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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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调解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我国现行民事调解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撑, 这些 被采 集 的证 据 必 须 经 过 法 定 程 序 举 证 、 质
证、 认证 的检验 。调解则 不然 , 院调解对 实体合法 法
的要 求 , 没有 判 决那 么严 格 。调解 的 合法 原则 应 远
该包 含两层 意义 : 一是程 序合法 ; 二是 调解协 议 的内 容不 得违 反实体 法 的规定 。虽然 说法 院调解 是基于
理论研究 , 图从 理 论构 建 和 实践 操 作 两个 层 面 上 试
法腐败 现象 的发生 。 2 院调解 可能导致 调解 结果 的隐性违 法 。 .法 法 院 调解 为促 使 当事 人让 步息讼 , 常要付 出牺
牲一方合 法权 利 的代 价 。在 以 判决 方式 结 案 时 , 判 决 的形成 过程 是法官 在查 明事实分 清是非 的基础 上 适 用法律 的过 程 , 官 必须 一 丝 不苟 地 对 待事 实 问 法 题, 凡是 判决 中认 定 的事实 , 都必须 有充分 的证据支
民事 调解是 中国 司法 制度 的特色 , 中 国传 统 是
法 治文化 和长期 司法实 践 经 验 的结 晶 。然 而 , 随着
作 。但在 法 院调 解 过程 中 , 因为 更强 调 当事 人 合 意
与 自愿原 则 , 强 化 达 到 解 决 纠 纷 目的 的意 识 , 更 所
社会 价值 的多元化 和 当事 人 主 体 意识 的觉醒 , 国 我 现行 的在法 院主持 下的 民事调解 制度对 审判程 序 的 副作用 和现行 民事 调解制度 本身存 在 的缺陷也逐 渐
作 者 简 介 : 志 民( 97 王 16 一
) 男 , 南郑 州 人 , 南 省 郑州 市 中级 人 民 法 院 副 院长 。 , 河 河

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不足与优化

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不足与优化

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不足与优化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不足与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民事纠纷日益增多,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的公正性,我国不断完善自己的执行机制。

其中,法院民事调解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然而,虽然这个制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并需要进一步的优化。

首先,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不足表现在它的效率低下。

目前,很多法院在调解一些比较复杂的纠纷时,由于缺乏专业的调解人员和相关资源,导致调解效率低下。

较多民间矛盾和纠纷在民间解决,一些恶性事件距离,才通过法律途径上诉。

同时,由于有些纠纷案件需要长时间的审理和调解,因此导致了调解程序的缓慢,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地位。

其次,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不足还表现在其制度性质不够先进。

相比于国外一些先进的法律体系,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仍然较为陈旧。

一些调解机构的设立和运作仍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规程,导致其制度性质不够明确。

同时,由于该制度未能充分依托互联网科技等现代化手段,对于民事纠纷的识别和处理相对较为被动和缺乏灵活性。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多方面对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进行优化。

首先,我们应该加快调解机构的建设和人才培养,鼓励各地法院和专业机构加强合作和交流,提高调解专业化水平。

其次,我们可以利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的手段,搭建一个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平台,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方便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

同时,我们也应该建立相关的法规制度,对各个调解机构的运行和调解程序进行规范和统一。

最后,我们应该提高对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宣传和推广,让社会各界更加了解这项制度的重要性和优越性,促进制度的推进和落实。

综上所述,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在发展中仍存在着不足和不足之处。

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平稳和谐,我们需要进一步优化这个制度,提高其效率和科技含量,以更好地满足当代社会的需要。

论我国大调解机制运行的现状及完善措施

论我国大调解机制运行的现状及完善措施

义的 “ 大调解 ”是指在 党委 、政府 的统 事人 信服 。但 是 ,行政调 解属 于行 政行 日起 , 正 义 便 是 法 律所 追 求 的 永 恒 目

领 导 下 ,由政法 综合 治理 部 门牵 头协 为 ,其达成 的调 解协 议 、做 出的处 理决 标 。大 调 解 机 制 的 建立 也应 体 现 社会 正 义 目标 。其 三 , 效率 。 “ 到 的 正 迟 行 中 ,要 努 力 探 求 如 何 以最 少 的 纠纷 解 决 成 本 获 取 最 佳 收 益 , 以实 现 社 会 2 基本 价值 . 基 本 价 值 , 即 通 过 制 度 的 运 作
司 法 调 解 又称 法 院 调 解 , 是 指 法 效 果与 法律 效 果 的完美 统一 。
作在 预 防和 解 决纠纷 中 的双 重功 能 。人 院在 审理各 类案 件时 , 由法 院主 持 ,当 民调 解 、行 政 调 解 、 司法 调 解 在 制 度 事 人平 等协 商 ,达 成协 议 ,从而 解决 纠
论 我 国大调 解机制运 行的现状及 完善措施
国 庆 中共 南 阳市委 党校
【 摘 要 】大调解机制的本质在于调解。调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 ,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 出了突出贡献。在 当前国内社会矛盾 凸显期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积极构建人 民调解、行政调解和 司法调解 三位一体”的大调 解机制 ,对于发挥整体优势 ,有效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重要现实意义。 【 关键词 】大调解 ;价值 ;问题 ;衔接机制
设 置 上 是 相 互 联 系 、 互 为补 充 、 协 调 纷所进 行 的活动 。在 民事诉 讼 中, 司法 在 追 求 实 体 公 正 过 程 中所 实 现 的其 他

