标准”,增强责任意识,明确责任目标,实行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春季森林防火工作要亲自过问、亲自抓,要超前部署,周密安排,细化措施,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切实提升森林防火工作水平。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指挥部成员单位间的组织、协调和配合,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组织严密,科学高效。
要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因行政领导负责制不落实,甚至是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搞好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要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防扑火基础常识。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制定宣传方案,明确宣传内容,落实宣传举措,组织好“宣传月”活动,做到家喻户晓,提高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
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切实提高扑火队员和广大群众防扑火、安全避火的知识和技能,增强其应对突发情况和自救的能力。
在扑火过程中,要精心组织,严明纪律,加强对扑火人员的管理,严禁动员妇女、老人和未成年人参加扑火。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鞍政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鞍政发[201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自2009年我市开展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以下简称“创森”)工作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城乡绿化进程,使全市城乡生态环境建设实现了新飞跃。
2012年7月,我市被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授予“国家森林城市”称号,“创森”工作取得重大成果。
在“创森”工作中,全市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市政府决定授予市林业局“创森”重大贡献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市人大农经委等20个单位“创森”突出贡献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市发展改革委等30个单位“创森”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陈毅菲等12名同志“创森”突出贡献个人荣誉称号,并记二等功;授予张智等90名同志“创森”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将公园一号等10个住宅小区命名为“森林型小区”;将鞍羊路等5条道路命名为“森林型道路”;将辽河(台安段)等5条河流命名为“森林型水系”;将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等9个企业命名为“森林型企业”;将海城市高级中学等10所学校命名为“森林型校园”;将海城望台古树村等10个村屯命名为“森林型村屯”;将经济开发区等3个园区命名为“森林型园区”。
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加优异的成绩。
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向先进学习,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加快城乡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巩固“创森”成果,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鞍山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鞍山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8日附件鞍山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重大贡献单位市林业局二、突出贡献单位市人大农经委市政协人资环委市委宣传部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城建局市规划局市公用事业局海城市人民政府台安县人民政府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铁东区人民政府铁西区人民政府立山区人民政府千山区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玉佛山管委会鞍山广播电视台鞍山日报社鞍钢集团公司三、先进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档案局市文明办市辽河局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团市委市妇联鞍山军分区市科协汤岗子医院辽宁科技大学四、先进个人(一)突出贡献个人陈毅菲王涛项世伟陈兵邓延发李树凡李田孙巨先汪洪溟张海宽张秀芹贾清瑞(二)先进个人张智邓元范海龙石作峰李奇泽徐福利王俊龙李德维朱吉峰肖爱民赵晓兵包明玉姜浩喻晓荣安建南黄太宗纪海民兰景云孙虹赵玉斌李宏张宝东蔡葳盛长顺史纪新朱庆金大庆赵所锂付玉良赵寿安王学聪贾志祥陈松赵德祥刘丽朱立新张洪源梁义王国忠王连玉吴恩东姜英震蔡洪春周绕于波潘军广李强张晓强金学忠牛宝权刘兴达刘世敏金明龙曲凯王生利安忠志孙延伟张立韩磊刘桂芳隋新朴强王若谷杨学忱曹春雷韩英王一夫欧阳晓太王太国张艳红李佳汪明亮李红梅史东生潘德泽关键金荣太陈宝珂原忠林王海军高军山刘仁鑫宗波王丽英武大伟宋长深王洪泰王鑫华泽冰白岚五、“森林七进”先进单位(一)森林型小区公园一号小区大德伴山溪谷万科城市花园小区东山林语小区嘉泰星河小区置地新城小区万科城小区海城腾鳌镇万福园中园小区台安水岸茗都小区岫岩镇祥生越都华庭住宅小区(二)森林型道路鞍羊路鞍海路鞍辽路丹海高速通海产业大道(三)森林型水系辽河(台安段)海城河大洋河杨柳河万水河(四)森林型企业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华油石化有限公司鞍山市金和矿业有限公司辽宁鞍轮集团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荣信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海诺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南亚塑胶工业鞍山分公司(五)森林型校园海城市高级中学台安桑林中学岫岩县重点高中鞍山市第二十七中学鞍山市宝得中学鞍山市第一中学鞍山市第六中学辽宁科技大学鞍山师范学院鞍山市委党校(六)森林型村屯海城望台古树村海城腾鳌镇永安村海城中小镇岳家村海城牌楼镇三角村海城感王镇庙山村台安县达牛镇达牛村台安县台东区胜利村台安县洪家农牧场于坨村台安县高力房乔坨村岫岩县新甸镇大山村(七)森林型园区经济开发区海城开发区工业园区台安县工业园区。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鞍政办发〔2015〕133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鞍山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8号)要求,做好我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促进绿色发展为出发点,化解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严格环境管理,倒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弥补短板、激活存量,努力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清理整顿范围。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已建成和在建项目(以下分别简称未批建成项目、未批在建项目,统称环保违规建设项目)。
(三)工作原则。
1.统筹兼顾、实现共赢。
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多赢。
2.属地负责、依法行政。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此次清理整顿工作。
森林防火宣传七进制度
森林防火宣传七进制度
森林防火宣传“七进”制度是指森林防火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家庭、进景区,以下是一个简要的介绍:
1. 进机关: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公职人员宣传森林防火的重要性,提高他们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2. 进企业:向企业和工商户宣传森林防火知识,鼓励他们参与森林防火工作,落实防火责任。
3. 进社区:在社区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增强社区的防火能力。
