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治理、节约优先、全面保护、总量控制、采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水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将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严格考核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地下水保护、节约等资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地下水保护、节约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普及地下水保护、节约科学知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地下水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保护、节约地下水的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节约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违法开发、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通过省人大审议
力 的 人们 使 用 权 力 一 直 到 遇 有 界 限 的地 方 才 休 止 ” 。从 目前 来 看 , 各地区、 各 执 法 主 体 都 没 有 统 一 的“ 尺度 ” , 在 具 体形 式 、 裁量 标准 、 裁 量 对 象 等 方 面 或 多 或 少 的 仍 存 在 冲突。比如说 , 根 据各 地 区经济 社会 发展 的实 际 , 就 自由 裁 量 幅 度 的 处 罚 条 文 执 行 标 准 很 不 统 一 , 其 做 法 也 是 完 全 不 同 。如何 做 到处 罚 相 当 , 使管理 相对人心 服 口
热线” 、 投诉 电话 、 举 报信 箱和 定期走 访 企业 等形 式 , 对 制度执行效 果要 做好 调研工 作 , 对 于不 尽人 意 的节点 , 要 及 时调 整 , 力 求完 美 ; 有 针对 性地 对重 点单 位 、 部 门、 岗位 进 行 监 查 , 广 泛 听取社会 各界 意见 , 加 强 人 民 群 众 的监 督 , 帮助企业“ 挑刺” 。
执法程序等 , 防止 执 法 行 为 越 位 、 错位 、 缺位现象发生 。 3 . 5 . 3 加 强 对执 法 行 为 的 监 督 。建 立 行 政 执 法 投 诉 制 度, 严 肃查 处违 法行政 问题 ; 健 全 行 政 执 法 过 错 责 任 追 究制 度 , 明确追究 的范 围和具 体程 序 ; 落 实行 政 执 法 办 案 回访制 度 , 征求 企业 意见 ; 对 涉 及 到 多 个 部 门管 理 的 领域 , 要坚持 综合 执法 , 在解 决职 能交叉 、 多 头执 法 、 重 复执法等 问题 的 同时 , 也 避 免 一 些 部 门之 间 有 利 争 着 上、 无 利 躲 着 走 的现 象 发 生 , 做到真 正让企业 安心经 营、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年)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9.29
•【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
•【施行日期】2021.09.29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
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的水库、河道、渠道、洼淀、分蓄滞洪区、堤坝、海堤、水闸、闸桥、机井、排灌站、输排水管路、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部门负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和排水设施。
第四条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对水利投入的总体水平,并加大对水利工程维修、维护和管理的投入比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8.02
•【字号】冀政办[2012]16号
•【施行日期】2012.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
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2012〕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8月2日
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实施我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冀政〔2011〕11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
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省情水情,坚持可操作、可监测、可评价、可考核的原则,以制度建设为抓手,着力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建立水资源监控体系和水资源管理考核评估体系,切实增强“三条红线”刚性化、水资源管理精细化、考核问责权威化,积极稳妥地在全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11.30
•【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施行日期】2023.11.30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
正文
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10部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文管理,发展水文事业,充分发挥水文事业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等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文工作,是指对大气降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动态和水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预测的水事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一切水文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文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水文队伍素质,关心水文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保持水文队伍的稳定。
沧州市地下水管理条例
沧州市地下水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沧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12.05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1.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沧州市地下水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10月25日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沧州市人大常委会
2023年12月5日
沧州市地下水管理条例
(2023年10月25日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利用
第三章节约与保护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规划、利用、节约、保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全面保护、总量控制、节水优先、科学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河北省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1.09.09
•【字号】冀政[1981]180号
•【施行日期】1981.09.0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河北省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冀政(1981)180号1981年9月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地下水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是城市生产建设、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随着我省城市建设的发展,生产和生活用水量不断增加,缺水矛盾十分突出。必须从长远考虑,全面规划、统一管理、严加保护、合理利用城市地下水资源。为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机关、团体、部队、院校及企业、事业单位,凡在本省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凿井取地下水,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新建工业项目,要认真考虑当地地下水资源条件,防止造成城市水源超量开采,水位下降。凡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均应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改革工艺设备,提高重复利用率,大力节约用水。
第二章凿井管理
第四条严格控制开采区地下水采补平衡,超采地区不准再凿新井,并应有计划地节制采水。其他地区也要严格控制凿井,必须凿井时需报请当地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凿井批准书。批准书列明井位、井深、口径与施工质量要求,井成后要安装计量水表。
第五条银行、物资、电力部门和施工单位,凭凿井批准书拨款,供应设备、物资、电力,进行施工。凡未经批准擅自凿井者,除赔偿附近水源井因受影响而造成的损失外,要令其停止施工,查封水井,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经济制裁。
第六条凿井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向城建管理部门填报竣工报告单(包括井孔结构、钻孔柱状图、扬水资料、安装设备型号等全部技术基础资料)。验收后由市节水办公室注册发给用水许可证。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0.09.29
•【字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0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资金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对水资源配置和水价形成的调节作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管理水资源,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提高用水效率,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体系,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冀政函[2014]6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
知
正文: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
(冀政函〔2014〕6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南水北调工程供水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有关规定,我省组织开展了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划定了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超采区范围
超采区范围包括浅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深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面积66779km2,占全省平原区面积的91%以上。其中浅层地下水超采区面积33811.5km2,深层地下水超采区面积42101.5km2,重叠面积9134km2。
(一)浅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
1.石家庄市新乐市、无极县、深泽县、晋州市、藁城市全部,高邑县西部,正定县、栾城县大部,赵县北部,行唐县东南部,鹿泉市、灵寿县、元氏县、赞皇县东部,面积4724.8km2。
2.唐山市古冶区西部、开平区北部、丰润区中部,面积586.4km2。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2018年发布)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河北省
【发布时间】2018-09-20【生效时间】2018-11-01【关键词】环境,水及废水管理,其它管理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治理、节约优先、全面保护、总量控制、采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水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将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严格考核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地下水保护、节约等资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开展。
25河北省地下水条例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河北日报》(2014年12月10日) 1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水有关工作。
第四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节约优先、全面保护、采补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严格考核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地下水管理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地下水节约、保护和管理等资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地下水节约、保护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普及地下水节约、保护科学知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地下水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节约、保护地下水的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违法开发、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对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
