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课件2012.2ppt.ppt第五讲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课件2012.2ppt.ppt第六讲
(八)强化御史制度,注重司法监督
有效的监督制度在中国古代的各个朝代都发挥 了重要的作用。历史上政治开明的时期,大都重 视监督,严格执法,御史敢于对不法官吏进行弹 劾,保证司法公正,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
中央监察机关监督法律和法令的实施,对违犯 朝廷纲纪的官吏进行弹劾。地方监察机关在全国 范围内或在特定的区域内,对地方的司法活动进 行监督和检查。
还有清朝的秋朝审制度。秋朝审制度是清 朝审理死刑的会审制度。秋审是复审各省 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 而得名。朝审是指刑部对京师在押监候死 囚的审录。
其结果分为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 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较小,留待 下一次秋朝审时审核),可矜(案情虽属 实,但情节不严重,可免于处死),留养 承祠或存留养亲(即如被判死刑者是家里 的唯一男性无人承祠,就不处死刑,留下 来传宗接代;或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 奉养,先留下来为父母,祖父母养老送终, 再执行死刑)。
在诉讼制度上,严格限制奴告主,唐、宋、明、清的 法律均规定,除大逆以上罪外,奴隶、部曲、雇工不得 控告主人及其亲属。上层统治人物不受拷讯,在执行上 也公开的不平等。
司法特权违背了法律特有的公平原则,是专
制社会的产物。
(四)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中国古代虽然自周代就有了民事和刑事的简单区分, 却始终未能形成现代司法制度意义上的民事、刑事的定 义。中国古代历朝历代在立法上都没有民法、刑法、诉 讼法的区分,而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民刑混合,实 体法和程序法相混合。表现在司法制度上就形成了民刑 不分、重刑轻民。
在中国传统的诉讼审判制度中,行政与司法和 合的制度最典型的体现在死刑制度上。如关于死 刑,隋唐时规定了死刑复核和死刑复奏制度。所 谓死刑复核就是地方判决的死刑,要上报中央; 由中央或皇帝裁决是否处死。而死刑复奏则是指 对已判死刑者,在执行死刑前还要上奏皇帝三次 (称三复奏),由皇帝最后决定是否处死。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课件 第五讲
陈顾远先生以五个方面为证,说明了婚姻与家庭 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先以二姓合好为证 “《礼记· 昏义》“昏礼者将合二姓好,上以重宗庙而 下以继后世也”,显示婚姻的目的重在合二姓与繁子孙 两端。就“合二姓”而言,这从“婚姻”的命名上即可 看出。除称婚姻“谓嫁娶之礼”及“壻曰婚,妻曰姻” 的解释以外,《尔雅· 释亲》并说“壻之父为姻,妻之 父为婚,妇之父母壻之父母相谓为婚姻;妇之党为婚兄 弟,壻之党为姻兄弟”,而以“妇党称婚,壻党称姻” 为解,充分表示婚姻与两族两姓的关系了。” “嫁女的家受了六礼,布席于庙以告祖先,这就是 说,为一姓的祖先嫁其女嗣,非只父母个人嫁其所生的 女儿。娶妇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讲稿(第五讲)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张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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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亲族法
一、婚姻法律 (一)婚姻形式
一夫一妻制,实际一夫一妻多妾制(奴隶制) 一夫 一妻制,皇帝、贵族官僚则实行法定的多妻制(汉代) 唐律确
认一夫一妻多妾制,允许丈夫纳妾,但在等级名分制度的包围中, 妻妾有别,尊卑有分。(唐朝)
家既告家庙,又以祭祀用的素冕亲迎,并于夕施 席于正寝,皆所以表示与祖先同此婚礼。换句
话说,为族娶妇是重,为个人娶妻是轻,
成妻的礼也就比成妇的礼减略;女不成妇而死, 依古礼,归葬于女氏之党,尚不能认为家族的一 员,即系此故。” 因婚姻重视合二姓之好,因此,若非”门当 户对“,便难为佳偶!
