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辉平、曹石平、李富祥、姚永利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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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辉平、曹石平、李富祥、姚永利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
票罪案
公诉机关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辉平,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系潼关县金辉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永兴县柏林镇高山村1组。2007年7月20日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儒生,陕西当代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春成,湖南永兴金银协会会长。
被告人曹石平,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系潼关县金辉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永兴县碧塘乡茶元村。2007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凡,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虎强,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富祥,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潼关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系潼关县富华白银制品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潼关县港口镇杨家庄5组。2007年7月20日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县看守所。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辩护人安晓玲,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永利,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州市人,中专文化程度,系潼关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会计,住孟州市槐树乡祝庄村1组。2007年8月13日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2008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建世,河南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于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以渭检刑诉(2008) 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辉平、曹石平、李富祥、姚永利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辉平、曹石平、李富祥、姚永利及辩护人刘儒生、曹春成、马凡、安晓玲、刘建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年9月份,被告人郭辉平伙同犯罪嫌疑人许智兵(在逃)在潼关县注册成立了潼关县金辉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许智兵任董事长,郭辉平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聘任被告人曹石平为副总经理(主管财务),犯罪嫌疑人王兰香(在逃)为出纳。郭、许二人为了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偷逃税款之目的,以年租金30万元与潼关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从而取得了废旧物资销售的经营、管理权,掌控了该公司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并委派犯罪嫌疑人郭爱如(系郭辉平之叔父)为经理负责经营,聘任被告人姚永利为公司会计。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 2004年11月,被告人李富祥在潼关县注册成立了潼关县富华白银制品加工厂,自任法定代理人、总经理。2006年12月间,李富祥与犯罪嫌疑人许智兵达成协议,由李富祥负责提供厂房、设备、占该厂60%股份,许智兵提供生产技术并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占该厂40%的股份。
2007年2月份,犯罪嫌疑人许智兵以注入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为条件,和被告人郭辉平代表金辉公司与潼关县华鑫银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占华鑫公司50%股份,取得了华鑫公司加工生产国标白银的全部经营权,并委派犯罪嫌疑人李远德(在逃)为华鑫公司副总经理,全面负责经营管理,犯罪嫌疑人李红飞(在逃)为出纳,并代表许智兵对华鑫公司资金周转进行监督。
被告人曹石平担任金辉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后,按许智兵授意,每月根据金辉公司、华鑫公司、富华厂销售白银产品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销项),推算出所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可抵扣税款的数额(进项),由回收公司开具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从而使这三家企业实际缴纳税额控制在销售收入的1.7%以下。被告人李富祥及王兰香、李红飞按照曹石平计算出的金额将款以购买含银废旧物资预付款方式通过银行打至回收公司帐户。曹石平根据回收公司账户到款额,凭空计算出所需物品清单(品名、数量、含量、单价、金额、发票份数等),交给郭爱如,郭指使被告人姚永利及党蕾、何刚(均不诉)按曹石平所列清单向金辉公司、华鑫公司及富华厂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郭爱如将所收预付款又打到许智兵、王赛莲(许智兵之妻)、李富祥等人控制的所谓“业务员”的个人帐户,这样资金便在银行形成空转,造成回收公司和金辉公司等三家企业有实物交易业务之假象。
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潼关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共从潼关县国税部门申报领取废旧物资销售发票5000份,累计开具4581份,共计金额达450485169.72元,其中金辉公司取得该发票2602份,共计金额255918974.42元,已抵扣税款25591897.46元;富华厂取得该发票1154份,共计金额113526540.30元,已抵扣发票906份,共计金额89043900.3元,已抵扣税款89043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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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另有发票248份,计金额24482640元未抵扣;华鑫公司取得该发票763份,共计金额75004000元,已抵扣税款7500400元。另有潼关县恒通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该发票52份,共计金额5176305元,潼关县太要秦晋铁矿取得该发票10份,共计金额859350元(均已另案)。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郭辉平、曹石平、李富祥、姚永利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罪的书证、证人证言、扣押清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废旧物资发票份数、总额和在税务局抵扣的税款总额不持异议。
被告人郭辉平辩称,他们没有凭空计算,他们通过回收公司收购原料,委托河南济源海天公司加工粗银,后又返回他公司加工成白银,有往来票据可证,业务真实。同时提出他们还积极补交500多万元税款,请求法庭予以考虑。
被告人郭辉平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河南济源海天公司为许智兵租赁企业,和回收公司、金辉公司、华鑫公司、富华厂为关联性企业,相互之间适用税收调整期限,不应作为刑事案件。
2.金辉公司、华鑫公司、富华厂将回收公司收购的阳极泥等含银废旧物资委托海天公司进行粗加工,后拉回三企业加工成白银,业务真实,并非虚开,并当庭出示海天公司员工廖志学、崔小建、王蕾、刘旭年证明证实。请求本院查清案件事实予以处理。
被告人曹石平辩称,他是按照许智兵的安排给回收公司下单子,他不清楚是否购买了那么多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