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充分就业社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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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各街道社区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各街道社区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各街道社区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乌劳[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各街道社区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12〕4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新劳社薪字[2007]38号)、《关于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新劳社监字[2008]2号)要求,我市自2008年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以来,市、区(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了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以就业平台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建立运行,对提高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在天山区各街道社区范围内开展劳动用工备案试点工作,使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在街道社区与促进就业、扩大社会保险征缴等工作紧密结合、相互促进,为提升我市劳动保障整体工作能力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也为全市各街道社区普遍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为全面、准确、动态掌握我市用工单位及从业劳动者基本数据,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更好的规范劳动用工秩序,促进就业和社保征缴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

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起,在我市各区(县)管委会、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对此,我们制定了《各区(县)街道、社区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方案》、《乌鲁木齐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机构职责》、《街道、社区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流程》,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乌就培[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乌就培〔2011〕52号)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效能办在我市“零就业家庭”24小时动态清零工作察访核验中提出的要求,我局于2011年11月对全市“零就业家庭”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各区(县)均存在台账不规范、就业跟踪回访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长效机制,现就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登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各区(县)政府以此次复查工作为契机,实行“零就业家庭”就业承诺制,按照“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工作要求,依托劳动保障信息平台对“零就业家庭”进行登记台账管理,区县要对已认定的“零就业家庭”,通过电话或上门核实的方式进行逐一核查,抽查率做到100%,并及时提供就业帮扶,切实做到“零就业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在24小时内实现就业。

二、完善“零就业家庭”的退出机制。

已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统计,并在台账和数据库中及时注销和注明原因。

①“零就业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实现就业的;②“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③“零就业家庭”中的成员之一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稳定收入,达到稳定就业标准的;④“零就业家庭”成员中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建立城镇“零就业家庭”一对一就业帮扶机制。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优惠补贴政策资金网上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优惠补贴政策资金网上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优惠补贴政策资金网上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2.03•【字号】乌就培[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优惠补贴政策资金网上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乌就培〔2012〕5号)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树立精细化管理理念,提高全市就业工作效率,实现各项就业优惠补贴政策劳动保障网上审批,我局各业务部门会同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对现有劳动保障网上审批系统进行了完善,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并初步测试成功。

为确保各项就业优惠政策补贴资金安全运行,实现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就业优惠政策网上审批,特在部分区(县)先行试点,现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点工作内容及承办部分(一)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灵活就业认定程序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再就业管理科、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

(二)就业失业统计报表程序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就业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岗位开发科、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

(三)小额担保贷款审批程序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创业指导科和水磨沟区就业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

(四)公益性岗位管理程序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就业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

(五)社区就业援助金审批程序由沙依巴克区就业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

(六)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程序由水磨沟区就业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

(七)“零就家庭”认定及消除程序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岗位开发科、米东区就业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乌劳[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乌劳〔2009〕53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规范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新劳社[200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乌鲁木齐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切实做好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发政[2008]61号)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新劳社[2009]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领取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本地户籍人员:(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三)本人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四)已经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一年内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本人原因,仍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历届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毕业后进行失业登记,连续一年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六)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上述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七)截止2011年12月31日前持年审合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八)城镇未就业的部队复员转业退役人员,随军家属;(九)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十)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就业困难人员。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项目向街道(社区)延伸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乌人社办[2012]8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7.04【实施日期】2012.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项目向街道(社区)延伸工作方案》的通知(乌人社办〔2012〕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民生改善年各项安排部署,不断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覆盖面,提升服务水平,现将《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种类向街道(社区)延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项目向街道(社区)延伸工作方案为完善和扩大街道社区社会保险服务功能,加强区(县)街道社区社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街道社区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使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直接面对参保群众。

现结合我市实际,拟在各区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服务项目扩大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首府、加强街道社区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以实现社会保险服务广覆盖、多层面、高效快捷为目标,通过创新管理手段与服务方式,切实发挥街道社区贴近群众服务作用,为社会保险事业的科学长效发展夯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信息联网优势,增加街道社区社会保险经办业务项目,将部分社会保险业务延伸至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实现参保群众不出社区就可办理、查询社保相关业务。