(二)次以繁衍子孙为证 “婚姻的第二个目的是‘繁子孙’,使居于客观 地位的‘男女构精,万物化生’,一变而为继承 本族血统,繁衍一家子孙的见解。”
三、婚姻与家庭 中国古代婚姻是家庭的行为 “自周兴起,宗法社会既已成立,后世承其余势, 重视家族组织。婚姻虽不能离开男女之身而行, 但说到男女之身只称作‘嫁娶’,而‘婚姻’所 表示好合的事,却不外旧家族的扩大或延续,一 夫一妻的新家庭并不因有婚姻的称谓而即成立。”
法律法规PPT课件
法律法规PPT课件法律法规PPT课件简介这是一份针对法律法规的PPT课件,旨在帮助听众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法规知识。
本课件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 法律法规的概念和作用2. 法律法规的分类3.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流程4. 常见的法律法规范例子5. 法律法规遵守的重要性请注意,本课件仅作为介绍和概览,如果您对特定的法律法规有更深入的了解需求,请参考相关的法律文本和专业的法律机构。
1. 法律法规的概念和作用法律法规是对人类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规则和准则,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它们由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机关制定,并由政府进行管理和执行。
法律法规的作用包括: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权益和合法利益规范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2. 法律法规的分类法律法规可根据内容和领域进行分类。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分类方式:宪法:确立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宪政原则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般性规范行政法规: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对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解决地方性法规: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范行业法规:对特定行业或领域进行规范的规定3.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流程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通常经历以下几个阶段:1. 立法机关发起:根据社会需要和对现有法律的修订需求,立法机关发起制定或修订法律法规的决定。
2. 起草和研究:相关部门或专家起草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并进行研究和讨论。
3. 征求意见:将起草好的法律法规送交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4. 修改完善: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建议,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
5. 议会审议和通过:将修改后的法律法规提交给立法机关进行审议,并最终通过。
6. 公布生效:经过审议通过的法律法规由国家领导人签署并公布,具有法律效力。
4. 常见的法律法规范例子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接触到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例子: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课件2012.2ppt.ppt第三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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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刑法思想
至于法的概念,在三代以后始广泛运用。如晋有 《被庐之法》,楚有《茅门之法》。魏李悝则撰 次诸国法,着《法经》六篇。按法字的古写为 “”,其义如《尔雅· 释诂》所解释的:“法, 常也。”以后《说文》作了内容更为丰富的阐述: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灋所以触不直者 去之,从去。”《广雅》:“,法也,又兽名。” 并在注文中说:“廌似鹿而一角,人君刑罚得中, 则生于朝廷。”《说文》,“廌,兽也,似山牛 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
1978 年 文物出版社,平 装本。系增订详注线装本, 附有语译及索引,惟删除 简影图版。 另又有1981 年版,以发掘报告与图版 为主。图版旁列繁体释文, 无注译。
第四讲中国古代成文法的编纂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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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 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九章律 《法经》六篇+户、兴、厩三篇 是汉朝法律的主干 九章律 越宫律
第四讲中国古代成文法的编纂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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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 改法为律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2)连坐法 (3)分户令 意义
第四讲中国古代成文法的编纂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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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秦汉时期的刑律 秦 统一法制 云梦秦简
睡虎地秦简版本
1990 年文物出版社,精 装本,前为简影图版,后 为简文译注。
中国古代的主要刑法原则
• 2.良贱相犯 • 3.亲属相犯
依服制定罪
中国古代的主要刑法原则
• 4.其他刑法原则 • (1)刑罚世轻世重 • (2)悼耄不偶犯
中国古代的主要刑法原则
• (5)罪刑法定与非法定 • (6)共同犯罪区分首从 • (7)累犯加重