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11.25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2013)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3号)
《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25日
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文管理,发展水文事业,充分发挥水文事业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等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文工作,是指对大气降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动态和水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预测的水事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一切水文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文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水文队伍素质,关心水文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保持水文队伍的稳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文工作。其设置的水文机构是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负责水文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和实施本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二)负责本省水文勘测和防汛抗旱水文测报,监测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并发布简报或者公报;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导读
水层 位 . 保 持合理 的数量 和间距 . 取 水 应 当全 部 回灌 到 同 一
含水层 . 并 不 得 对 地 下 水 造 成 污 染 对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建 设 水
下水保护 的同时 . 对 凿 井 施 工 单 位 也 作 出 了相 应 规 范 . 规 定 经批 准取 用 地 下水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凿 井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取 水 申请 批 准 文 件 确 定 的 井 位、 取 水层位 开凿取水井 . 对 凿 井 施 工 单 位 承 揽 未 取 得 取 水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的边 界 设 立 明确 的 地 理 界 标 和 明显 的 警 示 标志。强化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管理 . 完 善 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水 源地 突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建 立 备 用 水 源
水管理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 对 地 下 水 取
七、 鼓 励 优 先 使 用 再 生 水等 非 常 规 水
为突 出“ 节水优 先” 原则. 加强对再 生水开 发利用 . 规 定 “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应 当在规划建设 污水处理设 施 的同时 . 同 步 安 排 污 水 处 理 回 用 设 施 与 管 网 系 统 建 设 .鼓 励 工 业 生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
发文号:河北人大常委会公告12届第
49号
颁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5-05-29
实施时
间:
2015-09-01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网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网,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综合管廊,是指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的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网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动态监管、安全运行、落实责任的原则。
城市地下管网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城市地下管网领导协调机构,确定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网的统一管理工作。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严格地下水取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严格地下水取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0.12.29
•【字号】冀水资〔2020〕80号
•【施行日期】2020.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严格地下水取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1:冀水资〔2020〕80号.doc
立法保护地下水源开发利用均设“红线”——《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
提 请省人大 常委 会审议 。7月 2 2日,省 十 二届 人大常 委会第九 次会 议对 《 条 例 ( 草案 )》进行 了初审 。常委会 有 关机 构 根据 审议意 见、座谈 会意 见以及 书面
征 求到 的意 见等 ,对 《 条例 ( 草 案 )》 再作修改 , 并形成 《 条例 ( 草案二次审议
ຫໍສະໝຸດ Baidu
公民与法治 l 2 0 1 5 . 3 上
明确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
针对 偷排污 水对 地下 水水质 带来 的
严重 危害 , 《 条例 》 定 : 严 禁 通 过 睹
管 、渗 井 、渗 坑 、灌 注 ,或者 篡改 、伪 造监 测数据 ,或者 不『 F 常运行 防治污 染 设施等逃避监管 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
防止 造成地 下水 污染 。违反此 规定 的 , 依 《 中 华 人 民 其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 第
稿 )》, 提交 1 1 月 2 5日召 开 的省 十 二 届
害 。同时, 由于 环境 污染导 致地 下水水 人 大常委 会第十 一次会 议进行 第二 次审
质 同趋恶化 ,一 些地 区出现 污染 由浅层 地下 水向深 层承压 水蔓延 的趋 势 ,严重 影响 了人 民群 众 的饮水安 全 。地 下水危 议 。1 1 月2 8日, 《 条例 》获全票通过 。 《 条例 》的 出台,为河 北省 实施 地 下 水超采 综合 治理 ,实现 水 资源可持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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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水有关工作。
第四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节约优先、全面保护、采补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严格考核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地下水管理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地下水节约、保护和管理等资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地下水节约、保护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普及地下水节约、保护科学知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地下水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节约、保护地下水的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违法开发、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对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利用与保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相协调。其他与地下水相关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下水勘查的基础上,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和比较复核工作,调整划定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可以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或者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一般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通过核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取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合理配置。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逐步关闭,并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调整取水布局,削减地下取水量。
第十一条地下水管理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指标。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接近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取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
(三)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组织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未依法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使用地下水,不得擅自转供或者改变规定的用途。
第十七条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和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还应当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十八条农业开发、扶贫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开凿取水井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取水许可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禁采区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禁止将深层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水源。
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取水井与回灌井应当布设在同一含水层位,保持合理的数量和间距,取水应当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并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第二十条经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凿井施工单位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确定的井位、取水层位开凿取水井。
凿井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
第二十一条取水井主体工程竣工并试运行满三十日的,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申请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申请二十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培育水市场,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制度,鼓励和引导行业之间、区域之间、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开展水权交易,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流转方式。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并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及安全评估制度,核准公布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强化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管理,完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入河排污口现状进行登记,根据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和水功能区达标要求,编制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提出整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