充分发挥街道社区贴近群众优势,积极开展社保政策宣传和经办服务工作。

三、组织领导为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延伸工作的顺利实施,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副书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局长副组长:周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副局长芮磊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副局长于军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主任成员:王龙天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少辉沙依巴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单梅高新区(新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凤玉水磨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何志嘉开发区(头屯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助理纪令海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赵兵达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刘奇乌鲁木齐县城乡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王建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综合业务科科长唐晓毅天山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局长夏龙沙依巴克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局长吴超高新区(新市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局长阿斯木江水磨沟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局长李燕开发区(头屯河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局长章小鹏米东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局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社会保险业务延伸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作的通知-乌劳[2010]94号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作的通知-乌劳[2010]94号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作的通知(乌劳〔2010〕9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为逐步建立我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完善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明电【2010】23号)和《关于做好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0】11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换证及新设立服务机构的审批工作各区(县)要按照相关要求及各自管理的原则,由原区(县)发放职业中介许可证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在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未完成及国家新的法规未出台之前,各区(县)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原工作渠道不变,仍按照《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的条件要求及各区(县)管理原则审批,并统一使用新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关于对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各区(县)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次换证工作,对各区(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排查,准确掌握服务机构状况,持续做好各项监管工作;同时,要尽早尽快完成对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换发工作。

并及时将换证情况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职业介绍科。

三、关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填写说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均包括编号、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负责人)、机构性质、许可文号、服务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年检记录等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推荐自治区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和第五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推荐自治区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和第五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推荐自治区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和第五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内人社办发〔2021〕89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推荐自治区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和第五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推动充分就业社区建设工作,提升基层公共就业平台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典型引领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推荐认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1〕72号)要求,决定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和第五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推荐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治区充分就业星级社区推荐要求(一)推荐范围及名额分配1.推荐范围:从各盟市已认定的充分就业社区中推荐。

2.推荐名额:每个盟市最少推荐4个社区。

自治区将对盟市推荐上报的社区材料进行认真复审、统筹考虑,最终确定30个自治区充分就业星级社区。

(二)推荐标准1.基本标准(1)至少配备1名专职劳动保障工作人员;(2)各项就业创业工作年度目标任务100%完成;(3)就业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有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等必备办公设备。

2.业务标准截止2021年5月底,下列数据达到标准:(1)辖区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劳动者、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率均不低于95%,无失业半年以上人员;(2)辖区内符合就业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100%进行登记;(3)零就业家庭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至少帮助1人实现就业;(4)符合条件的人员100%发放《就业创业证》;(5)及时上报各项就业报表和工作情况;(6)就业服务信息全部纳入“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管理,准确录入辖区内各种劳动力资源信息,及时维护、动态更新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等信息,信息数据质量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3.工作标准(1)有健全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制度,保障措施落实到位;(2)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能力提升培训;(3)连续三年就业服务管理工作无群众有效投诉;(4)在推进“稳就业”工作、“保居民就业”任务和就业扶贫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优先。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乌鲁木齐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乌鲁木齐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乌鲁木齐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1.04•【字号】乌劳[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乌鲁木齐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决定(乌劳〔2012〕1号)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局(粮食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私营个体企业协会:近年来,我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有力推动了劳动关系领域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建设,促进了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对构建和发展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开展创建活动中,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以促进企业发展和保障职工权益为目标,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密切合作、共度难关、共谋发展,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单位。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发挥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乌鲁木齐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决定授予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华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乌鲁木齐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探索创建活动的有效做法,不断增强创建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继续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表率。