中国古代的刑法思想
中国法制史PPT课件
法制史上的五大法系
•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 法系、中华法系。
韩非思想
• 法家之集大成者。以法为中心的法、术、 势相结合。
• 进化的历史观。上古、中古、近古,当今 ,不同时代有不同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用老办法治理当世是“守株”之徒。
•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 道者万物之所成也,理者成物之文也。
•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 ,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韩非子·有度》
• 四、法源于习惯说。源于原始社会习惯发 展演变而来,先秦礼中含有大量习惯法的 内容。
第三节:古代法律法制演变过程
关于獬豸
• 《异物志》: “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 人论,则咋不正者”。
• 楚文王曾获一獬豸,照其形制成冠戴于头 上,秦灭楚后,秦王将其赐予廷尉,就成 为司法官的冠制。
• 法制日报副刊叫独角兽
• 曾子杀彘
• 子罕辞玉
秦朝司法机构
• 秦朝是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制王朝 • 中央——廷尉和御史大夫 • 地方——郡守、县令、秩(乡)、亭长(
亭)、里典(里)
秦朝的法律特点
• 密如凝脂 • 约法三章
汉初法治观念
•德主刑辅 •守法而无为 •法立而弗敢废
废除肉刑
• 缇萦救父 • 汉文帝时期。用五年徒刑代
• 目前我国属于大陆法系。 • 大陆法系也叫成文法系、民法法系。
第二节:法律的起源
• 一、法源于天说。《尚书·皋陶谟》“天讨有 罪,五刑五用哉”。《尚书·大禹谟》“故圣 人因天讨而作五刑”。
中国法制史 PPT
5. 是一种以汉族法律文化为主的多民族法 律文化; 6. 法律成文法典化
(不同看法:中国古代大部分法并未法典化);
7. 礼乐政刑综合为治
法学界对“乐”的忽视(后面讲法律形式时要做专题来 讲); 《礼记· 乐记》说:“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 一 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政刑,其极一 也,所以 同民 心而出治道也”;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中华法系的基本概念及特点
中华法系基本概念:
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 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 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 度; 中华法系的子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 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 法律体系。 中华法系的起源: 6000多年前(依20世纪80年代发现 的资料)。
中国古代罪名的演变
一.罪名体系发展三阶段: 1.夏商周:罪名附属于刑名(刑罚名); 2.春秋战国:形成独立于刑名体系之外的罪名; 3.三种类型的罪名: A.战国秦汉时:以 “盗贼”为中心; B.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以“十恶”为中心; C.明清:以十恶为重点,而以六部统辖的罪名。 二. 罪名体系具体演变过程 (一)附属于刑名的罪名体系: 夏商周时每种判例中必有相应罪名。 如“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中国古代刑罚体系演变:
一. 中国古代刑罚体系制度的起源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大约在原始社 时期的唐尧禹舜时期(公元前2400年左右)。当时已有许多 刑罚,五刑已经出现。比如古籍上就有当时流放刑的记载: “实有季子,性喜淫,昼淫于市。帝怒,放之西南”。 二.中国古代刑罚体系特点 1.早熟性:原始社会后期已形成; 2.多样性:“五刑”很早就出现,而且“五刑”在不同 时代 不同典籍不同人物口中又有不同含义。比如通常所说的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剕、宫、大辟。 《周礼》中所说的“五刑”是指:野刑、军刑、乡刑、官刑、 国刑。 《国语》及《汉书》中的五刑是指:“大刑用甲兵,其次用 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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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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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
"建邦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 乱国用重典。
五、西周的民法
(一)民事规范:以习惯法为主的民事法律体系。 (二)契约关系:
1、管理机构:司约、质人。 2、买卖契约:质剂(大市以质 小市以剂)。 3、借贷契约:傅别。
(三)婚姻家庭制度:
1、结婚原则: (1)一夫一妻。奴隶主贵族可以纳妾。 (2)同姓不婚。根据之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1、嫡长子继承制。 2、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小宗服从 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3、家族组织与政权组织合一,周王为"天 下共主"。
(四)影响:
宗法制度不仅是西周的基本社会制度,而 且在思想观念和基层组织等方面影响到以后 的封建社会。
二、西周法律思想
(一)以德配天。 1、根据: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2、"德"的要求:敬天、敬宗、保民。 (二)明德慎罚。 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三)影响:西周的法律思想将天命与德治联
(三)商鞅变法的内容:
1、剥夺旧贵族特权,改革基层管理体制 废除了奴 隶主贵族在任官方面的世卿世禄制,地方长官任免 统一由国王掌管。
纳币的标准: 元朝:一品二品:五百贯; 三品:四百贯; 四品五品:三百贯; 六品七品:二百贯; 八品九品:一百二十贯 庶人:上户一百贯,中户五十贯,下户二十贯。
六、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体系:周王--大司寇--小 司寇(属 官有掌囚、掌戮、司刑等) --基层官员(士师、乡士、遂士等)。
