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建立西安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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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

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

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
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发[2007]51号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
【发布日期】2007.04.03
【实施日期】2007.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商务主管部门和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开发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生态工业园区,促进国家级开发区又好又快地发展,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技部决定联合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技部成立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
公室设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成员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命名第四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决定-环发[2006]4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命名第四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决定-环发[2006]4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命名第四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决定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命名第四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决定(环发〔2006〕43号)北京、重庆、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贵州、陕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根据各试点地区和单位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预验收,经我局考核、公示和审定,决定命名北京市朝阳区等67个地区和单位(名单见附件)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希望被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再接再厉,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创建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的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继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着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要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第四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名单二○○六年三月十日附件:第四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名单北京市:朝阳区重庆市:巫山县山西省:右玉县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杭锦后旗辽宁省:抚顺县,桓仁县,丹东市振安区,大洼县,康平县吉林省:安图县江苏省:扬州市,南京市江宁区、浦口区,江阴市,启东市,通州市,海安县,泰兴市,靖江市,金坛市,东台市,射阳县,阜宁县,建湖县,响水县,沭阳县,洪泽县,沛县浙江省:江山市,常山县,建德市,嘉善县,海盐县,温岭市,文成县江西省:资溪县山东省:东营市,日照市,青岛市崂山区、黄岛区,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临朐县河南省:信阳市,信阳市浉河区、平桥区,潢川县,光山县,息县,淮滨县,桐柏县,伊川县,栾川县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雨花区、开福区、芙蓉区,祁阳县,桃源县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始兴县贵州省:荔波县,湄潭县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结束——。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等8个园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等8个园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等8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发[2014]150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
【发布日期】2014.10.14
【实施日期】2014.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等8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
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发[2014]150号)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蒙古鄂尔多斯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山东茌平经济开发区信发工业园、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蒙古鄂尔多斯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山东茌平经济开发区信发工业园、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已先后通过预审、专家论证。

经国家生态工业
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2000]16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2000]16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2000]169号2000年8月25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如何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津环保法[2000]232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限期补办手续”的期限如何确定的问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对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和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申请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该《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则分别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程序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程序,即责令限期补办或者限期办理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逾期未办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另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统一的改正期限,而是授权行政机关裁量。

据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时,可以根据违法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期限。

二、关于“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试生产”是否适用听证程序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规章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适用该办法规定的听证程序。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9.03.13•【文号】•【施行日期】2009.03.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科技部、北京市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若干政策建议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创新资源优势,加快改革与发展,努力培养和聚集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着力研发和转化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全面提高中关村科技园区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科技发展和创新,在本世纪前20年再上一个新台阶,使中关村科技园区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二、同意采取以下政策措施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权激励的试点。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的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中进行股权和分红权激励改革,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

由财政部、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二)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

完善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非上市公司进入证券公司待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层次市场间的转板制度,建立具有有机联系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适用国家关于股权投资基金先行先试政策。

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机制,鼓励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建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专家参与的风险评估、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开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试点。

环境保护部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90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90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90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实施水质多环芳烃等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函》(渝环函〔2009〕674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标准问题函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并制定环境监测规范。

为贯彻相关法律,我部及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环保局制定了大批环境监测规范(其中包括各种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这些环境监测规范都属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按照各个时期的使用习惯,这些标准采用了多种发布形式,如“HJ”编号、“GB”编号或不编号。

二、为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解决监测方法数量不足、技术陈旧等问题,提高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水平,我部目前正在抓紧制订采用各种先进检测技术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同时将对发布时间较长的现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进行修订。

这些环境监测规范都将以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形式发布。

新标准实施后,应停止使用已经废止的标准和非标准监测方法。

三、为规范实施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权威性,在监测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任何部门或单位都应采用依法制定、现行有效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结束——。

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建设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数值模拟重点实验室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建设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数值模拟重点实验室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建设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数值模拟重点实验室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07•【文号】环函[2012]331号•【施行日期】2012.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建设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数值模拟重点实验室的复函(环函[2012]331号)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你单位报送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收悉。

依据我部组织专家论证的结果,经研究,现同意以你单位为依托单位,建设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数值模拟重点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面向国家环境保护战略需求,围绕环境影响评价法规模型与标准化、环境影响数值模拟技术与应用、污染源排放清单建设与应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数据库建设与应用等方向,开展环评理论创新与技术研究,解决环评数值模拟技术方法及应用领域内的重大技术问题,建立比较完善的国家环评基础数据库应用与共享平台,促进研究成果在环评中的规范化应用。

以重点实验室为学术交流与合作平台,促进国内相关领域优势单位和人员的合作交流,培养优秀创新型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两年。

请你单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围绕《计划任务书》中提到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模式,落实资金投入,按期完成重点实验室的各项建设任务。

