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园林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和评价办法试行
义乌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义乌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市信用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修复包括移出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
移出严重失信名单是指根据部门制定的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严重失信名单主体达到移出条件,经有关认定部门确认,依规删除其严重失信名单信息。
自然修复是指不良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5年后从所在主体信用档案中自动删除。
依申请修复是指不良信息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并被确认的一种行为过程。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主要是指依申请修复。
第三条不良信息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被认定且记入信用档案的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严重失信主体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前,属于该主体的不良信息不予信用修复,移出后,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严重失信名单列入、移出的具体条件以及披露期限,由市级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负责本单位认定的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受理、确认和异议处理工作。
市信用办负责全市信用修复的综合协调工作,并对各单位信用修复活动实施监督,对违规开展信用修复的进行纠正、予以通报。
第二章信用修复的条件第五条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工作,根据以下信用修复条件,制定本行业(领域)具体的信用修复认定标准或进行修复:(一)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二)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不良信息修复期限,但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三)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四)提交信用承诺书(表式见附件1),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统一的信用承诺书。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一、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的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包括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的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二、评价信用信息和信息时效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以进行信用评价时已录入XX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库)和XX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为依据,信用信息的时效以基准日起算。
信用信息及其时效分别为:(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1.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人员基本信息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信息,职业资格注册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信息。
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身份信息、注册、执业资格、职称、岗位技能证书、继续教育等信息。
以上基本信息以市级绿化主管部门信息系统记录的信息为准。
2.园林绿化工程业绩信息类别为“园林绿化施工项目”的合同报送信息,以合同信息报送完成日期为准,自基准日起追溯二年。
3.受到本市建设管理部门和市级绿化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和市级绿化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以经认定的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自基准日起追溯二年。
4.本市园林绿化活动中的其他不良失信行为信息其他不良失信行为信息以经认定的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自基准日起追溯一年。
(二)在XX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被其他相关部门记录的行政处罚、行贿犯罪记录、人民法院记录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信用信息。
人民法院记录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追溯,其他信用信息以被录入信用信息库日期为准,自基准日起追溯两年。
(三)获得与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有关的奖项信息。
奖励信息自基准日起追溯三年,按前年、上年和当年自然年度计划。
奖励信息以正式发文的日期为准。
三、评价标准及分值在沪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分采取百分制,总分为IOO分,按标准加减累计分值计算。
(详见附表1)1.基础分设置25分,每个企业直接取得。
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办法1.引言2.评价指标2.1法律合规性:评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具备相关许可证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2信用记录:评估企业在过去的经营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包括信用评级、信用承诺的兑现情况等。
2.3经营状况:评估企业的资产状况、经营规模、盈利能力以及负债情况等。
2.4服务质量:评估企业对于园林绿化项目的施工质量、维护情况以及服务态度等。
2.5社会责任:评估企业对于环境保护、员工权益保障以及社会公益活动的参与情况。
3.评价方法3.1数据收集:相关部门应定期搜集和整理企业的经营数据、评价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3.2数据分析:利用统计学方法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确定评价指标的权重和评分标准。
3.3评价结果发布:定期公布园林绿化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以便社会公众和行业内部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
4.评价等级根据企业信用评价的结果,对园林绿化企业进行等级划分,一般分为三个等级: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4.1优秀企业:在各项评价指标上表现良好,信用记录良好,服务质量高,社会责任履行优秀。
4.2合格企业:在各项评价指标上表现一般,信用记录一般,服务质量一般,社会责任履行一般。
4.3不合格企业:在各项评价指标上表现较差,信用记录差,服务质量差,社会责任履行差。
5.信用激励与惩戒5.1信用激励:对于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可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荣誉称号以及便利条件,鼓励企业进一步发展。
5.2信用惩戒: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应限制其参与相关园林绿化项目的资格,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其信用修复。
6.数据安全与保护在进行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时,应确保相关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信息。
7.评价监督与投诉处理评价结果应由专业机构进行监督,确保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对于评价结果存在争议的企业,应设立投诉机构,及时处理相关投诉,并进行调查核实。
8.结语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只有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优质的服务质量,企业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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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动态

义乌市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动态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促进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制度建设,客观公正评价企业市场经营行为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有效实施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的联动管理,保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