关于完善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2023年了,我们的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新时代。

在这个时代,法律调解已经成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普遍的方式。

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也面临着不断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事调解制度,以下是我对未来的几点建议。

第一,推广智能调解系统。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智能调解系统已经逐渐成为了现实。

这些系统不仅可以提供快速、高效、低成本的调解服务,而且可以实现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决策、自动化记录等功能,有效降低了调解成本,提高了调解质量。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推广智能调解系统的应用,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便利、高效的调解服务。

第二,加强调解民主性。

目前,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民主参与不足,司法机关说了算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调解民主性,让当事人能够真正“说出自己的问题,自己的意见,自己的理由”,建立起真正意义的平等协商的模式。

如果调解程序无法体现公正、公平,让当事人满意,那么调解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更达不到调解的目的。

第三,完善调解标准化。

民事调解机构的调解质量和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确保调解的质量和公正性,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调解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调解机构的选择、调解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调解程序的规定等等。

只有有了这些标准,才能确保调解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这将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的可靠性,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

第四,加强调解宣传。

调解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解决方式,需要得到更多人的认可和信任。

为了让更多人了解调解的优势和必要性,我们应该加强调解宣传,提高调解参与率。

这些宣传应该包括调解的流程、调解的优劣势、调解的代码、调解的历史等等。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推广调解,才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关系。

综上所述,完善民事调解制度是当下必须解决的问题。

唯有不断地创新调解方式,推动调解流程标准化,提高调解的效率和质量,才能更好地满足人们对调解的需要,有效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解 规定> , ) 在诉讼 中经各方 当事人同意 , 民法 院可 以委 人
( ) 院调 解 制 度 的含 义 一 法
调解 , 又称 调停 , 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 , 通过了解各 方 当事人 的意见 , 据一定的社会规范 , 依 充分说理 、 耐心疏
导, 促使 纠纷各方 对争议的问题进行 平等协商 , 互相谅 解 ,
21 0 0年 7月
湖北 成人 教育学 院学 报
Ju  ̄ 0 Be Ad l E u a 0 n f om fHu i ut d e f n Is m ̄ i i
J ,20 10 d
V O 1 6 N . .1 O4
第1 6卷
第 4期
论我 国法 院调解 制 度存 在 的 问题 及 完善 建议


法 院 调 解 制 度 内涵 界 定
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 员会的委员 、 政机关 的官员 、 行 仲 裁 机构 的仲裁员 , 所进行 的活动不 具有 审判性 , 不具有 司 法 的性质 。应 当注意 的是 , 根据 < 高人 民法 院关于人 民 最 法 院民事调解工作 若干 问题 的规定>( 以下 简称< 民事调
贾 丽
( 商丘师范学院政法系 ,河南 商丘 , 70 0 460 )
[ 摘
要] 法院调 解是我 国具有特 色的一种调解方式 , 国民事诉讼 的-4基本 原则 , 文从我 国的法 院调 解制度 是我 - 本
内涵界 定 出发 , 分析 了当前 法院调解制度存在 的问题 , 而提 出了完善 建议 , 进 以期 进一 步完善法院调 解制度 , 法院调 解 使 制度 与当事人 白 和解 、 民调解制度达到相互协调 配合和补 充, 行 人 从而促 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 关键词 ] 法院调 解;问题 ;完善 ;建议 [ 中图分类号] 9 D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63-37 (0 0 o —0 5- 0 17 - 8 8 2 1 )4 o 1_ 3 -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一项具有“东方经验”的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司法调解冷却期,再到后来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阶段,我国的调解制度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调解这项具有东方特色的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从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分析,我国的调解制度中案件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采取调审结合的模式且调解无具体期限的限制,法官集审调权力于一身,会有滥用调解权的隐患,并且缺乏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有效监督。

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笔者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1、重新合理界定调解适用的范围,2、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调、审职责分离,3、在法院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并对调解机构的建立和调解人员的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分析,4、建立对调解制度的监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抗诉权等。

本文只是笔者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一些粗浅的看法,权作引玉之用。

全文共6066字。

以下正文: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早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后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我国向来主张“以和为贵”,促使了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延续至今,相应的调解结案在我国法院诉讼中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发挥了其独特的作用和魅力。

它不仅继承了我国“轻法理重人情”,“以和为贵,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儒家道德思想,而且还与当时利益单一、人口居住固定、权利淡漠的社会特点相适应,为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

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半数以上是以调解方式结案。

因此,对诉讼调解制度进行理论上和实务上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八章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该项制度被认为是我国民事诉讼传统的法律体现,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该项制度更被看成是消除矛盾,减少讼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