在建设期间,若遇重大事项,及时向我部汇报,并按时提交《重点实验室建设情况年度报告》。

环境保护部2012年12月7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建设青岛国际环保产业园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建设青岛国际环保产业园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建设青岛国际环保产业园
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5.24
•【文号】环函[2005]186号
•【施行日期】2005.05.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建设青岛国际环保产业园的复函
(环函[2005]18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创建青岛国际环保产业园的请示》(青政呈〔2004〕66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你市建设青岛国际环保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

鉴于该产业园目前处于创建阶段,为加快产业园建设进程,扩大对外影响,在建设过程中对外可称为“青岛国际环保产业园(筹)”。

我局将在园区建成后组织专家验收,并正式命名,园区建设期两至三年。

二、原则同意《青岛国际环保产业园建设规划》总体内容,请按照规划内容,抓好落实工作。

规划中的有关建设内容,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产业园的建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产业发展方向,以机制创新、环境创新、技术创新为指导,立足山东,辐射全国,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形成规模。

四、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产业园建设和发展的领导和协调,制定促进园区建设
和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并在土地使用、税收信贷、科技研发、财政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国家环保产业园、工业生态园和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国家环保产业园、工业生态园和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国家环保产业园、工业生态园和环保产业基地建设进展情况阶段总结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2002]25号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03.15
【实施日期】2002.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国家环保产业园、
工业生态园和环保产业基地建设进展情况阶段总结报告的通知
(环办[2002]25号)
重庆市、广东省、苏州市、常州市、西安市、沈阳市、贵港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环保产业形成规模,提高我国环保技术设备的国产化能力,促进环保产业化发展进程,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我局从2000年起开展创建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工业生态园和环保产业基地工作,截止到2001年底,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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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湿地生态与植被恢复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通知-环函[2002]268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湿地生态与植被恢复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通知-环函[2002]268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湿地生态与植被恢复重点实验室
建设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湿地
生态与植被恢复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通知
(环函[2002]268号)
东北师范大学:
为了适应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和环境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优化整合环境科学技术资源,建立新型的环境科学技术创新基地,根据我局《关于建立国家环境保护局重点实验室的通知》和全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我局有计划地开展重点实验室建设。

根据你校提出的建立“国家环境保护湿地生态与植被恢复重点实验室”的申请,经过审议、立项和专家现场可行性论证等程序的审核,现批准以你校为技术依托单位建立“国家环境保护湿地生态与植被恢复重点实验室”。

该实验室将以湿地保护、退化生态系统的植被修复技术为主要研究领域,重点研究湿地保护和一定区域尺度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各种类型受损景观的植被恢复、植物修复措施和工程技术,为我国的生态环境建设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两年,请你校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重点实验室管理规则》,围绕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抓紧落实建设资金投入,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注意培养和引进优秀科技人才,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内部规章制度,注重仪器设备的配套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按期完成湿地生态
与植被恢复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任务。

二00二年十月十一
——结束——。

国务院关于西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国函〔2016〕114号

国务院关于西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国函〔2016〕114号

国务院关于西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正文:----------------------------------------------------------------------------------------------------------------------------------------------------国务院关于西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国函〔2016〕1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陕西省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报送《西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送审稿)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西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转型为目标,以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和统筹科技资源改革为主攻方向,以资本为纽带,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主导,开展管理、模式、体制、机制等改革的先行先试,强化全面创新驱动和全面深化改革双引擎,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探索新路。

三、陕西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改革举措,形成工作合力。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要加强统筹,指导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试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开展试点经验和成效的总结评估,推广有力度、有特色、有影响的重大改革举措。

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与陕西省的衔接和协调,使本领域的重大改革举措真正落实落地。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要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2016年6月24日——结束——。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9.01.07
•【文号】环发[2009]3号
•【施行日期】2009.01.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
正文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发〔2009〕3号)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开发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按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开发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已先后通过预审、专家论证,经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开发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

二、请你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地区和行业发展及自身实际情况,依据各个园区建设规划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要求,认真抓好规划的实施工作。

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规划中的重点项目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
承办单位和人员,落实实施规划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源、建设资金和各项建设条件,组织好建设工作。

三、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园区建设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科技部
二○○九年一月七日。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同意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等6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同意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等6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同意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等6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5.07.03•【文号】环发[2015]83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同意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等6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环发[2015]83号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嘉兴港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杭州萧山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嘉兴港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杭州萧山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已先后通过预审、专家论证。

经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嘉兴港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杭州萧山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

二、请按照工业生态学原理,结合地区和园区的现状和特色,针对园区发展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明确生态化建设与改造的目标与方向,优化规划指标,细化生态工业链网完善措施,深化区内企业在废物和能量利用方面的合作,强化项目支撑和措施保障,切实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量。

三、各园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地区和行业发展及自身实际情况,依据园区建设规划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或《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的要求,认真抓好规划的实施工作。