(二)"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三)罪名(昏、墨、贼,杀。不孝) (四)"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五)监狱(圜土、夏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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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简介
宪法
主要法律简介 劳动法 刑法
民法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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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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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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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宪法 劳动法
刑法 民法
第一部分 法律的基本理论
法的概念 法的特征 法的本质 法的渊源
法的分类 法的效力 法律责任Hale Waihona Puke 法律的基本理论法的概念
法的特征
法的本质
法的渊源
法的分类
法的效力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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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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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课件
中国传统法律 文化
立法沿革图
法经→秦律→汉律→魏律→晋律→梁律→陈律 │ ┌→北周律 └→ 北魏律 ┤ └→北齐律→开皇律 ┌────────────────────┘ └ →唐律─── 同光刑律统类 │ └→ 大周刑统→宋刑统 └→金律→(元)经世大典→[元典章] ┌───────────────┘ └→明律→清律
家族
• 兄弟们的家庭“们”构成了“家族”,无 论实际上是否另立门户,都按兄弟排行叫 做长门、次门、三门、四门、五门……。
家族
九族
• 纵向距己身4亲等以内的、同父姓的九代直 系血亲叫“九族”。
九族
宗族
• 以九族为主线,九代“兄弟”们的家族 “们”构成了一个同源血亲的家族群,并 且用父姓作为血缘同宗的标识。父系社会 的古代伦理以男性血亲为正宗血统,所以 把这样的家族群叫做“宗族”。
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征
• 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 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 法律以刑法为主体。 • 司法从属于行政。
推荐参考阅读书目:
• 《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 • 《中华帝国的法律》, [美]D.布迪C.莫里斯, 江苏人 民出版社1993年。 •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继承制度
• 嫡长子继承制:第一顺序为正妻所生长子; 如正妻无子,则以妾所生最长子为继承第 一顺序。 • 号为“立适(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 不以长” • 继承对象包括祭祀权、政治权利(包括官 爵和封国)和财产管理权。
中国古代法制史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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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 仁
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
父父子子 君君臣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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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 仁
·儒家化 ·废除肉刑笞、杖、徒、流、死
三个原则:
①上请原则 ②恤刑原则 ③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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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 承
一、《魏律》即《曹魏律》18篇; 二、《晋律》即《泰始律》20篇; 三、《北齐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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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 承
八议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13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以官爵抵罪准五服之罪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14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重罪十条15唐代最高水平礼法合一开皇律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隋文帝唐高祖唐太宗唐高宗16唐代古代立法最高水平体现古代法制特征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保存最早最完整最有影响力的古代法典17宋朝18明朝大明律19明朝治世的重典普及的最广存世的太短20清朝大清律例条例则例事例成例21二中国古代刑事法律制度一刑罚适用原则二历代重要罪名三刑罚制度22明律的刑罚适用原则23秦律的刑罚适用原则盗窃按赃值定罪共同犯罪加重处罚累犯加重处罚自首减轻处罚诬告反坐按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区分故意与过失24自首原则化外人原则类推原则25元代的四等人原则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26明律的刑罚适用原则从重从新重其所重轻其所轻27二历代重要罪名明朝的奸党罪28秦朝的重要罪名危害皇权罪侵犯财产和人身罪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29唐律的重要罪名十恶明朝的奸党罪明太祖朱元璋31三刑罚制度奴隶制五刑秦朝的刑罚汉初刑制改革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制改革封建制五刑宋朝的刑罚制度变化明朝的刑罚墨劓剕宫大辟充军廷杖32西周宋朝契约继承婚姻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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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的刑罚适用原则