和谐语境下完善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和谐语境下完善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f ) 院 调 解 制 度 的 历 史 沿 革 二 法
式 其 次 。 院 调 解 事 实 上 所 发 挥 的诸 如 尊 重 当 事 人 法 对 诉 权 的 处 分 而 使 纠 纷 更 易 获 得 解 决 .简 化 纠 纷 解
决 程 序 、案 件 的 处 理 结 果 具 有 一 定 的 可 预 测 性 等 功
理 民事 案 件 的 一 种 方 法 和 形 式 是 当 事 人 行 使 处 分 权 与 法 院 行 使 审 判 权 相 结 合 的 产 物 三是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的 一 种 方 式 我 国 现 行 的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9条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民 事 案 件 . 当 根 据 自愿 和 合 法 的 “ 应 原 则 进 行 调 解 : 解 不 成 的 。 当 及 时 判 决 ” 简 言 调 应 之 , 遵 循 自愿 、 法 以 及 查 明 事 实 、 清 是 非 的 原 它 合 分 则 . 当 事 人 之 间 私 权 冲 突 为 基 础 . 公 权 力 主 导 下 以 在 对 私 权 利 的 一 种 处 分 和 让 与 调 解 制 度 作 为 解 决 民 事 争 议 的 一 种 方 式 。 我 国 由来 已久 在 、
程 的 不 断 推 进 .新 的 形 势 对 法 院 调 解 提 出 了 新 的 更
所 推 崇 .使 法 院 调 解 在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中 一 直 处 于 重
行 法院调解 , 存在诸 多弊 端 , 重 阻碍 了其作 用的发 挥 。 因此 , 必要从 构 建社会 主 义和谐社 还 严 有
会 的角度 出发对我 国现行 的 法院调解 予 以完善 。
【 键 词 】 法院调 解 关
调 审分 离 和谐社 会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生 命 力 。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工 作 取 得 显 著 成 在 绩 的 同时 , 应 该 看 到 在 很 多地 方 甚 至 把 2 严格规定调解程序的启动 限制和期 间 也
调 解 结 案 作 为 法 官 考 核 的 目标 , 味 追 求 一 诉 权 是 审 判 权 行 使 的 前 提 , 有 诉 权 为 了达 到 案 件 调 解 结 案 的 目的 , 没 在调 解过 案 件 的高 调 解率 , 成 案 件 的 久调 不决 , 造 严 行 使就 没 有 审 判 权 行 使 。 判 权 的 启 动 依 程 中传 递错 误 的 信 息 , 至 欺诈 当事 人 。 审 甚 卷
3 增加法院调解的透明度 , 加强对 法院调
或者 经 过协 商 达 成协 议 的 一 项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制 度 。 】 调 解 可 以 提 倡 , 决 不 能 作 为 硬 性 的 指 标 解的监督 I t 但 法 院调 解是 我们 民 事 诉讼 的 一 项 重 要 来 加 以 考 核 , 解 制 度 的 本 质 在 于 当事 人 调 调 解 与 判 决 方 式 相 比 其 更 具 有 多 样
重 侵 害 了 当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接影 响 着 赖 于 当 事 人 诉 权 的行 使 , 入 民事 诉 讼 程 宗 中就 是 一 份 简 单 的 调 解 协 议 , 示 不 出 直 进 显 民 事 诉 讼 功 能 的 充分 发 挥 。 何 正 确 认识 序 后 , 如 诉权 制 约 着 审 判权 的行 使 , 院 调 解 调 解 的 过 程 以 及 当事 人交 涉 的 详 细 情 况 , 法 以 及 完 善 和 发 展 法 院 调 解 制 度 , 到 能调 必 须 尊 重 当 事人 的 诉 权 。 做 结 果执 行 中 当事 人 又 对 调 解 协 议 出现 不 同 则调 、 判 则判 , 当 实现 调 判 结 合 、 结 事 了, 2. 明确 确定 审 前调 解适用 的范 围 案 1 的理解 , 出现 案 结 事 不 了 。 对 充 分 发挥 人 民法 院 在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谐 结 合 案 件 性 质 、 额 、 议 事 项 的 复 杂 金 争 完善 对调解 的监督 , 增加 调 解 的 透 明 社会重要功能有着重要意 义。 程 度 以 及 当事 人 的 经 济 状 况 等 因 素 , 确定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法 院 民 事 调 法 官 可 以 启 动 审 前 调 解 程 序 的 案 件 范 围 , 最 解 工 作 的 若 干 问题 的 规 定 》 以下 称 调 解 规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几 类 : 1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 2 ( () () 定 ) 出 台 实施 是 民 事 调 解 制 度 发展 的 一 相 邻 关 系纠 纷 ; ) 的 ( 共有 财 产权 属 纠纷 ; ) 3 ( 增 4 度 , 方 面 可 以邀 请 社 会 第 三 力 量 参 与 调 一 解 , 三 力 量 的加 入 有 利 于 社 会 对调 解 的 第 监 督 , 时 也 能 够 增加 调 解 工 作 的说 服 力 同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是指法院通过调解程序,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和解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提供了便利和有效的途径。

本文将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背景、特点、优势及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背景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密切相关。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各类纠纷逐渐增多,而传统的诉讼方式难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开始尝试推行法院调解制度,以期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减轻法院诉讼负担,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后,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特点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 法定程序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是在法律框架下实施的,相关程序和规定均由法律予以明确。