4. 进乡村:向农村居民宣传森林防火知识,提高他们的防火意识,加强农村森林防火工作。
5. 进学校:在学校开展森林防火教育,培养学生的防火意识和责任感。
6. 进家庭:通过家庭教育,提高家庭成员的森林防火意识,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森林防火。
7. 进景区:在景区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向游客宣传森林防火知识,确保景区的森林资源安全。
通过实施森林防火宣传“七进”制度,可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森林防火的良好氛围,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2024年林业和草原工作七进活动总结范文
2024年林业和草原工作七进活动总结范文____年是林业和草原工作的关键性一年。
为了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林业和草原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积极推进了一系列林业和草原工作七进活动。
这些活动包括:林地保护七进、森林防火七进、草原保护七进、生态修复七进、森林抚育七进、草原畜牧七进以及科技创新七进。
通过这些七进活动,林业和草原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
本文将围绕这七个方面总结____年林业和草原工作七进活动的成果,以期为今后的林业和草原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林地保护七进活动林地保护七进活动是为了加强对林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而进行的一系列行动。
____年,通过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大规模整治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林地保护监管系统,通过监测、巡查等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同时,加强对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推进森林公园体制试点,提高林地保护的管理水平。
二、森林防火七进活动森林防火七进活动是为了提高森林火灾防控能力而进行的工作。
____年,通过加强预警监测体系建设,提高火灾预警能力。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森林防火意识和技术水平。
完善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提高森林火灾扑灭的效率。
同时,加强对火源的管控,严厉打击放火和非法烧荒等违法行为。
三、草原保护七进活动草原保护七进活动是为了加强对草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而进行的行动。
____年,通过加强草原生态监测和追踪,提高对草地资源的评估和管理能力。
加强对过度放牧行为的管理,提高草地生态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加强对草原禁牧区的保护,恢复退化的草地。
同时,加强对草原灾害的防控,提高草原生态的稳定性。
四、生态修复七进活动生态修复七进活动是为了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而进行的一系列行动。
____年,通过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改建农田水利设施,提高土壤保持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促进农民参与生态修复。
加强植被恢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林业局鞍山市“森林七进”工作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林业局鞍山市“森林七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2]15号【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4.17【实施日期】2012.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林业局鞍山市“森林七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林业局《鞍山市“森林七进”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鞍山市“森林七进”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开展好鞍山市“森林七进”工作,进一步推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及大规模造林绿化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生态良好的人居环境为目标,结合大规模造林绿化及国家森林城建设工作,在全市开展“森林七进”工作,逐步形成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全面提升我市生态环境建设整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实施“森林七进”绿化工作需坚持如下原则:(一)政府主导原则。
全市“森林七进”绿化工作必须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开展,确保有力有序有效地进行。
(二)部门负责原则。
市政府确定的牵头单位要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制定方案,有序地推进所负责的相关绿化工作。
(三)属地管理原则。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的“森林七进”工作负总责,要落实好责任主体和实施单位,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积极推动“森林七进”工作深入开展。
(四)标准化原则。
坚持高标准规划、高标准实施,全面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三、建设内容“森林七进”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森林进路网”、“森林进水系”、“森林进小区”、“森林进企业”、“森林进校园”、“森林进村屯”和“森林进园区”。
四、建设标准及主要任务(一)森林进路网建设标准:到2015年,县级以上公路绿化率要达到100%,乡村公路绿化要达到90%以上。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机局关于加快发展保护性耕作意见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机局关于加快发展保护性耕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06]83号【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8.22【实施日期】2006.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机局关于加快发展保护性耕作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机局《关于加快发展保护性耕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快发展保护性耕作的意见为了提高农业生产的现代化水平,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快发展保护性耕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保护性耕作制度的应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发展保护性耕作的重要性保护性耕作是对农田实行免耕、少耕,用作物秸秆覆盖地表,减少风蚀、水蚀,提高土壤肥力和抗旱能力的先进农业耕作技术。
在我国,保护性耕作是一场新的耕作革命,是一种农业生产和环境保护“双赢”的耕作方法,对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省开展保护性耕作试验结果表明,保护性耕作主要具有如下优点:1.保持水土,减少土壤流失。
保护性耕作可以减少地面径流量60%,增加蓄水量14%-15%,提高降水利用率15%-17% ,增加土壤含水量5%-7%。
2.保护环境,有效防止沙尘暴。
防止农田土壤水蚀、风蚀是治理沙尘暴的重要措施。
保护性耕作可减少耕地水蚀、风蚀60%-90%,因此不仅能减少水土流失,还可以有效地防止沙尘暴。
3.培肥地力,增加产量。
保护性耕作与传统种植模式相比,具有蓄水保墒、成穗率高,抗旱、防冻、防寒、抗逆性强等优势,可使土壤有机质含量年均增加0.065%,玉米平均亩增产23公斤,增幅达6.3%。