公罪与私罪原则 自首原则 化外人原则 类推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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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再以各种故障为证 “在婚姻的故障方面,譬如说,初时同姓不婚,继 而同姓共宗不婚;初时外姻行辈不同,尚可通婚, 继而唐永徽后类多禁婚。他如居尊亲丧不得嫁娶, 犯者列入十恶以内;父母囚禁不得嫁娶,除奉亲 命而行的除外,也为礼法所不容,都和家族观念 有其关系。”
(五)并以离婚事例为证 “离婚在昔称做‘绝婚’,即断绝二姓姻好的意思。南北 朝时才有离婚用语,依然视为绝二姓的关系。若单就夫 妻个人言,称做‘离异’,或‘离’,不用‘婚’字。 所以离婚后,夫妻个人关系仍继续的,有其例;夫妻一 方死亡后,仍然可以离婚,也有其例。依礼依律有所谓 ‘七出三不去’的条件支配其事,这些条件大部分是和 家族制度有关。至于离异后,无论何种情形均不得和夫 的亲属通婚,何莫不然。”
四、家族法规 家国相通,亲贵合一,一直是中国进入阶级社会 以后的政治现象。在小农经济的结构下,家庭是 社会的细胞组织,又是承担国家赋税、徭役和兵 役的基本单位。因此,家内秩序的稳定对于社会 秩序的稳定和国家统治的巩固,都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儒家竭力从理论上论证“天下之本在国, 国之本在家”,[1]“家齐而后国治”,[2]鼓吹事 君与事父的统一性。
陈顾远先生以五个方面为证,说明了婚姻与家庭 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先以二姓合好为证 “《礼记· 昏义》“昏礼者将合二姓好,上以重宗庙而 下以继后世也”,显示婚姻的目的重在合二姓与繁子孙 两端。就“合二姓”而言,这从“婚姻”的命名上即可 看出。除称婚姻“谓嫁娶之礼”及“壻曰婚,妻曰姻” 的解释以外,《尔雅· 释亲》并说“壻之父为姻,妻之 父为婚,妇之父母壻之父母相谓为婚姻;妇之党为婚兄 弟,壻之党为姻兄弟”,而以“妇党称婚,壻党称姻” 为解,充分表示婚姻与两族两姓的关系了。” “嫁女的家受了六礼,布席于庙以告祖先,这就是 说,为一姓的祖先嫁其女嗣,非只父母个人嫁其所生的 女儿。娶妇的
“这便为古代贵族方面的藉口,一娶多女 广其胤嗣,媵妾之制由是而起。”
(三)又以嫁娶名称为证 “孔颖达虽说‘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然此嫁娶名 称依然是家族化的。原来,’嫁谓女适夫家,娶谓男往 娶女’。嫁就是家的意思,自家而出,以入夫家,因而 ‘妇人谓嫁曰归’。” “在嫁娶之先,须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由纳采以至 于亲迎,经过六礼程序,都是尊长主持,与现代视嫁娶 为男女个人的事显然不同。婚姻的意志既由主婚人决定, 婚姻的责任也就由主婚人负担。”
(二)结婚前提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奴隶制) 秦律规定,男女双方结婚,须经官方登记认可,方 能取得合法保护(秦朝)
(三)结婚程序
“六礼”(奴隶制)(纳采,问名,纳吉,纳征, 请期,亲迎) 主婚权属于祖父母、父母 婚姻的缔结要有婚书和聘礼(明朝)
(四)解除
“七出三不去”(西周)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 疾;口多言;盗窃。 秦律规定,婚姻关系的解除,也 要经官方登记认可,方具有合法效力。 婚姻的解除,主动权在丈夫。(汉代) “七出”、 “三不去”、“义绝”(唐朝) 仍以“七出”“义绝”为条件,但明律关于义绝的 规定,侧重于婚姻本身的状况;明律允许和离。
[1] 《孟子》。 [2] 《大学》。
为了保证家长代替官府监管族众,催征赋税,裁 判纠纷,推行政令,法律确认家长制家庭制度, 使伦常关系法律化,明确宣布凡是侵犯家长人身 或违反家长意志的行为,便构成“不孝罪”,与 “谋反”同属于“十恶”大罪之列。同时,也赋 予家长一系列权力,如:卑幼未经家长允许,擅 自动用家财,处笞、杖刑;父母在,子孙“别籍 异财”,按不孝治罪;家长握有子女的主婚权; 并可请求官府代为惩处不孝之子。通过法律的详 密规定,使得伦理和政治进一步结合,家长制家 庭俨然成为一个主权单位,父权不过是专制王权 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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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律 (一)婚姻形式
一夫一妻制,实际一夫一妻多妾制(奴隶制) 一夫 一妻制,皇帝、贵族官僚则实行法定的多妻制(汉代) 唐律确
认一夫一妻多妾制,允许丈夫纳妾,但在等级名分制度的包围中, 妻妾有别,尊卑有分。(唐朝)
(五)婚姻禁忌
1、“同姓不婚” 2、“姻亲”外亲中有些亲属之间是不许结婚的。 3、“娶亲属妻妾”
二、家庭法律 (一)父权 父亲对家庭有三权: 主婚权 财产权 唐律规定: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籍异 财。 教诫权
(二)身份继承的原则—嫡长子继承制 西周开始 妻----嫡子 妾----庶子 立长不立贤
(三)立嗣 同宗后代,传宗接代。
三、婚姻与家庭 中国古代婚姻是家庭的行为 “自周兴起,宗法社会既已成立,后世承其余势, 重视家族组织。婚姻虽不能离开男女之身而行, 但说到男女之身只称作‘嫁娶’,而‘婚姻’所 表示好合的事,却不外旧家族的扩大或延续,一 夫一妻的新家庭并不因有婚姻的称谓而即成立。”
——陈顾远著《家族制度与中国固有 法系之关系》
家既告家庙,又以祭祀用的素冕亲迎,并于夕施 席于正寝,皆所以表示与祖先同此婚礼。换句
话说,为族娶妇是重,为个人娶妻是轻,
成妻的礼也就比成妇的礼减略;女不成妇而死, 依古礼,归葬于女氏之党,尚不能认为家族的一 员,即系此故。” 因婚姻重视合二姓之好,因此,若非”门当 户对“,便难为佳偶!
(二)次以繁衍子孙为证 “婚姻的第二个目的是‘繁子孙’,使居于客观 地位的‘男女构精,万物化生’,一变而为继承 本族血统,繁衍一家子孙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