这就意味着法院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具有法定效力,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能够为当事人解决争议提供法律依据。

2. 自愿参与法院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法院不会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而是通过争议型和非争议型等不同方式,鼓励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

3. 程序灵活法院调解的程序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争议的性质,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和形式,以最大程度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4. 结果约束法院调解的结果一经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达成的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院也会对调解协议的执行进行监督和跟踪,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三、优势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在解决纠纷方面具有诸多优势,主要包括:1. 保护当事人权益通过法院调解,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可以达成双方认可的协议,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和冲突。

2. 提高诉讼效率法院调解能够有效减轻法院的诉讼负担,提高诉讼效率,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和成本,有利于法院更好地处理其他案件和提高司法效率。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借鉴德国、美国的诉讼和解制度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借鉴德国、美国的诉讼和解制度
重 庆科 技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 1 第7 0 年 期 1
Ju , o h nqn nvrt o c ne ad Tcnl ySc l c ne di ) N . 0 om' fC ogi U i sy fSi c n eho g(oi i csE i n o7 2 1 d g e i e o aSe t o 1
收 稿 日期 :0 1 1 7 2 1 —0 —1 基 金 项 目为 : 西研 究 生教 育创 新 计 划 资 助 项 目( 0 0 0 0 0 0 M3 6) 广 2 1 16 8 3 1 7 、
我 日 自古就 把调 解作 为 解决 纠纷 的~种 方式 到 2 0世 纪 9 0年 代 , 由于 司法 政 策及 法 院评 价机 制 的变
案情 简单 的案件 超过 6个月仍 未 审结 . 有些 案件 立 还
案 已近 两年 仍 未结 案 一审 判决 出来 后 . 如若 对方 拒 绝 领判 决 . 决 只 能通 过 公 告 生 效 . 公 告 生效 需 要 判 而 经过 7 5日. 万一 对方 在上 诉期 内上诉 . 案件 进 入 二审
调解 复兴 但是 , 院调 解 中存 在 的问题 也 不容 忽 视 , 法
甚 至有 学 者 主 张 以 国外 的诉 讼 和解 制度 来 取 代 我 国
的法 院调 解 制度 在此 背景 下 . 考察 具有 典 型性 和 代
表 性 的 美 国 、 国 的 诉 讼 和 解 制 度 , 析 其 与 我 国 法 德 剖
德 国 、 国诉 讼 和 解制 度 的程 序 性 规 范 , 而 完善 我 国 的 法 院调 解 制 度 , 美 从
关 键 词 : 院调 解 ; 制 调 解 ; 审合 一 ; 讼 和 解 : 法 强 调 诉 心证 开 示

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纠纷问题层出不穷,人民法院的工作变得日益繁重。

在进行司法审判之前,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

因此,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已成为当前基本法律制度建设和现实社会需要的重要任务。

本文就这一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加强人民法院调解队伍建设人民法院调解队伍是执行司法调解工作的重要力量。

可以发现,我国的司法调解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这其中一方面,要归咎于调解队伍的数量和质量存在问题,而这些问题又反映在了受理案件数量以及效率上。

因此,应该加强调解队伍的建设,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培养一批专业、规范、高效的调解人员。

具体而言,应该制定相关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资格条件和培训内容。

这些调解人员需要拥有法律专业背景,同时需要接受专门的基础和进阶培训,掌握调解的基本原理、技巧和方法,熟悉各种案件的调解流程,掌握法律知识和相关司法政策,能够有效调解各类纠纷。

二、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宣传和推广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推广和普及是完善司法调解机制的重要举措。

然而,在社会大众中,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认识度还有待提高。

因此,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人民法院调解制度及其运行机制,需要开展更广泛的宣传推广工作。

具体而言,可以采取多种宣传手段,例如通过公众号、微博、博客等社交媒体渠道,或者走进社区、学校、企业等各类场所,讲解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公众对司法调解工作的认识度和接受度。

这样,就能够让更多的人民了解到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好处,加深大家对司法调解机制的信赖和支持。

三、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法律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实施需要充分的法律保障。