希望全市各类企业以他们为榜样,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市委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勇于实践、开拓创新,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努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实现首府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而努力奋斗。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二)专办窗口执行工作流程的情况。
专办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对即办件应立即办理;其它件当天必须将申请材料转有关具体承办部门审核,并在时限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申报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退件要注明退件的充足理由,补件要告知需补齐的必备材料,即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申办条件的,由专办窗口退交申办人,并一次性告知退回的原因或须补充的事项。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书制作完毕后,由专办窗口统一通知申请人领取。
五、行政审批工作的审查标准:
(一)审核申请者资料,审查其申请是否符合本许可申请条件,申请人提供资料信息与现场查看是否一致;
(二)是否按照授权的内容、范围、条件办理项目进行审批;
(三)行政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四)行政审批出具的法律文书是否齐全规范;
(五)是否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否定报备制、绩效考评制”等效能建设七项工作制度。
(五)实地核查结束后,有关责任处室根据核查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作书面审查意见书上报局主管领导及局政策法规处。
(六)经审查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但可以进行整改的,有关责任处室明确整改事项、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后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行政审批要求的,有关责任处室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行政审批工作的审查程序:
(一)对专办窗口实行轮班制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专办窗口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三)对需要实地核查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责任处室将实地核查时间提前三天书面或电话通知局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室及申请人。
(四)局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室结合实际,对需要实地核查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抽查;
(一)权限内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复查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复查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复查零就业家庭动态
清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乌就培[2011]45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11.30
【实施日期】2011.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复查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工作的通知
(乌就培〔2011〕45号)
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0月,自治区效能办组织自治区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及效能监督员,分三个工作组,对2011年自治区重点民生实事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开展了察访核验,其中抽验了我市“零就业”家庭24小时动态清零工作,指出了存在的一些问题。

根据朱海仑书记的批示,2011年11月29日下午,李新华秘书长针对此次察访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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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5.22•【字号】乌就培[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乌就培〔2013〕15号)乌鲁木齐市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切实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自治区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3〕64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2013年乌鲁木齐市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拓展就业领域,促进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

(一)加大“产业发展带动就业增长计划”推动力度,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新党发【2010】18号、新人社发【2011】14号、乌党发【2011】31号、乌政办【2010】85号、乌劳【2011】22号文件精神,千方百计把政策落实到实处。

要充分依托乌鲁木齐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重大机遇,开发更多适合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以产业发展促进毕业生就业。

加强对就业形势的分析研判,要结合本区(县)重点产业发展、特色工业园区及重大项目建设,优化毕业生就业与重点产业发展等人才需求的对接机制,实现区域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加大扶持政策落实督查力度,鼓励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

有关单位督促落实各类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的税收、培训补贴、社保补贴以及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各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全方位服务,切实改善毕业生就业的环境。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2年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2年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2年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2.27•【字号】乌劳[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2年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乌劳〔2012〕19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2012年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2012年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12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和市委十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各项部署,突出把握好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围绕“稳增长、惠民生、保稳定”,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统筹做好各方面工作,全力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全力做好促进就业各项工作(一)全年安置城镇人员就业7.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7%以内。

年内开发就业岗位6.5万个。

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6000人(次)。

完成各类职业培训8.3万人(次)。

(二)发挥好政策促进就业的作用。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及我市一系列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措施。

政策上支持引导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加强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落实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全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及职业培训补贴人数均不低于1万人,补贴资金分别在1000万元以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推荐认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推荐认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推荐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4.10.15•【文号】人社厅函[2014]389号•【施行日期】2014.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推荐认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深入推动充分就业社区建设工作,进一步发挥充分就业社区典型引路作用,按照充分就业社区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决定开展第三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推荐认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及名额分配(一)范围: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站。

(二)数量:共200个(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推荐标准(一)基本标准1.连续三年达到省(区、市)充分就业社区标准;2.由省(区、市)认定的星级充分就业社区,且各项指标高于省(区、市)星级充分就业社区平均水平。

(二)业务标准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就业率不低于95%;2.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不低于95%;3.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率不低于95%;4.零就业家庭认定后的1个月内至少1人实现就业;5.符合条件的人员100%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6.无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三)工作标准1.有健全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制度;2.至少配备2名专职劳动保障工作人员且持有劳动保障协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及以上证书;3.连续三年就业服务工作无群众有效投诉。