第三条考评主要内容是施工、监理企业在本市内有关企业管理、经营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业绩和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情况。
第四条考评结果在《义乌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手册》进行登记,建立考评对象信用档案,通过《义乌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手册》的发放、登记、使用、年检、公示等活动,对考评对象的诚信行为实施管理。
外地进义施工、监理企业在首次承接本市业务前,应到市建设局申领《义乌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手册》,未领取《义乌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手册》的外地进义企业不得在本市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
第五条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分为企业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两部分;房屋建筑企业、市政企业、监理企业分开计分排序(一家企业同时拥有两项以上总承包资质的,分别计分排序)。
第二章考评与记录第六条考评主要由企业管理、施工现场管理两方面组成(见附件),基本分为100分,同时,企业创优达标等诚信行为可适当加分,并直接计入总分。
企业管理部分和加分由市建设局职能科室按年度进行抽查记分,其中,企业管理部分总分为100分,权重系数为0.3;施工现场考评以季度为周期(上季度末月的26日至本季度末月的25日)记分,年度总分按全年四个季度的平均值确定,总分为100分,权重系数为0.7(巡查0.2、抽查0.2、大检查0.3),施工现场管理考评由市质(安)监站具体负责实施,市建设局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第七条施工现场考评计分分值每季度统计一次,下季度分值重新计算。
义乌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修复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义乌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修复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为鼓励和引导安全生产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义乌市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19〕86号)以及我市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信用修复总体要求(一)明确信用修复基本内涵。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主要是指《义乌市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中的依申请修复,具体是指不良信息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并被确认的一种行为过程。
(二)明确信用修复实施范围。
不良信息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安全生产失信被认定且记入信用档案的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在移出黑名单前,属于该主体的安全生产不良信息不予信用修复,移出后,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列入、移出的具体条件以及披露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明确信用修复实施主体。
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修复由不良信息主体提出申请。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单位认定的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受理、确认和异议处理工作。
二、信用修复实施条件(一)社会法人实施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修复的必要条件:1.行政处罚决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2.因非事故类行政处罚形成的安全生产不良信息,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满1年;事故类行政处罚形成的安全生产不良信息,须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满3年。
3.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4.满足“自治加分”或“自查自纠”或“业务考试”相关要求。
以“自治加分”申报修复的,每修复1分信用分须在主体自治平台“自治加分”6分;以“自查自纠”申报修复的,每修复1分信用分须在市应急管理局综合监管平台开展隐患自查自纠3次;以“业务考试”申报修复的,每修复2分信用分须参加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且成绩合格。
园林绿化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

人才队伍
1
聘有正高级工程师
÷3∕人
(最高15分)
2
聘有高级工程师
+2/人
(最高10分)
3
聘有中级工程师
+1/人
(最高5分)
4
聘有高级技师
+3/人
(最高15分)
5
聘有技师
+2/人
(最高10分)
6
聘有高级工
+1/人
(最高5分)
7
聘有中级工
+0.5/人
(最高3分)
诚信经营
1
按规定纳税,信用良好
+5
2
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1
因工程施工、管养维护质量不达标,被县(市、区)园林主管部门通报
-1
2
因工程施工、管养维护质量不达标,被市(州)园林主管部门通报
-2
3
因工程施工、管养维护质量不达标,被省级园林主管部门通报
-3
4
因工程施工、管养维护质量不达标,被国家园林主管部门通报
-5
5
拒绝监督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的
+8
5
执业行为获得县级园林主管部门、市级园林绿化行业学会表彰
+5
专业水平
1
参与国家级标准、规范、定额的编制和科研项目
+8
2
作为项目成员参与本省内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被国家级现场观摩、推广
+8
3
作为项目成员参与本省内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被省级现场观摩、推广
÷5
4
参与省、市地方行业标准、规范、定额的编制和科研项目
3
项目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义乌园林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和评价办法试行

义乌市园林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园林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园林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园林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林企业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园林绿化施工的从事园林工程建设、养护的施工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企业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行业信用信息,是指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建设局)和监察、安监、市场监管、税务、规划、人力社保、行政执法、法院、检察院及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以下称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园林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记录,以及按约定方式向企业、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征集的反映信用主体守法情况、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记录数据。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园林行业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协调等工作,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归集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五条园林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归集第六条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用信息、企业管理信用信息、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及其他信用信息。
第七条基础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具体为企业业绩、技术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经营状况、纳税情况以及从业人员的学历、职称和执证上岗情况等。
第八条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市建设局对园林行业信用主体企业管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九条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市建设局对园林行业信用主体在从事园林工程施工、养护等业务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记录。