因此,需要制定或完善相关调解制度、规定和法律法规,特别是对于一些具体类型的案件,应该制定针对性的调解程序和条款。

具体而言,应该建立健全对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标准、规范和程序,并将之纳入相关的法律条文中,以确保司法调解具有法律效力。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21 0 0年 1 0月 第 2 4卷 第 5期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学社会科学版 ) 哲
Unv riy o o o c ( hi s p y & S ca S in e ) ie st fEc n mis P l o h o o il ce c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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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相 融 合 的 “ 审台 一” 民事 审判 模式 。现 在 存 在 的 问 题 调 的
是, 由于 民事 调 解 制 度 所 强 调 的是 调 解 在 诉 讼 程 序 中 的 优 先 性 与 审 判 的 同 步 性 . 官 在 案 件 的处 理 中 , 是 调解 者 又 是 审 法 既 判者 . 种 身 份 的重 合 导 致 了 民 事 诉 讼 法 中 调 解 自愿 原 则 和 这 司法 强 制 性 发 生 了 矛 盾 合 意 的形 成 应 当 以 当 事 人 的 自愿 为
出来 . 是 以更 加 隐蔽 的 方 式 . : 劝 压 凋 、 拖 压 凋 、 而 如 以 以 以判 压 调 等 不 管 是 哪 一 种 形 式 . 谓 的 自愿 原 则 都 被 变 形 和 虚 所
化了。 ( ) 当 事 人 的 反 悔 权 缺 乏 有 效 约 束 制 约 三 时 我 国 民诉 法第 9 l条 规 定 . 解 书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收 后 具 凋
来 是 立 法 者 所 追 求 的理 想 境 界 。基 于 此 . 国确 立 了 调 解 与 我
法 院 调 解 . 指 在 人 民法 院 审 判 人 员 的 主 持 下 , 方 当 是 双 事 人 就 民事 权 益 争议 自愿 、 等 地 进 行 协 商 . 平 以达 成 协 议 . 解 决 纠纷 的 活 动 。 法 院 凋 解 作 为 法 院 行 使 审 判 权 的 一 种 方 式 , 具 有 解 决 纠纷 的 j 优 势 。 虫持

我国法院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法院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法院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1. 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法院调解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调解在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存在不少不足之处,给当事人带来很多不便。

针对这些不足,我们需要加强完善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效率和公正性。

2. 现行调解制度的不足2.1 程序繁琐我国现行调解制度需要经过法院调解员的引导、调解书的起草、法院的审核等多个环节,程序繁琐,耗时较长,影响了调解效率。

2.2 司法审查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法官往往会对当事人自主达成的协议进行修改,对协议内容进行额外规定,这会导致当事人对协议的自主权受到侵害,也会降低司法审查的公正性。

2.3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由于法院调解需要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一些地区的法院人员数量较少,调解员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调解资源不均,影响了调解质量和效果。

3. 调解制度的完善方案3.1 程序简化化我们需要简化调解程序,缩短调解周期,提高调解效率。

可以采用在线调解、定期调解、简易调解等方式,给当事人提供更多便捷的解决途径。

3.2 加强透明度我们需要加强司法审查的透明度,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司法审查的流程和标准,保障当事人的自主权,提高司法审查的公正性。

3.3 资源均化分配我们需要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同时加大对一些地区的调解资源的投入。

这样可以提高调解质量,也有助于缓解资源不均的状况。

4. 总结作为法律和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调解制度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关注。

当我们清醒认识现有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加强制度完善,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判 者 . 不 选 择 解 。 能 会得 到 比渊 噼 更 4利 的判 j 果 , 若 可 火结 于
消 楚 、 清 址 t 、 法 。对 门愿 干 合法 原 则必 须 始 终 持 “ 分 1合 . " 但 实消楚、 分清 坦 ’ 仃 Ⅵ 合 实 际 的
足 法 院判 决 的 捉
浅 议 我 国 民事 诉 讼 调 解 制 度 的 完 善
文 /颜 龙 李 平 摘 要 : 事 诉讼 调 解 制 度 是 一 项 重 要 的 诉 讼 法律 制 度 。 本 文 民 分析 了我 国 民事 诉 讼 调 解 制度 的 缺 陷 . 此 基 础 上 了提 出 重新 在
界 定 法 院调 解 的 适 用 范 围统 一 调 解 的 结 案 形 式 . 整 调 解 的 生 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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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_调解工作制度

法院_调解工作制度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特点、流程和现状等方面进行阐述,并对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法院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法官或者其他调解人员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及时性和经济性等特点,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和民族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特点1. 自愿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调解协议的达成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

2. 合法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依法进行,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及时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能够迅速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

4. 经济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减少诉讼成本,降低当事人负担。

5. 和谐性:调解协议的达成有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三、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流程1. 调解启动: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或者其他调解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启动调解程序。

2. 调解准备:调解人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

3. 调解过程:调解人员通过沟通协调,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4. 调解协议的制作和确认:调解协议应当书面制作,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5. 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6. 调解终结: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出具调解书,调解程序终结。

四、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现状近年来,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数量逐年上升:随着人们对调解工作制度的认可,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 调解质量不断提高:法院调解工作制度逐渐完善,调解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调解质量得到提升。