三、推荐程序(一)城市推荐。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本地区各市(地、州),按照推荐标准对拟推荐的社区进行材料初审和实地考察,对通过材料初审和实地考察的社区,在当地媒体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社区,提交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8年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8年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8年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2.28•【字号】乌就培[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8年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乌就培〔2008〕8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59号)精神,我市于2006年开展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并于2007年起在我市全面开展了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一年多来,我市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我市共有212个社区成功创建了充分就业社区,占全市社区总数的44%。

为确保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持续有效开展,现将《乌鲁木齐市2008年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乌鲁木齐市2008年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实施意见2.乌鲁木齐市充分就业社区考核评估办法3.乌鲁木齐市充分就业社区考核评估验收评分标准(略)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1乌鲁木齐市2008年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充分发挥社区在促进就业、特别是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和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要点》和我市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总体规划,现就做好2008年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通过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进一步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促进就业的功能,依托社区全面宣传贯彻《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落实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广开就业门路,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消除“零就业家庭”,使社区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充分就业,推动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市2006年就业和职业培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市2006年就业和职业培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市2006年就业和职业培训目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乌就培[2006]24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6.11.23【实施日期】2006.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市2006年就业和职业培训目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乌就培〔2006〕2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建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妇联、市工商联、市商业银行、市总工会、市农牧局、团市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残联、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贸易发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根据《关于下达2006年乌鲁木齐市就业和职业培训目标任务的通知》(乌就培[2006]1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6年度职业培训目标任务计划〉的通知》及《2006年乌鲁木齐市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目标责任书》、《乌鲁木齐市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标准》的要求,对我市2006年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现将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各区(县)人民政府(一)本地区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目标责任的层层分解落实情况。

2、新增就业岗位情况。

3、实现城镇就业人数(其中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随军家属、两劳释放人员就业人数)。

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及完成比例。

5、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人数及完成比例(其中国有企业的“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情况及完成比例)。

(二)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1、《再就业优惠证》、《求职登记证》、《农村培训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等情况;2、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求职登记证》、《农村培训优惠证》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情况;3、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情况;4、为企业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及为就业困难人员落实安置补助费情况;5、对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充分就业社区”复核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充分就业社区”复核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充分就业社区”复核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8.24•【字号】乌就培[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充分就业社区”复核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乌就培〔2010〕21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为巩固“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成果,加强社区平台建设,提升社区就业服务功能,根据2010年度“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安排,现将“充分就业社区”复核评估验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复核评估验收对象2006年度试点的“充分就业社区”和2007年度创建的部分“充分就业社区”(天山区:12个社区,沙依巴克区:11个社区,新市区:8个社区,水磨沟区:11个社区,头屯河区:5个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2个社区,高新区:1个社区,米东区:2个社区,达坂城区:1个社区)。

二、复核评估验收内容及评分标准参照《乌鲁木齐市2009年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实施意见》中所制定的“创建标准”和“考核评估验收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评估(重点考核创建后至今年的城镇各类失业人员安置就业情况和“零就业”家庭的动态消除情况)。

三、复核评估验收时间及方法(一)被复核评估验收的“充分就业社区”,于2010年9月初进行自查自评,9月10日前,向所在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评估验收申请。

(二)各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0年9月15日至9月25日,组织考核评估验收组到社区实地察看,对照“创建标准”和“考核评估验收评分标准”进行全面复核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在本社区内张榜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于2010年9月28日前将被验收合格的“充分就业社区”名单(附每个社区的工作总结材料、各区复核评估验收评分情况材料)统一报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2009年度优秀充分就业社区、达标充分就业社区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2009年度优秀充分就业社区、达标充分就业社区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2009年度优秀充分就业社区、达标充分就业社区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乌就培[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2009年度优秀充分就业社区、达标充分就业社区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乌就培〔2010〕30号)乌鲁木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使我市城镇各类失业人员实现充分就业。

根据乌鲁木齐市2009年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有关工作要求,我市70个社区2009年积极开展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

2010年3月至4月,市、区两级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评组,按照《乌鲁木齐市充分就业社区考核评估办法》及《乌鲁木齐市2009年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考核评估验收评分标准》,对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70个社区进行考核评估验收,68个社区达标合格,创建工作再次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开展“充分就业社区” 创建工作中,我市涌现出了一批成绩突出的优秀社区和个人。