义乌市物业管理检查考核实施办法

义乌市物业管理检查考核实施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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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江门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征询意见稿)前言为促进我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和《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园林绿化市场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总则第一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建设的企事业单位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作为“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独立子项进行单独评价。
第二条企业标准表根据评价内容分成两份子表格:表1为基本信用信息表和良好行为信息表、表2为不良行为信息表。
每份子表格包括评价项目、评价内容、评价分数、分数有效期、评价依据、评价单位等内容。
第三条企业信用评价根据评价内容实行记分制。
评价分数由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和不良行为信息分组成。
其中基本信用信息分包括基本信用初始分、基本信用经营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包括通报表扬、工程获奖、项目动态管理量化评分,加分不封顶;不良行为信息分实行扣分制,扣分不封底。
第四条企业信用等级按企业信用评价分划分为A、B、C、D、E共5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按照排名划分等级,总分排名前15%(含15%)的为A级;总分排名前15%(不含15%)-40%(含40%)的为B级;其余100分以上及100分的为C级;100分以下的为D级;有法律法规列为市场禁入行为的为E级(黑名单)。
第五条凡关于本标准信用评价分的应用,应当以当天凌晨一时公布的分数为准,随后无论出现影响评价分的何种情形,均不作调整。
第六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建设与管养的企事业单位,均应按《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用登记。
如企事业单位实际已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养护相关活动,一个月内仍未在系统登记信息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划为D级,期限为1年。
义乌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和评价实施办法

义乌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和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诚信经营意识,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具备城市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以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社会责任及企业形象为信息,对企业做出信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
四、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企业的信用评价实施应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建设局应当加强与公安、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动,及时共享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的信用信息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依法开发、诚信经营、争先创优、维护市场秩序、履行社会责任,受到各级政府、建设局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表彰等,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需市建设局审核、确认的良好行为,应于良好行为发生后1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到建设局进行审核。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被有关执法部门查实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消费者、合作对象的不诚信行为等,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因企业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认定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所依据的行政决定、判决、裁定等被撤销或者变更等情形导致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变更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建设局应当进行认定,并按照标准调整评分。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林造〔2018〕61号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林造〔2018〕61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浙江省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林业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林业厅2018年7月30日浙江省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全省林业行业信用信息建设,规范林业营造林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健全营造林工程建设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营造林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营造林市场主体,是指参与营造林工程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专业队。
第四条信用评价及管理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信用评价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修订全省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指导全省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在省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本级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
第六条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由社会组织承担。
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加强园林绿化行业自律,提高我省园林绿化企业素质,开展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的行业评价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是指园林绿化企业在诚信经营过程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规章、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和市场秩序等活动中的诚信程度。
第三条评价工作原则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自愿、真实、有期限”“舆论监督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定期评价与动态更新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园林绿化建设与保护,提高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水平,督促企业自觉自律,诚信经营。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本会会员单位范围内开展。
凡取得园林绿化二级以上(含二级)企业资质,并已成为AA省园林绿化协会会员单位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林绿化企业均应接受企业信用评价。
第五条评价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价期为评定年度的上一年度,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
参评企业自愿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AA省园林绿化协会组织开展。
协会采取抽签方式,从协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名专家组成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委员会),负责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审定。
第六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三级。
AAA级:信用优秀。
企业综合实力强,经营状况稳发展潜力大。