4.降低成本,增加农民收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鞍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15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鞍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鞍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鞍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2日鞍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应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机构及职责2.1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职责2.2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2.3成员单位职责2.4专家组3灾害分级4火险预警分级、发布与响应4.1森林火险等级4.2火险预报发布4.3火险预警响应5应急响应5.1信息报告5.2分级响应5.3响应措施5.4市指挥部响应分级及措施6后期处置6.1火灾评估6.2工作总结7综合保障7.1队伍保障7.2通信与信息保障7.3技术保障7.4物资储备保障7.5资金保障8监督管理8.1宣传、培训、演练8.2责任、奖励9附则9.1预案管理与更新9.2预案解释9.3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和水平,确保扑救工作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辽宁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鞍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鞍山实际编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8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23日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等实施社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各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或者发布。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五条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提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特殊情况,经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的除外。
第六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提交合法性审查,应提供下列材料:(一)《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表》(详见附件);(二)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说明;(三)制定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有效依据和正式文本;(四)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的汇总材料;(五)集体讨论记录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11.28
•【字号】鞍政办发〔2015〕124号
•【施行日期】2015.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5〕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辽政办发〔2015〕8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城市、岫岩县、千山区要按照要求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其他县、区、开发区以及有防火任务的有林单位应成立相应的森林消防力量。
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标准,按省政府文件执行,配备足够数量的队员、配备必要的大型设备和便携机具,另外还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训练场地。
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按照“谁管辖,谁保障”的原则组建并保障,日常经费应纳入同级政府地方财政预算。
同时,应为专业森林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8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22
•【字号】鞍政办发[2011]52号
•【施行日期】2011.12.22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
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协调解决规划编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审定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成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秦国夫副市长
副组长:王连江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毅菲市林业局局长
成员:金峰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黄太宗市财政局副局长
冯贵申市规划局副局长
马立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徐德明市建委副主任
张东红市交通局副局长
关佐渡市农委副主任
蒋伟市水利局水保办主任
孙彬彬市环保局副局长
刘士忠市林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刘士忠同志兼任。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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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林业局鞍山市“森林七
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2]15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17
【实施日期】2012.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林业局鞍山市“森林七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林业局《鞍山市“森林七进”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鞍山市“森林七进”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开展好鞍山市“森林七进”工作,进一步推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及大规模造林绿化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生态良好的人居环境为目标,结合大规模造林绿化及国家森林城建设工作,在全市开展“森林七进”工作,逐步形成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全面提升我市生态环境建设整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实施“森林七进”绿化工作需坚持如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
全市“森林七进”绿化工作必须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开展,确保有力有序有效地进行。
(二)部门负责原则。
市政府确定的牵头单位要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制定方案,有序地推进所负责的相关绿化工作。
(三)属地管理原则。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的“森林七进”工作负总责,要落实好责任主体和实施单位,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积极推动“森林七进”工作深入开展。
(四)标准化原则。
坚持高标准规划、高标准实施,全面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三、建设内容
“森林七进”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森林进路网”、“森林进水系”、“森林进小区”、“森林进企业”、“森林进校园”、“森林进村屯”和“森林进园区”。
四、建设标准及主要任务
(一)森林进路网
建设标准:到2015年,县级以上公路绿化率要达到100%,乡村公路绿化要达到90%以
上。
对具备条件的路段可采取“品字形”栽植双排胸径8公分以上的乔木;对丹海高速公路、通海产业大道等重点路段未绿化路段要进行补植补造;有条件的路段要建5-30米的防护林带,山区交通干线两侧第一层山脊可视范围内的山体要全部绿化。
2012年绿化任务:完成公路绿化119条、绿化里程318公里,其中县级以上公路9条、绿化里程118公里;乡村公路110条、绿化里程200公里,栽植乔木10万株。
其它年度任务由市绿化委员会当年下达(下同)。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