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不足与优化

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不足与优化

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不足与优化诉讼调解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合意型的解决方式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民事诉讼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就民事纠纷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该制度具有解决冲突减少了当事人间矛盾的功能有利于实现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但近年来跟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冲突的剧增传统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逐渐显现出较多的弊端我们有必要对当前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予以发展和完善一、目前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一)违背自愿原则存在司法强制性现象诉讼调解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合意型的解决方式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坚持当事人自愿调解原则即只有当事人才具有程序选择权案件审理的方式是调解还是判决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官充其量享有建议权但在现行法院调解制度中法官拥有双重身份他是调解员又是裁判者双重身份的存在使自愿原则得不到真正的贯彻落实使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有可能没有实质性地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当法官以裁判者的身份进行调解时就容易出现强制调解或变相强制调解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当当事人拒绝调解时法官应当立即无拖延地进行判决而不能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或强迫、变相强迫当事人(二)调解功能的发挥受到限制目前我国实行的是“调审合一”的审判模式这导致我国法官在民事审判中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结案虽然判决和调解都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形式但大多数法官都倾向于选择效率高、风险相对较小的调解而回避效率低、风险较大的判决结案在正常情况下法官在案件庭审开始前和法庭辩论后会主动问当事人双方是否同意调解这个时候调解和调解的目的就出现矛盾:一是调解本来应该是不伤和气但是庭审结束后双方经过质证、辩论通常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即使是调解成功也需要法官对双方作更多的沟通和释明工作;二是既然调解能更快速、更简便、更经济的解决纠纷何必要等到庭审结束后才进行组织调解当有的法官无视法律、事实与证据进行调解甚至对本该判决结案的也多次调解致使案件审限拉长这样大大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支出(三)当事人的权益和法律权威时常受到侵害调解协议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而达成法院调解不必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等条件使得部分法院一再降低对调解的监督和限制让本来硬性的法律规定一再的对调解进行无原则的妥协让步具体来说当法院组织调解时原本应该严格遵守的程序规则被忽视程序的正当性大大降低调解过程中的隐性违法和不正当的现象频频显现法院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性受到侵害而在审判过程中调解往往是法官的优先选择其中大部分当事人的作用是得不到发挥而对于诉讼程序当事人可能是没有意识的当事人的权益就时常受到了侵害二、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一)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调解活动的开启必须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享有程序选择权案件审理的方式是调解还是判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至关重要法官充其量享有建议权只有在当事人双方都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法官才能启动调解程序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有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时法官应当立即无拖延地进行判决而不能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或强迫、变相强制调解为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落到实处可以设立书面申请制度将当事人的共同意愿通过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使得当事人的自愿意识显得更为直接和客观在一定程序上限制法官启动调解的随意性避免出现强制调解现象(二)建立严格的调审分离制度笔者认为建立严格的调审分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调审分离制度即将诉讼分为庭审前和庭审两个阶段将调解置于庭审前庭审前法官主持调解工作庭审法官主持审判工作且应当建立独立的部门分别对以上两项工作负责互不干涉在庭前调解失败再转入审判庭室进入庭审程序一旦案件进入庭审程序后法庭一般情况下不再组织进行调解而是依法判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明确调解和审判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先后顺序只有当案件无法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时才能转入审判程序在两者之间应当优先适用调解(三)健全民事调解程序的约束与监督机制笔者认为要加强对调解过程的约束对调解过程进行全过程记录应制作有调解人员、书记员、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规范的调解笔录条件允许的话可以选择在科技法庭里进行调解做到全程录音录像同时要加强对调解的监督应当为当事人提出异议给予相应的法律支持可设立监督举报热线当事人认为法官在调解过程中滥用审判权违反自愿等原则时可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参考文献][1]周宗良论诉讼调解在审判权运行中的角色定位[J].福建法学xx(01).[2]刘峥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平衡模式之探究[J].人民司法XX(05).。

论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De . 0 6 c2 0
论法院诃解制度的完善
刘 新 红
( 武汉大学 , 湖北 武汉 407) 3 2 0
摘 要: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法上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虽存在一些缺 陷。 但在现阶段仍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为了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应对该制度进行完善。
U U Xi n—h n og
( IaI n e i , hn H bi 40 7 ,Cia wI rU i rt Wua , ue, 302 h ) H v sy n
Ab ta t or m da o a e netbihd 8 ai picpefrtel a po u eo ecvllw ut h r xs sr c:C ut e it nh sb e s l e 8a b s r il o h l rd c ft ii a si.T ee ei i a s c n h t
制度 , 但在取得成就的同时 , 也带来 了一些问题 , 致 的, 因此笔者认为 , 当在其存续 的基础上 , 一步 应 进
使政策 、 法律对于调解原则一再修正。18 年的《 92 民 发展和完善才更为可取 。
事诉讼法( 试行)将法院调解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 》 定, 将原来的“ 调解为主” 的提法改为 “ 着重 调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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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诉 讼程 序 中 。笔 者 认为 存 在 以 下弊 端 :
国现 行 的法 院 调 解 制度 势 在 必 行 。