在业内声誉好,影响力大,能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质量优良,无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具有足够的偿还能力和履行特定的契约或承诺的能力。
信用较好。
企业综合实力强,经营状况良好,AA级:信用良好。
企业综合实力较强,经营状况比较稳定发展潜力较大。
在业内声誉较好,影响力较大,能遵守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质量良好,无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具有较好的偿还能力和履行特定的契约或承诺的能力。
义乌市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评审办法

义乌市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和《义乌市标准化工地评选方法》,同时为规范义乌市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义乌市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第三条园林标化工地评选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省建设厅、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文件。
第四条“义乌市园林绿化标化工地”奖优先推荐参加“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的评选活动。
第五条义乌市园林标化工地管理和评审工作由义乌市风景园林学会负责组织实施。
园林学会受建设局委托负责标化工地评审的日常工作及组织专家组对施工三阶段进行考核验收。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第六条评选范围:在义乌市规划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工程项目已按规定进行招投标、邀标或直接发包等;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和浙江省园林绿化行业技术规范;绿化施工符合浙江省绿化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费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绿化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第七条申报市标化工地的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参加评选的单位为义乌市园林行业学会会员单位;(二)企业一年内(指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期间)未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三)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参与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四)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落实到位;(五)施工项目积极推广使用符合要求的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
第八条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评定为标化工地:(一)工程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二)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安全事故的;(四)在园林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五)发生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六)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七)未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生产方案组织施工的,经业主评定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工地不同意推荐的。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7.11.13•【字号】浙林资〔2017〕8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林资〔2017〕88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为加强林地管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工作,增强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和建议,请各地及时与我厅森林资源处联系。
附件:1. 浙江省调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分标准2.浙江省调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分计算方法3. 浙江省调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申诉书浙江省林业厅2017年11月13日浙江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管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调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工作,增强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74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的信用评价适用范围为在本省行政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鼓励调查单位和个人实行事先承诺制,承诺自觉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主动接受监督和管理,承担失信行为的处理措施等。
第四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评价结果实行告知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信用评价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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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园林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和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园林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园林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园林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林企业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园林绿化施工的从事园林工程建设、养护的施工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企业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行业信用信息,是指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建设局)和监察、安监、市场监管、税务、规划、人力社保、行政执法、法院、检察院及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以下称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园林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记录,以及按约定方式向企业、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征集的反映信用主体守法情况、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记录数据。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园林行业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协调等工作,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归集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五条园林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归集
第六条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用信息、企业管理信用信息、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及其他信用信息。
第七条基础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具体为企业业绩、技术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经营状况、纳税情况以及从业人员的学历、职称和执证上岗情况等。
第八条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市建设局对园林行业信用主体企业管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九条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市建设局对园林行业信用主体在从事园林工程施工、养护等业务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条其他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奖罚记录、社会责任以及监察、安监、市场监管、税务、规划、人力社保、行政执法、法院、检察院及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园林行业信用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良好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信用主体、其他组织和相关部门(以下称信息提供人)应真实、及时、准确地向市建设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归集和记录方式包括:
(一)具备管理系统的,通过与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接,导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
(二)企业输入并经市建设局书面审核后,将基础信用信息等录入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三)市建设局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将归集、确认、记录的信用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四)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由市建设局负责录入。
第十三条信息提供人发现提供的信用信息变更、失效或者错误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局报送修改后的信用信息;市建设局应当在
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或者删除。
市建设局收集、整理的信用信息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
第十四条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应当以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并留档备查。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公布
第十五条市建设局应对归集的园林行业信用信息进行定期公布,向社会公布行业信用信息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真实原则,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
第十六条信用主体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布设置公示期限。
公示期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公示的相关规定执行,一般为3个月到2年。
公示期限届满后,终止公示,转为长期保存信息。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公示期自不良行为信息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七条信用主体的基础信用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公布期至企业终止、个人死亡止。
第四章信用评价及应用
第十八条市建设局根据评价标准(另行制定)对信息主体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形成每日信用评价分和季度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九条信用信息中基础信用信息、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按照评价标准,直接进行量化评分。
同一良好信息按最高分进行评分,原则上不重复累加。
同一不良信息,若信用主体未有效整改、扩大负面影响或恶化相关情况的,可重复扣分。
第二十条每日信用评价分是根据评价标准对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进
行综合评分,并每日自动更新。
第二十一条季度信用评价等级每季度评价一次,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四个等级。
(一)A(优秀):所在信用主体类别信用分排名前10%(含本数);
(二)B(良好):所在信用主体类别信用分排名在10%-50%(含本数);
(三)C(一般):所在信用主体类别信用分排名50%以下;
(四)D(较差):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列入不良行为公示的,信用等级直接降D级:
1.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2.因施工企业拖欠工资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3.因文明施工较差或城市创建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4.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信用评价模式为暂定模式,待信用系统试运行成熟后调整为以分值区间评价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信用主体的初始信用暂不定级,具备基本履约能力(5名园林绿化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5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2人,相关人员有三个月以上社保)且有固定办公场所的,信用等级升到C级。
具备基本履职能力的企业一年内无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信用信息的信用等级为C级。
第二十三条相关部门要根据信用评价情况,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选择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招投标管理、市场准入、动态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等工作中,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根据信用主体信用情况,实行差异化监管。
对
上年度每个季度信用评价等级均为A的信用主体,实施简化监督,在办理审批、验收等业务流程中列入绿色通道,评杯、评优中优先推荐。
对上年度季度信用评价等级有D的信用主体,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四条在我市从事园林绿化施工的外地企业参加园林行业综合信用评价的,应具备基本履约能力,评价时,以本级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产生的不良行为和良好业绩信用信息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信用评分周期一般为一年,工程获奖信息追溯三年,不良行为公示以及表扬表彰等追溯时间按其文件规定(无规定的,追溯一年)。
第二十六条列入招投标范围的国有投资项目实行优质优价,获得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程、市级以上优质工程的信用主体可在招投标中适当加分,鼓励和引导施工企业创优创杯,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公布的信用主体信用信息错误或者已经过时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市建设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二十八条市建设局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后及时进行核查,在7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做出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在原公布的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异议信息核实无误的,应当及时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信用主体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将视情
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降低信用等级、不良行为公示等处理。
第三十条市建设局、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信息归集、记录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4月1日起试运行,建设局根据试运行和调试情况适时调整。
园林工程招投标
运用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试行办法
一、资格预审招标
200万以上园林工程以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采用择优法,择优比例为70%。
项目实行择优时,根据投标人信用排名,按照规定择优比例从高到低顺序直接确定正式投标人,投标人排名相同时,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剩余投标人,通过随机方式确定。
二、资格后审招标
200万以上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在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中,A级企业计1.5分,B级企业计1分,C级企业计0分。
500万以上园林工程根据《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市场诚信评价信誉分的指导意见(试行)》(义城管委[2016]26号)要求应用园林诚信评价信誉分。
三、其他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引用上一季度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二)本办法为试行,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另行通知。
义乌市园林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附表1:企业市场行为(行为代码A01)(10分)
附表2: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代码A02)(10分)
分管领导签名(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