严格落实责任,将规划中的重点项目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和人员,落实实施规划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源、建设资金和各项建设条件,组织好建设工作。

四、在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园区建设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新、扩、改性质问题的复函-环监收函[1993]070号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新、扩、改性质问题的复函-环监收函[1993]070号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新、扩、改性质问题的复函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新、扩、改性质问题的复函(1993年4月8日环监收函[1993]070号)云霄县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建设项目新、扩、改性质认定的请示》(云环[1993]综4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凡易地搬迁建设的项目,均属新、扩、改项目。

二、1988年6月1日后易地搬迁建设的项目,适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中的新、扩、改标准值。

三、1989年9月13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相应标准的,应当加倍征收排污费。

四、你局今后此类问题的请示,请注意按规定的行文程序,逐级上报请示为宜。

附: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环监收函[1993]070号文代表国家环保局意见的函(1993年5月31日)福建省环保局:你局[93]第005号函收悉,现函复如下:你省云霄县环境保护局曾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九日就如何认定建设项目新、扩、改性质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请示,根据我局内部职能分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业务,由开发监督司负责,故前述请示已由开发监督司于一九九三年四月八日以环监收函[1993]070号《关于建设项目新、扩、改性质问题的复函》予以答复。

该函所表示的意见代表了我局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

此复——结束——。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九个硬科技产业发展规划的批复-市政函〔2018〕15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九个硬科技产业发展规划的批复-市政函〔2018〕15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九个硬科技产业发展规划的批复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九个硬科技产业发展规划的批复市政函〔2018〕1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报请市政府审定〈西安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规划〉和〈西安市生物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送审稿)的请示》(市科字〔2018〕33号)和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西安新材料产业创新发展规划(2018—2021年)〉等7个产业发展规划的请示》(市工信字〔2018〕138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西安市光电芯片(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1年)》《西安市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1年)》《西安市生物技术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1年)》《西安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1年)》《西安市智能制造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1年)》《西安市航空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1年)》《西安市航天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1年)》《西安市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1年)》《西安市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1年)》等九个硬科技产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市科技局、市工信委作为牵头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谋划,健全协作机制,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同时,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

《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市级相关部门作为配合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研究制定支持硬科技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在有关规划编制、体制创新、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建设国家环境保护城市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防治重点实验室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建设国家环境保护城市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防治重点实验室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建设国家环境保护城市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防治重点实验室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2.19•【文号】环函[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建设国家环境保护城市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防治重点实验室的复函(环函[2014]30号)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你院报送的《国家环境保护城市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防治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收悉。

依据我部组织专家论证的结果,经研究,现同意以你院为依托单位,建设国家环境保护城市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防治重点实验室。

一、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

面向国家大气环境保护战略需求,针对我国东部沿海城市突出的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开展气溶胶物理化学特征、臭氧污染形成机制、大气污染来源和防控对策等方面研究。

培养一批优秀的创新型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建设一流水平的重点实验室和开放性交流服务平台,为我国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以重点实验室为学术交流与合作平台,促进国内相关领域优势单位和人员的合作交流。

二、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两年。

请你院按照《关于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围绕《计划任务书》中提到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建立“开发、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模式,落实资金投入,按期完成重点实验室的各项建设任务。

在建设期内,若遇重大事项,及时向我部汇报,并按时提交《重点实验室建设情况年度报告》。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2014年2月19日。

西安市环保局关于全市环保系统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西安市环保局关于全市环保系统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西安市环保局关于全市环保系统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2.20•【字号】•【施行日期】201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环保局关于全市环保系统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各环保分县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和《环保部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推动我市环保产业发展,提升环保产业的水平和竞争力,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环保产业的战略性、基础性地位,进一步发挥环保系统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一)环境保护产业是指为防止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支撑可持续发展为目的所进行的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商业流通、资源利用、信息服务、工程承包等活动的总称,是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保障和物质基础。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已将节能环保产业列为我国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

国务院决定指出:“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做大做强我市环保产业,对于培育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技术创新和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快培育和发展环保产业,具备诸多有利条件,也面临严峻挑战。

近年来,随着我市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我市环保产业逐渐进入快速发展期。

一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的骨干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环保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但环保产业对我市经济的贡献率低、对环境保护事业的支撑能力不足、环境服务业发育不良、产业层次不高、市场规范不够、参与国内外竞争能力不强,亟待着力培育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陕西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陕西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陕西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0(000)010
【摘要】国办函[2000]1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恳请批准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陕政字[1999]68收悉。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西安城北未央路两侧,南起南康村,北
【总页数】2页(P8-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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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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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建立西安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的
复函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函[2001]294号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1.11.29
【实施日期】2001.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建立西安
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的复函
(环函[2001]29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在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西安国家级环保产业示范园的函》(西安市政函[2001]15号函)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建立西安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

你市提出的“西安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建设规划”中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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