() 行 诉 讼 法 规 定 调 解 程 序 与审 判 程 序 不 分 所 形 成 的弊 1现
端 的矛 盾 与 冲 突
法 院调 解 是 我 国调 解 制 度 之一 种 , 别 于诉 讼 外 调 解 。 所谓 有
史可 以让 我 们 透 过 国际 社 会 云 谲 波 诡 的 外 交 表 象认 清 当今 世 界 纵横 捭 阖 的 国际 局 势 , 时 准确 地 做 出审 时 度 势 的判 断 。 对 中 及 这
翦 伯 赞说 :我们 研 究 历 史 , 是 为 了 宣扬 我 们 的 祖 先 , 是 “ 不 而 为 了启 示 我们 正在 被 压 抑 中 的活 的 人 类 ,不 是 为 了说 明历 史 而 研究 历 史 。 反之 , 为 了 改 变历 史 而 研 究 历 史 。 历 史 学 带给 我 们 是 ” 的更 重要 的是 改 进 现 状 、 导 未 来 , 取 前 人 的 经 验 和 教 训 , 指 吸 为
情。 四、 语 结
眼 光 , 错综 复 杂 的现 象 中 寻 找 真 正 的症 结 所 在 。此 外 , 在 整 从 站
个 国家 生 存 和 发 展 的战 略 高度 ,学 历 史 也 是 为 了 更 多更 远 的了
解 我 们 所 处 的 这 个 世 界 , 清 国际 形 势 , 重 他 国 历 史 。 断 提 分 尊 不 高本 国的 国 际地 位 和 影 响 力 。 战 结 束后 , 国和 世 界 其他 国家 冷 中 关 系 的发 展进 入 一 个 崭新 的时 期 。以 史 为鉴 , 以知 兴替 。学 历 可
目前 , 国实 行 的调 解 制 度 为 调审 结 合 式 的 调解 模 式 。法院 我 调解 制度 没 有 与审 判 截 然 分 开 , 官扮 演 调 解 者和 审 判 者 双 重角 法 色 , 和 审 判 可 以 动态 转 换 , 互 运 行 。 取 调 审结 合 式 的 调解 调解 交 采 模 式 , 目的 是想 “ 过 法 院 调 解 既 可 以获 得 与判 决 相 同 相 近 其 通 似 的法 律 上 正 确 的处 理 结 果 , 时 又可 以避 免判 决所 具 有 的 高成 同

社会转型时期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社会转型时期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合法 官 的审判 经验 和 民事 审判工 作实 际 。 然 而 面对 目前诉 讼 激增 , 同时 我们 先 前 的数 据 也有 表 明 , 随着 调 解 比例 不 断 提
升, 调 解 的案件 也开 始爆 发式 的增 长 。 在这 个量 的基 础之 上 ,
开始 , 还 是调 解 的终止 都应 当充 分地 尊重 当事人 的意愿 。然
解, 并 交 由主管 审判 部 门选择法 官进 行 审理裁判 。 ( 二) 审间 调解
拖促 调 的情况 ,除 了行 政指 标 的重压 和 职权 主义 的 作祟 外 ,
在 审 理期 间 , 主 审法 官 不 能 主动 提 出 调解 , 只有 当事 人 双 方提 交 书面 函要求 法 院进行 调解 , 则 由主审 法官 将案 件 转
而 在 一些 地 方 出现 了 法官 强 制调 解 、 以 判压 调 、 以拖 促 调 的
情况 , 这 不仅 仅 体现 了职权 主 义仍 然 严 重 , 更 体 现 了 人 民 的 司法权 益难 以得 到保 障 。 因此 我们应 当采取 措施 ,首先 在程 序 上规 制法 官权 力 , 保 障调 解 中当事 人 的 自由和 自主权 利 。即 在普 通程 序 中 , 未
坐, 而法 官 应 当做 的是剖 析 解理 , 尽 可 能地 引 导 当事 人 在 平 等 自愿 、 互 谅互 让 的基础 上达 成调 解协 议 。 二、 调 审 分离 , 兼顾效 率 与公正 对 于 当前 司法调 解 制度 下 出现 的一 些法 官 以判 压调 、 以
者请 求终 止 调 解 时 ,则 应 当直 接 进 入 审理 程 序 或者 结 束 调
还有 一个 更重 要 的原 因便是 调审 一体 。 是调 审一 体才 让法 官 有压 和拖 的机 会 , 也 正是 因为 调审 一体 才 使不 少 当事 人不 得

诉调对接下的我国调解制度的完善

诉调对接下的我国调解制度的完善

诉调对接下的我国调解制度的完善近年来,诉调对接被广泛关注和推广,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诉调对接将诉讼和调解相结合,不仅有利于解决当事人的争议,还能有效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

但是,如何推进诉调对接的完善,我们仍需要进行更多探讨和实践。

一方面,我们需要完善诉调对接的制度建设。

这包括健全法律法规、优化调解机制、完善司法制度等方面。

例如,应当建立更加系统化、标准化的诉调对接机制,明确国家与地方、民间机构、法院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将调解纳入司法程序,实现诉讼与调解的有机结合,有助于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另一方面,我们需要不断探索诉调对接实践,并收集和总结相关数据、经验和案例。

以便能够更好地推广、落实和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下面,我们来看一些成功的案例:首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真贯彻诉调对接工作思路,依法妥善处理各类纠纷,从而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自2009年底开展诉调对接以来,海淀区法院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2014年已达到77%以上,相较于单纯诉讼模式,调解模式已显现出更多的优势。

其次,广东省中山市裁判庭在走访中发现了潜在的纠纷,通过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情景,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和解决争端。

在调解过程中,裁判员运用专业司法知识,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指导,并通过庭审和调解双重手段,有效提高了调解的质量,并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再次,江西省南昌市昌东法院开展了“移动庭审”模式,提供便利的诉调对接平台。