为表彰鼓励先进,树立典范,推广经验,经市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在2009年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18个优秀“充分就业社区”、50个达标“充分就业社区” 及4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优秀“充分就业社区”奖励10000元,达标“充分就业社区”奖励4500元,先进个人奖励400元。

希望受到表彰奖励的社区和个人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努力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再创佳绩,为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2009年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优秀社区、达标社区和先进个人名单二○一○年九月十日附件:2009年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优秀社区、达标社区和先进个人名单一、优秀“充分就业社区”(共计18个)天山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二道湾社区天山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胜利路社区天山区燕儿窝街道办事处燕儿窝北路西社区天山区东门街道办事处前进西路社区天山区幸福路街道办事处湖东社区沙依巴克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新兴巷社区沙依巴克区炉院街街道办事处炉院东街社区沙依巴克区八一街道办事处博物馆社区沙依巴克区红庙子街道办事处泰琇社区沙依巴克区雅玛里克山片区管委会雪莲社区新市区银川路街道办事处锦苑社区新市区银川路街道办事处汇展园社区新市区北京路街道办事处贵州东路社区水磨沟区苇湖梁街道办事处立井北社区头屯河区头屯河街道办事洛克伦街社区米东区古牧地东路街道办事处益民社区米东区古牧地西路街道办事处新园社区米东区卡子湾街道办事处佳园社区二、达标“充分就业社区”(共计50个)天山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国际城社区天山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体育馆路社区天山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康泰社区天山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跃进街社区天山区东门街道办事处光华路社区天山区东门街道办事处东后北社区天山区东门街道办事处前进东路社区天山区东门街道办事处五星南社区天山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河坝社区天山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南梁社区天山区燕儿窝街道办事处燕儿窝南社区天山区新华北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路社区天山区团结路街道办事处大湾北社区沙依巴克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牛奶巷社区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街道办事处十月社区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街道办事处汇月社区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街道办事处扬子江社区沙依巴克区炉院街街道办事处棉花北街社区沙依巴克区炉院街街道办事处后峡社区沙依巴克区八一街道办事处哈密西路社区沙依巴克区八一街道办事处瑞安社区沙依巴克区红庙子街道办事处头宫社区沙依巴克区红庙子街道办事处北园春社区沙依巴克区雅玛里克山片区管委会宝山社区沙依巴克区雅玛里克山片区管委会光明社区新市区北京路街道办事处京都社区新市区北京路街道办事处联建社区新市区银川路街道办事处鲤鱼山路社区新市区二宫街道办事处长青社区新市区二宫街道办事处江苏东路社区新市区石油新村街道办事处九家湾路北社区新市区石油新村街道办事处九家湾社区新市区石油新村街道办事处工运司社区新市区北站东路街道办事处地窝堡社区水磨沟区新民路街道办事处新民社区头屯河区头屯河街道办事处柯坪路北社区头屯河区王家沟街道办事处百园社区头屯河区火车西站街道办事处沟西路社区头屯河区火车西站街道办事处乾园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迎宾路社区米东区卡子湾街道办事处象新社区米东区友好路街道办事处龙泉社区米东区友好路街道办事处常乐社区米东区古牧地东路街道办事处南苑社区米东区古牧地东路街道办事处北苑社区米东区古牧地东路街道办事处创业社区米东区古牧地西路街道办事处新华社区米东区古牧地西路街道办事处八方社区米东区古牧地西路街道办事处西营社区达坂城区乌拉泊街道办事处福利路社区三、先进个人(共计40名)白伊宁天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王龙天山区就业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张建海天山区就业再就业管理办公室阿依努尔天山区东门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祖母莱提天山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马江芝天山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河坝社区崇进天山区燕尔窝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党辉天山区团结路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杨伟天山区新华北路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叶佩沙依巴克区就业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刘艳沙依巴克区炉院街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曹茵茵沙依巴克区雅玛里克山片区管委会劳动保障事务所孔令罕沙依巴克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崔玉英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街道办事处十月社区许华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街道办事处汇月社区向焕珍沙依巴克区八一街道办事处瑞安社区邱彪沙依巴克区红庙子街道办事处泰琇社区童霞沙依巴克区红庙子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易冬梅新市区银川路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孙卫红新市区北京路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鲁霞新市区二工街道办事处江苏东路社区贾芳新市区北京路街道办事处京都社区马惠玲新市区石油新村街道办事处九家湾社区马杰水磨沟区苇湖梁街道办事处立井北社区古力孜热水磨沟区新民路街道办事处新民社区武静头屯河区就业再就业管理办公室石兴芳头屯河区头屯河街道办事处洛克伦街社区田海艳头屯河区头屯河街道办事处洛克伦街社区樊桂环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王建新米东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谭芳琼米东区就业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张波米东区卡子湾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XXX 米东区东路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刘菊米东区西路街道办事处新华社区李义文达坂城区就业再就业管理办公室李治国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周梅梅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玉苏甫乌鲁木齐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梁亚平乌鲁木齐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申雅静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立充分就业社区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立充分就业社区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立充分就业社区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乌就培[2010]32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9.14【实施日期】2010.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立充分就业社区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乌就培〔2010〕3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近年来,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巩固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成果,建立充分就业社区长效管理机制,经市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现将《关于乌鲁木齐市建立充分就业社区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关于乌鲁木齐市建立充分就业社区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市委九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不断提升我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就业服务功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保持和巩固“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成果,经市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我市建立“充分就业社区”长效机制。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通过建立“充分就业社区”长效机制,保持和巩固“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成果。