通过采用移动终端平台,将法官调解过程通过视频传输技术进行传送,让当事人无须到现场就可以随时随地参与调解,大大缩短了当事人与法院的距离,提高了调解的效率。

综上所述,诉调对接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有助于降低成本、缩短诉讼周期和化解社会矛盾。

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将有利于更好地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平稳和谐。

当然,在推行这项制度时,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应当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

另外,为了保障诉调对接的有效开展,我们还需加强人才培养和评价机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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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摘要】法院调解制度作为我国民事纠纷的一种解决机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特色制度,调解已成为解决纠纷常用的基本手段。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健全,现行法院调解制度中部分渲染着强烈职权主义色彩的程序和步骤都难以再适用,为了能继续发挥法院调解制度在妥善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化解社会矛盾,调节经济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优越性,我们不得不再次审视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的缺陷及其在审判实践中显露的弊端,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尝试找出改善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方式。

【关键词】调解;弊端;完善
一、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特征
在我国的调解制度体系中,可以分为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

诉讼内的调解也即法院调解,其以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为主体;诉讼外的调解则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仲裁程序中的调解。

相对于其他几种调解方式,法院调解具有其区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特征。

首先是调节的范围相对宽泛。

法院调解的适用包含了大部分民事纠纷,甚至包括刑事自诉案件。

而人民调解仅限于调处民间纠纷,行政调解也将范围限定在各行政机关职能管辖范围的纠纷,如治安调解的范围就是损毁他人财物或者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的行为,仲裁调解主要是商业活动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劳动雇佣关系中的劳动争议纠纷。

其次是程序适用在诉讼程序内进行。

法院调解属于诉讼内调解,法院还规定了部分调解前置程序,其中离婚诉讼的调解是法定必经程序,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均属诉讼外调解,调解不是必经程序,而且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除仲裁机关可以作出仲裁裁决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的行政机关是无权对纠纷作出处理决定,也无法依职权移送人民法院审理。

最后是调解协议效力有强制力保障。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除当事人自觉履行外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不能凭此调解协议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能另行提起诉讼。

仲裁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也不尽有完全法律效力,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确认无误当事人才得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只能另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法院调解则具有完全法律效力,发现调解确有错误的,需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改判,否则,原调解仍需执行。

二、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
(一)立法上的缺陷
1.缺乏有关当事人处分权的详细规定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由支配。

在我国,法院以及法官具有很强的职权性,这往往导致忽视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原则作为民事诉讼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则着重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

细细探究,法规条文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似乎只有原则性规定,很难具体适用。

因此,缺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详细规定是导致强制调解,职权主义的重要原因之一。

具体条文的缺失致使双方当事人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合意意愿的自治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也会滋生强制调解的恶果,从而使调解合意解决纠纷的功能不能很好的发挥。

2.缺乏对调解程序的相关监督制约条款
执法者得不到法律监督,一项诉讼制度或者一个解决纠纷的程序,都需要有监督机制来制约,以保障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司法机关在调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而我国目前没有针对法院调解程序的专门制约条款,这必然导致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也无法保证纠纷解决机制的高效和公正。

3.调审合一制度导致“双重软化”
目前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与诉讼审判程序是紧密相关的,这种审判体制与现代民事诉讼制度之间的矛盾,首先导致诉讼程序不通畅,其次调解的现实作用也得不到有效的发挥。

二者的亲密无间,使得二者都无法分身专心于自己的职能领域,终究出现一加一小于二的“双重软化”结果。

(二)实践中的弊端
1.法官对调解的偏好
法院调解制度,在经过了“调解为主”“着重调解”“自愿、合法调解”的不断改进之后,在实践中向着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但是自古以来的“和为贵”思想和长久以来“官本位”的断案模式,早就在人们心中树立起了调解不可代替的形象。

而今,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大部分法官仍然会明显的偏好调解,而少用判决。

究其原因,首先在实践中调解比判决更省时、省力。

加之法院内部实行工作量化考核,调解便直接与个人经济利益相挂钩,导致对调解抱有很高期望值。

其次调解对专业化的要求不高,可以回避做出决断的困难。

最后对于法官来说,调解风险小,判决一旦引起上诉就意味着有可能被追究错案责任,而调解生效之后再审的可能性很小。

2.职权主义色彩浓厚
法官的职权发挥是自我国古代以来就特别突出审判方式,而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根本要求在于能够体现出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自愿平等,于是,职权主义成为了阻碍法院调解制度完善的主要因素。

法院调解是具有审理性质的法院职权行为,“调审合一”的制度奠定了法官在法院调解中的职权地位,从而使调解人员和审判人员这两种身份在法官的身上竞合。

这不仅使法官成为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主导,违背了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也影响了调解制度的程序性规范,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无法使程序公正的理念得以确立。

3.让步息诉对权利保护的损害
纠纷的协商解决,本身就是当事人针对权益纠纷进行让步的过程,成功的调解通常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放弃部分权利为前提。

因此如何做到既能有效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民事权利,又能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就成为了法官在进行法院调解的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

一方面要达到防止矛盾激化的目标,另一方面要保护当事人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实践中往往以当事人一方单向的权利放弃为最终结果。

这种程序保护上的缺陷造成让步息讼与权利保护之间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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