充分发挥“充分就业社区”在落实就业优惠政策、开发就业岗位、提升就业服务功能、帮助解决失业人员,特别是“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推进我市就业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为促进我市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创造有利条件。

二、工作目标(一)全市保持80%以上的社区为“充分就业社区”。

(二)“充分就业社区”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充分就业、安置就业率保持在85%以上,城镇“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得到有效的就业援助、安置就业率保持在85%以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5.04•【字号】新劳社函字[2008]225号•【施行日期】200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通知(新劳社函字[2008]22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是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就业,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具有重要意义。

2006年以来,自治区选择六个城市开展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

各地也结合实际,选择了部分社区开展了创建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

2007年8月,自治区召开了全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经验交流会,对全面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作出了安排部署。

《就业促进法》对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就业帮扶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建立以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为重点的就业援助制度,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做好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重要意义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劳动者充分就业需求与劳动力总量不减,劳动者素质与用工市场需求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仍将突出。

2008年,全区城镇需要就业约47.87万人,其中,2007年结转城镇失业人员12.5万人,2008年新增35.37万人,其中就业转失业人员12.57万人,“4050”、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难度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包括大、中专毕业生技能和就业观念不适应市场需求,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还存在语言障碍,增加了就业难度。

同时,全区有农业富余劳动力约160万人需转移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转移就业任务十分艰巨,城镇就业压力很大,并且还有近百万的外省来疆务工人员,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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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充分就业
社区复核评估验收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乌就培[2011]50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12.07
【实施日期】2011.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充分就业社区复核评估验收情况的通

(乌就培〔2011〕50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
为了发挥“充分就业社区”在贯彻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推动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充分就业社区”长效管理机制有关要求,我市在430个“充分就业社区”中全面开展了保持和巩固“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成果工作。

2011年9月至10月,市、区两级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评估专家组,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充分就业社区复核评估验收办法》及《乌鲁木齐市充分就业
社区复核评估验收评分标准》有关要求,采取区级抽查20%、市级抽查各区5%的比例对“充分就业社区”进行复核评估验收。

被区级抽查复核评估验收的111个“充分就业社区”及市级抽查复核评估验收的22个“充分就业社区”均达标合格,达到复核评估验收的标准,现将“充分就业社区”复验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复核评估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夯实“充分就业社区”基础工作、建立完善各类基础台帐和信息化建设情况,加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提升就业服务质量情况,履行职责、落实各项就业优惠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及群众对“充分就业社区”监督情况等四大类二十余项具体指标。

采取了“听取工作汇报,查看基础台账,核对劳动保障平台系统信息录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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